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堤防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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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试行)-水建管[2000]72号

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试行)-水建管[2000]72号

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试行)(2000年3月7日水利部水建管[2000]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508号),结合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本实施细则实施建设监理。

本实施细则中的“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包括由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各种渠道集资兴建的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国家规定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对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从事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和监督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归口管理和监督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水利堤防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堤防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堤防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质量管理机构设置1.水利堤防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下设质量管理处和质量检测中心,具体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处负责制定和实施质量管理办法,指导堤防工程建设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对施工单位实施质量监督检测,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水利堤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的人员组成,负责工程质量的组织管理和落实。

3.水利堤防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立质量管理岗位,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合格。

二、质量管理制度建立1.水利堤防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制定。

制度包括责任分工、质量控制流程、质量检测标准等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易于操作。

2.质量管理制度要求每个环节都应当有相应的文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日志、质量检测报告等,以便随时查阅。

3.质量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档案,包括工程验收文件、技术资料、质量检测记录等,保障工程质量管理的全面性和持久性。

三、质量管理过程控制1.水利堤防工程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包括开工前、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测、竣工验收等多个环节。

在每个环节都要严格遵守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2.水利堤防工程施工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前期勘测和定位,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工序计划,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质量要求。

3.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对关键部位和节点进行抽检,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四、质量管理效果评估1.为了评估水利堤防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必须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估体系。

评估包括工程质量评审、监督检测、验收评价等环节,以期评估工程质量管理的实际效果。

2.质量评估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第三方进行,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质量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水利堤防工程施工过程改进的参考,对工程质量管理提升起到积极作用。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制度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制度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工程的验收工作,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水利设施的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验收单位水利工程的验收单位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三、验收范围1.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工程验收范围。

2.各类水利工程的完工验收的验收内容。

3.其他相关的水利设施的工程验收。

四、验收内容1.水利工程的工程结构、设备、材料、工艺等方面的设计是否符合水库、渠道、泵站及取水工程设计文件要求。

2.水利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验收时应参照国家规定。

五、验收程序1.由建设单位提出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同时提交水利工程验收必须的相关资料。

2.验收单位接到验收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组织人员对水利工程进行现场审核。

3.验收组对水利工程工程结构、设备、材料、工艺等方面的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检查、测试。

4.验收组向建设单位出具验收意见,建议竣工验收或者不合格后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竣工验收。

六、验收标准1.水力工程验收标准为中国国家标准。

2.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验收标准要求做好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作。

七、验收后的责任1.若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则由验收单位向建设单位颁发《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2.若水利工程验收不合格,应出具不合格意见书,建议整改后再次进行验收。

八、验收的阶段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分为三个阶段进行:1.项目建设手续齐全,基本工程项目完工,符合相关规定,方可进入第一次验收。

2.完成各项水利工程设备安装、联动调试,使其正常运作并完成相关工作,符合相关规定方可进入二次验收。

3.项目全面完成,无事故无投诉无纠纷后,可进行最后一次验收。

九、验收的终结1.水利工程项目无事故、无投诉、无纠纷、无质量问题等,经验收合格后,验收组出具检验意见书。

2.验收组出具《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项目验收工作正式结束。

十、效果评估1.建设单位应对水利工程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估。

效果良好者,出具评估报告,效果不良,应进行整改。

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08•【字号】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7月29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1999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9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2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6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防洪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洪工程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江防洪工程,是指宣泄和抵御长江洪水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以下简称防洪工程)。

第三条市、沿江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不低于百年一遇防洪标准建设防洪工程,推进标准化、精细化和数字化管理,全面提升防洪能力。

水利工程验收分级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验收分级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验收分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健全水利工程验收机制,规范验收程序,提高验收效率,保障工程质量,经研究,制定本分级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的验收工作,涉及所有部门和人员。

三、验收的概念验收是指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测,确认水利工程已达到设计要求并具备可使用性的过程。

四、验收分级管理原则1.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验收;2. 验收工作分级管理,根据工程规模和重要性确定验收级别;3. 验收过程要求透明公正,确保工程质量;4. 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弄虚作假者必究。

五、验收分级及级别划分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重要性,将水利工程的验收划分为一般验收、重点验收和特殊验收。

1. 一般验收一般验收适用于规模较小、工程量较小、监理程序简单的水利工程,验收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实施、监理过程等方面。

