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飞单”的判定及法律责任分析
外贸检验检疫证单的法律效用以及签发程序
外贸检验检疫证单的法律效用以及签发程序标签: 检验检疫证单效用检验检疫证单签发程序检验检疫证单的法律效用检验检疫证单的法律效力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法律地位决定。
(一)检验检疫证单是出入境货物通关的重要凭证1.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对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的进出口货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须实施检验检疫的,海关亦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3.有些出境货物,尤其是涉及社会公益、安全、卫生、检疫、环保等方面的货物,入境国家的海关将依据该国家法令或政府规定的要求,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包括品质、植检、兽医、健康卫生、熏蒸消毒等证书)作为通关验放的重要凭证。
(二)检验检疫证单是海关征收和减免关税的有效凭证1.有些国家海关在征收进出境货物关税时,经常依据检验检疫证单上的检验检疫结果作为海关据以征税的凭证。
以检验检疫证单作为把关或计收关税的凭证。
2.对到货后因发货人责任造成的残损、短缺或品质等问题的入境货物,发生换货、退货或赔偿等现象时往往涉及到免征关税或退税。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可作为通关免税或者退税的重要凭证。
3.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地证书是进口国海关征收或减免关税的有效凭证。
一般产地证是享受最惠国税率的有效凭证,普惠制产地证是享受给惠国减免关税的有效凭证。
(三)检验检疫证单是履行交接、结算及进口国准入的有效证件1.检验检疫机构所签发的各种检验检疫证书是作为交接的凭证。
2.检验检疫证书是双方结算货款的凭证。
3.有的国家法令或政府规定要求,某些入境货物需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方可进境。
(四)检验检疫证单是议付货款的有效证件在国际贸易中,签约中的买方往往在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以检验检疫证书作为交货付款的依据之一。
如何遏制出口货物通关中的“飞单”现象
检 、 出货 等生 产 过 程档 案 的规 范 要
求 , 验检疫 人 员在 下厂 施检 或对 企 检 业 日常监 管 中 , 对报检 批 次与生 产记
享有 较 优 惠 通 关措 施 的 同类 产 品生 产企 业 ( B企 业 ) 成协 议 出 口产 品 。 达 如, A企 业在 产地 局报 检 时 ,由 B企 业 为其 提 供 报 检所 需 单 证 ,代 办 报
检 、 关 手 续 , 企 业 获 取 检 验 检 疫 证 通 B
单后 即用 于 A企业 生产 的产 品出 口。 2套 单 出口。利用检 验检疫 部 门 .
度 , 范 企业 出 口行 为 , 促 企 业强 规 督 化 自律。大力实施 “ 、 名单 制度 , 红 黑”
验监 管工 作 中, 可从 以下 五个 方 面加
以防范 , 以维 护 “ 中国制造 ” 的国 际声 誉和 国家政治 、 经济 利益 。 1 . 严格单证 的审核 把关 , 断“ 切 飞 单” 的单证 源。
案 ,并 在 日常 工 检疫 部 门在 进 一步 加 强 出 口产 品检 作 中随 机抽 查 校 验 签字 笔 迹 的 一致
失信 行为 的一种 重要 表现 形式 , 验 检 检疫 部 门在 实施 检验模 式 转变 、 推进 大通关 建设 的 同时 , 需进 一步完 善诚 信体 系 ,加 大诚 信 体 系推 广 应 用力
证 单 用 于 非 法 出 口。为 有 效 打击 此类 虚报 行 为 ,
地 局对企 业被 抽检 后 的撤单 , 别是 特
多 次 发生 该 情 况 的 企业 应 予 以 高度 关 注 ,加 强对 企业撤 单 的撤后 跟踪 ,
检验检疫涉嫌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附件: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涉嫌犯罪行为立案追诉标准款:(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志、封识的。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伪造、变造、单、印章、标志、封识、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追诉:(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有害细菌的;(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其他污染物的。
本条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
(一)第二十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章 检验检疫证单解析
(七)检疫处理类:2种 格式7-1“熏蒸/消毒证书”:适用于经检疫处理的出入 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装材料、废旧物品、邮寄物、 装载容器(包括集装箱)及其他需检疫处理的物品等。 格式7-2“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适用于对出入境 交通运输工具熏蒸、消毒、除虫(含灭蚊),包括对 交通运输工具员工及旅客用食品、饮用水以及运输工 具的压舱水、垃圾、污水等项目实施检疫处理。 (八)国际旅行健康类:2种 格式8-1“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适用于出境人 员的健康检查。凡申请出境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国籍人 员,必须持有此证明。 格式8-2“国际预防接种证书”:适用于对国际旅行人 员的预防接种。
格式1-2-1“生丝品级及公量证书”:适用于证明生丝的品质及公量。 格式1-2-2“捻线丝品级及公量证书”:适用于证明捻线丝的品质及 公量。
格式1-2-3“绢丝品质证书”:适用于证明绢丝的品质。 格式1-2-4“双宫丝品级及公量证书”:适用于证明双宫丝的品质及 公量。
格式1-2-5“初级加工丝品质及重量证书”:适用于证明初级加工丝 的品质及重量。
前言
申请报检时,(以出境货物为例)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 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
有下列情况,报检时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见课本P68 (1) 凡实施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经审批的货物,应提供有关 证明。 (2) 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 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3) 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4) 出境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 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5) 报检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还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 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6)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 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7)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 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8) 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 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9) 申请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应提供商业发 票等资料。 (10)出境其他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 批文件。
检验检疫放行规定.
