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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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3.11.13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56号

•【施行日期】2024.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3年第56号

关于发布《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的公告现发布《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 5110—2023),作为公路工程强制性行业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同时废止。

《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 5110—2023)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管理和解释工作由主编单位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函告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昌运宫17号院,邮政编码:100089)。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3年11月13日

《北京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0

《北京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0

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

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公路设施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对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细化。

本细则所称公路设施是指已建成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公路管理机构主管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其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对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进行安全监管,审查对公路设施的保护方案,检查对公路设施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地下穿越工程施工进展,掌握第三方监测数据,及时发现公路设施安全隐患,并及时做出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公路管理机构。

第四条地下穿越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因地下穿越工程作业而引起的公路设施安全问题负责。建设单位应

制定对公路设施进行保护的措施和应急预案,接受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监管,确保公路设施安全运行,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条地下穿越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按照许可批准的技术要求、时间节点、确定路段进行施工,做好施工时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接受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现场监督管理,协助第三方监测单位工作。

第六条根据公路等级、地下穿越工程对公路的影响程度划分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等级,分为A级和B级。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新版)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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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

管暂行办法(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我市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更好地配合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北京市公路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穿越交通设施的地下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工程是指为修建地下结构物或埋设管线等,而

采取地下施工作业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设施是指已建成的道路(含城市道路、县级及县级以上公路)及其附属桥梁、隧道、通道,以及已投入运行和在建的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基础设施。

第三条【政府部门职责】市交通路政部门主管全市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县级(含)以上公路、轨道的运营管理单位(在建轨道为建设管理单位)或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区两级交通路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城市道路管理职责的划分,对城市道路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规范性文件修订内容

规范性文件修订内容

附件2:规范性文件修订内容

一、北京市公路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我市公路桥梁的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加强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交通部《路政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2、删去第七条。

3、将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搭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

4、将第十五条第七项修改为:“擅自对电力、通讯、上下水等设施进行拆改,以及其他任何有损桥梁设施的行为。”

5、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占用、使用桥下空间,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二、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1、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交通路政部门主管全市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县级(含)以上公路的运营管理单位或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区两级交通路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城市道路管理职责的划分,对城市道路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应进行前评估。前评估是指地下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评估单位,对交通设施的现状进行检测评估,评价地下工程对交通设

施的影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监测原则、技术标准等。运营、养护单位应对评估结果进行评审,根据地下工程对交通设施的影响程度确定需要采取的后续安全监管措施,并将评估结果和评审意见报交通路政部门。”

3、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根据原设计文件和检测评估结果提出交通设施允许变形控制值。”

4、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依据前评估结果,委托设计单位对穿越交通设施的地下工程进行专项设计,制定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

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检测评估及监测技术规范

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检测评估及监测技术规范

ICS93.100

P65

备案号:36087-2013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915—2012

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检测评估及监测技

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Detection Evaluation and Monitoring of Urban Rail Transit Traversed by Construction of Engineering

2012-12-12发布2013-07-01实施

目次

前言.................................................................................. I 引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符号 (1)

3.1 术语 (1)

3.2 符号 (2)

4 基本规定 (3)

5 工前检测评价 (5)

5.1 一般规定 (5)

5.2 检测评价程序 (5)

5.3 资料调查 (6)

5.4 现场外观初步调查 (6)

5.5 评价等级确定 (6)

5.6 工前检测方案编制 (7)

5.7 仪器设备 (7)

5.8 工前现场检测 (7)

5.9 检测结果分析 (7)

5.10 工前检测评价报告 (7)

6 安全评估 (8)

6.1 一般规定 (8)

6.2 评估程序 (8)

6.3 基础资料 (9)

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监管实施细则

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监管实施细则

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监管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根据《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合同》制定本办法。

1.2 委托人授权委托人代表负责对代建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1.3 委托人代表确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代建工作的监管、协调、服务。需要批准的工作,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均应在7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2 建设管理

