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婚姻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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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探析

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探析

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探析【摘要】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夫妻之间的紧密关系极易导致夫妻一方的行为造成对另一方的侵害。

我国有关的婚姻法律规定请求夫妻间的损害赔偿应以离婚为前提,这对于保护被侵权方利益是极其不利的,应该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侵权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实现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财产制一、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概述婚内侵权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一方,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侵害配偶人身权或以此为基础的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

[1]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有四种情形之一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也了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婚内损害赔偿都是以离婚为前提的,把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和离婚结合起来,简言之,就是不离婚无赔偿。

这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被侵权一方要求婚内损害赔偿设置的难题,笔者认为应该在我国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肯定被侵权方不离婚亦可得到赔偿,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二、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性(一)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法律规定并没有说明在特定条件下的免责义务。

所以,无论侵权行为人在何种情况下,不管是否与受害人有夫妻关系,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就应该赔偿。

我国的法律没有具体关于婚内侵权可以豁免的规定,追究侵害方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法理依据。

从法理上说任何人受到非法侵害都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无救济则无权利”。

如果侵犯婚内权益的行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不到制裁,等于法律对行为人蔑视法律的默认,可能会造成鼓励违法的作用。

妻子被丈夫传染性病损害赔偿性质

妻子被丈夫传染性病损害赔偿性质

妻子被丈夫传染性病,离婚时获得损害赔偿张女士被丈夫赵某感染性病后,在丈夫提出离婚时,要求丈夫补偿2万元。

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准予张女士和赵某离婚,赵某补偿张女士1.5万元。

张女士与长其1岁的赵某经3年恋爱后,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

婚后数月,赵某即外出打工,每年仅回家数次,张女士一直未生育子女。

2004年8月,赵某回家对妻子说自己患了性病,让妻子也去医院检查一下。

经查,医生告知张女士已感染尖锐湿疣性病,张女士顿觉如雷轰顶。

从此,张女士不断寻医治疗,但至今仍未治愈,生活非常痛苦。

2005年9月,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张女士表示同意,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也没有分歧。

诉讼中,张女士提出自己被丈夫赵某传染上性病,今后仍需治疗,要求赵某补偿2万元,但赵某仅同意给付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将性病传染给张女士后,给张女士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赵某存在过错。

张女士身患性病,仍需继续治疗,生活比较困难,赵某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结合案情及当地生活状况,补偿数额定为1.5万元为宜。

法院遂在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同时,令赵某给予张女士1.5万元经济补偿。

传播传染病行为损害赔偿符合民事责任归责原理。

首先,传播传染病行为损害是否存在是可以通过一定事实认定的,按照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要有损害的事实或出现损害的后果,传播传染病行为是否给公众或特定人员造成了损害,依靠现代科学、医学手段是完全可以检查判定出来的;长期以来,我国对婚姻生活的认识一直停留在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虽也涉及财产内容,但它主要是一种人身关系,而不是契约关系“的基础上,因此,《婚姻法》一直未对离婚中的过错赔偿制度作出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夫妻一方存在过错而使夫妻关系破裂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也未能受到法律制裁的情况却大量存在,这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所体现的公平与公正的价值取向。

