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州市路桥区初始排污权核定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路桥城区一、二级污水管网扩面工程项目环评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路桥城区一、二级污水管网扩面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台州市路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浙江泰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二零一八年一月项目名称:路桥城区一、二级污水管网扩面工程项目文件类型:环境影响报告表适用的评价范围:一般项目法定代表人:万林(签章)主持编制机构:浙江泰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章)台州市路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路桥城区一、二级污水管网扩面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人员名单表编制主持人姓名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登记(注册证)编号专业类别本人签名楼林洁00016155B200203803冶金机电类主要编制人员情况序号姓名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登记(注册证)编号编制内容本人签名1楼林洁00016155B200203803全部内容2陈华盛00013532B200204208审核目录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2、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5)3、环境质量状况 (22)4、评价适用标准 (34)5、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37)6、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43)7、环境影响分析 (45)8、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52)9、结论与建议 (56)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 (63)附图2:台州市区环境功能区划 (69)附图3:水环境功能区划图 (70)附图4:本项目污水管网平面图 (71)附件1:立项文件 (72)附件2:规划选址意见 (74)附件3: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表 (75)附件4:环评确认书 (79)附件5:情况说明 (80)附件6:承诺书 (81)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82)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路桥城区一、二级污水管网扩面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台州市路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旦斌联系人王志鸿通讯地址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上保村联系电话138****3688传真邮政编码318050建设地点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螺洋、路南、峰江、横街、新桥、蓬街、金清等八个乡镇街道立项审批部门台州市路桥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文号路发改许可受理[2017]26号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改□行业类别及代码G572陆地管道运输占地面积-绿化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39458.15其中:环保投资(万元)220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0.56%评价经费(万元)预期投产日期2018年工程内容及规模:1、项目报告类别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需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台政办发〔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7日台州市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新《环保法》,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提升环保管理工作的效率,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根据省环保厅《关于浙江省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15〕39号)和《关于将台州市列为全面开展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试点的复函》(浙环函〔2015〕1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积极推进环保行政体制改革,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转变政府职能,优化企业项目事先许可,强化企业事中事后监管,以排污许可证管理全面管控污染源排污行为,将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环境行为的守法文书、政府环境监管的执法依据、公众环保监督的参与平台。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
要把群众满意、环境改善作为改革的出发点,找准问题、找全问题、正视问题,重点对影响环境保护的工作程序和环节进行改革,优化管理方式。
二是简化审批程序。
按照“精简、规范、高效”的要求,进一步明晰环保管理边界,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加强过程管理。
要全面构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是突出主体责任。
要以提高业主环境保护意识为目标,规范环境保护行为,加强环保守法信用管理,突出业主主体责任。
五是稳步全面推进。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历史违法用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发〔2017〕45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历史违法用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历史违法用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发〔2017〕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妥善解决历史违法用地问题,明确依法处置政策措施,加快全市历史违法用地依法分类处置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除隐患、保安全、促转型”治危拆违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54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一、关于违法用地地类认定(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核意见后,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确权登记。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第2次土地调查(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违法用地,第2次土地调查时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已确认为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直接办理项目供地手续;第2次土地调查时未调查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变更调查程序变更后,确认为建设用地。
(三)用地行为发生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的违法用地,按现行法规政策规定认定。
二、关于规划审查与局部调整(一)违法用地补办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在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可通过城乡规划修改调整加以利用。
(三)市人民政府审批(含授权下放)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违法用地规划调整的,下列项目可根据违法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暂缓执行处置意见》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违法用地处置意见》,调整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有条件建设区内的交通、水利、能源、社会公益、新农村建设等建设项目;2.有条件建设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住宅项目;3.有条件建设区内已列入省以上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项目。
台州市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调整方案(报批稿)04.26
