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泉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主刑之死刑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一、刑罚(一)刑罚的概念与种类1.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的方法。
2.刑罚的种类(1)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附加适用主刑。
这里分别介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二)主刑的种类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1)管制的适用对象。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2)管制的期限。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之所以规定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3)管制的执行。
《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2.拘役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拘役的适用对象。
从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拘役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②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③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
事业单位考试学习资料-公共基础知识(二)
法理学第一节法的概述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值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的作用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是法对社会和公众最基本、最直接的作用。
社会作用:指法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第二节法律的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失只要条件: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2、法律事实,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者现象。
法律行为,值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关系包括: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第三节法的运行立法,值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立法权,是相对于行政权、司法权而言的国家权力,指有权立法的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权利。
国家立法权,是立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制定法律的权利,是独立、完整和最高的国家权力,它集中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整体利益,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关键所在。
立法程序,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法律的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立法程序主要包括: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公布法律等程序。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既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其中尤以程序公正为重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专题与参考答案及解析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专题与参考答案及解析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专题一、单项选择题(本部分50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
)1.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适用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2.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
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
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
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3.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
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
结果,歹徒杀害了该女子。
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
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
乙躺在血泊中。
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
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C.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东西。
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
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
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
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4.某民政局工作人员冯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救济金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冯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A.挪用特定款物罪 B.挪用公款罪C.职务侵占罪 D.挪用资金罪5.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
事业编考试基础知识:刑法之刑罚的种类
事业编考试基础知识:刑法之刑罚的种类【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编考试基础知识《刑法之刑罚的种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是常规考试科目之一。
刑罚的种类作为刑法的内容来说,是高频考点,需要考生能够进行对比,并且分辨清楚。
以下为考生做出刑罚种类、特征等相关知识点的详细梳理: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其中主刑的种类有:一、主刑(一)管制1、限制自由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刑期,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
(二)拘役1、短期剥夺自由刑2、刑期: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公安机关执行(三)有期徒刑1、剥夺自由刑2、刑期: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3、强制劳动改造(四)无期徒刑1、剥夺自由刑2、强制劳动改造,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五)死刑1、死刑适用的对象限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2、死刑核准与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通报最高检死刑缓期执行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3、死刑缓期执行制度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考验期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考验期内故意犯罪的,查证属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附加刑(一)剥夺政治权利(二)罚金(三)没收财产(四)驱逐出境例题: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下列属于附加刑的是() A.管制 B.有期徒刑C.罚金D.无期徒刑答案:C。
罚金属于刑罚中的附加刑。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专题答案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专题参考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A。
解析:《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所以,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之外,均适用我国刑法。
A选项正确。
2.【答案】B。
解析:题中甲为逃避检查,不顾抓着车门的乙,在疾驶中突然刹车,致乙重伤,甲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典型的间接故意。
根据题中条件,甲只为摆脱乙,并不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只是采用了不计后果的方法。
由以上分析可知甲也不构成过失。
故正确答案为B。
3.【答案】C。
解析:不作为是指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要件:(1)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义务的来源通常包括: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③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行行为造成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据此A项中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阻止犯罪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或职务上的义务,不成立犯罪。
同理D项中路人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B中甲携6岁的侄子乙外出,由于这一先行行为,甲对乙便负有救助的义务。
甲构成不作为。
故ABD三项表述均有误。
4.【答案】B。
解析:《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因此本题选B。
5.【答案】B。
解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020泉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犯罪的主观方面
2020泉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犯罪的主观方面泉州中公事业单位为各位考生带来更多泉州事业单位咨询,更多精彩内容尽在泉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在事业单位、三支一扶的考试当中,与刑法相关知识点的考察大多较为简单,但也有一部分知识点对于多数考生来说还是具有一定的难度,做题时总是犹豫不定,尤其是关于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判断行为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必要条件之一,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和无罪过事件。
