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婚姻官司一定要找关系吗
定分止争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的法律途径
定分止争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的法律途径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家庭矛盾与纠纷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合理、公正地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成为了当务之急。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最高形式,为解决婚姻家庭矛盾提供了多种途径。
一、婚姻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婚姻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婚姻财产约定协议,通过约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的财产分配、财产继承等问题,可以有效地避免或解决婚姻家庭矛盾。
婚前、婚后财产约定书、财产公证等均属于婚姻协议的一种形式。
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进行财产的分割,从而提高婚姻家庭纠纷解决的效率。
二、诉讼解决婚姻家庭矛盾当婚姻矛盾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时,夫妻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在中国,婚姻家庭矛盾的诉讼解决主要涉及离婚诉讼和财产分割诉讼。
离婚诉讼可以依据夫妻关系破裂、家庭暴力、重婚、感情不和等法定离婚事由进行起诉。
财产分割诉讼则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根据夫妻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财产的公平、合理的分割,从而解决婚姻家庭矛盾。
三、调解解决婚姻家庭矛盾为了避免矛盾升级和诉讼过程中带来的不确定性,可以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婚姻家庭纠纷。
调解是通过有关部门、仲裁机构等第三方的介入,并通过协商、调停等方式,寻找妥善解决矛盾的方法。
调解不仅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成本,还可以减少隐私的曝光,保护家庭成员的隐私权和利益。
四、和解解决婚姻家庭矛盾和解是指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经过一系列的协商和讨论,达成互利互惠的协议,放弃诉讼请求和权益主张,实现和解的目标。
和解能够充分考虑到双方的利益和关系,减少矛盾的消耗,恢复婚姻家庭的和谐。
总结而言,定分止争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的法律途径包括婚姻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诉讼解决、调解和和解。
它们各有特点和适用范围,夫妻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同时,法律途径只是解决矛盾的一种方式,为了实现长久的婚姻幸福和家庭和谐,双方更应通过沟通、理解和包容来预防和化解矛盾。
起诉处理民事案件需要请律师吗
The biggest killer of marriage is not an affair or cheating, but a trivial lif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起诉处理民事案件需要请律师吗导读:起诉处理民事纠纷原则上是可以不请律师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起诉处理民事纠纷必须要请律师,只要原告有起诉的主体资格,法院有管辖权,原告写清楚了本人的诉求,民事纠纷的事实和理由等,法院就会立案。
一、起诉处理民事案件需要请ls吗?起诉处理民事案件原则上不需要请l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案件中ls收费考虑哪些因素?ls收费考虑的主要因素是:1、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办理法律事务所需ls人数和承办ls的业务能力;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5、ls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6、ls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7、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三、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是什么?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打离婚官司一定要律师不
打离婚官司一定要律师不打离婚官司不是必须要请律师,我国法律上没有规定打离婚官司必须要请律师,请不请律师完全是当事人自己决定的。
一般来说,对于比较复杂的离婚案件,或者自身对我国婚姻法方面的法律知识是完全空白的,而且也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还是建议大家最好请律师的。
▲一、打离婚官司一定要律师不?离婚官司是否请律师由当事人自己确定,法律并无规定起诉离婚必须委托律师办理。
对于部分面临离婚抉择的当事人来说,是一个问题。
为什么会有这个困惑,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听别人说,谁先起诉谁吃亏,或第一次去法院起诉离婚一般都是判不离婚的,所以请律师似乎也没有用;自己没什么财产,贫贱夫妻百事哀,请律师花钱不划算,可自己又不是很懂,总有点不放心。
1、复杂的离婚案件,建议找律师2、法律空白,建议找律师3、有意调解离婚,建议找律师4、有一定经济实力,建议找律师▲二、打离婚官司不请律师行吗?1、结果明确可预料,不要找律师有些离婚案子争议标的额也许很大,但法律关系很简单,判决的结果一眼就可以看出来。
比如,一方婚前买的房子,全额付款,办理完产权证后与另一方结婚。
婚后感情不和,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要求分割房产。
像这种案件,您只需花几百元咨询一下律师,了解诉讼程序和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就可以了。
基本上若没有另外约定,房产肯定是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是不需要分割的。
对于争议标的额很大的离婚案件您一定要注意,最好是先咨询再决定是否有必要请律师。
因为离婚财产争议案件的律师收费一般都是根据争议标的额以一定比例分段累积收取费用的。
因此,这类案件如果请律师的意义不是很大,您真的没有必要花几千、几万元请律师。
未来的路还很长,花钱的地方多,还是能省就省吧。
2、离婚赔偿期望过高,不要找律师双方争议最大的不是离婚财产的分割,而是精神赔偿或青春补偿数额的多少。
可是除了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精神赔偿的情形外,其他诸如有婚外情、见异思迁之类的情况,通过离婚诉讼基本得不到赔偿,更不用说巨额赔偿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一、引言婚姻家庭案件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一类案件,涉及到人们的婚姻关系、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等重要问题。
为了确保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本指引,以便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有一定的操作指引和参考。
