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0
(最全119项)2013-2020年全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继续教育答案
目录1、钢筋 (5)2、沥青 (7)3、路基路面 (14)4、石料、粗集料 (23)5、水泥 (33)6、土 (41)7、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44)8、细集料、集料(矿粉) (50)9、沥青混合料 (60)10、水泥混凝土、砂浆(一) (70)11、水泥混凝土、砂浆(二) (78)12、超前地质预报技术在隧道中的应用-大工检测 (85)13、工地实验室管理 (88)14、回弹法及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 (94)15、桥梁加固交工验收检测 (96)16、桥梁预应力结构施工质量控制及其检测技术 (98)17、试验检测行业标准化 (103)18、试验检测行业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概要 (107)19、隧道质量安全控制及紧急救援 (109)20、职业道德 (111)21、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115)22、公路工程路基路面压实度检测与评价 (116)23、隧道工程监控制度与管理 (119)24、路面平整度及其检测评价 (125)25、桥梁结构无损检测技术 (127)26、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管理 (130)27、钢绞线常规项目试验 (135)28、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数据处理与挖掘技术 (137)29、公路交通专业计量管理体系考试 (140)30、桩基检测技术 (146)31、公路滑坡监测技术简介 (149)32、桥梁健康检测技术简介自测 (152)33、混凝土外加剂 (157)34、水质 (160)35、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方法 (164)36、基桩检测应力波理论 (167)37、抗氯离子渗透试验电通量法 (174)38、橡胶支座检验方法 (177)39、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检测方法 (179)40、金属波纹管检测方法 (181)41、塑料波纹管检测方法 (183)42、外加剂匀质性试验 (184)43、基桩检测的基本规定 (187)44、超声波的基本知识 (189)45、桩的基本知识 (193)46、超声波检测技术 (197)47、低应变检测技术 (200)48、混凝土力学性能检测 (206)49、基桩高应变检测技术 (208)50、静载荷试验法 (221)51、成孔(槽)质量检测 (225)52、钻芯法检测技术 (228)59、挂篮悬浇连续梁桥的施工监控 (263)60、化学分析标准溶液配制及标定的讨论 (266)61、检测技术在对外承包工程中的应用 (269)62、桥梁病害成因分析及其处置对策(上、下) (276)63、桥梁健康监测技术的发展与挑战 (278)64、17版公路工程标准路面工程修订内容解读 (279)65、成品湿法橡胶沥青在断级配沥青混合料中的应用 (281)66、大跨径钢桥面铺装技术 (289)67、混凝土结构裂缝产生原因分析 (293)68、交通安全设施交工验收检测 (295)69、泡沫温拌沥青混合料性能评价和施工技术 (299)70、隧道监控量测及控制标准(一)(二)(三) (303)71、常见桥梁结构受力特点和养护检查要点 (305)72、水泥氧化镁含量 (308)73、公路桥梁荷载试验(一)(二) (309)74、光纤数字传输系统 (314)75、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试配与确定 (318)76、桥梁上、下部结构维修加固案例分析 (323)77、实验用危化品管理 (325)78、收费站入口车道设备检测 (331)79、岩土工程原位测量技术 (338)80、自锚式悬索桥的施工监控 (341)81、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检测技术 (344)82、《波形梁钢护栏》(GB/T31439-2015)解读 (348)83、公路隧道养护检查与技术状况评定(土建结构) (351)84、试验检测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 (358)85、公路水运工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解读 (362)86、公路隧道施工盾构法、沉管法介绍 (365)87、公路隧道施工过程监测技术 (370)88、隧道养护检查的快速检测方法 (375)89、隧道养护信息化管理技术 (381)90、弯沉检测技术回顾与展望 (386)91、公路桥梁基桩检测技术1 (391)92、工地试验室管理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396)93、路面标线用玻璃珠 (405)94、桥梁荷载试验和承载能力评定(一)(二)(三) (413)95、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2011) (420)97、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 (426)98、防水涂料试验(干燥时间)参照GB/T16777-2008 (429)99、钢构件镀锌层附着量检测 (430)100、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拉伸应力应变性能的测定 (437)101、漆膜试验(附着力拉脱法) (438)102、交通水运试验检测仪器计量管理与应用 (439)103、高密度聚乙烯硅芯管试验 (443)104、道路路况快递检测与评价技术 (447)105、公路桥梁外观检查与常见病害 (451)106、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新技术-智慧检测云平台 (453)107、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孔道压浆密实度检测 (457)108、地质雷达探测技术在路基病害检测中的应用 (460)109、公路隧道仰拱取芯检测技术 (464)110、公路隧道风机支承结构检测 (467)111、桥梁加固交工验收检测 (470)112、工地试验室管理 (473)119、公路边坡锚杆承载力检测技术及施工质量分析 (496)1、钢筋第1题热轧光圆钢筋拉伸试验用试样数量为()。
规范性文件修订内容
附件2:规范性文件修订内容一、北京市公路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我市公路桥梁的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加强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交通部《路政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2、删去第七条。
3、将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搭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
”4、将第十五条第七项修改为:“擅自对电力、通讯、上下水等设施进行拆改,以及其他任何有损桥梁设施的行为。
”5、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占用、使用桥下空间,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二、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1、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交通路政部门主管全市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县级(含)以上公路的运营管理单位或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区两级交通路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城市道路管理职责的划分,对城市道路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应进行前评估。
前评估是指地下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评估单位,对交通设施的现状进行检测评估,评价地下工程对交通设施的影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监测原则、技术标准等。
运营、养护单位应对评估结果进行评审,根据地下工程对交通设施的影响程度确定需要采取的后续安全监管措施,并将评估结果和评审意见报交通路政部门。
”3、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根据原设计文件和检测评估结果提出交通设施允许变形控制值。
”4、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依据前评估结果,委托设计单位对穿越交通设施的地下工程进行专项设计,制定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