检验检疫放行规定.第一篇:检验检疫放行规定.检验检疫放行规定检验检疫放行的规定(1)通关与放行是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要求的法定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出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等出具规定的证明文件,表示准予出入境并由海关监管验放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交由货主办理通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
一、入境货物的放行入境货物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1、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三联)2、需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并将通关单相关电子信息及《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流向联,通关单的第2、3、4联)传递给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
通关单备注栏内注明目的地收货单位的联系信息。
3、需实施通关前查验的入境货物,经查验合格,或经查验不合格,但可进行有效处理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经查验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需作退货或销毁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放行要求:(1)放行时应审核检验检疫所需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是否齐全,申请放行的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唛头是否与所附单据相符。
(2)申请品质检验的还应审核是否有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
(3)放行入境废物、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须审核相关证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检验检疫放行的规定(2)二、出境货物的放行1、“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分两种情况:(1)产地检验合格,在产地报关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和有关证书。
放行要求:“证证相符”、“货证相符”(2)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在异地口岸报关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证书,并出具注明“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实施电子转单的,不再出具纸质的换证凭单,提供“出境货物转单凭条”(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依据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依据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用以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
这些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这些法律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事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依据,其他检验检疫依据都不能与之相违背。
(二)行政法规依据
行政法规依据主要包括由国务院通过的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这些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等。
(三)规章依据
规章依据主要是指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农业部、卫生部以及原国家商检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调整进出口商品检验、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规章。
这些规章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是运用最广泛的。
(四)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
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主要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和政府在不与法律行政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环境监测飞行检查常见问题及法律责任
4、涉嫌造假 (1)质控数据长时间不变 。(甚至标准曲线) (2)样品交接记录与分析记录的一致性等 。 (3)同一检测人员在不同报告或记录里的笔迹不同 。 (4)同一采样/质量监督人员同时在不同地方的采样并签字。 (5)有数据报告,无分析原始记录。 (6)无仪器使用记录、试剂领用、使用记录。 5、记录的保存。资质认定要求不低于6年,但是。。。。。。
2019年1月,南昌市生态环境 局按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要求 对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 检查实验室和仪器设备,调阅 人员资料,抽查检测报告、原 始记录等材料后,发现银河公 司存在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 储记录不一致、伪造监测时间 、伪造签名等问题,涉嫌弄虚 作假。
查实相关问题后,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江西省深化环境 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将 银河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 责人、检测部负责人、相关采样及分析审核人员列入不良记 录名单,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向社会公开,并上报省公共 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对银河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 及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人员在生态环境监测行业从业予以限制 。
租赁的仪器设备未重新检定// 校准;或检定 / 校准证书上的单位名称非使 用的检验检测机构 。同一台仪器设备不得同一时期在两家机构租赁、使用。 (借用外携仪器、拿样去其他机构分析)(人员劳动关系)
