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保障人民群众生育权益、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法规,适用于湖南省境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活动。
第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遵循国家的指导方针、政策、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程序,依法行使和履行计划生育政策,保护人民合法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国家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和医疗服务,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加强宏观管理,完善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评估,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关爱儿童、尊重妇女、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计划生育和生育服务第六条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速度。
第九条推动计划生育技术创新,提供先进和可靠的计划生育技术,保障计划生育手术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条加强生育服务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手续办理,保障妇女、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人口统计与信息管理第十一条加强人口统计工作,完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人口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推动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了解人口数量、结构变化,为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人口预测和评估机制,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科学指导。
第十四条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的管理和利用,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四章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第十五条湖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划和政策,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六条加大投入,优化人口与计划生育资源配置,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七条支持特殊困难家庭的生育服务,提供相关社会保障和优待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一)一、引言计划生育是指按照国家计划和法律规定,通过避孕控制和优生优育等手段,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一种政策。
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被视为一项基本国策,一直以来得到全面贯彻和执行。
二、计划生育的法规和政策1. 宪法和婚姻法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要从维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出发,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和儿童的发展。
而婚姻法则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原则:夫妻应当自愿进行计划生育,不得强制生育和乱收费。
2. 计划生育法1995年,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法,该法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法律责任和保护对象等。
其中,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的原则,同时允许部分特殊情况下的二孩生育。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所处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3. 经济计划生育政策为了更好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我国政府也采取了一些经济上的手段,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奖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等。
以上政策法规的实施将为我国的计划生育事业提供保障,并有效遏制我国人口过快增长的趋势。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二)三、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1. 计划生育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括避孕技术和不孕不育治疗技术等。
我国的避孕技术主要有避孕药、避孕环、避孕套、避孕注射等,其中避孕药是最常用的避孕手段,也是最安全、最方便的一种。
不孕不育治疗技术主要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体外受精等,这些技术的不断进步为各类不孕症患者提供了更多的治疗希望,同时也有效地提高了我国的计划生育率。
2. 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手段,它包括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技术、普及科学避孕知识、加强独生子女教育等。
我国政府不断加强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投入力度,各级妇联、计生委、卫生部门等,都在积极推广科学避孕方法和计划生育优生知识,同时也加强独生子女教育,提高家庭计划生育意识。
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二、《全面二孩政策》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短缺问题,中国于2024年正式放开全面二孩政策。
该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旨在促进人口平衡发展和提高生育率。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四、《农村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条例》
农村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条例于2002年颁布,旨在推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民主和科学决策,并加强计划生育组织和个人的权益保护。
该条例规定了农村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权力等,并对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家庭扶助、计划生育政策优惠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五、《计划生育特殊工作办法》
计划生育特殊工作办法是针对特殊人群(如农村留守儿童、计划外生育孩子等)制定的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1年颁布实施,规定了特殊人群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指导、评议、惩处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六、《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支持办法》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支持办法于2024年颁布,旨在激励符合政策要求的夫妇按时生育、合理生育,并提供适当的经济奖励和支持。
办法规定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的类型、标准和申报程序。
这些政策法规旨在调控人口数量和结构,促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同时,政府还通过多种措
施推进相关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避孕知识,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2020年新版计划生育法律条文
2020年新版计划生育法律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宗旨为了实施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计划生育,是指国家根据人口发展情况,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等形式,对人口数量、结构和分布进行有计划的调控。
第三条基本原则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国家利益与公民权益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律约束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生育政策第四条生育政策目标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旨在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生育政策内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同时允许特殊情况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调整。
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三章生育服务第六条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建立健全生育服务体系,为公民提供生育政策咨询、生育指导、生育健康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第七条生育保险制度国家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生育权益保障第八条生育权益保障公民享有生育权利,国家保障公民生育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生育假期待遇职工依法享受生育假期待遇,生育假期间工资不得降低,并享有法定的社会保险权益。
第十条生育就业保障国家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就业权益,禁止因妇女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生育政策的责任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由国家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侵害生育权益的责任侵害公民生育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上是关于2020年新版计划生育法律条文的概述,具体内容请以正式法律文本为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国家为促进人口数量和结构的优化、提高人口质量和素质,将人口红利转化为经济发展的有力保证而实行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在生育控制、女性权益保护、婚姻法律、家庭发展等方面做出了重大改革。
以下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
生育控制自1979年起,中国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
根据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夫妇应当在规定的生育年龄内控制生育指标。
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生育一胎或许多胎,但生育的第一胎必须在夫妇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年龄内。
此外,法律还规定,在规定生育年龄内已经生育一胎的夫妇,应该违法再生育。
生育超出规定数目和期限的夫妻,有可能面临罚款、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惩罚。
女性权益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这些年的改革不仅在限制生育方面,还对女性的权益做出了更好的保护。
法律规定,夫妻具有生育权利和意志,但女性有权利和义务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计划生育。
此外,女性还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工作机会和职业上升空间。
