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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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鉴定中看工程造价的纠纷问题

从司法鉴定中看工程造价的纠纷问题

从司法鉴定中看工程造价的纠纷问题摘要:本文介绍了工程造价中有关合同纠纷及解决办法的相关事宜。

并结合我国工程造价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造价纠纷问题,在大量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从司法鉴定中看工程造价纠纷的相关观点,并给出了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合同纠纷工程造价的契约性,使得工程造价的确定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而这些法律问题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

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关于发包模式、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期限、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造价变更、工程价款垫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索赔、施工承包合同的无效一级相应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条款均对工程造价又不同程度的影响,而这些影响产生的纠纷均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程序来解决。

在工程造价纠纷中,一般都需要进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多数业界人士认为基本的原则是从约、取舍、合法、独立、公正和回避等基本原则。

其中,从约原则是保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和结论合法、公平、有效的重要原则之一。

当相关案件进行司法鉴定时,审判人员应避免审判权的不当转移,司法鉴定人员应避免超越职权、“以鉴代判”,而是应当在司法鉴定整个过程中始终贯彻从约原则。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建筑行业也迅速发展壮大。

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随之不断增加,尤其是涉及工程造价的纠纷占据了更大的比重。

由于此类纠纷中争议标的都比较大,原、被告对工程造价的确认意见分歧也比较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由此应运而生,其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出来。

在纷繁复杂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即什么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个实际问题决定了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决定了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并无明确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有鉴定人员所共同遵守的工作准则,因此,法律界人士和造价咨询业人士在实践中总结了从约、取舍、合法、独立、公正和回避等六条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也实际指导和规范着鉴定人的造价鉴定行为,为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提供保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的造价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的造价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的造价司法鉴定导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最常见的争议为工程造价争议。

而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为确定真实的工程造价,往往需要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本文通过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简要论述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看法。

案例1、2003年,某信息网络公司('信息网络公司')与某通信工程公司('通信工程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由通信工程公司承包通信线路铺设工程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据实结算。

工程竣工后,双方因工程造价发生争议,共同委托A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审计结论为约2300万元;审计结论作出后,通信工程公司不予认可,遂向工程所在地中级法院起诉,要求按照结算报告造价(约2850万元)支付工程余款约600万元。

2、一审中,由于双方对工程造价争议较大,法院委托B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司法鉴定。

B鉴定机构认为需要进行工程量现场验证,但通信工程公司拒不同意,B鉴定机构向一审法院表示由于不能现场验证,无法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又委托C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C鉴定机构参照A造价咨询公司所进行的现场验证记录,初步认定工程造价约为2400万元;但由于通信工程公司激烈反对,随后又将鉴定结论修订为约2700万元。

一审法院以C鉴定机构的结论为依据,判决信息网络公司向通信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余款约450万元。

3、信息网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笔者作为其二审代理人,向二审法院提出本案应当对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理由主要为:C鉴定机构鉴定所依据的主要材料(签证)是虚假的、鉴定过程违反了从约原则、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相矛盾。

二审法院依申请委托D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造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约2300万元,并依此判决信息网络公司应向通信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余款约50万元。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造价司法鉴定案例

造价司法鉴定案例

造价司法鉴定案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委托专业造价机构对涉及诉讼案件的造价问题进行调查、分析、评估、意见提供等工作的一种司法鉴定活动。

下面列举10个与造价司法鉴定相关的案例,供参考:1. 建筑工程造价争议案:甲方与乙方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存在造价计算方法的分歧,甲方诉至法院并委托造价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合理的造价计算方法。

2. 建筑材料价格波动案:某建筑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成本增加,与供货商产生争议,双方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双方责任和赔偿额。

3. 建筑工程变更造成的增减项争议案: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调整,涉及工程量增减及造价调整,施工单位与业主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增减项及相应的造价。

4. 建筑工程索赔案: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等原因提出索赔,业主方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索赔事由、金额及合理性。

5. 土地征收补偿案:政府对某地进行征收,涉及土地补偿费的计算与支付问题,征地户与政府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土地补偿费的合理计算方法和金额。

