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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监察部下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财会[201x]1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等文件规定,为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保证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增强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岗位意识,建设一个学习型、富有凝聚力、战斗力的财会队伍,更好地为学校事业服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计委派制范围第二条学校各院、系(所、中心)、后勤以及企业化管理的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均纳入实行委派制范围。
第三章会计委派工作的管理体制第三条会计委派工作领导小组为此项工作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财务的校长兼任小组组长,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后勤处及各院系的负责人兼任小组成员。
计财处负责会计委派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计财处负责对委派人员的管理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对委派会计人员的资格审查;(二)负责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三)负责对委派会计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如实记录其工作中执行财经纪律、法规的情况;(四)监督、检查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定期进行会计业务、工作业绩考核;(五)负责落实会计人员定期轮岗,监督轮岗人员财务工作交接;(六)结合业务业绩考核,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奖惩等;(七)负责办理会计资格证书年检等工作,办理其他与会计委派有关的工作第五条会计委派工作的具体形式:会计委派领导小组代表学校向受派单位委派会计人员,并颁发《委派证书》。
(一)委派会计主管或部分会计人员,对被委派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二)在财会人员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可采用委派与指导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院系的具体情况,相应采用指导为主、委派为辅或委派为主、指导为辅的方式;(三)对于会计委派人员,也可根据情况灵活采用全日制委派与非全日制委派的方式。
委派会计 管理制度
委派会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委派会计的管理,保证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财务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委派会计是指公司委派专业会计师事务所或个人负责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委派会计的具体人员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委派会计应当具有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熟悉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委派会计应当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准则,保守公司财务信息,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第二章委派会计的职责第六条委派会计应当认真执行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按照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准确、全面地记录和报告公司的经济业务。
第七条委派会计应当负责编制和报送公司的财务报表,确保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委派会计应当及时进行财务核算和分析,为公司的管理决策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支持。
第九条委派会计应当认真履行税务申报和报送工作,确保公司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第十条委派会计应当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检查,并按照审计结果及时整改。
第三章委派会计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为委派会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保障其正常工作和学习。
第十二条委派会计有权参加公司相关会计培训和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委派会计应当定期向公司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主动沟通与公司管理层、财务部门的关键事务。
第十四条委派会计有义务保守公司的财务机密,不得将公司的财务信息用于个人或他人利益。
第十五条委派会计有义务及时熟悉公司的新政策、新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自己的工作符合最新要求,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委派会计的管理制度,明确委派会计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委派会计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给予表扬或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财务检查制度,对委派会计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相关部门和公众对委派会计的监督和投诉。
会计主管委派实施方案
会计主管委派实施方案
在任何组织中,会计部门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会计主管作为会计团队的领导者,需要制定有效的实施方案,以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本文将讨论会计主管委派实施方案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地执行这一方案。
首先,会计主管委派实施方案对于整个会计团队的运作至关重要。
通过委派实施方案,会计主管可以将工作任务分配给合适的团队成员,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团队的工作效率,还可以增强团队成员的责任感和成就感。
其次,会计主管委派实施方案可以帮助团队成员更好地理解自己的工作任务和责任。
通过清晰地定义每个人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会计主管可以帮助团队成员更好地理解自己在团队中的定位,从而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这样可以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执行力,有利于整个团队的协作和合作。
最后,会计主管委派实施方案可以帮助会计主管更好地管理团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
通过将任务分配给合适的团队成员,会计主管可以更好地监督和跟踪团队的工作进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并且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总的来说,会计主管委派实施方案对于会计团队的运作至关重要。
通过有效地委派工作任务,会计主管可以提高团队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执行力,有利于整个团队的协作和合作。
因此,会计主管应该认真制定并执行委派实施方案,以确保团队的顺利运作和持续发展。
XX保险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委派管理暂行办法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委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监督管理,增强财会工作的独立性,维护公司统一法人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实行委派制。
即分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人视同公司总部人员管理,由总公司直接考核、任免和确定薪酬。
分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人,直接对总公司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总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人。
