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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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正式名字,是中国公安部颁布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的法规文件。

下面是针对这个文件的1200字以上的详细解读: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根据公安部123号令,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领机动车驾驶证:1.年满18周岁(C1、C3、C4准驾车型除外);2.在中国境内的居民,必须具有合法居住证明;3.在国内有效期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合格证明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合格证明;4.在国内有效期内的身体条件合格证明;5.在国内有效期内的辨色力合格证明;6.有合法的住所或者单位地址。

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程序:1.申请人需要持上述条件的证明文件到本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3.申请人需要通过驾驶人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2.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暂时不携带,应事先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3.机动车驾驶证必须按照准驾车型和范围进行驾驶,不得驾驶不符合准驾车型和范围的机动车辆;4.机动车驾驶人不得违反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5.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饮酒、吸毒、服用麻醉药品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6.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维护机动车驾驶证的完好,不得涂改、损毁或出借他人使用。

四、机动车驾驶证的注销和换证:1.机动车驾驶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证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1)因吸毒、醉酒,累计记分达到12分以上的;(2)因重大交通事故逃逸,累计记分达到12分以上的;(3)因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4)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5)违法驾驶力量车的。

2.机动车驾驶证的互换和补换,应当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一、总则1.本规定旨在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2.机动车驾驶证是驾驶机动车的合法证明,驾驶机动车必须持证上岗。

二、申领条件1.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驾驶机动车的工作;(三)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知识。

2.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健康证明;(三)驾驶技能和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考试内容和方式1.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驾驶考试。

2.驾驶技能考试方式为:学员自主报名参加考试。

四、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期满和挂失补办1.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10年。

2.机动车驾驶证期满后,需重新进行考试。

3.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损毁需及时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五、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和管理1.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2.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的,不得再驾驶机动车。

3.机动车驾驶证换证、审验和变更信息,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或被盗后,需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办理相关补办手续。

六、违法行为和处罚1.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七、监督和管理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主管部门。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政策。

八、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有。

本规定是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提高驾驶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而制定的。

希望广大驾驶人员能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共同为交通安全作出贡献。

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

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

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地区申领、使用机动车驾驶证的活动。

第三条驾驶证种类机动车驾驶证分为A类、B类、C类、D类、E类、F类、G 类、H类、J类、K类、L类、M类、N类、P类等。

各类驾驶证适用的车辆类型和驾驶资格要求,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章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第四条申领条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2. 符合身体条件,能够驾驶适用的车辆;3. 掌握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驾驶技能;4. 最近三年内无满分记录;5. 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轻微违法行为记录;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程序1. 申请人应当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2. 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预约申请人参加科目一考试;3. 申请人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可以预约科目二、科目三考试;4. 申请人通过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制作并发放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第六条驾驶证有效期限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限为六年。

持有人应当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换发。

第七条驾驶证换发1.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持有人申请换发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2. 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或者式样的,持有人申请换发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换发;3. 机动车驾驶证因累积记分满分为零的,持有人申请换发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换发。

第八条驾驶证审验1.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持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审验;2.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后,持有人应当在九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审验;3. 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四条 〔申请人责任和义务〕
原有条款,引用《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款予以 完善,如实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业务监督〕
新增一条,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 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要求。为后面 章节中有关业务监督和处理规定,做铺垫。
第六条 〔计算机系统应用〕
原有条款,没变。计算机业务系统开发和使用 的原则行规定,基础性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驾驶证法定地位、用途〕 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一款,驾驶
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准驾车型顺序〕
原有规定,也是驾驶证降级制度设立的基础规 定之一。(附件1)。
关于上述问题:
卫生部答复:
☆许多色盲患者眼部检查无异常发现,只有通过专 门的色觉检查才能判定。目前,国内外均使用色觉 检查图进行辨色力检查。
☆关于红绿灯使用图形标记,需要充分调研论证, 耗费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关于手指残缺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手指末节残缺,包括左手拇指 残缺的情形。
将手指末节残缺或右手拇指缺失可申请的驾驶 证种类增加了C3和C4两种车型。
第九条 〔驾驶证记载和签注内容〕
☆签注内容中取消了有效期起始日期。 ☆驾驶证式样做了调整:
一是去掉有效期起始日期项目,将有效限期项 目签注内容参照身份证的签注方法,注明起始日期 和终止日期;
二是将一维条码从副页移至主页背面,塑封, 防止油污破损,方便民警查看。
三是修改了部分项目的英文翻译。(附驾驶证图)
二、身体条件 此次身体条件没有调整。需要说明的是:
(一)申请小型汽车的身高限制 侏儒问题,避免在部门规章层面造成社会群体

