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3(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1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公布日期】2004.04.30【实施日期】2004.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1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条件第三节申请、考试和发证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第四章记分和审验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七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2013年新交法最新最全记分扣分一览(中文+自译英文)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也就是您自2013年1月1日起的交通违章行为就会按照新的交法来处罚了。
掌付通小编提示您,2012年12月31日及之前的违章还是会按照之前的处罚标准处理。
您不用担心会多记分或者多罚款之类的问题。
Provisions on the Application for and Use of Motor Vehicle Driving Licenses (No. 123 Decree from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will take effect on January 1, 2013, which means that from this date on, any traffic violations will be punished according to the new regulation but the violations committed before this date arestill subject to the old provisions, so you don’t have to worry that you will be scored more points and fined more for the old faults.《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中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的行为和记分分值如下:In the “Provisions on the Application for and Use of Motor Vehicle Driving Licenses (No. 123 Decree from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the provisions for violations by the drivers and the corresponding points scored are detailed as follows: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I. Where a motor vehicle driver has any of the following violations, he/she shall be scored 12 points at once:(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Drive a vehicle of the type which the driver is not licensed to drive.(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Drive under the influence of alcohol;(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Drive a commercial passenger vehicle (excluding bus) or school bus overloaded by no less than 20% of its rated capacity;(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Cause and run away from a traffic accident, which does not constitute a crime;(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Drive on a road a vehicle without a license plate or with a license plate that is deliberately covered,smeared or damaged or mounted in a way other than that required;(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Use a forged or altered vehicle license plate, vehicl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driving license, school bus plate or use the license plate or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of another vehicle;(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Drive a vehicle in reverse or in the direction opposite to that of the traffic or across the central divider to make a U-turn on an expressway;(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Park a commercial passenger vehicle on the motor lane of an expressway;(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Drive a middle-size or larger passenger or goods vehicle, school bus or dangerous goods vehicle on an expressway or city highway at a speed 20% higher than the speed limit or on a road other than anexpressway or city highway at a speed 50% higher than the speed limit, or drive a vehicle other thanother mentioned above at a speed 50% higher than the speed limit;(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Drive a middle-size or larger passenger or dangerous goods vehicle for more than 4 continuous hours without stopping for a break of no less than 20 minutes;(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公安部修订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修订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汽车驾驶员》
【年(卷),期】2012(000)011
【摘要】10月10日,公安部正式修订发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多种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提高记分分值。
根据新规,从2013年1月1日起,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20%以上【总页数】6页(P8-10,12-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491.4
【相关文献】
1.公安部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公安部修订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3.公安部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考试和使用新规定》
4.公安部修订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5.公安部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加强校车的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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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
1、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和交通事故安全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当日核发 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 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 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 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 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机动车驾驶人 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 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 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全国统一,根据不同 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 考试项目
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二)小型汽车、小型自 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 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 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 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 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 转弯;
(三)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 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 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 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四)轮式自行机械车、 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 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1、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和交通事故安全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当日核发 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 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 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 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 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机动车驾驶人 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 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 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已成为人们受欢迎和便捷的交通工具。