6. 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及合理性存在争议,双方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物业管理费的合理标准。

7. 建设项目造价与投资回报案:投资方在进行建设项目前需了解项目的投资回报情况,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评估项目的造价和预期收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8.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鉴定案:业主在工程竣工后发现质量问题,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问题的原因、责任方及维修费用。

9. 建筑工程保险赔付案:建筑工程发生意外事故,施工单位申请保险赔付,保险公司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事故损失及保险赔付金额。

10.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案:建筑工程竣工后,涉及最终结算、工程质量验收等问题,业主方与承包商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最终结算金额及验收标准。

以上案例涵盖了造价司法鉴定的多个领域,包括工程造价争议、材料价格波动、索赔、征地补偿、物业管理等问题,展示了造价司法鉴定在解决各类造价纠纷和问题中的应用。

《最高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新规定

《最高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新规定

《最高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新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就工程造价、质量、工期、修理费用等事项,很难达成一致,所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经常性地需要委托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中涉及到鉴定问题的,有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两个条款,但均未对司法鉴定程序和实体要求进行展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计有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共五个条款专门解决司法鉴定问题。

从中,直接规定及延伸理解的要点包括:一、已有结算协议情况下,不得启动司法鉴定1. 降低司法手段的过度干预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以各种理由、尤其是曲解《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的规定,在当事人已有结算协议的情况下,仍然强行启动司法鉴定,由此造成当事人无法服判息讼。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强调诚信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效力,降低司法手段的过度干预。

2.何谓“结算协议”?施工合同履行中,经常有当事人认为最终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报告》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它的文件均不能算作结算协议。

但是,按照一般的诉讼规则,施工合同当事人就工程价款及与之相关的工程量、工期、费用等问题,经协商后形成的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只要具备了“共同确认”的意思表示,即应当作为结算协议来对待;当事人就部分事项达成的一致,或就“存在争议项”达成的一致,虽然不是完整的结算报告,但仍然就达成一致部分具有直接影响最终结算结果的效力。

而且,《结算报告》通常只包含工程造价,不包含损失、违约金、各种费用和罚款等内容。

所以,本条所指“结算协议”与《结算报告》在覆盖范围上也不相同,“结算协议”通常还具备财务清算功能。

3.“诉讼中达成的结算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笔者认为,本条规定目的在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普遍性问题,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案例一:XX建筑工程造价纠纷案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首先对工程造价核算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

发现乙方在核算过程中存在一些失误,如计算数量和单价时有误差,没有正确考虑实际土地等条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然后,鉴定人前往工地实地勘察,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测量。

通过与乙方核算的工程量、工程进度和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对比,发现实际施工量和时间与乙方核算存在较大差异,乙方未能准确预估工程的实际情况。

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总结了以下几点:乙方确实在工程造价核算中存在失误,导致造价超支的发生;乙方未能充分考虑实际施工情况与核算结果的差异,导致工程造价核算不准确;甲方也存在一定的责任,未对工程进行充分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鉴定人结合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给出了对乙方的追责建议,以及甲方在工程监督管理上的改进措施。

案例二:XX房屋建筑工程价款争议案A公司委托B公司承建一幢高层住宅项目。

工程竣工后,A公司未支付B公司全部工程价款,称工程质量不达标,存在质量问题。

B公司不同意,认为验收合格且按照建设合同要求进行了工程质保,并要求支付全部价款。

双方纠纷无法解决,于是将该案件交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首先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了审查,包括相关的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纸、工程勘探报告等。

然后,鉴定人前往工地进行实地勘察和测量,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评估。

同时,鉴定人还与相关的专家进行了多方面讨论和交流,以充分了解工程质量的问题和争议。

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综合了以上的研究和分析结果,得出了以下结论:工程质量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属于严重质量问题,仍可以进行交付和使用;工程造价的核算基本准确,没有超支或贪污等违法行为。

最后,鉴定人建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最终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可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工程纠纷解决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纠纷与司法鉴定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纠纷与司法鉴定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纠纷与司法鉴定法律实务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是建设项目中常见的问题,当发生纠纷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来解决纠纷。

