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91)建建工字第25号 建城[199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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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名称
97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8 关于加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
99 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辆停车场建设的通知
100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 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对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31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32 关于发布《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技术业务人员培训工作规划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34
关于印发《建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级建筑企业及混凝土建筑构件企业 标准》(试行)的通知
(84)城园字第203号
89 关于颁发《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暂行规定》的通知
(85)城公字第180号
90 关于颁发《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和《发展城市煤气的技术政策》的通知
(85)城字第325号
91 关于颁发《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86)城城字377号
92 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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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建办[1999]50号 建办[2001]103号 建办〔2004〕107号 建办〔2011〕35号 建办厅〔2010〕36号 建办综〔2003〕33号 建法〔2004〕110号 (85)城科字第212号 (87)城科字第268号 (87)城科字第543号 (87)城科字第83号 (88)建科字第330号
52 关于换发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53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DB375063-2016)
DB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B37/5063-2016 J13512-2016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siteSafety Management Documents2016-07-21 发布 2016-09-01 实施联合发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Management DocumentsDB37/5063-20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512-2016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6年07月21日施行日期:2016年09月01日前言为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加强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部位的安全管理,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安排,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参考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实践经验,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4.安全管理资料的分类与整理;5.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6.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7.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附录A、B、C均为本规程的资料性附录,附录D为参考性附录。
本规程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在编制过程中难免存在疏漏之处,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给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地址:济南市正觉寺小区一区1号,邮编:250011,电子信箱:**************),以便修订时参考。
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包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所承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分包类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受包人)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人)将其承包或者分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受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人包括本条第二、三款中的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受包人包括本条第二、三款中的专业受包人和劳务受包人。
第六条(基本原则)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企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第七条(受包人的资格)受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或者劳务分包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八条(分包内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或者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受包人,但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自行完成。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二月三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安装工程的施工分包方案
安装工程的施工分包方案一、工程概况本工程为某地区一家大型企业的新厂房安装工程,总建筑面积约为10000平方米,包括主要车间、办公楼、仓库等各种建筑。
本工程的安装包括电气安装、水暖安装、通风空调安装等多个方面,需要在工期内完成,保证安全、质量和进度。
二、分包范围1. 电气安装包括主电箱安装、配电线路敷设、灯具、插座等电气设备的安装调试。
2. 水暖安装包括给排水管道安装、卫生洁具安装、暖通空调管道等。
3. 通风空调安装包括通风管道、空调系统的安装调试。
三、施工组织1. 总包单位负责工程的整体管理、协调和监理工作。
2. 分包单位负责根据合同范围、计划要求进行施工和管理,配合总包单位完成工程。
3. 施工队伍每个分包单位负责组建专业的施工班组,包括管理、技术和作业人员。
四、施工管理1. 安全管理遵守国家、地方的安全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2. 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严格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根据工程计划安排施工任务,保证工程按时完成,遇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并及时进行进度汇报和更新。
五、施工计划1. 分包计划每个分包单位根据工程范围编制施工计划和任务分配表,明确各项工作的开始时间、完成时间和负责人。
2. 整体计划总包单位根据分包计划,进行整体的工程计划编制和管理,监督各分包单位的工作进度和质量。
六、施工方案1. 电气安装- 根据工程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主电箱和配电线路的安装调试,保证电气设备的正常使用。
- 安装调试灯具、插座等,保证用电安全和正常。
2. 水暖安装- 进行给水排水管道敷设和安装,包括各种管件和连接。
- 安装卫生洁具,保证正常使用。
- 暖通空调管道的安装,满足工厂的通风空调需要。
3. 通风空调安装- 根据设计要求进行通风管道和设备的安装调试。
- 安装调试空调系统,保证厂房内的温度和空气质量。
七、施工技术要求1. 施工质量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施工工艺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建设部和铁道部对分包的规定
国家、建设部、铁道部对分包管理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建工【2005】28号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在建设项目招标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得强行要求中标单位分包工程,不得在招标工作结束后批准中标单位分包工程;中标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凡是在投标文件中没有载明需要分包工程的,中标后一律不得再分包,否则将视为违法分包。
铁道部建设司《关于开展质量管理达标、工程分包专项治理和打击内业资料弄虚作假活动的通知》(建建【2005】25号)文件中进一步具体明确了工程分包内容界定:(一)检查合同1、凡是以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所签订的合同均属工程分包合同。
2、以工费和工天作为结算依据的合同属于劳务分包合同。
(二)检查承包方式:1、凡是将中标的铁路建设工程分块、切块,收取一定费用后将一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属于工程转包行为。
2、凡是未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将中标铁路工程中的路基、桥涵、隧道等专业工程主体分包的属于非法分包行为。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 [2019]1 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月3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 2017〕223 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2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住建部令第47号修正)