台州市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调整方案(报批稿)台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年四月《台州市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调整方案》编制责任表编制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台州市环境保护局项目负责人:卢瑛莹(工程师)编制人员:卓明(工程师)马恒(工程师)吴建(工程师)审核:谭湘萍(教授级高工)台州市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调整方案一、规划调整的目的《台州市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由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于2008年编制完成并经台州市政府批准实施。
经过近两年的试行,基本起到了规范建设开发活动环保准入条件、限制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和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的作用,控制和改善社会经济活动的环境行为,实现了对有限生态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产业布局向沿海地区推进,特别是随着温台沿海产业带的规划发展,为更加高效、合理的利用沿海围垦区域,确保地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取得双赢,有必要对该规划进行适当调整。
为配合全省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充分发挥台州滩涂及港口资源、现有产业基础等优势,推进以石化、能源及设备等临港型产业以及信息产业为主要内容的战略产业的沿海布局,协调与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实现台州市建设“内生台州、海上台州、市外台州”的目标,通过调整部分功能区的性质,合理优化土地利用效率,达到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和生产力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目的。
二、规划调整的依据1、《浙江省县(市、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技术导则》(2006)2、《台州市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2008)3、《温台沿海产业带发展规划台州实施规划》(2009)4、《台州沿海产业带发展规划》(2009)5、《台州市滨海工业区总体规划》(2008)6、《浙江省台州石化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08)7、台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加快建设台州沿海产业带指导意见》(2009);8、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台州沿海产业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三、规划时间规划基准年:2005年;规划近期:2006-2010年;规划中远期:2011-2020年。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通知-台政办函〔2018〕25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通知台政办函〔2018〕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台州市全面深化改革,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环保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将台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除特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选址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统一以“委托”的形式放权给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以“机构延伸”的形式放权给台州市环保局集聚区分局、开发区分局审批。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清单,按照《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年本)>及<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年本)>的通知》(浙环发〔2015〕38号)文件执行,今后清单内容若有更新调整的,按照新的清单执行。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路桥分局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指南
1、环保执行报告参照格式;
2、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格式;
3、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格式;
4、生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格式;
5、生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格式;
12
无
行政许可科
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含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20
无
行政许可科
拆船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许可
《》
受理、审核、许可
1、提出书面申请,
2、被拆除船舶的资料?
3、提供所排放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数量?
4、拟回收处理方式或排放区域
20
无
行政许可科
联系电话:6
受理、审核、许可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时,应向局环保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项目验收的申请报告 1份;2、建设单位的项目环保执行报告 1份;3、具法定监测单位提交的满足规范要求的项目环保设施竣工监测评价报告 1份;4、建设单位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含验收组意见),并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4份;5、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 1份;6、公示相关证明资料 1份;7、项目整改报告1份(可根据验收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受理 → 审核 → 许可
1、关闭、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申请书(格式文本);2、委托有能力单位处理的证明或者达标排放的证明(监测报告);3、排污申报变更登记表(复印件);4、涉及水污染物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者集中式市政污水排放管道的,需提交城建部门同意纳管的证明材料。
台州建设规划局路桥分局文件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路桥分局文件台路建〔2006〕133号关于印发《“六个一”节能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建设节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生存与居住环境的重要措施。
为推动建设节能工作,根据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关于开展“六个一”节能示范工程创建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六个一”节能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节约能源,促进资源集约利用为目标,积极开展建设节能示范工程,推进我区建设节能工作的开展。
二、目标任务建成“六个一”节能示范工程,即1个节水示范工程――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大楼;1条节能示范道路――南山路;1个建筑节能示范公园――水月公园;1个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改造――污水处理厂四号泵站;1个节能示范公共建筑――农林局实验楼;1个节能示范小区――水天一色小区。
三、加强领导成立“六个一”节能示范工程领导小组。
由局长张辉任组长,副局长王先忠、郑光达、王正飞、总工程师戴新国任副组长,杜志才、蔡新立、罗丽娜、刘琛岳、应宣方、顾新民、罗强、应建华为成员。
四、组织实施1、节水示范工程(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大楼)工作计划:(1)责任单位:节水办,责任人:应宣方。
(2)节水办要帮助创建单位建立组织机构,落实专职节水管理人员,制订用水管理制度和内部节约用水考核制度,实行节奖超罚。
(3)节水办要指导创建单位使用和维护节水型用水器具,合理回用间接冷却水和锅炉冷凝水,定期检查用水设备,确保全年用水符合计划指标。
(4)节水办要指导创建单位开展节水宣传,做好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保证有关资料的完整。
