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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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城市用地性质分类表

完整版城市用地性质分类表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1. 1 城市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合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要素,兼备其余有关要素。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纳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系统,共大类、中类、小类。

此中, R、 C、 M、W、 U、 S、T、 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 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依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一样要求,采用安分类的所有或部分类型。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切合表 1.1 的规定。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类型代号中小类又名称范围大类类类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邻居、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样种类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住所用地市政公用设备齐备、布局完好、环境优秀的用地R11低密度住所用地市政公用设备齐备、布局完好、环境优秀、容积率为 1 的用地R1R12商品住所用地以商品住所为主的用地R13经济合用住宅用地包含以低收入者教工、公事员等特定人群为供给对象的住宅用地R R14廉租房用地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给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用地R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备和服务设备用地。

如托公共服务设备2儿所、少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积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巷子、道路用地3小胡同及泊车场等用地R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公共设备用地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备的用地,不包含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备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集体等机构用地C2CC3C4C5C11市属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C21商业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C23商务办公用地C24服务业用地C25旅店业用地C26市场用地文化用地C31新闻第一版用地C32文化艺术集体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C35影剧院用地C36娱乐用地体育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医疗卫生用地C51医院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集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店业和市场等用地综合百货商铺、商场和经营各样食品、服饰、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铺及其隶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库房等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誉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各样商务办公、写字楼等用地饮食、照相、剪发、浴室、洗染、日用维修和交通售票等用地旅店、款待所、度假村及其隶属设备等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新闻第一版、文化艺术集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玩等设备用地各样通信社、报社和第一版社等用地各样文化艺术集体等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公共图书室、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含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独立地段的游玩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含学校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种球场、滑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含隶属的业余体校用地为各种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痊愈和抢救设备等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种专科医院等用地。

城市土地等级划分标准

城市土地等级划分标准

城市土地等级划分标准
城市土地等级划分标准
一、一级城市土地
1、一级城市土地分为两类:城镇建设用地和经营性用地。

①城镇建设用地:指供居住、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城市绿化等公共
服务设施、重要公共性基础设施以及相应技术服务用地。

②经营性用地:指为经营性项目服务、营利性经营活动所需的用地范围。

二、二级城市土地
1、二级城市土地分为两类:产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①产业用地:指具有一定的产业技术特征,满足特定行业需求的场地,主要包括企业小规模制造业、信息服务业等产业用地。

②其他用地:指满足居住、商业、公共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及
社会福利等非金融服务业态的用地范围。

三、三级城市土地
1、三级城市土地分为两类:旅游用地和农业用地。

①旅游用地:凡是满足旅游需求的自然资源、风景名胜、历史文化遗存、水利枢纽及服务业用地均属于旅游用地。

②农业用地:包括有利农业生产及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
用地。

四、四级城市土地
1、四级城市土地分为两类:公共服务性用地和特殊用地。

①公共服务性用地:指为保护环境、水源、野生动植物提供的自然保护区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

②特殊用地:指供军事、外交、太空、航空、电力、林业及金融等特殊用途需要使用的用地范围。

(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 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 城乡用地分类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4.2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2.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11。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
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 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2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2.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
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222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3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 2.2.3的格式。

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
2.2.3
2.2.4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 2.2.4的格式。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2.2.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城市规划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有助于分析建立
我们所面临的城市规划。

它把建设用地分为不同的用地类型,使城市规划目标能够以更加
细致、精确、有条件的方式实现。

一般来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经过逻辑
分析和细分研究后,包括六大类:
一、住宅用地:原则上宜建住宅用地,可分为住宅建筑用地、住宅设施设备用地等。

住宅建筑用地的配备应能满足每个建设项目的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各项设施完备。

二、商业用地:商业用地是指商业活动场所,如商店、餐饮场所、物流调度内配中心、商务中心和大型娱乐场所等。

根据商业用地功能特点,分为商业用地、物流调度用地、娱
乐用地等。

三、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是指用于生产各种产品的用地,分为工业制造用地、工程建
设用地和特种集聚用地。