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解释

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解释

㊀2021年5月山东女子学院学报May.2021第3期㊀总第157期JournalofShandongWomen sUniversityNo.3Ser.No.157㊀收稿日期:2021-03-03㊀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项目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促进男女平等和家庭建设制度机制研究 (项目编号:20@ZH027)㊀作者简介:郑锡龄,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研究实习员,主要从事妇女与法律㊁婚姻家庭法研究㊂㊀①㊀‘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㊁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㊂㊃女性与法律研究㊃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解释郑锡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研究所,北京100730)㊀㊀摘㊀要:‘婚姻法“第46条严格限制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由此引发因制度供给的法定理由不足㊁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不明㊁权利救济不充分导致的司法裁判路径混乱㊂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配偶一方因过错行为违反婚姻契约导致离婚而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㊂在解释‘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新增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时,既要充分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也要平衡好过错责任与离婚自由的关系,努力实现社会性别实质平等和公平正义㊂对于配偶一方婚内生育他人子女等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应当属于其他重大过错㊂民法典第1087条新增的 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原则与第1091条的制度功能和侧重对象各不相同,在司法适用中并不冲突㊂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重大过错;忠实义务中图分类号:D923.9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6838(2021)03-0090-07㊀㊀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重婚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㊁家庭暴力以及虐待㊁遗弃家庭成员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四项法定过错㊂司法实践表明,对于该法第46条四项法定事由之外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情形,离婚损害赔偿存在制度供给不足㊁权利救济不充分等缺陷㊂为了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①采取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新增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内容,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㊂本文以‘婚姻法“第46条法定过错之外的其他过错情形为研究对象,在反思现有裁判路径的基础上,结合‘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的规定,将社会性别视角纳入制度价值和功能的检视之中,明晰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理念以及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立法解释问题,以期为‘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的法律适用贡献智识㊂一㊁其他过错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裁判路径‘婚姻法“第46条采用封闭式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有且仅在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得以请求损害赔偿㊂但是,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过错的情形远远超出法定四项的范围,过错行为不仅形式多样,并且严重程度各不相同㊁造成的损害大小也千差万别㊂对于封闭式列举之外的有其他过错的情形,我国已有的司法裁判路径也因对法律规定及其解释适用的不同认识,存在以下几种裁判路径㊂一是对于法定过错情形之外的过错情形,坚持‘婚姻法“第46条的封闭性㊂法院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过错为规范基础,依据其他过错诉请离婚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也不适用其他法律规范予以救济㊂如‘(2014)昆民二终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过错方婚外生育子女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但是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故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①㊂针对一方存在婚外性行为的情形,司法裁判多认为‘婚姻法“第46条是封闭性条款,配偶一方有婚外性行为但达不到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时,不支持原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②㊂二是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裁判路径㊂这一裁判路径主要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规范基础,结合‘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侵权相关规定,对于法定过错情形之外的其他过错情形,只要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即可以适用一般民事侵权的赔偿原理③㊂这实际上是将‘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等同于侵权损害赔偿㊂采用这一裁判路径的法院在裁判理由中大都明确提出了一般侵权责任的四要件,即过错㊁侵权行为㊁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④㊂但是,在因果关系方面,也有法院仅要求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存有因果关系,而不要求过错行为与离婚结果之间存有因果关系⑤㊂三是在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以实现对无过错方的适当救济㊂这一裁判路径以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⑥和夫妻忠实义务为裁判基础,虽然不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是借助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实现对无过错方的弥补和保护㊂如‘(2017)皖018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指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外生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原告因信守夫妻忠实的承诺而受欺骗并抚养了非亲生子,对于原告提出的抚养费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在其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予以体现㊂再如,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聚众淫乱是严重过错行为,故在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照顾了无过错方⑦㊂四是对于过错程度严重的,扩大‘婚姻法“第46条的适用范围㊂这一裁判路径是以‘婚姻法“第46条为请求权基础,对于法定四项过错情形之外的其他过错导致离婚的,因其过错程度与重婚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的过错程度相当,因而同样适用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判决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㊂如‘(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指出,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共同生育小孩,违背忠实义务,对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夫妻离婚有过错,故支持了原告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请㊂此外,也有一些司法裁判明确将‘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作为规范基础,结合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救济无过错方㊂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发布的典型案例 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中指出, 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 ,审理该案的滑县人民法院也认为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是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导致离婚⑧㊂山东女子学院学报㊃2021年第3期①②③④⑤⑥⑦⑧参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二终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1234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3)贵民一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申1416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民初字第4175号民事判决书“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㊁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㊁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㊁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㊂参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终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11/id/1752102.shtml,2019年11月2日访问㊂二、其他过错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论争(一)法定理由之争: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自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来,该制度供给不足引发的裁判路径混乱等问题日益凸显,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㊂有学者就离婚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开展调研,结果显示,离婚损害赔偿存在适用比例较低㊁适用难的问题[1],当事人申请少㊁法院支持少的现象存在[2]㊂也有学者借助司法裁判的实证研究提出,不仅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数量较少,而且请求理由也主要集中于家庭暴力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他情形适用较少[3]㊂为实现 