2、节能道路(南山街)创建工作计划,详见附件一;3、节能公园(水月公园)创建工作计划,详见附件二;4、既有建筑(污水四号泵站)节能改造工作计划,详见附件三;5、公共建筑(农林实验楼)节能创建工作计划,详见附件四;6、节能小区(水天一色小区)节能创建工作计划,详见附件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工业用地配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6〕15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工业用地配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工业用地配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6〕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再创台州民营经济新辉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台市委发〔2016〕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工业项目差别化供地(一)对符合省、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经县(市、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台州经济开发区经台州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和项目建设标准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可采用国有土地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先租赁后出让等方式,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
1. 鼓励工业用地实行国有土地租赁方式有偿使用,依法办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转租、转让或抵押。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2. 公开出让工业用地时,可约定竞买人竞得50年土地使用权后,选择20、30或50年任一种使用年限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按成交价结合相应年限系数计算确定,各年限地价对应50年地价系数分别为:20年0.5,30年0.6。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96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7日台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应急预案体系与关系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2.3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4 应急小组2.5 各成员单位职责3 监测与预警3.1 监测与预报3.2 预警分级3.3 预警启动3.4 预警发布3.5 预警上报3.6 预警变更和解除4 风险评估4.1大气重污染风险隐患分析4.2预测预警能力评估4.3应急响应能力评估5 应急响应5.1 响应原则5.2 市级应急响应5.3 县级应急响应5.4 信息公开5.5 响应终止6 总结评估6.1 监查考核6.2 公众参与6.3 总结评估7 应急保障7.1 人力资源保障7.2 资金保障7.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7.4 通信与信息保障8 附则8.1 名词解释8.2 责任追究8.3 预案管理与更新8.4 预案制订与实施附图:1. 台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监测网络分布图2. 台州市主城区建成区图附件:1. 台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监测预警能力表2. 台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程序图3. 台州市大气重污染事件信息报告表4. 台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效果评估表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城市大气重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及浙江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4•【字号】台政发〔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台政发〔2009〕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7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发展和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促进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是指生产经营者经合法途径取得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 )和二氧化硫(SO2 )。
排放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可交易排污权是指生产经营者实际完成的污染物削减量扣除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削减任务的余额,即可交易排污权=实际完成的污染物削减量-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削减量。
排污权交易是指适格主体,在符合交易条件下,进行排污权买卖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两项排污权有偿交易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内排污权交易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县级环境保护局受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对辖区内排污权交易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
排污权储备中心具体负责排污权的收储。
排污权交易在台州市招投标中心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排污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采取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路桥耀星仪器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路桥耀星仪器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0【案件字号】(2020)浙10行终2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超张燕谢继红【审理法官】蔡超张燕谢继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路桥耀星仪器厂【当事人】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路桥耀星仪器厂【当事人-公司】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路桥耀星仪器厂【代理律师/律所】陈崇龙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崇龙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崇龙【代理律所】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被告】台州市路桥耀星仪器厂【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台州市路桥区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罚款证据不足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终止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台州市路桥区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查明被上诉人于1993年开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路桥区金清镇工业路81号厂区范围内建造了两幢建筑,总建筑面积达3199.48平方米。
对于无证建筑、临时建筑是否构成违法建筑的审查,除审查该建筑是否取得权属证书或者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外,还应综合考虑有无非因当事人一方过错的行政因素、历史因素,是否存在需要保护的信赖利益等情况作出全面审查。
从涉案建筑的建成经过看,被上诉人在1993年建造涉案房屋前,由金清镇××代为办理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1•【字号】台政办发[2011]166号•【施行日期】201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166号)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98号),设立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新增的职责1. 省环境保护厅下放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的职责。
2. 组织指导和开展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职责。
3. 负责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等考核管理工作的职责。
4. 组织实施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强制性清洁生产和限期治理工作的职责。
(二)取消和下放的职责1.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2. 将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中的技术性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性服务工作、污染物减排核查的技术性工作、环境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下属事业单位承担。
(三)加强的职责加强对生态文明的指导协调和生态市建设的组织实施的职责。