基本信息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发布日期 2014-08-27 实施日期 2004-04-01 发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正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 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 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 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 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 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 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 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 承包人。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 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 能。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 预。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 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 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 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 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 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 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 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 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 包人应当提供。 第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 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 二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 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 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二月三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1、依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3号)继续有效2、2014年8月27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改;3、2019年3月13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号: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
颁布⽇期:2014-08-27
执⾏⽇期:2014-08-27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第1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发布之⽇起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
2014年8⽉2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他⼈名义承揽⼯程的,按《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制定。
”同时,将第三条、第⼗条、第⼗⼀条中的“建设⾏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决定⾃发布之⽇起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分包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4.08.27,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1. 引言- 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指导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工程的分包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2. 目的- 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明确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施工分包的程序和要求,以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
3. 分包单位的选择- 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分包单位的能力,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分包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分包。
4. 合同管理- 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范围、工期、质量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5. 施工过程管理- 分包单位应按照总包单位的计划和要求进行施工,并负责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控制。
6. 资金管理- 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合理管理工程款,确保按时支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项,避免资金短缺影响施工进度。
7. 变更管理- 如遇到工程变更,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协商一致,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能够正常进行。
8. 质量管理- 分包单位应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并负责检查和验收分包工程的质量。
9. 安全管理- 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共同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10. 争议解决- 如发生分包工程的争议,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可依法采取诉讼等方式解决。
11. 法律责任- 如分包单位或总包单位违反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被要求停工或承担赔偿责任。
12. 其他事项- 该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可以根据工程特点进行调整和补充。
以上为《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简要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需了解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考正式文件或相关法规。
2024年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篇)
2024年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建设行业成为一个重要的支柱产业。
然而,安全生产问题却不容忽视。
过去的一些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性。
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进行,2024年,建设行业将更加强化总包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首先,总包单位将承担更多的安全生产责任。
总包单位作为项目的主要组织者和管理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总包单位需要确保项目的整体安全管理,并对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督。
总包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明确各个工序和岗位的责任,并确保执行。
同时,总包单位需要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对项目进行持续监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总包单位还应当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确保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
其次,分包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分包单位是项目中的重要参与者,其安全生产责任不可忽视。
分包单位需要根据总包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在自己分包的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措施,并确保其执行。
分包单位需要对自己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分包单位应当加强与总包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遇到的问题,并积极参与安全事件的应对与处理。
总包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划分应当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明确规定。
在项目合同中,应明确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协作义务。
同时,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和补救措施,以确保责任的履行。
另外,监管机构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责任也不能缺位。