个案之正义 ,司法裁判者不得不转向其他条款,在缺乏理论证成的情况下,请求权基础选择不一,十分混乱[4]㊂有学者分析原因认为,原告举证困难和可提起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过窄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遭到 冷落 的直接影响因素[5]㊂关于是否扩大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范围的问题,有观点支持现有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范围,设立兜底条款可能会增加司法实践的随意性[6]㊂也有学者认为,应扩大法定的过错范围,使列举性规定与概括性规定相结合[7],不仅明示了典型行为,还就行为本质作出兜底概括,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更加优选的选择[8]㊂另有观点提出,应将通奸等有违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纳入过错范畴[1]㊂前已述及的司法实践表明,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不仅复杂多样,而且严重程度不一㊂例如,婚内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等通奸行为㊁男方婚外与他人生育子女㊁女方婚内生育他人子女㊁夫妻一方卖淫嫖娼㊁一方有导致离婚的犯罪行为等,这些过错行为都有违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义务,在不同程度上伤害了夫妻感情,特别是一些严重的过错行为与法定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并且对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㊂我国‘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及时回应了司法实践需求,新增的 其他重大过错 条款将有助于改变离婚损害赔偿司法适用率低的困境㊂(二)裁判路径之争: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关于这一问题,不论在理论还是司法适用中一向存有争议㊂传统婚姻家庭法理论认为,离婚损害根据损害原因的不同,可分为离因损害和离异损害[9]㊂前者是指导致离婚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者则指离婚本身造成的损害㊂关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观点认为,第46条规定的是离因损害赔偿责任,即由于重婚㊁与他人同居㊁家暴以及虐待㊁遗弃家庭成员这些侵权行为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㊂这四种法定情形都是侵权行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符合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10]㊂有观点提出,第46条规定系离因损害赔偿与离异损害赔偿之混合[11],以重婚㊁与他人同居㊁遗弃为由,请求权基础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民事责任;以家庭暴力㊁虐待为由,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12]㊂另有观点认为,第46条规定的是违约损害赔偿,是一方因过错行为导致离婚,从而使婚姻契约解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因为婚姻性质上是一种具有身份属性的契约[13]㊂也有学者提出,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产生的损害赔偿是准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无须诉诸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14]㊂本文赞同违约损害赔偿说,即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的离婚本身构成请求权基础㊂其一,婚姻是一种身份契约,违反身份契约产生的赔偿责任属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非侵权损害赔偿责任㊂根据‘民法典“第464条 婚姻㊁收养㊁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的规定①可知,立法者认可婚姻本身属于具有身份关系的协议,婚姻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身份契约,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㊂正因为婚姻是一种身份契约,我国婚姻家庭立法规定的 导致离婚 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因婚姻契约郑锡龄: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解释①‘民法典㊃合同编“第464条规定: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㊁变更㊁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㊂婚姻㊁收养㊁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㊂关系解除而产生的具有人身属性的违约责任㊂其二,区分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不仅是多国立法趋势,也是我国长期坚持的立法实践㊂将离婚损害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分开个别明文规定,是多数国家共同的倾向[9]118㊂曾有学者认为,‘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没有存在的必要,侵权法也许能够提供一种更为合理㊁更为合用的损害赔偿制度[15],在第46条无法提供救济的领域,一般侵权法可以发挥作用[16]㊂但也有学者提出,离异损害赔偿和配偶间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既无替代关系,也无竞合关系[17]㊂我国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配偶间的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后者本质上是侵权行为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应适用侵权法的一般原理和规则㊂自我国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来,立法一贯坚持专门规定该项制度㊂从2018年4月民法典征求意见稿开始,到民法典正式审议通过,立法一以贯之地坚持新增 有其他重大过错 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体现了要专门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进一步发挥其独特作用的立法态度㊂三㊁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立法解释(一)解释 有其他重大过错 应遵循的基本理念为了进一步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在解释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具体情形并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理念㊂1.既要惩罚有重大过错的一方,又要救济无过错方㊂司法裁判要充分运用裁量权解释 重大过错 情形,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避免其继续沉睡或者成为只是挂在墙上好看的法律㊂离婚损害赔偿是一项过错惩罚与损害赔偿相结合的救济制度,与当事人的过错联系密切[18]㊂正如学者所言,还没有冲出婚姻城堡就尝试婚外恋的人,应当在离婚时为自己的感情透支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9]㊂2.平衡过错责任与离婚自由的关系㊂离婚救济制度的功能不仅是要救济无过错方,也要避免过度限制离婚自由㊂离婚损害赔偿作为离婚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经得起离婚自由和过错责任的双重检验㊂一方面,婚姻秩序不鼓励无限制的离婚自由,强调过错责任能够对自由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㊂自由不仅带来选择的机会,还意味着应承担相应后果㊂自由与责任实不可分[20]㊂另一方面,离婚制度的基石是离婚自由㊂不是所有的过错都能构成对离婚自由的合理限制,只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才能构成请求赔偿的法定事由㊂3.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权益,努力实现离婚救济制度中的社会性别实质平等㊂离婚损害赔偿作为离婚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弱者利益㊁追求正义价值意义重大㊂长期以来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司法实践表明,很多当事人难以得到法律救济,这其中更多是女性㊂离婚救济制度在实施领域中切实存在着社会性别差异㊂此外,就我国妇女社会地位而言,根据全国妇联㊁国家统计局‘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可知,女性的社会地位与男性依旧不平等,特别是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经济资源弱势十分明显㊂比如,在家庭财产性资源享有方面,女性名下有房产㊁宅基地㊁存款和机动车的比例均比男性低;在家庭责任承担方面,不论城镇还是农村,无酬照料劳动的女性化现象非常普遍;在经济参与方面,已婚女性更加容易因生育㊁照料子女老人等原因而不就业[21]㊂这种现实的经济资源差异,相应地也会给离婚关系中的女性带来更多的经济上的不利益㊂为避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陷入性别盲区,在司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更要注重纳入社会性别意识,尽可能为离婚关系中弱势一方提供救济措施,在离婚诉讼中保障女性权益㊂(二)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解释适用1.