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讲_汇票的具体制度(3)、本票的具体制度、支票的具体制度
经济法笔记-票据法汇票、本票、支票2021
《票据法》第40条第1款规定:见票 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
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票据法-汇票
三、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依据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银行为付款人。 2、商业汇票: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仍要负担保责任。 三、回头背书 回头背书是以背书人之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又名还原背书或你背书,属于特殊背
书。其特殊性就在于,这种背书中的被背书人是在票据上已经有姓名的债务人,也就是原来的 票据关系人,而非新加入的票据关系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 索权。
票据法-汇票
四、期后背书 其一:在票据到期日以后做成的背书; 其二:在做成拒绝付款证书后或在做成拒绝付款证书期限届满后做成的背书; 我国《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
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此背书的效力远远弱于一般背书; 1、不受人的抗辩切断的保护。票据债务人可以用对抗期后背书人的事由对抗(期后背书的)被
2、票据法只规定,如果在受款人请求时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发票人就应该自己付款,发 票人的这种义务称为【偿还义务】。发票人只在付款人不付款时才承担义务,所以是第二债务 人。作为第二债务人,在票据法上称为担保责任。
【问】如果是收款人作为发票人的情况是什么样的?也要承担这个担保责任么?收款人在出票后 是不是来自以注明【禁止背书】来规避该责任。
种票据行为。而且是创设票据的基本的票据行为。 3、构成:发票由“做成”票据与“交付”票据两种行为构成。作成指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现
【实用文档】汇票的具体制度本票和支票的具体制度
第二单元票据法律制度【考点7】汇票的具体制度(3级)3.汇票的承兑(1)提示承兑(前已略述)见票即付无需承兑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2)承兑的记载事项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字样以及承兑人签章。
②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则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③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承兑的效力①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②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③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4.汇票的保证(1)形式要求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可以具有民法上的保证的效力,但是并不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
(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2)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文句;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
(3)相对必要记载事项①被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日期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总结】汇票中各种日期的记载出票日期绝对事项:未记载,票据无效背书日期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承兑日期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第3日为承兑日期保证日期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付款日期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4)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总结】附条件的法律后果出票附条件出票不得附条件,出票无效承兑附条件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背书附条件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保证附条件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5)保证的效力①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从属于被保证人的债务,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
《经济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3、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一、银行汇票定义: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2.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3.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4.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5.实际结算金额(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注意: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7.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
8.提示付款:(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3)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二、商业汇票定义: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种类:按照承兑人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最终付款人为承兑人。
2.适用范围:只是单位(法人及组织)之间使用,自然人不适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汇票、本票、支票的基本知识
汇票、本票、支票的基本知识1、票据及其特点票据是一种表示债权、债务、信用关系的凭证。
这种凭证又可以转让给别人,可以流通,是一种流通手段。
从世界大多数国家来看,流通票据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
我国票据法第二条也规定,票据是指汇票、支票、本票。
票据的特点是要“式”不要“因”。
所谓不要“因”是指一张票据只要形式上符合规定,就是有效票据。
不问它产生的原因,票据的成立,不受产生原因的影响。