二、案件接受2.律师在领取案件时应当向委托人充分说明法律风险、费用等对委托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确保委托人明确了解并确认委托意愿。
三、案件初审1.面谈时,律师应当详细了解委托人的诉求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婚姻关系的历史、财产状况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
2.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分析,初步判断案件的可行性、证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3.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详细解释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程序、时间和费用等方面的问题,并与委托人达成书面的案件委托合同。
四、证据收集1.律师应当指导委托人如何逐步收集相关证据,并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意见和指导,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用性。
2.律师应当通过法律途径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以充分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五、提起诉讼1.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提起诉讼。
如需要,律师应当及时地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保证起诉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2.律师应当与法院进行积极的沟通,以确保案件得到合理的审理时间和程序,并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陈述。
六、庭审辩论1.庭审阶段,律师应当积极参与,并保证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表达和维护。
2.律师应当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充分的交流和辩论,并及时提出合适的异议和申请,以确保庭审程序的公正和正义。
七、和解调解1.在诉讼过程中,如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愿,律师应当尽力促成双方的和解,并保证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八、案件结案1.案件审判终结后,律师应当与委托人进行结案沟通,对案件结果进行解释,并向委托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律师剖析“打官司就是打关系
小笑话折射大道理律师剖析“打官司就是打关系”
东方网记者张海盈、曹磊4月10日报道:在今天“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研讨会”上,上海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长朱洪超讲的一个小笑话引起了现场与会嘉宾对于“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这句话的深思。
说起自己对于“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这样一种说法,朱洪超监事长说起了这样一个小笑话:一个中国人移民到美国,因为一点小事需要打官司,于是他对律师说,我们是不是需要找法官吃个饭,送点礼,律师非常吃惊地告诉他万万不可,这样的话再有理也会输了官司。
案子开庭后,律师兴高采烈地打电话告诉他官司胜诉了,那个中国人很冷静地说他早就知道了,并且告诉律师他给法官送了礼,律师很奇怪,中国人说了一句“我给法官寄的礼物上写的是对方当事人的名字”。
在朱洪超看来,笑话折射出一种现象,在美国,律师自觉地认为诉讼中不能以人情影响法官,否则是对自身能力的亵渎,法官也认为这是对法律的侮辱,而“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在中国是一种人情的思维定势。
“现在当事人来律所往往第一句话就是问你和法官熟不熟,说实话,这种问法让我们非常无奈、哭笑不得”,因为这隐含着当事人的一种想法:认为法院判决很大程度上依靠人情,而不是依靠律师的能力。
朱洪超说,产生这种现象有四方面原因,首先中国的文化土壤仍然没有充分形成“法制”氛围;“法庭就是竞技场,有理到法庭上讲”这种理念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和理解;裁量权不当的使用也使当事人对法官有所误解;此外,判决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现有许多判决书中法官对案件的判断过于简略。
这些原因都会造成当事人对“关系说”优于“能力说”的误解。
“希望有一天,当事人找律师是冲着他的能力而不是他的人脉”,朱洪超在发言结尾表达了这样的愿望。
民法典中对婚姻的规定
民法典中对婚姻的规定婚姻,作为社会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们生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维护对于个体的幸福与社会的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民法典中,对婚姻关系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婚姻的设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是基于自由意思的结合,是夫妻彼此合意以特定法律形式缔结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
准确的说,婚姻关系的设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双方男女应当具备法定结婚年龄;2. 双方必须自愿结婚,没有利用胁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3. 双方没有近亲关系,没有与他人存在有约定的婚姻关系;4. 双方没有患有影响婚姻生活的疾病,如精神病等。
二、婚姻关系的权利与义务婚姻关系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夫妻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信任和支持,并保证彼此的人身、财产安全;2. 夫妻有平等、合作、共同管理家庭的权利和义务;3. 夫妻有共同决策和处理事务的权力;4. 夫妻应当共同承担家庭生活的费用,互相帮助,共同负担家庭责任。
三、婚姻关系的变更与解除婚姻关系并非一成不变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变更或解除。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双方离婚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2. 一方死亡或宣告失踪;3. 经过法院判决,婚姻关系因重婚、虐待家庭成员、恶意遗弃等情形的可以解除。
四、婚姻财产制度婚姻关系中涉及到财产的分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即婚姻中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收入的一部分也属于共同财产,但也要注意个人财产和婚前财产的保护。
五、婚姻的登记与证明民法典规定了我国婚姻的登记制度,规定了婚姻登记的机关、程序以及登记证明的效力等。
婚姻登记是婚姻关系设立的重要环节,也是保护夫妻双方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六、婚姻关系的维护法律认识到婚姻关系是一种长期的、稳定的法定关系,为了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谐,民法典中设立了夫妻权益保护制度和家庭暴力保护制度等。
上法庭打官司不请律师可以吗?