分公司管理的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分公司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相应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分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二)根据国家有关财会法律、规章和总公司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分公司财务会计规章制度;(三)组织分公司财务收支,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审批所属机构年度财务预算,监控预算执行情况,考核预算执行结果;(四)编制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按照规定报送各种会计报表;(五)组织管理分公司资金控制和调度,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六)协调公司内外财务关系,配合监管部门、税务机关、中介机构等对分公司进行的各项财务检查和年审;(七)组织分公司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确保财务信息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八)进行财务管理和分析工作;(九)负责本分公司财会人员的培训、业务管理和考核工作;(十)负责分公司计划统计和单证管理工作;(十一)组织开展其他财会管理工作。
第五条分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人的权限:(一)依法组织、检查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二)制止、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三)参与分公司与财务有关的重大决策活动;(四)对本分公司的会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并对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工作提出建议;(五)向总公司有关部门及时报告本单位的重大财务事项或违法违纪事项;(六)总公司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六条分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人按规定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主要对总公司负责,同时对分公司负责。
主管会计委派制实施细则
主管会计委派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健全会计监督制度,提高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防范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XX省农村信用社财务规则实施办法(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联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社(营业部)主管会计委派制,是指县联社向辖内信用社(营业部)委派主管会计,委派的主管会计在授权范围内依据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县联社内部管理制度,对派驻的信用社(营业部)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条委派主管会计人员选拔任用可采取选任、考试录用和竞聘等方式,具体由联社人力资源部确定。
委派主管会计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和亲属回避制度。
委派主管会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交流、岗位轮换,原则上在同一信用社(营业部)连续任岗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章委派主管会计人员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委派主管会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品德端正,坚持原则,敬业爱岗,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二)原则上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大专(含)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三)具备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金融业务、财经政策法规和农村信用社财会制度,熟练掌握财会专业技能,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四)从事农村信用社工作两年以上,能胜任主管会计工作,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五)综合能力较强,业务成绩突出者,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提任委派主管会计:(一)在农信社工作期间,出现过重大工作失误的;或在上一年度工作考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二)有赌博、吸毒、涉黄及其他各种违反社会道德等不良行为的;(三)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的,有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等经济问题的;(四)个人负有较多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有责任贷款未落实的;(五)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从事第二职业的。
会计主管委派制暂行规定
会计主管委派制暂行规定1. 引言在公司、企业等组织中,会计部门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包括财务报表编制和财务管理。
在这些岗位中,会计主管作为部门的核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如何合理、科学地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成为了企业日常管理中必须关注的问题。
本文旨在从现有情况和实践中一些经验,对会计主管委派制的暂行规定进行探讨,以期提高企业会计主管委派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现有情况在公司、企业等组织中,通常存在着会计主管向下委派工作的情况。
根据不同的业务和组织机构,会计主管委派的工作内容也有所不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财务数据采集和处理财务数据采集和处理是会计主管委派的重要工作之一。
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主管通常将财务数据采集、账务核对和凭证填制等工作委派给下属。
在此过程中,会计主管要对下属的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控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2 财务报表编制和审计财务报表编制和审计是企业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会计主管需要委派的工作之一。
会计主管通常将财务报表编制和审计的工作委派给下属,同时要求下属根据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3 资产管理资产管理是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中必须关注的问题,也是会计主管需要委派的工作之一。
会计主管通常将资产管理的工作委派给下属,要求下属对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和保护,确保资产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 经验对于会计主管委派制的实施,需要以下经验:3.1 委派须得当在实施委派制时,必须根据业务需要和人员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同时,委派时要明确每个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分工合理。
3.2 监督必须到位在委派工作后,会计主管必须对下属的工作进行严格监督和控制。
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3.3 培训与提高会计主管应该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提高,在实际操作中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提升员工的业务水平和质量意识。
4. 会计主管委派制实施规定基于现有情况和经验,制定会计主管委派制实施规定,有助于企业建立起更加规范和科学的会计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会计主管委派制暂行办法
会计主管委派制暂行办法背景作为企业的核心部门,财务部门负责着公司的各类财务、会计、税务等事务,也是企业内部监管和外部合规的重要保障。
在这样一个角色中,会计主管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不仅需要承担会计核算、财务分析、税务筹划等职责,还需要领导团队,协调内外部资源,确保公司的合法运营。
然而,因为工作量的原因,或者因为个人能力或经验不足,有些会计主管难以有效地管理团队,落实部门职责,导致公司的财务、税务出现问题,甚至会对公司的经营结果造成重大影响。
因此,企业需要对会计主管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承担职责的有效性和专业性。
