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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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可以帮助个人和企业在突发意外事件发生时获得经济保障。

对于工程机械设备来说,由于其特殊性和高价值,综合保险成为保护这些资产的重要手段。

一、背景介绍工程机械设备是指用于工程建设、土方作业、道路维护等领域的各类机械设备,包括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等。

这些设备的使用频率高、工作环境恶劣,容易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如损坏、故障、被盗等。

因此,为了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降低意外风险带来的损失,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应运而生。

二、保险内容1. 机械设备损失保险机械设备损失保险主要针对设备的物理损坏进行保障,例如因意外事故导致挖掘机发动机损坏或履带断裂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机械设备的价值和使用情况,为企业提供损失的经济赔偿,可以修复或替换被损坏的设备。

2. 设备故障保险设备故障保险主要保障设备的机械或电子元件出现内部故障的情况。

例如,挖掘机电路故障、液压系统故障等。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将提供修理、更换故障部件或支付维修费用。

3. 设备意外损失保险设备意外损失保险包括设备被盗、被抢或被破坏的情况。

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内,如果设备遭受上述意外情况,保险公司将向企业进行赔偿。

这种保险能够让企业在设备遭受重大损失时迅速恢复生产。

4. 第三者责任保险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可能会给周围的人员或财产带来损害。

第三者责任保险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如果因为设备使用导致第三方受伤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费用。

三、保险费用及投保要点1. 保险费用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的保险费用根据机械设备的价值、所处环境和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较高价值的设备和工作环境复杂的企业需要支付更高的保险费用。

2. 投保要点企业在投保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填写准确的保险信息,包括机械设备的详细参数和价值等。

- 针对不同设备的风险特点,选择适合的保险险种和保额。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投保单-2009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投保单-2009
免赔额/率
工程机械
设备保险
附加碰撞、
倾覆保险
附加第三者
责任保险
附加全车
盗抢保险
附加自燃
损失保险
附加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费合计
(大写):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付费方式
及期限
年月日24时前
近三年出险损失情况(时间、原因、损失金额):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公司网址:服务电话:95519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投保单No.
欢迎您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详细阅读相关保险条款,特别注意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据实回答保险人就投保事项提出的相关询问,并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后相关内容若发生变动,请及时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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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受益人
投保标的信息(若投保标的超过一台,请填写投保标的清单)
工程机械
设备名称
厂牌车型
车架号
发动机号
初次登记日期
车辆类型
购置价值
年折旧率
出厂日期
生产厂家
产地
检验情况
施工作业区域
载重吨位
保险明细
项目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费率
保费
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特别约定
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内容(包括责任免除内容)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充分理解条款内容及保险人的说明;上述所填内容属实,投保人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工程机械设备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第三条在保险合同载明地址(或施工区域)内的,经检验合格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程机械设备,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各种备用件、配套工具、器具、用具等;(二)已折旧完毕但仍在使用的工程机械设备;(三)处于运输途中的工程机械设备;(四)正在建造或安装尚未完工的工程机械设备。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图纸、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二)须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工程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渣土车;(三)处于维修状态下(外聘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送厂维修)的工程机械设备;(四)工程机械设备的局部或其中的部件。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三)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碰撞、倾覆。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九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工程设备操作人员,在未获得有效操作资格证书情况下使用保险标的;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标的;(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五)地震、海啸及次生灾害;(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八)自燃、人工直接供油、烘焙、电气短路引起的;(九)盗窃、抢劫、抢夺;(十)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保险标的的;(十一)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第三条单位所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或者个人所有的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的工程机械设备可作为保险标的,由其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条款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以下三类:(一)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二)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三)摊铺机。

第四条工程机械设备的实际价值按同类型的新机械设备的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设备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计算。

即:实际价值=新设备购置价×(1-累计折旧率)其中累计折旧率=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折旧每满一年扣除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新机械设备自购买日起一年内可不计折旧。

年折旧率为12.5%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累计折旧率最高不超过80%)。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三)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但由于保险标的施工作业直接引起本款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不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保险标的,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使用保险标的;(二)操作人员饮酒、吸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三)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保险标的的;(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保险标的的承租方或保险标的操作人员利用保险标的从事违法活动的;(五)保险标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

附加碰撞、倾覆保险(2008)

附加碰撞、倾覆保险(2008)