open your eyes and see things as they really ar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上法庭打官司不请律师可以吗?导读:上法庭不想请律师是可以的,允许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自辩,但是当前这个时代请律师是一种形势,并且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委托律师越早对自己越有利,且法院一般都会要求请律师的。
一、上法庭打官司不请ls可以吗?上法庭打官司不请ls是可以的。
任何人都被允许自辩的,这是我们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当前这个时代请ls是一种形势,这里面是有原因的。
一是ls毕竟是专业人士,他们毕竟比我们自己更懂法律,当然自己如果是ls除外,所以让他们为辩解更胜任。
二是现在都要求法律公正,如果没有ls的话(这一般是针对刑事案件),有司法不公开,不公正的嫌疑。
有一种常说的话叫:“有权力保持沉默,有权力请ls作证人。
”三是就象我在上面说的这已经是一种形势,法院一般都会要求请ls的,当然民事案件就没有这么严重,我们现在追求的是和谐社会,所以现在的民事案件更强调调解。
二、怎么打官司1 、能不能告别人2、要告谁3、以什么理由告别人4、通过告状要达到什么目的5、凭什么告状6 、到哪里去告(一)能不能告别人,要告状,就是原告,所谓原告人是指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因而引起诉讼发生的人就是原告人。
能不能告别人,就是说有无原告的资格或者说与所争议的纠纷有无直接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必须由原告主动提起,如果当事人不提起诉讼,法院就不予理会,不主动地加以干预,也就是不告不理,民不告官不管。
民事诉讼的受理以原告的自愿和起诉为前提的,而原告要提起诉讼就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原告提起诉讼如果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就不具有原告的资格,在这里要求原告:1 、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则是诉讼代理人身份,而不是当事人。
2 、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必须是为自己的权益而参加诉讼,如果是为别人的权益而参加诉讼,则不属于原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愈发重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对于民事法律事务的处理提供了指导,确保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一、婚姻关系的确认在婚姻关系的确认方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了婚姻关系的成立条件和程序。
根据我国的法律,婚姻是自愿的、以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为基础的合法伴侣关系。
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婚姻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经过依法登记。
司法解释还针对同性婚姻的处理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保障了同性伴侣的权益。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在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方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对于夫妻间的个人财产,司法解释也给予了特殊保护。
一方的个人财产不适用共同财产制度,这样既保护了个人财产的独立性,又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利益。
三、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惩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预防和惩处。
家庭暴力是对婚姻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财产权利的侵害,严重影响了家庭的和谐稳定。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法院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方式,包括紧急保护令的颁布、暴力行为的制止和惩处等。
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了法律的保护,也使得施暴者受到了应有的制裁。
四、离婚的原因和程序在离婚的原因和程序方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且婚姻关系已经破裂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离婚程序包括起诉、双方协商和调解等环节,确保了离婚程序的公正和合法。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具体细则,保证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总结: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提供了明确指导。
无论是婚姻关系的确认、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惩处,还是离婚的原因和程序,司法解释都提供了具体的处理方法和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7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722条主要涉及离婚的相关规定。
离婚是夫妻双方经过协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人民法院审理,宣告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下面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722条内容进行解析。
1. 离婚的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722条中规定了离婚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离婚或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离婚的,可以到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登记。
如果一方起诉离婚,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离婚的事实。
2. 离婚的适用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722条中还规定了离婚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一方有重大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分居两年以上,感情破裂,不能继续共同生活;其他应当离婚的情形。
3. 离婚的程序和方式对于离婚的程序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722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离婚的程序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共同协商或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而离婚的方式包括离婚协议和离婚诉讼。
夫妻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离婚协议的,可以到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登记。
