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程保险特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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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买保险条款

工程施工买保险条款

工程施工买保险条款第一条概述为了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风险管理,甲方与乙方在此达成一致意见,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购买相关保险,以满足工程施工的安全保障和风险分担的需要。

第二条保险责任乙方应当购买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险、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险、施工材料和设备损失险等相关保险,以覆盖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和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赔偿责任乙方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施工风险,购买适当的保险金额,确保保险金额足以覆盖可能发生的损失。

一旦发生事故,乙方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索赔,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选择乙方在购买保险时,应当选择信誉良好、经济实力雄厚、服务质量高的保险公司,以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理赔服务。

第五条保险费用支付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负责监督乙方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并保证保险费用支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保险合同乙方购买的保险合同应当经过甲方审查确认,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理赔方式、赔偿方式等相关条款,确保保险合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保险索赔一旦发生工程施工中的意外事故,乙方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索赔,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索赔程序。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理赔手续,确保经济损失获得及时赔偿。

第八条保险变更一旦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范围、工程进度、施工材料、施工设备等重大变更,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调整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以满足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风险和损失。

第九条保险文件保存乙方应当妥善保存购买的保险合同、保险单、保险费用支付凭证、索赔申请材料等相关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第十条保险监督甲方应当加强对乙方购买保险的监督,并定期对保险合同进行审查确认,确保乙方按照约定履行购买保险的责任。

第十一条保险责任分担一旦工程施工中发生意外事故,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协商处理,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甲方和乙方的责任分担方式,以尽快解决损失问题。

施工合同中保险责任的规定

施工合同中保险责任的规定

施工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规定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因施工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风险,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和义务。

在我国,施工合同保险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等。

以下是对施工合同中保险责任规定的详细解析。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建造、装修、改建、扩建过程中,因意外原因导致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材料等损失的一种综合性保险。

1. 保险责任范围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等)和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空中坠物等)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材料等的损失;施工过程中,因意外原因导致的人员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 保险期间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施工期限。

提前竣工的,保险期间自工程破土动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

3. 保险费用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可以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向承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4. 保险理赔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理赔程序如下:(1)发生保险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2)当事人应当保留事故现场,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调查;(3)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理赔申请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在安装、调试、运行过程中,因意外原因导致设备、材料等损失的一种综合性保险。

1. 保险责任范围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设备、材料等的损失;安装过程中,因意外原因导致的人员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 保险期间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安装期限。

提前竣工的,保险期间自工程破土动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

3. 保险费用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合同保险特殊约定

工程合同保险特殊约定

工程合同保险特殊约定
工程合同保险特殊约定通常需要明确保险的种类和范围。

例如,常见的保险种类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施工机具保险等。

在特殊约定中,应当详细列明各项保险的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以及保险责任等内容。

特殊约定中应当规定保险的购买时间。

一般而言,保险应在工程开工前购买,且保险期限应覆盖整个工程建设期直至竣工验收合格。

还应注明在特定情况下,如工程延期,保险期限的相应延长处理方式。

第三,特殊约定应当明确保险费用的承担方式。

通常情况下,保险费由承包方负责缴纳,费用可计入工程总成本中。

但是,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保险费用的分担比例或者由发包方全额承担。

第四,特殊约定还应当包括保险索赔的处理流程。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应当明确哪一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及索赔所得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同时,还应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和时限要求。

第五,特殊约定中不应忽视对保险免赔额的规定。

免赔额是指保险公司在赔付时可以扣除的一定金额,这一部分通常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因此,双方应当就免赔额的数额及其承担方式达成一致。

第六,特殊约定还应考虑到特殊情况下的保险变更问题。

例如,如果工程规模发生变更,相应的保险内容也需要调整。

此时,应当规定变更保险的具体程序和责任归属。

特殊约定应当明确违反保险约定的责任后果。

如果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购买或维持保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建筑工程一切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本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项目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条除外责任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等;(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三)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水灾、地崩、山崩、雪崩、崖崩、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四)工程部分转让他人。