一般验收由地方水利部门进行组织实施。

2. 重点验收重点验收适用于规模较大、工程量较大、监理程序复杂的水利工程,验收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设计符合性、施工合格性、监理合规性等方面。

重点验收由省级水利部门组织实施。

3. 特殊验收特殊验收适用于特殊类型的水利工程,如跨省、跨区、跨国界、生态保护等类型的水利工程。

特殊验收的评估要求更为严格,由水利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六、验收程序1. 提交验收申请验收申请应包括水利工程的相关资料、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内容,由业主单位向主管水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 组织审查资料主管水利部门应组织专家团队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保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3. 现场检查主管水利部门应派遣专家到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4. 验收意见根据现场检查结果,主管水利部门提出验收意见,包括合格、不合格、待整改等。

5. 验收结论主管水利部门根据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论,向业主单位出具验收报告。

七、验收标准1. 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2.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验收;3. 工程资料应真实可信,不得弄虚作假;4. 施工过程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水利工程验收工作制度

水利工程验收工作制度

水利工程验收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水库、水闸、渠道、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验收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严谨的原则,确保验收结论准确、客观。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四条水利工程验收应由水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验收组成员应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家及相关单位代表等。

第五条验收组应有组长、副组长、秘书和审查员,组长由水利主管部门任命,其他成员由各单位推荐,经组长确定。

第六条验收组应具备相关专业技术和经验,具备独立、客观的态度,不受任何利益影响。

第七条验收组成员应签订保密协议,保护验收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和技术机密。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八条水利工程验收应按照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划分,确定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案。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提交水利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提交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检测报告等材料。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提交监理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量抽检等监理资料。

第十二条验收组应按照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案,对水利工程进行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实地测量等工作。

第十三条验收组应制定验收报告,将验收结论提交给水利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四章验收标准第十四条水利工程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包括工程质量、安全性、环保性等各项指标。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的验收标准应根据工程类型和等级确定,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验收工作应遵循“先试后验”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章验收结果第十七条水利工程验收结论应包括合格、待定、不合格等不同结果,待定和不合格工程应制定整改措施,并重新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应颁发验收合格证书,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验收不合格后,应对工程进行整改,直至符合验收标准。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制度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制度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制度一、验收准备阶段在正式开展验收工作之前,必须确保所有建设工程已全部完成,并且各项施工记录、检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预检,以确认工程是否具备验收条件。

此阶段关键在于细致地审查工程文档,对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确保无遗漏项。

二、现场检查阶段现场检查是验收工作的重中之重。

检查团队需对工程的关键部位进行全面细致的实地勘察,包括但不限于堤坝、水库、渠道、泵站等主体结构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同时,需要对辅助设施如排水系统、监测设备等进行检查。

这一阶段的检查应严格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确保每一个细节都不被忽略。

三、功能测试阶段功能测试旨在验证水利工程的运行性能是否符合设计标准。

这包括对工程的水文、水力、结构安全性等方面进行系列测试。

比如,通过模拟不同的水文条件来检验水库的蓄水和泄洪能力;对泵站的提水效率进行测试;以及对防洪堤的抗冲击能力进行评估。

所有测试结果都应详细记录,并与设计指标进行对比分析。

四、质量评定阶段根据前述三个阶段的检查结果,对水利工程的整体质量进行综合评定。

评定过程中要考虑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和环境适应性等多个维度。

任何发现的问题都应及时指出,并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最终的质量评定报告应包含具体的评价意见和改进建议。

五、文件审查与归档除了现场实体的检查与测试外,工程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也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

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记录、使用材料的合格证明、以及各阶段的检测报告等。

审查无误后,将这些资料进行系统归档,为工程日后的运维管理提供完整的资料支持。

六、颁发完工证书当工程顺利通过上述所有验收阶段,且整改措施得到满意的执行后,验收委员会可向施工单位颁发完工证书。

该证书是对水利工程完工状态的最终确认,也是施工单位交付使用的重要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验收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确保民生工程项目的安全可靠和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验收管理工作,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单位。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当遵循“计划管理、过程控制、结果评价、质量保证”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执行,并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密切合作,全面推进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当注重专业化、科学化、法规化,不断提高验收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责任意识,保证验收结论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当实行目标管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制定验收目标,明确验收内容、标准和程序,全面细致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当保证验收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有造假、隐瞒、篡改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质量验收管理机构第九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机构由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设立,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具体负责质量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具备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验收工作的规范、高效进行,定期进行质量验收管理评估,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机构应当与水利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共享信息,共同推动工程建设质量的提升。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个项目的验收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保留相关资料,以备查证。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验收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确保验收工作的专业化和科学化。

