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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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8.30•【字号】•【施行日期】199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8月30日公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以及进行有关水事活动,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含行署,下同)应当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水工程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工程、污染水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发利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作为制定农业、工业和城市发展等规划的依据。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必须按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按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10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1997年12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4年6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长江、淮河等跨省重要河段以及与邻省边界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我省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县(市、区,下同)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河道,负责《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河道主管机关,各地、市、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一) 根据国家规定确定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标准;(二) 审查在跨省、跨地市主干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三) 编制、执行省管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四) 制定并监督实施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调度方案;(五) 拟定跨地、市河道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六) 组织制定跨地、市河道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七) 处理跨地、市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地、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二) 审查在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三) 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四) 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五) 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六) 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七) 处理跨县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安徽省淮河河道工程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河河道工程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河河道工程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安徽省淮河沿岸地区的河道工程建设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护河道环境、保障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制定一套科学、规范、有效的河道工程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工程管理责任2.1 主管单位安徽省淮河河道工程的管理由安徽省水利厅负责。

水利厅将组织相应的管理人员,进行工程计划的编制、审批、监督和评估工作。

2.2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负责具体的河道工程施工任务,需要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同时,施工单位还需配备专业的监理人员,进行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2.3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理单位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理工作。

2.4 相关部门除了水利厅、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外,还有其他相关部门需要配合工程管理工作。

比如环保部门要对工程所涉及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工程管理流程3.1 规划与设计阶段在规划和设计阶段,需要明确工程的需求和目标,并编制相应的规划和设计方案。

规划和设计方案需要经过相关单位的审批,并进行公示和听证。

3.2 施工准备阶段在施工准备阶段,需要进行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确定施工现场的布置和设备需要。

同时,还需要开展施工现场的环境评估和安全评估工作,并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

3.3 施工阶段在施工阶段,需要按照施工方案进行具体的施工工作,并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

施工单位需配备专业的施工人员和设备,并进行现场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3.4 竣工验收阶段在工程竣工后,需要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主要包括对工程的质量、安全、环境等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3.5 运维阶段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进入运维阶段。

需要制定相应的运维管理方案,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工作,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四、工程管理措施4.1 资金管理河道工程的资金管理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需要做好资金的预算、审批、拨付和使用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法,防止资金浪费和腐败现象发生。

安徽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的办法

安徽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的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10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1997年12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4年6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长江、淮河等跨省重要河段以及与邻省边界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我省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县(市、区,下同)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河道,负责《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河道主管机关,各地、市、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一) 根据国家规定确定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标准;(二) 审查在跨省、跨地市主干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三) 编制、执行省管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四) 制定并监督实施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调度方案;(五) 拟定跨地、市河道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六) 组织制定跨地、市河道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七) 处理跨地、市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地、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二) 审查在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三) 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四) 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五) 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六) 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七) 处理跨县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

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

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正文:----------------------------------------------------------------------------------------------------------------------------------------------------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已经2021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22日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2021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和保护范围第三章水量调度与用水管理第四章航运管理第五章水质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引江济淮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引江济淮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引江济淮工程,是指沟通长江淮河流域,涉及安徽、河南两省,以城乡供水和发展江淮航运为主,结合农业灌溉用水和改善巢湖及淮河水生态环境等综合利用的工程。

第三条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坚持产权明晰、责权统一、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确保引江济淮工程调度科学、安全高效。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明确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的主管部门,建立引江济淮工程地表水生态补偿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

引江济淮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引江济淮工程的保护,负责引江济淮工程征地拆迁、水质保护和建设环境保障等相关工作。

2020年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

2020年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

2020年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___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安徽省最新河道管理条例。

下文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___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长江、淮河等跨省重要河段以及与邻省边界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我省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县(市、区,下同)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河道,负责《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河道主管机关,各地、市、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规定确定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标准;(二)审查在跨省、跨地市主干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三)编制、执行省管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四)制定并监督实施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调度方案;(五)拟定跨地、市河道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六)组织制定跨地、市河道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七)处理跨地、市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地、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二)审查在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六)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七)处理跨县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2022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2022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2022年)正文:----------------------------------------------------------------------------------------------------------------------------------------------------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200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三章工程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水工程的安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林业、公安、建设、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工程管理和保护职责。

第五条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经营水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侵占、损坏水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控告和检举。

