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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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火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
及验收管理办法
(2006年版)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文件
国电集工[2006]41号
关于印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验收管理办法(2006年版)》等四个企业标准的通知
国电集工[2006]41号
各分公司,龙源集团,国电电力,长源电力,各项目公司(筹建处):
为适应火电建设发展的新形势,加强火电工程启动试运和达标投产的管理工作,提高机组整体移交水平,集团公司在原电力部颁发的有关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组织编写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验收管理办法(2006年版)》、《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2006年版)》、《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管理办法(2006年版)》、《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6年版)》等四个企业标准,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
将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

附件:1.《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验收管理办法(2006年版)》
2.《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
评定标准(2006年版)》
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管理办
法(2006年版)》
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办法
(2006年版)》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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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总则 (1)
2机组启动试运 (2)
3工程验收 (12)
4附则 (13)
附表一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样本) (14)
附表二机组性能考核验收证书(样本) (16)
附录编制说明 (17)
1总则
1.1为适应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简称“集团公司”,下同)火电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规范火电机组的启动试运及交接验收工作,提高火电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控股建设的单机容量为125MW 及以上的各类新(扩、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建设工程。

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下的机组可参照执行。

国外引进项目、引进主要设备的工程,原则上按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进行启动和验收,凡是与机组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关的试验项目,必须同时满足本办法的要求。

1.3机组投入商业运行前,必须进行启动试运及各阶段的交接验收。

1.4机组的启动试运、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和工程验收,必须以批准文件、设计图纸、设备合同、国家颁发的有关火电建设的现行标准、规程和法规为依据。

1.5每台机组都必须按集团公司颁发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6年版)》(简称《达标办法》,下同)进行考核。

1.6未经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认可的机组,不能启动。

1.7具备投入商业运行条件的机组,必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1.8火电机组的保修期,为移交生产后一年。

在此期间暴露的缺陷,应根据缺陷的性质,由建设单位负责协调处理。

1.9本办法中涉及建设和生产单位,对于项目公司自行管理模式,项目公司同时具有建设和生产单位职能;对于项目公司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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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模式,受委托管理单位行使建设单位职能,项目公司行使生产单位职能;对于项目公司委托生产管理模式,受委托管理单位行使生产单位职能,项目公司行使建设单位职能。

2机组启动试运
2.1通则
2.1.1机组的启动试运是全面检验主机及其配套系统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调试和生产准备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机组安全、可靠、经济、文明的投入生产,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的关键性程序。

2.1.2机组的启动试运一般分“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性能考核”三个阶段。

2.1.3机组的启动运行及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应在试运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整套启动试运阶段的工作,必须由启动验收委员会(简称“启委会”,下同)进行审议决策。

2.1.4机组启动试运阶段的调试工作,应按集团公司颁发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管理办法(2006年版)》进行。

机组启动试运的验收评定应按集团公司颁发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2006年版)》(简称《验评标准》,下同)进行,合格后移交生产进行性能试验考核。

2.2组织分工
2.2.1启委会
2.2.1.1启委会一般由投资方、建设、质监、锅监、监理、施工、调试、生产、设计、电网调度、制造厂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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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启委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并上报启委会主任委员出任单位批准。

对于集团公司控股建设或受委托管理的工程,单机容量600MW级及以上的常规技术机组和采用LNG、CFB、空冷技术等新技术的首台机组,由集团公司或委托分公司出任启委会主任委员,其他机组的启委会主任委员由分公司出任;对于集团公司子公司控股建设的工程,由子公司出任启委会主任委员;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出任启委会主任委员。

2.2.1.3启委会必须在整套启动前组成并开始工作,直到办完移交生产手续为止。

2.2.1.4启委会应在机组整套试运前审议试运指挥部的有关机组整套启动准备情况,协调整套启动的外部条件,决定机组整套启动的时间和有关事宜;在完成整套启动试运后,审议试运指挥部有关整套启动试运和交接验收情况,协调整套启动试运后的未完事项,决定机组移交生产后的有关事宜,主持移交生产的签字仪式,办理交接手续等。

2.2.2试运指挥部
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六个工作组组成。

设总指挥一名,由建设单位总经理担任;设副总指挥和工作组人员若干名,由总指挥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任职人员名单,上报启委会主任委员出任单位批准。

试运指挥部一般应在分部试运开始的一个月前组成并开始工作,直到机组投入商业运行为止。

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组织、领导和协调机组启动试运工作;对试运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效益全面负责;审批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负责筹备启委会会议,主持整套启动试运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启动试运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检查和协调试运指挥部各组及各阶段的交接签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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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指挥部的六个工作组是:分部试运组、整套试运组、验收检查组、生产准备组、综合组、性能考核组。