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总包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对项目进行安全生产评估和检查。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监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并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同时,监管机构还应加强对总包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在2024年,建设行业将更加注重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2024年环境保护工程分包标准合同规范2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环境保护工程分包标准合同规范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发包方定义1.2 分包方定义1.3 环境保护工程定义第二条合同范围及内容2.1 工程分包范围2.2 分包工程内容2.3 分包工程量清单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3.1 工程质量要求3.2 质量检验标准3.3 质量保证措施第四条工程进度要求4.1 工程进度计划4.2 工程延期规定4.3 进度违约责任第五条工程费用及支付5.1 工程总价5.2 付款方式及期限5.3 工程变更费用5.4 工程价款结算第六条技术支持和培训6.1 技术支持内容6.2 技术培训要求6.3 技术资料提供第七条安全生产及环保要求7.1 安全生产责任7.2 环保措施实施7.3 安全事故处理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8.1 合同变更条件8.2 合同解除条件8.3 变更和解除的程序第九条违约责任及赔偿9.1 违约行为界定9.2 违约责任承担9.3 赔偿金额计算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 争议解决途径10.2 仲裁或诉讼地点10.3 仲裁或诉讼时效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合同终止条件11.3 合同解除条件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信息范围12.2 保密义务及期限12.3 泄密责任追究第十三条不可抗力13.1 不可抗力事件13.2 不可抗力后果处理13.3 不可抗力责任划分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保管14.2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14.3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发包方定义1.2 分包方定义1.3 环境保护工程定义环境保护工程是指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提高环境质量而进行的各项工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废水处理、废气处理、固废处理、噪声治理等。
第二条合同范围及内容2.1 工程分包范围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范围,对甲方所拥有的环境保护工程进行分包施工。
2024年总分包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总分包管理制度1、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进行监督检查。
2、录用分包队伍,要引入竞争机制,由公司统一录用,并制定考核标准,录用的分包队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纳入公司管理。
3、总、分包单位间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明确安全责任指标、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现场防护要求,必须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各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4、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关于安全用品供应单位的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公司安全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管理,确保采购产品的性能、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1、本规定所述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具体指的是:①安全设施所需材料包括。
钢管,扣件,脚手板,配电设施,输电线材,电气绝缘材料,配电箱,临边、洞口防护用具,登高设施等。
②设备主要包括。
起重,钢筋混凝土或其他八类设备。
③防护用品主要包括。
安全网,安全帽,安全绳,安全带,防护镜,防护鞋,漏电保护器等。
2、公司(安全科)每年对各供应单位进行评审,编制和发布合格供方____,并下发所有工程项目部,任何施工现场不得购买、租赁合格____以外的各种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
3、公司(安全科)所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各种机械设备,应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合格且已备案的的产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机械设备,否则不得将该产品供应单位列入《合格供应方____》内。
4、公司(安全科)在评定供应单位时,应通知受评单位报送营业执照和所经营的材料、设备或安全防护用品的产品合格证及质量保书,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5、供应单位必须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
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doc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的通知(1986年4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行工程总分包的条件和范围第三章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责任第四章禁止转包工程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和企业横向联合的发展,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单位越来越多。
它对发展专业化施工,提高经济效益起了积极作用。
但在少数地区也出现了层层转包、越级分包的不正常现象。
为了加强对总分包业务的管理,明确各自应尽的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实行总分包的经验,特制定《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现发布执行,请将执行情况及时告诉我们。
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管理,明确总包单位中分包单位的责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企业凡采用总分包方法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机械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发包与总包单位、总包与分包单位必须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签订工程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第四条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纠纷,双方应依照合同条款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可提请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解或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第二章实行工程总分包的条件和范围第五条按照建设部1984年3月发布的《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审定的一、二、三级建筑企业,可在规定的营业范围内总包。
第六条总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或单项、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可分包给营业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结构和技术要求相同的群体工程,总包单位应自行完成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
建市[2014]118号
建市[2014]118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标准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4日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标准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假设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1987]城建字第52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正文:----------------------------------------------------------------------------------------------------------------------------------------------------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1987)城建字第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为了明确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的经济、社会、环境综合效益,特结合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中规定的,对建筑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各项特性要求的总和。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单位以及相应的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应对自己的勘察设计、施工的工程质量和生产、供应的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凡工程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全同规定的,要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用户实行工程保修,产品保换、保退,并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勘察设计、施工和构件生产单位,都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把好质量关,切实做到“五不准”:(1)未经持证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越级设计的工程,一律不准施工;(2)无出厂合格证明的建筑材料一律不准使用;(3)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一律不准出厂;(4)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一律不准降低标准;(5)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构配件,一律不准报竣工面积、产量和产值。