四、服务业用地:包括各类服务业企业用地,分为教育医疗用地、社会服务用地、文
化娱乐用地和信息服务用地。

五、公共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用于给居民和公众提供必要的服务,这类用地一般
分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公共环境设施用地。

六、公管用地:公管用地就是指功能上隶属于政府,依法受国家保护的用地,如国有
资源用地、军事和防卫用地、重点保护用地等。

因此,在建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时,必须以当地实际、满足当地社会
经济发展要求、保护环境等为准则,合理安排用地功能,不断完善建设标准,促进建设用
地的合理利用。

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一级类二级类含义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标准准则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01 耕地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实行 011 水田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012 水浇地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013 旱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02 园地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

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021 果园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022 茶园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 023 其它园地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03 林地土地。

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 031 有林地地。

032 灌木林地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

包括疏林地(指树木郁闭度10-19%的疏林地)、未成林 033 其它林地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04 草地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041 天然牧草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地042 人工牧草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地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 043 其它草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基础,它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和资源利用效率。

城市用地分类是指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土地利用的特点,将城市土地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域,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区、绿地和公共设施等。

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则是依据城市用地分类的要求,对各类用地的规划建设标准进行具体规定,包括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道路布局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居住区是城市用地中最为重要的功能区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

在城市用地分类中,居住区应当根据不同的居住需求和人口规模,划分为住宅区、宿舍区、别墅区等不同类型的居住区域。

在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应当根据居住区的类型和规模,合理确定居住区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和绿化率等标准,以保障居民的居住需求和生活质量。

其次,商业区是城市经济发展和商业活动的重要场所,它直接关系到城市商业发展和市民的日常生活。

在城市用地分类中,商业区应当根据不同的商业活动和规模,划分为商业中心、商业街区、便民商业区等不同类型的商业区域。

在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应当根据商业区的类型和规模,合理确定商业区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和商业配套设施等标准,以促进商业活动的繁荣和市民的便利消费。

再次,工业区是城市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它直接关系到城市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

在城市用地分类中,工业区应当根据不同的产业类型和规模,划分为重工业区、轻工业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不同类型的工业区域。

在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应当根据工业区的产业类型和规模,合理确定工业区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和环保要求等标准,以促进工业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此外,交通区、绿地和公共设施也是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在城市用地分类中,交通区应当根据城市交通需求和交通规划,划分为道路交通区、铁路交通区、水路交通区等不同类型的交通区域。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乡用地: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建设用地E非建设用地R 居住用地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W 物流仓储用地S 交通设施用地U 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2/人内确定。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2 /人内确定。

建筑气候区划I、II、VI、VII 气候区III、IV 、V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28.0 ~ 38.0 23.0 ~ 36.0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

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

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总贝]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城乡用地tow n and cou 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2 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2.2。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3 人口规模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 gle-category urba n developme nt la 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1.1 城市用地分类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q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R12 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R14 廉租房用地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用地R2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 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 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 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 商务办公用地各种商务办公、写字楼等用地C24 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 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 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文化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 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 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 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 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 文娱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 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 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

(城市规划)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规划)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规划)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0.5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第四章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4.0.1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条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

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第4.0.3条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建设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二)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四)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1 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
H 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
E 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2 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industrial
W 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green space。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GB 50137 – 201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01月01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定本标准。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王 凯 赵 民 林 坚 张 菁 靳东晓 徐 泽 楚建群 李新阳 徐 颖 谢 颖 顾 浩 邵 波 张立鹏 韩 华 张险峰 张文奇 刘贵利 张 播 高 捷 程 遥 汪 军 乐 芸 张书海 苗春蕾 田 刚 陈 宏 詹 敏 洪 明 赵书鑫主要审查人:董黎明 王静霞 任世英 邹德慈 李 先 范耀邦 徐 波 耿慧志 谭纵波 潘一玲1 总 则1.0.1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
类、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
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
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C
1.2规划兼容性
1.3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1.3.1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类别应当按照用地性质及其适建范围(表1.2、表
1.3)确定;
1.3.2 村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可参照表1.2、表1.3的规定执行。