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等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加强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落实国家、省、市减排目标,协调开展总量减排考核的职责。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参与制定本市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标准。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台政办发〔2015〕99号•【施行日期】2015.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5〕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下简称《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努力打造全省环境执法最严城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职责,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规划部署(一)建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
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要求,建立市、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镇(乡、街道、工业集聚区)和行政村(居、社区)四级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实现“三清三到位”的总体目标(“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和“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强化政府环境执法监管责任主体意识,明确镇(乡、街道)等属地政府的监管职能,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要求将网格划分实施方案上报市政府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
(二)厘清环境保护职责。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管工作,其他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环保部门及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承担相应的环境监管责任。
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市县环境保护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浙编办发〔2015〕20号)精神,理顺综合行政执法关系。
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台政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台政发〔200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十一五”期间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十九日“十一五”期间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为贯彻落实《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工作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浙政函〔2006〕13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量控制目标“十一五”期间我市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排放基数按2005年环境统计结果确定。
到201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15.1%,控制目标为2.89万吨;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不含省属电厂)比2005年减少15.0%,控制目标为1.22万吨,其中电力部分控制目标为0.25万吨。
二、分配原则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控制要求,以我市2005年环境统计数据为基准,综合考虑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布局和削减潜力等因素,按照“整体控制、属地管理、突出重点、分区要求、适当预留”的原则进行排放总量分配。
三、分配方案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方案为:全市到2010年排放总量为2.89万吨,其中市本级预留332.82吨;全市“十一五”期间总削减15.1%,对南、北部地区因环境容量不同而区别对待,其中椒江、黄岩、路桥、临海、温岭、玉环等地各削减17.3%,天台、仙居、三门等县各削减12.0%。
关于台州市路桥区初始排污权核定
关于台州市路桥区初始排污权核定(第一批企业)的公示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3]42号)、《关于印发台州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2]31号)、《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分配核定工作的通知》(台路环保[2013]70号)文件要求,路桥区委托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编制了《台州市路桥区重点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对全区现有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权核定。
截止目前,已经完成全区第一批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共41家,核算得第一批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指标为:COD排放量42.95吨,NH3-N排放量6.002吨,SO2排放量57.522吨,NO X排放量52.128吨。
现对第一批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核定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7个工作日内(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12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办。
联系人:陈玲玲(区减排办)传真:82409162 电话:82581137附件:台州市路桥区重点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第一批企业)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3日台州市路桥区重点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第一批企业)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路桥分局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二O一四年八月目录1 项目由来 (5)2 主要污染物指标 (5)3 分配范围 (6)4 核定原则 (6)5 各企业初始排污权确定 (7)附件一第一批初始排污权核定企业名单 (12)1 项目由来排污权的初始配置是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起点和基础,是排污权交易市场正常运转的前提。
合理分配初始排污权,可以在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激发排污单位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从而形成污染水平低、经济效益高的产业结构群,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同步发展。
企业初始排污权的核定,是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重要措施,是全面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关键环节。
根据《浙江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试行)》要求,为规范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台州市环保局路桥分局委托我院进行重点企业初始排污权的调查核算工作,并作为环保部门最后核定各企业初始排污权的参考依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第二次全国污
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5.03
•【字号】台政办发〔2018〕25号
•【施行日期】2018.05.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统计
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
查方案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历史遗留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处置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历史遗留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处置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解决更多历史遗留问题,惠及更多农民群众,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对《路桥区历史遗留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处置意见》(路政发〔2019〕1号,以下简称〈处置意见〉)作补充规定:一、《处置意见》(路政发〔2019〕1号)第九条第(一)项调整为:“本处置意见适用2017年9月15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路政办发〔2017〕123号)下发之日前已建成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