第三条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但保险工程在保险期限届满后30日前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仍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双方按工程建筑造价协商确定,或由双方在工程合同中规定。

(二)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建筑工程财产保险赔偿处理协议中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

第五条赔偿处理(一)发生本条款第四条所列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处理:1. 立即通知当地公安和保险机构及工程发包人,并通知监理工程师现场查勘;2. 受损财产的残骸和碎片,应由监理工程师会同本公司查验,并书面证明;3. 受损财产的修复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会同本公司核定;4. 受损财产的损失金额,应由监理工程师会同本公司确定;5. 如有第三条第(二)项的情况,应扣除被保险人的有关责任和费用。

(二)本公司对每一项或每单位财产发生保险赔偿时,均以不超过建筑工程财产保险赔偿处理协议中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限。

(三)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赔偿时,须提供保险单正本和有关出险通知及证明材料。

本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单证后,应当迅速核实核赔。

赔款一经确定,应即通知被保险人领取。

如无法通知,则将赔款暂留本公司。

被保险人领取赔款时,应凭保险单正本和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争议处理对涉及本合同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用仲裁或诉讼方式。

仲裁机构和法院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第七条其他事项未尽事宜,可另订特别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保险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保险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保险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降低合同风险,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保险是指合同双方为了防范和化解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依照本规定约定保险事项,由承包人或者发包人购买保险,将保险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的行为。

第四条建设工程合同保险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保险种类和保险范围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保险包括以下种类:(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二)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三)意外伤害险;(四)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

第六条建设工程合同保险的范围包括:(一)工程项目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二)合同双方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三)合同双方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四)合同约定应当保险的其他事项。

三、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限第七条保险人应当对合同双方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保险期限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风险程度和合同双方的约定确定。

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建设开始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终止。

第九条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的范围和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的范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双方的约定。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第十条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事项,并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双方应当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保险条款。

第十二条合同一方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保险赔偿的程序和金额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合同双方的赔偿申请后,依法及时进行赔偿。

第五章保险的基本类别

第五章保险的基本类别


加强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 量。06:52:3106:52:3106:52Tuesday, October 20, 2020

安全在于心细,事故出在麻痹。20.10.2020.10.2006:52:3106:52:31October 20, 2020

踏实肯干,努力奋斗。2020年10月20日上午6时52分 20.10.2020.10.20

好的事情马上就会到来,一切都是最 好的安 排。上 午6时52分31秒 上午6时52分06:52:3120.10.20

一马当先,全员举绩,梅开二度,业 绩保底 。20.10.2020.10.2006:5206:52:3106:52:31Oc t-20

牢记安全之责,善谋安全之策,力务 安全之 实。2020年10月20日 星期二6时52分 31秒T uesday, October 20, 2020
(2)健康保险与疾病保险; 健康保险与医疗保险; 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与生育保险;
(3)健康保险的特征 保险期限 保险精算 给付方式 经营风险 合同条款
4、意外伤害保险
(1)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有效期间,因遭受非本意的、 外来、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残疾或死 亡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人身保险,特别是寿险产品的需求弹性很大。
3、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1)人身保险一般都是长期性业务,并使用均衡费率 (2)保险人对每份人寿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 (3)由业务本身的长期性所产生的特点
(三)人寿保险的类型 1、人寿保险 (1)定期寿险 特点:保险期限短;保险费率低;可续保性;可转换性;
(四)利润损失险

施工中的保险条款及风险分担

施工中的保险条款及风险分担

施工中的保险条款及风险分担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工程施工中的风险也逐渐增加。

为保障各方的利益,保险在施工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施工中的保险条款以及相关风险的分担方式。

一、施工过程中的保险条款1. 人身保险施工现场是一个复杂和危险的环境,工人在高空作业、操作重型机械等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因此,施工合同中通常会包含人身保险条款,以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