但却强调它的“要式”,即项目。
“要式”必须符合规定,“要式”所记载的项目必须齐全,必要项目须符合规定。
各国票据法都做了详细规定,使票据“文义”简单明了。
就是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票据内容的解释要严格按照文义执行,票据行为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
票据法对此作了明文规定。
2、票据的产生票据的起源是:工商业者为了节约现金,而采用票据作为支付手段,一开始就作为结算工具而出现。
从整个票据的发展史来看,出现最早的是汇票,汇票包括了流通票据的全部内容。
3、汇票汇票的定义各国也不一样。
英国的票据法定义,一张汇票就是一项无条件的书面命令。
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受令人凭票在可以推定的将来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给特定之人或指定之人。
这个定义没有规定汇票上的具体项目,也不要求在票据上写明票据的名称,票据项目符合规定就是有效票据。
汇票在运用过程中派生出了本票、支票和其它票据。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必须记载以下事项:第一,标明“票据”字样第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第三,确定的金额第四,付款人名称第五,收款人名称第六,出票日期第七,出票人签名没有记载上述七项之一者,即为无效票据。
汇票上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关系人):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
前一人就是“出票人”后一人就是“受票人”或受令之人,特定之人汇给指定之人或来人。
按照汇票上出票人的不同又可分为:银行汇票(一般用于个人汇款,非贸易方面);商业汇票(一般用于贸易方面)两种。
汇票知识点
银行机构“学业务、强能力、促服务”支付结算知识竞赛学习参考要点第一部分票据等非现金支付工具一、票据基础理论及基本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票据的当事人,包括票据债权人和票据债务人。
票据关系的客体是指票据关系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票据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等。
票据当事人依其发生票据行为的前后顺序分为前手和后手。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等特征。
票据行为必须具有四个方面的形式要件:书面:将行为人的意思记载在规定的票据上;签章:票据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在票据上签章;记载事项:必须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交付: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的取得必须是善意的并给付对价。
票据权利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持票人丧失票据,可通过挂失止付、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式催告或提起诉讼等形式保全票据权利。
票据的基本制度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等六个方面。
出票是票据产生的前提。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效力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
背书主要有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转让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权利。
质押背书必须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禁止附条件背书和部分背书。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行为。
承兑程序包括持票人的提示承兑和付款人的承兑或拒绝承兑。
承兑必须记载事项包括“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
付款人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视作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后,应承担到期付款责任。
保证是汇票、本票上的行为。
举例说明支票本票汇票通俗易懂的区别
举例说明支票本票汇票通俗易懂的区别什么是支票,本票和汇票?这三种常见的金融工具在我们的生活中常常被谈论到,但是很多人却对它们的区别不太清楚。
在本文中,我将详细介绍支票、本票和汇票的定义和用途,并通过举例向您说明它们之间的区别,以便您对这些概念有一个深入的理解。
一、支票支票是一种常见的支付工具,在经济交易中广泛使用。
它是银行根据持票人的要求,向支付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一张支票通常包含有关付款人、受款人、付款金额和支付日期等信息。
支票的持有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把它兑换成现金或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中。
举例来说,假设小明需要向小红支付500元。
小明可以写一张支票,上面注明付款人为小明自己,受款人为小红,金额为500元,并在支付日期签字。
小明可以把这张支票给小红,小红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把它兑换成现金。
二、本票本票是一种具有承诺付款功能的票据。
与支票不同的是,本票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的书面承诺,保证在规定的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通常包括债务人、债权人、支付日期和支付金额等信息。
举个例子,假设小明欠小红1000元,他可以写一张本票,上面注明债务人为小明自己,债权人为小红,支付日期为一个月后,支付金额为1000元,并在本票上签字。
小明交给小红这张本票,保证在规定的日期内按照约定支付。
三、汇票汇票是一种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代表支付金额的票据。
汇票通常用于跨境支付或大额交易,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来实现资金的划拨。
汇票包含有出票人、收款人、汇票金额、汇票起止日期等信息。
假设小明在国内需要向小红海外支付1000美元。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可以向银行购买一张汇票,上面注明出票人为银行,收款人为小红,汇票金额为1000美元,汇票起止日期为一个月。
小明可以把这张汇票给小红,小红可以凭借这张汇票在海外的银行办理兑换手续来获得1000美元。
通过以上的例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支票、本票和汇票之间的区别。
支票主要用于经济交易中的支付,可以直接兑换成现金,而本票是一种承诺付款的债务工具,用于保证借贷双方的权益。
《票据法》课件第三章 汇票 本票与支票
设质背书,又称质权背书、质背书,它是背书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 所为的背书。背书人为质权设定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由此设定 的质权属于权利质权。 设质背书具有如下效力: (1)设定质权的效力。 (2)被背书人有再背书的权利,但他只能为委任背书,既不得为转让背书, 也不得再为设质背书。 (3)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受人的抗辩切断的保护。 (4)剩余款项返还 的效力。 (5)权利证明的效力。
