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
2012年二级法规知识点归纳整理1
2012年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要知识点归纳(串讲)一、应利用公平原则加以理解的一些情形表1 公平原则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体现示例表2 有关“撤销、撤回”的归纳三、有关“转让”的归纳见表3。
[理解]千万不要认为“可撤销”的也就“可转让”,因为撤销只涉及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转让则必然涉及第三人,如果不考虑第三人的权利就会造成不公平。
如中标人可以放弃中标(需接受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惩罚),但是不能转让中标;又如委托代理关系,当事人可以单方面撤销(有合同约定限制条件的除外),但却不能在未经对方同意时单方面转委托。
四、生效的时机某些法律文书、合同文件的生效,分别遵循到达生效、签收生效、知道或应当知道起生效(或开始起算)等原则,视具体情况而定,见表4。
表4 生效的时机的归纳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汇总归纳连带责任指债权人可以向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债务人应先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后,再根据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汇总归纳见表5。
比如总分包模式下,对于分包工程的质量问题,不管实际责任方是总包商还是分包商,业主都既可以要求总包商承担全部责任(基于合同关系,“约定”),也可以要求分包商承担全部责任(基于连带责任。
“法定”)。
表5 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汇总归纳六、计时一般应“赶早不赶晚”此处主要指当出现多个时间点时(如合同签订、工程竣工等),表6所示的三种情况均以第一个时间点为准,当然必须保证以这个记时点起算的事件有效(如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工程验收应该合格等)。
表6 计时应“赶早不赶晚”的归纳七、对“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归纳表7 “约定不明”的情况归纳八、有关时限的归纳表8 有关“应至少多长时间一次”的归纳表9 有关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归纳表10 向政府备案的时限及要求的归纳表11 应特别注意的“起始”、“终止”的时限归纳表12 其他一些常考的时限归纳招投标的时限……。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
2012法规重点2Z2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2Z201010 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人事部、建设部规定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并经注册,方能担任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施工负责人。
2Z201011了解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1、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
2、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1)“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监督管理;(2)国务院各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3)各省建设厅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3、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
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6个。
4、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由“1+6”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5、执业制度体系由“1+3”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3”为《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
6、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六大标准:职业实践核准(含职业道德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
2Z201012 掌握考试管理1、一级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2、二级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省组织命题考试。
同时,考生也可选全国统一考试。
2Z201013掌握注册管理1、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2、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的,也为3年。
3、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执业、致项目损失,由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2Z201014掌握执业管理1、一建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建造师名义执业。
二建师可在全国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
2、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由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2012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重点必看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与特征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综合性。
保护法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2)技术性。
从宏观上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是单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是通过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同自然的关系。
这就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规律的要求,因而具有很强的自然科学性的特征。
(3)社会性。
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
从这个角度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工艺性,最明显的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的一面。
(4)共同性。
环境与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合作与交流。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也较多地涉及经济发展、生产管理、资源利用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
同其他法律相比,各国的环境法有较多可以借鉴的东西。
2、简述人类同环境的关系第一、人类是环境的产物。
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
第二、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
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通过社会生产活动来利用和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值能力(2)排放到自然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3、确定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依据是什么?(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由法律确定的,体现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中(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一般的立法、司法原则或者其他法律原则,而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特有原则(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它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4、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规定?(1)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是指要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解决与现代化建设过程之中。
2012二建法规知识点整理
1、二级初始注册条件: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④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2、不予注册的情形: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申请在两个或以上单位注册;③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④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⑤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不满5年的;⑥因前项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不满3年;⑦被吊销注册证,处罚日至注册不满2年;⑧申请日前3年任经理,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⑨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⑩年龄超过65周岁及其他法律、法规情形;4、建造师对岗位的规定:①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②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5、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6、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民事行为能力分:完全、限制、无;法人具备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7、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8、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9、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主体变更有两种表现形式:①主体数目发生变化:主体数目增加或减少;②主体的改变:也称合同转让,由另一个新主体代替原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10、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可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违约终止: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1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①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心与表示一致);③行为内容合法;④行为形式合法;12、代理的含义:代理人于代理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权限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第三人;13、代理种类:委托、法定、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委托代理的终止: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指定代理的终止: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⑤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间的监护关系消灭;14、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发生的根据:①合同;②侵权行为: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③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④无因管理;⑤债的其他发生根据;债的消灭:①履行②抵销③提存④混同⑤免除⑥当事人死亡15、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种类:①所有权:②用益物权:③担保物权;物权的保护采取的方式:①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利害关系人可请求确认权利;②被无权占有的,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或仍有损失的,可请求损害赔偿;③造成毁损的,可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或仍有损失的,可请求损害赔偿;④妨碍行使物权的,可请求排除妨害;⑤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可请求消除危险;⑥侵害物权,造成损害的,可求损害赔偿;16、知识产权特征:①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②专有性;③地域性;④时间性;专利权保护对象:发明(期限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期限10年);17、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1、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种类: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②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商品;寄存物丢)③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④权利最长保护期限:20年(从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国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内部资料)