本文将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探讨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纠纷与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

一、建设工程造价纠纷与司法鉴定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指的是在建设项目中,因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工程量计算等问题而引发的成本纠纷。

在发生造价纠纷时,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司法鉴定来说明争议的事实和问题。

司法鉴定是指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争议事项进行技术和专业性的评估,以确定事实真相和解决争议。

对于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可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鉴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是造价计算的重要依据。

在纠纷中,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图纸和设计变更进行评估,确定其正确性和合理性。

2. 工程量计算的鉴定:在建设过程中,工程量的计算往往是造价争议的关键。

依托专业鉴定机构,可以对工程量进行检测和核实,以确定计量的准确性。

3. 材料和设备选用的鉴定:材料和设备的选用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和成本。

司法鉴定可以对所选用材料和设备的合理性、适用性进行评估,判断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行业标准。

4. 合同约定和成本计算的鉴定:建设工程的成本计算往往需要依赖合同约定来进行,对于合同中的条款和计算方式,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来验证其合理性和适用性。

通过司法鉴定的结果,可以为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提供直接的证据和依据,帮助法院判定责任和赔偿范围。

二、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与司法鉴定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是指在建设项目中,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完成或存在质量缺陷的情况。

在发生质量纠纷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来评估和鉴定工程质量问题。

1. 施工方案和工艺的鉴定:在建设工程中,施工方案和工艺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

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评估和验证施工方案和工艺是否合理、安全,并判断其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2. 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鉴定: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

试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_吴志勇

试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_吴志勇

◆社会观察
鉴定人不必要与当事人做核对工作, 或鉴定人认为不必要与当事 人核对的纠纷项目, 鉴定人可直接出具鉴定意见或鉴定意见征询 意见稿。 鉴定项目具有核对程序的, 鉴定人开展每一步核对工作 前, 均应事先给当事人出具造价核对工作通知函, 对当事人不愿 意参加核对工作的,应请法院决定处理办法。在鉴定核对过程 中, 鉴定人应请当事人对每天核对后的结果作签字确认, 对当事 人不予及时签字确认的, 鉴定人可分步出具工程量计算书征询意 见稿或其他鉴定内容征询意见稿等阶段性成果文件, 但每一次征 询意见稿均应报经法院同意后再交当事人征询意见。鉴定人在 每一次出具征询意见稿时, 均应同时向当事人出具征询意见稿。 鉴定人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序的阶段性成果均应要求所有当事 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不予发表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的, 鉴定人应 请法院决定处理办法。从上述鉴定规程的制度设计可以反映:工 程造价鉴定过程是鉴定人、 当事人、 法院三方就事实问题不断互 动、 磋商确定的过程, 鉴定人是鉴定程序的具体实施者, 当事人则 对鉴定的阶段性事实予以核对和确认, 而这一程序因当事人异议 受阻时, 由法院决定处理办法。 鉴定程序的设计完全是出于保证 鉴定的合法性、 公正性、 确定性。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 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支 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 该条款规定鉴定 人有出庭作证义务, 并针对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员拒绝出庭作证的 情况, 明确该行为的后果, 对鉴定机构拒绝作证的行为予以制约。 对鉴定人员拒不出庭的则否定鉴定的证据效力, 当事人可以要求 返还已付的鉴定费。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 人出庭, 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 该条 款明确了专家辅助人制度。 如前所述, 由于工程造价问题的技术 性和专业性, 只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员, 如注册造价 工程师等才能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展开充分的、 实质性的质证, 对鉴定程序的鉴定步骤、 方法、 依据、 结论等发表和提出意见。 建 立专家辅助人参与鉴定质证能够帮助当事人行使质证权, 提高当 事人对鉴定的质证能力, 对鉴定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予以纠正。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决定了必须要从科学的制度 设计和严谨的程序规划出发完善鉴定规程, 只有鉴定程序能够改 进和完善才能适应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各种问题, 只有鉴定程序 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确保鉴定的合法性、 公正性、 确定性。 目前司法部正在起草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 该规范出台 后必将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程序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更加完善 现有的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性依据。