一、犯罪故意按照意志因素的不同表现,可以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过失的种类: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接下来,我们通过两道题目来感受一下如何解答此类题目。
【例题】果农张某为防止自家果园苹果被盗,在果园周围私拉电网,导致李某在偷苹果时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胡某对戴某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A.疏忽大意的过失B.过于自信的过失C.直接故意D.间接故意【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学术理论上,将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区分二者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把握,直接故意在认识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方面是希望、积极追求结果发生;而间接故意认识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方面是持放任的、无所谓的态度。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刑法之刑罚篇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罚篇一、刑罚的概念刑罚是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
对犯人的惩罚。
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并起到改造罪犯、保护社会和警醒世人的作用。
二、刑罚的目的(一预防目的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为了预防犯罪。
由于预防的对象不同,刑罚的目的可区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二报应目的报应是指对某一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
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
三、刑罚的权力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它是一种国家权力。
刑罚权的存在是以国家权力为前提的,两者密切相关。
(一制刑权刑罚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首先表现为制刑权即刑罚的创制权。
(二求刑权刑罚创制以后,还要适用于一定之人。
这其中就产生了由谁通过何种方式请求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问题。
这种请求对犯罪人予以刑罚处罚的权力,便是求刑权,也就是起诉权。
(三量刑权根据求刑权而决定是否科刑以及科处何种刑罚的权力,就是量刑权。
(四行刑权,就是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权力。
四、刑罚的特征(一严厉性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方法,这在它所剥夺的权利与利益上得到充分体现。
刑罚可以剥夺犯罪人的权利、财产、人身自由乃至生命。
(二特定性刑罚只能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适用,无罪的人绝对不受刑事追究。
(二权威性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照专门的法律程序适用。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第五章(10)
四、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指一个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之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不同情况:(l)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之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之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被判处的有死刑或无期徒刑,则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其中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对数个附加刑采用相加原则。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行做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执行的刑期、应计算在新的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行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五、缓刑缓刑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的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当犯罪人满足一定条件后,便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如果违反了应遵守的条件,则原判刑罚仍要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
根据《刑法》的规定,适用缓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人不是累犯;(3)必须是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六、减刑减刑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考点《刑法》(2020年含答案)_5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考点《刑法》(2021年含答案)事业单位考试必看考点高频试题:1、单选题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_____A: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3年B: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C: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D: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
解析:依据《刑法》第38条和第69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所以A、B选项的内容本身是正确的。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所以C选项内容本身是错误的。
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的是对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执行内容。
根据《刑法》第41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所以D选项不选。
2、单选题我国刑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是指_____A: 受害人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B: 犯罪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C: 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D: 受害人与犯罪人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
解析:《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3、单选题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A: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B: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C: 对于数罪并罚但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D: 虽然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只要符合缓刑条件,仍然可以适用缓刑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刑法》死刑制度考察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刑法》死刑制度考察在我们考试中,《刑法》部分主要研究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是犯罪”,二是“对犯罪如何进行处罚”,而我们今天主要来看看,《刑法》对于犯罪是如何进行处罚的。
《刑法》中规定的刑罚种类从大的方面分析有两大类,一是主刑,二是附加刑。
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而这之中,事业单位考试最喜欢考察的就是刑罚主刑当中的死刑制度。
《刑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内容: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死刑的适用对象是有限制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并且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条法律规范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将“犯罪”和“审判”两词记忆颠倒了,而往往考试就喜欢将这两个词语进行互换,那这样这句话或者这个选项就是错误的。
另外,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话,仍然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这里的“特别残忍手段”包括肢解、活埋、凌迟,泼硫酸致人死亡等等。
除此之外,我们国家《刑法》还对死刑规定了一个特殊的适用方式,叫做“死缓”,很多人听到“死缓”就觉得这个犯罪分子不用死了,这个也不是绝对的。
2020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预测试卷及答案解析(2188)
2020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预测试卷及答案解析(2188)1、多选题目前,我国死刑适用罪名有_____。
A: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B: 绑架罪C: 拐卖妇女儿童罪D: 盗窃罪参考答案: ABC本题解释:【答案】ABC。
解析:《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故A选项适用死刑。
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故B选项适用死刑。
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故C选项适用于死刑。
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故d选项不适用于死刑。
故本题答案选ABC。
第1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2、单选题在商店里,大部分商品的价格,如一双皮鞋的价格是298元而不是300元,商店是根据_____而定的。
A: 价格法B: 行业规定C: 经营商偏好D: 消费者心理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D。
解析:商店这样的定价方法是利用了消费者的心理,当消费者看到价格是2XX而不是3XX时,在心理上就会觉得该产品便宜,从而产生购买欲。
故本题答案选D。
第2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3、单选题某地城镇固定资产投资2011年为766亿元,2012年为890亿元,2012年与2011年比,890+766=1.16,这就是_____。
