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苏水规[2009]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09.11.13【实施日期】2009.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水规〔2009〕4号)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切实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
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切实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安全监督分工由省水利厅及厅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省水利工程建设局负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省水利厅、省水利工程建设局负责检查指导;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省水利厅、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及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
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联合承担。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规〔2020〕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原《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苏水规〔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江苏省水利厅2020年1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指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负责、监理单位监控、施工和设计单位保证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代建、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同〕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规定,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目负责人〔勘(察)测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包括水利工程设计、施工、运维等环节。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责主要包括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隐患、督促改正、处罚违法行为等。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注重预防为主,防止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的影响。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水利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运维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有效;(三)水利工程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四)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五)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六)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相关的方面。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程序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确定检查对象和范围;(二)组织检查,制定检查计划;(三)实地检查,检查过程中可以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四)发现问题,制作检查报告,督促整改;(五)复查,验收整改情况;(六)结果处理,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章监督检查的要求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注重以下要求:(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主动预防事故的发生,提前发现、预警和排除安全隐患;(三)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四)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加强协作与配合,实现监督的全过程;(五)加强监督检查结果的跟踪和效果评估,确保整改到位;(六)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依法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11.03•【字号】苏水规〔2014〕6号•【施行日期】2014.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苏水规〔2014〕6号各市水利(水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与监督工作,保证本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国科〔2014〕546号)等规定,按照江苏水利现代化建设和质量强水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强制性条文贯彻落实的重要性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应当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本省水利工程建设中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意识不断提高,成效不断显现,有效地促进了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但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还不够到位,与有关要求相比仍有差距。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各有关建设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本着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的精神,切实提高对强制性条文重要性的认识,系统学习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全面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切实承担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的主体责任。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9〕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9〕6号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9年10月22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障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发〔2018〕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约考核信用管理。
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是指江苏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对参加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实行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评定、应用等管理。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信用管理,省水利厅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设区市(以下简称市)水利(务)局协助省水利厅开展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工作,其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履约考核信用档案管理第五条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从业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二)从业单位履约考核记录;(三)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记录;(四)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失信记录;(五)“信用中国”或“信用江苏”等信用管理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水利(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水利(务)局,省属各水利工程管理处,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处):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3年9月29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指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负责、监理单位监控、施工和设计单位保证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同),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规定,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由项目法人牵头设立由各参建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制订具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评价,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度汛方案,加强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以及重大危险源管控,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
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1 总则1.1 为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参考建设行业相关工程安全规程、标准,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级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水利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目建设单位可参照本标准制订详细的检查办法。
1.3 在按本标准检查时,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技术管理标准、规范和规定。
2 检查分类及评判2.1 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共分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人员考核与持证情况、安全管理活动、安全技术管理、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经费使用及保险办理、施工环境、施工机具、临时用电、现场作业、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12 类检查类别。
各类别又明确相应检查项目。
本标准合计为12 类30 项检查项目,并制成检查表O2.2每项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分为好、中、差三个评价等次,2.3 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现场检查时进行项目等次评价,结束时将评价结果、处理意见和有关工作要求告知项目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
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安全监督机构。
3 检查项目内容3.1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类监督检查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3.2人员考核与持证情况监督检查。
3.3 安全管理活动类监督检查包括安全管理目标计划、安表O全管理资料、日常安全检查等3.4 安全技术管理类监督检查包括施工安全保障措施或专项保证方案、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技术交底等。
3.5 安全培训教育类监督检查包括学习贯彻上级要求、对工人进行培训教育情况等。