3.汇票是见票即付或在指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4.汇票是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二)汇票的分类 1.按出票人身份的不同,可以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按汇票记载付款日期的不同,可以将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远期汇 票又可分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3.按收款人记载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汇票分为记名汇票、指示汇票和无记名汇 票。
(2)空白背书 又称无记名背书,略式背书或不完全背书,它是背书 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仅签章于汇票背面或粘单 上的背书。空白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只有背书人签 章一项。其他如背书文句(即票面金额让与之意思)和 背书日期等均为任意记载事项,记载与否,由背书人 决定。 空白背书与完全背书的不同仅在于空白背书不记载被 背书人姓名。除此,其他各种应记载和任意记载事项 均与完全背书一致。
无担保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了免除担保承 兑和付款责任的背书。这种背书,背书人不仅对于其 直接的被背书人不负担保责任,而且对其所有的后手 均不负责。但无担保背书的被背书人及其后手再依一 般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时,他们均应依照通常情形负责。
禁止背书的背书,又称禁转背书,它是背书人在作成 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禁转文句的背书。禁转背书 不同于一般背书仅在于背书人对于被背书以后的后手 不负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但背书人对其直接后手 (被背书人)仍应负担保责任,并且禁转背书对于所有 其他背书人(不论其在禁转背书之前为背书人或之后为 背书人)的担保责任不生任何影响。
票据的使用解析,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
票据的使用解析,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一、票据的概念(一)票据的含义和种类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的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狭义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法)票据的分类一:(二)票据当事人1. 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注意】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因为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都是银行。
2. 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注意1】承兑人只在远期商业汇票中出现。
【注意2】区别付款人与承兑人,付款人在承兑之前称为付款人,在承兑之后才称为承兑人。
(三)票据的特征与功能票据的特征1.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即票据权利完全证券化,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融为一体,不可分离。
①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通过作成票据,即必须通过票据行为——出票来创设②提示证券:行使权利必须出示票据③交付证券:票据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④缴回证券:权利实现时,应将票据缴回付款人2. 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事项均不可作为根据。
3. 票据为无因证券:行使权利不看取得证券的原因。
4. 票据为金钱债权证券:请求支付的一定是金钱而不是物品。
5. 票据为要式证券:票据的制作、形式、文义都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6. 票据为流通证券:可以背书转让。
票据的功能1. 汇兑功能:方便异地之间支付2. 支付功能:代替现金3. 结算功能:债务抵销功能4. 信用功能:凭借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5. 融资功能: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四、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最新通俗讲解本票、汇票、支票的区别
通俗讲解本票、汇票、支票的区别12最近看到很多朋友们都在问关于汇票、本票、支票的问题,大多数刚接触3这几个名词的朋友还是不太了解这三种“票”该如何区分,纷纷表示看概念看4到要吐,却还是记不住。
今天,我就来用最接地气的方式,教大家区分这三者!5(一)概念61.本票概念7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8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92.汇票的概念10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11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23.支票的概念1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14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5(二)案例及讲解161.本票讲解17本票:一张欠条。
隔壁老王要我还钱,但是我此刻囊中羞涩,于是给了他18一张欠条(本票),并且告诉他,如果下次再找我,拿着这张欠条,我二话不说19就会给钱。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会无条件支付确定的20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可以是普通人,也可以是银行。
)但21是我告诉老王,因为最近手头太紧,过了这段时间我可能就不记得了,所以让22他两个月内来找我要钱。
(本票的提示期限为2个月)232.汇票讲解24汇票:一封密令。
隔壁老张又来找我借钱,虽然我自己没钱,但是碍于25面子,我给了他一封密令(汇票),用来命令老刘给他钱,告诉老张可以拿着这26封密令去找人要钱。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27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我=出票人老刘=付款28人老张=收款人、持票人(如果出票人为银行,就是银行汇票;如果出票人是29商业主体,那就是商业汇票啦。
)我告诉老张,时间不等人,另外一个人没啥30耐心,所以要在一个月之内去找他。
(汇票提示期限为1个月)如果我的密31令上写着命令写着:命令老刘见到本书后,立刻给老张3500元,不得延误。
汇票本票支票PPT课件
4 、 WOULD YOU
PLEASE
PAY
TO …..( )
4
写明“汇票”字样: bill of exchang 、 exchange for USD1500, draft for USD 1500
无条件支付命令:
1. Pay to ABC Co.or order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us dollars.
汇票的种类
(1)按照出 票人的不同
是银行签发的汇票, 其出票人为银行。
银行 汇票
商业 汇票
Hale Waihona Puke 是企业或个人对企 业、个人或银行签 发的汇票,主要在 国际贸易中,出口 商向进口商或银行 收取货款时签发使 用。多为随附货运 单据的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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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承兑 人的不同
由企业或个人承兑
的远期汇票,是建
立在商业信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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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票据行为
一、出票 issue 定义:
出票是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包含两个动作: ①写成票据并签名;
②交付给收款人
影响:
① 出票人成为主债务人,担保付款、担保承兑。票据被拒付时,接受追索。 ② 收款人成为主债权人,拥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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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Issue)
(1)出票人填写空白汇票 (2)交给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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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是汇票上证明的债 权人,也称汇票的抬头。
(七)收款人 (Payee)
1.限制 性抬头
2.指示 性抬头
3.来人 抬头
不可以经流抬通头转人让无背,例需书:持后P票A,人Y可背以书自,由仅转凭让交。付例就:可转让票 TO PJOAYHNTO据B权RA利O注W。C:NO例日.:内;PA瓦PYA统YT一OT法OB、EAT中RH国EER票;据PAY ONLY/ONRODTERTOOFAA法CBO不A.N允OKR许;B来PEA人AYR抬TE头RO 。A 英CO国. 票据 TRANOSFREORARBDLEER。法可以。
国际结算课件第三章本票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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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否提现: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①票面上的区别:现金支票的票面印有“现金支票”,转账 支票的票面印有“转帐支票”;
②用途上区别:现金支票的用途一般为差族费、备用金、 工资等,转帐支票用途一般为货款、运费等。
支票一经由保付人支付,支票关系不再存在, 而票据的保证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 消灭,保证人仍然可以向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 追索权;
支票保付必须是全额保付,而票据可以就其部 分金额保证;
保付是支票的特有行为,而保证对所有票据均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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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间的区别(作业)
性质和内容上的区别 1、性质:支付命令或支付承诺 2、当事人之间关系 3、主债务人 4、出票份数 5、付款人责任 6、付款期限 7、票据行为
保付:支票付款人表明保证支付票款的行为--记载保证文句及保付日期、签名、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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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付与承兑
支票保付后不再受提示期限的约束,但汇票承 兑后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做付款提示;
支票保付与否是付款人的自由,持票人不得以 付款人拒绝保付而行使追索权,但若汇票付款 人拒绝承兑,持票人即可行驶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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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简述即: 性质:无条件支付承诺 基本当事人仅两个:出票人=付款人 不必办理承兑 只有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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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票的记载项目 (1)本票必要记载的事项:
①“本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承诺③确定的金额
④收款人的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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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票对应记载 事项: 到期日 出票地 付款地
课13.1汇票、本票、支票
第四节 保证
一、保证的定义与格式 (一)定义: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对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 担保的附属票据行为。 (二)格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a.表明“保证”的字样 b.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 c.保证人的 签章 ▲保证人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不构成票据法上的保证。而适应《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a.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b.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意义
3.追索权行使的前提性,即持票人必须要履行法定的保全 手续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a.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或承兑 b.做成拒绝证书(见书393) c.通知拒绝事由:持票人应自收到拒绝证书起3日内,将 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或所有票据债务人,其前手 在收到通知3日起再通知其前手 ▲66条:未按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规 定期限发出通知的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所 赔金融以票据金额为限。
(三)本票出票的效力 ①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要承担付款的责任、偿还的责 任+返还利益的责任、赔偿的责任 ②对收款人的效力 三、支票的出票 (一)定义:出票依法制作并交付支票的行为 (二)格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85条) ①“支票”字样 ②确定的金额 ③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④出票年、月、日 ⑤付款人名称 ⑥出票人签章 2.相当必要记载事项(87条) ①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持票人补记 ②出票地——依出票人的营业地、住所或居所 ③付款地——依付款人的营业所在地
第六节 追索权
一、追索权概述 (一)定义:又称偿还请求权、第二次权利,指持票人到期 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 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 (二)特征: 1.追随原因发生的法定性(61条) A.承兑人拒绝承兑; B.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解散、逃避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 提示承兑或付款; C付款人或承兑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活动 2.追随对象的可选择性: 被追索人包括持票人的一切前手,持票人可以自由选择对 象
汇票、本票、支票的详细总结
汇票、本票、支票的详细总结(一)概念分析所谓“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商业汇票中按其承兑人不同,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概念一般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2)委托他人进行的一定金额支付的;(3)票面金额的支付应当是无条件的;(4)金额的支付应有确定的日期;(5)票面金额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支付。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1)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3)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汇款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汇票签发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他们是汇票关系中必不可少的。
所谓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面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这里所说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
本票和汇票在基本内容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即都是以货币表示的;金额是确定的;都必须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付款期也是确定的等等,本票与汇票最重要的区别是,本票出票人自己担任付款,也就是说,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一个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另一个是收款人。
所谓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与汇票相比较,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银行的存户,而且出票时帐户上有足额存款,签发空头支票的,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仅限于见票即付,不规定定期的付款日期,因此,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
(二)相同点(1)具有同一性质。
汇票的具体制度
