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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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1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起草说明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现说明如下。

一、规则定位《交易特别规定》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特别规定,集中规定科创板差异化交易机制安排。

规则定位如下:一是《交易特别规定》在框架体例和基本制度上与主板《交易规则》保持一致。

主板市场运行多年,《交易规则》的各项规定已相对成熟,科创板交易在交易日历、交易参与人、指定交易、委托申报路径、交易信息、异常情况处理等基本制度与主板保持一致,有益于科创板建设也易于为投资者接受。

二是《交易特别规定》集中体现科创板交易机制的差异化安排。

针对科创型企业的特点,结合交易机制创新,拟在科创板推出不同于主板的交易机制改革措施,并在《交易特别规定》中集中体现。

三是《交易特别规定》在适用上优先于《交易规则》。

《交易特别规定》与《交易规则》不一致的,以《交易特别规定》为准;未作特别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和配套业务细则、指引等的规定。

二、起草思路《交易特别规定》按照如下思路制定:一是防止过度投机炒作,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科创板企业具有业务模式新、不确定性大等特点,股票价格波动可能高于一般上市公司。

需要在防止过度炒作同时,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为此,科创板将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适当放宽涨跌幅限制、调整单笔申报数量、上市首日开放融资融券业务等差异化机制安排。

二是保障市场流动性,提升定价效率。

二级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会影响定价效率,并制约一级市场的融资功能。

防范炒作的同时,应保障市场流动性。

为此,科创板将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满足投资者多样化交易需求。

三是稳步推进,分批实施。

考虑到科创板交易机制的调整市场影响面较广,全市场实施的技术复杂度较高,因此拟根据市场准备情况,分批实施差异化交易机制安排,包括做市制度、证券公司证券借入业务等交易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交易特别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9.03.01
•【文号】上证发〔2019〕23号
•【施行日期】2019.03.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的通

上证发〔2019〕23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科创板股票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的时间为9:30至
11:30、13:00至15:30。

二、科创板股票大宗交易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关于固定价格申报相关规定。

三、《交易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基准指数”,在科创板指数发布前为上证综指。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0)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0)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通知(上证发〔2020〕2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落实中国证监会支持和鼓励符合科创属性规定的企业申报科创板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引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促进科创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上证发〔2019〕3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国证监会支持和鼓励符合科创属性规定的企业申报科创板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引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促进科创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和推荐,应当基于《指引》和本规定中的科创属性要求,把握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

发行人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应当对照《指引》和本规定中的科创属性要求,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应当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与科创板定位相关的科创属性要求,进行核查把关,作出专业判断。

第三条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属于下列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二)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三)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四)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服务等;(五)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六)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七)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2.04•【文号】上证发〔2020〕90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上证发〔2020〕9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落实新《证券法》要求,优化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改后形成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9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上证发〔2019〕1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证券发行、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提高本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的工作质量和透明度,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行上市是指发行人或者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统称发行人)向本所提交的下列发行上市申请:(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二)科创板上市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并上市;(三)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应由上市委审议的发行上市申请。

本办法所称本所审核机构,包括本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和重组审核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于2024年7月22日正式开市运行,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新的力量。

科创板是中国证券市场首个以注册制为核心的创新板块,其上市规则与传统主板和创业板等板块有所不同。

本文将对科创板的上市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科创板的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公司类别:科创板上市的主体是以科技创新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试点上市规则》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上市:(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核心技术和核心产品;(2)研发投入占比较高,不同年度研发投入占比超过总营业收入的15%;(3)企业符合国家和地方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二、信息披露要求:科创板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严格。

上市公司需要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试点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披露更加详细、透明、准确的信息,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

其中,公司必须按照财务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此外,涉及重大事项的公司需要及时披露,并按照规定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三、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科创板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较高,主要体现在投资者准入门槛和适当性管理方面。

根据规定,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的资产净值或者金融资产的条件,以及一定的投资经历和投资知识。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科创板设置了不同的投资者类型和限制。

普通投资者需要在申请前参加投资者适当性测试,证明自己拥有足够的投资知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四、上市申请及审核程序:科创板上市申请流程相对传统主板和创业板简化,具有更高的市场化特点。

有意向上市的公司需要按照规定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委托保荐机构进行审核。

保荐机构会对公司的合规性、信息披露等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上市条件。

通过审核的公司则可以进行发行,发行完成后进入交易所挂牌交易。

科创板上市审核时间较短,一般在6个月左右。

五、股票发行与交易:科创板采用注册制,允许企业在上市前进行股票发行,而不是像传统主板和创业板那样需要首次发行和上市分开进行。

科创板上市条件流程和申报操作指引(干货)

