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草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九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九条摘要:
1.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背景和目的
2.条款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3.条款的具体规定和适用情况
4.条款的实施和影响
正文:
一、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背景和目的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力量制定的,旨在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深化车险市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条款旨在规范机动车商业保险市场,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多样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条款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分为主险和附加险。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需与主险一同购买。
条款的主要特点包括:1.结构清晰,内容明确,便于消费者理解和选择;
2.覆盖范围广泛,既包括机动车本身损失,也包括对第三者的责任保障以及车上人员的意外保障;
3.保险责任明确,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责任。
三、条款的具体规定和适用情况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具体规定包括:1.被保险机动车的定义,即在
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2.保险责任的承担,根据承保险种分别承担责任;3.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与终止的规定;4.保险赔偿的计算和支付等。
该条款适用于各类机动车辆,包括私家车、商用车、特种车等。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偏好选择适合的险种。
四、条款的实施和影响
自2020 年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已正式实施。该条款的实施对车险市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有助于提高保险产品的透明度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发⽣的合理费⽤,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案侦查,⾃⽴案之⽇起满两个⽉未查明下落的;
(⼆)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
(三)保险车辆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
责任免除
第⼆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
(⼆)⾃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
(三)被保险⼈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的故意⾏为或违法⾏为;
(四)驾驶⼈饮酒或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醉药品的;
(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
(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
(七)承租⼈或经承租⼈许可使⽤保险车辆的驾驶⼈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第三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除⾮另有约定,发⽣保险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驶证;
(⼆)被保险⼈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证明;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没收期间;
(四)所有权发⽣转移,未向本公司办理批改⼿续。
第四条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新车车辆出⼚时的原⼚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1. 引言
机动车商业保险是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为机动车主提供保障,以应
对因车辆事故、损失或第三方责任等所导致的经济风险。本文将介绍
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条款,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赔偿范围等
内容。
2. 保险责任
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车辆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机动车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
•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机动车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不计免赔额险责任:在车辆损失保险责任或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基础上,保险公司将承担不计免赔额部分的损失;
•附加险责任:机动车商业保险还可附加其他保险责任,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3. 保险金额
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赔偿金额的上限。保险金额的计算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般根据车辆的购置价格确定;
•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限额确定;
•不计免赔额险金额:不计免赔额险金额与车辆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相同;
•附加险金额:附加险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确定。
4. 保险赔偿范围
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车辆损失保险赔偿范围:主要针对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意外损失;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主要针对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不计免赔额险赔偿范围:与车辆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相同;
2023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2023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包括主险和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保险公司可能会有不同的保险条款和规定,具体情况需要参考具体的保险合同条款。在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时,建议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和规定,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咨询和沟通。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一、承保范围
本保险条款适用于各类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其附加险等。
二、保险责任
1.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碰
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相关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在约定限额内负责赔偿。
2.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
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车上人员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
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本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责任:
1.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损失;
2.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3.事故责任不清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方;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
装载的规定;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安全驾驶保险车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
2.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
减少损失,并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如因被
保险人延迟报案或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事故的真实性,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文章标题: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一、引言
在社会发展的不断向前推进过程中,人们对生活、财产的保护需求日
益增长。而机动车商业保险作为重要的财产保险形式,对于保障车主
的权益和安全至关重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是
车主和保险公司共同遵守的规范和约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二、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基本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明确保险责任、保险范围、保险费率、理赔程序等内容,与被保险人(车主)约定的
书面条款。这些条款一方面规范了保险公司的行为,另一方面也约束
了车主的权利和义务。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内容十分丰富,既包括
保险责任的约定,也包括各种免责条款和理赔程序等内容。
三、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深度解析
1. 保险责任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对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和
范围有着详细的规定。在条款中会详细规定不同险种的保险责任和特
殊情况的理赔方式,以及对于保险费的约定。车主在保险时,需要仔
细阅读了解这些内容,以便在需要理赔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
2. 免责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还包括了多种免责条款,主要是针对车主在
特定情况下的行为和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限制。对于酒后驾车、驾车
超员、道路交通违法等情况下的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在保险时,也需要注意这些免责条款,以免因为自身行为导致无
法获得理赔。
3. 理赔程序
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还包括了对于理赔程序的具体规定,包括
事故报案程序、理赔申请条件、理赔材料准备等内容。了解并遵守这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九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九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九条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保险人根据约定,按照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的残值、附加索赔费用以及保险金额与责任限额之比确定赔偿金额。
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车辆的残值:
1. 客车(不含营业用车)的残值计算方法:
(1)如果发生事故后的残车可以再修理并继续使用,残值为
修复后车辆价值与修复费用之差;
(2)如果发生事故后,特殊车辆(如挂车、拖拉机等)不能
再修理或者修复后不能继续使用,残值为车辆发生事故前平均折旧率与使用年限之乘积与车辆购置价值之积。
2. 其他车辆的残值计算方法:
(1)如果发生事故后的残车可以再修理并继续使用,残值为
修复后车辆价值与修复费用之差;
(2)如果发生事故后的车辆可以正常运行但无法再修理,残
值为车辆的发生事故前经过专家或鉴定机构评估认定的残值;
(3)如果发生事故后的车辆无法再正常使用,残值不能确定
的,残值为车辆发生事故前平均折旧率与使用年限之乘积与车辆购置价值之积。
此外,附加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为,根据实际发生事故时的经济损失,按照合理、合法且必要的原则计算得出。
根据以上规定,保险人会根据车辆的实际残值、附加索赔费用以及保险金额与责任限额之比来确定赔偿金额。具体的残值计算方法根据不同车辆类型和情况有所区别,包括修复后价值与修复费用之差、经过专家或鉴定机构评估认定的残值以及通过平均折旧率与使用年限计算的残值等。同时,附加索赔费用根据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计算。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风险,依法采取商业保险形式,本条款制定。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的机动车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各种类型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经双方订立后生效,投保人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严格遵守保险条款的规定。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内,受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本保险承担的险别包括交通事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第六条交通事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法定赔偿责任。
第七条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受保险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保险责任排除
第十条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2.被保险人酒驾、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导致的事故;
3.被保险人不按规定使用、维修、保养机动车;
4.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