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碰撞、倾覆保险条款
一、投保范围
本保险为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碰撞、倾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除主险第七条(六)外,主险第七、八、九、十条责任免除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四、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

五、保险期间
本保险与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致。

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也相应终止。

六、其它事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碰撞、倾覆保险费率
年费率为0.55-0.9%,保费计算基础为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金额。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第三条单位所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或者个人所有的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的工程机械设备可作为保险标的,由其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本保险条款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以下三类:(一)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二)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三)摊铺机。

第四条工程机械设备的实际价值按同类型的新机械设备的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设备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计算。

即:实际价值=新设备购置价×(1-累计折旧率)其中累计折旧率=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折旧每满一年扣除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新机械设备自购买日起一年内可不计折旧。

年折旧率为12.5%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累计折旧率最高不超过80%)。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三)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但由于保险标的施工作业直接引起本款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不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保险标的,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使用保险标的;(二)操作人员饮酒、吸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三)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保险标的的;(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保险标的的承租方或保险标的操作人员利用保险标的从事违法活动的;(五)保险标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

平安工程机械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工程机械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工程机械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注册号为:C0000173091201805101270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范、处于正常维护和运行状态、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工程机械设备,可投保本保险合同。

前述工程机械设备的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工程机械设备(以下简称“保险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中的第三者是指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机械设备以外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雇员、保险机械设备操作人员。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操作人员不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操作资格证书,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二)操作人员饮酒、吸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三)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而操作保险机械设备的;(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保险机械设备的承租方或保险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利用保险机械设备从事违法活动的;(五)保险机械设备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六)保险机械设备处于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保险机械设备承租方或保险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反保险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行为或违反施工作业的安全规程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工程机械设备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第三条在保险合同载明地址(或施工区域)内的,经检验合格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程机械设备,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各种备用件、配套工具、器具、用具等;(二)已折旧完毕但仍在使用的工程机械设备;(三)处于运输途中的工程机械设备;(四)正在建造或安装尚未完工的工程机械设备。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图纸、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二)须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工程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渣土车;(三)处于维修状态下(外聘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送厂维修)的工程机械设备;(四)工程机械设备的局部或其中的部件。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三)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碰撞、倾覆。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九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工程设备操作人员,在未获得有效操作资格证书情况下使用保险标的;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标的;(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五)地震、海啸及次生灾害;(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八)自燃、人工直接供油、烘焙、电气短路引起的;(九)盗窃、抢劫、抢夺;(十)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保险标的的;(十一)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第三条单位所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或者个人所有的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的工程机械设备可作为保险标的,由其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条款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以下三类:(一)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二)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三)摊铺机。

第四条工程机械设备的实际价值按同类型的新机械设备的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设备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计算。

即:实际价值=新设备购置价×(1-累计折旧率)其中累计折旧率=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折旧每满一年扣除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新机械设备自购买日起一年内可不计折旧。

年折旧率为12.5%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累计折旧率最高不超过80%)。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三)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但由于保险标的施工作业直接引起本款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不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保险标的,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使用保险标的;(二)操作人员饮酒、吸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三)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保险标的的;(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保险标的的承租方或保险标的操作人员利用保险标的从事违法活动的;(五)保险标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一、综述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是一种保障工程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的保险形式。

该保险条款旨在明确保险责任、保险期限、赔偿范围等相关内容,以确保被保险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二、保险责任1. 本保险承担以下保险责任:a) 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原因,导致被保险方的工程机械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被盗的情况;b) 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原因,导致被保险方的工程机械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c) 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原因,导致被保险方的工程机械设备在施工场地内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2.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本体、附属设备、零部件以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保险期限1. 保险期限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2. 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延长或缩短。

四、保险费用1. 保险费用根据被保险方的工程机械设备价值、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并在投保时支付。

2. 如果保险费用未及时支付,保险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五、赔偿处理1. 在保险期限内,如果被保险方的工程机械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被盗等情况,被保险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理赔。

2.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处理,包括维修、更换、补偿等。

六、免责条款1. 被保险方故意损坏或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 被保险方未按照合理、安全的操作要求使用工程机械设备,导致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3. 被保险方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4. 被保险方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要求维护、保养工程机械设备,导致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七、终止保险合同1. 保险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2.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保险合同。

总结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明确了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用以及赔偿处理等重要内容,为双方的合作提供了明确的保障。

被保险方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要求使用、维护工程机械设备,以保证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建筑工程机械设备保险

