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贵州省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黔造价协[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黔造价协〔2011〕11号)各市(州、地)造价站,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省造价协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并经2011年8月25日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自觉遵守,认真执行。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服务中心对这次会议及形成的《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非常重视,认为对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市场行为有积极的作用,并给予大力支持。
希望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建设中,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参与行业自律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行业自律建设取得的成果和良好的企业形象,赢得政府和社会的信任。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障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职业道德水平,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倡议我省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外地入黔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本公约,为促进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三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外地入黔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遵守本公约。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2006年4月1日试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2006-03-31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健全招标投标行业诚信自律机制,促进招投标企业自觉履行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维护招标投标企业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和个人会员必须签署和遵守本公约,鼓励非会员单位和个人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招投标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本公约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人均指签署公约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统称签约人。
第三条签署公约自愿,退出公约自由。
协会会员退出公约时,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章公约的监督与管理第四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签约人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设立诚信监督机构,负责公约的解释、修订和监督、检查;建立签约人的信誉档案;宣传和树立守法守信的先进典型;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以及对违规、违反公约、失信、侵权行为的调查、鉴定、仲裁。
协会设立诚信监督电话,并在协会网站上设立监督窗口。
第三章签约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签约人的权利:1、要求协会维护其正当权益,并对违约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2、列席协会对有关违反公约或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或核查会议;3、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并提出惩戒处理建议;4、为本单位或本人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的处理进行辩护;5、监督协会诚信监督机构,有权向协会投诉、检举诚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或有失公正的行为。
第七条签约人的义务:1、守法、守信,自觉履行公约,维护市场秩序及招标投标制度的规范发展;2、坚决抵制并投诉、举报签约人违反公约、失信、贿赂或其他违法、不当行为。
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书面方式,并附相关证据;3、协助协会诚信监督机构对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4、配合协会诚信监督机构对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
㈢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7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㈣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退回其资格认定、资格复审申请,或者收回已发的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招标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复审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的资格证书。逾期不申请资格复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在认定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正文:----------------------------------------------------------------------------------------------------------------------------------------------------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劳务)、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贵阳市建筑市场的管理,严格法定建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通告如下: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凡进入贵阳市范围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劳务)、监理等建设各方必须严格履行各方主体职责,各监管机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建设行为。
三、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内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建筑施工的质量行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精细化管理、防扬尘管理、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四、为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管理。
(一)开展建筑市场清理行动。
一是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专项治理,制定《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交易评标办法》,重点清查违法挂户、围标串标等行为。
二是对施工(含劳务企业)、监理企业进行清查,着重清查违法分包、从业人员人证不符等问题。
(二)重点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审计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
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监督管理方式及内容第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参加与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会议或到开标、评标现场监督;(二)听取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汇报;(三)查阅、复制项目有关招标投标的文件、资料;(四)询问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调查有关情况;(五)对在建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合同签订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没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尚未落实,没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或招标人未按规定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不得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清理规范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定》的通知贵州省公共服务管理办
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清理规范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定》的通知贵州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省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清理规范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市(州)有关部门,贵安新区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特区)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结合本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共服务管理办联合制定了《贵州省清理规范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定》,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清理规范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定》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贵州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2015年9月17日附件贵州省清理规范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严格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涉及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制定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内容确有必要,措施切实可行。