如果一方起诉离婚,需要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离婚的效力离婚是夫妻双方经过协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人民法院审理,宣告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722条中规定了离婚的效力,即自离婚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5. 离婚的后果离婚会产生一系列的后果,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与教育、情感寄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722条中也对离婚的后果进行了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722条对离婚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解除婚姻关系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方式,为促进家庭稳定、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722条关于离婚的条款,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离婚的相关内容,并对其背后的法律原则做出更为深入的解析。
在离婚的申请条件中,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离婚或一方起诉离婚是离婚的两种基本方式。
离婚诉讼过程中的注意问题
离婚诉讼过程中的注意问题1.起诉前五项准备(1)取得家人的支持诚如结婚并不是两个人之间的事一样,离婚同样不只是两个人之间的事。
家人特别是父母的支持,对于离婚中相关纠葛的处理以及离婚后安稳地度过转折期,对当事者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家人对当事者离婚意愿的支持,并不意味着一起卷入相关的纷争中。
实践表明,配偶一方的家人与对方一齐处子对立面,常常会使离婚矛盾进一步扩大,使很多本该能调解解决的离婚争议无法达成。
为此,家人的正确支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一是对自己的子女提供情感上的疏导,离婚并不是件什么大不了的事;二是寻找适当的时机与对方沟通,从情感上打动对方,协助调解方案的达成;三是当调解无法达成时,从情感上表示理解;四是涉及小孩抚养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人身安全的保护陷于离婚争议中的当事者,情绪的波动往往较大。
特别当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倾向,或者是离婚的提起是由于一方存在其他过错时,情绪的对立往往更为突出。
在离婚的商谈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言语的攻击,甚至简单到一个眼神、一个动作都会被认为是对对方的不屑或侮辱,稍有不慎便会暴力相向。
因而在离婚的商谈过程中,人身安全的保护非常重要。
把握此原则,在言语上要尽可能克制,风凉话在这个时候没有任何意义,根本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理性的谈判与沟通,更可能促使调解的达成。
一旦出现暴力相向时,要及时的离开现场,或是报警求助。
若出现伤情时,则要注意到公安机关验伤,保留相关的诊断证明,以备后用。
而实践中一个有趣的结果是,在离婚谈判中出现暴力问题时,民警会促使双方“痛快”地达成离婚协议,以消除双方的矛盾。
(3)分居的审慎选择在离婚争议中,若商谈根本没有可能,甚至有家庭暴力等危及当事者人身安全情形时,分居不失为一个避免争议扩大的一个有利选择。
但在分居决定做出时,有三个问题需要考虑好:一是婚是否真非离不可了,分居常会使婚姻处于不可调和状态;二是家庭中的财产是否作了相应的保护,比如财产权利凭证、个人贵重物品及衣物要一起带走;三是小孩日后的生活及教育问题是否一并解决了,或是自己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诉讼离婚的基本流程
诉讼离婚的基本流程《诉讼离婚:一场并不“愉快”的流程之旅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诉讼离婚这档子事儿。
这事儿啊,就像一场复杂又纠结的大冒险,跟电视剧演的可完全不是一回事儿。
首先得说,这诉讼离婚开始之前,那心情就像是一杯五味杂陈的果汁,酸、甜、苦、辣、咸都混在一起。
两口子闹到这步田地,肯定是感情出了大问题。
要么是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就像两只刺猬,靠在一起就扎得疼;要么就是其中一方做了啥让对方彻底寒心的事儿,就像冬天吃冰棒,心冷得透透的。
好了,决定要诉讼离婚了。
第一步,找个靠谱的律师,这就像是找个领路人在这迷宫里带路。
你得挑啊,找个眼缘好、说话实在的律师。
你想啊,这律师可就像你的军师,要是找个不靠谱的,就像是打仗的时候带了个只会念错咒语的魔法师,那还不全乱套了。
而且请律师的钱也不少花,就像割肉一样疼,但为了能在这事儿上不吃亏,咬咬牙也得请。
接着呢,就是写起诉状。
这可不是写个两三行就行的事儿,得把事情的来龙去脉,为啥要离婚,财产咋分,孩子归谁这些事儿说得清清楚楚。
写的时候就感觉像是在写自己这段婚姻的“失败史”,唉,那心情真不是滋味儿。
一边写还一边气,怎么就把日子过成这样了呢?然后就是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就像把自己的“委屈”和“请求”正式地摆在了“大管家”(法院)面前。
这之后啊,就得等。
等法院通知开庭的时间,这期间就像在等判决书一样煎熬,寝食难安的。
开庭那天可热闹了。
原告被告像是两个对手,上了一个特别严肃的“擂台”。
这时候证据就特别重要,什么聊天记录、照片、证人证词,都得拿出来,就好像是武林高手过招的时候,把自己的看家本领都使出来一样。
双方律师也是唇枪舌战,你来我往。
法官呢,就像是裁判,在中间听着、判断着。
要是涉及到财产分割,那就更复杂了。
夫妻辛辛苦苦攒下的那点家底,房子、车子、存款,都得摆到台面上来,被明码标价,然后算计着怎么分。
就像两条狗抢骨头,谁都不想吃亏,哪怕是一分钱也得争一争。
要是有孩子,那孩子抚养权的事儿更是揪心。
打官司记住三句话
打官司记住三句话一、打官司最重要的是准备证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是证据组成的事实,所以,请用证据说话。
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
到法院要记住两句话“口说无凭”、“谁主张,谁举证”。
当然,案件的举证工作是个专业的活儿,如果案情重大或案情复杂,还是找专业律师帮助为好。
二、打官司选择法院有讲究《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住所地指的是公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公民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就医的除外。
三、打官司的费用做到心里有数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两个方面:1.案件受理费即为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包括: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财产案件受理费。
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其他诉讼费用是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收取的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注意:如果当事人聘请律师,还要按规定或自行协商律师代理费及通讯、交通等费用,以及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所需要的合理费用。
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
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一、起诉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
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一、起诉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
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①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② 有明确的被告;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
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②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二、审理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1、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离婚诉讼程序的流程