2012年⼆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内部资料)2012年⼆级建造师《建设⼯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内部资料,注意保存保密)重点掌握的法律法规:1、物权法2、建筑法3、招标投标法4、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5、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6、劳动合同法7、合同法第⼀部分建设⼯程法律制度1、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由⼈⼒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
建造师管理体制原则:“分级管理、条块结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统⼀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部门(本专业)、省建设厅和同级各专业部门(本省、本专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原则:“分级别,分专业”。
⼀级设置10 个专业,⼆级设置 6 个专业。
2、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由六⼤标准⽀撑,即执业实践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
3、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管理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 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 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减去已⽤时间)。
4、建设⼯程施⼯活动中形成的有关⼯程施⼯管理⽂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件上,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型⼯程项⽬负责⼈必须由本专业⼀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为(共1种,须重点掌握):(1)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并执业;(2)超出执业范围和聘⽤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未变更注册单位,⽽在另⼀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4)所负责⼯程未办理竣⼯验收或移交⼿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企业。
5、注册建造师在每⼀注册有效期内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
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违法⾏为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重点
经济法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需要委托监理的五类工程:国家重点工程;3000万以上的公用事业工程;5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3000万以上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需要消防报审的两类工程:必须招标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的规模:200万以上的施工单项合同;100万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50万以上的监理、设计、勘察等服务;项目总投资3000万以上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而不适宜招标的;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和技术的;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申请开工许可证的工程: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300平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军用房屋建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中止施工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满一年的需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重新申领。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工程勘察企业:综合资质(甲级)、专业资质(甲乙丙级)、劳务资质(不设等级)。
工程设计资质:综合资质(甲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
(甲级、乙级)监理: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招标文件出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结束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解释或修改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前15日以前;招标人在提出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汇总
2012二级建造师法规书本要点资料单选60题(60分)、多选20题(40分)考试时间2小时1、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30日前)、变更注册(更换单位,有效期不变)和增项注册四类。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
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后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等内容。
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2、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劳动法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3、诉讼法有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
宪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最要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
我国的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4、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最高国家行政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5、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6、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宪法是指国家与自然人的权利7、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何护的权利。
二建法规重点总结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劳动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这里的未成年工指的就是这种“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例如,《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行为。但是,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没有采用书面的形式,也不能认为就当然无效。《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知识点与后面的《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紧密相连,因而更适于出题。学习此部分内容应该结合《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来学习。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四)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012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复习资料
2012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评标委员人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1.评标委员会法律责任(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某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标人法律责任(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lO‰以下的罚款;有某所得的,并处没收某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X围·在中华人民某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1.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是: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体现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投入、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应急救援预案、事故报告6个方面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该部分内容非常细.下面列出的仅为部分主要内容,其余内容请大家自行认真学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要保证(用于培训、配备人员、保险及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要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考核、培训合格才能上岗·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安全生产规程:共13条特种作业人员X围:在《安全生产法》的第23条作了规定。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解析
2012二级建造师考点解析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考点解析1、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
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3、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3年4、变更注册时有效期的计算:变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5、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
6、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7、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8、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二、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考点解析1、具体法律的部门归属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2、各法的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3、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三、宪法考点解析1、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2、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3、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
四、民法考点解析1、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3、何谓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5、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6、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判断:不能辨认为无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为限制行为能力7、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小抄
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
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6、文化教育权利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三部主要法律。
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获得赔偿权原因: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著作权的内容: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注意:发行权是财产权不是人身权。
职务发明保护期限:发明20年;其他10年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客体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关系终止:自然终止:履行。