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可以通过实施会计主管委派制度来提升财务部门的管理效能,保障财务稳定和安全。
会计主管委派制暂行办法会计主管委派制是指由企业依据一定的规定和程序,选派或调整公司内部人员担任会计主管,赋予其管理和领导团队的职能,确保公司财务、税务的安全和合规。
具体来说,会计主管委派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派条件委派会计主管的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会计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2.熟悉国家税收政策和财务报表编制规则,熟悉相关软件的操作;3.具有五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其中三年及以上管理工作经验;4.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领导团队;5.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诚信度,清楚了解公司财务、税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委派程序委派会计主管应遵循以下程序:1.企业应根据公司的业务特点和管理需求,积极筹划会计主管委派工作,制定委派方案,明确委派条件和流程;2.企业应向全公司通告会计主管职位空缺,并告知员工申请程序和资格要求;3.公司应设立委派小组,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和面试;4.公司应公示面试结果,在确定最终人选后,签订工作协议并制定工作目标和管理指导计划;5.委派的会计主管应当参加公司的管理层会议,并按照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履行职责。
三、委派期限和管理1.委派的会计主管的任期为两年,期满后公司应重新制定委派方案,开展重新委派过程,也可以续委;2.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包括评估会计主管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和管理质量等;3.公司应为会计主管提供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机会,帮助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职业技能。
委派会计制度
委派会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明确委派会计职责,规范委派会计管理。
依据《武警交通部队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第十一章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委派会计任免和管理(一)委派会计由工程处任免,军事、后勤实力在处机关,其工资、奖金由处机关统一发放,晋职(级、衔)、调动、转业由工程处直接管理。
(二)委派会计在同一个项目的任期一般为2-3年,超过最高任职期限的,进行岗位轮换。
第二条委派会计任职条件(一)大专以上学历(二)有从业资格证书(三)有较强的业务技能(四)有较强的职业道德(五)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第三条委派会计职责(一)代表处机关开立和管理项目工程处机关账户,并依据处机关请款报告批复情况从工程处机关账户向项目账户办理拨款(项目暂只开设一个账户的,该账户首先为工程处机关账户)。
(二)代表处机关行使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及有关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处机关收交项目按规定应交纳的管理费、折旧费和劳务队伍履约保证金等有关正常上交费用,上交费用时无需委派所在项目部主官同意。
(四)负责项目日常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五)负责银行账户和库存货币资金的管理。
(六)按时上报各种报表,真实准确反映项目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七)按月对所在项目的经营状况进行盈亏分析,并保证盈亏分析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可用性。
(八)对项目的财务工作负全面责任,积极配合所在项目部工作,为项目部建设出谋划策,日常生活、工作上要服从项目部管理。
(九)坚持请款报告制度,每笔资金的开支都必须执行先请款后开支制度,并严格按请款报告审批金额执行。
(十)监督各种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十一)每半年向处后勤室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情况,每年到处机关“述职述学述廉”一次。
对于项目超付工程款等违规情况和重大经济风险可随时以任何方式向处机关汇报。
(十二)指导中队做好成本辅助核算工作。
第四条委派会计的奖惩(一)委派会计享受处机关干部的同等待遇,委派会计的奖金与项目效益、工程处效益和工作考核情况挂钩。
33_关于实行会计委派制度的暂行办法
关于实行会计委派制度的暂行办法(沪中船财字[2001]339号)一、总则为了深化内部改革,强化管理,完善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而实行会计委派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会计委派的范围1、公司各事业部、分厂、部门的主办会计或财务科长;2、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财务主管或财务科长;3、公司控股单位的财务主管或财务科长;4、公司认为需要委派的其他下属单位的财务主管或财务科长。
三、委派会计的条件1、委派会计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业务素质,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委派会计必须具有财经类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含中级)任职资格,或者具有五年以上财会工作经验并具有较强的处理业务问题的能力。
3、委派会计上岗前必须接受相关知识的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委派会计的岗位职责1、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填制或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确保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对受派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分析,提供公允的财务信息。
2、对受派单位财务状况、资金状况、生产经营状况、效益状况等进行管理、监控,对审核、签署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3、对受派单位的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和分管领导请示汇报,以保护公司资产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协助受派单位负责人并具体组织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核算、控制和考核,督促其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开支,提高经济效益。
5、协助受派单位负责人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管理制度,在负责范围内规范相关人员的会计准则,使之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6、严格遵守受派单位的规章制度,当好受派单位负责人的参谋,积极参与受派单位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协助其开拓市场,为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调整好内外各种经济关系。
公司财务主管委派管理办法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公司委派财务主管管理办法(试行)为切实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保证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委派财务主管在企业经营和发展中的作用,加强委派财务主管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任职要求第一条财务主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原则性强,有强烈的责任感、事业心;(二)具有较全面的财务专业理论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会计师职称,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三)能够准确理解掌握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熟悉公司的业务流程,有一定的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五)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岗位工作需要。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委派程序第二条公司财务部为财务主管的委派机构,负责财务主管的派出和日常管理工作.委派财务主管实行双重领导,既对公司财务部负责,又对任职单位负责。
财务管理专业工作和资金调度上绝对服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第三条委派财务主管的候选人由财务人才信息库中择优产生,派驻单位亦可以推荐。
