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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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天津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255,191,0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
127,127,0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127,127,0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
127,127,0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127,127,0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127,127,0
R/村
城中村
城市内的以农村居住点、生产为主的用地
204,204,102
Rs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中小学用地、幼儿园用地
255,127,255
255,191,0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255,191,0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
255,191,0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255,191,0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255,223,127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255,223,127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255,2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27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基础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建设年代为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

天津工业用地用途分类

天津工业用地用途分类

天津工业用地用途分类天津市作为中国北方重要的工业城市,拥有丰富的工业用地资源。

根据天津市《工业用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工业用地用途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般工业用地、重要工业用地、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地区工业用地、其他工业用地。

一般工业用地是指用于各类一般工业项目的用地,包括传统制造业、轻工业、加工制造业等。

天津市作为重要的工业基地,拥有大量的一般工业用地资源,这些用地通常分布在城市的工业园区、开发区以及工业集聚区。

这些一般工业用地通常拥有较好的基础设施和交通条件,可以满足企业的生产、加工和制造需求。

重要工业用地是指用于重要的战略性产业和关键领域的用地,包括能源、化工、冶金、航空航天、机械制造等领域。

这些重要工业用地通常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和环保标准,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定。

天津市的重要工业用地主要集中在河北区、塘沽区、滨海新区等地,这些地区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化工原料等资源,适合发展重要工业项目。

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地区工业用地是指位于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地区的工业用地,主要用于生态友好型、清洁型和绿色型的工业项目。

天津市拥有不少优美的风景名胜区,这些地区不仅适合发展旅游业,还可以用于发展一些环保型和生态型的工业项目,比如环保科技园、绿色制造企业等。

其他工业用地则是指不属于上述几类用途的工业用地,包括一些特殊用途的工业用地,比如仓储物流用地、研发试验用地、中小微企业用地等。

这些用地通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规划和开发,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和地方产业政策进行定制化开发。

综上所述,天津市的工业用地用途主要包括一般工业用地、重要工业用地、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地区工业用地和其他工业用地。

这些用地类型各具特点,可以满足不同类型的工业项目的发展需求。

未来,随着天津市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和调整,工业用地的用途也将不断发生变化,为天津市的工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199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6年12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三节国有土地使用第四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第五节土地储备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经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严格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08•【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施行日期】201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58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720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846号)有效期即将届满,一并与《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6〕919号)合并修改,现将合并修改后的《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范围表2.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审核表3.天津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簿2013年11月8日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部令第40号〕、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部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

三、登记的房地权利(一)下列房地产权利的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当事人应申请登记:1.建设用地使用权;2.宅基地使用权;3.农用地使用权(不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4.房屋所有权;5.房地产抵押权;6.集体土地所有权;7.地役权等。

天津市土地细分编制规程

天津市土地细分编制规程

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编制技术规程(试行)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〇一〇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编制技术要求 (1)第一节土地细分 (1)第二节现状调查 (1)第三节用地功能和指标 (1)第四节绿地 (2)第五节公共设施 (3)第六节道路交通 (3)第七节市政工程 (3)第八节城市安全 (3)第九节地下空间 (3)第三章成果内容 (3)附件: (5)附件一:现状调查内容 (5)附件二:土地细分导则文本内容 (12)附件三:图则 (14)附件四:土地细分导则说明书 (19)附件五:成果版式 (27)附件六:电子数据标准格式 (30)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落实和实施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编制土地细分导则的内容、深度,制定本规程。

第1.0.2条土地细分导则是按照控规的控制要求,分解控规单元的总体控制指标,落实规划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和黑线的位臵,并作为城乡规划管理依据的行政措施。

第1.0.3条本规程与本市控编制规程的适用范围一致。

第二章编制技术要求第一节土地细分第2.1.1条确定地块的范围、性质应与已出让地块的边界、性质保持一致。

第2.1.2条保证每个地块至少与一条道路相毗邻,地块的规模和形状应满足其使用功能和有关技术要求。

第2.1.3条公益性公共设施、交通、市政、城市安全设施和公共绿地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地块性质划分至小类。