协议终止:即时终止(事后);约定终止条件(事先)。
违约终止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财产权体系包括三个部分,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包括: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
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
2012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考点知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发,2002/3/1号执行,1992年收费标准同时作废。
投资估算500万元以上的实行政府指导价,500万以下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指导价的可上下浮动20%.基本收费包含的内容是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提供相应的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参与试车和验收。
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施工图预算、竣工图编制费等应另行收费。
总体设计费的费率为基本收费的5%主体协调费的费率为5%施工固预算10%竣工图8%设计单位应免费提供初设10份、施工图8份。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部第134号文:施工图审查的主要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众安全性,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一条:合同依据第二条:设计项目内容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第五条:设计费第六条:双方责任第七条:违约责任第八条:其他关于第一条合同的依据,文本中列出了三条:1.1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关于设计收费,在文本中特意注明第一次要付20%的定金。
关于第六条双方责任:发包人责任:按时提供资料,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方作出重大修改,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要返工时需另订补充协议。
发包方要求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应支付赶工费。
设计人责任:按合同规定提交合格的资料。
关于第七条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不退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但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的,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的支付全部设计费。
逾期不付费的应支付违约金。
设计人应负责对设计文件中的错误和遗漏做出补充及修改。
因设计方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直接受损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占实际损失的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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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1.建造师初始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
2.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热付连带责任。
4.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
5.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如身体伤害、租金、不合格商品未声明。
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法院不保护。
6.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得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7.抵押权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8.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时间,鲜活易腐烂物品除外。
9.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0.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30%。
11.小型工程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12.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可延期2次,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在建的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3.必须有监理的: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大中型公共事业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3)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14.同时要符合两个条件的必须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目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15.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即:从开标开始至投标结束后30天;投标有效期:从开标开始至投标结束)。
16.投标人少于3个人的(不包括3),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17.开标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时间是同一个时间。
18.评标委员会有招标人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员,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不得少于成员的三分之二。
19.确认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在15天内确定中标人,最晚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20.招投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订立书面合同。
21.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最晚退还投标保证金:从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开始30+30+5)。
22.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发出投标邀请。
23.招标文件的出售之日至停止出售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修改招标文件应当在开标时间前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天。
24.生产安全事故: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30人死亡;50~100人重伤;5000万~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10人死亡;10~50人重伤;1000万~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可直接向~~报告。
那些部门逐级上报的每级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要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死人数发生变化,应及时补报。
26.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情况,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7.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办理备案材料: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
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28.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29.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要延期的需在到期前3个月内办理手续。
在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延期3年。
30.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如期。
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依合同约定。
32.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33.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34.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可能产生的噪音值、及采取的防止措施。
35.女职工不少于90天的产假。
36.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1年时效限制。
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37.裁决:仲裁厅裁决劳动争议案,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需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8.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9.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1)已经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2)街道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
40.试用期: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爱你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5)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2.保密期限不得超过2年。
43.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是提前3天。
P12844.用人单位预告解除,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
此工资按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45.裁员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上。
4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7.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发放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
赔偿金按2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
48.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
49.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的合同订立的合同应为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0.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51.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扩建、改建、维修也是3个月后。
5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档案验收结果:合格、不合格。
53.延期缴纳税款不得超过3个月。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4.行政处罚程序:1)简单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2)一般程序3)听证程序:处罚比较严重的,如吊销。
停业整顿、没收。
大额罚款。
55.区分三大罪:1)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是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工头、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客体是劳动安全。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仅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56.撤销权消失: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明确表示或以行动表示放弃撤销权。
5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58.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9.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是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60.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61.保证期间:1)一般保证:如没有约定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已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从此日起再保6个月)2)连带责任保证:铜一般保证。
62.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