财务部在对候选人综合评估后提出委派人选建议,并征求人力资源部、经监部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总会计师、总经理确定,由人力资源部行文委派聘任。
委派财务主管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四条财务主管的岗位职责如下:(一)认真落实公司的各项规定和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派驻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及时准确上报月度、季度、年度报表及预算方案等.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出现潜亏,严格按财务规定计提各项减值准备。
严格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做好资产盘点、往来核对等基础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实一致。
规范确认当期收入,及时结转、分摊当期成本费用,合理预估未取得入账依据的收入、成本。
XX银行支行委派会计主管管理办法
XX银行支行委派会计主管管理办法附件:XX银行支行委派会计主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机构内部管理,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监察部《关于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XX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派会计主管”,是指XX银行各分行向其辖属支行(含各二级支行或网点,下同)委派的会计负责人,委派会计主管直接隶属于分行并向其负责。
分行辖属支行设有二级支行或网点的,其会计主管由分行直接委派。
第三条支行行长在委派会计主管的协助下对本支行会计工作负责,支行会计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分行会计运营部管理,分行委派会计主管协助支行长开展工作,组织支行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及会计操作规程,防范操作风险。
第四条委派会计主管的薪酬由分行统一管理,会计业务接受分行领导。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全行委派会计主管的管理。
(一)制定委派会计主管管理办法,明确委派会计主管任职资格、岗位职责和业务考核等管理要求;(二)制定全行统一的委派会计主管工作规范和指引;(三)负责全行委派会计主管业务培训的管理;(四)监督、检查分行委派会计主管管理情况及履职情况。
第六条分行会计运营部负责分行委派会计主管的管理。
(一)根据总行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分行业务特点,制定分行委派会计主管管理实施细则;(二)结合分行业务特点,细化分行委派会计主管工作规范和工作指引;(三)会同分行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委派会计主管选拔、准入、委派、轮岗和退出等相关工作;(四)会同分行人力资源部确定委派会计主管考核和薪酬发放;(五)对委派会计主管工作进行管理、督导和检查,按月召开会计主管例会;(六)协调分行相关部门及各分支机构解决会计主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七)负责对委派会计主管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章准入和退出第七条委派会计主管应具备的任职条件:(一)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柜面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全局观念,具有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五)从事银行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六)无不良记录。
公司财务主管委派管理办法范文
XXX公司财务主管委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资产监管和财务监控, 有效促进公司战略实施, 保障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 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 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 有效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规范其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 有力的推进集团财会队伍建设。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关要求, 公司对子公司实施财务主管委派制度,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主管, 是指各子公司根据组织机构设置的负责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委派人员的原有身份不变, 其薪酬由派驻子公司按照不低于部门同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原岗位工资)。
第四条委派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在同一子公司, 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如连任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五条各子公司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主管职位, 由公司委派符合条件的财务主管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由公司委派的在子公司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符合财务主管任职资格和条件的, 可以兼任财务主管。
第六条各子公司财务主管的任免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一)民品发展部向人力资源部报子公司财务主管需求信息。
(二)人力资源部与财务审计部协商确定候选人, 报民品发展部。
(三)由民品发展部报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 并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确定被委派人员。
(四)民品发展部将被委派人员报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条公司规模较小, 不设置财务领导岗位的, 应设置主管会计岗位, 委派程序同财务主管。
第八条担任财务主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一般应当具有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 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四)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 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 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 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 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会计委派制管理暂行办法
会计委派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内控监督机制,发挥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保障利润中心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防范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委派制,是计划财务部经总经理授权,向各利润中心委派会计人员,委派的会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依据会计政策、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派驻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条委派会计必须定期不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避免长期在同一派驻机构工作的情况,轮岗时间暂定为二年。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组织管理第四条委派会计人员对计划财务部负责,计划财务部建立委派会计人员工作情况档案,统一对委派会计进行业务管理和业绩评价。
第五条委派会计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个人福利待遇等全部集中计划财务部。
第六条委派会计实行竞聘上岗,由计划财务部推荐,根据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行聘任和解聘。
派驻单位的一切业务经营指标不得与委派会计经济利益挂钩,以保证其独立行使监督职能。