安徽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的办法

安徽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的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10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1997年12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4年6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长江、淮河等跨省重要河段以及与邻省边界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我省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县(市、区,下同)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河道,负责《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河道主管机关,各地、市、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一) 根据国家规定确定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标准;(二) 审查在跨省、跨地市主干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三) 编制、执行省管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四) 制定并监督实施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调度方案;(五) 拟定跨地、市河道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六) 组织制定跨地、市河道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七) 处理跨地、市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地、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二) 审查在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三) 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四) 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五) 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六) 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七) 处理跨县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管理条例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一九九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省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长江、淮河等跨省重要河段以及与邻省边界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我省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市、区,下同)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河道,负责《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河道主管机关,各地、市、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规定确定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标准;(二)审查在跨省、跨地市主干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三)编制、执行省管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四)制定并监督实施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调度方案;(五)拟定跨地、市河道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六)组织制定跨地、市河道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七)处理跨地、市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地、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1(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二)审查在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六)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七)处理跨县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已经2021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22日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2021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和保护范围第三章水量调度与用水管理第四章航运管理第五章水质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引江济淮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引江济淮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引江济淮工程,是指沟通长江淮河流域,涉及安徽、河南两省,以城乡供水和发展江淮航运为主,结合农业灌溉用水和改善巢湖及淮河水生态环境等综合利用的工程。

第三条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坚持产权明晰、责权统一、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确保引江济淮工程调度科学、安全高效。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明确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的主管部门,建立引江济淮工程地表水生态补偿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

引江济淮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引江济淮工程的保护,负责引江济淮工程征地拆迁、水质保护和建设环境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引江济淮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行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公安、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手册

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手册

《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手册》勘误尊敬的广大用户:由于编辑印刷《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手册》时,工作失误,以至于书中存在不少错误和不准确,现作勘误,请在使用本手册时,注意修改。

为你们带来不便,敬请原谅和谅解,同时也请广大使用者,在使用本手册时,能对其中不足之处,及时反馈,以便今后再做修改调整。

作者2012年3月20日《勘误》内容:1、前言部分倒数第4行,删去“淮河水里委员会”,代之以“安徽省”。

2、第1页第6行倒数第一个字之前插入“淮河水系”。

第7行在“洪河口以上为上游”之前插入“其中,安徽省境内 6.7万km2”。

3、第5页第9行,“颍左堤”改为“颍右堤”。

4、第9页表1.2“颖东区”应为“颍东区”。

5、第12页表1.4“颖右堤”应为“颍右堤”。

6、第17页表1.5序号为18单位中“颖东区”应为“颍东区”。

7、第21页倒数第1行,“临王段、城西湖上格堤处决口”改为“临王段、城西湖上格堤多处决口”。

8、第23页倒数9行,删去“沿淮各县首、临泉、太和、阜阳、六安”中的“各县”两字,插入“界”字。

9、第45页,删去“第七节涵闸工程资料”,删去倒数第三行中“大型涵闸、中型涵闸、小型涵闸”。

10、第54页,页首加入“第七节涵闸工程资料”,插入“表2.12大型闸基本情况表”,删去右上角“续表两字。

11、第79页,表2.19删去“蒙洼”两字,另起一行在表头左上角插入“表2.19.1蒙洼蓄洪区”。

在该表之后插入下列各表:表2.19.2 城西湖蓄洪区资料来源: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测绘院调查成果。