第十一条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部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损失部分;
2.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事故的损失部分。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摘要:
一、引言
二、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简介
三、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五、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六、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条款
七、附加险种简介
八、保险责任免除及保险期间
九、结语
正文:
一、引言
作为中国领先的保险公司之一,中国平安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服务。在机动车辆保险领域,中国平安提供了多种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
二、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简介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等多个险种,为您的爱车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三、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
机动车损失保险主要承担车辆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上述原因导致的车辆损失,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要承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五、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主要承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的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六、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条款
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主要承担被保险机动车在全车盗抢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全车盗抢过程中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
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一套财产保险法律文件,旨在改善机动车保险市场结构、推进行业规范发展、提高机动车保险服务质量。示范条款的内容包括:
1. 投保范围: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安全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行驶的车辆(包括小型轿车、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挂车、特种车辆等)。
2. 保险责任:根据本条款及其所附出的附加条款,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责任免除: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发生的下列损失,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安全保险条例》的规定;(2)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技术审查规则》的规定;(3)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条例》的规
定;(4)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5)被保险机动车的责任人在保险期间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6)被保险机动车由于参加比赛、赛跑、竞赛或者运动活动而发生的损失;(7)被保险机动车由于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而发生的损失;(8)被保险机动车由于使用非法改装及不合法驾驶而发生的损失。
4. 赔偿方式:保险人在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向被保险人支付现金。
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是一款保障车辆在商业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损失的保险产品,具有保障全面、理赔快速等特点,为企业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对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进行详细介绍。
一、首先,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车辆发生事故、火灾、爆炸、盗抢等意外损失以及第三者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责任。
二、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金额可根据车辆的价值和所需要的保障进行选择,保险金额越高,保障范围越广。
三、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的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等,确保车辆在各种道路环境下得到保障。
四、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费费率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品牌和价格等因素进行计算,确保保费价格公平、合理。
五、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合同与车主签订后立即生效,保障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六、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期限可根据车主的需求进行选择,保障期限可长达一年。
七、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投保方式多样,可以通过保险经纪人、保险公司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投保。
八、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理赔流程简单快捷,车主在出险后只
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进行理赔。
九、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理赔款项可以用于车辆修理、损失赔偿、第三者赔偿等用途,保障车主的利益。
十、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相关费用可以通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
付款等方式进行缴纳,确保车主的财务安全。
十一、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优势在于保障范围全面,包括车辆
本身损失以及第三者损失,保证了车主利益不受损失。
十二、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售后服务完善,车主可以随时咨询
机动车商业保险(2009)版条款
附件: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09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基本险
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A23H02Z01090923)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投保、承保、理赔等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条款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有补
充和约束作用,与之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第三者财产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
失时,本公司将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以实际费用为限。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在驾驶人员过失导致的
事故中,给第三者的财产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
进行赔偿,以实际费用为限。
第七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在驾驶人员过失导致的
事故中,给第三者的人身造成伤亡的,本公司将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
进行赔偿,以实际费用为限。
第三章保险费用和投保要求
第八条保险费用的金额根据被保险车辆的品牌、型号、购置价格、年限及车主的个人情况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被保险人投保时,需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并接受
本公司的核查。
第十条本公司对投保车辆的准确性和客观情况进行评估,有权根
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接受投保、保险费率的调整等措施。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应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否则将导致保险
合同的终止或保险责任的失效。
第四章理赔事宜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配合本公司进行调查、评估。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的基本条款是机动车保险产品的核心内容之一。为了更好地了解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的相关知识,本文将从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基本定义、分类、保险条款及其保险责任、理赔等方面详细介绍。
一、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基本定义和分类
机动车商业保险是指在机动车产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对车主提供的理赔服务。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主要分类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两种。其中,“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
人或管理人在中国境内使用机动车时,必须购买的保险,是机动车保险的基础,主要涵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种险种;而“商业险”则是车主选择购买的自愿性机动车保险,包括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盗抢险等保险产品。
二、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条款及其保险责任
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1、保险合同;2、保障范围;3、保险费率;4、保险期间;5、免赔额。机动车
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1、第三者责任险保障范围,即承
担保险人因为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应传唤或采取其他法律程序而支出的费用;2、车辆损失险保障范围,即承
担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碰撞、侵犯、火灾、自燃、爆炸、
盗窃等情况下造成的损失;3、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障范围,即
承担因驾乘人员意外事故而导致驾乘人员残疾、死亡或者医疗费用的费用;4、全车盗抢险保障范围,即承担机动车发生盗
抢所导致的车辆及配附加装备的损失。
三、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流程
在机动车商业保险发生意外事故后,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报案。同时,车主还需要向相关部门报案并及时将事故信息告知保险公司。如果受到人员伤害,车主需要及时就医,并保留好诊断证明、护理费用记录、医疗费用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约定的赔付期限内进行理赔。需要补充的是,在车主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时,还要遵守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会影响到理赔效果。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条款(2020版)修订对照表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 (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 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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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火灾、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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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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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 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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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 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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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 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
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 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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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B款)
条款设计说明
全车盗抢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各公司可自主选择作为基本险或者附加险。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基本险
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体检证明或体检不合格、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十)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