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八、汇票的具体制度(四)汇票承兑1.概念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票据正面作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记载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请求承兑人的票据行为。
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均应当提示承兑。
未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提示】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2.提示承兑期限(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3.承兑的款式(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文句(“承兑”字样)以及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提示】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记载使承兑无效事项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承兑的效力(1)付款人: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018AQ1,2016Q1)【提示】承兑以后,付款人就从票据关系人变为了票据债务人,称谓也相应称为“承兑人”。
(2)持票人:经承兑,持票人取得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
(五)汇票保证1.概念汇票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之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保证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3.票据保证的款式(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
我国票据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其完善
我国票据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其完善我国票据制度是指我国用于支付、结算、融资等场景中所采用的各类票据制度。
它是贯穿于我国金融市场运营的重要法规和规章。
自票据制度的出现至今,其已经成为贯穿我国金融体系及相关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票据制度的规定我国的票据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约束。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我国票据制度的基本法律,票据是经过受托人签发,对应某个具体的付款人,给付款人开具的 Sum,兼备了货币支付、结算等几个方面的功能。
以下是具体的制度规定。
一、票据种类我国票据制度的法律规定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存单、债券、特别支票、贴现、委托贴现等多种票据种类。
其中,汇票是结算及中长期融资活动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票据,它具有“转让不破坏”、“无条件支付”等特性;支票则是我国最为普遍使用的一种现金性票据,它在日常零售交易方面占有重要地位。
存单则是人民银行颁发的货币市场定期凭证,有定期、定额、赎回灵活等特性。
二、票据的基本要素为了保障购买和销售者的权益知情权,我国票据制度规定了票据的基本要素,其中包括名称、金额、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出票时间、付款期限、转让方式等。
三、票据的交接和背书票据的交接和背书是我国票据制度中的两大核心环节。
交接对应票据的所有权、财产权的转移等事项;背书则指受款人对票据进行背书、出售或转让等权利行使。
对于收到背书的票据,承兑人需要在票据背面签字确认。
四、票据法定要约虽然商业银行、票据经纪人、承兑人等多种主体可以对票据进行要约,但是对于票据持有人而言,他们可以选择拒绝任何不合理的要约,因为我国票据法规定了票据不能被强制承兑。
五、票据的代理事项在实际交易中,许多时间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无法进行面对面的转移。
票据的代理事项则是能够有效解决这种情况。
比如,我国法规规定公司可以指派银行的托管账户管理人员来进行代理转让等交易事宜。
我国对票据制度的完善如上所述,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票据制度,但是在实际运用中,有些环节还并不完善。
中国境内的票据流通汇票本票支票课件
[ 图示银行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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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 云虎的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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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远期日期不符合票据法 2、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给持票人。 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 空头支票的处罚: 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 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对收款方非 常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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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示银行本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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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票
概念: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
• 适用范围: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自2007年6月25日起支票实现了全国通用,异城之间也 可使用支票进行支付,结算。
• 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 种类: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 主要区别: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付款人为承兑人),工商企业。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 结论:银行承兑有保障 • 承兑日期:承兑期限一般为 3个月至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银行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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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示商业承兑汇票正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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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大写的写法
• 出票日期(大写):数字必须大写,大写数字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 柒、捌、玖、拾。举例:2005年8月5日:贰零零伍年捌月零伍日;
•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 前加“零”;
•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 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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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银行汇票
注会-支票、本票、汇票最新详细归纳
注会复习-最新详细归纳支票、本票、汇票1.支票的种类:我国《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1)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2)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可以用来支取现金,亦可用来转账。
2.支票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非支票本身无效。
4.提示付款期限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5.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⑴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⑵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出票人,人民银行可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⑶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本票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是见票即付,所以无所谓付款日期。
3.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4.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如果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汇票一、出票(一)汇票的格式汇票的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
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
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票据法课程第三章 汇票、本票与支票
第三章汇票、本票与支票【导语】汇票制度是票据法律制度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汇票由出票行为产生,并由出票行为陆续进行和派生出保证行为、承兑行为、背书行为、付款行为和追索行为。
汇票肇始于商品经济发达之地区和行业,为节省金银等金属货币的运输成本和在途安全,人们发明了代替金银货币用作支付的书写凭证,也就是汇票,这是人们最早运用的票据,汇票的运用节省了大量的通货,从而极大的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汇票除了具有支票、本票具有的支付和流通功能外,还有后二者所没有的担保功能和融资功能,汇票利用其可以远期付款的特点进行背书质押和背书贴现实现担保和融资作用,充分利用票据的远期信用创造衍生效益。
所以汇票是运用最广泛的票据,掌握了汇票制度的内容也就基本上掌握了票据制度的基本内容。
本票是出票人本人于票据到期日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
本章简要讲解本票的意义、特点,本票的见票、汇票法律规范对本票的适用等规则和理论。