离婚诉讼程序的流程当一段婚姻走到尽头,无法通过协商达成离婚协议时,离婚诉讼就成为了解决婚姻纠纷的一种途径。
对于很多人来说,离婚诉讼可能是一个陌生而复杂的过程。
下面,我将为您详细介绍离婚诉讼程序的流程,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一、起诉离婚诉讼的第一步是起诉。
起诉方(通常称为原告)需要准备好起诉状,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
起诉状中应当明确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诉讼请求(例如请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等)以及事实和理由(阐述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等)。
同时,原告还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结婚证、身份证、子女出生证明、财产证明(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证明等)、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出轨证据、家庭暴力证据等)。
在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后,原告需要向法院缴纳诉讼费。
诉讼费的金额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涉及财产分割的案件,诉讼费会相对较高。
二、受理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和相关材料后,会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会在7 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
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并向原告说明理由。
在立案后,法院会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被告。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15 日内,需要提交答辩状。
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三、调解在离婚诉讼中,调解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法院在审理案件前,通常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的目的是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尽量避免通过判决来解决。
调解可以由法院的法官主持,也可以由法院委托的调解员进行。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以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进行协商。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会进入审理程序。
四、审理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会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
在开庭审理前,法院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
不找律师可以起诉吗,起诉条件有哪些
不找律师可以起诉吗,起诉条件有哪些在⽣活中有时候产⽣了纠纷需要⾛法律途径很迷惑是否要请律师,起诉条件⼜有哪些规定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不找律师可以起诉吗,起诉条件有哪些⽅⾯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不找律师可以起诉吗不找律师可以起诉,委托律师并⾮必要的起诉要件。
找不找律师是个⼈意愿,但是最好是请专业的律师为⾃⼰打官司最好。
民事诉讼中起诉要具备哪些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当事⼈向法院起诉,除了要具备上述条件以外,还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九条的规定,提交起诉书或者起诉状。
起诉应当向⼈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头起诉,由⼈民法院记⼊笔录,并告知对⽅当事⼈。
三、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当事⼈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作单位和住所,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姓名和住所。
四、法院的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依照⾏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双⽅当事⼈对合同纠纷⾃愿达成书⾯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法律效⼒的案件,当事⼈⼜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婚姻诉讼应到法院哪个部门提起诉讼
婚姻诉讼应到法院哪个部门提起诉讼婚姻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一环,然而,有时婚姻关系无法顺利维持,夫妻双方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这时可能需要诉诸法律来解决争议。
当面临婚姻纠纷,我们应该了解婚姻诉讼应该到法院的哪个部门提起诉讼。
根据中国法律制度,在婚姻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选择不同的法院部门来提起诉讼。
通常情况下,以下三个部门是处理婚姻诉讼的主要机构:人民法院婚姻家事审判庭、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以及人民法院基层法庭。
首先,人民法院婚姻家事审判庭是专门负责审理婚姻纠纷的法院部门。
此类法庭通常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的专门部门,专门负责处理婚姻家事纠纷的审判工作。
婚姻家事审判庭具备更专业的法官团队和专门的审判程序,因此在处理涉及婚姻法的案件时,通常更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
例如,夫妻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诉讼案件,都可以由婚姻家事审判庭进行审理。
其次,如果婚姻诉讼案件的复杂性较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问题较多,可以选择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起诉讼。
民事审判庭是基础法院部门,可以处理一般的民事案件,包括婚姻纠纷。
相较于婚姻家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的审理速度可能会更快,程序也相对简洁。
一些较为简单的婚姻离婚案件、财产纠纷等可以在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
最后,如果涉及到的婚姻纠纷案件较为简单,涉及的金额较少,或者双方当事人希望当地法院迅速审理案件,那么可以选择到人民法院基层法庭提起诉讼。
基层法庭通常是地级或县级法院的直属机构,并负责处理一些较为简单的案件。
婚姻纠纷案件如果属于经济纠纷、离婚纠纷等类型,并且案件本身比较简单,在基层法庭进行审理可能更为适当。
总结而言,婚姻诉讼应该到法院的哪个部门提起诉讼,取决于具体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需求。
婚姻家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以及基层法庭是选择的主要机构。
当事人应该根据案件的复杂性、争议点以及个人意愿,选择合适的法院部门。
重要的是,无论选择哪个法院部门,我们都应该按照法律程序去解决婚姻纠纷,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的司法判决。
王磊:我为什么要辞职?