3.6 安全经费使用及保险办理类监督检查包括安全经费使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各市水利(务)局,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有效开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参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省编委批准,水利厅设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三条对本省范围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资金等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县(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稽察工作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七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二)受理水利工程建设中违规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三)考察、推荐稽察特派员,选聘稽察专家,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培训;(四)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起草稽察意见通知,督促稽察意见的落实;(五)承担江苏省水利厅交办的其它任务。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12.18•【字号】苏水规〔2014〕8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4〕8号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省各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局: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的建设管理,根据水利部要求,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4年12月18日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做好“水利部文明工地”的推选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水精[2014]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文明工地(以下简称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明工地是指建设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行为规范,施工组织科学,质量管理到位,安全生产规范,场地整洁有序,环境文明和谐的水利工程施工现场。
第四条文明工地建设目标是: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提升参建单位建设管理能力和参建人员职业素养与技能,营造以人为本,内外和谐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第五条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工作由省水利厅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水利厅基本建设处负责。
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分为平时检查和集中评价两个阶段,按照两个阶段的结果进行评定。
集中评价根据工程进度一般每年组织开展一到两次。
第六条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文明工地建设标准进行现场管理。
理清思路明确目标抓好江苏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
理清思路明确目标抓好江苏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陈健;杨国平【摘要】@@ 近年来,江苏省水利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从讲政治、求发展、促和谐、保民生的高度严肃对待安全生产工作,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活动.全省水利系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抓好"三个突出"、"三个加强",不断深化水利施工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全省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期刊名称】《治淮》【年(卷),期】2010(000)007【总页数】3页(P16-18)【作者】陈健;杨国平【作者单位】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局,210029;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局,210029【正文语种】中文近年来,江苏省水利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从讲政治、求发展、促和谐、保民生的高度严肃对待安全生产工作,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活动。
全省水利系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抓好“三个突出”、“三个加强”,不断深化水利施工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全省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多年来,未发生一起等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性伤害事故也得到了有效遏制,全省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江苏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基本做法如下: 一、成立机构,构建网络江苏省水利厅在省水利工程建设局成立了安全监督处,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安全监督处成立后,要求各市水利(水务)局、厅属各管理单位明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人员,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负责各自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我省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验收,根据国家与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水利工程是指经国家或者者省批准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含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四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务必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与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工程项目区别情况,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与事权划分,由可研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确定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主体。
第六条参加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均应遵守国家与部、省颁发的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
第七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利监察部门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实行执法监察,受理举报与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项目法人第八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应正式批准组建项目法人,并明确法人代表。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能够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处理等方面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项目法人的组建原则:(一)省以上投资为主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二)市、县(市)、区投资为主的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水利(水务)局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三)投资主体视工程具体情况,能够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或者者水利(水务)局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四)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原工程管理单位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能够由原工程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者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报主管部门批准。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6.12.30•【文号】水人教[2006]593号•【施行日期】200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水人教[2006]59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强化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水利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与水利的同步协调发展,现对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水利全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通过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伤亡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但是,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些地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薄弱,安全制度建设滞后,与依法监管的要求不相适应;有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仍有发生。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搞好水利安全生产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迫切需要,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水利企业、事业单位的重要职责。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与水利的同步协调发展。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的通知-苏水规〔2018〕5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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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
关于修订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的通知
苏水规〔2018〕5号
各设区市水利(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局: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办安监〔2018〕5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苏水规〔2016〕2号)中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3个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进行了修订,并经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新修订的评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评价标准废止。
在新标
准施行之前提交评价报告的单位,仍执行原标准。
江苏省水利厅
2018年12月18日