表2.19.3 城东湖蓄洪区资料来源: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测绘院调查成果。

表2.19.4 瓦埠湖蓄洪区资料来源:《淮河流域行蓄洪区运用方案》淮委防办2009年版12、第79页,表2.20删去“南润段”,插入“淮河”。

另起一行在表头左上角插入“表2.2..1南润段行洪区”。

在该表之后插入下列各表:表2.20.2 邱家湖行洪区资料来源:《淮河流域行蓄洪区运用预案》(淮委防办2009年版)表2.20.3 唐垛湖行洪区资料来源:《淮河流域行蓄洪区运用预案》(淮委防办2009年版)表2.20.4 姜家湖行洪区资料来源:《淮河流域行蓄洪区运用预案》(淮委防办2009年版)表2.20.5 寿西湖行洪区资料来源:《淮河流域行蓄洪区运用预案》(淮委防办2009年版)表2.20.6 董峰湖行洪区资料来源:《淮河流域行蓄洪区运用预案》(淮委防办2009年版)表2.20.7 上六坊行洪区资料来源:《淮河流域行蓄洪区运用预案》(淮委防办2009年版)表2.20.8 下六坊行洪区资料来源:《淮河流域行蓄洪区运用预案》(淮委防办2009年版)表2.20.9 石姚段行洪区资料来源:《淮河流域行蓄洪区运用预案》(淮委防办2009年版)表2.20.10 洛河洼行洪区资料来源:《淮河流域行蓄洪区运用预案》(淮委防办2009年版)表2.20.11 汤渔湖行洪区资料来源:《淮河流域行蓄洪区运用预案》(淮委防办2009年版)表2.20.12 荆山湖行洪区资料来源:《淮河流域行蓄洪区运用预案》(淮委防办2009年版)表2.20.13 方邱湖行洪区资料来源:《淮河流域行蓄洪区运用预案》(淮委防办2009年版)表2.20.14 临北段行洪区资料来源:《淮河流域行蓄洪区运用预案》(淮委防办2009年版)表2.20.15 香浮段行洪区资料来源:《淮河流域行蓄洪区运用预案》(淮委防办2009年版)表2.20.16 花园湖行洪区资料来源:《淮河流域行蓄洪区运用预案》(淮委防办2009年版)表2.20.17 潘村洼行洪区资料来源:《淮河流域行蓄洪区运用预案》(淮委防办2009年版)13、删去第96页“第四节城东湖”,第95页在“城东湖闸调度运用办法(暂行)”之前插入“第四节城东湖”。

2017年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

2017年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

2017年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

长江、淮河等跨省重要河段以及与邻省边界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我省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河道,负责《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河道主管机关,各地、市、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规定确定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标准;审查在跨省、跨地市主干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编制、执行省管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制定并监督实施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调度方案;拟定跨地、市河道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组织制定跨地、市河道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处理跨地、市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地、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审查在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处理跨县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县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审查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处理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治水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的活动。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除外。

对前款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的使用有争议的,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维护现状的原则予以确认。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节约用水意识和水患意识。

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七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全省水资源规划应当服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设区的市(以下称市)、县(市、区)区域综合规划和其管理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应当服从全省水资源规划及省确定的和跨市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安徽省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1997修改)

安徽省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1997修改)

安徽省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1997修改)【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11.02【实施日期】1981.07.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安徽省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198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长江、淮河干流和与之相接的河段堤防,以及与它们相关的行蓄洪区、生产圩、外护圩和江心洲堤防工程。

内河、湖泊的河道堤防管理办法,由各有关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三条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在省水利厅下设长江、淮河修防局。

沿长江、淮河各县设修防分局或修防所。

行署、市是否单独设立修防机构,由各地自行确定;如不单独设立,由水利局负责修防业务。

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派遣、调配要经上一级修防部门同意。

第四条沿长江、淮河各县及国营农场,应将所属河道、堤防划段分工,设修防段负责管理。

有关厂矿、企业等单位,应按所占堤段长度,承担修、防、管任务。

大、中型涵闸设专管机构,小型涵闸由所在修防段统一管理。

沿堤排灌站及工矿企业的涵闸,由排灌站或工矿企业负责修、防、管,修防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五条沿堤区、社成立河道堤防管理委员会,大队成立修防管理组,每两公里左右堤段设一护堤员。

护堤员报酬,凡堤防生产收入全部归国家的,由国家支付;国家与社队分成的,由社队在分成收入中支付。

第三章河道管理第六条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内及河滩地修筑拦河坝、码头、船台、桥粱、公路、货栈、泵房、管道、房屋、围墙、渠道、立窑等建筑物。

已修筑的阻水挑流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清除。

因修建工程而造成崩岸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护岸。

第七条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及河滩地、分洪道、行蓄洪区圈圩垦植。

关于印发《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水管〔2005〕107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水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规范我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我厅组织人员对原《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评审暂行办法》,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给我厅,以便今后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

安徽省水利厅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规范我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水利部和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栈桥、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

