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8】(201X)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03号-word范文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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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0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X)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03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凤珍,女,汉族,农民,1976年8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户籍地(略),住(略)。系被害人雷贡宇的妻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子炀,男,汉族,201X年12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户籍地(略),系被害人雷贡宇的儿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锦霞,女,汉族,农民,1955年6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户籍地(略),系被害人雷贡宇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善巧,绰号“阿三”,男,1983年12月8日出
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略)。因本案于
201X年9月19日被羁押,同年10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韦其裕,绰号“阿弟”,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
族自治区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略) 。因本案于201X年9月
19日被羁押,同年10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甘书林,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略)。因本案于201X年9月19日被羁押,同
年10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善巧、韦其裕、甘书林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凤珍、雷子炀、苏
锦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X年5月25日作出(201X)中中法刑一初
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莫善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凤珍、雷子扬、苏锦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卷宗材料,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9月18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韦其裕、甘书林与甘
书通、“阿七”(在逃)在中山市南区渡头市场烧烤档吃夜宵期间,因琐事与邻
台的被害人雷贡宇发生争执,“阿七”去到渡头一间珍珠奶茶店纠集了被告人
莫善巧和“阿志”(在逃),携带两把砍刀及一根铁管,去到烧烤档。后“阿七”、“阿志”各持一把砍刀、被告人莫善巧持铁管与被告人韦其裕、甘书林
共同对雷贡宇进行殴打,致雷倒地后逃离现场。雷贡宇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