”5、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地下工程竣工一年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评估单位,对地下工程穿越后的交通设施现状进行检测评估,确定地下工程穿越后对交通设施的影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简称后评估)。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的通告(2009)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的通告(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04•【字号】通告[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的通告(通告〔2009〕1号)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为加强城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维护和管理,结合实际管理工作需要,我们对《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的通告》(通告199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一、为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综合协调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照明、通信、信息、交通、公安交通、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三、本市检查井的井盖,分别由井盖权属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依照《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和本《细则》负责维修、养护管理。
施工工地、拆迁地区或未经竣工验收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的井盖的维修、养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变更管理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要求办理交接。
四、井盖权属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对井盖的维修、养护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井盖管理和维修责任制度,并配备专门巡查人员,加强对井盖的巡查和管护。
(二)保持井盖完好。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地下工程建设是当代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穿越交通设施,会对交通安全带来潜在威胁。
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我国出台了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以规范地下工程建设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适用范围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适用于以下地下工程建设过程:1.地铁建设;2.隧道建设;3.管线建设;4.修建地下商场、停车场等建筑。
二、监管要求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地下工程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施工方应事先向当地城市交通公安机关和城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包括建设地点、施工时间、穿越距离等,并取得管理部门的许可;2.施工方应编制详细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包括预警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3.穿越交通设施时,施工方应停止作业,关闭车行、人行道和周边设施;4.在穿越过程中,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安全防护措施方案操作,保证其安全性;5.施工方应邀请相关安全专家参与安全审核,并开展联合演练。
三、违规处理对于不符合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的建设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将会采取违规处理措施。
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施工方立即停止作业,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许可证将会被吊销。
对于因未按要求穿越交通设施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和安全事故,相关管理部门将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同时,交通部门还有权要求施工方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四、结语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是我国在地下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要举措,旨在规范地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所有从事地下工程建设的相关方必须认真遵守上述规定,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验收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验收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5.01.29•【字号】京交路轨道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验收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交路轨道发〔2015〕17号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公司、城市快轨建设管理公司、市地铁运营公司、京港地铁公司、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施验收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确保新建线路开通后运营设施达到安全使用标准,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140号令)、《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和市交通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备和设施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交运输发〔2010〕27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2015年1月29日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验收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施验收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确保新建线路开通后运营设施达到安全使用标准,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140号令)、《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备和设施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交运输发[2010]2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运营设施验收是新线整体验收的组成部分。
运营设施包含轨道线路、疏散平台和护栏护网三项内容。
轨道线路指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正线、配线、车辆段和停车场的路基面或结构面以上用于列车支承和导向并将列车荷载向下部传递的组合体,包含钢轨、扣件、轨枕、道床及附属设施等,采用三轨供电的线路还包括接触轨设施。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本册主编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册参编单位: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广东省交通集团
本册主要起草人:朝文元、唐
、李爱民、黄
何 勇、智国昌、王 蕊、张
晨、包左军、彭思义、陈光武 璇、李洪琴、刘玉新
目录
1 一般规定 ............................................................................................................................. 8 2 监控设施 ........................................................................................................................................................... 8