2.1 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委托人代表与代建人签订项目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目标和工程用款计划,作为合同补充条款执行。

2.2 项目协议书签订后10日内代建人将拟投入本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管理人员、办公设备的配备、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组织管理方案报委托人代表批准。30日内将控制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环保、进度主要措施报委托人代表批准。

2.3 区域代建人员配备不低于《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中甲级项目法人要求,其中独立项目每项目、大型项目每3000万至5000万元不少于2名现场管理人员(1名必须专职)。

2.4 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依法签订合同。

2.5 委托人代表对工程的合同管理进行监督。主要监督内容为:

(一)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向委托人代表备案;(二)合同签订的程序和文本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不公正条款;(三)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是否签订廉政、安全合同。

2.6 委托人代表负责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信用进行监督并及时汇总上报信用信息。主要监督内容为:

北京五环公路(整理)

北京五环公路(整理)

2.1编制依据和编制原则

2.1.1编制依据

1)北京市五环路二期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补遗书;

2)《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1999年版)

3)设计图纸资料和有关合同条款。

4)现场调查及咨询资料;

5)国家及地方关於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

6)遵循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国家行业

标准、规则及有关文件:

(1)《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95)

⑵《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

⑶《公路土工实验规程》(JTJ051-93)

⑷《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实验规程》(JTJ053-94)

⑸《公路工程石料实验规程》(JTJ054-94)

⑹《公路工程金属实验规程》(JTJ055-83)

⑺《公路工程水质分析操作规程》(JTJ056-84)

⑻《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J059-95)

⑼《公路勘测规范》(JTJ061-99)

⑽《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8)

⑾《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

⑿《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

⒀《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

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

⒂《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

⒃《预应力筋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

⒄《公路工程名词术语》JTJ002-87

⒅《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J032-94

⒆《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

⒇《公路桥位勘测设计规范》JTJ062-91

2.1.2编制原则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地下工程建设是当代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

穿越交通设施,会对交通安全带来潜在威胁。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我国出台了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以规范地下工程建设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适用范围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适用于以下地下工程建设过程:

1.地铁建设;

2.隧道建设;

3.管线建设;

4.修建地下商场、停车场等建筑。

二、监管要求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地下工程建设在施工过程

中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施工方应事先向当地城市交通公安机关和城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备,报

备内容包括建设地点、施工时间、穿越距离等,并取得管理部门的许可;

2.施工方应编制详细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包括预警措施、应急救援措

施等;

3.穿越交通设施时,施工方应停止作业,关闭车行、人行道和周边设施;

4.在穿越过程中,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安全防护措施方案操作,保证其

安全性;

5.施工方应邀请相关安全专家参与安全审核,并开展联合演练。

三、违规处理

对于不符合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的建设行为,相关管

理部门将会采取违规处理措施。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施工方立即停止作业,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许可证将会被吊销。

对于因未按要求穿越交通设施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和安全事故,相关管理部门将

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交通部门还有权要求施工方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四、结语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是我国在地下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要举措,旨在规范地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从事地下工程建设的相关方必须认真遵守上述规定,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跨越、穿越大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行政审批〔治理〕事项办事指南

审批单位:AA 市 AA 区大路局、AA 市交通运输局编号:

大项编码事项名称NH16A003

占用、挖掘大路审批

小项编码NH16A003-03

二级事项名称

三级事项名称

颁发的证件名称颁发的证件有效期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数量限制跨越、穿越大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无

《路政治理许可证》

施工期限

许可。获得许可前方可实施,超过有效期,需重申报。涉及到经营性大路的,许可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其收费期限。

□有√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路法》第四十五条

2、《大路安全保护条例》其次十七条其次项

3、《AA 省大路条例》其次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4、《AA 省大路治理局关于大路路政许可的实施方法》第十条、附件 9

审批依据路政许可条件第一点、其次点、第三点、第四点、第十七条、其次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其次项其次目

5、《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标准大路桥梁与石油

自然气管道穿插工程治理的通知》全文

6、《AA 省大路治理局关于印发<AA 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方法

〔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一、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标准大路桥梁