我为什么要辞职?如果命运让我逆风飞翔,我就绝不选择随风而去——写给我和关注我的同仁们--王磊写在前面的话自从辞职的事情被媒体公开以后,我收到了上千条的短信、微信,电话接到耳朵发烫。
这些信息和电话主要来自公检法的同仁、体制内具有公职身份的公务员、国企干部、高管等,这些信息和电话有的是向我送来鼓励的,让我大踏步地向前走,好好干,一定能在体制外干出一番事业;有的是向我表达感谢的,比如全国各地的法官,他们说是我让社会公众对法官这个职业有了新的认识,让老百姓对法官的工作多了一份理解;还有的,是来征求我关于职业生涯规划的意见的。
有很多的同仁,都萌生过重新选择自己职业的想法,但是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始终无法做出决定,为此反复纠结,于是就给我发短信、打电话,询问我关于辞职的各种问题。
开始的时候我尽量回复,可是电话蜂拥而至,实在难以做到一一回应。
鉴于此,我把自己关于辞职的想法、经历写成文章送给各位同仁,你们关心的问题在这篇文章里都能找到答案,同时也送给我自己,作为法律职业生涯上半场的总结。
这篇文章公开以后,我的精力就全身心地投入到律师工作中了,不再接受媒体关于辞职问题的采访,也不再回复各位同仁们关于辞职的有关问题,还请各位海涵。
其实,人生抉择的对与错,并不取决于你对未来利弊大小的精准预判,而取决于你是否能够正视自己的心灵。
有的人生,世界呼啸而过,但却与你毫无瓜葛;有的人生,同样是世界呼啸而过,但你却能御风而行。
一、我是怎样来到高院的——有志者,事竟成。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
”可能没有哪个学习法律的大学生不知道德老先生的这句话,再加上拉德布鲁赫的那句“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让每一个青年法律学子对法院工作的向往、对法官职业的憧憬都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
作为一个学习法律的在校大学生,我也不可能例外。
法官是我大学时代最向往的职业,更别说高级法院的法官。
执此一念,奋斗四年,大学里的每个日日夜夜,都在如饥似渴地学习法律知识。
如何正确处理婚姻纠纷
如何正确处理婚姻纠纷婚姻纠纷是夫妻关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合理、正确地处理纠纷对于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如何正确处理婚姻纠纷,并提供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案。
一、积极沟通与倾听在处理婚姻纠纷时,积极沟通与倾听是第一步。
夫妻双方应愿意坐下来,冷静地交流彼此的观点和意愿。
在沟通过程中,应学会聆听对方的需求和意见,尊重并理解其立场。
通过开放的沟通,双方可以更好地理解彼此的感受和期待,建立起互信和共识。
二、寻求第三方协助当夫妻双方无法自行解决婚姻纠纷时,寻求第三方协助是一个明智的举措。
这可以是家庭关系专家、婚姻咨询师、律师或家庭法庭。
第三方的介入可以提供客观的观点和建议,协调双方的利益,促进问题的解决。
家庭法庭还可以提供司法程序,如调解或仲裁,帮助夫妻解决纠纷,保护双方的权益。
三、婚姻保护协议的签署婚姻保护协议是夫妻在婚姻关系中达成的双方协议,用于规范双方在婚姻期间以及离婚时的权益和责任。
签署婚姻保护协议可以建立合理的婚姻纠纷解决机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争议的发生。
例如,在财产分配、子女抚养和负债承担等方面,协议将发挥重要作用。
在签署婚姻保护协议时,双方应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并公正平等地协商。
四、保持冷静与理性处理婚姻纠纷时,双方应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性。
情绪化的反应可能加剧纠纷,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在冲突出现时,应该给自己和对方一些时间冷静下来,并避免争吵和冲动的行为。
通过冷静和理性的态度,双方可以更好地思考问题的本质,并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
五、寻求专业法律援助在某些复杂的婚姻纠纷案件中,寻求专业法律援助是非常必要的。
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帮助双方了解法律程序和权益保护。
通过律师的参与,夫妻双方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得到专业的指导和支持。
六、尊重和爱护无论面对何种婚姻纠纷,尊重和爱护始终是处理问题的关键。
双方应该尊重对方的人格和感受,尽量避免互相伤害和侮辱。
离婚可以起诉第三者吗
离婚可以起诉第三者吗我们知道很多夫妻离婚都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导致的,那么这时候无过错的一方就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也可能在离婚的时候觉得不甘心,就想要一起起诉第三者,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离婚可以起诉第三者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离婚可以起诉第三者吗一般情况只能起诉配偶离婚,不能起诉小三,而且只有在离婚时才能要求配偶给予赔偿。
但如果男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可以起诉小三要求返还,男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效行为。