第二节现状调查第2.2.1条采用现势地形图和数据,以宗地为单位对土地使用情况、建筑使用情况、居住人口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功能、服务范围以及对环境影响等情况进行现状调查与分析。

(详见附件)第2.2.2条对已批未建、已拆未建、已核发规划许可以及近期有条件开发改造的用地进行核查与统计。

第三节用地功能和指标第2.3.1条地块是土地细分导则研究的基本单位, 须满足和分解控规单元主导功能和建筑总量的控制要求,确定地块控制指标和要求。

第2.3.2条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指标,提出配套设施项目的配臵等控制要求。

天津规划管理条例

天津规划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具体的格式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能;(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发展条件,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六)城市特色,即分析本辖区的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发展优势,挖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城市特色营造的途径和方法;(七)其他专题研究。

(整理)天津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整理)天津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255,255,0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基础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建设年代为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
255,223,127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255,223,127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设施用地。含社区服务医疗站和体育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
255,191,0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255,191,0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
255,191,0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255,191,0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127,127,0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127,127,0
R/村
城中村
城市内的以农村居住点、生产为主的用地
204,204,102
Rs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中小学用地、幼儿园用地
255,127,255
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附件1
价值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与管理体系、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导则的应用
专项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有关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对照表(2020年7月整理).pdf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对照表(2020年7月整理).pdf

C34 C36 C6
Rs C61 C63
《天津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类别名称
调整说明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仅包括其中的幼儿园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政府控制以保障基础民生
需求的服务设施)
居住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中小学用地)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交通指挥中心、交
学海无涯
类别代码 大中 小 类类 类
C22 C31 C32 C33 C23 C1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C65 M4 C3
C4
娱乐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
C35
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C36
康体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
C41
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W1
用地
储用地
W3
普通仓库用 地 堆场用地 物流用地 普通仓库用 地 堆场用地
仅包括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 全隐患的仓库、堆场、物流用地
仅包括对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 全隐患的仓库、堆场、物流用地
调整说明
增加私立学校、私人诊 所、宠物医院用地等新 内容
新标准依据工业具体条 件及国家关于水、大气、 噪声环境保护的规定与 指标确定中类划分
调整说明
中小学用地归入 A3 教育 科研用地
包括保障性住宅用地
类别代码 大中 小 类类 类
R32 A
A1
A2 A21 A22
A3
A31
学海无涯
国家《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类别名称
内容
类别代码 大中 小 类类 类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规法字〔2011〕49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法字〔2011〕492号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11年6月9日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土地细分导则的制定、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细分导则的制定和实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细分导则,是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对地块用地性质、使用强度等规划指标进行控制,确定公益性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公共绿地等用地的规模、范围和强制性控制要求的行政措施。

第四条土地细分导则是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土地出让和转让方案制定的直接依据,建设项目审批应当符合土地细分导则。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区县土地细分导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土地细分导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细分导则,应当委托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并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土地细分导则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经费。

第八条土地细分导则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单元和街坊的控制要求,提出地块具体规划控制要求。

土地细分导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地块的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和兼容性要求。

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1994年修正)

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1994年修正)

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199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5.25•【字号】•【施行日期】1992.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1991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利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的城市发展必须严格控制规模,促进生产力的人口的合理布局。

外环线绿化带以内的地区,严格控制人口的机械增长和占地多、耗能高、运量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确定、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港务局的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分别主管本开发区、保税区和港区范围内责任管理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接受所在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港务局的规划管理部门管理权限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七条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土地分类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土地分类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土地分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8.20•【字号】津国土房籍[2006]880号•【施行日期】2006.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土地分类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6〕880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各直属单位:为做好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分类,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规范土地分类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土地类别”是指全国《土地分类》表中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中的编号及名称;“土地用途”是指全国《土地分类》表中的含义。