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具体请求事由㊂在司法裁判中妥当解释适用 其他重大过错 是保证司法裁判统一,维护裁判公正的基本要求㊂司法实践中,因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争议是最常见的,不仅包括‘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婚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还有通奸㊁婚外生育子女等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形㊂正如学者所言,就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山东女子学院学报㊃2021年第3期实践而言,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重点还是通奸行为或婚外性行为,是性行为上的忠实[14]㊂若行为人严重违反该义务且行为过错程度与法定过错相当的,得以适用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规定㊂一是配偶一方在婚内生育他人子女或者婚外与他人生育子女导致离婚的,当属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重大过错情形㊂不论是女方婚内生育他人子女而使男方受欺诈而抚养的,还是男方婚内与第三人生育子女的,这二者对婚姻契约关系的违背㊁一夫一妻婚姻基本制度的破坏以及无过错方的伤害程度,都不亚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㊂司法实践明确裁判婚外生育子女的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㊂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发布的典型案例 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中指出: 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㊂这和我国社会一般大众因为习惯㊁传统等原因对婚姻家庭的认识有很大关系㊂ ②也有法院虽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适用其他裁判路径实现了对原告权利的合理救济,足以表明这一严重过错情形确有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㊂因此,在‘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已新增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情况下,婚内生育他人子女或者婚外生育子女的行为,可以解释为属于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情形,无须诉诸其他法律大前提㊂二是配偶一方卖淫㊁嫖娼㊁聚众淫乱等导致离婚的行为㊂已有的司法实践表明,即便有法院因严格适用四项法定事由而认为 嫖娼行为不是法定的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 ③,但也有司法裁判依据其他法律规定救济无过错方所受损害,侧面反映出‘婚姻法“第46条制度供给不足的缺憾㊂对于配偶一方的卖淫行为,有法院依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和第10条之规定,判决存在卖淫行为的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④;对于配偶一方聚众淫乱的,有法院认定该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且过错程度远远超出法定情形,使原告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损害其人格利益,超越了社会一般道德标准⑤对于因一方卖淫㊁嫖娼㊁聚众淫乱行为导致离婚的,应当属于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情形㊂三是配偶一方有强奸㊁猥亵㊁虐待无过错方直系亲属等犯罪行为并导致离婚的,当属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情形㊂对于这一情形,虽有个别司法裁判坚守‘婚姻法“第46条的封闭性不支持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⑥,但有更多裁判通过扩张适用或寻找其他法律大前提的方式,支持了无过错方配偶的赔偿请求㊂在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中,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患有老年痴呆㊁卧病在床的母亲实施强奸㊂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母亲做出强奸行为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也对原告的人格尊严权和身心健康造成极其严重的伤害⑦㊂再如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覃某作为原告黎某的丈夫,强奸原告的女儿(被告继女),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依据‘婚姻法“第4条和第46条㊁‘侵权责任法“第6条以及‘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⑧㊂在‘婚姻法“第46条并无兜底条款的立法现实下,还有法院认为被告对亲生女儿实施的强奸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从而适郑锡龄: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解释①②③④⑤⑥⑦⑧参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9民终4830号民事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1766号民事判决书“‘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7民终2891号民事判决书“‘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终3758号民事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发布的典型案例 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12/id/1764192.shtml,2019年11月2日访问㊂参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滨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终字第3014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终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荔民初字第4018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终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书“㊂用‘婚姻法“第46条第3项 实施家庭暴力 的规定①,这也实属无奈之举㊂司法裁判表明,这类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㊁伤害夫妻感情,还侵害了无过错方的直系亲属,给无过错方造成巨大精神伤害,当属 其他重大过错 的情形㊂除了上述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情形外,对于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㊁伤害夫妻感情并导致离婚的过错情形,也可以结合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判令有责当事人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㊂如学者指出的,具体何种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可由法官根据过错情节与伤害后果确定[7]㊂对于一方故意杀害另一方㊁一方患艾滋病不告知而传染给另一方等过错情形并导致离婚的,因其过错情节严重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关爱或夫妻间告知义务,伤害了夫妻感情,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也不亚于家暴㊁虐待㊁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应当属于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㊂2.‘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与第1087条的适用关系㊂‘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87条在此基础上新增了 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的原则㊂有学者曾建议废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中恢复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可以缓解当事人双方因价值观冲突产生的敌对与仇视,适度降低举证责任的要求等优势[22]㊂但是,民法典不仅恢复了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还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㊂由此引发的体系上的问题是,如何处理第1087条与第1091条的适用关系?不论是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还是将其他重大过错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都扩大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有利于维护离婚制度的公平正义,弘扬家庭美德,树立良好的婚姻家庭风气㊂但这二者的制度功能和侧重保护的对象各有不同,司法适用也并不冲突㊂一是制度功能不同㊂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强调的是,将过错纳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使照顾无过错方成为分割离婚财产的基本准则,其目的是更加公平正义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㊂离婚损害赔偿则是因过错行为导致离婚产生的民事责任,是一方实施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的婚姻契约破裂对无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属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㊂前者关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问题,后者强调因过错导致离婚产生的民事责任㊂二是侧重保护的对象不同㊂离婚财产分割不要求过错方有法定的重大过错,对过错的程度和类型也没有限制㊂只要一方有违反婚姻义务的过错行为,即可构成夫妻财产是否均等分割的考量因素㊂相比之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仅要求配偶一方的过错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同时对过错的内容也有法定限制,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远小于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㊂如果配偶一方的过错不构成重大过错,比如仅有婚外性关系的,无过错方虽无法诉请离婚损害赔偿,但是法院可以在夫妻财产分割中适当多分一些财产给无过错方㊂这二者的制度定位和功能㊁适用范围各有侧重,并不冲突㊂总之,在‘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重视保护婚姻家庭,注重弘扬家庭美德,倡导维护平等㊁和睦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精神指引下,司法审判机关在判断过错行为是否属于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情形时,既要结合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平衡好过错责任与离婚自由的关系,也要充分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注重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权益,努力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施中的社会性别实质平等与公正㊂[参考文献][1]㊀王歌雅.离婚救济的实践隐忧与功能建构[J].法学杂志,2014,35(10):73-83.[2]㊀王琪.经济学视野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J].湖南社会科学,2006(2):66-68.[3]㊀夏江皓.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废除 法社会学的视角[J].思想战线,2019,45(2):140-146.山东女子学院学报㊃2021年第3期①参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5)外民一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另可参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4)杭上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2.25•【文号】法释[2001]30号•【施行日期】2001.12.27•【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前言:婚姻关系是最密切的人际关系,存在于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保护婚姻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实例屡见不鲜,成为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最大杀手。