人身保险可涵盖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确保工人在施工中发生意外时能得到及时的赔偿和救助。

2. 财产保险施工现场上常存放着大量的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这些财产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各种意外损失的风险,如火灾、盗窃、自然灾害等。

为了避免因此造成的损失和纠纷,施工合同中通常会要求各方购买适当的财产保险,以保障施工期间的财产安全。

3. 工程一切险工程一切险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险,一般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意外情况提供全面保障,包括工程停工、延误、默认、破产等风险。

这种保险的购买有助于各方在施工期间分担风险和减少争议。

二、风险分担方式1. 合同约定施工合同是各方之间约定的权益分配和责任承担的主要依据。

在合同中,各方可以明确规定保险责任和赔偿方式,以明确风险的分担方式。

例如,施工承包商可以购买工程一切险,并承担相关保费,以便在工程意外发生时获得相应的赔偿。

2. 分包商责任施工现场通常会有多个分包商参与,他们在施工过程中负有一定的责任。

如分包商的过失导致了某些损失,他们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保险条款中,可以规定分包商需购买一定的责任保险,以减少主承包商在遭受损失时的经济负担。

3. 共同保险施工中的风险常常是共同的,各方可以通过共同保险来分担风险。

共同保险是指各方共同购买保险,以共同承担风险和损失。

例如,业主、承包商和分包商可以共同购买工程一切险,以确保在发生意外时能够获得赔偿。

4. 专业保险人员的咨询和协助在施工中选择适当的保险条款和合理的风险分担方式并不容易,因此,各方可以寻求专业保险人员的咨询和协助。

工程合同中关于保险的条款

工程合同中关于保险的条款

工程合同中关于保险的条款【保险条款范本】第一条总则甲方与乙方为确保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顺利实施,经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工程进行投保。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确定保险种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赔付方式等。

第二条保险种类1. 施工全过程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为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合格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物质损失和第三方责任风险提供保障。

2. 职业责任保险:针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职业责任风险,保障因其过失导致的损失得到赔偿。

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本工程施工期间所有现场工作人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障。

第三条保险金额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本工程的总投资额。

2. 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具体职责范围和潜在风险程度合理确定。

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保险费率及费用承担1. 保险费率应根据保险公司的标准费率及本工程的具体风险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

2.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费应由乙方承担,并在工程款支付时一并结算。

第五条保险期限1. 保险期限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工期,应及时办理保险期限的变更手续。

第六条保险赔偿1.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2.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进行理赔,赔偿款项应专款专用于本工程的损失修复或人员补偿。

第七条其他事项1. 双方应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不得有任何隐瞒或虚假情况。

2. 对于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公平和诚信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

建工险理赔实务ppt

建工险理赔实务ppt

第三章 工程内容
• 排水结构物就是为了就是路基免受地面水与地下 水得侵害,确保路基稳定,修建得专门得排水设施。 地面水得排除设施系统按其排水方向得不同分为 纵向排水与横向排水。
• 国际工程保险人协会(IMIA)将工程保险业务分为四大类:1、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及其工程保证保险;2、机器损坏保险、 锅炉爆炸保险与其她;3、电器设备保险;4、利润损失保险。
• UARANTEE)
2024/8/14
3
第一章 工程保险概述
第二章 主条款定义
风险识别
• 1、自然灾害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自然灾害责任范围:指地震、泥石
流、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
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
陷下沉及其她人力不可抗拒得破坏力强大得自然现象及由
以上自然灾害引起得突发性滑坡。
• (1)地震:根据国家地震局得规定,破坏性地震为:震级在4、 75级以上且烈度在六度以上得地震。
• 法律上得因果关系与事实上得因果关系 • 近因:指造成保险标得损失得最直接、最有效、
最有影响力,起到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得原因。 • 单一原因、多个原因。 • 多个原因: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因果关系不
就是链状,而就是网状得”。
第二章 主条款定义
物质损失责任范围
•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得保险财产在 列明得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得任何自 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得物质损失或灭失(以下简称“损 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得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章 主条款定义
第三者责任除外责任 • 第二十条 下列原因造成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得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得