第三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审批权限下列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需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流域机构审批(详见附表1):(一)长江干流河道(包括入江支流河口段);(二)淮河干流河道(包括蓄洪区、行洪区)以及颍河阜阳闸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西淝河邵楼以下河段;(三)茨淮新河河道;(四)怀洪新河河道;(五)淠史杭灌区总干渠;(六)驷马山引江水道;(七)龙河口水库、佛子岭水库、磨子潭水库、响洪甸水库和梅山水库等省管大型水库;(八)颍河、涡河、史河、新汴河、洪汝河、水阳江、滁河等跨省河道省界河段(具体河段详见附件1);(九)跨市的内河河道(指河道的两岸跨市或上、下游跨市河道边境各10公里的河段)。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文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日期:1991-10-21执行日期:1991-10-2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四章河道保护第五章河道清障第六章经费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长江、淮河等跨省重要河段以及与邻省边界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我省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县(市、区,下同)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河道,负责《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河道主管机关,各地、市、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规定确定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标准;(二)审查在跨省、跨地市主干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三)编制、执行省管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四)制定并监督实施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调度方案;(五)拟定跨地、市河道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六)组织制定跨地、市河道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七)处理跨地、市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地、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二)审查在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六)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七)处理跨县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2020年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文档

2020年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文档

2020年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文档Regulations on river management of Anhui Province i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文档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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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安徽省最新河道管理条例。

下文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长江、淮河等跨省重要河段以及与邻省边界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我省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县(市、区,下同)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河道,负责《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河道主管机关,各地、市、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规定确定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标准;(二)审查在跨省、跨地市主干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三)编制、执行省管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四)制定并监督实施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调度方案;(五)拟定跨地、市河道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六)组织制定跨地、市河道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七)处理跨地、市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安徽省淮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河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验收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淮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省管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闸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西淝河邵楼以下河段,下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涉河项目,其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包括堤防加固、护坡、护岸、河道行洪断面补偿、基础防渗处理、防汛交通道路等)完工后,应依据本办法进行专项验收。

涉河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验收应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验收之前进行;未进行涉河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第三条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组织省管淮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验收工作。

验收会议及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涉河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可以委托工程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管理单位组织涉河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验收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涉河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完工后,向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申请验收。

小型项目应在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完工后30天内申请验收;大中型项目应在完工后60天内申请验收。

如验收确有困难的,经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批准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五条申请验收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投入运行(含试运行)条件;(二)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全部建设完成;(三)施工现场清理完毕,已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四)工程建设管理报告、竣工图纸、设计(含设计变更)、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等资料齐全(含必要的检测报告);(五)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总体质量达合格以上等次,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均在合格等次以上。

第六条验收内容与要求:l、涉河工程的位置、布置方案、工程施工是否符合批准文件要求;2、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3、工程设计、测量、施工、监理、监督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4、施工现场清理是否完成,是否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占用或损毁水工程是否按要求修复或补偿;5、竣工图及相关资料齐全;第七条验收程序:(一)申请人提交验收申请(参照附件1),并提供符合验收内容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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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长江、淮河干流和与之相接的河段堤防,以及与它们相关的行蓄洪区、生产圩、外护圩和江心洲堤防工程。

内河、湖泊的河道堤防管理办法,由各有关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章名】第二章管理组织
第三条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在省水利厅下设长江、淮河修防局。

沿长江、淮河各县设修防分局或修防所。

所署、市是否单独设立修防机构,由各地自行确定;如不单独设立,由水利局负责修防业务。

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派遣、调配要经上一级修防部门同意。

第四条沿长江、淮河各县及国营农场,应将所属河道、堤防划段分工,设修防段负责管理。

有关厂矿、企业等单位,应按所占堤段长度,承担修、防、管任务。

大、中型涵闸设专管机构,小型涵闸由所在修防段统一管理。

沿堤排灌站及工矿企业的涵闸,由排灌站或工矿企业负责修、防、管,修防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五条沿堤区、社成立河道堤防管理委员会,大队成立修防管理组,每两公里左右堤段设一护堤员。

护堤员报酬,凡堤防生产收入全部归国家的,由国家支付;国家与社队分成的,由社队在分成收入中支付。

【章名】第三章河道管理
第六条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内及河淮地修长拦河坝、码头、船台、桥梁、公路、货栈、泵房、管道、房屋、围墙、渠道、立窑等建筑物。