但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
二、重婚行为的主要类型(一)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
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
(二)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
(三)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四)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
(五)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三、可以单独起诉小三重婚吗(一)重婚罪不告不理,可以只追究小三重婚罪。
(二)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可以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
(三)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四)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离婚可以起诉第三者吗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一般夫妻之间离婚,起诉第三者要求赔偿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夫妻关系破裂是双方之间的事情。
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
离婚诉讼一般代理权限
离婚诉讼一般代理权限离婚是一种法律程序,它终止婚姻关系,并决定配偶之间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和监护权等重要事项。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选择由自己亲自参与,或者委托律师代理参与。
代理律师在离婚诉讼中拥有一定的权限和责任。
离婚诉讼一般代理意味着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自己在离婚诉讼中的一般事务。
一般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当事人进行各项诉讼活动和法律行为。
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代理律师可以为当事人进行起诉、答辩、申请调解、提供证据等相关活动。
在离婚诉讼中,代理律师的权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起离婚诉讼:代理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他们可以准备和提交离婚诉状,并代表当事人解释原因和要求。
2. 进行答辩:一般代理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进行答辩。
他们可以就对方的诉讼请求提出反驳意见和证据,并提出自己的辩护。
3. 申请调解:代理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解。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通常会进行调解,以寻找解决争议的方案。
4. 提供证据:律师有权向法院提交证据以支持自己当事人的主张。
他们可以调查、搜集证据,并准备好合适的证据材料。
5. 参与庭审:一般代理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
在庭审中,他们可以陈述当事人的主张,并进行辩护。
6. 进行和解谈判:离婚案件往往可以通过和解达成协议。
代理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参与和解谈判,并协商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当然,代理律师在离婚诉讼中所具有的权限也有一定的限制。
他们不能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不能签署和解协议,也不能代表当事人行使其他特殊的权限,如放弃对方的财产权利或接受特殊的监护安排等。
这些需要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参与并签署。
在离婚诉讼中委托律师代理的好处是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专业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理清案件的复杂性,并为其争取最有利的利益。
代理律师在法律知识和经验上具有优势,可以更好地处理案件。
然而,当事人也需要了解,委托代理律师并不是完全放弃自己的权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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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婚姻官司一定要找关系吗?
很多当事人在委托律师的时候,总有一个问题询问律师:
你和法院熟悉吗?
或,我要不要找关系呢?