2023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领和使用机动车驾驶证的所有驾驶人。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证是驾驶人合法驾驶公路机动车辆的凭证。

第四条驾驶人在申领和使用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规定,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二章驾驶证申领第五条驾驶人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之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身体条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标准》的规定,(三)具备所驾驶车型的驾驶技能和安全驾驶常识。

第六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携带以下材料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一)身份证明;(二)居住地证明;(三)身体条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标准》的证明;(四)报名培训驾驶证的培训证明;(五)通过机动车驾驶考试的合格证明。

第七条驾驶人应当依法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再进行机动车驾驶考试。

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培训和考试。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考试合格后,驾驶人应当经认可的机动车驾驶证审核机构审核,并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10年,10年后应当重新进行身体条件、安全驾驶常识和技能测试。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或需要换证时,驾驶人应当依法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办或换发。

第三章驾驶证使用第十一条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并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驾驶,不得违反交通规则。

第十三条驾驶人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注明的驾驶范围和车型驾驶机动车。

第十四条驾驶人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注明的有效期限使用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发生事故,应当立即停车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并根据事故情况,协助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_2012年10月8日颁布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_2012年10月8日颁布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9月12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第二节审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颁布日期:20061220 实施日期:20070401 颁布单位: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条件第三节申请、考试和发证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第四章记分和审验第五章附则现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七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9月12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第二节审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修订)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修订)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12.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1年12月17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审验第二节监督管理第三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9月12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第二节审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一、前言机动车驾驶证是指驾驶人员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行驶时必须持有的合法凭证。

为了规范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二、基本要求1. 驾驶证申领者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具备专门训练和考核合格的机动车驾驶技能;2. 驾驶证持有人应按规定期限参加体检,并确保自身身体健康的同时继续掌握驾驶技能;3. 未取得驾驶证前,驾驶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三、驾驶证的申领1. 驾驶证申请者应提交以下材料:(1) 有效身份证明;(2) 驾驶培训合格证明;(3) 驾驶技能考核合格证明;(4) 具有居住证明的常住人口登记表;(5) 两张一寸的彩色证件照片;(6) 考试合格证明。

2. 驾驶证申请流程:(1) 通过官方渠道在线预约申请;(2) 准备所有申请材料并确认无误;(3) 按照预约时间前往当地车管所办理申请;(4) 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5) 参加驾驶技能考试和理论考试;(6) 驾驶技能考试和理论考试合格后,领取驾驶证。

四、驾驶证的使用1. 驾驶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驾驶证,严禁将驾驶证借、租、倒卖或出借他人使用;2. 驾驶证持有人不得驾驶其所持驾驶证规定以外的机动车辆;3. 驾驶证持有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驾驶车辆时需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谨慎驾驶,确保交通安全;4. 驾驶证持有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随身携带本人有效的驾驶证。

五、驾驶证的管理1. 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证过期后,需要重新进行体检和考试;2. 驾驶证持有人因涉嫌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应当在限定时间内前往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驾驶证持有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驾驶能力,应及时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补领或注销驾驶证。

六、处罚措施1. 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持无故障的驾驶证,可进行准驾车型的驾驶;2. 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后,可根据情节轻重扣分、罚款、暂扣驾驶证或吊销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提高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素养和驾驶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证是机动车驾驶员合法驾驶机动车的凭证,包括A1、A2、A3、B1、B2、C1、C2、C3、C4、D、E、F、M、N、P、三轮摩托车等几个类别。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考试、扣分、驾驶记录、注销等管理工作,应当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工作,并依法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五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须具备18周岁以上、居民身份证、健康状况符合机动车驾驶要求等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请人须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照片、身体健康证明等。