科创板上市条件流程和申报操作指引(干货)

科创板上市条件、流程及申报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3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和配套指引,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6项主要业务规则。

一、上市发行条件【行业标准】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注:截至目前,从行业分布来看,新一代的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制造、新材料这些领域的企业相对多一点。

据专业人士判断,涉及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1、新能源汽车高端产业链,电动汽车电池系统、电动电驱系统、充电模块等系统,热管理、轻量化、汽车电子等领域。

2、无人驾驶产业链,包括感知、决策、执行三个层面,例如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高精度地图、算法模型、电子制动、电子驱动等。

3、新能源产业链,可能包括光伏、风电、氢能源、特高压、储氢运氢、锂电、燃料电池等。

4、医药行业,风口之上。

创新药、高端仿制药、细胞治疗、基因测序等等,涉及范围非常之广。

5、半导体产业链。

IC 设计、半导体设备厂商。

困难重重,亟需支持。

6、军工行业,非常宽泛。

7、高端制造业,新兴产业核心零部件、OLED 设备等等。

细分龙头,需要市场挖掘。

8、AI、机器人。

【发行条件】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注:3年是个硬指标,需注意。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7.03•【文号】上证发〔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发〔2020〕5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再融资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后,上市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存托凭证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以下统称证券)在科创板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上海交易所科创板交易规则

上海交易所科创板交易规则

上海交易所科创板交易规则科创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种创新板块,于2019年7月22日正式开市。

作为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一环,科创板的交易规则也具有许多独特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交易所科创板的交易规则,包括上市条件、交易方式、连续竞价、临时停牌、交易费用等内容。

一、上市条件上海交易所科创板要求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在科创板上市。

首先,企业必须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设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范围,即企业在科技创新领域有较为突出的表现。

其次,企业必须具备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此外,企业还需要满足一定的财务指标,如相应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研发投入等。

最后,企业需要保持良好的信誉和合法合规经营记录。

二、交易方式科创板采用了"T+0"交易方式,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可以当日卖出,买卖双方可以进行即时的交割。

这种交易方式相对传统的"T+1"交易更加灵活,有利于增强市场流动性,提高交易效率。

此外,科创板也允许做空交易,即投资者可以在股票下跌时借入股票抛售,再在价格下跌时回购获利。

这使得交易更多样化,并提供了更多操作机会。

三、连续竞价科创板交易采用连续竞价方式,具体分为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连续竞价阶段和收盘集合竞价阶段。

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是每个交易日早上9:15到9:25之间,交易系统接收投资者报价并进行撮合交易。

连续竞价阶段是每个交易日上午9:30到11:30和下午13:00到15:00之间,投资者可以随时报价买卖股票。

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是每个交易日下午14:57到15:00之间,用于处理最后几分钟的买卖订单。

四、临时停牌科创板为了维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设有临时停牌机制。

当涉及重大事项、重大信息披露或价格异常波动时,交易所有权决定暂停某只股票的交易。

临时停牌期间,该股票不能买卖,直到相关问题解决或调查结果公布,交易才会恢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2023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型企业的快速崛起,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推出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为科技创新领域的企业提供更加灵活和便捷的资本市场融资渠道。

本文将对2023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科创板的背景与意义科技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驱动力。

然而,传统的资本市场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并不完全适用,存在着信息披露标准过高、制度约束过多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引入科创板,旨在打造一个适合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的平台,促进科技创新与资本市场的有效结合。

二、科创板的基本情况1.入市条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对上市企业的准入条件相对较宽松,着重考虑了技术创新和成长性。

企业需符合创新驱动、高新技术产业和独特核心技术的要求,并具备稳定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此外,企业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也需要满足相关规定。

2.发行规模科创板上市企业的发行规模相较于主板更加灵活。

发行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允许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整。

这一政策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定价权。

3.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后,还需要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

科创板要求企业对市场的信息披露更加及时、准确,以增加投资者的信任感并确保市场的透明度。

4.交易机制科创板采用注册制,取代了传统的审查制。

上市企业可以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并由市场自主决定股票的交易价格。

此外,科创板还采用了集中竞价交易和限价竞价两种交易方式,提供了更多的交易方式供投资者选择。

三、科创板的意义与影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推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首先,科创板的建立将促进科技创新与资本市场的紧密结合,为科技企业提供了更为便捷和稳定的融资渠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2.17•【文号】上证发〔2023〕44号•【施行日期】2023.02.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的通知上证发〔2023〕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受理工作,维护受理工作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9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9〕2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2.《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发行上市受理工作,维护受理工作秩序,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是指股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和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应当符合发行条件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第五条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应当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并对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的发行和上市审核工作,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包括科创板试点持续监管企业以及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规定的其他公司。

