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很重要][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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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建法知识点总结

2018一建法知识点总结

2018一建法知识点总结一、建筑施工法规1. 建筑工程法建筑工程法是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包括了建筑工程的承包、监理、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的规定,保障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合法性。

2. 建筑法规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一系列法规,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建设标准、质量标准等方面的要求,对工程建设起到了规范化的作用。

3.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中要严格遵守的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性。

4. 公共安全管理法规定了大型公共建筑、场所的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了消防安全、建筑结构安全、设备安全等各个方面的要求。

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中质量管理的要求和标准,保障了工程质量的可控性和可靠性。

6.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中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措施和规范,确保了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性。

二、建筑工程施工管理1.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的重要一环,主要包括了工程的整体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材料计划等要素,确保了施工过程的有序性和安全性。

2. 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管理是指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场地、设备、人员等的管理,包括施工现场布置、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

3. 劳动保护劳动保护是指对施工现场工人的劳动安全和健康进行保护,包括了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施工工艺的安全性、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等方面。

4. 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进行控制和管理,包括了质量检验、质量记录、质量整改等一系列措施。

5. 进度管理进度管理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进度进行计划和跟踪管理,确保工程的按期完工。

6. 施工机械设备管理施工机械设备管理是指对施工机械设备的运行和维护进行管理,确保设备的使用安全和保障工程施工进度。

7. 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等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了建筑工程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必背知识点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必背知识点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必背知识点咱要考一级建造师的朋友们,法规这部分可得好好准备呀!今儿我就给大家唠唠 2018 年《法规》考前那些必背的知识点。

先来说说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这块儿。

咱们得清楚法人成立的条件,就像开一家公司,得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这可不是随便说说,我之前就碰到过一个事儿。

有个朋友想创业开公司,结果啥都没准备好,名字起得也乱七八糟,连个固定的办公地方都没有,最后折腾了好久也没弄成。

所以这成立条件咱得记牢喽!还有代理的法律特征和种类,得明白代理行为得有法律意义。

比如你委托别人帮你签个合同,这就是代理。

这里面还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情况,别弄混了。

再说说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那可是条条都重要。

比如要有用地批准手续,得保证工程是在合法的土地上建。

我曾经见过一个工地,因为土地手续没办好就开工,结果被责令停工,损失惨重。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也不能马虎。

招标的基本程序得清楚,从招标、投标到开标、评标和中标,每一步都有严格的规定。

还有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得公平、公正、公开。

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这里,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撤销等等,都有一堆知识点。

像合同的解除,得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约定条件。

环保、节能、文物保护这些法律制度也别忽略。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得知道,什么时段能施工,什么时段得安静,都有明确要求。

说到这儿,想起之前在一个小区旁边的工地,大晚上还在施工,那噪音吵得居民都没法睡觉,居民一投诉,工地就被处罚了。

所以这些规定可不是闹着玩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更是重中之重。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延期的规定得记住。

还有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从主要负责人到项目负责人,都得清楚各自的职责。

质量法律制度这里,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不能忘。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也得心里有数。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方面,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仲裁和诉讼的特点要搞明白。

(完整版)一建法规知识点2018

(完整版)一建法规知识点2018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法律体系:①宪法:组织法、选举法、自治法②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③行政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④经济法: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⑤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⑥刑法2.法的形式:①行政法规:《XXX条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②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地名XXX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③部门规章:《XXX规定》、《XXX办法》④地方政府规章3.商标专用权包括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4.下列人员可委托为诉讼代理人: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①代理期届满、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3.法定代理、制定代理终止: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4.无权代理: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5.表见代理——特别构成要件:①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②须本人存在过失;③须相对人为善意。

6.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担保方式是约定担保,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保证人(无法律直接规定)。

7.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2018年一建法规考点总结

2018年一建法规考点总结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二、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2.被代理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被代理有选择权)四、知识产权的属性: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五、[一句话:抵押是买卖的前奏,可以买卖的就可以抵押;不能买卖的不能抵押]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一、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1限额以下的小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2抢险救灾等工程二、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三、开工报告制度审查的内容1.资金到位情况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四、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能够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五、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六、六、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七、财产不得抵押:(不能买卖)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建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2018一建法规知识点