水利工程验收管理规章制度

水利工程验收管理规章制度

水利工程验收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对于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部门具有指导作用。

第三条水利工程的验收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严肃的原则,确保验收结果的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验收管理主体第四条水利工程的验收管理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和指导水利工程的验收工作,确定验收小组成员,制定验收方案,保证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编制验收依据,配合建设单位完成验收工作。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水利工程的施工任务,并配合验收工作的进行。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独立、客观地监督和评价水利工程的验收工作,提出合理、客观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验收管理程序第九条水利工程的验收工作应当分为前期准备、验收准备、验收过程和验收结论四个阶段进行。

第十条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确定验收时间、地点、验收项目、验收标准等工作。

第十一条验收准备阶段包括建立验收小组、编制验收方案和验收依据等。

第十二条验收过程阶段包括现场查看、资料核对、试验测试等工作。

第十三条验收结论阶段包括提出验收结论、发布验收报告等。

第四章验收管理要求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的验收应当在合同约定日期内完成,验收结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的验收应当按照验收依据和验收方案进行,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充分的配合和支持,确保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保持公正、客观和严谨的态度。

第五章验收管理责任第十九条对于验收结果不合格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并重新进行验收。

最新《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

最新《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

前言(试行)是在1998年我国长江、嫩江、松花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水后,为适应大量新建、扩建和加固堤防工程建设的急需,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组织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和黑龙江省水利厅的有关专家按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要求编写的。

程以 GB50286-9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SL260-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技术标准为主要依据,主要内容是明确堤防工程项目划分原则、制订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规定施工质量评定的组织程序和对工程验收提出明确要求。

本规程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规程主编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规程参编单位: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黑龙江省水利厅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张汝石唐涛熊平吴健于强生杨树林黄存仁目次1总则 3.5 粘土防渗体填筑 4.1 质量评定的组织与管理3.6 砂质土堤堤坡堤顶填筑4.2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2工程项目划分(包边盖顶)2.13.7 护坡垫层4.3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2.2 单位工程划分3.8 毛石粗排护坡4.4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2.3 分部工程划分3.9 干砌石护坡4.5 工程项目质量评定2.4 单元工程划分3.10 浆砌石护坡5工程验收3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3.11 混凝土预制块护坡附录A堤防工程项目划分3.1 堤基清理 3.12 堤脚防护附录B堤防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3.2 土料碾压筑堤 3.13 砌石堤附录C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3.3 土料吹填筑堤 3.14 混凝土防洪墙本标准的用词说明3.4 土料吹填压渗平台4施工质量评定条文说明1 总则1.0.1为使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l、2、3级堤防工程,4、5级堤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为依据。

1.0.4堤防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两级。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了有效控制水利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和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整个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等全过程。

3.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开、严谨的原则。

二、质量验收的申请与登记1.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之前应主动向质量检测机构申请质量验收,并提供有关资料。

2. 质量检测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配合。

3. 验收登记应详细记录申请单位、工程名称、检测要求等相关信息。

三、质量验收的组织与人员1. 质量检测机构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质量验收专家组。

2. 质量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技能,且不得与被验收工程项目存在利益冲突。

四、质量验收的内容与标准1. 水利工程验收应根据工程类型和相关规范制定验收标准。

2. 验收标准应包括工程质量、工程安全、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等方面内容。

3. 质量验收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确保验收结果客观、准确。

五、质量验收的程序与要求1. 质量验收程序应包括各阶段的检测和评估活动。

2. 质量验收应分别从材料验收、施工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3. 质量检测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完成相应检测,并出具书面验证报告。

4. 质量验收专家组应按规定时间完成专家评审,并出具结论意见。

六、质量验收的结果与处理1. 质量验收结果应根据验收标准和专家评审意见确定。

2. 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出具合格证明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

3.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提出整改要求,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重新验收。

七、质量验收的结果的有效性1. 质量验收结果应作为工程投入使用的重要依据。

2. 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应纳入日常监测和维护体系,确保工程持续稳定运行。

八、质量验收的监督与管理1. 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并完善质量验收档案,以备后期参考。

2. 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质量验收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3. 相关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的贯彻执行。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水利工程运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验收工作,包括水库、堤防、渠道、泵站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责任,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水利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第二章质量验收的程序第五条质量验收由验收组组织实施,验收组由政府主管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质量验收工作应当在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合格达标。