施工合同工程保险的约定

施工合同工程保险的约定

施工合同工程保险的约定在现代建筑工程管理中,通过施工合同明确工程保险的相关事项已成为标准做法。

一个完备的施工合同应该包含对工程保险的具体约定,以确保在发生不可预见的风险事件时,相关方能够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

以下是一份施工合同中工程保险约定的示例:第一条保险目的为了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降低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本合同特设立工程保险条款。

第二条保险种类甲方应投保以下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第三方责任险)、施工机具设备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具体险种及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工程施工开始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若工期延长,应及时办理保险期限的延长手续。

第四条保险费用保险费由甲方负责缴纳,其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条保险赔偿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甲乙双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勘查和索赔工作。

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应用于事故损失的修复或赔偿。

第六条保险责任免除对于因甲方或乙方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或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常规磨损、自然损耗以及保险条款中列明的其他免责情形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第七条争议解决关于工程保险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处理。

通过上述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工程保险在施工合同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为工程项目提供了风险保障,也为参与方提供了一个明确的风险管理框架。

当然,具体的保险条款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协商来最终确定。

工程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工程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工程合同中的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为了确保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得到适当的补偿,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投保相应的保险。

第二条保险种类1. 甲方责任保险:甲方应为其在工程施工期间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投保足额的责任保险。

2. 施工全程保险:乙方应在工程开工前为整个施工过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期间的物质损失和第三方责任保险。

3. 人身伤害保险:乙方应为其员工投保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确保一旦发生意外伤害,员工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4. 机械设备保险: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机械设备,乙方应投保机械设备损坏险,以防设备故障或损毁给工程带来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的投保金额应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和风险程度来确定,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条保单要求乙方应在工程开工前将各类保险的保单复印件提交给甲方,并保证在整个施工期间保险的有效性。

第五条保险责任若因乙方未按规定投保或未能维持保险有效而导致的损失,应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险。

第六条保险索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向甲方报告事故及处理情况。

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和理赔工作。

第七条保险变更如工程规模、工期或其他重要事项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保险内容时,乙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协商变更保险合同,并通知甲方。

第八条保险续保在工程延期的情况下,乙方应确保所有保险均在有效期内,如有需要,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

第九条违反保险条款的处理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中的任何保险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进行罚款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条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所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工程保险是针对建筑和工程项目进行的一种保险类型,它是为了
保障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遭受损失而设立的。

在工程保险条款中,
可能会有一些特别约定,以下是可能出现的几种特别约定:
1. 建筑指定材料的特别约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建筑施工必须采用特定的材料,如高强度混凝土、特殊钢材等。

如果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采用指定材料,造成的损失
将不在保险范围内。

2. 工程质量的特别约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约定,若建筑
工程在一定时间内(如一年、两年)内发生质量问题,由保险人对其
进行修复或赔偿,以保障工程质量。

3. 施工过程中责任归属的特别约定:在工程保险中,可能会涉
及到施工过程中出现责任问题,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进行特别约定,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

4. 工程验收前后的特别约定:工程保险可以包含工程验收前和
验收后两个阶段。

在工程验收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约定,被保
险人需在工程竣工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测和技术评估;在工程验收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约定,验收合格证明的颁发是保险理赔的前提
条件之一。

以上是工程保险可能出现的特别约定,具体条款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具体约定。

有关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有关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有关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种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特种车辆的险别、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约定的合同。

第二条特种车辆指涉矿山运输车辆、工程车辆(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铲车等)、重型卡车、混凝土泵车、消防车、救护车、拖拉机等特定用途的车辆。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第四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依法履行信义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中止等均应诚实、守信。