研究所(北京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政编码: 特此公告。
100088),以便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 OO 四年九月四日
前言
本标准依据交通部交公路发[ 2000]722 号文《关于下达 2000 年度公路工程标准修订计划的通知》要 求进行编制。本册为《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G F80 - 2004)之第二册 ―― 机电工程分册,是对 公路工程中机电项目进行检验评定的依据。
2004-09-04 发布 2005-0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公告
第 25 号
现发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土建工程) ( JTG F80/1-2004)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
穿越既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要求
2010 - 06 - 28 发布
2010 - 10 - 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716-2010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市政道路与公路 .............................................................6 4.1 一般规定 .................................................................6 4.2 既有道路结构类型、保护等级与保护要求 .....................................8 4.3 前评估与前加固 ...........................................................9 4.4 第三方监测 ..............................................................11 4.5 后评估与后加固 ..........................................................13 5 道路桥梁 ..................................................................15 5.1 一般规定 ................................................................15 5.2 对桥梁结构保护类型、保护等级及保护要求 ..................................16 5.3 前评估...................................................................17 5.4 前加固...................................................................19 5.5 第三方监测...............................................................20 5.6 后评估...................................................................22 5.7 后加固...................................................................24 6.城市轨道交通隧道 ..........................................................25 6.1 一般规定.................................................................25 6.2 前评估 ..................................................................25 6.3 前加固...................................................................27 6.4 第三方监测...............................................................27 6.5 后评估...................................................................28 6.6 后加固...................................................................29 7.城市轨道交通桥梁 ..........................................................30 7.1 一般规定.................................................................30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我市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更好地配合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北京市公路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穿越交通设施的地下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工程是指为修建地下结构物或埋设管线等,而采取地下施工作业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设施是指已建成的道路(含城市道路、县级及县级以上公路)及其附属桥梁、隧道、通道,以及已投入运行和在建的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基础设施。
第三条【政府部门职责】市交通路政部门主管全市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县级(含)以上公路、轨道的运营管理单位(在建轨道为建设管理单位)或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区两级交通路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城市道路管理职责的划分,对城市道路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运营管理单位、养护单位职责】交通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在建轨道为建设管理单位)或养护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养护单位)负责对地下工程施工穿越交通设施进行安全监管。
审查对交通设施的保护方案,检查交通设施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地下工程施工进展情况,掌握第三方监测数据,及时发现交通设施安全隐患,并及时做出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路政部门。
第五条【建设单位职责】地下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因地下工程作业而引起的交通设施安全问题负责。
建设单位应制定对交通设施进行保护的措施和应急预案,接受交通路政部门和运营、养护单位的监管,确保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并承担相关费用。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6.07.15•【字号】京交路安发〔2016〕201号•【施行日期】2016.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京交路安发〔2016〕201号各高速(收费)公路管理公司,市市政路桥集团、公联公司,各公路分局、直属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市交通委相关工作要求,为强化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市交通委路政局制定了《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2016年7月15日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提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本市交通路政行业各级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督促落实。
第四条市交通委路政局各单位(部门)及行业各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坚持综合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与突击监督检查、经常性监督检查与临时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明查、暗查抽查以及委托第三方安全检查等方式。
(一)明查包括:日常性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重要节假日及重大社会活动安全检查等。
(二)暗查抽查工作应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或“双随机”(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