施工合同条款相冲突情况下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施工合同条款相冲突情况下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施工合同条款相冲突情况下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姓名:李正俊单位:江苏德道天诚土地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司法鉴定在主要依据施工合同中出现条款重复适用情况。

关键词:造价;合同条款;司法鉴定2017年3月,我们接受XX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2017]苏高法鉴委字第0000*号《司法鉴定委托书》),要求对某市某海县“XXXX花苑”小区的8栋商品房住宅楼建设工程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鉴定案情概述:本项目位于某海县新区二号地(经西路西侧), 2011年4月21日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史*平、陈*华签订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工程名称:XXXX城市经典7#+13#、26#+32#+36#、45#、51#、52#楼工程发包单位: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史*平、陈*华委托事项:某市某海县“XXXX花苑”小区的8栋商品房住宅楼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二、鉴定事项过程:本案的初始要求为施工实际承包人陈*华在最后竣工结算过程,依据合同条款中“甲方结算设和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否则以乙方结算为准”,向法院提出“甲方结算设和时间超过了3个月,要求以乙方结算为准”诉讼要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采纳当事人诉求,最终将所涉及的建设工程进行了委托第三方的造价鉴定。

我公司工程师接到任务委托后,通过勘查标的物现场,依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纪要中的土建、水电安装、弱电、通风、消防等进行了常规性的工程核算。

工程核算过程中,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双方对工程量的鉴定、计价定额的鉴定均没有较大的争议,使得标的物的工程造价得以顺利的确定。

在后期进行鉴定价格规整过程中,施工实际承包人陈*华向我们提出依据合同条款要求计取甲供材、甲控材的管理费以及利润问题。

三、具体争议施工合同条款描述:施工合同针对甲供材、甲控材的规定有如下两个条款涉及,具体如下:3.1施工合同第六条款合同工程价款及结算依据中第3条款:“建设单位为了保证专业性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整个小区的统一性,建设单位有权把部分项目自行分包,所有甲供材料乙方收取材料总价的2%的材料保管费及管理费,所有甲方定价材料乙方收取材料总价10%的利润,该两项费用为税前费用不再计算其他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案例浅析付海常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案例浅析付海常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案例浅析付海常发布时间:2021-09-18T07:45:31.990Z 来源:《城市建设》2021年18期9月下作者:付海常[导读] 工程造价鉴定兼有契约性和技术性的特点,既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实体法的规定,又要遵循科学规律,执行工程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是法律规则与科学技术的结合。

菏泽正大工程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付海常山东菏泽 274000案例一。

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承包专用合同》。

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程质量、每平方米成本单价,计费程序和费率,并明确了含税总价以及若发生设计变更的解决办法,合同工期为2017年3月16日至5月25日。

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要求。

典型的固定总价合同。

施工中发承包双方发生了纠纷,工程没有竣工,合同中止。

施工方一纸诉状将发包方诉至公堂,申请发包人支付已经完成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

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委托我公司进行鉴定,鉴定事项要求:“对申请人已经完成施工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鉴定目的要求明确,《承包专用合同》对计价方式的约定直观明了,采用何种鉴定工作方案进行工作?其实,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于2014年3月17日发布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以下简称程序规范)第7、1、11款条文说明对固定总价合同、平方米固定单价合同有详细的鉴定技术路线,多年来我们一直按该技术路线对这类合同纠纷案进行鉴定,通过工作实践,我们深刻体会到该技术路线科学、客观、公正,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对采用这种鉴定方法的鉴定结果心悦诚服,也得了委托法院的肯定。

但是,由司法部办公厅司办通〔2018〕139号文件通知,于2018年11月8日起废止该规范。

目前还没有官方发布的替代方案,《程序规范》规定的技术路线还能不能用?经研究,我们认为,①本涉案工程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间在司办通〔2018〕139号文件颁发日期之前;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关键词] 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判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拖欠工程款纠纷居多,而拖欠工程款数额的大小,往往取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

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非常重要,是审理好案件的关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同于一般的司法鉴定。