第七条委派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派驻机构负责人和计划财务部监交下办理移交手续,没有交清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三章委派会计人员的条件第八条委派制会计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 思想品德端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具有中专(含)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三)熟练掌握会计专业技能,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四) 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身体健康,能胜任会计工作,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第四章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第九条委派会计的核算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二) 参与编制和执行派驻机构财务收支计划;(三) 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审核和处理派驻单位会计业务,审核和填报各类会计、统计报表,保证报表数字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会计主管委派制暂行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会计主管委派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对所属二级单位的财务管理,理顺学校财务与二级单位财务的关系,健全二级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会计主管委派制是指独立核算二级单位财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由学校委派,并实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学校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全校财务会计工作,并负责全校二级单位财务会计主管人员的委派和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与培训。
第四条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须坚持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不变、会计人员法律责任不变与会计财务隶属关系不变的原则。
第二章会计主管的任职资格第五条会计主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好的思想素质,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能独立完成工作计划和总结,并能提出分管业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派驻单位开展会计工作。
(四)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无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会计主管的管理第六条会计主管实行岗位聘任制。
聘用期一般为1-3年,会计主管在同一单位不得连任。
第七条会计主管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
会计主管应根据需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或轮岗,对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主管,就地免职。
第八条会计主管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所派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不得派往该单位任职。
第九条委派的会计主管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报告制度。
会计主管应向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汇报如下事项:(一)派驻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二)派驻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的计划执行情况;(三)派驻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四)派驻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五)派驻单位帐户设置情况和银行存款使用情况;(六)派驻单位收费和票据使用情况;(七)其它履行职责的情况。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 编辑整理: 转账支票填写编辑:王菲文章来源:新浪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是加强会计监督和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2000年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在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继续试行会计委派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现就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必要性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会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但由于会计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原因,目前会计工作中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些单位领导人干扰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授意、指使、强令篡改会计数据,假造账册,账外设账,转移国家资产,偷逃税收,甚至贪污贿赂,侵吞公款;一些会计人员不坚持原则,不正确履行职责,为违纪违法行为提供方便,有的甚至与单位领导人串通一气,通谋作案。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会计职能的发挥和会计信息质量,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源头之一。
从近几年查处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看,大量地涉及会计监督和管理问题。
所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会计监督和管理,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相继开展了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
主要做法是,从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入手,由政府部门或产权单位作为所有者,向国有单位或集体企业委派会计人员,受委派人员代表委派部门监督被委派单位的会计行为和经济活动,并在业务上受被委派单位领导,通过会计核算参与其内部管理。
有限公司会计主管派驻(委派)办法
会计主管派驻(委派)办法0 目的为加大集团公司的宏观调控力度,规范内部经济行为,强化会计监督职能,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管理作用,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1 范围本程序适用集团公司本部和所属各单位。
2 引用标准依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3术语和定义会计主管派驻(委派)制是由集团公司对所属单位(下称被派驻或委派单位)的会计主管(下称被派驻或委派人员)直接进行派驻(委派),被派驻(委派)人员受集团公司总会计师的垂直领导,对集团公司总会计师负责。
日常业务受集团公司财务部指导。
4 职责和权限4.1 总经理负责批准、发布、实施本管理程序。
4.2 集团公司财务部为主管部门,负责本程序的制定、修改、解释。
5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5.1 被派驻(委派)人员的条件、方法、程序5.1.1 被委派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5.1.1.1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被派驻(委派)人员要以身作则,克已奉公,遵纪守法,坚持原则。
一方面要摆正位置,胸襟坦荡,秉公办事。
另一方面以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按规章制度处理会计事项;客观公正地提报财务报告,对内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对外提供真实有用的财务会计信息。
5.1.1.2 精通政策,善于协调。
委派人员必须熟悉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既要知法依法、知章循章,以要自觉宣传财经法规,提高法制观念;同时还要善于协调处理好与单位领导、各职能部门、其他会计人员以及税务、金融等方面的关系。
5.1.1.3 持有会计证,具有助理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资格,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5.1.1.4 在基层工作三年以上,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5.1.1.5 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5.1.2 派驻(委派)程序:由总会计师提名,人事部门考核并征求被派驻(委派)单位意见,由总经理聘任。