根据工作需要,各组可下设若干专业组,专业组的成员,一般由总指挥和有关单位协商任命。

2.2.2.1分部试运组
一般由施工、调试、建设、生产、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应邀请主要设备厂派员参加。

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

组长由主体施工(安装)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分部试运阶段的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和指挥、领导工作;组织和办理分部试运后的验收签证及资料的交接等。

2.2.2.2整套试运组
一般由调试、施工、生产、建设、监理、设计、制造厂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设组长一名,由主体调试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设副组长两名,由施工和生产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核查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应具备的条件;提出整套试运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全面负责整套启动试运的现场指挥和具体协调工作。

2.2.2.3验收检查组
一般由建设、监理、施工、生产、设计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

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

组长一般由建设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筑与安装工程施工和调整试运质量验收及评定结果、安装调试记录、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的核查和交接工作;组织对厂区外与市政、公交有关工程的验收或核查其验收评定结果;协调设备材料、备品配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的清点移交工作等。

2.2.2.4生产准备组
一般由生产、建设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

设组长一名,副4
组长若干名。

组长一般由生产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核查生产准备工作。

包括:运行和检修人员的配备、培训情况,所需的规程、制度、系统图表、记录表格、安全用具等配备情况。

2.2.2.5综合组
一般由建设、施工、生产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

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

组长应由建设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试运指挥部的文秘、资料和后勤服务等综合管理工作;代表试运指挥部和总指挥,发布试运消息;核查试运现场的安全、消防和治安保卫工作等。

2.2.2.6性能考核组
一般由生产、调试、建设、施工、设计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

主要设备厂应派员参加。

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

组长应由生产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完成机组性能试验考核和消缺完善工作。

2.2.3参与机组启动试运的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2.2.
3.1建设单位应全面协助试运指挥部做好机组启动试运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参加试运各阶段工作的检查协调、交接验收和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外部关系等。

为保证调试及性能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应尽早确定调试和性能试验承包单位。

2.2.
3.2施工单位应完成启动需要的建筑和安装工程及试运中临时设施的施工和性能试验测点的安装;配合机组整套启动的调试工作和性能试验考核工作;编审分部试运阶段的方案和措施,完成分部试运工作及分部试运后的验收签证;提交分部试运阶段的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做好试运设备与运行或施工中的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机组移交生产前,负责试运现场的安全、消防、治安保卫、消缺检修和文明启动等工作;在性能考核阶段,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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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消除施工缺陷;提交与机组配套的所有文件资料、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等。

2.2.
3.3调试单位应提前介入,编制调试大纲、分系统及机组整套启动试运的方案和措施;提出或复审分部试运阶段的调试方案和措施;参加分部试运后的验收签证;全面检查启动机组所有系统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按合同组织协调完成启动试运全过程中的调试工作;负责提出解决启动试运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的方案或建议;填写调整试运质量验评表;提出调试报告和调试工作总结。

2.2.
3.4生产单位应在机组整套启动前,负责完成各项生产准备工作。

一般包括燃料、水、汽、气、酸、碱等物资的供应;负责提供电气、热控等设备的运行整定值;参加分部试运及分部试运后的验收签证;做好运行设备与试运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在启动试运中,负责设备代管和单机试运后的启停操作、运行调整、事故处理和文明生产,对运行中发现的各种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移交生产进入性能试验考核后,全面负责机组的安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等。

2.2.
3.5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派驻工地代表,协助解决启动试运中的设计问题,负责进行必要的设计修改;提交完整的竣工图。

2.2.
3.6制造单位应按合同进行技术服务和指导,保证设备的性能;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处理制造厂应负责解决的问题;协助处理非自身责任的设备问题等。

2.2.
3.7电网调度部门应按合同及时提供归其管辖的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值;核查并网机组的电能计费系统、故障录波系统、通信、远动、保护、自动化和运行方式等实施情况,并进行电网安全性评价;审批机组的并网请求和可能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试验方案,发布并网或解列命令等。

2.2.
3.8质监机构应按规定对机组启动试运进行质量监督。

2.2.
3.9监理单位应按合同进行机组启动试运阶段的监理工作。

2.3分部试运阶段
2.3.1分部试运阶段应从厂用电受电开始至整套启动试运开始为止。

2.3.2分部试运包括单体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两部分。

2.3.3分部试运应具备的条件是:相应的建筑和安装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试运需要的建筑和安装工程的记录等资料齐全;一般应具备设计要求的正式电源;组织落实,人员到位,分部试运的计划、方案和措施已审批、交底。