然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也越来越严格,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在此文档中,我们将会详细讨论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规定。
驾驶证的申领和更新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年龄满18周岁;•参加过计划生育或不能生育的已婚女性,年龄满20周岁;•身体和精神健康,符合有关规定;•具有常住户口或居住证明;•考取相关机动车驾驶证类别的理论和实际驾驶技能;•参加安全文明驾驶课程。
在满足以上条件后,申请人需持有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由于机动车驾驶证的种类较多,申请人需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想要的驾驶证种类。
此外,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还需要进行身体和精神的体检。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限通常为6年。
在此期限内,驾驶人需在过期前90天内,将驾驶证带上身份证、检车证明等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更新。
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规定驾驶证的携带和使用驾驶机动车行驶时,必须携带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如有被查验的情况下,无证驾驶将会受到罚款或者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另外,机动车驾驶证还具有属性许可范围的限制,一般是按照车型和驾驶范围来划分。
因此,驾驶人在行驶时,还需保证驾照种类符合所驾驶的车辆和车辆使用范围。
酒后驾驶和超速行驶如今,酒后驾车已经成为公共道德和法律的最大禁忌。
严格的管理制度也使得私自醉驾的驾驶者面临吊销驾照或者刑事处罚的风险。
除此之外,超速行驶也同样需要引起注意。
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需严格遵守交通管理规定,以免发生意外事故带来损失和安全隐患。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的素质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有着较为基本的素质要求。
比如,吃药后不要马上开车、赶路时不可采取危险驾驶方式等等。
另外,驾驶人要注意人身安全,并遵守交通规则,将其他行人和车辆的安全视为重中之重,做到“安全第一,文明驾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 定)
公安部:明年起机动车闯红灯一次记6分2012年10月09日02:39 新京报新京报讯昨日,公安部修订发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123号令),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
除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外,123号令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处罚大客挡号牌由记6分提高到12分此次新增2项记12分的记分项,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的记12 分;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记12分。
此外,机动车超速50%以上,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违法停车,由记6分提高到12分。
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决定,取消了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记12分的内容,规定饮酒后驾驶扣12分。
关于服务科目考试合格当日可领驾驶证123号令还推出6项便民服务措施。
其中,将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
群众在驾驶证遗失或损坏后,在申请办理补换证的当日即可领取新的驾驶证,方便群众驾车出行。
同时,对于申领驾驶证的群众,在三个科目考试合格和宣誓仪式后,当日就可领取驾驶证。
将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3年。
■ 释疑为什么要延长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部分人2年内不能完成考试公安部交管局表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此前规定准考证明有效期为2年。
一些群众反映由于平时工作较忙,学习驾驶的时间少,参加考试的周期较长,在2年的有效期限不能完成全部科目考试。
为回应群众需求,123号令施行后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将由2年延长至3年,方便群众通过法规知识考试后,有更充裕的时间参加驾驶培训。
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3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9月12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第二节审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一、总则1.本规定旨在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2.机动车驾驶证是驾驶机动车的合法证明,驾驶机动车必须持证上岗。
二、申领条件1.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驾驶机动车的工作;(三)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知识。
2.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健康证明;(三)驾驶技能和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考试内容和方式1.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驾驶考试。
2.驾驶技能考试方式为:学员自主报名参加考试。
四、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期满和挂失补办1.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10年。
2.机动车驾驶证期满后,需重新进行考试。
3.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损毁需及时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五、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和管理1.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2.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的,不得再驾驶机动车。
3.机动车驾驶证换证、审验和变更信息,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或被盗后,需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办理相关补办手续。
六、违法行为和处罚1.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七、监督和管理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主管部门。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政策。
八、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有。
本规定是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提高驾驶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而制定的。
希望广大驾驶人员能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共同为交通安全作出贡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四条 〔申请人责任和义务〕
原有条款,引用《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款予以 完善,如实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业务监督〕
新增一条,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 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要求。为后面 章节中有关业务监督和处理规定,做铺垫。
第六条 〔计算机系统应用〕
原有条款,没变。计算机业务系统开发和使用 的原则行规定,基础性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驾驶证法定地位、用途〕 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一款,驾驶
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准驾车型顺序〕
原有规定,也是驾驶证降级制度设立的基础规 定之一。(附件1)。
关于上述问题:
卫生部答复:
☆许多色盲患者眼部检查无异常发现,只有通过专 门的色觉检查才能判定。目前,国内外均使用色觉 检查图进行辨色力检查。
☆关于红绿灯使用图形标记,需要充分调研论证, 耗费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关于手指残缺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手指末节残缺,包括左手拇指 残缺的情形。
将手指末节残缺或右手拇指缺失可申请的驾驶 证种类增加了C3和C4两种车型。
第九条 〔驾驶证记载和签注内容〕
☆签注内容中取消了有效期起始日期。 ☆驾驶证式样做了调整:
一是去掉有效期起始日期项目,将有效限期项 目签注内容参照身份证的签注方法,注明起始日期 和终止日期;
二是将一维条码从副页移至主页背面,塑封, 防止油污破损,方便民警查看。
三是修改了部分项目的英文翻译。(附驾驶证图)
二、身体条件 此次身体条件没有调整。需要说明的是:
(一)申请小型汽车的身高限制 侏儒问题,避免在部门规章层面造成社会群体
公安部139号令全文精编版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在原第六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二、在原第十一条第一项增加一目,作为第七目:“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将原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五)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六)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八)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九)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十一)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十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二)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三)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四)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六)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七)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八)不按规定超车的;(九)不按规定让行的;(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十二)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十三)逆向行驶的;(十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2013新交通法规定全文