与石油自然气管道穿插工程治理的通知》,申请工程需满足以下条件:

1、建或改建油气管道需要穿〔跨〕越既有大路的,宜选择在非桥梁构造的

大路路基地段,承受埋设方式从路基下方穿越通过,或承受架设方式从大

路上方跨越通过。受地理条件影响或客观条件限制,必需与大路桥梁穿插

北京市路政局关于印发《地下工程穿越市管城市道路安全监管工作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路政局关于印发《地下工程穿越市管城市道路安全监管工作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路政局关于印发《地下工程穿越市管城市道路

安全监管工作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路政局

•【公布日期】2009.07.16

•【字号】京路城养发〔2009〕 367号

•【施行日期】2009.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北京市路政局关于印发《地下工程穿越市管城市道路安全监

管工作程序》的通知

京路城养发〔2009〕367号市轨道交通建设公司、东直门快轨公司,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市公联公司、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为加强地下工程穿越城市道路安全监管工作,细化监管工作程序,强化工作力度,确保城市道路设施安全运行,我局根据《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特制定了《地下工程穿越市管城市关城市道路安全监管工作程序》(附后),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安全监管管理工作程序

2.安全监管流程图

北京市路政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附件

1.地下工程穿越市管城市道路安全监管工作程序

一、穿越施工前阶段

(一)地下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申报穿越工程项目,并提交规划审批文件、穿越工程设计文件等材料。

(二)城养中心协调道路养护单位、建设单位开展穿越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三)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检测评估单位,对穿越的道路设施现状进行检测评估(前评估)。

(四)建设单位委托道路设施原设计单位,提出道路设施“允许变形控制值”,同时报城养中心。

(五)养护单位组织对穿越道路的前评估结果进行评审,城养中心参加。

(六)建设单位与养护单位签订《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协议》。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我市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更好地配合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北京市公路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穿越交通设施的地下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工程是指为修建地下结构物或埋设管线等,而采取地下施工作业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设施是指已建成的道路(含城市道路、县级及县级以上公路)及其附属桥梁、隧道、通道,以及已投入运行和在建的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基础设施。

第三条【政府部门职责】市交通路政部门主管全市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县级(含)以上公路、轨道的运营管理单位(在建轨道为建设管理单位)或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区两级交通路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城市道路管理职责的划分,对城市道路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运营管理单位、养护单位职责】交通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在建轨道为建设管理单位)或养护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养护单位)负责对地下工程施工穿越交通设施进行安全监管。审查对交通设施的保护方案,检查交通设施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地下工程施工进展情况,掌握第三方监测数据,及时发现交通设施安全隐患,并及时做出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路政部门。

穿越既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要求

穿越既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要求

DB11

发布DB11/T 716—2010 ICS 93.080.01

P 51

备案号:28402-2010

北京

市地方标准

DB11/T 716-2010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市政道路与公路 (6)

4.1 一般规定 (6)

4.2 既有道路结构类型、保护等级与保护要求 (8)

4.3 前评估与前加固 (9)

4.4 第三方监测 (11)

4.5 后评估与后加固 (13)

5 道路桥梁 (15)

5.1 一般规定 (15)

5.2 对桥梁结构保护类型、保护等级及保护要求 (16)

5.3前评估 (17)

5.4前加固 (19)

5.5第三方监测 (20)

5.6后评估 (22)

5.7后加固 (24)

6.城市轨道交通隧道 (25)

6.1一般规定 (25)

6.2 前评估 (25)

6.3前加固 (27)

6.4第三方监测 (27)

6.5后评估 (28)

6.6后加固 (29)

7.城市轨道交通桥梁 (30)

7.1一般规定 (30)

DB11/T 716-2010

7.2前评估 (30)

7.3前加固 (32)

7.4第三方监测 (33)

7.5后评估 (35)

7.6后加固 (36)

8.城市轨道交通路基 (37)