——结束——。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7.30•【字号】苏水规[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09〕2号)各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赵立梅电话:************邮箱:*********************.cn附件:《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二○○九年七月三十日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河流入海口、蓄滞洪区的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河道)内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堤防(含海堤)、河道(含航道)、拦河闸坝(含航运枢纽工程)、引(调、提)水工程、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省、市(设区的市,下同)、县(含区、县级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前言为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统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式,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水平,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编写。
本规程附录A、B、C、D、E、F、G、H、I、J、K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程由江苏省水利厅提出。
本规程起草单位: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黄海田、蒋建云、顾文菊、樊志远、肖志远、赵立华、王朝俊、张利昕、刘华南。
本规程由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解释。
目次前言Ⅰ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质量监督基本规定25 质量监督申请与批复36 项目划分确认47 质量监督检查48 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59 质量核备与核定610 质量举报调查处理711 质量监督档案管理7附录A(规范性附录)质量监督申报表8附录B(规范性附录)质量监督检查意见表14附录C(规范性附录)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15附录D(规范性附录)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 18附录E(规范性附录)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19附录F(规范性附录)外观质量评定与核定表20附录G(规范性附录)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23附录H(规范性附录)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26附录I(规范性附录)质量核定申报书27附录J(规范性附录)质量评价意见30附录K(规范性附录)质量监督报告3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术语和定义、质量监督基本规定、质量监督申请与批复、项目划分确认、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质量核备与核定、质量举报调查处理、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浅析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
浅析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张业林;杨国平【期刊名称】《治淮》【年(卷),期】2013(000)006【总页数】3页(P15-16,17)【作者】张业林;杨国平【作者单位】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局210029;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局210029【正文语种】中文近年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围绕水利工作中心任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狠抓各项工作落实,杜绝了等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持持续向好的稳定态势。
自2010年以来,全省水利重点工程连续3年完成投资突破百亿元大关,其中2012年达到120亿元。
大规模水利建设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个别地方和单位为了赶工期、抢进度,对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不利因素重视不够,安全投入不足,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一般性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一、影响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1.恶劣天气增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受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客观因素影响较大。
近年来江苏省极端恶劣天气频发,如2012年7月上旬,连云港、盐城市北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局部特大暴雨,创下60年来新纪录。
8月初,第10号台风“达维”在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镇强势登陆,登陆时风力12级,正值汛期,沿海水利工程遭遇洪水、潮水、台风“三碰头”,安全生产经受严峻考验。
2.有导流和度汛要求,受汛期影响大为保证非汛期正常施工,有度汛要求的工程须采取临时导流措施,填筑截流围堰,施工导流标准和时段、截流围堰的安全是影响安全的重要因素;部分工程围绕汛前节点目标,工期十分紧张,由于抢工期往往产生新的隐患。
3.作业人员安全素质不高,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水利施工一线作业人员流动性大,大多来自农村,年龄结构偏大、文化程度低、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不高。
虽然经过岗前安全培训,但安全意识和技能短期内难以有较大提高,“三违”现象屡禁不止,尤其是习惯性违章一时难以纠正。
4.特种作业多,手工作业多水利施工涉及起重吊装、脚手架、临时用电、电焊气割、挖泥船施工等特种作业。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承包人资金监管严禁借用租用资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承包人资金监管严禁借用租用资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5.18•【字号】苏水基[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承包人资金监管严禁借用租用资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通知(苏水基〔2013〕47号)各市水利(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厅直各重点建管局:近年来,省水利厅不断加大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工作力度,规范和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从稽察的总体情况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通过强化项目管理,建设管理水平稳步提高,保证了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同时,也发现一些薄弱环节亟需加强,特别是通过对工程承包人的财务收支情况稽察,发现工程承包人资金管理不规范的情况较多,特别是以大额现金直接支付工程材料款等问题较为突出。
为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资金安全、人员安全。
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承包人资金管理不规范的危害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承包人资金管理不规范、大额现金直接支付等问题。
经稽察分析,这些问题的存在,有些系承包人疏于资金管理、逃避税收等原因所致;大多数系承包人借用资质、或转包、或违法分包等原因造成。
因此,要从治理承包人借用租用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等问题入手,深入分析问题的实质,充分认识借用租用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对于扰乱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威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影响水利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的危害性,甚至引发经济犯罪、企业和人员受到经济和刑事处罚的严重后果。
二、严格规范招标投标过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行政监督,督促项目法人严格招投标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选择技术力量强、财务状况好、诚实守信的中标人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苏水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局:新修订的《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水利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20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评价标准第三章申请和审查第四章动态监管第五章附则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全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本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水利厅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非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建设管理工作,以及向水利部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审核。
非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11.10•【字号】苏水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已经省水利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22年11月10日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强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咨询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其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是指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和督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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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切实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安全监督分工由省水利厅及厅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省水利工程建设局负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省水利厅、省水利工程建设局负责检查指导;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省水利厅、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及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
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联合承担。
针对具体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安全监督办理程序(一)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到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填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申请书》(含AJ-01~03)。
未经安全监督机构安全审查的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开工。
若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为同一机构受理,项目法人可一并申请。
若后续工程的参建单位尚未确定,项目法人可以在申请书工程参建单位一栏中说明,待确定后及时补充有关内容。
(二)安全监督机构受理项目法人安全监督申请后应对项目法人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核实,明确项目安全监督组织形式和安全监督人员安排,委派项目安全监督员,包括负责人一名,成员若干。
一般情况下一个项目应有2名以上安全监督员。