2013新交通法规定全⽂公安部10⽉8⽇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
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次就将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管理的内容⾃发布之⽇起施⾏,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1⽇起正式施⾏。
2013新交通规则提⾼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交通违法的处理:1、闯红灯,记6分。
罚100元。
2、酒驾,扣12分。
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出事故等情况做出5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10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终⾝不的申领驾照处罚。
(详见《机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第12条、第16条、第72条、第77条规定)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
4、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5、⾏驶途中拨打⼿机,记2分。
6、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
7、超速驾驶,根据超速车辆、⾏驶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体情况,分别记12分、6分、3分(详解下⾯具体扣分规定)。
从2012年7⽉起,7种摄录违法(⾮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00元.2、不按导向车道⾏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标线⾏驶,罚款100元。
4、超速⾏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机动车驾驶⼈有下列违法⾏为之⼀,⼀次记12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超过核定⼈数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上道路⾏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六)使⽤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其他机动车号牌、⾏驶证的;(七)驾驶机动车在⾼速公路上倒车、逆⾏、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驾驶营运客车在⾼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七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9月12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第二节审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6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第二节审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第二条 (接上页)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条 (接上页)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一、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条件1. 年龄要求: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年龄应不低于18周岁。
2. 身体条件: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的身体条件。
身体条件包括:视力、听力、上肢、下肢、神经系统、心脏、肺、血压等。
3. 学历要求: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相当于初中以上学历的文化水平。
4. 基本驾驶技能: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通过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并通过考试,掌握基本的驾驶技能。
二、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程序1. 申请人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身体条件证明等。
2. 申请人通过公安交管部门进行身体条件检查,并进行科目一和科目二的理论知识考试。
3. 申请人通过科目三和科目四的实际操作考试。
4. 申请人通过所有考试后,公安交管部门颁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规定1.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过期后需要重新申领。
2.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内,每年需要进行一次体检,并在体检中出示机动车驾驶证。
3. 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需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车等违法行为。
4. 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需要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并在驾驶机动车时将机动车驾驶证放置在可见的位置。
5. 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需要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内进行换证、补证、延期等手续。
6. 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后,需要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四、机动车驾驶证的扣分制度1. 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的违法行为将被记分,每次违法行为将被记1-12分。
2. 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记分达到12分时,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 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记分达到6分时,将被要求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
4. 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记分达到8分时,将被要求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考试。
五、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规定1. 机动车驾驶证需随身携带,不得借、租、转借、转让。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证是一种合法准许持证者驾驶机动车辆的证件。
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规定是为了确保驾驶者具备足够的驾驶能力和安全意识,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
下面是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一些规定:一、申领条件:1. 年满18岁(骑乘电动自行车驾驶证年满16岁);2. 具有法定的居住地;3. 通过相应的驾驶考试;4. 通过身体检查,具备驾驶机动车的身体条件。
二、申领流程:1. 申请者可以到当地的车辆管理所或者交警部门办理申领手续;2. 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居住证明、体检证明等相关材料;3. 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4. 参加理论考试和实际驾驶考试。
三、使用规定:1. 驾驶者必须随身携带有效的驾驶证;2. 驾驶者必须按照驾驶证上的车辆类型和驾驶证等级驾驶机动车;3. 驾驶者必须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包括交通信号、限速标志等;4. 驾驶者不得酒后驾驶,也不得在服用药物或精神状态不佳的情况下驾驶;5. 驾驶者必须保持车辆的良好技术状态,如及时维修保养、检查轮胎气压、刹车灯等;6. 驾驶者必须使用安全带,同时确保乘车人员也使用安全带;7. 驾驶者遇到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时,必须立即停车并向相关部门报警。
四、违法处罚:1. 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或者限制驾驶的,驾驶者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完成相关的处罚和复审程序;2. 驾驶者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规则的,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3. 驾驶者在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总之,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规定旨在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秩序。
驾驶者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能力,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并且避免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只有遵守规定,才能保证自身的安全,也能为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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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第二节审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七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二节申请第十一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条件: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第十六条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七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第二十三条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第二十四条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五条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三)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