第七条申请人应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的理论考试和实际考试。

理论考试的题目包括交通法规、交通信号、驾驶技巧等方面。

实际考试的项目包括倒车入库、侧方停车、坡道起步、直线行驶、超车等。

第八条申请人合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申请人有关注意事项。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将机动车驾驶证随身携带,并予以出示。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不得以伪造、涂改、出借、出卖等方式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应定期进行年度审验,并按规定办理驾驶证换证。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坏、过期、被吊销或者被注销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证或者恢复。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应及时了解和适应新的交通法规,不得因驾驶技术差、交通违法行为等原因,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因饮酒、服用违禁药物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等,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自觉放弃驾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和驾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证包括A1、A2、A3、B1、B2、C1、C2、C3、C4、D、E、F、M和N类。

各类机动车驾驶证的领证条件和使用范围详见本规定的附表。

第三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交通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范围驾驶车辆。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的领证、审验、补证、注销等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由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如下:(一)年满十八周岁;(二)学习期满:1.申请A1、B1、C1、C2、C3、C4、D、E、F、M和N类机动车驾驶证的,学习期满不少于三十个小时;2.申请A2、A3、B2类机动车驾驶证的,学习期满不少于二十五个小时;(三)在报考人员所在地有效期内完成报考计划;(四)身体条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规定》;(五)申请期间内未受过暂扣驾驶证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六)持有中国国籍或者依法长期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

第七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程序如下:(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应当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三)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申请人,应当携带身份证件、学习驾驶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四)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内容和形式详见附表;(五)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应当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回执》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第八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初次领证、审验、补证、年检和注销五种情况。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考试、使用、注销、换证、补证和期满换证等事项。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证按照准驾车型分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低速载客汽车、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普通摩托车、大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和特种专用车的准驾车型。

第四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二)身体和视力、听力符合本规定规定的健康条件;(三)文化程度达到义务教育阶段;(四)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与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途中的记录未被记满十二分的。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和核发以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主体,规定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开展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核发工作。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按照规定的规格、格式和技术要求执行。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证黄纸蓝字信用证件书面查询受理结果通过查验驾驶证到户端口实名短信通知。

查询结果显示无违规记录的通过查询者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地区所属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支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支撑服务中心) 申请核发该驾驶员驾驶资格的身份在线查询申请。

,查询在线身份查询结果无不良记录,查询者根据户口所在地区所属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驾驶员驾驶资格查询结果。

,查询者只能一次查询结果查询者列出道路经过驾驶证处的县市,查询者当日查询结果显示违规行为详情的查询-驾驶员车型的行车数据通过查验支撑服务中心上注面申请核发驾驶人驾驶证资格的驾驶员身份记录。

第八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核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机动车驾驶证的统一管理、信息互联互通。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机动车驾驶证的独立要求。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条件第三节申请、考试和发证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第四章记分和审验第五章附则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附件2.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一、科目一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二、科目二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三、科目三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一、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二、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三、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四、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五、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附件4.考试车辆和考试场地要求一、考试车辆要求二、考试场地要求附件5.科目二考试项目和操作要求一、桩考二、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三、侧方停车四、通过单边桥五、曲线行驶六、直角转弯七、限速通过限宽门八、通过连续障碍九、百米加减挡十、起伏路驾驶附件6.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一、综合评判标准二、科目二考试项目分类评判标准三、科目三考试项目分类评判标准附件7.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条件第三节申请、考试和发证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第四章记分和审验第五章附则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附件2.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一、科目一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二、科目二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三、科目三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一、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二、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三、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四、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五、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附件4.考试车辆和考试场地要求一、考试车辆要求二、考试场地要求附件5.科目二考试项目和操作要求一、桩考二、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三、侧方停车四、通过单边桥五、曲线行驶六、直角转弯七、限速通过限宽门八、通过连续障碍九、百米加减挡十、起伏路驾驶附件6.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一、综合评判标准二、科目二考试项目分类评判标准三、科目三考试项目分类评判标准附件7.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展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1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请办理驾驶证的人应当向当地车辆管理所提供规定的材料,车辆管理所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对于合格的,应当予以发放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考c1驾照的政策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3、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证报名需要什么材料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地人需要居住证复印件;2、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这个可以在驾校里面领取填写;3、申请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需要去有资质医院进行驾驶证体检;4、申请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照片。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2版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2版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审验第二节监督管理第三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行为。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证是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驾驶资格证明,其申领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保障驾驶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第五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为: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备驾驶机动车的能力和经验,无吸毒、酒醉、肇事等严重违法记录的人员。