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第三方监测单位工作监督及考评
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第三方监测单位工作监督及考评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管理,规范第三方监测行为,保障公路设施质量和安全,依据《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从事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第三方监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监督第四条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据与地下穿越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签订的《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协议》,对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到岗、监测方案编制、监测仪器设备、措施落实,以及监测成果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第三方监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对第三方监测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二)要求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公路设施的指定部位及环节进行现场复测;(三)对第三方监测数据进行抽检。
第六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定期将监测数据报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发现问题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报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共同议定后续处置方案及措施。
第三章考评制度第七条对第三方监测单位考评实行项目考评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的考评制度。
第八条项目考评由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本年度在所辖区域内第三方监测单位承担项目进行监测质量考评。
第九条项目考评采用百分制,评分标准见下表。
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考核评分标准第十条项目考评低于分的,限期整改,同时将考评结果通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并上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每年年底将项目考评结果上报市公路管理机构汇总。
第十一条综合考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综合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上报的项目考评结果,考核第三方监测单位本年度工作效果。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
目次1总则 (1)2 术语 (1)3 一般规定 (2)4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3)4。
1 准备工作 (3)4.2 监理工作内容 (3)5 施工阶段监理 (5)5。
1 质量监理 (5)5。
2 施工安全监理 (6)5.3 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7)5。
4 费用监理 (7)5。
5 进度监理 (8)5.6 合同其他事项管理 (8)6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9)7 工地会议 (10)7。
1 工地会议形式记录 (8)7.2 第一次工地会议 (8)7。
3 工地例会 (13)7.4 专题工地会议 (13)8 文件与资料管理 (11)8。
1 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 (14)8.2 监理文件与资料内容 (14)8。
3 监理文件与资料归档 (15)9 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12)9.1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15)9。
2 施工阶段监理 (8)9。
3 试运行阶段监理 (8)9.4 缺陷责任期监理 (8)附录A 监理旁站工序/部位表 (8)A。
1 公路工程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 (8)A.2 机电工程监理站工序/部位一览表 (8)附录B 监理记录 (21)B.1 巡视记录 (21)B。
2 旁站记录 (22)B.3 监理日志 (23)附录C 监理指令单 (24)附录D 中间交工证书 (25)附件《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条文说明 (23)1 总则 (27)3 一般规定 (27)4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27)5 施工阶段监理 (29)6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34)7 工地会议 (34)8 文件与资料管理 (36)9 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37)1 总则1.0。
1 为落实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订本规范。
1。
0。
2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工程监理可参照执行。
1.0.3 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文件开展工作: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5.1 一般规定 ............................................................................................................... 22 5.2 加铺或铣刨重铺沥青混凝土面层 ....................................................................... 22 5.3 微表处和稀浆封层 ............................................................................................... 24 5.4 碎石封层 ............................................................................................................... 25 5.5 就地热再生 ........................................................................................................... 26 5.6 含砂雾封层 ........................................................................................................... 27 5.7 沥青路面局部挖补 ............................................................................................... 28 5.8 沥青路面开槽灌缝 ............................................................................................... 29 5.9 加铺水泥混凝土面层 ........................................................................................... 30 5.10 水泥混凝土路面换板 ......................................................................................... 