第二章险别及保险责任第五条本合同约定的险别包括机动车辆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

第六条机动车辆损失险:当特种车辆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碰撞、自然灾害、火灾等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时,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第1页/共4页第七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当特种车辆在合同有效期内致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第八条车上人员责任险:当特种车辆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事故导致车上人员受伤或死亡时,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第九条全车盗抢险:当特种车辆在合同有效期内被盗抢时,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第十条本合同对每个险别的保险责任和免赔额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并详细列明在合同附后的保险责任清单中。

第三章保险费及缴纳方式第十一条保险费的计算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根据险别、车型、车龄、投保地区、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并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缴费期限和方式。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要求被保险人支付未缴纳的保险费的权利。

第四章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第十四条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应按时支付保险费,并履行合同义务。

保险人应保证提供承保车辆的真实、准确的信息。

工程施工合同安全保险条例

工程施工合同安全保险条例

工程施工合同安全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安全管理,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施工合同安全保险是指合同双方为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不受损害,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行为。

第四条工程施工合同安全保险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程质量保险、工程环境保险等类型。

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风险,选择适当的保险类型,也可以选择多种保险类型进行组合。

第五条工程施工合同安全保险的投保、理赔、赔付等事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六条工程施工合同安全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一)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疾病和意外伤害;(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四)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导致的其他损失。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限额、免赔额等事项。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风险特点和合同双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

第三章投保与理赔第九条工程施工合同安全保险的投保人应当为合同双方。

合同双方可以共同指定投保人,也可以分别投保。

第十条投保人应当在工程施工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与保险合同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报案后,及时派员进行现场查勘,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情况。

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保险条款解读与应用

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保险条款解读与应用

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保险条款解读与应用保险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措施。

它旨在保护工程的投资者、施工方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利益,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和风险。

保险条款的解读与应用对于保险的有效发挥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保险条款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实际应用。

一、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常见保险条款1. 施工一切险施工一切险是建筑工程中最基本、最常见的保险条款之一。

它覆盖了工程施工期间工程项目可能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第三方责任。

保险金额通常应当等于施工合同价款,以确保投资者在工程发生意外损失时得到全额赔偿。

2. 人身意外保险人身意外保险是指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作人员提供的一项保险保障。

在高危行业如建筑工程中,人身安全始终是工程施工过程中最重要的保护对象。

人身意外保险通常包括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以保障工作人员和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3. 承包商延期保险承包商延期保险主要是为了应对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延期情况。

例如,恶劣的天气、工人罢工等因素可能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工,给施工方和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

承包商延期保险可在工程延期的情况下提供赔偿,减轻延期给双方造成的损失。

二、保险条款的解读与应用1. 保险责任范围在解读保险条款时,首先需要明确保险责任范围。

不同的保险条款对于保险责任的约定有所不同,投资者和施工方应仔细阅读条款内容,确保了解保险责任的具体范围。

在遭受损失时,可以根据保险条款进行索赔,以实现合法权益的保护。

2. 索赔流程与条件每份保险都会有相应的索赔流程与条件。

在发生工程损失后,投资者和施工方应尽快启动索赔程序,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资料,以便顺利获得赔偿。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会根据保险条款和索赔条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做出理赔决定。

3.与其他保险的关系在建筑工程施工中,通常会购买多份保险以应对不同的风险。

例如,施工一切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常常是同时购买的。

在不同保险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可能会相互影响赔偿责任和索赔流程。

工程保险暂行规定

工程保险暂行规定

集团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局工程保险管理,提高保险管理水平,控制保险管理成本,维护企业保险权益,根据《保险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保险是以局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保险,是指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各种机器设备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物质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

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财产(施工机具)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局及局属各单位承揽的所有工程项目,分类如下:1、按合同主体分类(1)以局为合同主体(含联合体合同)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局揽项目);(2)以子公司为合同主体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自揽项目)。

2、按工程项目合同额分类(1)合同额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为大型工程项目;(2)合同额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至5亿元人民币以下为中型工程项目;(3)合同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为小型工程项目。