二、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出让(包括现状补办出让)、土地划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临时用地审批、土地和房产登记、商品房销售许可等国土房管工作中涉及土地类别的,要按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的规定,原则上填写到三级类。

三、考虑我局职责涉及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两个主管部门,为方便工作,分别制定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到《土地分类》的对照表“土地分类对照表一”、《土地分类》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对照表“土地分类对照表二”。

涉及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需要进行土地分类对照的,按上述两表执行。

四、本通知下发后,对于“公建”、“综合用地”等不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应由规划部门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规范。

五、本通知下发前,对“公建”、“综合用地”等不规范土地分类的,原则上按照规划批准方案,结合实际用途确定。

若涉及现有土地使用者权益,需要经得现土地使用者的书面同意。

六、“高尔夫球场”。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地字[2006]180号)中的“高尔夫球场用地”,对应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中的“高尔夫球场”。

天津市 土地使用导则

天津市 土地使用导则

天津市土地使用导则1.引言1.1 概述天津市作为中国的一座重要城市,土地资源的使用和规划显得尤为重要。

土地使用导则,作为一种指导性文件,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规划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天津市土地使用导则的实施情况以及对土地使用政策的分析和总结。

首先,本文将对天津市土地使用导则的概述进行阐述。

土地使用导则是指在规划建设过程中,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土地资源的分布状况,科学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土地使用政策和规定。

天津市土地使用导则的实施旨在统一土地利用标准,优化土地配置,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其次,文章将介绍天津市土地使用导则的结构和内容。

由于该导则涉及领域广泛,因此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将分析土地使用现状,包括土地的总体规模、用途分布以及不同区域的特点。

然后,我们将探讨土地使用政策,包括土地开发、建设用地规划和农村土地利用政策等。

这些政策将影响到土地的开发利用方式,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作用。

最后,文章将对天津市土地使用导则的实施效果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通过对土地政策的分析和总结,我们可以评估现行政策的优点和不足之处,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建议。

这些建议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综上所述,本文将全面介绍天津市土地使用导则的概述部分,旨在通过分析土地使用现状和政策,为优化土地利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信息:文章的结构是指文章整体的框架和组成部分,它对于文章的逻辑性和条理性至关重要。

本文的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首先是引言部分,引言部分是文章的起始部分,主要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

- 概述部分可以简要介绍天津市土地使用导则的背景和重要性,引起读者的兴趣。

- 文章结构部分可以提前预告整篇文章的组成部分,帮助读者理解文章的整体框架,也便于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定位所需信息。

隋雅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隋雅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隋雅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津03行终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静吕本文刘金玲【审理法官】李静吕本文刘金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隋雅男;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联发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隋雅男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联发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隋雅男【当事人-公司】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联发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魏云涛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吴晓利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李海彦天津承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云涛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吴晓利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李海彦天津承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云涛吴晓利李海彦【代理律所】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天津承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隋雅男;联发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修正)第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滨海新区规自局具有作出涉案规划验收行为的主体资格与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修正)第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滨海新区规自局具有作出涉案规划验收行为的主体资格与法定职权。

被上诉人滨海新区规自局收到涉案项目的规划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审第三人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程序合法。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津规资名城发〔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津规资名城发〔2024〕53号各区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工作要求,加快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存量资源盘活,我局制定了《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3月31日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工作要求,加快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存量资源盘活,推动产业焕新和城市更新,有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总体要求(一)适用范围经调查认定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的低效用地以及市级盘活存量协调机制认定的存量资源可享受本支持政策。

新供应土地不在适用范围。

(二)实施方式和主体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开发、联合、入股以及转让、置换等多种方式进行盘活利用。

涉及多个权利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可依法委托产权单位或指定的权利人作为实施主体。

由原产权单位(或产权人)授权的运营主体,或由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平台公司依法依规取得不动产权或运营权后,也可作为实施主体。