31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公路占掘路相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公路占掘路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29•【字号】京交道管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公路占掘路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交道管发〔2019〕1号城六区交通委、各远郊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市自来水集团、市城市排水集团、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更加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4月2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规定》(京政办发〔2019〕1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见附件),现就贯彻落实《若干规定》占掘路政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政策适用范围按照《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附属小型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服务的,供水、排水、供电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不需办理占路、掘路行政许可手续(不含城市主干道、快速路,下同),施工前应将施工方案推送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达到接入条件后,由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负责按标准组织恢复道路。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未直接使用各级公共财政投资进行建设,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功能单一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公共服务设施、普通仓库和厂房。
具体以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清单为准。
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附属小型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服务的,不需办理占路、掘路行政许可,包括:1.供水:连接水管的直径不大于4厘米。
《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编制规则》(铁总运【2017】174号)(国家局认可)
十二、本规则适用于普速铁路(CTC区段车站是否编制《站细》由铁路局规定)。《行细》中规定需编制《站细》的高速铁路车站,可参照本规则编制。
十三、本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原铁道部《关于发布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编制规则的通知》(铁运﹝2008﹞231号)同时停止执行。
线路、道岔、调车设备
第
一、正线、站线、安全线、避难线
表1-4
车
场
别
线路名称
线路编号
线路用途
有效长(m)
有效长起止点
换算容车数
(辆)
最大换算容车数(辆)
客车换算容车数
(辆)
接触网挂网长度(m)
附记
11m
14.3m
11m
14.3m
24.2m
26.6m
注:线路长度能否满足接发动车组列车条件,应按线路有效长减30m安全距离确定。
“+”为下坡,“-”为上坡;
S´1,S´2,…,S´n—各段线路坡道的实际长度(m);
制动距离—分别为本站列车运行各种速度的制动距离(800m、1100m、1400m……)。
⑵曲线阻力当量坡度计算公式为:
700S"1S"2S"n
i"=×(++…)
制动距离 R1R2Rn
式中:
i"—曲线阻力当量坡度(‰);
收到《站细》或临时规定的单位要立即认真核对与本单位有关内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五、本规则中条文目录不得增减。车站可结合技术设备和作业的具体情况,对条文内容适当增减。仅编组站及铁路局指定的区段站编制《站细》第二、三篇内容。有关军事运输内容,与驻局军代处根据管内实际情况确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农村公路简易铺装路面设计施工技术细则》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农村公路简易铺装路面设计施
工技术细则》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05.20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25号
•【施行日期】2024.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公路,村镇建设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4年第25号
关于发布《农村公路简易铺装路面设计施工技术细则》的公
告
现发布《农村公路简易铺装路面设计施工技术细则》(JTG/T 3351—2024),作为公路工程推荐性行业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简易铺装路面设计施工技术细则》(JTG/T 3351—2024)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管理工作由主编单位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函告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5号旷怡大厦12层,邮政编码:100088)。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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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公路设施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对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细化。
本细则所称公路设施是指已建成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公路管理机构主管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其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对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进行安全监管,审查对公路设施的保护方案,检查对公路设施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地下穿越工程施工进展,掌握第三方监测数据,及时发现公路设施安全隐患,并及时做出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公路管理机构。
第四条地下穿越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因地下穿越工程作业而引起的公路设施安全问题负责。
建设单位应制定对公路设施进行保护的措施和应急预案,接受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监管,确保公路设施安全运行,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条地下穿越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按照许可批准的技术要求、时间节点、确定路段进行施工,做好施工时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接受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现场监督管理,协助第三方监测单位工作。
第六条根据公路等级、地下穿越工程对公路的影响程度划分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等级,分为A级和B级。
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有其他特殊要求时,可按A级管理。
第七条不同管理等级的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程序按下表内容进行:第八条建设单位向派出机构提出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行政审批申请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工前检测报告和设计咨询报告、第三方监测方案等相关材料;(三)公路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及公路设施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第二章监管工作程序第九条前评估是指在地下穿越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单位,对公路设施状况进行检测评估,评价地下穿越工程对公路设施的影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监测原则、技术标准等。
第十条工前检测单位应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乙级及以上资质(含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并取得省级及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含项目所需检测的全部参数)。
按照工前检测结果撰写《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工前检测报告》,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公路设施概况及技术状况;(二)地下穿越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线情况;(三)地下穿越工程概况;(四)地下穿越工程对公路设施的影响。