第二章设计单位(含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五条设计单位领导(院长或所长等),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并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设计单位的总建筑师、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协助单位领导管好质量工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八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第十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第十三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第十五条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六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6 年 4 月 30 日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总包、分包的法律规定
关于总包、分包的法律规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2015年):
(三十三) 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营业执照》的企业。
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主要备、材料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3、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
四、完善建设组织模式(九)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
政府投资工程和装配式建筑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由总承包单位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除小型机具和辅料外,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或将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包给劳务作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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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的通知颁布日期:19860430实施日期:19860430颁布单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和企业横向联合的发展,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单位越来越多。
它对发展专业化施工,提高经济效益起了积极作用。
但在少数地区也出现了层层转包、越级分包的不正常现象。
为了加强对总分包业务的管理,明确各自应尽的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实行总分包的经验,特制定《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现发布执行,请将执行情况及时告诉我们。
附: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管理,明确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责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企业凡采用总分包方法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机械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发包与总包单位、总包与分包单位必须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签定工程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第四条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纠纷,双方应依照合同条款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可提请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解或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二、实行工程总分包的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按照建设部1984年3月发布的《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审定的一、二、三级建筑企业,可在规定的营业范围内总包。
第六条总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或单项、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可分包给营业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
结构和技术要求相同的群体工程,总包单位应自行完成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中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技术复杂、工程质量要求高的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工程的主体结构。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是指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八条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
但属于金属容器的气密性试验、压力试验,工艺设备安装的调试工作,吊装工程的焊缝探伤检查,打桩和高级装修等特殊专业技术作业除外。
第九条按照《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审定的四级建筑企业,可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第十条参加投标的总包单位,报送标函时应注明准备分包的工程项目。
三、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实行总分包的工程,由总包单位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总包单位负责。
总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总包单位的责任是:
1.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全面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2.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向分包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施工机具及运
输条件;
3.统一向发包单位领取工程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按时供给分包单位。
属于安装工程和特殊专业工程的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经发包单位同意,也可委托分包单位直接向发包单位领取;
4.按合同规定统筹安排分包单位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5.参加分包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6.统一组织分包单位编制工程预算、拨款及结算。
属于安装工程和特殊专业工程的预决算,经总包单位委托,发包单位同意,分包单位也可直接对发包单位。
第十三条分包单位的责任是:
1.保证分包工程质量,确保分包工程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
2.按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参加总包单位的综合平衡;
3.编制分包工程的预(决)算,施工进度计划;
4.及时向总包单位提供分包工程的计划、统计、技术、质量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分包工程经竣工验收(包括中间交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由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验收证书上签字,作为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交工的证件。
验收不合格时,由分包单位进行返工或修理,并负担全部返修费用。
第十五条总包单位影响分包合同履行,并给分包单位造成损失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负责赔偿。
属于发包单位的原因致使分包合同不能履行时,总包单位应先对分包单位赔偿损失,再依据总包合同向发包单位要求赔偿。
四、禁止转包工程
第十六条建筑企业是直接进行施工的单位,只能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总分包,不得转包工程。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的转包工程,是指建筑施工单位以赢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不对工程承担任何技术、质量、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下列行为均属转包:
1.建筑企业将承包的工程全部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中提取回扣者;
2.总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群体工程(指结构技术要求相同的)中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者;
3.分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者。
五、罚则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转包工程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没收其转包所得,并处罚款,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无证或不具备承接该项工程营业等级的施工单位,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令其停止分包,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其主要领导者及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对该项工程的总包资格。
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总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分包单位超越营业范围分包工程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其对该项工程的分包资格,并处罚款。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计取的服务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