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规范性文件禁止规定的事项,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或者以注册、登记、备案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制定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等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的规定。
关于发布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等三个行业
关于发布《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等三个行业自律规范文件的通知各会员单位: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一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会长签署,现发布《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义《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详见附件)。
以上全部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执行自律规范的相关管理办法我会将陆续公布。
各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积极举报违规行为,共同监督三个自律规范文件的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 《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附件 2: 《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附件 3: 《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附件 1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认证认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认证认可工作质量和有效性,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保护认证认可行业的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获证组织及社会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我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守法、诚信、独立。
第三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全体会员,包括认可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获证组织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承诺自觉信守本公约。
第四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是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
第二章承诺第五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严格履行行规、行约。
第六条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诚信为本,恪守承诺,共同营造和维护认证认可行业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第七条坚持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优质高效服务回报社会。
第八条规范运作,合法经营,不以非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尤其要:坚持优质服务,反对劣质低价;坚持团结共赢,反对诋毁同行;坚持诚实信用,反对弄虚作假;坚持行业准则,反对无序竞争;坚持遵纪守法,反对商业贿赂。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三章招标和投标第四章标价第五章评标和定标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培育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或中外合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批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设工程,可不执行前款规定;扶贫、以工代赈等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章名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措施;三审批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资质;四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纠纷;五否决违法或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六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第七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根据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额,实行分级管理;第八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收费,按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强行推荐或指定承包单位;章名第三章招标和投标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批准立项;二资金来源落实;三准备工作已达到招标要求;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组织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投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五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代理招标;委托招标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责任、权限;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不宜公开招标的,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议标;第十四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一招标单位报审招标文件和招标申请书;二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议标邀请函;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四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五投标单位编制和报送投标书;六报审标底;七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八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公布标底,审查投标文件,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九招标单位写出评标定标报告,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中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十根据中标通过书,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第十五条未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建设工程招标不得将单位工程分解成分部、分项进行招标;第十六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设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补充的,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前七至十天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七条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持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的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均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以合同形式明确主承包方;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未在本省登记的法人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登记,经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第十八条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一般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但具有分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分包工程;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建设工程;第十九条投标者须提供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二单位简况;三近年来承接的主要工程情况;第二十条投标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投标活动:一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二投标书必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三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四对招标文件提出修改建议方案,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五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未中标者,定标后三日内退回;章名第四章标价第二十一条标价由工程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标价分为标底、投标报价、定标价和合同价;第二十二条标底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预测或控制范围,由招标组织者编制;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后的标底不得泄露;投标报价由投标人编制;第二十三条标底和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书提供的建设条件和工程实物量清单编制;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根据市场价或参考有关