保护配偶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对扶善抑恶,保障合法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维护子女利益和社会安定有积极的作用关键词:第三者;法律责任;婚姻关系正文:一、第三者的概念及产生原因(一)第三者的概念“第三者”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改革开放之初,西方的一些不良思想传入中国,一部分人受到该思想的影响,开始放弃传统的价值观念,完全按照个人喜好,任意插足他人的婚姻家庭,破坏他人的家庭和睦。

人们这种人称作“第三者”。

学术界对如何界定“第三者”的理念,有四种观点:一是“暖昧说”,即明明知道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仍与其保持暖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样对第三者进行定义,范围比较大,很难看到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二是“通奸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然保持通奸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种观点强调行为的非法性。

三是“破裂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与其保持非法的两性关系或者是发生暖昧关系的人,最终导致对方合法婚姻关系破裂的人,为第三者。

此种观点强调行为的结果性。

四是“目的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以结婚为目的与其保持暖昧关系或发生非法两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此观点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这四种观点从性质上具有渐进性,从行为论发展到后果和目的论。

用“暖昧说”来界定第三者,使得第三者范围扩大,并且其属于精神方面,因此很难确定客观的标准,不能从司法层面进行有效操作。

而“破裂说”与“目的说”又注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性和实际损害结果,却减少了第三者的概念范围。

所以我认为目前的理论对第三者的概念定义都不够准确。

我认为所谓的“第三者”的法律概念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或者应知对方有配偶,而仍然与其发生非法的两性关系,而该非法行为导致配偶双方或者无过错方的配偶权造成损害的人。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编者说:由于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涉及损害事实、证据效力、兜底条款、赔偿数额等问题,故在审理中的存在诸多难点,上海一中院法官针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具体内容如下: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可主张过错方对其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婚姻法》在2001年修订时首次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在此基础上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扩大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

上述规定有利于有效制约婚姻过错方、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在具体适用中也存在诸多分歧,亟待统一适法。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目录01 典型案例02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难点0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损害事实的认定谭与刘办理离婚登记后,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称刘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还与婚外异性同居多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为此,谭提供双方争吵的录音和报警回执单、刘与异性开房的视频截图以资证明。

刘否认其实施家庭暴力,亦否认同居事实,表示双方婚后因常有争吵、感情不和而离婚。

此外,刘承认其确与婚外异性开过一次房,但当时已在与谭办理协议离婚的过程中,不应成为谭提起该诉的理由。

案例二:涉及证据效力的判定张与王结婚后,王被公司外派出国。

王回国后,因偶然机会发现张笔记本和一些避孕用品、药品。

笔记本内,张以《迈克的风流韵事》为题,撰写了主人公迈克与多名女子有染的文字内容。

王阅读后认为迈克即为张化名,遂起诉离婚,并要求张赔偿感情损失。

张辩称,作为王起诉依据的笔记本系其排遣寂寞的方式,内容并非事实,故不同意离婚与赔偿损失。

案例三:涉及兜底条款的界定黄与方结婚15年,育有一女13岁,夫妻双方因女儿教育问题产生矛盾。

方对女儿是否亲生产生疑虑,遂带女儿前往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结论为方与女儿不符合遗传定律,即排除存在亲子关系。

论离婚损害赔偿与婚内侵权

论离婚损害赔偿与婚内侵权

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的, 人民法 院不予
受 理 。 这完 全 排 除 了婚 姻 当事 人 不 离婚 而 请 求 损 ” 害赔 偿 的 可能性 。对 此 , 有许 多学 者指 出 , 在现 实生 活中 , 如果 一方 出现 了有 配偶 者 与他人 同居 、 实施 家 庭 暴力 、 待遗 弃 家庭 成 员 等 不法 行 为 , “ 害 方 虐 但 受 囿于传 统伦 理 观念 抑 或 考 虑 子 女抚 养 问题 等 , 不 并 愿 放弃 现存 婚姻 , 过 错 方 如 果 希 望 得 到赔 偿 必 须 无 以离婚 为代 价 , 面对 如此 高 昂 的成 本 , 在很 多情 况下 权 利人 不得 不放 弃 赔 偿 要 求 , 不 利 于 保 护无 过 错 这
能 用婚 内侵 权 责任 制度修 改 离婚 损 害赔偿 责任 中的 离婚 要 件 。婚 内侵权 责任 制 度与 离婚损 害赔偿 制度是 并 行 的 两个不 同的制 度 , 着不 同的功 能 、 有 构成要 件 , 两者在 一定 程度 上存 在 着竞合 关 系。
关键 词 : 离婚损 害赔偿 ; 内侵权 ; 系 婚 关 中图分 类号 : 9 3 9 文 献标 识码 : 文章 编号 :0 8— 9 l 2 0 ) 5— 1 5— 4 D 2. A 10 6 5 (0 9 0 0 6 0


出请求 赔偿 。这 种 限制 显然 不合 理 。离不 离婚 和要
不 要求 赔偿 是 两个 独立 的权 利 , 当事人 有权 选择 , 不
庭暴 力 的 ; 四 ) 待 、 弃 家庭 成 员 的。此 条 规 定 ( 虐 遗
只 是 明确 了离婚损 害赔 偿 的要 件之 一是 离婚 即解 除 婚 姻关 系 , 具有 合 法 婚 姻关 系 的 当事 人 之 间 对 过 但