表1.2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1.3 规划建设项目主要类别及建筑分类对照表
1.3 综合性质用地
1.3.1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混合的建设用地称为综合性质用地。

1.3.2综合性质用地各类建筑规模的比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公共配套需要、周边环境影响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

城市用地性质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性质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小类。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是城市规划中的基础工作,它对城市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制定,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土地利用、城市布局、城市发展方向和城市环境保护等方面。

因此,合理科学地制定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市用地分类应该根据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发展方向来进行划分。

一般来说,城市用地可以分为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和水域用地等几大类。

在划分时,要充分考虑城市的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等因素,以便更好地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其次,城市用地分类应该与城市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是对城市未来发展的整体规划,而城市用地分类则是城市规划的具体体现。

因此,在制定城市用地分类时,必须与城市规划相协调,确保用地分类符合城市的整体发展规划,使城市的用地布局更加合理和科学。

再次,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城市的实际情况。

不同的城市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发展需求,因此,在制定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城市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标准,使其更好地适应城市的发展需求。

最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制定应该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问题。

因此,在制定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问题,合理安排城市的用地布局,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综上所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制定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合理科学地制定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才能更好地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城市的良性循环发展。

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制定工作,加强对其的研究和实践,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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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3.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长沙市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3.1.2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共分10大类、48中类、84小类。

3.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和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本分类代码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3.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3.1.7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

3.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3.2.1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3.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应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且都市区各片区之间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指标。

3.2.3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3.2.3的格式。

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表3.2.3备注:年现状城镇人口万人年规划城镇人口万人3.2.4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3.2.4的格式备注:年现状城镇人口万人年规划城镇人口万人第4章居住用地规划标准4.1 布局准则4.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避免零星小规模开发,形成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

4.1.2 适度降低城市中心片的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口密度。

旧城区以改造棚户区为主,居住用地比例不再增加,人口应逐渐向外疏散,以此提高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4.1.3 在保证安全、卫生、效率的前提下,尽量实现居住与就业就近平衡。

4.1.4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11章11.3的规定。

4.2 规划标准4.2.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5%~32%;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4.2.2 对居住用地构成进行调控,以二类居住用地为主,适度控制一类居住用地比例,逐步改造四类居住用地和“城中村”居住用地。

4.2.3 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标准与准则第14章表14.3.2执行。

4.2.4 住宅区道路规划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有关规定确定。

4.2.5 编制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多层;10层以上为高层,以下个条的规定同。

4.2.6 编制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应按表4.2.6格式进行用地统计。

居住用地统计表表4.2.6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4.2.74.3 开发强度控制4.3.1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开发强度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表4.3.1注: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4.3.2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4.3.2.1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小区或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4.3.2.2 应严格控制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的开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不应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

4.3.2.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4.3.2.4 零散居住用地的绿地率应大于25%。

4.3.2.5 零散居住用地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建筑布置应符合第11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4.3.2.6 零散居住用地应配建足够的停车位,宜以地下解决为主。

4.3.3 城中村改造4.3.3.1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依据有关规定原属于农村的集体工商用地和原农村居民宅基地。

4.3.3.2 城中村改造应成片进行,改造项目的用地规模不应小于20000平方米;但重要的景观地段或整村改造的,可不受此规模限制。

4.3.3.3 城中村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11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4.3.3.4 城中村改造应配备齐全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建足够的停车位。

4.3.3.5 城中村改造后的绿地率不应低于25%。

4.4 住宅区绿地4.4.1 住宅区绿地由小区和组团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设施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组成,包括居民能够方便地进入、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4.4.2 新建住宅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其中二类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35%,一类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40%,旧区改造不应低于25%;绿地面积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4.4.3 基础栽植的大乔木、小乔木和灌木与住宅外墙的最小距离分别为5米、3米和1.5米;应重视墙面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室内绿化等多种绿化方式,加强绿色空间与景观的相互渗透和联系。