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实施条例、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的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相关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对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进行发行上市审核。

第二章信息披露第四条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信息。

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公告摘要、信息披露报告等。

第五条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时间节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发布公告。

必要情况下,公司应当在发现具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发生后立即披露,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向公众披露真实准确、无披露违规的信息,对于虚假陈述、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等违规披露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发行上市审核流程第七条申请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流程分为初审、实质审核、反馈意见征集、反馈意见回复、重审和上市委会议等环节。

第八条初审环节包括申请文件的递交和形式审核,初审合格的申请文件将进入实质审核环节。

第九条实质审核是对申请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知识产权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对信息披露事项进行核查。

第十条反馈意见征集环节是审核部门向申请公司提出合规、信息披露和金融指标等方面的问题和意见,申请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回复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反馈意见回复环节是申请公司对审核部门的反馈意见进行回复,如发现问题或需进一步说明的,应当在回复中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重审是审核部门根据申请公司的回复、补充材料重新进行审核,可要求申请公司提供进一步的说明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52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5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涉及退市与风险警示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本通知特别说明的条款外,本所于2023年8月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8号)同时废止,相关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及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的交易安排如下:一、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适用新《上市规则》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规定。

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前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原《上市规则》。

二、新《上市规则》第12.4.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及第12.4.10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为首个适用的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按照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四节实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6.22•【文号】上证发〔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6.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1〕4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要求,切实发挥并购重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功能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进行了修订。

修改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9年11月29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证发〔2019〕114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尚未经本所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申请,适用新规则。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科创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科创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重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上证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通知上证发〔2020〕2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落实中国证监会支持和鼓励符合科创属性规定的企业申报科创板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引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促进科创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上证发〔2019〕3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国证监会支持和鼓励符合科创属性规定的企业申报科创板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引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促进科创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和推荐,应当基于《指引》和本规定中的科创属性要求,把握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2.17•【文号】上证发〔2023〕46号•【施行日期】2023.02.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的通知上证发〔2023〕4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的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发行上市及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督促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对申报项目的核查把关责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1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上证发〔2021〕1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2.《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上市及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督促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督导对象)切实履行对申报项目的核查把关责任,提高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近年来,随着科技创新和新经济的快速发展,证券市场越发凸显其重要性,而科创板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新板块也受到了市场的瞩目,为更好推动科创板股票交易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提出,在保持市场精细化、多元化、交易化的基础上,在发行审核、上市审核以及市场运行监管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创新,有利于更好地支持高科技企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科创板股票的发行审核要求,在保持审核流程和标准的基础上,强调对股票发行对象及其公司治理结构、经营模式、实力及其背景选择、财务数据及其单季报告及财务报表等方面的深度审查。

同时,《特别规定》还规定,发行审核必须经过资金性能分析以及增发前一年的业绩,确保发行的安全性。

另外,《特别规定》还提出了对科创板具体上市审核程序的详细要求,要求在上市审核过程中,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全面、准确、有效的信息材料,同时也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企业实行及时、有效的尽职调查。

此外,《特别规定》还规定,科创板上市企业要求按原则定期披露重大事项及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同时要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有关规定,按时披露相关信息及财务报表,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发布重要信息。

另外,《特别规定》要求科创板上市企业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投资服务规定,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面履行义务。

此外,《特别规定》还提出了科创板上市企业市场运行监管方面的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上市企业实施重大事件快报制度,公司必须及时、准确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重大事项,并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同时,要求公司建立内部程序及控制系统,对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地发布;同时,上市公司要做好自身的信息安全管理,以确保信息安全及其真实性。

上述就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其目的在于更好地推动科创板股票交易发展,全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和公司治理,从而稳定科创板股票市场,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财富,为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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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设立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

为确保上市委机制规范、公平、高效、平稳运行,本所参考境内外相关经验,经过研究讨论,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委办法》)。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规则定位与起草思路
《上市委办法》是一部兼具实体和程序的综合性规则,旨在明确上市委组成、职责及委员履职要求,规范上市委运行机制。