婚姻法06-10司法真题解析单选

婚姻法06-10司法真题解析单选

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B
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可见,判断知识 产权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项收益的取得或明确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为标准,而不应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为判断依据。就《昨天》而言,虽然着作权是婚前取得,但其财产性收益(稿费)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该稿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A项错误。就《今天》而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表,意味着已经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性收益(稿费),该稿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B项正确。就《明天》而言,虽然着作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该小说在离婚后才发表,也即离婚后才确定并实现了其财产性收益,则该稿费应认定为甲的个人财产,因此C项错误。
答案:B
解析: 甲、乙共同继承的房屋在遗产分割之前属于其共同共有,所以A项是错误的。甲加盖的房屋是接在该房屋右墙以外的,与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独立,甲原始取得其加盖房屋的所有权,所以B项是正确、C项是错误的。《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甲对其加盖的房屋有处分权,对其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处分权,但由于甲为三间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且丙又为善意,所以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丙取得三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无权要求返还,所以D项是错误的。

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完善

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完善

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完善二00一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改进和完善了原婚姻法的不足,为婚姻当事人离婚损害救助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适用仍有不够统一的认识和做法,许多问题尚需进一步完善,本文拟就此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有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的一种救济制度。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学术界存在几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婚姻是以契约为基础,作为形式要件的一纸结婚证就是一份婚姻合同,离婚即是违约,造成损害的,应以违约责任追究;一种认为婚姻以配偶权为基础,配偶权是夫妻之间支配一定身份利益的权利,是配偶共同享有的对世权、绝对权,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身份利益,属侵权行为,应负侵权责任;还有人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不应简单归结为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实际上是两种责任的竞合。

在司法实践中,是依据婚姻合同追究过错方的违约责任,还是按照侵权行为法追究过错方的侵权责任,是我们认定离婚损害赔偿首先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对此,本人认为修改后的新婚姻法比较明确地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为侵权责任,其理由至少有三:一是新婚姻法总则的第二、三、四条规定:“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内容均属配偶权范畴,从法律上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是配偶之间的婚姻契约。

因此,婚姻应当以配偶身份的权利为基础,而不是合同权利。

从权利角度看,离婚损害侵犯的是配偶身份的绝对权,不是合同违约的相对权或叫债权。

从义务角度讲,离婚损害行为所违反的是婚姻法及其他公共规范规定的义务,不是婚姻当事人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二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准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问题

准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问题

试析准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问题摘要众所周知,民法体系认为恋爱关系不是法律关系。

而恋爱关系的范畴广泛,会牵涉到人身和财产问题。

“不婚同居”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由于无相关法律规定而难以请求于公力救济。

关键词准婚姻关系准婚姻关系财产准婚姻关系主体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1 准婚姻关系的概念准婚姻关系是一种婚前关系,即结婚之前的关系状态,亦可称之为缔结婚姻契约之前的一个关系状态。

笔者认为,从契约的角度来看,既然婚姻被视为缔结契约,那么婚前关系便可视为要约。

准婚姻关系也称为亚婚姻关系,是指未婚男女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两性结合关系的事实状态,亦称为不婚同居或非法同居关系。

2 建议对准婚姻关系立法保护的理由2.1必要性未婚同居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得到了很大一部分人的默许甚至认可,这种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现实合理性。

目前我国对准婚姻关系采取的态度是不予保护,并将它称为非法同居。

异性当事人同居生活,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产生如非婚生子女问题、财产问题、继承问题等问题,在我国的婚姻法和亲属法中并未得到体现。

若发生民事纠纷,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可依据致使法院未能妥善解决纠纷,则会激化矛盾,甚至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不能保护准婚姻关系中的弱者的权利,因而亟需对其予以立法。

2.2迫切性近年来,因为解除未婚同居关系而走上法庭要求分割财产的人不在少数,并呈上升趋势,“不婚同居族”日益壮大。

这种社会现象的产生,既说明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也对婚姻的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法律应当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对此做出新的规定。

我国刑法中对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实质是按照民事关系中的非法同居认定的,在民事关系中的非法同居,在刑法中却按照重婚对待,因而存在着民事关系认定和刑事认定相矛盾的问题,亟需对准婚姻关系予以立法上的界定与保护。

3准婚姻关系的界定笔者认为,首先应从民法基础上来界定准婚姻关系,即准婚姻关系应当具有一定的民法基础,最主要的便是自愿原则和尊重个体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

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多项选择题)模拟试卷10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多项选择题)模拟试卷10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多项选择题)模拟试卷10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A.平等保护原则B.物权客体特定原则C.物权法定原则D.公示、公信原则正确答案:A,B,C,D解析:备选项表述的都属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其中,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又称为一物一权原则。

知识模块:民法学2.刘某是某运输公司卡车司机,一日清晨去东郊拉货。

中途遇到他的朋友赵某要求搭他的车去东郊。

刘叫赵坐到驾驶室,然后继续开车。

当车行至一条大街拐弯处时,刘突然发现对面驶来一辆吉普车。

刘平日驾驶技术欠佳,经验不足,遇事容易慌乱。

这时如果刹车制动,就不会出任何问题。

但刘生怕两辆车相撞,遂不顾一切地突然向右打轮。

由于车速较快,打舵突然,赵某身体失衡将车门撞开摔到车下,造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关于刘某的行为是否紧急避险和对赵某的死亡应否负刑事责任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属于紧急避险B.属于避险过当C.属于假想避险D.应负刑事责任正确答案:C,D解析:紧急避险的两个重要条件是:(1)危险必须正在发生;(2)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即不得已而为之。