其中,见票是本票的特有制度,在学习和研究票据法的时候,应当对此制度多加注意。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从自己的存款帐户内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有效期很短,因此信用的功能较汇票和本票弱得多,主要是支付。
同时,支票的付款,是出票人的存款银行从出票人的存款帐户内提出票面金额,支付给持票人,银行是付款代理人,出票人的存款帐户内有足额存款的,银行予以支付,如果出票人存款帐户内没有足额存款的,银行通常采取拒付的作法,持票人便得不到付款。
由上可见,支票的信用功能显然远不如其他两种票据。
本章主要讲解支票的意义、种类、出票、汇票规范对支票的适用等。
其中,重要的问题是“空白支票”。
第一节汇票一、汇票的概念(一)汇票的概念1.汇票(draft)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第19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汇票的性质。
我国《票据法》第19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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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八、汇票的具体制度回顾与总结【例题1·2011年案例分析题】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
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并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
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
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
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
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
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票据到期时,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A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A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的承兑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承兑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A银行拒绝付款后,戊公司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进行追索?【答案】A银行拒绝付款后,戊公司应当向甲公司、丁公司和A银行进行追索。
3.若戊公司在A银行拒绝付款后向甲公司进行追索,甲公司可否以自己与乙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未解决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戊公司在A银行拒绝付款后向甲公司进行追索,甲公司不得自己与乙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未解决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责任。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出票人。
4.丙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丙公司的行为属于票据伪造行为,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作为伪造人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2·2009年案例分析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M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
甲公司和M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
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利用其他途径获得的M银行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技术处理,“克隆”了一张与原始汇票几乎完全一样的汇票,然后将“克隆汇票”留在乙公司,将原始汇票偷出。
A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黄金制品,归自己所有,并将原始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了伪造的乙公司公章,签署了虚构的B的姓名。
乙公司为向丁公司购买钢材,将“克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在上述汇票付款到期日,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原始汇票和“克隆汇票”向M银行请求付款。
M银行以丙公司所持汇票的背书人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以丁公司所持汇票系伪造为由而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
【答案】M银行不能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
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M银行作为承兑人,不能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
2.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可以向甲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
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在本题中,甲公司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时,真正签章人甲公司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3.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有权向A追索?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公司无权向A追索。
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在本题中,A属于伪造人,A在票据上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A不承担票据责任。
4.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
【答案】M银行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
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在本题中,在丁公司持有的票据(克隆票据)上,M银行的签章系伪造,被伪造人M银行有权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5.如果M银行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丁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索。
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在本题中,在丁公司持有的票据(克隆票据)上,乙公司的签章是真实有效的,乙公司应当对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九、本票的具体制度(一)本票的特征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本票不存在承兑制度。
2.我国现行法之下的本票仅有银行本票,且为见票即付。
3.《票据法》关于汇票的规定是比较完整的,而关于本票的规定中,只规定本票的特殊制度,其他制度适用于汇票的规定。
(二)本票的出票1.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提示】向银行申请签发本票的当事人(本票申请人)并非出票人。
2.本票出票的款式(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地和出票地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3.出票效力出票行为生效后,出票人成为第一债务人,收款人成为票据权利人。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三)本票的付款1.被提示人持票人向出票人提示付款。
2.提示付款期限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例题·2018年多选题】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本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B.本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C.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本票仅为银行本票D.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答案】ACD【解析】(1)选项AC:我国现行法之下的本票仅有银行本票,而不存在商业本票。
现行法之下的本票均为见票即付,而不存在远期的本票;(2)选项B:本票收款人名称,属于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将导致出票无效;(3)选项D: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十、支票的具体制度(一)支票的特点1.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2.支票的付款人,须为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提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能成为支票的付款人。
3.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提示】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4.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二)支票的出票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提示1】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提示2】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提示3】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由于收款人名称不是出票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此: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例题·2019年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有( )。
A.出票日期B.付款人名称C.收款人名称D.票据金额【答案】CD【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三)支票的付款1.付款期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支付密码申请人申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3.付款人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提示】付款人并未进行任何票据行为,并非票据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