A: 增长速度B: 发展速度C: 绝对速度D: 可比速度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答案】B 【解析】发展速度是反应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相对指标,它是现象的报告期水平与基期水平之商.说明报告期水平已经发展到基期水平的百分之几或若干倍。
公共基础知识 刑法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嘿,朋友!咱今天来聊聊公共基础知识里的刑法这一块儿。
你说,刑法像不像一个严肃又公正的大管家?它管着社会秩序的方方面面,谁要是越了界,它可绝不手软。
先来说说犯罪构成吧。
这就好比盖房子,得有稳固的根基。
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一个都不能少。
主体就像是房子的主人,得能承担责任;主观方面呢,就是主人的心思,是故意还是过失;客体如同房子周围的环境,是被保护的对象;客观方面则是实实在在的行为表现。
你想想,要是少了其中任何一个,这房子能盖得稳当吗?然后是刑罚。
这刑罚啊,就像是治病的药,有主刑,也有附加刑。
主刑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就像不同剂量的药,根据病情轻重来用。
附加刑呢,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就像是辅助治疗的手段,增强效果。
再说说常见的犯罪类型。
像盗窃罪,那小偷鬼鬼祟祟地把别人的东西拿走,这不就跟老鼠偷粮食一样可恶吗?抢劫罪就更凶狠了,直接暴力抢夺,简直是强盗行径!还有诈骗罪,靠着花言巧语骗人钱财,这不就是狡猾的狐狸设下的陷阱吗?说到这里,你可能会问,那怎么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呢?这就得看是不是符合刑法的规定啦!比如说,有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伤害了别人,这能算犯罪吗?这就得仔细分析当时的情况啦。
刑法可不是随便定的,它得考虑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
它就像一把尺子,衡量着人们的行为,让大家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总之,公共基础知识中的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我们得好好了解它,遵守它,这样咱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美好,不是吗?。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死刑的适用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死刑的适用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重的刑罚方法,为大家提供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死刑的适用,一起来复习一下吧!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死刑的适用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的考察方式相对较为灵活且多变,既可能涉及到识记型考点也涉及到理解型考点。
学生在学习过程当中虽然对刑法知识较为感兴趣,但是对于一些细节考点的区分做的并不到位,极其容易出现知识点混淆,易错知识点反复犯错等情况。
对于刑法总论当中的知识点更是刑法中的重中之重,对于总论中一些概念的运用,不仅要熟悉考点,还要学会使用考点判断题目情形。
今天就着重讲解一下在刑法总论中关于死刑的适用及情形区分。
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重的刑罚方法,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手段,因此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适用条件才能发挥作用。
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除此之外,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我国刑法同样严格限制了使用条件,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三种条件的时间节点。
犯罪时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审判时是指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引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之时。
其中额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的认定,由于怀孕状态多变且复杂,因此1、最高院在1983年作出的【83】法研字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针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即:人民法院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不适用死刑,即使是被人工流产的,亦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专题:主 刑
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专题:主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
我国刑法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一、管制(一)管制的概念和特征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二)管制的适用对象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管制的适用对象有以下特点:(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
(2)人身危险性较小。
(三)管制的期限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四)管制的执行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 按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立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二、拘役(一)拘役的概念和特征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1. 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
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所以,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 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二)拘役的期限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公基常识】刑罚知识点汇总
【公基常识】刑罚知识点汇总一、主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 种。
(一)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的期限为3 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3 年。
(二)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
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期限为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1 年。
(三)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 6 个月以上,15 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的,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总和刑期在 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 25 年。
(四)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五)死刑死刑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适用条件:(1)适用条件的限制。
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 75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
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执行制度的限制。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2 年)。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 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 年期满以后,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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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公职类考试中经常就刑法进行考查,其中刑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
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分别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别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各个刑罚有其鲜明的特点,下面我们就其中的死刑详细学习,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并加以记忆。
一、死刑的适用对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①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②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③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死刑的执行
死刑有两种执行方式:1、死刑立即执行;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简称“死缓”。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都不是刑罚的种类,而是死刑的执行方式。
三、死缓的处理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例题分析:
(判断)1.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介于无期徒刑和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一种刑罚。
1.【答案】B。
解析:死刑是刑罚的一种,无论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都不是刑罚的种类,而是死刑的执行方式。
故本题说法错误,答案为B。
(多选)2、关于死缓制度说法正确的是?( )
A.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B.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C.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D.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答案】ABCD。
解析:A项,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正确;B项,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正确;C 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正确;D项,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故本题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