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编制;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时,可列入风险费、技术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和优良工程补偿费;第二十四条定标价是依据评标原则及方法所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以定标价为基础确定的工程承包价;章名第五章评标和定标第二十五条评标、定标的依据:一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和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二勘察、设计:方案和报价合理,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好,勘察、设计进度满足工程需要;三施工、建筑装饰装修:报价合理,保证质量、工期,主要实物工程量和主材用量适当,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先进可行;四设备供应: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售后服务方案完善;五建设监理: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科学,措施可行,监理收费合理;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一投标书未密封;二投标书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三无投标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四投标书逾期送达;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六对同一招标项目,一个投标单位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第二十七条评标组织应严格按开标前宣布的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投标书、招标过程中当事人协商同意形成的文字材料、中标通知书都是该招标投标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章名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标无效,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一招标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的;二建设工程应招标而未招标或擅自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三招标单位未经批准将单位工程分解成分部、分项招标的;四转包工程的;五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六开标后,招标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更改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的;七确定中标单位后,中标单位或招标单位无法定依据拒绝签订合同;八投标人串通陪标、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的;九招标单位和投标人勾结,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标无效,并由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二利用职权强行推荐或指定承包单位,干预招标单位正常进行招标工作的;三利用职权指使或影响招标单位和评标、定标组织,使之作出不公正定标结果的;四泄露标底的;第三十一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收受回扣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严格履行承包合同;违反合同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招标投标秘密、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罚没处罚一律采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交同级财政;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章名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外商独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第三十七条本条例中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严禁权力介入工程招投标
严格禁止权力介入工程招投标。
贵州省省长赵克志 日前在 贵州省 第 十一届人 起草了《 律公约》并经过全体招标代理机构集体 自 , 民政府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说 ,贵州省今年严格 讨论后通过 。 要求政府机关干部尤其是领 导干部及 其家属 和身 《 自律公约》 的发布和实行是规范呼和浩特市建
边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高等院校 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和促进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形 负责人等不允许 以任何形式干预、操纵招投标活 成互相监督 、 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举措 , 对推动招标
动。 代理 行业诚 信体 系建 设和形 成公 开 、 公平 、 正 的招 公
赵克志说 , 当前贵州正处于大发展 、 大建设 时 投标市场秩序将起到积极作用。
作 ,各地整改和查处了一大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 如果有关施工企业不注重诚信 , 有不 良记录 , 诚信评 防安全隐患 ,有效预防和遏制了建筑外墙保温材料 分体系就会有反应 , 从而影响企业的招投标 。
重 特 大火灾 事故 的发 生 。 李 明说 , 体 系全 面施行 后 , 市级 工程 交易 评价 在
元, 行政拘 留 8 人 。但是 , 9 在专项整治工作 中也发 盖面 , 建立工程监理企业 、 造价咨询企业 、 招标代理
现, 部分地方仍然存在对专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 、 部 机构的诚信评价体系框架。
门之 间联 系不 够 、 整治 措施 不得 力等 问题 。
加强建 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管理是一项
政工 程项 目招标 投标 监管 , 快推 行 电子招 标投 标 。 加 加 强 建筑 外 墙 保温 材 料 消 防安 全 监督 的长效 机 制 。
根据《 指导意见》 电子招标投标应当包括招标 鼓励大城市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住房和 , 投标活动各类文件无纸化 、 工作流程网络化、 计算机 城乡建设管理部 门要督促建设 、 施工、 监理单位加强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程序化标准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程序化标准The programmed standard for consturction project biddingagency in Guizhou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前言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明确招标代理服务内容,根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程序化标准>编制任务的通知》(黔建科通[2016]24号)文件,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会同有关单位在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招标代理合同;5.招标代理组织;6.招标准备及计划;7.招标项目备案;8.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9.资格预审;10.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售;11.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异议;12.接收投标文件;13.组织开标;14.组织评标;15.协助定标;16.协助签订合同;17.招标投标档案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范围:适用于本省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本标准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归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寄送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办公室(地址:贵阳市延安西路2号建设大厦西楼13层,邮编:550001)。
本标准主编单位: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标准参编单位:贵州弘典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贵州东旭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贵州泰禾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贵州桦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贵州百胜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贵阳实创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贵州百利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贵州智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贵州环水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宏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普诚正华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扬子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北)贵州分公司本标准主要编制人:邱佩莹刘忠华李金升刘勤胡翀符合朱玛廖文婕吴茱萸袁怡王志朝王孝云刘卫平陈军张立莉黄艳张辉代晗兵本标准主要审查人:毛方益李泽晖周平忠许家强李万里郁钟强袁志英袁德云代润梅刘海东明峰胡航赵砚王京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5)4、招标代理合同 (6)4.1、合同签订 (6)4.2、合同内容 (6)4.3、招标代理服务费 (7)5、招标代理组织 (8)5.1、组织形式与构成 (8)5.2、招标代理项目组要求 (8)5.3、质量控制 (9)6、招标准备及计划 (10)6.1、一般规定 (10)6.2、资料收集 (10)6.3、招标方案 (11)6.4、招标计划 (12)7、招标项目备案 (13)8、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4)8.1、一般规定 (14)8.2、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编制 (14)8.3、招标公告的发布、投标邀请书的发出 (15)9、资格预审 (17)9.1、一般规定 (17)9.2、资格预审文件编制 (18)9.3、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及异议 (19)9.4、资格审查 (20)10、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售 (22)10.1、一般规定 (22)10.2、招标文件编制 (22)10.3、招标文件发售 (27)11、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异议 (28)11.1、招标文件澄清、修改 (28)11.2、招标文件的异议 (28)12、接收投标文件 (30)13、组织开标 (32)14、组织评标 (34)14.1、一般规定 (34)14.2、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34)14.3、评标 (34)15、协助定标 (36)16、协助签订合同 (37)17、招标投标档案管理 (39)17.1、一般规定 (39)17.2、归档资料 (39)17.3、立卷归档 (40)本标准用词说明 (41)条文说明 (42)1 总则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省有关规定,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制定本标准。