上市委的职责主要是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进行把关和监督,目的是为了保证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监督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的审核行为,提升审核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为此,《上市委办法》遵循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参考境内外相关成熟机制和运行实践,对上市委的构成和运作机制等作出了针对性安排。

二、主要内容
《上市委办法》共6章51条,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总则,包括规则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形式、监督管理等原则性规定;二是上市委的人员组成与任期,包括委员的遴选原则、委员组成、选任条件、聘任和解聘机制、任期和换届等;三是职责,包括上市委职责、上市委委员履职要求、出席要求、回避制度、上市委秘书处职责;四是上市委会议,包括审议会议的组织、召开、审议、问询、合议意见形成及处理,复审会议、咨询会议和年度会议的组织和召开等;五是对上市委审议工作的监督,包括履职纪律、干扰审议工作的处理、监督措施等。

重点内容如下:
(一)人员组成
上市委由30-40名成员组成,主要由本所以外的专家和本所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为体现上市委的专业性与权威性,委员主要来源为中国证监会、本所、其他自律组织及市场组织、会计和法律行业专家学者、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代表等。

上市委设主任委员一名,可以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

(二)委员的任期及选聘
考虑到上市委委员主要发挥审议功能,委员任期过短会带来频繁换届等问题,不利于市场形成相对明确的预期。

为此,《上市委办法》规定上市委委员每届任期两年,但连任不超过两届。

针对上市委委员的选聘程序,《上市委办法》作了原则性规定。

一是委员推荐与公示。

本所提请相关单位推荐上市
委委员人选,并在本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是委员的遴选与审定。

本所总办会根据委员选任条件进行遴选,拟定拟聘任委员名单后提交理事会审定。

三是委员的聘任。

符合委员选任条件的,本所作出聘任决定,接受聘任的委员按照本所规定签署履职相关承诺。

(三)职责定位
基于上市委审议、监督、咨询、复审等定位,上市委在履职中承担以下职责:一是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以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就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是否同意发行上市的初步建议,提出审议意见。

二是对发行人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终止审核的决定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三是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及相关部门提交咨询的事项进行讨论,提出咨询意见。

四是对上市委年度工作进行讨论、研究。

(四)审议会议合议机制
为促进上市委委员充分讨论,履行对审核部门的监督职责,上市委审议会议采用合议制。

审议会议中,参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讨论,召集人对参会委员意见进行提炼、归纳和总结,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合议意见。

审议会议召集人由上市委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担任,对合议意见的形成发挥重要作用。

(五)审议会议程序安排
审议会议是上市委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在程序方面安排如下:
一是根据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进度确定审议会议召开时间,本所在会议召开前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抽取5名拟参会委员,其中法律、会计专家至少各1名。

二是本所在会议召开的7个工作日前发出会议通知和公告,上市委秘书处同步将会议安排、审核报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及回复等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给拟参会委员。

三是委员根据规定确认参会,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

对于发行人、保荐人、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委员回避的,应当书面申请并充分说明理由,本所经核实理由成立的,委员应当回避。

四是委员审阅审核报告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材料,准备《委员工作底稿》,需提出问询问题的,应当在会议召开4个工作日前提交,上市委秘书处将问询问题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五是审议会议中,先由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人员汇报审核报告及是否同意发行上市的初步建议。

委员根据其工作底稿,就审核报告的内容和审核机构的初步建议发表意见,并可在已提交的问询问题范围内,询问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讨论及问询结束后,召集人根据参会委员的意见及讨论情况进行总结,经合议形成审议意见。

六是参会委员应于审议会议结束时当场提交工作底稿,并对会议纪要签字确认,工作底稿的内容应与其在审议会议上的审议情况一致。

审议会议全程录音录像。

(六)审议意见处理
上市委审议意见为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上市。

审议意见为同意发行上市的,本所结合审议意见,向证监会报送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审议意见为不同意发行上市的,本所结合审议意见,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上市委审议意见为同意发行上市但要求补充披露或者补充核查的,本所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予以落实。

落实完毕后,本所结合审议意见,向证监会报送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无须再次提请上市委审议。

(七)其他会议
除审议会议外,《上市委办法》还规定了复审会议、咨询会议和年度会议。

一是复审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就发行人的申请对本所作出的不予受理、终止审核的决定进行复审,委员人数、组成要求与审议会议相同。

但对本所审核不通过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进行的复审,原审议会议委员,不得参加复审会议。

二是咨询会议不定期召开,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交咨询的事项进行讨论。

三是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对上市委工作计划、总结等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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