尽管律师和法院的关系处理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但每年总有丑闻频报,从县级基层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有的“下马”者仅仅涉及一名法官或一名律师;
有的却是“窝里烂”,但个法院各个部门的各个要员都被牵涉。
结合社会中的个别“关系”现象,很多当事人难免产生顾虑,特别是对于毕生积累财富的处理以及子女抚养权利的归属。
因此,在婚姻案件的处理中,要不要“关系”势必成为当事人考虑的因素之一。
就笔者十余年的律师经验和在沪的实际体会来看,婚姻案件中,“关系”的作用还是有限的,原因如下:
一、共同财产确定非己即彼,不存在模糊边缘地带,法官自由裁量权有限。
对于双方争议的共同财产,要么是共同财产,当事人有权分割;要么不是共同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当事人无权按共同财产分割。
而只要按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就是一人一半。
因此,对于婚姻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大体只是确定范围和分割比例的问题,且在分割比例上不会有太大的区别。
在具体考量因素上,关于财产来源、照
顾女方、双方经济情况、哪方有无过错等等酌情考虑因素,基本都是客观存在、法院也不能左右的。
因此,即使法官有心倾向,也无法突破法律的基本原则。
这与有些经济案件不同,法律规定的比较明确、具体,没有给法官创设更多自由发挥的余地。
因此,不必担心法官枉裁判。
二、鉴定机关的科学技术手段,给涉嫌伪证的甄别提供了技术保障。
为了使共同财产变成个人财产,或“创设”不存在的虚假债务,个别当事人采用捏造、变造、伪造证据的方法,炮制各种合同、借条、协议等文书,企图少分甚至不分共同财产,或增加、新设当事人的名下的债务。
而对于一般的法律文书的伪造,除非经过专门人员的指点,一般情况下都可能被鉴定机关的“火眼金睛”识别。
虽然实践中有个别估价机关的人员可以在总价上有所浮动的自由裁量,但总体价格范围不会有太大的差别。
因此,即使个别当事人有心掩盖共同财产性质,但在鉴定机关科技手段以及法律责任的威慑下,利用提供伪证的手段来达到不法目的的情况,虽然多见,但“即遂”达到目的的情况,还是有限的。
此外,对于鉴定机构鉴定“不真”概率较高的结论,另一方当事人建议也不要暗自庆幸,息事宁人,建议寻求有关国家机关的介入,对涉嫌伪证的一方进行控诉,以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给予相应责任人法律追究,以规范整个法律服务行为。
三、采用适当的应对诉讼的态度及方法,使得法院在判案时更为慎重。
打官司不一定要花钱、不一定要请律师,只要自己能适当把握案件。
而“把握”二字,意味着当事人能认识到诉讼中的法律规则及运作规律,掌握对方当事人甚至法院审案的心理,利用一切利己的因素,求得裁决的最大公正化。
以审判法官为例,虽然绝大多数法官以“公平审判”为己任,但仍不排除个别法官以“完成工作任务”为目的,或者接受方方面面的“明示”、“暗示”或“招呼”,“企图”在审判案件中,作出对一方有利的裁决。
这时候,另一方当事人要精确熟悉掌握法律程序、实体处理中的相关规定,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向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的法官说“不”,用自己坚毅的性格和不屈的精神来“挑战”企图枉法裁决的法官。
例如,对于强行不给予十五天答辩期的法官,要勇于说不;
例如,对于强行调解、要求当事人按自己的意志调解的法官,要勇于说不;
例如,对于法官未审先判、过早下“个人”判决意见的法官,要勇于说不;
敢于说“不”,敢于维权,敢于和各种企图不公正审案的势力斗争,会增大法官判决“一面倒”的心理压力,会让法官感到顾虑,究竟是要“银子”、给“面子”,还是“保帽子”,相信所有法官都有一杆称,自然会做出明智的选择。
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寻求审判的公平,动辄向法院院长、庭长、人大、信访写信,造成“起诉不如批示”、“上诉不如上访”的
恶性循环,笔者认为,这样做是加大了审案的成本、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同时使司法审判受到多方影响,更不利于公正。
因此,这种做法笔者认为,是不可取的。
四、司法环境的日益改善、法官素质的不断提高,使得婚姻案件整体处理日趋公正。
个别当事人经常被各种媒体的报道误导,认为司法环境不尽人意。
笔者认为,从古到今,有法律就有法官(执法者),有法官就必然绝对避免不了枉法现象。
小时候看《西游记》最后一集,清楚记得,即使在如来佛住的西天极乐世界中,也有向唐僧索贿的办事人员。
绝对的司法公正、全体司法人员人人司法公正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但实现起来还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距离。
我们应该客观地看到,随着法院自身建设工作的开展、法院队伍严格进入的措施实施、以及法官问责制度的深入开展,加之媒体监督机制的日臻完善,辅之互联网的高度发展,各地法官审案越来越慎重,做法官也越来越难。
特别是在上海,我深切体会到,绝大多数审理婚姻案件的法官工作是辛苦的、办案是认真的、判决还是客观公正的。
婚姻关系进入到诉讼阶段,很多当事人之间视若仇敌,想要拿出一个让双方都满意的判决可谓难上加难。
因此,即使法官判案再公正,总是能引发一方的不满,从而发出法官“不公正”的偏执声音。
而傍观者一般只听到对于法官忿忿之怨,而没有机会听到法官的辩解与表白。
这也是之所以法官总是处于争议旋涡的原因之一。
而上海法官就我的感觉来看,大都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不太可能为了某一案件或蝇头小利
而敢于以身试法,枉法裁决。
总之,婚姻案件与其它类型的案件虽然有很多相通之处,但也有很多自身特点。
对于一般的婚姻案件而言,当事人不必过于担心另一方有“关系”,而过于顾忌自己将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
只要当事人精心准备诉讼、熟悉掌握或聘请熟悉掌握法律规则的律师,不卑不亢,相信能够赢得一个客观公正的裁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