二、加强规划统筹(三)鼓励现状用地混合利用现状用地混合利用是指单宗土地上有两种及以上土地用途混合,以地上建筑面积最大的土地用途确定主导用地性质,且主导用地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小于50%。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对照表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对照表
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它非建设用地等
E1
水域
E1
水域
E11
自然水域
E12
水库
E13
坑塘沟渠
E2
农林用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E2
耕地
E3
园地
E4
林地
E5
牧草地
E9
其它非建设用地
E7
弃置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为区域服务的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D
特殊用地(不包括外事用地)
原标准D2外事用地纳入本标准A8外事用地
H41
军事用地
D1
军事用地
H42
安保用地
D2
保安用地
H5
采矿用地
E8
露天矿用地
H9
其它建设用地
增加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新内容
村镇企业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采用住建部《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建村【2014】98号)
E62
村镇企业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不包括其中的铁路客货运站、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站用地)
原标准T中的铁路客货运站、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站用地纳入本标准S3交通枢纽用地
H21
铁路用地
T1
铁路用地(仅包括其中的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T2
公路用地(不包括其中的长途客运站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仅包括其中的县道、乡道用地)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8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20日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市活力,规范本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本市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以外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修改以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兼容用地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单一性质用地可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其他性质建设内容。

第四条兼容用地应遵循“公益优先、保障安全、功能互利、环境相容”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

被兼容的建设内容不得对主要用地性质的建筑产生安全、环境、消防等负面影响。

第五条用地兼容内容包括下列情形:(一)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允许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加油加气站除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二)用地性质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小学用地、卫生防疫用地、特殊医疗用地、其他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设施用地除外),允许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加油加气站除外)、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三)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批发市场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除外),允许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四)用地性质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允许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加油加气站除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五)用地性质为公用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安全设施用地除外),允许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加油加气站除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益性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六)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除外),允许兼容生产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行政办公设施、仓储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七)用地性质为物流仓储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除外),允许兼容生产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行政办公设施、工业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修订)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修订)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9.14•【字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00.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三号)《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9月1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公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199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划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有耕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措施确保全市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派驻区域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七编证后管理第三十四章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证后管理,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线、施工过程查验和规划验收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放线进行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查验,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情况进行查验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查验部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整体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为纸质和电子文件。

第三十五章规划验线第三百九十一条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一)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1、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

2、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

3、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以及现状人防工程、市政管线的距离。

4、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九十二条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文本。

(二)放线点成果表。

包括:放线点坐标成果表、放线成果数值对比表、用地界址坐标表。

其中用地界址坐标表中的用地面积值应当在界址线闭合情况下做出。

(三)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

(四)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图。

包括:标示用地界线、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绿地、道路、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置、数据和四至距离;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与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管线等重要市政管线的距离;用地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等的位置;控制室内、外地坪和场地竖向标高的高程控制点。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能;(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发展条件,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六)城市特色,即分析本辖区的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发展优势,挖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城市特色营造的途径和方法;(七)其他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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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127,127,0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127,127,0
R/村
城中村
城市内的以农村居住点、生产为主的用地
204,204,102
Rs
中小学、幼儿பைடு நூலகம்用地
中小学用地、幼儿园用地
255,127,255
255,255,0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255,255,0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设施用地。含
社区服务医疗站和体育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 地
255,255,0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255,255,0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255,191,0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
127,127,0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127,127,0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设施用地,不
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
127,127,0
R43
儿园用地,建设年代为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
255,191,0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255,191,0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设施用地,不
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
255,191,0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255,191,0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255,255,0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基础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
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建 设年代为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
255,223,127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255,223,127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设施用地。含
附件1
天津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用地代码
用地名称
范围
颜色值
RGB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
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不包括教育、科研单位内住宅
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基础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 为主的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建设年代为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
社区服务医疗站和体育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

255,223,127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255,223,127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255,223,127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基础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 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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