2.3.4分部试运应由施工单位牵头,在调试等有关单位的配合下完成。

分系统试运中的调试一般应由调试单位完成。

2.3.5单体调试和单机试运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分系统试运。

2.3.6分部试运项目的记录和报告,应由实施单位负责整理、提供。

2.3.7分部试运项目试运合格后,一般由施工、调试、监理、建设、生产等单位及时进行验收签证。

2.3.8合同规定由设备制造厂负责调试的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调试、生产等单位检查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进入分系统试运或整套启动试运。

2.3.9已验收签证的设备和系统,需要继续运行时,一般由生产单位代管。

代管期间的施工缺陷仍由施工单位消除,其他缺陷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等有关单位完成。

2.4整套启动试运阶段
2.4.1整套启动试运是从炉、机、电等第一次整套启动的锅炉点火开始,到完成满负荷试运移交生产为止。

2.4.2整套启动试运应具备的条件。

2.4.2.1试运指挥部及各级人员已全部到位,职责分工明确。

2.4.2.2建筑、安装工程已验收合格,厂区外与市政、公交有关的工程已验收交接,满足试运要求。

2.4.2.3必须在整套启动试运前完成的分部试运、调试和整定项目,均已全部完成并验收签证,分部试运资料齐全。

2.4.2.4整套启动计划、方案及措施已经总指挥批准、并组织学习交底。

有重大影响的调试项目的试验方案和措施,已经总指挥批准。

与电网及调度有关联的重大调试项目的试验方案和措施,应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手续。

2.4.2.5所有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设备和系统,均能满足试运要求。

需要核查确认的设备和系统应包括:炉、机、电和辅助设备及系统;汽轮机旁路系统;热控系统;电气二次及通信系统;启动用的各种电源、汽源、水系统和压缩空气系统;化学处理系统;制氢、制氯和加药系统;煤、粉、燃油、燃气系统;灰、渣系统;启动试运需要的燃料(煤、油)、化学药品及其他必需品;试运现场的防冻、采暖、通风、照明、降温设施;环保监测设施、生产电梯、保温和油漆;试运设备和系统与运行或施工现场的安全隔离设施;试运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条件等。

2.4.2.6配套送出的输变电工程应满足机组送出的要求。

2.4.2.7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按照所在电网的要求完成相应的电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2.4.2.8已作好各项运行准备,包括运行人员已全部到位;岗位职责明确,培训考试合格;运行规程和制度已经齐备,现场已张挂有关的图表和启动曲线等;设备、管道、阀门等已命名并标识齐全;运行必需的备品配件、专用工具、安全工器具、记录表格和值班用具等备齐。

2.4.2.9试运现场的消防、安全和治安保卫验收合格,满足试运
要求;试运指挥部的办公用品已备齐,文秘和后勤服务等工作已经到位,满足试运要求。

2.4.2.10质监中心站根据“质监大纲”要求确认并同意进入整套启动试运阶段。

2.4.2.11召开启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并审议关于整套启动的汇报并做出准予进入整套启动试运阶段的决定。

2.4.3整套启动试运。

应按“空负荷调试、带负荷调试和满负荷试运”三个阶段进行。

2.4.
3.1空负荷调试
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按启动曲线开机;机组轴系振动监测;调节保安系统有关参数的调试和整定;电气试验、并网带初负荷;超速试验。

2.4.
3.2带负荷调试
机组分阶段带负荷直到带满负荷。

其间,一般应完成下列主要调试项目:制粉系统和燃烧系统初调整;汽水品质调试,相应地投入和试验各种保护及自动装置;厂用电切换试验;启停试验;主汽门严密性试验;真空严密性试验;协调控制系统负荷变动试验;汽轮机旁路试验;甩负荷试验(只要设计允许)等。

视主、辅机功能和自动控制装置功能情况,还可按合同增加自动处理事故的功能试验和特殊试验项目(如:RB试验、锅炉低负荷稳燃、汽轮机轴系振动、高压加热器停用、汽动给水泵汽源切换试验等。


2.4.
3.3满负荷试运
300MW及以上机组一般进行168h满负荷试运行,300MW 以下机组一般分72h和24h两个阶段进行满负荷试运。

必须在同时满足下列七点要求时,才能开始进行满负荷试运:
发电机保持铭牌额定参数值、燃煤锅炉断油、投高加、投电除尘、汽水品质合格、按“验评标准”投热控自动装置、调节品质达到设计要求。

