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审验收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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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审验收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和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评审验收工作(以下简称“达标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廉洁行政,积极服务企业的安全发展。第三条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全监管局部署的企业达标创建活动外,不得新增各种形式的企业达标和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第四条达标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安监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企业达标创建活动的考评程序、评审标准、咨询电话和举报电话。

第五条达标评审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市安监局负责下达创建计划,组织实施评审验收工作;区(市)县安监局负责具体组织、指导辖区内企业开展创建活动,负责对企业创建申请进行真实性审查,参与评审组工作。

第六条支持大中型企业立足于自身力量开展达标创建,鼓励中小微型企业在达标创建中引进社会化专业力量进行创建辅导,提升创建水平。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企业指定特定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不得在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相关信息的过程中收取介绍费。

第七条建立成都市安全生产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为企业与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技术人员双向选择提供信息服务。各级安监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服务业务的中介机构、有资格从事安全生产服务业务的专家及技术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公布开展达标创建的企业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诚信记录档案,对以不正当方式参与市场竞争的中介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

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由我市安监部门组织实施的达标评审,由市安监局统一组织实施,企业不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条市安监局负责达标评审员的组织和评审员的业务培训。评审员由市、县两级安监部门工作人员、有关行业部门工作人员、安全生产专家或者有资质的

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同时,邀请局纪检监察专员参加。评审员不能由单个业务处室的工作人员组成。市安监局负责评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评审中需要安全生产专家或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的,按照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使用相关规定调派专家,专家工作经费由市安监局支付。

第十二条评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评审前主动向安监部门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认真审查申请单位的文件资料,客观反映现场评审结果,并对评审的结论负责;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不得泄露申请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根据企业要求,为企业达标创建提供辅导服务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专家,不得参与安监部门组织的评审验收工作。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就餐,不得收受企业各种形式的好处费。

第十四条市安监局对通过评审、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核准公告,颁发证书、牌匾。

第十五条达标企业、示范企业评审结果及企业联系方式,在评审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报市安监局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市安监局机构监察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评审企业进行回访。

第十六条安监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行政问责。无正当理由,对企业的评审申请不予受理的;收取创建企业、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各种形式好处费的;不按规定组织评审组,不按程序、标准实施评审,出具虚假评审报告的;违反职业道德和评审纪律行为的。

第十七条参与评审的安全生产专家的问责,按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安监部门牵头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和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评审验收工作。由建设、交通等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验收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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