第四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局工程保险实行统一分类、归口管理。

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并执行的工程保险合同,仍按原程序进行管理。

第五条工程保险管理机构1、归口管理部门局投资部为局工程保险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1)负责审核投保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局总会计师汇报;(2)负责下发投保书面通知;(3)负责组织或委托投保工作的实施;(4)指导、监督检查局属各单位保险管理工作;(5)协调保险理赔工作;(6)负责保险管理台帐的建立和管理。

2、协作管理部门局市场开发中心、工管中心、财务部、审计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为工程保险管理工作的协作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为协同组织工程保险管理工作并提供业务支持。

3、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主要包括局指挥部、局属各单位。

局指挥部指由局直接设置和管理的指挥部(不包含系统集成项目指挥部);局属各单位指各子、分公司(包括系统集成事业部)。

工程合同通用保险条款

工程合同通用保险条款

工程合同通用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目的
为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合同约定,承包商应投保相应的保险,以覆盖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第三方责任等。

第二条保险种类
承包商应根据项目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至少投保以下险种:
1. 施工一切险(包括施工全过程的意外伤害、设备损失、第三方责任等);
2. 职业责任险(针对专业人员的职业疏忽或失误造成的损失);
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项目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
1. 承包商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确保保险在整个施工期间有效;
2. 发包人有权要求查看保险单证,以确认保险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3. 保险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协助处理索赔事宜;
4. 若因承包商原因导致保险失效,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承包商承担。

第五条保险赔偿
1. 保险赔偿款项应用于修复损失或赔偿相关方,不得挪作他用;
2. 若保险赔偿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承包商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保险变更
1. 如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保险责任范围或金额的,承包商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协商调整保险合同;
2. 任何保险条款的变更均需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争议解决
关于保险条款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
本保险条款作为工程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一、定义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综合性保险保障。

本险种旨在保障建筑工程在施工、安装、试运行等阶段中遭受的意外损失。

二、保险范围1. 保险对象本险种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住宅楼宇、商业办公楼宇、工业厂房等。

本险种适用于各种工程类型,如新建工程、改建工程、扩建工程等。

2. 保险责任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本险种可承保以下风险:火灾爆炸:包括建筑物和施工设备遭受火灾、爆炸导致的损失;水渍、塌陷:包括建筑物和土坡因水渍、塌陷导致的损失;窃盗、抢劫:包括建筑材料、设备遭受窃盗、抢劫导致的损失;自然灾害:包括地震、风暴、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施工事故:包括意外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3. 保险期限本险种的保险期限应与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相对应,通常为工程开工之日至完工验收之日。

三、保险免赔额和赔偿限额1. 免赔额本险种的免赔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约定,一般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规模来确定。

2. 赔偿限额本险种的赔偿限额也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约定,通常根据工程项目的价值和风险来确定。

保险赔偿额度应覆盖被保险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全部损失。

四、保险费用和索赔流程1. 保险费用本险种的保险费用根据工程项目的价值、工程类型、保险责任等因素来确定。

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间支付保险费用。

2. 索赔流程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的索赔材料;保险人将指定专业人员进行勘察和估损,对损失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保险人将在合理时间内对索赔进行处理,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解除及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况1. 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2. 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况工程项目完工验收;保险合同期满;双方达成协商一致并解除保险合同。

工程保险(完整版)

工程保险(完整版)

1、工程保险:是指工程投保人(包括承包商,业主或工程风险的其他承担者)通过与保险人(保险公司)签订工程保险合同,投保人支付保险金,在保险期内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人为原因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第三者责任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按照工程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保险赔付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风险态度:指的是与人们对风险认知有关的,面对风险而采取的决策行为。

更通俗的讲,不同的决策者对同一风险事件会做出不同的决策,这种现象就叫风险态度。

3、工程风险分析:是指辨识和估计工程风险,并且对工程风险的结果进行评价,为工程风险管理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依据。