第七条质量验收的程序包括:组织准备、实地勘查、资料审查、砂浆试块试验、试验性结构加压水工检查、结构加固和修补试验、沉降观测、振动试验、渗流试验、机电设备检验、验收资料编制等。

第八条质量验收组根据水利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验收项目和验收标准,并依据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第三章质量验收的内容第九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水利工程的设计文件合格审查: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等的审查,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

2. 水利工程的施工过程合格审查: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材料、设备等的合格审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3. 水利工程的竣工验收:包括结构主体的验收、机电设备的验收、工程的环境保护等。

第十条水利工程的验收应当按照验收标准,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工程的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四章质量验收的责任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设计,保证设计的合理性、科学性,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过程合格。

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和堤防的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排涝、输水、抗潮、抗风浪能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国家管理的河道、调洪湖泊和堤防工程。

集体管理的河道堤防工程,可参照本通则进行管理。

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应根据水闸工程管理通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均应根据本通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或修订本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办法,应根据本通则规定的要求,给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外,还应包括工程概要、设计指标、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分工职责,护堤范围,管理范围等内容。

第五条本通则由水利部批准颁发,修改时同。

第二章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第六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排涝、输水、抗潮、抗风浪能力和效益;开展绿化等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其主要工作内容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二、对工程进行检查观测,掌握河道护岸、险工、堤防工程管理以及河势、流势变化情况。

三、对工程进行养护修理,消除缺陷、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

四、制定和执行防汛、防凌和岁修计划。

五、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做好高度运用工作。

六、督促和帮助群众性护堤组织,做好群众性护堤工作。

七、组织进行沿堤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经营。

八、做好工程安全保卫工作。

九、监测水质。

十、有条件的和有历史习惯的,可以向受益区征收堤防管理费等。

十一、结合业务,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

十二、进行政治思想工作,加强职工培训,关心职工生活。

十三、其他应进行的工作。

第七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工作制度:一、计划管理制度。

二、技术管理制度。

2024年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2024年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2024年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引言:水利工程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因此,对水利工程的质量进行严格的验收是十分必要的。

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

本文将探讨2024年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总则1.1 目的和原则2024年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水利工程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要求,保障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以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为原则,注重客观、全面、有效的评估水利工程的质量。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2024年全国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和维修的各类水利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闸、水电站、渠道、泵站等。

二、主要内容2.1 验收标准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基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要求进行,包括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行业技术规范和工程设计文件。

针对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制定不同的验收标准,例如水库的验收标准应包括大坝的稳定性、水闸的运行可靠性等。

2.2 验收程序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照统一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工程竣工报审、现场检查、试验验证和技术鉴定等环节。

验收程序应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进行合理的安排,注重全过程监督和综合评估。

2.3 验收要求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应包括工程基础和结构的稳定性、工程设施的可靠性、工程运行的安全性等方面。

验收要求应综合考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等环节,注重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

2.4 验收机构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的水利工程质量验收机构。

验收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验收工作。

2.5 验收结果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的结果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对于合格的工程,应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并颁发相应的质量验收证书。

对于不合格的工程,应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质量验收。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 SL239-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试行)Assessment and acceptance specification forconstruction quality of levee project主编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9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 的通知水国科,1999〕280号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的通知水国科,1999〕280号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我部建设与管理司主持,以建设与管理司为主编单位组织制定的《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一1999。

本标准自1999年6月1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言《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是在1998年我国长江、嫩江、松花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水后,为适应大量新建、扩建和加固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1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堤防工程建设的急需,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组织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和黑龙江省水利厅的有关专家按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要求编写的。

本规程以GB50286—9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SL260—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技术标准为主要依据,主要内容是明确堤防工程项目划分原则、制订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规定施工质量评定的组织程序和对工程验收提出明确要求。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前言《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是在1998年我国长江、嫩江、松花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水后,为适应大量新建、扩建和加固堤防工程建设的急需,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组织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和黑龙江省水利厅的有关专家按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要求编写的。

本规程以GB50286-9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SL260-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技术标准为主要依据,主要内容是明确堤防工程项目划分原则、制订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规定施工质量评定的组织程序和对工程验收提出明确要求。