一般的司法鉴定,往往由鉴定人独立完成,法院只是将鉴定结果作为证据的一种,并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却不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涉及众多的证据审核认定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为了说明两者的不同,下面笔者结合自己办理的两起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2004年12月,笔者代理原告某施工企业起诉被告某建设单位,称:原告承建的被告电厂土建工程已经竣工并通过验收,工程结算造价为9200万元,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支付了5000万元,尚欠4200万元。

据此,诉请被告建设单位支付拖欠工程款42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受理后,法院委托审价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经过审价后出具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初稿)》,初稿鉴定结果为8223万元。

后来经过法院组织质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出具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正式稿)》,正式稿鉴定结果为6894万元。

法院再次组织质证,质证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又出具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补充说明一)》,将鉴定结果调整为7034万元。

法院再次组织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补充说明一)》的质证,笔者提出了七大异议,涉及需要调增价款1678万元。

同时,笔者明确提出,这七大异议中有五大异议属于法律适用的问题,应依法由法院作出认定,而后由审价单位根据法院认定的结果进行补充审价。

合议庭通过合议后,采纳了笔者的观点,并就其中三大异议(均涉及如何理解合同约定的问题)作出认定,即按笔者提出的观点进行认定,而后要求审价单位补充审价,审价单位据此出具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补充说明二)》,审价结论分别为8024万元、7702万元、7037万元。

施工造价司法鉴定报告

施工造价司法鉴定报告

施工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摘要本报告对于涉及施工造价的司法案件进行了鉴定和分析,旨在提供客观、准确的评估和判断。

背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施工造价在建设工程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

在一些争议和纠纷的案件中,施工造价的鉴定成为解决争议的关键环节。

本报告针对某个特定的司法案件,对施工造价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

调查方法本次调查主要采用了以下方法:1. 采集相关证据材料:收集了与施工造价有关的合同、支付凭证、工程款结算单等。

2. 现场勘察和技术分析: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收集了有关工程质量、进度、材料使用等方面的数据。

3. 调查访谈:与相关当事人进行了深入访谈,了解他们对施工造价争议的观点和主张。

鉴定结论基于以上调查和分析,本鉴定报告得出以下结论:1. 施工造价存在争议:根据证据材料和调查结果,发现涉案施工造价存在一定的争议。

2. 造价计算错误:对施工造价的计算进行了详细检查,发现存在一些错误计算的情况。

3. 违约责任划分: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对违约责任进行了划分,以解决涉案争议。

建议鉴于上述结论,本报告提出以下建议:1. 双方协商解决:建议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施工造价争议,找到共同的解决方案。

2. 依法维权: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依靠法律途径,寻求法律保护和维权。

结论本鉴定报告在对施工造价司法案件进行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施工造价存在争议以及建议当事人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的结论。

本报告旨在提供客观、准确的鉴定结果,为相关司法程序提供参考依据。

以上为本次施工造价司法鉴定报告的主要内容。

试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

试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

第一 , 工程 造价 鉴定 范围 的确定需 要行 使 司法 审判 权 。 对于 商、 变更 、 索赔、 工程 报价单 或结算 书等相 关文件有 效性的约 定有 建 设工程施 工合 同纠纷案件 所涉及 工程造价 委托 鉴定 的范围 , 是 分歧 , 其有 效性 应请 鉴定委 托人 决定 ; 如 果是 因对 国家计价 规定 全 部鉴 定还是 部分 委托 鉴定 , 需要法 院 审理 中予 以明确 。《 最高 性文件有 不 同理解 而产 生的分歧 , 分歧各 方应共 同提请相应 有权 法 院关于 审理建设 工程施 工合 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 问题 的解释》 机关解 释 。 ” 这里 的鉴 定委托 人在法 院 受理 的建设工 程施 工合 同
的司法 鉴定 是 由鉴 定人独立 完成 , 法 院可直接 将鉴定 意见作 为证 据来 认定 事实 。而 工程 造价 司法鉴 定必 须 由法 院 行使 审判权 确
定, 这 包括 :
的确 定往 往 决定 了鉴定 结论 的多少 。对 鉴定 材料 的固定 需要法
院行使 审判权对 争 议双方 提交 的证据材 料 予 以认证 。 《 建 设工 程 造 价鉴 定规程》 : “ 如 果当事 人对 纠纷项 目合 同、 工程量 清单 、 洽
黑 白合 同” 是指建 设单位 和施 工单 不 需要对 工程 造价鉴 定, 对部分 有争议 的仅对有 争议部 分的 工程 据哪 份合 同委托 鉴 定。所 谓 “ 造 价 鉴定 。 如果 争议 范围 不能确 定, 或 者双 方当事 人请求 对全 部 位双 方基于 某种利 益考虑 , 通常是 为了规避 政府部 门对建 设工程 工程造 价鉴 定 , 则可 以对全 部工程 造价进 行 鉴定 。 这能看 出对 工 招投 标监 管 , 为 实现 某种交 易 目的, 通 常 是建 设单 位 出于压低 合 程 造 价鉴 定范 围是 法院 在案件 审理 过程 中通 过行使 审判 权来 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第一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及城市基础建设规模迅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层出不穷,进入诉讼领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此类案件大多涉及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及工期延误等问题,并与拖欠民工工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关系民生、稳定和发展大局的多种元素揉合,日益成为法院审判工作关注的重点和难点。