4、工程风险估计:对辨识出的风险作进一步的分析、衡量,弄清楚风险发生的概率有多大、风险损失期望是多少、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和最可能损失额(发生可能性最大的损失额)是多少。

5、工程风险辨识:是指通过调查和分析,查找出工程项目的风险源,并且找出风险因素向风险事故转化的条件。

主要环节:一是查找风险源,二是找出风险因素向风险事故转化的条件。

6、最大最小化原则:又称大中取小原则,即风险管理决策者以风险的最大潜在损失最小者为最佳方案。

7、最小最小话原则:又称小中取小原则,即风险管理决策者以风险的最小潜在损失最小者为最佳方案。

9、工程风险决策:就是从若干风险应对方案中选择一个最佳方案。

通常的选择方法有损失期望值分析法和效用期望分析法。

10、工程担保:是担保人应工程合同一方的要求向另一方做出书面承诺,当被担保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其他约定义务而使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时,担保人在一定期限、一定金额内代为履行合同或其他义务来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工程保障机制。

11、防损:即防灾减损,是指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在风险发生后将风险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减轻损失程度。

原则:①系统性原则②针对性原则③指导性原则12、履约保证:是保证人保障承包商履行承包合同所做出的一种承诺,充分保障了业主依照合同完成工程建设的合法权益,同时迫使承包商必须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合同的签约和执行,其有效期通常应截止到承包商完成了工程施工和缺陷修复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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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 工地以外的储存物,但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 中。被保险人应根据本公司要求提供: 1)工地外储存的地址: 2)储存物的最高金额: 3)储存期限。
被保险人应保证: 1)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有安全警卫人员24小时值班; 2)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符合储存物的存放要求。
1)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 2)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
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3)如经本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
向本公司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 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
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 费,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工地除 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 事故引起的损失。但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 的包装及装载。
5、专业费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 险工程损失后, 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 费用, 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 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 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 但不 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兹经双方同意,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 本保险 单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根据本扩展条款规定承保被保险财产 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 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 以及其它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 土的施工而造成以下列明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 损失。
作为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在工程开工 前应向本公司提供书面报告以证实被保险工程开工前原有建 筑及周围财产的状况良好, 并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5、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 本保险 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 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 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 除外。
6、契约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 本公司 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契约责任而应承担的对任何第三者人身 伤亡及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 项下规定的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应将有关契约向本公司申报 , 并得到本公司的书面认可。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因工程设计错误造成上述建筑物的损失, 以及既不损害建筑物的稳固又不危及使用者安全的裂缝损失 。
工程建设期间, 若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 该项费用由被 保险人自己承担。
本条款承保的建筑物(或后附清单):
2、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 本保险 扩展承保所附清单列明的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的损失, 但不负责赔偿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及 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以及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船 及飞机的损失。
6、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 正常操作过程中受到放射性污染及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损失造成污 染的保险财产进行清除的特别费用
第四节 扩展性条款—期限类
1、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 本保 险单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 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 损失。
2、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 本保 险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 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 失, 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 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8、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单总除外责任(一) 1. “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恐怖行动、谋 杀、政变。”不适用于工程开工前就已在地下或水 下埋藏的炸弹、地雷、鱼雷、弹药及其它军火引 起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第三节 扩展性条款—标的类
1、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第五章 工程保险特别条款
第一节 特别条款的分类 一、扩展性条款 二、限制性条款 三、规定性条款
第二节 扩展性条款—责任类
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1)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 工有关)
2)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 或试图平息, 或为减轻 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应以该机具、设备的重置价投保, 该重置价是指重置同型号, 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费用。
3、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 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 重新 制作的费用。
4、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 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 的费用, 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1)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 包 括因免赔额, 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
2)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 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
3、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 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 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3)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 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 的故意行为
4)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 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 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注意事项: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 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 人, 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单, 但本公 司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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