第十一条设计咨询单位应为公路设施原设计单位,特殊情况可为不低于原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设计咨询单位结合地下穿越工程的设计文件、工前检测报告,撰写《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设计咨询报告》,设计咨询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公路设施状况及地下穿越工程概况;(二)公路设施允许变形控制值;(三)地下穿越工程施工对公路设施的影响范围、程度及潜在风险。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依据前评估结果,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地下穿越工程进行专项设计,制定公路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组织编制施工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和公路设施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和公路设施安全保障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地下穿越工程施工需要采取降水措施的,对施工组织方案的评审还应包括降水方案的评审内容,必要时可对地下穿越工程的专项设计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各项监测控制值的要求组织修订施工组织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和公路设施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取得公路路政行政许可后,与派出机构和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签订《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协议》,在协议中确定地下穿越工程施工涉及安全监管的时间、内容、范围等。
第十五条派出机构和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协议》,对施工组织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公路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和公路设施安全保障应急预案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派出机构和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根据监测数据加强有针对性的巡查,必要时可到地下工程作业面了解情况,当发现施工危及公路设施安全时立即制止,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同时报派出机构和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共同议定后续处置方案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商派出机构和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
对第三方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更换第三方监测单位,并继续完成监测工作。
(一)监测结果严重失真的;(二)监测单位或人员在监测工作中与被监测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三)未按监测方案要求布点或未及时预警的。
第十七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乙级及以上资质(含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或具有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工程测量专业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二)具有以上资质之一的第三方监测单位,还须取得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含项目所需检测的全部参数)。
第十八条第三方监测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对地下穿越工程施工影响区域内的公路设施、地下管线、地层进行监测;(二)第三方监测测点布置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地下穿越工程施工引起的地表沉降规律、公路设施结构特点进行布设。
同时,为保证监督校核施工监测数据,第三方监测点宜与地下穿越工程施工监测部分测点同点同时测量;(三)监测时间、频率由监测方案确定。
监测时间应在开工前一周开始,结束时间应在施工结束后经认定土体、结构变形稳定或不少于12个月。
如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监控时间。
检测频率在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期间,不低于2次/天;地下工程穿越公路完成后,根据监测数据变化情况调整监测频率,一般不少于2次/月。
第十九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定期将监测工作情况上报派出机构和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派出机构和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发现异常情况,责成建设单位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处置。
第三方监测数据经整理分析后,提交以下成果:(一)监测日报。
每日提交一次当日的监测报告及分析。
内容包括:当日监测数值、日变形量、累积变形量、日变形速率、变形是否超限等。
(二)监测周报。
每监测一周提交一次周监测报告及分析,内容包括:周变形量、累积变形量、周变形规律曲线、周平均变形速率、周最大变形速率、变形是否超限、对后续地下穿越工程开展的建议等。
(三)监测月报。
每监测一月提交一次月监测报告及分析,内容包括:月变形量、累积变形量、月变形规律曲线、月平均变形速率、月最大变形速率、变形是否超限、对后续地下穿越工程开展的建议等。
(四)监测总结报告。
第三方监测结束时提交第三方监测总结及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累积变形量、总变形规律曲线、平均变形速率、最大变形速率、变形是否超限、是否需要后加固的建议等。
第二十条后评估是指地下工程穿越公路完成1年后,由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单位,对公路设施状况进行检测评估,确定地下工程穿越公路施工对公路设施的影响程度,并提出处理意见。
后评估单位资质要求: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乙级(含)以上资质(含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并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含项目所需检测的全部参数)。
后评估宜与前评估中的工前检测一起签订合同,委托同一检测单位实施。
第二十一条后评估报告应结合前评估检测、第三方监测和后评估检测结果对公路设施带来的影响、变化做出客观评价。
后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公路设施外观可识别的变化和损坏情况;(二)探察和评估监测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是否对公路设施造成潜在安全隐患;(三)对因地下穿越工程引起的公路设施造成的损坏及潜在安全隐患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工前检测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及后评估单位不得与所监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工前检测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及后评估单位不得转包监测和检测业务。
第二十三条地下穿越工程需进行专家评审的,评审专家由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人数宜为5人(含)以上单数。
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二)道桥专业方面专家不得少于60%,道桥专业方面专家为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岩土专业方面专家为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三)与地下穿越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被选聘为评审专家。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地下穿越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通报批评。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