招标代理自律公约
招标代理自律公约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招标代理行业(以下简称行业)“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的要求,建立“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提高”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招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良好环境,促进我市招标代理行业良性发展,全面提高,形成良好的社会声誉,争创全国先进行业,为我市的工程建设和城市建设提供公开、公正、公平、科学、优质、高效、一流的招标代理服务,为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招标代理单位和代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接受社会舆论和政府及业界监督。
第三条全面落实“依法代理、公平中介、公正规范服务”的招标代理宗旨。
采取有效的预防虚假招标措施,不受招标人(建设单位)等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保证招标代理活动程序合法、形式公开,重点是内容及实际招标效果的公正与公平。
第四条招标代理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重点落实好学习制度、奖惩制度、回避制度、淘汰制度、业务工作分段负责制度和代理宣传等制度。
建立学习研究型行业。
第五条招标代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省、市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熟悉建设市场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了解掌握工程建设类的项目分类、资质管理等法规、标准、规范及基本建设程序等相关知识。
第六条招标代理单位和代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代理行业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有以下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一)超出代理资质等级范围和专业胜任能力承揽代理业务;(二)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非本公司在职人员)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三)代理人员与现工作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交纳“三金”对外执业、雇佣其他代理单位工作人员(未解除关系)或代理单位在册人员属其他公司在职(兼职)人员;(四)申请资格、资格复审、资格年检资料(包括人员、业绩、出资证明等)弄虚作假;(五)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资格、资格复审、资格年检,未经初审,越级呈报资料;(六)企业发生变更事项未及时申请变更或变更后未及时备案,或实际情况与原备案资料不一致;(七)技术负责人不到位,或技术负责人参与经营活动;(八)不按照国家规定接受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代理的招标项目未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九)代理职责不到位,应提供的代理服务工作未提供,未按规定在交易中心固定地点受理投标报名,招标公告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十)采取答应招标人不合理要求、压低代理收费、诋毁诽谤损害同行利益形象和声誉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代理项目;(十一)未签订代理合同或代理合同未备案开展代理业务,擅自转让代理事项;(十二)代理报建时,弄虚作假或代理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十三)应和招标人搞虚假招标;(十四)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答疑、澄清、修改并发给所有投标人;(十五)负责编写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协助招标人资格审查等前期工作的人员或项目经理、经营经理、总经理参加开标评标活动;(十六)与招标人串通侵犯投标人的合法利益,缩短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缩小招标公告发布范围、提高资质等级要求、减少投标人必须数量或利用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十七)招标文件的内容不规范,有违法违规、不科学、不合理的条款等,问题发生后未及时改进,未能举一反三、以小见大、进行全面整改;(十八)招标文件内容不完整、份数不足、应发给的未发给或发给的招标文件与备案的不一致(缺少内容等);(十九)开标评标代理人员未经备案擅自更换;(二十)参加开标评标的代理人员不遵守开标评标厅规则和代理工作纪律;进入交易中心不签名,不交存通讯工具;不在固定的位置实施代理工作,随意走动;与投标人、评委单独私下交谈;对评委提出或自己发现的问题未在座位上公开答复;对影响、干扰评委工作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发表诱导评委的言论;对监督人员提出的监督意见执行不力;(二十一)评标过程中对投标人标书格式、内容、重大偏差、细微偏差、提供有关证件等雷同及其他弄虚作假问题,评委对标书的评审明显有失公平、公正等问题,应发现未发现、应报告未报告、应制止未制止,代理的招标项目不公正、不公平;(二十二)开标评标记录不完整、不真实、应记的未记,重要内容记录不清;(二十三)未在评标结束24小时内对预备中标人进行公示,并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预备中标人所有证件及其他招投标备案资料;(二十四)与投标人私下接触,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秘密;(二十五)在未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向中标人收取代理费;高价出售招标文件或非法收取高额投标保证金;收费标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收费不开正规票据;(二十六)招标代理单位与被代理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人员与被代理的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员有利害关系;招标代理单位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承接同一工程的投标咨询业务;(二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或代理人员行为准则的行为。
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简版
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的招标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定义1. 招标:指需求单位按照规定,公开发布采购需求,并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2. 招标代理:指由需求单位委托的专业机构代理完成招标活动。
3. 招标文件:指需求单位编制的详细说明招标内容、要求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文件。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四条境内招标程序1. 需求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
2.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单位。
3. 需求单位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4. 需求单位应当及时公告招标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条境外招标程序1. 对于境外招标项目,需求单位应当依法申报,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2. 需求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并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
3.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投标人进行投标,并根据规定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
4. 需求单位应当及时公告招标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六条监督职责1. 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
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
3. 需求单位应当加强对招标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确保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违法行为的处理1. 对于招标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2. 对于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监察部门应当立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举报奖励制度对于通过举报发现的招标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部门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代理廉洁自律承诺书
招标代理廉洁自律承诺书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招标代理行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廉洁自律,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招标代理廉洁自律承诺书》。