8.1一般规定 (37)

8.2前评估 (37)

8.3前加固 (38)

8.4第三方监测 (38)

8.5后评估 (40)

8.6后加固 (40)

9.城市轨道交通线路 (41)

9.1一般规定 (41)

9.2前评估 (41)

9.3前加固 (42)

9.4第三方监测 (42)

9.5后评估 (43)

9.6后加固 (43)

2020年北京市《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模拟题(第950套)

2020年北京市《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模拟题(第950套)

A.密实悬浮结构 B.骨架空隙结构 C.密实骨架结构 D.连续级配结构
【答案】B
【单选题】-预应力张拉时,同一构件内预应力钢丝、钢绞线的断丝数量不得超过( )。
A.0.5% B.1.0% C.1.5% D.2.0%
【答案】B
【解析】 张拉时,同一构件内预应力钢丝、钢 绞线的断丝数量不得超过1% , 同时 对于预应力钢筋,不允许断筋。
A.更换钻头 B.减少钻头钻孔深度 C.加固钻头 D.减少钻头连续工作时间
【答案】A
【解析】 粉喷桩与浆喷桩的施工机械必须安装 喷粉(浆)量自动记录装置,并应对该 装置定期标定。应定期检查钻头磨损 情况,当直径磨损量大于10mm时, 必须更换钻头。
【单选题】-光纤数字传输系统由( )两部分组成。
A.干线传输系统和数字同步时钟系统 B.干线传输系统和综合业务接入网系统 C.干线传输系统和网管系统 D.干线传输系统和计费系统
【答案】A
【解析】 总跨径:是多孔桥梁中各孔净跨径的 总和,也称桥梁孔径, 它反映了桥 下宣泄洪水的能力。
【单选题】-隧道火灾报警系统的手动报警按钮通常是在隧道内每( )m间距设一个 。
A.100 B.75 C.50 D.25
【答案】C
【解析】 人工手动报警系统与自动报警系统的 构成相似,通常是在隧道内每50m 间 距的消防洞处设一个手动报警按钮( 带地址编码) ,由传输通道将其连接 到监控分中心(监控所)的火灾报警控 制器。

北京市安全监理人员考试答案

北京市安全监理人员考试答案

北京市安全监理人员考试答案

北京市安全监理人员考试试题

姓名: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 学员编号:

___________

一、判断题(共15分,每题1分)正确的画√,错误的画×。

1、《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当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刻报告主管部门。等主管部门同意后再马上采取措施,停止作业,撤出工作人员。(×)

2、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应设防火隔离带,其宽度应为不小于300mm的B2级以上保温材料。(√)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4、架体高度10m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

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5、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控制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6、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也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7、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

当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8、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

当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对论证报告修改,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项目监理部批准实施。(×)

9、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安全监理人员应对其验收程序

进行核查,并在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10、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11、每施工作业班必须设置一名专职安全员,对本班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

•【公布日期】2012.11.10

•【字号】京交路安发〔2012〕262号

•【施行日期】2012.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交路安发〔2012〕262号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公联公司、市政路桥股份公司、路桥集团、市政集团、养护集团,各公路分局、质量监督站、项目管理中心:

为加强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公路建设相关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对2006年印发的《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6年11月15日发布的《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穿越既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要求

穿越既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要求

DB11

发布DB11/T 716—2010 ICS 93.080.01

P 51

备案号:28402-2010

北京

市地方标准

DB11/T 716-2010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市政道路与公路 (6)

4.1 一般规定 (6)

4.2 既有道路结构类型、保护等级与保护要求 (8)

4.3 前评估与前加固 (9)

4.4 第三方监测 (11)

4.5 后评估与后加固 (13)

5 道路桥梁 (15)

5.1 一般规定 (15)

5.2 对桥梁结构保护类型、保护等级及保护要求 (16)

5.3前评估 (17)

5.4前加固 (19)

5.5第三方监测 (20)

5.6后评估 (22)

5.7后加固 (24)