建筑工程机械设备保险

建筑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简介建筑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是指对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各类机械设备进行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建筑工程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损坏可能性。

因此,对这些机械设备进行保险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建筑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可以保障施工企业的利益,减少因机械设备损坏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机械设备的损坏可能导致施工延期、额外费用以及交付时间的推迟,这都将对工程进展和项目进度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建筑工程机械设备保险不仅可以保护施工企业的利益,还可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保险内容机械设备损坏保险机械设备损坏保险是建筑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核心内容之一。

该保险主要覆盖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机械故障导致的损坏情况。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对机械设备的损失进行赔偿。

机械设备盗窃保险机械设备盗窃是建筑工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机械设备盗窃保险可以保障机械设备在运输、存放期间发生盗窃的情况。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盗窃的机械设备进行赔偿。

机械设备责任保险机械设备责任保险是为了保护第三方在使用机械设备过程中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而设立的保险项目。

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对第三方造成伤害或财产损失。

机械设备责任保险将对这部分责任进行保障,并对其进行赔偿。

保险投保流程确定保险需求在投保建筑工程机械设备保险之前,首先需要确定自身的保险需求。

了解自身机械设备的价值、风险暴露情况以及项目的特点等,可以帮助企业更准确地确定保险的种类和保额。

选择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需求之后,需要选择一家可靠的保险公司来进行投保。

可以通过查询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口碑以及专业性来进行评估和选择。

提供相关信息在投保过程中,需要提供一定的相关信息,包括机械设备清单、价值评估报告、施工项目计划等。

这些信息将有助于保险公司对风险进行评估和定价。

缴纳保费投保成功后,需要根据保险公司规定的费率和保费计算方式,及时缴纳相应的保费。

建筑工程一切险 平安

建筑工程一切险 平安

建筑工程一切险平安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为建筑工程提供全面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定义、保险范围、理赔流程以及平安保险在该领域的优势。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定义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建筑工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意外风险提供保障。

它主要包括工程一切险、机械设备损失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等多个险种。

二、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1. 工程一切险工程一切险主要保障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

保险范围包括建筑物本身、临时工程设施、材料、机械设备等。

2. 机械设备损失险机械设备损失险主要针对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各类机械设备进行保障。

保险范围包括施工机械、起重机械、挖掘机、扬重设备等,并扩展至设备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的损失。

3.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主要保障在建筑工程中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保险范围包括意外伤害、伤残、身故等。

三、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理赔流程1. 出险通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应的事故证明材料。

2. 签订理赔申请书被保险方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事故报告、医院诊断证明等。

3. 现场勘察保险公司会派出理赔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收集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4. 理赔决定保险公司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保险条款,作出理赔决定,并通知被保险方。

5. 理赔支付一旦理赔决定生效,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理赔支付。

四、平安保险在建筑工程一切险领域的优势平安保险是中国领先的保险公司之一,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团队,为建筑工程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1. 专业的保险方案平安保险根据不同的建筑工程特点和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的保险方案,确保为工程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2. 快速高效的理赔服务平安保险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建立完善的理赔服务流程,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为客户提供理赔服务。

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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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单位所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或者个人所有的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的工程机械设备,由其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向本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合同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摊铺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

第五条发生上述第四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七)碰撞、倾覆;(八)盗窃、抢劫、抢夺;(九)自燃、烘焙;(十)不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格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工程机械设备,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使用工程机械设备;(十一)操作人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工程机械设备的;(二)利用保险标的从事违法活动的;(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或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的;(四)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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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字体加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

如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在填写本投保单之前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进行询问。

如果未询问,视同已经对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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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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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型号:
购置价值:
出厂日期:
使用区域: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元):联系
联系
联系人:
费率(‰):
保险费(元):
免赔额(元)/率%:
保险险别: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
司法管辖权:
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附加盗抢险:
附加自燃损失险:
附加机械设备损失险:
保险费合计:(大写)(小写)¥元
交费约定:投保人应于年月日前交清保险费。

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共个月。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有无就本投保标的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相同保险?□无□
有(保险公司名称:)
特别约定:
投保人声明: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