2018一建法规知识点

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一、基本法律知识1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p22以下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各级机构、制度、税相关、犯罪与刑法、公民基本政治权,人身自由权、征收征用和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p2 3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各法规、条例。

条例是行政法规p3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等方面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地方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p35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届机构制定,名称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p36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p47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不一致时:相同立法机关制定的由立法机关裁决(谁制定谁裁决);不同立法机关制定的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规章之间的冲突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p58法人有法定代表人,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p99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和特别法人。

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执照签发日为营利法人成立日;非营利性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是(人民政府)机关法人、城镇农村各种组织法人p9 10项目经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p1111代理的法律特征: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归被代理人p1212代理行为的终止:任务完或时间到,辞或被辞,一方死亡,雇主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更高级人物终止p1313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若追认就有效,否则无效)自始未经授权;超越权限;权已终止但仍被用p1514表见代理(无权但有效,表面上看起来合理)代理人有让第三人相信的行为或证据,被代理人存在过错如未告知第三人,第三人是善意的p15 15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民事责任,如果是申通第三人,则代理人与第三人需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找谁赔偿都行,过错双方对无过错方连带)p1616物权包括所有权(最重要最完全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最基本权利,也是权利核心),用益物权(都有个地)、担保物权。

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总结(2018版)

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总结(2018版)

2018年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目录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3)第一节法律体系及法人制度 (3)第二节代理制度 (4)第三节物权制度 (5)第四节债权制度 (6)第四节知识产权 (7)第五节工程担保 (8)第六节保险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 (10)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1)第一节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及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1)第二节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3)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5)第一节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15)第三节建设工程承包制度与信用体系管理 (17)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法律制度 (18)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8)第二节劳动合同 (21)第三节买卖合同 (24)第五章环境保护、节能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25)第一节环境保护 (25)第二节节能规定 (25)第三节文物保护 (26) (28)第一节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及安全责任和培训制度 (28)第二节安全生产责任制 (29)第三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专项施工方案 (30)第四节安全事故及责任 (31)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34) (38)第一节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和解决途径 (38)第二节仲裁制度 (42)第三节行政许可 (44)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第一节法律体系及法人制度1、法的形式2、法的冲突纵向:横向:备案: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应在公布后(1)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备案(2)省、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法规——全国人大、国务院备案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法规——经省人大批准由省人大报——全国人大、国务院备案(3)部门规章——国务院备案(4)省政府规章——省人大、国务院备案(法规——报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备案,规章——报国务院及同级人大备案)、法律部门34、设区的市可以自行制定地方法规及规章的事项:①城乡建设与管理、②环境保护、③历史文化保护5、法人具备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③有自己的名称、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法人资格的取得包括:①登记取得②成立取得第二节代理制度【代理的基本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一建法规知识点2018

一建法规知识点2018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法律体系:①宪法:组织法、选举法、自治法②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③行政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④经济法: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⑤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⑥刑法2.法的形式:①行政法规:《XXX条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②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地名XXX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③部门规章:《XXX规定》、《XXX办法》④地方政府规章3.商标专用权包括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4.下列人员可委托为诉讼代理人: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①代理期届满、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3.法定代理、制定代理终止: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4.无权代理: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5.表见代理——特别构成要件:①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②须本人存在过失;③须相对人为善意。

6.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担保方式是约定担保,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保证人(无法律直接规定)。

7.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2018一建法规重点总结

2018一建法规重点总结

2018法规总结1、法的形式:(1)宪法(全国人大);(2)法律(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3)行政法规(最长行政机关,国务院**条例);(4)地方性法规(省市人大和常委会);(5)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机关);(6)地方政府规章(地方行政机关);国际条约。

2、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泣;(4)新法优于旧法4、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就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5、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关系,不能作为处理合同纠纷、合同结算的依据。

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备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7、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8、代理法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9、代理的主要种类: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