6.城市轨道交通隧道 (25)

6.1一般规定 (25)

6.2 前评估 (25)

6.3前加固 (27)

6.4第三方监测 (27)

6.5后评估 (28)

6.6后加固 (29)

7.城市轨道交通桥梁 (30)

7.1一般规定 (30)

DB11/T 716-2010

7.2前评估 (30)

7.3前加固 (32)

7.4第三方监测 (33)

7.5后评估 (35)

7.6后加固 (36)

8.城市轨道交通路基 (37)

8.1一般规定 (37)

8.2前评估 (37)

8.3前加固 (38)

8.4第三方监测 (38)

8.5后评估 (40)

8.6后加固 (40)

9.城市轨道交通线路 (41)

9.1一般规定 (41)

9.2前评估 (41)

9.3前加固 (42)

9.4第三方监测 (42)

9.5后评估 (43)

9.6后加固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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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

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公路设施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对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细化。

本细则所称公路设施是指已建成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公路管理机构主管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其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对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进行安全监管,审查对公路设施的保护方案,检查对公路设施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地下穿越工程施工进展,掌握第三方监测数据,及时发现公路设施安全隐患,并及时做出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公路管理机构。

第四条地下穿越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因

地下穿越工程作业而引起的公路设施安全问题负责。建设单位应制定对公路设施进行保护的措施和应急预案,接受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监管,确保公路设施安全运行,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条地下穿越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按照许可批准的技术要求、时间节点、确定路段进行施工,做好施工时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接受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现场监督管理,协助第三方监测单位工作。

第六条根据公路等级、地下穿越工程对公路的影响程度划分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等级,分为A级和B级。

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有其他特殊要求时,可按A级管理。

第七条不同管理等级的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程序按下表内容进行:

第八条建设单位向派出机构提出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行政审批申请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工前检测报告和设计咨询报告、第三方监测方案等相关材料;

(三)公路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及公路设施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第二章监管工作程序

第九条前评估是指在地下穿越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单位,对公路设施状况进行检测评估,评价地下穿越工程对公路设施的影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监测原则、技术标准等。

第十条工前检测单位应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乙级及以上资质(含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并取得省级及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含项目所需检测的全部参数)。

按照工前检测结果撰写《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工前检测报告》,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路设施概况及技术状况;

(二)地下穿越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线情况;

(三)地下穿越工程概况;

(四)地下穿越工程对公路设施的影响。

第十一条设计咨询单位应为公路设施原设计单位,特殊情况可为不低于原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设计咨询单位结合地下穿越工程的设计文件、工前检测报告,撰写《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设计咨询报告》,设计咨询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路设施状况及地下穿越工程概况;

(二)公路设施允许变形控制值;

(三)地下穿越工程施工对公路设施的影响范围、程度及潜

在风险。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依据前评估结果,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地下穿越工程进行专项设计,制定公路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组织编制施工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和公路设施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和公路设施安全保障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地下穿越工程施工需要采取降水措施的,对施工组织方案的评审还应包括降水方案的评审内容,必要时可对地下穿越工程的专项设计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各项监测控制值的要求组织修订施工组织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和公路设施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取得公路路政行政许可后,与派出机构和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签订《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协议》,在协议中确定地下穿越工程施工涉及安全监管的时间、内容、范围等。

第十五条派出机构和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协议》,对施工组织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公路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和公路设施安全保障应急预案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派出机构和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管理

职责,根据监测数据加强有针对性的巡查,必要时可到地下工程作业面了解情况,当发现施工危及公路设施安全时立即制止,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同时报派出机构和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共同议定后续处置方案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商派出机构和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对第三方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更换第三方监测单位,并继续完成监测工作。

(一)监测结果严重失真的;

(二)监测单位或人员在监测工作中与被监测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

(三)未按监测方案要求布点或未及时预警的。

第十七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乙级及以上资质(含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或具有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工程测量专业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

(二)具有以上资质之一的第三方监测单位,还须取得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含项目所需检测的全部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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