本规程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规程主编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规程参编单位: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黑龙江省水利厅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张汝石唐涛熊平吴健于强生杨树林黄存仁目次1 总则2 工程项目划分2.1 一般规定2.2单位工程划分2.3分部工程划分2.4单元工程划分3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3.1堤基清理3.2土料碾压筑堤3.3土料吹填筑堤3.4土料吹填压渗平台3.5粘土防渗体填筑3.6砂质土堤堤坡堤顶填筑(包边盖顶)3.7护坡垫层3.8毛石粗排护坡3.9干砌石护坡3.10 浆砌石护坡3.11 混凝土预制块护坡3.12 堤脚防护3.13 砌石堤3.14 混凝土防洪墙4 施工质量评定4.1质量评定的组织与管理4.2单元工程质量评定4.3分部工程质量评定4.4单位工程质量评定4.5工程项目质量评定5 工程验收附录A堤防工程项目划分附录B堤防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附录C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本标准的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总则1.0.1为使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l、2、3级堤防工程,4、5级堤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长江堤防规范化管理意见

长江堤防规范化管理意见

长江堤防规范化管理意见各沿江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长江堤防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长江堤防在防洪保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省沟渠技术管理办法》、市政府《组织工作关于加强长江堤防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镇水发82号、镇财农1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加强全区长江堤防规范化请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长江堤防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江堤是抵御长江洪水,保障沿江防洪基本保障安全的重要水利设施。

我区地处长江下游,所辖沿江四镇(园区、街道)长江堤防实际总长86.1Km,从近年堤防运行管理情况看,堤防管理方面存在堤防管理体制无以为继、管理制度不完善、堤防巡查和养护不到位、沿江无序开发、少数几个地段堤防存在存有安全隐患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损失江堤安全运行。

全区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江堤安全运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加大管理工作处罚力度,切实加强对江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查检查,确保全区沿江防洪安全。

二、进一步完善长江堤防管理责任体系区委及沿江各镇(园区、街道)行政对辖区范围内的江堤安全管理负总责。

区、镇水行政行政管理具体情况部门对辖区内的江堤行政管理具体负责,建立以区政府、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水行政管理部门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沿江各镇(园区、街道)水利农机站是水利水电江堤运营管理责任单位,依据《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地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人员水法律法规、划定长江堤防工程管理赣江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制定江堤行政管理考核办法。

江堤实际管护水平达到省三级以上水管理单位的可申报省三级以上管理单位考核验收。

三、进一步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各地江堤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的管理单位,落实专业技术管理队员和管护人员,做到每段江堤均有段专门管护相关人员,鼓励采用市场化运作方法,实行公开招标,推广管养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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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堤防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堤防工程验收管理,使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堤防建设达到设计规模和要求,保证堤防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程、规定,结合长江堤防工程建设的特点,特制定长江堤防工程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干、支流和洞庭湖、鄱阳湖的一级、二级堤防及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的验收。

三级及三级以下堤防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适当简化,由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工程验收的目的: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1、检查工程是否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及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工程施工质量做出评价;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及时办理工程移交,发挥工程效益。

第四条验收工作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对于工期短、工程规模较小、结构比较简单,且批准的总投资在200万元以内的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等验收工作可以适当合并。

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每期工程完建后,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准,可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条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规程及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设计变更和修改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及由监理单位签发的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利用外资项目的验收工作,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验收工作的程序和内容、工程施工质量评价以及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划分,执行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以下简称规程SL223—1999)和SL239—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SL239—1999)的规定。

验收所需费用按规程SL223—1999规定由项目法人列支。

第七条在工程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无适用的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时,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编制相应的技术检验标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批并向水利部备案。

一、二级堤防报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批准,三级及三级以下堤防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竣工验收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级堤防验收由水利部(或委托长江委)主持;二级堤防验收由长江委(或委托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三级及三级以下堤防验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单位主持,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的验收由长江委主持。

长江堤防加固工程项目中,由长江委组织实施的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和由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堤防加固工程(以下简称非隐蔽工程)分别整理验收资料、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分别进行分部、阶段和单位工程验收。

每个堤防加固工程项目中隐蔽工程和非隐蔽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完成后,方可进行该项堤防加固整项工程(包括隐蔽工程和非隐蔽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整项工程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包括汇总建设管理报告、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草拟竣工验收鉴定书等,由计划下达投资额较多的一方项目法人负责,其他项目法人应按其要求主动给予配合。

竣工验收会议经费由各项目法人按计划下达投资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分别负担。

1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竣工验收资料由非隐蔽工程和隐蔽工程的项目法人分别提供,单独成册,并在封面注明。