某某银行会计主管委派制实施细则
某某银行会计主管委派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某某银行的内控管理,完善内控监督机制,提高全行运营质量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我行的实际情况,特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会计主管委派制”是指总行运营管理部派到支行负责会计管理和监督的专职人员。
总行对各分支行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度,总行委派会计主管的人事关系隶属总行,向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薪酬由总行统一考核支付。
第三条委派会计主管的主要任务是代表总行运营管理部到分支行做好业务监督、监督分支行严格执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及会计操作规程,规范支行的柜面业务,正确组织会计核算,防范操作风险。
第二章委派会计主管的任职资格第四条委派会计主管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规从事会计工作,没有违规违纪记录;(二)从事银行会计工作满3年,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遵守会计职业道德;(三)具有较全面的银行会计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内部管理实践经验,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坚持秉公办事;第五条委派会计主管具备的基本业务素质:(一)业务能力:熟悉掌握监管政策及我行的各项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风险点做到重点把控,严控风险的发生;(二)业务技能: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基础,熟练掌握业务操作流程。
第三章委派会计主管聘任程序第六条委派会计主管实行聘任制。
第七条委派会计主管聘任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聘任程序分为公告、资格审查、竞聘及委派。
(一)公告。
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和运营管理部依据委派会计主管需要数量,以公告的形式在全行范围内进行公开,凡符合委派制会计主管任职条件的会计人员,可以采取本人自荐、分支行推荐、总行推荐等三种形式参加竞聘。
(二)资格审查。
总行人力资源部和运营管理部根据委派制会计主管任职条件和竞聘人选“德、能、勤、绩”等方面的现实表现,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参加公开竞聘入围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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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管委派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对所属二级单位的财务管理,理顺学校财务与二级单位财务的关系,健全二级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会计主管委派制是指独立核算二级单位财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由学校委派,并实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学校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全校财务会计工作,并负责全校二级单位财务会计主管人员的委派和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与培训。
第四条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须坚持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不变、会计人员法律责任不变与会计财务隶属关系不变的原则。
第二章会计主管的任职资格第五条会计主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好的思想素质,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能独立完成工作计划和总结,并能提出分管业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派驻单位开展会计工作。
四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无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会计主管的管理第六条会计主管实行岗位聘任制。
聘用期一般为1-3年,会计主管在同一单位不得连任。
第七条会计主管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
会计主管应根据需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或轮岗,对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主管,就地免职。
第八条会计主管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所派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不得派往该单位任职。
第九条委派的会计主管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报告制度。
会计主管应向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汇报如下事项一派驻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二派驻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的计划执行情况;三派驻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情况;四派驻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五派驻单位帐户设置情况和银行存款使用情况;六派驻单位收费和票据使用情况;七其它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条委派会计主管人员编制在学校,享受科级干部待遇,工资、津贴、福利等由学校发放和管理。
会计主管不得在派驻单位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和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会计主管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依据。
由考核小组按年度对会计主管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有职业道德、制度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财务管理工作等。
考核小组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及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派驻单位相关领导组成。
年度考核为优的会计主管,按1。
5倍发放业绩津贴。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会计主管,按50发放业绩津贴。
15第十二条委派的会计主管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奖励一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系统、完整、规范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二在组织经济核算方面,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的;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制止违法行为,防止或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四有其它突出事迹或模范事迹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委派资格;情节严重的,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丧失原则,对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加以制止或不向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纪检部门等报告,造成国家或单位经济损失的;二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和单位造成财产、资金损失的;三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违反财务规章制度,搞虚假核算,造成单位财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四违反规定接受派驻单位给予的报酬或福利,或向派驻单位报销与业务无关的费用,影响恶劣的;五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失误的;六事业心不强,不注重政治和业务学习,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不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的;七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