二、《处置意见》(路政发〔2019〕1号)第三条第(四)项调整为:“2010年1月1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路政办发〔2017〕123号)下发之日前,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在对违法建造的住房进行处理后,按违法占用前的地类和规定面积补办用地和规划审批(简易程序)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三、《处置意见》(路政发〔2019〕1号)第七条第(六)项调整为:“1994年4月19日《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起至2017年9月15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路政办发〔2017〕123号)下发之日前,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对违法建造的住房按建设工程总造价5%进行处理(造价指导价详见附件1),具体造价标准由各镇(街道)在指导价内结合实际制定。
”四、《处置意见》(路政发〔2019〕1号)第七条第(七)项调整为:“2017年9月15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路政办发〔2017〕123号)下发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城乡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台州市路桥区初始排污权核定
(第一批企业)的公示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3]42号)、《关于印发台州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2]31号)、《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分配核定工作的通知》(台路环保[2013]70号)文件要求,路桥区委托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编制了《台州市路桥区重点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对全区现有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权核定。
截止目前,已经完成全区第一批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共41家,核算得第一批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指标为:COD排放量42.95吨,NH3-N排放量6.002吨,SO2排放量57.522吨,NO X排放量52.128吨。
现对第一批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核定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7个工作日内(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12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办。
联系人:陈玲玲(区减排办)
传真:82409162 电话:82581137
附件:台州市路桥区重点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第一批企业)
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日
台州市路桥区重点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
(第一批企业)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路桥分局
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二O一四年八月
目录
1 项目由来 (4)
2 主要污染物指标 (4)
3 分配范围 (5)
4 核定原则 (5)
5 各企业初始排污权确定 (6)
附件一第一批初始排污权核定企业名单 (9)
1 项目由来
排污权的初始配置是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起点和基础,是排污权交易市场正常运转的前提。
合理分配初始排污权,可以在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激发排污单位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从而形成污染水平低、经济效益高的产业结构群,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同步发展。
企业初始排污权的核定,是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重要措施,是全面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关键环节。
根据《浙江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试行)》要求,为规范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台州市环保局路桥分局委托我院进行重点企业初始排污权的调查核算工作,并作为环保部门最后核定各企业初始排污权的参考依据。
为了更好的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通过调查各企业实际生产情况、排污特点,结合环评及批复、竣工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2010年污染源普查数据等多方面资料,并对各资料涉及的数据进行分析、校核、整理,最终确定企业排污初始排放量。
2 主要污染物指标
涉及排污权核算的主要污染物指标是指“十二五”期间国家实行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 Cr)、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 x)共4项污染物。
3 分配范围
分配范围为现有排污单位,具体指初始排污权分配时已投入生产的工业排污单位,包括已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工业新建项目。
享有初始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是A类许可证管理工业排污单位,具体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A类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单独分配初始排污权的现有工业排污单位。
排污权初始分配企业名单分批次确定,本次核定为第一批次排污单位,共涉及企业41家。
4 核定原则
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原则如下:
(一)、已制定污染物排污绩效行业核算方法
按排污绩效计算的排污权,与排污单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进行比较,初步确定初始排污权。
(1)若按排污绩效计算的结果高于环评批复允许排放量的,按环评批复允许排放量预分配初始排污权;
(2)若按排污绩效计算的结果低于环评批复允许排放量的,在可分配初始排污权总量不足的地区,按排污绩效计算的结果分配初始排污权。
(二)未制定排污绩效标准行业核算方法
(1)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原则上以环评批复允许排放量为主,同
时参考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原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满负荷生产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分配的初始排污权不应超过环评批复允许排放量。
(2)环评批复和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没有明确允许排放量的,其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参考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和原排污许可证数据,结合企业“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满负荷生产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选用与企业实际排放量较为接近的数据。
(3)电镀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水污染物指标排放采用最新已批复环评报告计算数据,气污染物指标采用核查报告核定数据。
(4)纯生活污水企业不分配初始排污量。
5 各企业初始排污权确定
根据核定原则,各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初步确定结果见下表。
(一)采用环评批复数据企业名单
表5-1 企业初始排污量(环评批复及环评报告)单位:吨
注:*氨氮和氮氧化物两项指标虽有交易但未购买,本次初始核定需购买。
部分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按排放水量乘以排放浓度计算,纳管企业COD以60mg/L,氨氮以8mg/L计算。
(二)采用排污许可证数据企业名单
表5-2 企业初始排污量(排污许可证)单位:吨
注:*①采用《工业园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工业锅炉(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产排污系数表中氮氧化物2.94千克/吨燃煤,3.67千克/吨柴油,1.02千克/吨生物质(木材、木屑),
18.71千克/万立方米。
②1吨柴油=1.4571吨标煤,1吨煤=0.7143吨标煤,1万立方米=13.3吨标煤。
附件一第一批初始排污权核定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