第六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明、体检证明、驾驶培训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现场考试和理论考试。

第七条驾驶人应当经过规定的培训并通过驾驶考试,方可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

第八条申请人通过现场考试和理论考试合格后,可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并通过考试,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坏或者需要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应费用。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不得将机动车驾驶证借、租、转让、出售或者伪造、变造。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暂停使用机动车驾驶证,经核实属实后,暂停使用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一)连续三年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以上的;(二)发生交通肇事,负有主要责任的;(三)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以上的。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撤销机动车驾驶证:(一)累积记分达到12分以上,暂停使用期间再次达到12分以上的;(二)发生交通肇事,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对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三)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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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试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4、设置有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配备必要的便民服务和交通安全宣传设施。
(二)科目二考试场地1、有满足场内道路驾驶考试所需的设施及相应的标志、标线;2、桩考场内地面平坦,坡度小于1%,附着系数大于;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
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20%以上的;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5、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时的临危处置知识;
6、机动车总体构造、主要安全装置常识、日常检查和维护基本知识;
7、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等基本知识,以及常见危险物品知识。
(二)合格标准
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在规定场地内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的情况;
附件1
准驾车型及代号
准驾车型
代号
准驾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
准驾车型
大型客车
A1
大型载客汽车
A3、B1、B2、C1、C2、
C3 C4、M
牵引车
A2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B1、B2、C1、C2、C3
C4 M
城市公交车
A3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
中型客车
B1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 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 M
大型货车
B2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 业车
小型汽车
C1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 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
C2、C3 C4
小型自动挡汽车
C2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
自动挡载货汽车
?
低速载货汽车
C3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C4
?
轮式自行机械车
M
轮式自行机械车
?
无轨电车
N
无轨电车
?
有轨电车
P
有轨电车
?
附件2
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科目一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2、交通信号及其含义;
3、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
4、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
城市公交车:车长不小于
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
小型汽车: 于4米的轿车;
小型自动挡汽车: 或者车长不小于 普通三轮摩托车: 普通二轮摩托车:
四)
五)
六)
车长不小于 车长不小于 车长不小于
9米的大型普通载客汽车;
5.8米的中型普通载客汽车;
9米,轴距不小于5米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
5米的轻型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普通载客汽车,或者车长不小
(七)
汽车,
(八)
(九) 考试车应当设置明显的考试用车标志,除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的考试车应当安装供考试员使用的副制动踏板和后视 镜装置。
其他考试用车的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二、考试场地要求
(一)科目一考试场所
1、使用计算机系统随机出题、考试,计算机考试系统与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联网;2、各考位之间设置有效的间隔设施;
三轮汽车
C4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
普通三轮摩托车
D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 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E、F
普通二轮摩托车
E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 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
F
轻便摩托车
F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 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
逆向行驶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2分: 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
2、对机动车驾驶技能掌握的情况;
3、对机动车空间位置判断的能力。
(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五)
(六)
(七) (八) 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九)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 (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十一)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十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 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不按规定超车的; 不按规定让行的; 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规定时速未达50%的;
(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四)其他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附件4考试车辆和考试场地要求 一、考试车辆要求 (一)大型客车: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普通载客汽车; (二)牵引车:车长不小于12米的半挂汽车列车;
(十二)
(十三)
(十四)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十)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十一)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十二)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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