(三)安全监督机构自受理安全监督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发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通知书》(AJ-04),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四)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期为自接受安全监督申请起至竣工验收完毕止。
三、安全监督工作要求(一)工程开工后,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特点,制定安全监督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概况、监督工作依据、监督组织形式及人员配备、监督活动安排、监督内容、安全监督意见及其他相关事项,并据此安排安全监督活动。
(二)在监督过程中,如因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安全监督计划的,应当由项目安全监督员及时修改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三)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安排一般为:1、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安全监督机构在受理安全监督申请后,应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勘验,主要包括:了解工程建设概况;检查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与安全责任制建立情况;施工组织计划中安全保证措施情况;危险源识别、评估、监控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施工单位“三类人员”(A企业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生活区、办公区和施工作业区布置情况;施工现场安全标志、警示标语设置情况;施工用电安全管理情况等。
经现场勘验不合格的,应立即整改,经整改后项目法人应重新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勘验。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发《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通知书》。
2、建设过程中安全监督检查。
对危险性较大的下列工程,项目法人应组织各参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程要求,开展安全生产自检自评,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送安全监督机构。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围堰工程;(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监督机构应结合工程进展情况适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尤其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
3、工程即将投入使用前安全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排查已完工程安全隐患、检查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提出初步安全评价意见、针对后续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等。
4、特殊时期安全监督检查。
针对春节、五一、国庆等传统节假日期间,重大活动举办期间及汛前、汛后、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性,安排安全监督检查。
四、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监督机构应对以下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一)对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内有关资料;2、是否为工程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和条件,落实安全施工措施费用;3、是否按规定将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和拆除、爆破工程有关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并能在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措施方案进行调整;4、是否督促参建单位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5、是否随意压缩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6、是否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7、是否建立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得以落实;8、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
(二)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及现场安全监理人员配置是否满足要求;2、是否建立、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是否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4、是否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资格和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等;5、是否参与确定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并对重大危险源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6、是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监理通知书,并对拒不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向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三)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是否建立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是否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考核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3、是否按照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4、是否正常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安全技术交底,三级安全教育是否落实到位;5、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6、是否编制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并按计划组织演练;7、是否结合工程施工内容,做好危险源识别、评估与监控防范措施;8、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情况是否满足要求。
起重机械、高压锅炉等特种设备是否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9、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0、是否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施工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11、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项目费用清单;12、施工现场“五牌一图”、安全标志、警示标语设置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饮食卫生保障措施、消防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1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1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实体和安全施工设施是否合符规范和标准要求。
15、是否按要求及时做好安全台帐收集、整理工作。
(四)对勘测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勘测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是否满足要求、勘测设计文件签章是否规范、齐全;2、勘测文件能否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设计单位是否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3、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及特殊结构的工程,是否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五、安全监督措施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监督单位的办公、生活区、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工程现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工程安全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六)公布被监督单位不良安全生产记录及有关责任人名单;(七)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
六、安全监督意见交流及反馈安全监督机构在完成监督检查后,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参建单位交换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并向项目法人发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检查意见表》(AJ-05);对于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同时将安全监督检查意见抄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
整改结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项目法人应在收到安全监督检查意见后七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安全监督机构。
安全监督机构对整改情况有疑问时,应及时安排核查,并在下一次检查时,首先通报其整改和落实情况。
七、安全评价(一)水利工程建设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向安全监督机构填报《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评价申请书》(AJ-06)、《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安全评估表》(AJ-07),并提供相关资料。
安全监督机构在收到申请评估报告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工程总体安全评价,并出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评价意见书》(AJ-08)。
(二)工程总体安全评价等级以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历次检查情况及评价等级为主要依据,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评价结论及历次检查结果是对参建各单位资质管理、信誉评价、安全措施费拨付的重要依据,也是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评审的重要指标,评价结论载入江苏省水利施工企业诚信管理档案,作为企业的安全业绩证明。
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名单将定期向社会公示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评价意见书》一式四份,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一份。
(五)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对工程总体安全评价结论有异议的,三日内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六)安全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竣工验收时,应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有关规定出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报告》。
八、安全监督档案管理(一)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二)安全监督档案应随安全监督活动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在受监项目的所有安全监督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将工程全过程的安全监督资料整理归档,并符合档案管理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