二、承诺内容1. 我们郑重承诺,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证诚实守信,维护公平公正的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2. 我们将严格遵循招标代理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坚守诚实、勤勉、敬业、保密的原则,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3. 我们承诺,在招标代理过程中,不以任何形式收受、索取、提供贿赂、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参与利益输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4. 我们将严格遵守招标代理的程序规定,确保招标文件的编制、评审、招标结果的公示等环节的公平公正,不泄露或篡改招标文件,不做虚假陈述。
5. 我们将保护招标代理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的隐私,严守保密义务,不泄露客户信息、招标代理机构的商业机密以及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内容。
6. 我们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确保招标代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7. 我们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对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干扰、阻挠或提供虚假情况。
8. 我们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主动公开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以及与客户之间的合作情况,接受社会的评价和监督。
三、承诺履行1. 我们将在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广泛宣传和培训本《招标代理廉洁自律承诺书》,确保全体员工理解、认同并遵守承诺内容。
2. 我们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招标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3. 我们将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招标代理工作的规范、透明和公正。
4. 我们将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四、违约责任1. 若发现违反本承诺书的行为,我们将立即停止违规行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黔发改法规[2016]292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3.01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
关规定的通知
(黔发改法规[2016]29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仁怀市人民政府,威宁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3485号),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按照省政府要求,现就全省开展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现行有效的招标投标政府规章;全省各级政府、政府组成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发布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清理工作按照下列标准进行:
1.招标投标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违反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规定;
2.招标投标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设置行政审批、备案、收费等限制市场主体合法权利,加重市场主体负担,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规定;
3.招标投标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不存在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市场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市场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1.27•【字号】黔建建字[2014]452号•【施行日期】2014.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市场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黔建建字[2014]452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工程招标代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我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建筑市场执法大检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建建通〔2014〕413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市场执法检查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建建通〔2014〕43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开展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市场执法大检查活动。
目前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各县(市、区)检查阶段和各市(州)检查阶段工作已经完成,现将前三个阶段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截止前三个检查阶段结束时间,工程招标代理已有省内企业99家、省外入黔企业80家按照规定上报自查资料,有省内企业7家、省外入黔企业37家未上报自查资料;工程造价咨询已有省内企业96家、省外入黔企业30家按照规定上报自查资料,省外入黔企业5家未按照规定上报自查资料,省内企业有3家、省外入黔企业2家未上报自查资料。
二、处理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黔建建通〔2012〕211号)、《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建建通〔2013〕126号)等规定,对未按规定、时间要求上报自查资料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1、对江苏希地环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未按规定上报自查资料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予以通报批评,限1个月内整改,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自律管理规定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自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履行企业诚信的社会责任,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以及《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章程》、《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等级称号的单位。
第三条日常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自律管理方式第五条通过企业自律、协会抽查以及社会监督三种方式对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等级称号的单位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企业自律。
取得诚信创优等级称号的单位应对照《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规范招标代理服务,加强企业日常管理。
第七条协会抽查。
每季度从获得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等级称号的单位中随机确定5%的单位进行自律检查。
第八条协会网站设立“诚信监督”窗口,任何企业或个人如发现取得诚信创优等级称号的单位有违背《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的行为,都可以进行实名投诉举报,协会将组织专人进行核查。
第三章自律管理内容第九条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等级称号的单位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诚信创优等级称号。
(一)不按时足额交纳协会会费的;(二)招标代理行为不规范,出现招标代理服务零收费、低于成本、恶意低价、串通涨价等恶性竞争和价格欺诈行为的;(三)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资格挂靠、变相转卖、出借、涂改和伪造招标代理资格的;(四)代理机构出现因被质疑、投诉、举报事实成立受到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或因违法经营受到司法部门刑事处罚的;(五)在自律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条获得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等级称号的单位变更机构名称的,应在办理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申请名称变更。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公告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公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21•【字号】黔建招标通[2009]522号•【施行日期】2009.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公告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9〕522号)根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贵州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的通知》(黔建招标通353号),我厅已完成贵州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复审,现将资格复审合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公告如下:一、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1.贵州弘典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2.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3.贵州桦利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4.贵州智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5.贵阳实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6.贵州省招标有限公司7.贵州百胜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8.贵州公明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9.贵州环水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二、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1.