满负荷试运期间,机组须连续运行,不得中断,燃煤机组不得投油,连续带满负荷时间和平均负荷率应按《验评标准》考核。

2.4.
3.4由于电网的原因,机组不能带满负荷时,由总指挥上报启委会确定应带的最大负荷。

2.4.
3.5在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应如实做好试运期间的各项记录。

2.4.
3.6整套启动试运的调试项目和程序,可根据机组和工程的情况由总指挥确认。

个别项目也可在性能考核阶段完成。

2.4.
3.7机组满负荷试运结束后,总指挥应立即向启委会主任委员报告。

启委会应在5日内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整套启动试运和移交工作情况的汇报,如果同意机组移交生产,应按附表一履行验收签字手续;如果不同意,则应重新进行满负荷试运。

2.4.
3.8机组移交生产后,由性能考核组接替整套试运组的试运领导工作。

2.4.
3.9整套启动试运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消缺完善。

2.4.
3.10工程资料的移交工作由验收组主持协调,并必须符合《达标办法》和其他现行有关文件的规定。

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编制并提交竣工图。

2.4.
3.11按设备合同供应的检修用的备品配件、施工后剩余的安装用易损易耗备品备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的移交工作,应由验收检查组主持协调,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在移交生产一个半月内移交生产单位。

如本期工程其余机组安装调试时需要继续使用,应由使用单位向生产单位办理借用手续。

2.4.
3.12整套启动试运后,须由质监机构进行质量评价。

2.4.
3.13移交生产后一个半月内,由总指挥负责,向参加交接签字的各单位报送一份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和整套启动试运的工作总结。

2.5性能考核阶段
2.5.1性能考核阶段自启委会组织验收签字同意机组移交生产时开始,对于超超临界机组和CFB、空冷技术机组,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其他机组性能考核期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2.5.2在性能考核阶段,建设、生产、调试、施工、设计、设备制造等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责,全面完成机组在各种工况下的试运和调试工作。

2.5.3性能考核阶段的主要任务。

2.5.
3.1进一步考验设备、消除缺陷、完善系统。

2.5.
3.2性能试验必须符合合同和原电力部电综[1998]179号文颁发的《火电机组启动验收性能试验导则》及现行的有关规定。

2.5.
3.3按设计要求,要在移交生产时的水平上,继续完善提高自动调节品质和热控自动投入率并实现全部投运。

2.5.
3.4全面考核机组的各项性能和技术经济指标。

2.5.4进行性能考核的机组,由生产单位全面负责机组安全运行和正常维修,由施工单位消除施工缺陷。

非施工问题,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责任单位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应承担经济责任。

在性能考核阶段内,由于某种原因,个别设备和自动保护装置不能投入,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提出专题报告,上报工程主管部门研究解决。

2.5.5应同电网调度部门密切联系,根据并网调度协议在电网安全许可的条件下,尽可能满足试运机组调试需要的启停和负荷变动。

2.5.6完成性能考核阶段的有关工作后,即由总指挥负责组织相
关单位验收签字,并办理投入商业运行的手续。

2.5.7性能考核结束后一个半月内,性能考核组应提交性能考核工作总结,质监机构应提交性能考核后的质量评价意见。

3工程验收
3.1工程验收是为了全面检查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阶段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方针政策的情况并进行评价,是工程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通过验收,进一步总结经验,提高基本建设水平。

3.2工程验收包括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的专项工程验收和工程项目总体验收。

3.3专项工程验收主要包括环保、消防、水土保持、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和起吊机械)、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铁路、水工工程(水利、港务、海事、航道)、档案、防雷接地等项目的验收。

以上专项验收要遵循国家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专项(业)验收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并做好与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工作。

3.4总体验收的范围,包括经政府核准的本工程所有项目。

3.5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和设计单位的配合下,在办理工程总体验收手续之前,认真清理所有财务和物资,编报工程竣工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

3.6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和生产单位,均应在工程总体验收前分别提出参建工程的总结报告。

其内容一般包括:本期工程(含配套工程)建设全过程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现代化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效果和经验教训;安全、质量、进度和效益;性能和技术经济指标、合同要求的考核试验、竣工决算等完成情况。

4附则
4.1本办法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

4.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样本)
工程机组
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生产单位:
主体设计单位:
主体施工单位:
主体调试单位:
验收交接日期:年月日
启动验收委员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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