本题中并不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险,如果刘某能够减速或制动,是完全可以避免发生事故的。

在这种情况下,刘某的行为并不是不得已而为之的。

造成灾难的原因是刘某驾驶技术欠佳,遇事慌乱,想象有撞车的危险,处理不当。

所以,刘某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知识模块:刑法学3.关于行贿罪的正确说法是( )。

A.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B.行为人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C.行为人构成行贿罪,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D.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人员财物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构成行贿罪正确答案:A,B解析: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人员财物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一起构成单位行贿罪,而不是行贿罪。

对我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居 的 ; 三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的 ; (
( ) 待 、 弃 家庭 成员 的 。” 上 面 的立法 中可 以 四 虐 遗 从
姻 家 庭 法学 会 于新 婚 姻法 颁 布后 对 北 京 、厦 门 、 哈 尔滨 三 地所 做 的“ 婚姻 法 执行 情 况 的调 研 ” 对 显示 , 从 20 年 4月 到 20 01 02年 1 三地 发 生 的 离婚 案 2月 件 中 ,在离 婚 时 提 出损 害赔 偿 的案件 数 量 较 少 , 获 得赔 偿 的数量 更 少 。调 查显 示 , 法定 的离 婚 损 害赔 偿理 由很 少 , 在离 婚 的司法 实 践 中 当事 人 举 证方 面 是 非常 困难 的 ,造 成 了主 张损 害 赔偿 很 难 成 立 , 所 以也 得不 到法 律 的支持 更得 不 到赔偿 。在 我 国离婚

社 会科学论坛 ・
对我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王 利 军
( 太原大学外语师范学院 , 山西 太原 0 0 1 ) 30 2 摘 要 : 国婚姻法第 四十六 条确定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制度存在着损 害赔偿情形较少 、 围过 窄 , 害赔偿 我 范 损
请求权的享有 和行使仅 以离婚为原 因和前提 , 害赔偿 的责任主体仅限于有过错配偶 、 损 不涉及 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 人等几方 面的缺 陷 , 应做出相应的立法修 改 ; 同时提出建立婚 内损 害赔偿制度 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离婚损 害赔偿 的性 质与适 用 一
我 国 台湾 学 者 在 离 婚 方 面 把 离 婚 的原 因 分 为 两种 情 况 , 种 是 离 婚 损 害 的原 因 , 有 一 种 是 离 一 还 因损 害 的原 因 。离 因损 害 的原 因是 指婚 姻 一方 的侵 权 行 为 是造 成 夫 妻离 婚 的原 因 , 另 一 方 才可 以请 而 求损 害 赔偿 。如 夫妻 中 的一 方 侵 害对 方 身 体 、 命 生 及人 格 方 面 的权 利 , 夫 妻 一 方 与 他 人 重 婚 、 奸 或 通 等 侵 害 另 一 方 的权 利 造 成 离 婚 的 都 属 于 离 因损 害

婚内侵权责任制度论文

婚内侵权责任制度论文

摘要:在婚内侵权的问题上,传统民法和婚姻法制度的矛盾存在已久,一方面由于中国家庭的传统观念导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很少用到公力救济,另一重要方面,在我国大都实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在婚内侵权赔偿制度设计上难以突破,因此,我国一直未能建立起婚内侵权责任制度。

从国外的经验看来,合理的婚内侵权责任制度依赖于完善的婚姻法对于夫妻间财产制度的设计,笔者试图吸收各学者建议提出几点婚内侵权制度的设计思路。

关键字:婚内侵权夫妻共同财产制责任承担一,问题的提出:民法与婚姻法理解的矛盾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xx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 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我国的传统民法肯定了公民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但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 重婚的;(二)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为离婚诉讼当事人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 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而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否定了,在婚姻关系内部,当公民的的民事权利受到其配偶另一方侵害时的救济权利。

浅论准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问题

浅论准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问题
约。
护。 就 目前 我 国 的实 际情 况 , 笔 者认 为准婚 姻关系 的构 成要件 应
准婚姻 关系也称 为亚婚姻 关系 , 是 指未婚 男女不办 理结婚 登 当有 以下 三个方 面 : 记手续 而 同居 的两性 结合关 系的事实状 态 , 亦称 为不婚 同居或 非 1 . 准 婚姻 关系 的主体 应为 符合法 定婚 龄的 未婚异 性 。准婚
为非 法 同居 。
3 . 准婚 姻关 系 的双方 当事人 应有像 夫妻 一样共 同生活 的客
异性 当事 人 同居 生活 , 必 然会 发生各 种各 样 的社 会关 系 , 产 观 事 实。所 谓共 同生活 , 应 当包 括共 同 的性 生 活 , 共 同的社会 生 生如 非婚 生子女 问题 、 财产 问题 、 继 承 问题等 问题 , 在 我 国的婚姻 活 以及 共 同的经济 生 活等 。 法 和亲属 法 中并未得 到体现 。 若发生 民事 纠纷 , 如 果没 有法 律规 定可 依据 致使 法院未 能妥 善解 决纠纷 , 则 会激化 矛盾 , 甚至 无法
男 女两性 的 结合 。 。
新 的要求 。 法 律应 当适 应社 会 的发展变化 , 对此 做 出新的规 定 。 我 国刑法 中对重婚罪 的认 定标准 , 实质 是按照 民事关系 中 的
现代 社 会中 , 传 统 的婚姻关 系受 到了较 为强 烈的挑 战 。 同性
婚 姻 的出现 , 使 得婚 姻不再 局 限于男女异 性之 间 , 且 在国外 已经 非法 同居认定 的, 在 民事 关系 中的非法 同居 , 在 刑法 中却按 照重