这类案件争议标的额巨大、专业性强,往往需要专业机构对工程款、工程量进行评估鉴定,由此确定最基本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事实。

因此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在此类案件中占有重要因素,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的决定性因素。

1但从司法实践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下简称建工案件)的司法鉴定存在费用高、效率低、定论难等诸多问题,已逐渐成为此类案件欠拖不决、服判率低的制肘因素,直接影响到法院的权威和公信。

本文以成都中院审理的建工案件涉及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评估问题为分析标本,旨在提出完善现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一、建工案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四难”现象应该说,我国为规范建筑市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上至全国人大通过的《建筑法》、《合同法》,下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和政策,甚至行政机关还制定了规范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本指导建筑市场的参与者。

但事实证明,在繁荣的建筑市场背后,还存在着大量无资质揽工程、无书面合同做工程、工程质量不高、“烂尾楼”、工程款拖欠等非正常现象。

由此引发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的诉讼,就需要专业机构对此进行评估鉴定。

司法实践反映出建工纠纷案件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四难现象。

(一)因鉴定费用畸高,放弃申请,导致举证难绝大部分建工纠纷案件都是因为发包方拖欠建筑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而引发。

从一般的举证责任来讲,作为原告的实际施工人或承包方有义务提供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和数量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原告方或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根据实际发生的一些往来凭据做出工程决算并作为证据提供,而被告则往往以证据系原告单方提供而不予认可或不予质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案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案例)

鉴定报告XX所发鉴字[2009]069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依据贵处《司法鉴定委托书》([2011]*法技字第***号)的要求,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就原告XX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XX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所涉及的有关工程的造价进行了鉴定。

现将鉴定情况及结果报告如下:一、委托方与受托方简介委托方:***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受托方: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托方资质: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证书编号二、委托鉴定事项对位于XX小区21号楼三层、二层走廊装饰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的工程造价(包工包料)进行价格鉴定(“设计变更通知单”中最后一栏没有年月日的除外)。

三、鉴定依据(一)法律法规依据1.依据2008年《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2008年《辽宁省水暖、电气工程单位估价表》及2008年单位估价表。

2.**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工程结算的相关文件及规定。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主要资料依据1.法庭提供的该工程装饰平面布置图及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中最后一栏有年月日的19张)。

2.法庭提供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3.法庭提供的原、被告双方认可的“天河创业服务中心装饰材料限价单”。

4.法庭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三)市场调查与询证获得的资料。

四、鉴定标的物概况1.工程地理位置鉴定标的物位于**市**区XX小区内。

2.工程概况2009年原、被告双方就该工程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9年8月6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9月5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预决算执行辽省2008定额,按实决算。

3.现场勘查概况2010年9月15日,鉴定人员随同有关人员共同到达工程现场,对该工程进行了现场勘查核实工作。

由于现场勘查条件有限,现场勘查核实工作未能全面完成。

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

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

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甲方指定地点的建筑施工任务,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XXXX万元。