4.4.4 地下及半地下停车库的掩土绿化应与整体绿化设计相结合,并按屋面与地面高差折算计入绿地率。

屋面与地面高差小于1.5米时,有效系数为1;屋面与地面高差大于1.5米但小于6米时,有效系数为0.6;屋面与地面高差超过6米时,不计入绿地率。

4.4.5 住宅区公共绿地规划标准4.4.5.1 住宅区公共绿地总面积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组团不应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应小于1平方米/人;旧城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

4.4.5.2 公共绿地宜结合小区或组团的社区体育设施和儿童游戏场地进行布置。

4.4.5.3 居住小区公共绿地不应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公共绿地不应小于400平方米;且其中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4.5.4 公共绿地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第5章工业用地5.1 布局准则5.1.1 工业用地应能够方便、快捷地进入区域货物运输系统,如铁路、高速公路、航运等交通系统和仓库、装卸场所及物流园区。

5.1.2 工业用地宜分类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并有利于工业区之间的协作。

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的上游地区。

5.1.3 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和标准。

5.1.4 工业用地选址应避免破坏乡郊景色、郊野公园、集水区及环境易受影响的地区。

5.1.5 高新技术园区宜布置在大学或科研机构较密集的地区,并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

5.2 规划标准5.2.1 工业区宜成片开发,用地规模不宜小于30公顷。

5.2.2 工业区内的非生产性用地不得超过7%,禁止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且非生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5.2.3 在生产性建设用地内,对生产工艺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

建设用地面积在0.2公顷以下的企业,其内部将不得安排非生产性建设用地。

5.2.4 工业区开发强度宜符合表5.2.4的规定5.2.5 工业区按行业分类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规定。

5.3 工业区配套设施5.3.1 一、二类工业内可配建一定规模的职工宿舍,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

与一、二类工业用地相邻布置的职工住宅用地,其面积应计入居住用地。

5.3.2 职工食堂宜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并应布置在污染源的上风向。

5.3.3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5.3.4 工业区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第15章15.6.2有关规定。

5.3.5 周边地区市政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应自建污水处理厂。

5.4 工业区道路5.4.1 工业区主要通道,车行道宽度不宜小于15m,两侧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5m,道路总宽度不宜小于22m,两侧有非机动车道时不宜小于32m。

5.4.2 工业区的次要通道的车行道宽度不宜小于7m,两侧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5m,道路总宽度不宜小于14m。

5.4.3 工业区防火通道及服务路不宜小于9m。

5.5 工业区绿地5.5.1 工业区绿地包括工业区游园和工厂附属绿地。

5.5.2 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内部绿地率原则上应控制在30%以内,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总绿地率不超过35%。

5.5.3 工业区游园面积宜大于600m2,服务半径宜小于250m。

5.5.4 工厂附属绿地包括厂前区绿地、生产区绿地、厂区内部道路绿化和宿舍区绿地。

5.6 高新技术园区5.6.1 高新技术园区是以高科技产品开发为主,兼具科、工、贸性质的综合性产业功能区。

5.6.2 高新技术园区可安排一类和二类工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商业办公用地以及单身宿舍用地等,不应布置三类工业用地。

5.6.3 高新技术园区的总建筑密度不宜大于25%,绿地率不宜小于35%。

第6章仓储用地6.1 布局准则6.1.1 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考虑与工业、居住等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6.1.2 应能够方便、快捷地进入区域和城市交通运输系统。

6.1.3 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6.2 规划标准6.2.1 卫生防护标准6.2.1.1 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带应满足表6.2.1.1的规定。

6.2.1.2 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高级住宅区、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和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6.2.1.1规定值增加1.5~2倍计算。

6.2.2 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职工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6.2.3 多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单层仓库区不宜超过50%;多层仓库的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1.5。

6.2.4 普通仓库的总体设计应符合《商业仓库设计规范》(SBJ01-8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6.3 特种仓储用地6.3.1 危险品仓库用地6.3.1.1 选址应远离城市,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爆、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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