复核意见:
投保人签章:
年月日
经办人签章:
请注意格式错误,删除明显有问题的段落,并进行小幅度的改写以提高文章的可读性。

工程机械保险合同单号

工程机械保险合同单号

工程机械保险合同单号甲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全称]地址:[被保险人地址]联系人:[被保险人联系人]电话:[被保险人联系电话]乙方(保险人):[保险公司全称]地址:[保险公司地址]联系人:[保险公司联系人]电话:[保险公司联系电话]二、保险标的工程机械名称:[具体工程机械名称]型号:[工程机械型号]出厂编号:[工程机械出厂编号]购置价值:[工程机械购置价值]使用年限:[工程机械使用年限]保险金额:[工程机械保险金额]三、保险责任1. 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机械损坏。

2. 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碰撞等意外事件导致的工程机械损坏。

3. 操作失误:由于操作人员失误导致的工程机械损坏。

4. 盗窃或抢劫:工程机械在非使用状态下被盗或被抢劫造成的损失。

四、责任免除1.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或政治暴乱导致的损失。

2.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

3. 工程机械正常磨损、老化或自然损耗。

4. 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改装、加装导致的损失。

五、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六、保险费及支付方式保险费总额:[保险费总额]支付方式:[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支付时间:[支付时间,如合同签订后X日内支付等]七、索赔程序1.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事故详情。

2. 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将派专员进行现场勘查,并根据勘查结果进行赔付。

3. 被保险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报告、维修费用清单等。

八、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双方可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需书面形式。

2. 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应提前[提前通知天数]天书面通知对方。

九、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仲裁或诉讼。

十、其他约定[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的其他条款]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工程机械保险合同8篇

工程机械保险合同8篇

工程机械保险合同8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甲方所拥有工程机械的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为甲方所有的工程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叉车等。

具体型号、数量及价值详见保险清单。

二、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4. 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甲方工程机械的保险金额根据具体设备价值确定,详见保险清单。

2. 保费:甲方应支付乙方相应的保险费,具体金额根据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确定。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保险赔付1.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核查。

经核查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3. 赔付金额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确定,但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4. 甲方需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资料,以便乙方进行理赔工作。

六、免责条款1. 因甲方违法操作或未按相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2. 因战争、军事冲突、核辐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3. 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不免责的情形,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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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发布时间:2009-12-30 来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阅读次数:695 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第三条单位所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或者个人所有的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的工程机械设备可作为保险标的,由其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条款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以下三类:(一)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二)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三)摊铺机。

第四条工程机械设备的实际价值按同类型的新机械设备的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设备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计算。

即:实际价值=新设备购置价×(1-累计折旧率)其中累计折旧率=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折旧每满一年扣除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新机械设备自购买日起一年内可不计折旧。

年折旧率为12.5%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累计折旧率最高不超过80%)。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三)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但由于保险标的施工作业直接引起本款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不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保险标的,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使用保险标的;(二)操作人员饮酒、吸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三)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保险标的的;(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保险标的的承租方或保险标的操作人员利用保险标的从事违法活动的;(五)保险标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保险标的承租方或保险标的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反工程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行为或违反施工作业的安全规程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七)碰撞、任何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倾覆;(八)盗窃、抢劫、抢夺;(九)自燃;(十)人工直接供油、烘焙。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使用区域外遭受的损失和费用;(二)保险标的在被拖运过程中(自保险标的在起运地装上首个运输工具时起至在目的地卸离最后一个运输工具时止的整个期间)遭受的损失和费用;(三)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四)保险标的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遭受的损失;(五)吊升、举升的物体以及其它操作方式中被操作对象造成保险标的的自身损失;(六)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七)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八)保险标的造成的第三者损失;(九)与外部高压线、高压电缆接触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十)保险标的由于自身重量或因施工工地土质疏松导致保险标的陷入土地内造成的一切损失;(十一)保险标的自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氧化、腐蚀、锈损、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十二)需经常更换的工具或配件,如打击锤、钻头、皮带、绳索、金属线、橡胶轮胎等的单独损坏;(十三)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包括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十四)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十五)根据法律或契约规定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十六)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或赔偿;(十七)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十二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可按以下方式确定:(一)按投保时的新设备购置价;(二)按保险标的投保时的实际价值;(三)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本保险适用的绝对免赔额或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第十四条年保险费按保险金额乘以年费率计算。

投保短期保险的,按保险期间和短期费率表规定计收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因改装、加装、变更用途等原因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财产损失、费用清单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四)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及有关部门的证明;(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投保时的新设备购置价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设备购置价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设备购置价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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