如果女性因生育不被录用或升职,她们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要求雇主赔偿损失。
婚姻法律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相关联的婚姻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律保护了婚姻自由和家庭的基本权利,鼓励夫妻平等地在家庭和职业生活中发展自己的事业。
该法律还规定了家庭财产、继承和离婚的具体操作细则,并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和处罚。
家庭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促进了家庭发展,特别是在家庭经济上。
政策鼓励夫妻共同担负家庭经济责任,促进了家庭内外部门之间的平衡和合作。
此外,政策还提供了儿童教育、养老金和医疗保险方面的支持,以加强家庭的经济安全和保障。
总结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中国政府为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提高人口质量和素质,将人口红利转化为经济发展的有力保证而实行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在限制生育方面、保护女性权益、加强婚姻法律和促进家庭发展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PPT课件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一、生育政策 利用经济、行政、法律、医学等手段对生育行
为的干预和调节,实质上就是要求按政策有计划 的生育。
(一)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 一个子女。比法定婚龄推迟3周年以上初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省条例》第18条。
但离婚后因变更抚养关系造成新组合家庭无子 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4、结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 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5、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原则上不办《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
6、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 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内河潜水作业人员不属本项 规定范围。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1)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奖励1000元或相当于2个月的基本工 资,离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退休时已按100%领取离 退休费(金)的,或所在单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退 休时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3000元的奖励金。
(2)领取了《荣誉证书》并在该岗位上离退休的计生工作 人员,离退休后按在岗时的标准保留其岗位津贴。
7、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农村居民的,只生育一个子 女是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的育 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转制之日起,4年内 可按间隔再生育一个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 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 以生育外,其他人员从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 政策。
3、农村居民超生1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镇农民 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6倍的社会抚养费, 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 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2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2个 以上子女的,以超过1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 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宣传材料—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农村法制宣传材料——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1、计划生育的含义是什么?计划生育是指为了社会、家庭和夫妻的利益,育龄夫妻有计划地在适当年龄生育合理数量的子女,并养育健康的下一代,以增进家庭幸福,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2、我国的人口政策是什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何时颁布的?什么时候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63号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对依法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依靠政策和地方立法开展工作的状况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国家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要求,也符合广大于部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于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如何规定生育政策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真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真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规定。
6、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主要有哪些?(1)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和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获得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8)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1号发布日期: 2015.12.27实施日期: 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15)[201512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201512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本法共有47条,包括总则、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这部法律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的。
这部法律与公民个体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四个章节,在这四章里对公民应有的权利、义务和应负有的责任加以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17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18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19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20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21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22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24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第25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油田公司晚婚的婚假在法定假期的基础上增加到20天;晚育产假在90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难产另加15天,男方护理假为15天)。
第26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2.29•【文号】主席令第63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促进家庭幸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法规。
二、人口与发展第三条广东省实行人口发展战略,推动人口总量控制,优化人口结构和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广东省应当加强人口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建立健全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完善人口统计制度,确保人口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生育政策第五条广东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生育两个孩子。
第六条广东省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生育孩子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四、计划生育服务第七条广东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生育政策咨询、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节育手术、避孕药具供应和生殖健康教育等服务。
第八条广东省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推广科学文明的生育方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五、生育支持第九条广东省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益,提高生育待遇,为家庭提供更多的支持。
第十条广东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托儿所、幼儿园等服务机构,为家庭提供便利条件,支持家庭照顾孩子。
六、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法规的规定,未办理生育登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补办生育登记;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法规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告生育情况的;2. 未按照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3. 未按照规定使用避孕药具的。
七、附则第十三条本法规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尤其在中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国家中,更是必须引起重视和管理。
为了保护人民的生殖权利和健康,我国颁布了《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此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法》是我国的一部基础性法律,于2002年实施,主要涉及计划生育的宏观政策、人口基本情况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这部法律为推行计划生育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其中重要的条款如下:1、国家实施晚婚晚育政策,提倡婚龄推迟,先结婚后生育。
2、家庭户口登记制度要与计划生育政策相适应。
3、禁止实行人口计划生育不负责任打压群众、以微薄罚款来迫使计划生育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计划生育法》,我国政府明确了计划生育的政策基调,保障了人民的生殖权利和健康,建立了计划生育的基本法律制度。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4年颁布实施,是《计划生育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补充规范。