双方约定了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工程出现了延期和质量问题,双方就责任归属产生了争议,最终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二、鉴定目的本次司法鉴定的目的是对以下问题进行专业鉴定:1. 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2. 工程延期的原因及责任归属;3. 因工程质量问题和延期导致的经济损失。

三、鉴定过程1. 资料审查鉴定机构首先对甲乙双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施工日志、监理报告、验收记录等相关文件进行了详细的审查,以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

2. 现场勘察鉴定机构组织专家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和记录,并对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进行了调查。

3. 技术分析通过对收集的资料和现场勘察结果进行分析,专家们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性质、成因以及工程延期的具体原因进行了深入的技术分析。

4. 经济损失评估根据工程质量问题和延期情况,鉴定机构对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了评估。

四、鉴定结论经过综合分析,鉴定机构得出以下结论:1. 工程质量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2. 工程延期主要由……因素造成,其中乙方的责任占……%,甲方的责任占……%;3. 甲方因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XX万元。

五、建议基于上述鉴定结论,鉴定机构提出以下建议: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达标;2. 乙方应按照其责任比例赔偿甲方因工程延期遭受的经济损失;3. 双方应加强沟通,避免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

六、后续处理鉴定报告一经出具,将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甲乙双方可根据鉴定报告的内容,选择调解、和解或继续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司法鉴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司法鉴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司法鉴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某商业中心的建设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了争议。

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工程,导致部分结构存在安全隐患;而乙方则认为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标准,影响了工程质量。

双方协商未果,最终决定通过司法鉴定来解决纠纷。

【司法鉴定程序】1. 提交申请:甲方或乙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并说明需要鉴定的事项和理由。

2. 选择鉴定机构: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和专业要求,指定或双方协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3. 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组织专家对争议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现场勘查、检测和分析。

4. 出具报告:鉴定机构根据调查结果,出具详细的司法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责任方。

5. 法庭审理:双方根据司法鉴定报告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法官结合报告内容和其他证据作出判决。

【注意事项】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 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不得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 积极配合鉴定机构的调查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说明。

- 对于鉴定结果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议或上诉。

【结语】司法鉴定作为解决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其公正性和专业性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通过上述范本的介绍,希望能够为遇到类似问题的公众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双方还是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以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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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某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某大厦的钢结构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为承包方,被告为发包方。

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合同价款(暂定)、合同工期,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结算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项目单价按照预算单价包死。

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被告一直未办理结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送鉴资料包括:委托书、合同及附件、诉状、答辩状、庭前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施工图、竣工图、关于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说明、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会议纪要、变更的函、监理总结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的确定存在争议,根据法院移交的质证资料显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合同及合同预算予以认可,对施工图、竣工图不予确认(理由是没有经过被告的签字、盖章);对变更项目采光天棚聚炭酸脂阳光板单价不予认可。

四、鉴定说明㈠工程量计算:根据法院提交的施工合同、施工图、双方确认的变更函计算,法院提供的鉴定资料中显示,原告未施工的项目不予计算。

施工图的真实性、有效性请法院认定。

㈡计价:分部分项工程按合同约定的预算单价计算。

由于变更项目采光天棚聚炭酸脂阳光板未提供详细设计变
更,双方均未提供该变更项目单价的确认证据,鉴定单价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参考聚炭酸脂阳光板市场材料价确定。

五、案例评述㈠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1、由于原告即是施工方又是设计方,原、被告在合同中未对施工图的设计编号进行约定,也未提供施工图的收发登记证据,造成鉴定人对施工图的有效性难以确认。

部分变更未提供设计变更单,原告仅提交了自行绘制的竣工图证据。

2、变更项目未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单价确认手续。

㈡评述1、承包方应加强对施工图纸、变更资料的收发登记管理。

2、合同约定变更指令均应以书面形式。

因此,竣工图与施工图相比,任何变更均应提交书面变更指令的证据材料,证明施工图的变更,若没有,鉴定人无法确定变更的施工主体。

3、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变更项目的单价确认及合同价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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