第九条长江堤防工程验收实行计划管理。

各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建设投资和施工计划及时制订工程各阶段(或项目)的验收计划,及时报送项目主管单位。

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非隐蔽工程项的堤防验收年度计划并报长江委,长江委汇总隐蔽工程和非隐蔽工程项目的堤防验收年度计划后报水利部。

每年度的堤防工程项目的验收计划应于当年5月上旬报长江委,5月底前由长江委报水利部。

各验收主持单位应根据年度验收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安排验收工作。

第十条竣工验收及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向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1、一级堤防验收申请报告由长江委初审后报水利部审批;2、二级堤防验收申请报告经所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长江委审批并向水利部备案;3、三级及三级以下堤防验收申请报告,由所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主持单位)批准,报长江委备案;4、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由长江委审批,报水利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一、二级堤防竣工验收前,一般应对隐蔽工程和非隐蔽工程分别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初验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单位代且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有关专家不少于1/3。

不进行初步验收的工程项目,需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在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派出专家组,对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项目法人应配合专家组的工作,并按专家组的建议和要求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小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小组)设主任委员(组长)1名(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验收结论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小组)成员同意。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小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会(组长)对有争议的问题有裁决权,若验收成员中有半数以上不同意裁决意见,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裁定。

验收中的不同意见应在相关文件中作明确记载。

第十三条验收遗留问题,有关责任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小组)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四条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必须有相应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核定意见;竣工验收必须有规程SL239-1999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征地与拆迁补偿由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地方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组织验收,并向该工程项目验收委员会(小组)提交建设征地与拆迁补偿验收工作报告。

没有提交建设征地与拆迁补偿验收工作报告的工程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验收工作要相互衔接,避免重复进行。

1998年以前立项和开工的、已经完成验收的工程项目,其验收结论可视为有效,一般不再重复进行验收。

第二章分部工程验收第十七条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应派出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2人,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工作。

2分部工程验收的任务是检查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验收检查的重点是工程施工质量。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1、鉴定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规模并达到设计标准;2、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3、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4、检查分部工程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否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并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分部工程验收是单位工程验收的基础,应按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分部工程验收应按规程SL223-1999附录G的要求,准备以下资料:1、设计和竣工图纸;2、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3、工程建设有关会议记录,记载重大事件的声像资料及文字说明;4、工程建设监理资料;5、施工图纸及施工原始记录、设计变更、施工技术说明;6、重大事故或缺陷处理记录;7、各种原材料、构件质量鉴定,检查、检测、试验资料;8、设备产品的出厂资料、图纸说明书、测验验收、安装调试、性能鉴定及试运行等资料;9、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为《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其签证格式、内容应按规程SL223-1999附录A的要求详细填写。

凡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不全的,不能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签证原件一式6份,施工期间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第三章阶段验收第二十一条根据长江堤防施工的特殊性,当穿堤涵闸或需要两个枯水期施工时,或达到关键阶段时(如基础施工完成即将过水、淹没或涵闸下部必须挡水等),或施工单位行将更迭及工程停、缓建时,均应进行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由相应的单位工程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

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等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二条阶段验收采用听取参建单位汇报、审阅有关资料、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验收的重点是检查已完建、在建工程是否具备蓄水、通水、拦洪等条件,或停缓建工程对蓄水、通水、拦洪的影响;对待建工程重点检查其施工条件。

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是:1、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2、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3、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4、检查拟投入使用的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阶段验收应提供的资料:1、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2、拟验收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工期、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3、工程运用和度汛方案;34、工程设计工作报告(主要文件和图纸);5、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6、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7、阶段工程质量核备意见;8、工程建设征地和拆迁补偿工作报告。

阶段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包括规程SL223-1999附录G规定的内容与已完工程的验收成果。

第二十四条阶段验收的成果为《阶段验收鉴定书》,鉴定书的格式和内容应按规程SL223-1999附录B的要求详细填写。

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14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鉴定书原件一式6份,险验收主持单位留存1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第二十五条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第四章单位工程验收第二十六条单位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位工程完工验收。

根据长江堤防的实际情况,一般只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第二十七条单位工程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持,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八条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1、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2、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3、运行管理条件已初步具备;4、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5、所有分部工程已经完建并验收合格;6、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时,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单位工程提前启用协议书;7、已按规程SL239-1999有关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抽检。

第二十九条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建;2、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鉴定,评定质量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4、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5、主持单位工程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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