文献标 识码 : A
( 二 ) 迫切性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1 . 2 7 0 . 0 2

法学概论形成性考核册答案2010秋(行政管理专科)

法学概论形成性考核册答案2010秋(行政管理专科)

法学概论形成性考核册一、单项选择1、法主要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2、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某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有关规范该县集贸市场秩序的决定。

这种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

4、某甲只有12岁,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他可以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5、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是为课堂教学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

6、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7、下列选项中可适用劳动仲裁的争议有盛某因其所在公司取消其原有的劳保津贴而与公司发生的争议。

8、环境保护法所指的环境问题不包括地震。

9、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10、在我国,因不动产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多项选择1、ABD2、ABCD3、ACDE4、BCDE5、ABCD三、名词解释1、法治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民众的各种事务的一种政治结构。

2、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3、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4、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四、简答1、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要素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

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法总论复习题

民法总论复习题

民法总论复习题一、填空题1.罗马法中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为(),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的法为()。

2.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

3.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权、()权、()权三类。

4.自然人从()时起到()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5.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专属管辖。

6.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和()。

7.孳息依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和()。

8.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

9.企业法人对于它的()和()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10.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1.委托书授权不明时代理人应与本人负()。

12.通说认为,意思表示的成立须具备三要素()、()、(),其中以()为其本体。

13.无权代理是否能转变为有权代理,取决于()。

14.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开始计算。

按照日、月、年计算的,()不算入。

15.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现代民法的(),学者谓之“帝王条款”。

16.法律从生效时起,凡以后所发生的事项均应适用,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项,当然不适用,这就是()原则。

17.民事法律、法规一般自()开始生效。

18.民事权利能力可分为()与()。

19.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有()他人使用姓名、()他人姓名、()他人姓名。

20.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须事先(),但在紧急情况下()转托他人的除外。

非在紧急情况下,未取得本人同意而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在事后(),如果本人不同意的,应由()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二、选择题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A.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B.由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C.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法的解释性文件D.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百科2. 以下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的是( )。

A .人的死亡 B.发现他人丢失的东西C.甲与乙订立合同D.甲把乙打伤3. 以下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国开作业婚姻家庭法学-21春法专《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试题(8547) (copy)92参考(含答案)

国开作业婚姻家庭法学-21春法专《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试题(8547) (copy)92参考(含答案)

题目: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选项A: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
选项B:父母已经死亡的、生活困难的
选项C: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
选项D:不能独立生活的
答案: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 , 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
题目:在我国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是()。

选项A:公安机关
选项B:婚姻登记机关
选项C:人民法院
选项D:县级人民政府
答案:人民法院
题目:在婚姻法中起主要、决定作用的调整对象是()。

选项A:财产关系
选项B:人身关系
选项C:家庭关系
选项D:婚姻关系
答案:人身关系
题目:王强的祖父是景春的父亲,则景春可能是王强的()。

选项A:叔
选项B:伯
选项C:姑
选项D:舅
答案:姑 , 叔, 伯 , 舅
题目:我国有关政策法规定不得同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公民有()。

选项A:公安人员
选项B:现役军人
选项C:预备役人员
选项D:机要人员
答案:现役军人 , 公安人员, 机要人员
题目:婚姻法与诉讼法的关系是私法与公法的关系。

()
选项A:对
选项B:错
答案:错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

选项A: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选项B:法院地法律
选项C:外国人国籍国法律
选项D:婚姻缔结地法律
答案:婚姻缔结地法律
题目:下列情况下,继承权丧失的有()。

选项A: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选项B: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选项C:伪造遗嘱情节严重
选项D: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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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婚姻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损害赔偿
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可以这么认为准婚姻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从身份上来说,准婚姻关系当事人并不发生配偶的亲属身份,不享有配偶权,不论当事人是否有子女,均不构成配偶关系。

准婚姻关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当适用亲属法关于亲子关系的一切规定。

婚姻关系的姻亲关系也是适合准婚姻关系的,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与对方近亲属之间具有姻亲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财产关系上来讲,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未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具有约定财产的主体资格。

准婚姻关系虽然类属于未依法缔结婚姻关系,但当事人对其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理所订立的协议,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情况下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对该期间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该协议并不是基于配偶身份,而是对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清算行为,其效力的确定应当依照一般民事行为的有效和生效条件,而不应受婚姻与否的影响。

此外,准婚姻关系财产协议应必须经过公证后具有法律效力,凡第三人事先知道该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无救济即无权利。

准婚姻关系中比较普遍的侵权主要有暴力和第三者
等,这些问题与婚姻关系中的问题是一样的,只是当事人所处的关系状态不同,因而对其权益的保护也略有不同。

在暴力侵权方面,对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救济应与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救济无异,在立法上均应制定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尤其对精神损害赔偿应有明确的认定;而在第三者之损害赔偿方面,因为准婚姻关系当事人并不具有配偶身份,其权益保护应不同于婚姻关系的保护。

对于准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损害之赔偿,应首先从立法上确认准婚姻关系当事人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适用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

准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损害之赔偿,可以适用民事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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