2018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大全

2018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大全

2018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大全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 三个重要概念法的体系: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整体法律部门: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部门调整关系包括的主要法律1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宪法,再加6个相关法(3个组织法,1个选举法,1个国籍法,1个区域自治法)2 民法商法(民商合一原则,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一部分)■三类主体间(平等主体)☆公民间☆法人间☆公民与法人间■两类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3 行政法■行政主体与三类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四种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4 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5 社会法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社会福利关系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6 刑法犯罪和刑罚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流程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个非诉讼法:仲裁法3. 法的形式(7类)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制定法形式,共七类)制定单位名称法律地位宪法全国人大《宪法》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法律)《XX法》特例:民法通则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自治、特别行政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其它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的事项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常委会《XX地方XX条例》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属于地方性事务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国《XX办法、规多部门可联合制定务院各部委定、实施细则》地方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XX地XX办法、规定、实施细则》4. 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5.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员裁决(注意不是国务院)■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章节考点完整版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章节考点完整版

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复习要点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在我国,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7个法律部门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几类。

注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签发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发布公告规定。

法的效力层级,指的是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不同的效力等级体系。

我国法的效力层级是: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

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的主要内容。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点击【一级建造师学习资料】或打开/category/jzs1?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精选考点完整版在监督管理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它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形成民商事法律关系。

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有:第一,该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权利和民商事义务关系;第二,该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该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第四,该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建设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社会关系时,会形成社会法律关系。

2018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点

2018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点

2018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点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概念:指把已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2)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宪法既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2.法的形式:条文宪法全国人大《宪法》法律(法)司法解释或国际条约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两高或国际组织《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民法总则》主席令公布行政法规(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条例)省、设区市人大及常委会、《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公布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自治州建筑条例》人大常委会公布部门规章(规定、办法、细则)国务院各部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办法)省、设区市政府《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长或市长令注意:设区的市仅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法规,且需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3.法的效力等级:(1)法的纵向效力等级:①宪法至上;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需要有机关裁决)地方政府规章。

(3)法的横向效力: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与旧的冲突按新的特别的与一般的冲突按特别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不按新的也不按特别的,谁制定谁裁决不同机关制定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裁决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A部门规章与B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总结:系统内冲突自己决定,系统外冲突回避。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为住所。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总结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总结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总结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 三个重要概念法的体系: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整体法律部门: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部门调整关系包括的主要法律1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宪法,再加6个相关法(3个组织法,1个选举法,1个国籍法,1个区域自治法)2 民法商法(民商合一原则,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一部分)■三类主体间(平等主体)☆公民间☆法人间☆公民与法人间■两类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3 行政法■行政主体与三类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四种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4 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5 社会法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社会福利关系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6 刑法犯罪和刑罚刑法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流程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个非诉讼法:仲裁法3. 法的形式(7类)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制定法形式,共七类)制定单位名称法律地位宪法全国人大《宪法》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法律)《XX法》特例:民法通则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自治、特别行政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其它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的事项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常委会《XX地方XX条例》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属于地方性事务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多部门可联合制定地方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XX地XX办法、规定、实施细则》4. 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5.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员裁决(注意不是国务院)■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点资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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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点资料完整版法律基础一、法律体系-法的分类: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民法商法《合同法》、《公司法》、《招投标法》3)行政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4)经济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节约能源法》5)劳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仲裁法》二、法的形式——法的来源(一)宪法——全国人大,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二)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分为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和一般法律(专门法,如城乡规划法)。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常委会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五)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地方××办法、规定如住建部发布的(六)地方规章——省和较大市政府制定如《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七)国际条约一定要是我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

如加入WTO。

三、法的效力层次(一)宪法至上(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但非执行优先,一般执行严格的)(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四)新法优于旧法(五)需有有关机关裁决的特殊情况1、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不一致,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用地方法的用,认为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四、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构成缺一不可。

2)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活动的组织、监督、协调等形成的关系。

如质监管。

3)民商法的主体是平等关系五、案例分析知识点1)审计活动中,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2018年一建法规重点总结

