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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在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富民兴黔步伐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

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贵州省居民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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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录入慢病相关随访时、无法选择对应的随访患者。 查看 个人档案中【个人基本信息表】中继往史---疾病部分是否 勾选对应病种。需勾选上相应病种后方可在输入随访中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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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市、县卫生局如何添加修改医疗机构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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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至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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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至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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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至3月13日
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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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档案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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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孩次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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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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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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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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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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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属性
血缘关系
变动类型
变动日期
相关地点说明
备注
贵州省人口和计生生育家庭档案卡
住址:识别号:档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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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
房东住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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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姓名
初婚日期
原有子女
末次婚姻状况开始日期
现有子女
领独子证
持服务证或生育证情况
避孕情况
政策外子女数
全部应缴社抚费
全部未缴社抚费
最小子女出生日期
是否男方落户
妇检间隔期

最新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家庭档案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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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日期符合条 例情况Fra bibliotek外地 避孕 办证 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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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与户主 号 关系
姓名
性 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婚姻 户口 情况 性质
户口所在地说明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施术机构名称
避孕情况 特殊情况
开始日期
其它特 殊情况
政策 全部应 全部未
外子 缴社抚 缴社抚 最小子女出
生日期
女数 费

妇检 间隔

持独 父母 孩 政 血缘 变动 子证 序号 次 策 关系 类型
属 性
变动日期
相关地点说明
备注
说明:“ +”表示不同户成员,“ *”表示打印时是育龄妇女。领独孩证:指夫妇因子女是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独子证:指本人是独生子女而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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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户共 页 第 页 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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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女 男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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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次婚姻 状况开始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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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夫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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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专享】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

【VIP专享】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

二、计划生育“四项制度” 对象确认条件(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1、“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从100元至500元,提高到500元至100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子女201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夫妻一方在49周岁前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子女在十八周岁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的家庭。

子女2011年1月1日以前出生,在十八周岁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家庭仍然享受原奖励标准。

2、“独生子女保健费从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独生子女户;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子女在14周岁以下。

3、“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依法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含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死亡一个子女,根据现行政策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自愿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并夫妻一方在49周岁前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2011年1月1日以后,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自愿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独子户和独女户均统一按照6000元的标准执行。

4、“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计划生育节育奖”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服务;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符合上述条件的丧偶一方、离异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政策对象。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一是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从72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家庭档案卡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家庭档案卡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家庭档案卡
住址: 户主姓名 联系电话 户类型 入住日期 住所性质 小区 楼栋 单元 楼层 位置号 打印日期: 门牌号 房东 本户共 页 第 页 房东住址 识别号: 档案号: 联系电话
家庭夫妇信息 序 号 夫妇姓名 初婚日期 原有子女 末次婚姻 状况开始 男 女 日期 现有子女 男 女 领独 孩证 孩 次 持服务证或生育证情况 证件号码 办证日期 符合条 例情况 外地 避孕 办证 状况 施术机构名称 避孕情况 特殊情况 开始日期 其它特 殊情况 政策 全部应 全部未 妇检 最小子女出 外子 缴社抚 缴社抚 间隔 生日期 女数 费 费 期
男 女 男 女 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序 与户主 号 关系 姓名 性 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婚姻 户口 情况 性质 户口所在地说明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持独 父母 子证 序号 政 孩 血缘 变动 策 次 关系 类型 属 性 变动日期 相关地点说明 备注

说明:“+”表示不同户成员,“*”表示打印时是育龄妇女。领独孩证:指夫妇因子女是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独子证:指本人是独生子女而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次修正正式文本)

2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次修正正式文本)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第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3.30【实施日期】2018.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卡

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卡
填表人签名:
人口基本信息名册
组别
村居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身份证号
户口性质
民族
文化
程度
婚姻状况
婚姻日期
现有
子女
本人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配偶姓名
配偶出生日期
配偶户口性质
配偶工作单位
登记日期
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卡
家庭编号:联系电话:住址:
序号
姓 名
与户主关系
出生时间
性别
婚姻状况
民族
文化程度
配偶
姓名
户籍地
户口性质
身份证号码
组别
育妇姓名
工作单位
现有男孩
独生证号
生育证号
配偶姓名
配偶单位
现有女孩
领证时间
批生孩次
配偶出生
配偶户口
配偶婚姻
准生时间
婚姻史
生育史
节育史
违纪征收情况
时间
婚姻状况
备注
孩次
生育
时间
性别
子女属性
备注
时间
措施名称
备注
时间
违纪
类型
应征
金融
征收
时间
金额
注:家庭编号为户口本上编号。户口性质为粮农或非粮农。婚姻状况为未婚、初婚、再婚或离异。子女属性为亲生、抱养、初婚生或再婚生。节育措施名称一定要填(上环、结扎或药具)。每年11月底上报市教育局人事科《人口基本信息名册》(纸质加电子稿)。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6)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6)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6)【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6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3.31【实施日期】2016.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6号)《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于2016年3月31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用工单位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用工手续时,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少数民族贫困家庭给予重点扶持。