该条例重点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具体内容、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以及人口信息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这部法律条例增加了计划生育的具体实施细则。
1、计划生育的具体内容条例规定,计划生育主要通过婚姻法规定的家庭生育制度、人口资源环境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实行优生优育,控制生育人口增长,促进人口合理结构调整。
2、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条例要求建立全面、规范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家庭计划生育用具、技术和服务。
同时,规范计划生育管理,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普及婚育知识、保障妇女和儿童的生育权利等。
3、人口信息处理条例规定,国家应建立全国统一的人口基础资料库、人口保健档案数据库和个人身份信息数据库等,规范人口信息采集、存储和使用等流程。
通过这些规定,条例为计划生育的具体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加强了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保障了人民的生殖权利和健康。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二胎的 ,按照《浙江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 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收社会 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按照《浙江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 生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收社会抚 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浙 江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征收两倍的社会抚养 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采取基 本公共卫生服务、教育、住房、 就业等支持措施方面,对独生子 女父母给予优先照顾。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 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 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 福利待遇。
03
CATALOGUE
计划生育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内容
优生优育咨询指导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 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奖励形式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以现金、健康 检查、养老等多种形式给予。
其他优待与奖励
托儿补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可以享受托儿补助。具体办法由省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 规定。
优先优惠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全文
目录
• 总则 • 生育调节 • 计划生育服务 • 优待与奖励 • 法律责任 • 附则
01
CATALOGUE
总则
立法目的
01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02
优化人口结构
03
04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保障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
在本省居住的流动人口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公布 2002.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一、引言计划生育是国家人口控制的重要手段,为了推进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实,我国对计划生育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细致详细的介绍和解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我国计划生育领域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了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以及相关的管理措施等。
1. 第一章:总则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法律的目的、适合范围、基本原则和术语定义等内容。
2. 第二章:计划生育政策该章节详细阐述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包括晚婚晚育、一对夫妇可生育一个孩子等。
3. 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该章节规定了国家对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的支持和发展,包括人工流产、放置子宫内节育器等技术的规范和管理。
4. 第四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该章节规定了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包括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推广科学知识等。
5. 第五章:计划生育组织与管理该章节详细规定了计划生育的组织和管理方式,包括计划生育机构、计划生育组织、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等。
6. 第六章:计划生育监督与管理与处罚该章节规定了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包括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计划生育密切相关,该法对婚姻生育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1. 第一章:总则该章节阐述了婚姻的定义、婚姻自由等基本原则。
2. 第二章:禁止通婚与限制通婚该章节规定了不得禁止的通婚和限制通婚的情况,包括近亲通婚等。
3. 第三章:结婚登记该章节详细规定了结婚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年龄要求、婚姻无效等。
4. 第四章:家庭生活该章节阐述了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
5. 第五章:离婚该章节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等方式。
四、其他相关政策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知识普及法》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全文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知识普及法》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计划生育:国家通过统一协调的方式调控人口数量和结构,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024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
2024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一、前言为了应对河南省人口结构的变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人口发展规划1. 人口规模与结构根据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人口规模和结构,确保人口总量适度,人口结构优化。
2. 人口分布与城乡规划优化人口分布,促进城乡人口协调发展,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市人口承载能力。
三、计划生育政策1. 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夫妇合理生育,鼓励适龄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尊重适龄夫妇生育三个孩子的意愿。
2. 生育调节加强生育政策宣传和指导,提供生育服务,引导家庭合理规划生育。
3. 生育支持加大对生育家庭的支持力度,完善生育保障体系,提高生育待遇,降低生育成本。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1. 人口管理加强人口信息采集与登记,提高人口信息质量,实现人口精细化管理。
2. 计划生育服务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计划生育服务,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3. 监督管理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考核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政策实施与保障1. 政策宣传与培训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提高公众对政策的认知度,加强对政策执行人员的培训。
2. 政策评估与调整定期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政策。
3. 政策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六、结语本规定旨在促进河南省人口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如有未尽事宜,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日期:2024年1月1日。
2020年新式计划生育法规
2020年新式计划生育法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计划生育,是指国家根据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通过法律、经济、教育、文化等手段,对人口增长进行有计划的调控。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国家指导和家庭自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综合施策、分类指导、精准调控。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支持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
二、规划与政策第五条国家制定全国人口发展规划,明确人口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明确人口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八条国家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
三、组织实施第九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制定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指导、监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普及计划生育知识;(二)监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反映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和意见;(三)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四)组织、参与基层计划生育工作。
四、生育调节第十二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支持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生育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妇女的生育权。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是一个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我国为了规范和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而制定的一部法律法规。
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保障人民的基本生育权利,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国家的人口政策。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发展需要,条例规定了国家的人口政策,包括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等内容。