2018年一建法规重点总结

2018法规总结1、 法的形式:(1)宪法(全国人大);(2)法律(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⑶行政法规(最长行政机关,国务院 **条例);(4) 地方性法规(省市人大和常委会); (5) 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机关);(6)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行政机关);国际条约。

2、 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泣;(4)新法优于旧法3、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 裁定;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旧的特另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4、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 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就 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 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5、 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关系,不能作为处理合同纠纷、合同结算的依据。

只有在合同明 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 、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II事行为能力)和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

10、 诉讼代理人不要求必须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

11、 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委托授权书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 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2、 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被代理人死亡代理行为不终止)13、 委托代理人为被 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 意;事前没有取得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知,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代理人为 自己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完整版)一建法规知识点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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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法律体系:①宪法:组织法、选举法、自治法②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③行政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④经济法: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⑤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⑥刑法2.法的形式:①行政法规:《XXX条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②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地名XXX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③部门规章:《XXX规定》、《XXX办法》④地方政府规章3.商标专用权包括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4.下列人员可委托为诉讼代理人: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①代理期届满、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3.法定代理、制定代理终止: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4.无权代理: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5.表见代理——特别构成要件:①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②须本人存在过失;③须相对人为善意。

6.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担保方式是约定担保,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保证人(无法律直接规定)。

7.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必背知识点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必背知识点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必背知识点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1)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法。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分类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的种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3、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相对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四、建设工程物权制度1、物权的种类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土地所有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4、地役权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很重要大全

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很重要大全

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很重要大全
1.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施工合同法律责任:施工合同法律责任是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基础,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

-施工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保修期责任: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内,施工方对工程质量负责。

2.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工程招标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

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不同形式的招标方式。

-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包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
-《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针对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管理
的相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建筑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是质量管理的指导性
文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标准》等。

5.建筑设计法律法规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分别规定了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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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宪法(组织法、国籍法、选举法、区域自治法),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民法商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经济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社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

2.法的形式: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条例。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办法、规定。

3.立法法(新变):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包括: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5.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7.代理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违法事项: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8.物权的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权。

物权种类:所有权(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用益物权(①建设用地使用权、②土地承包经营权、③宅基地使用权、④地役权)、担保权(抵押、质押、留置)9.①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③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10.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 2)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续期: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使用期限的约定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11.地役权的设立: 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 2)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其产生不需要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土地上已经设立了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12.地役权的变动:1)需役地及需役地上的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及供役地上的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13.1.不动产登记生效。

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2.动产自交付生效。

例外情况: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4.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因此国有土地使用者不享有土地所有权。

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5.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16.17.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18.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的资格条件: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6个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以后不再承担责任。

19.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0.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抵押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不得抵押财产:1)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注:“四荒”土地可以抵押)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4)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22.抵押权的产生1)不动产登记生效:在建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 2)动产登记对抗:航空器、船舶、车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权的产生与抵押合同效力的区分:抵押合同自签字盖章时生效;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

23.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折价不需要通过法院;拍卖和变卖只能通过法院。

24.抵押清偿顺位: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时,依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25.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26.留置权:法定权利。

只能是动产。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标的物。

27.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

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Z3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28.工伤保险强制险。

29.建筑工程一切险主体:投保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范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突发性事件)。

期限:起点:动工日或抵运日,终点:验收合格日或实际占用日。

限制: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30.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Z3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3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3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3.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34.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抄家)、驱逐出境。

35.串通投标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强令冒险作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1Z3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36.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范围:1)限额以下小型工程:①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②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

2)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房屋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已获批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注意:办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37.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8.施工许可证有效期:1)一般有效期:3个月。

2)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39.1)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2)恢复施工: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3)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40.开工报告:1)有效期:6个月;2)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Z3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41.将“劳务分包”改为“施工劳务”,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

42.1)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2)但是,当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向合同相对方(即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主张权利,甚至可以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43.劳务分包不能再分包。

1Z3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44.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3年。

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

45.不予注册的情形: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年龄超过65周岁;46.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除外情况:(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原则上不得更换。

除外情况:(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1Z2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47.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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