”五、将第三十二条与第三十四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6)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6)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6)【发文字号】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6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31【实施日期】2016.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6号)《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于2016年3月31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用工单位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用工手续时,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少数民族贫困家庭给予重点扶持。

”五、将第三十二条与第三十四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5.17•【字号】•【施行日期】1998.07.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

贵州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生人口优生检测卡

贵州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生人口优生检测卡

【诗歌】我想变成什么小学诗歌200字我想变成一只小鸟
在蓝天飞翔
在花丛中停留
享受自然的美好
我想变成一只小鱼
在清澈的水中畅游
在水草间游荡
感受大海的宽广
我想变成一只小树
扎根在大地
吸收阳光和雨露
茁壮成长,成为青山一角
我想变成一朵小花
盛开在春天的土地
散发出芬芳的香气
让人们陶醉在美丽的花海里
我想变成一本书
记录着岁月的变迁
传承着智慧和知识
让人们从中汲取力量
我想变成一首诗
用文字去描绘世界
用情感去感受生活
让人们读来触动心灵
不管变成什么
我都希望能够
用自己的方式
为这个世界带来一点点美好。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标准和规范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标准和规范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标准和规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准确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关怀工作,做到应扶尽扶、精准帮扶,特制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标准和规范。

一、建立信息档案的对象范围各地应当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基本信息档案:(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信息档案的对象又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再作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二、信息档案的主要内容(一)家庭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子女信息、父亲信息和母亲信息3个部分,其中子女信息具体包括子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死亡时间、伤残时间及等级等;父母信息具体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居民性质、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收入状况、生活自理能力、精神状况以及纳入低保和特别扶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情况等(详见附表1)。

(二)扶助关怀情况。

主要包括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社会关怀4个部分。

具体内容包括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失独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发放老年人护理补贴、帮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帮助实施再生育辅助生殖、享受就医“绿色通道”、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或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优先安排收养子女、提供丧葬服务补贴、社会关怀帮扶等。

(三)联系人情况。

具体内容包括联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受教育程度、联系方式、工作单位、职务等;帮扶对象的主要困难和诉求;具体帮扶措施以及联形式等(详见附表2)。

三、档案信息的处理流程各地应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由担任联系人的社区(村)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所在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个案信息,并负责定期将个案信息汇总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1987]8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1987]8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7年12月30日 黔府〔1987〕85号)
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第八条三项之规定,省人民政府确定:夫妻双方是农民,生育第一个为女孩的,间隔满四年以上,经过本人申请,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当地的人口密度,经济状况及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胎。
d564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987.12.30
施行日期
1987.12.30
文号
黔府[1987]85号
主题类别
计划生育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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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6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公布(全文)

最新2016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公布(全文)

最新2016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公布(全文)分享到:(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用工单位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用工手续时,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少数民族贫困家庭给予重点扶持。

”五、将第三十二条与第三十四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将第三十三条与第三十九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七、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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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女 男 女 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序 与户主 号 关系 姓名 性 民族 别 男 女 汉 汉 出生日期 婚姻 户口 情况 性质 户口所在地说明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政 持独 父母 孩 血缘 变动 策 相关地点说明 备注 变动日期 子证 序号 次 关系 类型 属 性 金人工程空挂户 否 2 内 流入 2010.06.22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服务中心 否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服务中心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家庭档案卡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服务中心 户主姓名 涂成国 联系电话 18184849181 家庭夫妇信息 序 号 夫妇姓名 初婚日期 原有子女 末次婚姻 状况开始 男 女 日期 现有子女 男 女 领独 孩证 孩 次 持服务证或生育证情况 证件号码 办证日期 符合条 例情况 外地 避孕 办证 状况 施术机构名称 避孕情况 特殊情况 开始日期 其它特 殊情况 政策 全部应 全部未 妇检 最小子女出 外子 缴社抚 缴社抚 间隔 生日期 女数 费 费 期 户类型 入住日期 打印日期:2018年月9日 住所性质 小区 楼栋 单元 本户共1页第1页 楼层 位置号 门牌号 识别号: 房东 档案140 房东住址 联系电话

涂成国 肖大静
5.20201E+17 1991.02.05 初婚 非农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服务中心 1989.06.27 初婚 非农 贵州省水城县 5.20221E+17
说明:“+”表示不同户成员,“*”表示打印时是育龄妇女。领独孩证:指夫妇因子女是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独子证:指本人是独生子女而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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