这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保障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其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
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
该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包括晚婚晚育、少生多育、优生优育等,同时也规定了政府的支持和保障措施,如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生育保健服务、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制度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再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强调了保障人口权利的重要性。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保障人民的基本生育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该条例规定了保护妇女的生育权利、保障未成年人的生育权利、保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等内容,为人民的生育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有助于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为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效实施,条例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这有助于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顺利实施。
总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对于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保障人民的基本生育权利,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积极配合政府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共同推动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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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擅自引产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 儿死亡的;
(六)违法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其他不符合违反本条例再生育条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三、奖励优待
晚婚假:晚婚者增加婚假10日 (指初婚或再婚的 初婚一方;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 ;
晚育假:晚育者增加产假15日(已婚妇女23周 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
(剖腹产增加假期以医院证明为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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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在外国生育后,子女带回内地居住,不能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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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政策
出国留学人员
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 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 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予处理。
(关于印发《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计生 发[2002]34号))
三、奖励优待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一次性奖励200元(双方合计); 从发证之日起至14周岁止,
每月发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双方合计) ; 增加产假35天; 男方看护假10日。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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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优待奖励
(一)办证机构: 1. 市属、中央、省驻穗单位职工在厅级单位办理;
二、生育政策
内地居民到外国/港/澳/台生育
“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 不符合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 属违法生育,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当地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的规定处理。如其子女不在内地办理入户手 续,不回内地定居,可暂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关于**某夫妇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政策性问题请示的批复》 (国人口函[2007]100号))
常务委员会规定)(第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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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政策
八种情形可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
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 育工作机构……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 子女为残疾儿或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 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 可以再生育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
跨省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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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政策
1. 男方办证条件: (1)一孩; (2)在男方户籍地居住(结婚)一年以上,纳入管理; (3)女方户籍地委托(街镇一级) 2. 男方不予办证情形: (1)一方或双方已生育过;(2)集体户;(3)空挂户 3.政策:夫妻双方户籍地不在同一省份的,执行女方户籍所在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 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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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政策
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 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 夫妻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迁
二、《条例》修订主要内容
1.微调生育政策:取消间隔期,调整再生育条件; 2.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作授权性规定; 3.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服务和管理职责; 4.增设行政处罚; 5.规范法律用词:修改人口计生工作及其管理机构
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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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政策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2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提 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 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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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政策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 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后又怀孕的;
6.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 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并且只有一个 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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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制体系
法律依据:宪法 法 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配套法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与服务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地方法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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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生育政策。未经申请批准生育的,不符合再生育条件 一方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我省条例生育的,应先 到女方户籍地入户(省计生委政函[200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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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政策
涉外/港/澳/台生育(一方内地居民)
1. 执行内地居民一方生育政策;国家计生委[1998]111号 2. 出具证明:婚姻+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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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政策
2.再婚夫妻,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 (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 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 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 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 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
3. 符合条件,未办手续,补办结婚,可免处罚
男方内地:不用办证
政策:第二个孩子入户按超生处理, 公务人员双开
在内地办理生育一孩登记,在境外生育入户, 或在境内生育后取得外国或港澳台居民身份 且注销内地户籍的,可以申请再生育,按二孩统 计。(粤计生委函字200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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