黔东南州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2.贵州黔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3.贵州东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4.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5.贵州阳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6.贵州致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7.贵州鹏业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公司8.贵州恩方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9.贵州欣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0.贵州泰禾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11.贵州诚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2.贵州国询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3.贵阳诚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14.黔东南州东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5.黔南智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16.贵州普诚正华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17.贵州金达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18.贵州昱龙招标有限公司19.遵义三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20.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贵阳有限公司21.贵州百利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22.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23.贵州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1]0031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3.29
【实施日期】2001.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
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1]003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切实做好我省招标投标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我省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拟定《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的规章、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等,并按程序报批;负责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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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贵州省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经贵州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分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将《贵州省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发布,请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
贵州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分会
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贵州省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健全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诚信自律机制,促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觉履行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维护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的声誉,保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并受本公约约束。
第二章代理机构自律守则
第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严格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自觉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坚决抵制串通投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违法交易。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核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非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出借、买卖、涂改和伪造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
第八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执行国家关于招标代理费的现行规定,坚决抵制盲目压价、恶意竞争和侵犯同行企业的正当权益,严禁采用合同外让利或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压低招标代理费。
第九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招标人、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得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两种业务。
第十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自觉保护知识产权,不得抄袭、盗用他人的咨询成果、招标文件专用版等技术资料,不得窃取同行商业机密。
第三章从业人员自律守则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自觉参加政府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举办的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
第十二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不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礼物、礼金、宴请及其安排的旅游、娱乐活动等,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第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与资料,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所代理工程项目指定承包商、分包商和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供应商。
第四章行业监督
第十六条贵州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分会对本公约的实施、执行进行监督。
分会设立自律检查委员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遵守公约情况进行违约惩戒和考评。
第十七条自律检查委员会设委员9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6人。
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由分会会员推举并经分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产生,自律委员会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自律检查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分会秘书处负责。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活动中的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将受到违约惩戒。
惩戒方式分为:书面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媒体公开批评、取消分会会员资格、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自律检查委员会坚持实事求是、严守秘密和利害回避的原则,对违约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违约惩戒意见。
除书面警告和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外,其他违约惩戒意见经分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实施。
受到违约惩戒的招标代理机构或个人,均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自律检查委员会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考评。
考评内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符合情况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情况。
自律检查委员会的考评结果提交分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凡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或受到违约惩戒的,考评为不合格。
凡资格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且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未受到违约惩戒的,考评为合格。
考评合格的机构,在信用等级上授以星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公约经贵州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分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200 7 年1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经公约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可以修改公约。
第二十三条贵州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分会负责解释本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