已修筑的阻水挑流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清除。

因修建工程而造成崩岸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护岸。

第七条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及河淮地、分洪道、行蓄洪区圈圩垦植。

淮河已圈圩堤应按国家清障要求进行处理。

长江干堤外淮地和江心洲已圈圩堤,堤顶高程不得超过当地一九四九年实测洪水位一米;遇特大洪水时,应服从行洪需要。

第八条在行蓄洪区内修建庄台、机电站或其他高出地面的建筑物,由行署、市水利局统一规划,按规定报批。

修建横亘行洪区的道路、沟渠等,不得高出地面三十厘米。

不准在行洪区内建设工厂企业,种植成片树木和芦、荻、条等高杆阻水植物。

第九条禁止在淮河防浪林以外的河滩地和分洪道栽植高杆阻水植物;如种植麦菜豆等农作物,必须留出十米以上临河滩地,以防水土流失。

已栽植的阻水植物,应按国家清障要求进行清除。

第十条禁止在长江干堤外滩地毁林开垦,已垦的滩地要逐步停垦还林、还芦。

第十一条禁止向河道内倾倒或在河滩上堆放灰渣、矿渣、垃圾等杂物和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违反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章名】第四章堤防管理
第十二条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

凡过去预留或征用划拨的护堤地、废堤、堆土区、取土方塘和外滩地等,均归国家所有,由修防部门负责管理。

新建堤防和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设计标准负责划出护提地:长江堤防临水面一侧距堤脚五十米,背水面一侧距堤脚三十米;淮河堤防临水一侧距堤脚三十米,背水面一侧距堤脚二十米。

险段堤防扩堤地应适当加宽。

第十三条禁止在堤身和护堤地内耕种、入牧、铲草皮、取土、淘沙、挖坑、打洞、盖房屋、挖堤筑路、埋葬、开渠以及从其它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堤内外各一百米范围内(沙基地段二百米以上)不准打进、立窑、挖防空洞和修建蓄水工程。

堤身和压渗平台不准栽树。

第十四条严禁任意砍伐护堤树、护坡草和条、芦等防浪植物。

保护各种防护工程、测量标志、里程碑、分界碑、航标信号及水文观测、通讯设施。

第十五条堤顶一般不做公路。

如需利用堤顶做公路,应按规定报批,由交通部门加铺路面,并负责维修养护。

迂防汛或堤防加高加固时,公路应服从堤防需要。

未铺路面的堤顶,除防汛车辆外,禁止其它各种机动车辆通告。

确需通告时,要经堤防管理部门同意,并交纳堤防养护费。

养护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

第十六条非确保的一般淮河堤防,未经批准,不得加高加加大断面。

淮河行洪堤要按规定的位置、高程和宽度,开足进、出水口门,不得加高。

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行蓄洪区人民的生产、生活。

【章名】第五章涵闸管理
第十七条涵闸和船闸管理单位应制定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和控制运用办法,并严格执行。

只有直接主管部门有权下达涵闸控制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八条涵闸和船闸周围应划定管理范围。

凡已征用、划拨的土地、引河,均属闸管单位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

未划管理范围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禁止在涵闸和船闸管理范围内垦植、放牧、砍伐树木和捕鱼、爆破。

第十九条船只必须停泊在规定的停泊线以外。

船只通过船闸或通航孔时,应接受闸管单位指挥,并交纳过闸费。

利用闸孔通航的,水头差不得超过二十厘米。

【章名】第六章工程审批
第二十条在河道、堤防、滩地、护堤地、行蓄洪区及涵闸管理范围内兴建或改建各类工程,应严格加以控制,必须兴建的,要编制设计文件,报省水利厅批准。

在通航河道上兴建拦河、跨河工程和通航设施,需报省水利厅、省交通厅共同批准。

第二十一条在堤上兴建工程,应确保堤防安全。

开工和竣工验收时应有修防部门参加。

凡不具备开工条件或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修防部门有取提出处理意见,直至责令停建。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如需交修防部门管理,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章名】第七章综合经营
第二十二条修防部门要充分利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面、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努力实现管理经费自给有余。

第二十三条凡属修防部门管理的土地、水面以及林、芦、条、草等,均归修防部门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四条堤防、涵闸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的生产收益,凡由修防部门投资并经营管理的,全部归修防部门所有;凡由修防部门投资,委托社、队管理的,修防部门应分得百分之三十,社、队分得百分之七十。

堤防林木的修枝打叉、间伐更新,应由修防部门统一安排,按计划进行。

堤防、涵闸管理范围内生产的可用于防汛、护岸的材料,不论属于国家或集体,都应首先用于堤防、涵闸工程,按国家价格收购。

遇特大洪水时动用护堤林木抢险,一律不计价。

【章名】第八章实施要求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经常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应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违反本办法的案件,以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各级修防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好河道堤防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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