(二)仪器设备不能满足标准要求
7、量值溯源未按规定 (1)未做检定或校准、期间核查。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是保证其测量准确 性的主要手段之一,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仪器设备使 用前应经过检定或校准,必要时,在二次检定或校准之间应进行期间核查, 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但部分机构未按规定将仪器送计量部门进行检定或校 准,造成仪器失准。 (2)校准参数不满足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的通知⽂号:国质检卫[2015]270号颁布⽇期:2015-06-23执⾏⽇期:2015-06-2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总局《出⼊境特殊物品卫⽣检疫管理规定》(总局第160号令)已于2015年3⽉1⽇起施⾏。
为有效贯彻落实总局第160号令,总局制定了《出⼊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执⾏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总局卫⽣司。
出⼊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的为规范出⼊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防⽌传染病通过特殊物品传⼊我国,有效降低⽣物安全风险,根据《出⼊境特殊物品卫⽣检疫管理规定》要求,对出⼊境特殊物品开展风险评估,特制定本规程。
⼆、适⽤范围本规程适⽤于对《出⼊境特殊物品风险分级监管表》(见《出⼊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作规范》)中B级监管的、未能纳⼊监管分级的、尚未认知其传染性以及其他必要时需风险评估的特殊物品开展风险评估。
三、风险评估形式根据出⼊境特殊物品⽣物危害程度不同,风险评估分为⽂字材料审核、实验室检测和现场考核三种形式。
(⼀)⽂字材料审核。
1.专家组应对评估材料进⾏审核,确定⽣物危害程度,判定与其⽣物安全控制能⼒是否相适应。
2.专家在完成⽂字材料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反馈评估单位。
(⼆)实验室检测。
1.确定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应由申请单位提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备选单位,并出具检测机构资质证明,由评估单位确认同意。
2.检测报告要求。
(1)检测特殊物品的名称(微⽣物需注明其中⽂学名及拉丁名)。
(2)检测的依据、项⽬、⽅法、结果、过程的描述。
(3)签发⼈签字,检测机构盖章,并注明⽇期。
(三)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是对出⼊境特殊物品单位的⽣物安全风险控制能⼒进⾏评估,如出⼊境特殊物品⽣物安全风险控制环节是在境外的,应对境外环节进⾏现场考核。
1.现场考核依据。
专家组应依据《病原微⽣物实验室⽣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物安全通⽤要求》和世界卫⽣组织《实验室⽣物安全⼿册》等进⾏考核。
私售飞单线索排查报告
私售飞单线索排查报告根据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和浙江检验检疫局有关文件精神,温州检验检疫局决定于XX年4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以及打击“飞单”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贸易秩序,为开放型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飞单”是指少数出口企业为了逃避法定检验检疫,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非法获取检验检疫证单,通过偷梁换柱,致使部分未经检验检疫或不合格的商品混出国门的现象。
近年来,随着中国外贸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部门对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作出了重大调整,由原来的批批检验检疫向抽批检验检疫的分类管理模式转变。
分类管理是以产品的风险等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诚信程度为基础,对进出口商品的抽检比例进行分类,做到既能有效把关,又能快速通关,适应了当今国际贸易“快速、便捷”的发展趋势,也受到了广大进出口企业的好评。
然而,在这一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不谐音,部分出口企业或报检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与贩卖检验检疫单证的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利用检验检疫“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资格所享受的低抽检率,按不法分子的需求伪造报检资料骗取检验检疫证单;部分企业从不法分子手上购买非法手段取得的单证,出口未经检验检疫或不合格的商品。
“飞单”行为不仅违反检验检验法律法规,有的还触犯了刑法,已扰乱了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破坏了公平犯了刑法,已扰乱了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导致大量出口商品受进口国通报、销毁和退运,严重地影响了中国产品的声誉,影响了国家开放型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
由于欧债危机的不断升级,以及土地、能源和劳动力等要素成本的上升,我国外贸传统竞争优势有所削弱,特别是XX年以来温州民营经济和民间金融出现了一些波动,温州进出口贸易形势不容乐观。
为此,温州检验检疫局为履行既把关又服务的职责,在原有“315”和“511”扶持措施的基础上,于今年初推出了促进温州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的12项措施,使进出口企业得到更多的优惠便捷服务,同时也要求广大进出口企业诚信经营、诚实受惠。
“飞单”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剖析
“飞单”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剖析作者:汪俏蓉徐国平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3年第10期一、基本案情N市某K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公司”)于2003年注册成立,主营各类货物的进出口业务。
欧洲S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是K公司的客户,该公司特定联系人自2009年起向K公司询价,于2012年起代表S公司向K公司采购手推车及配件、捆绑带、篷布、植物架、塑料桌、镰刀、行李网、扳手、手电筒等各类园林工具产品。
被告人张某于2007年入职K公司,先后担任业务部门的业务助理、经理等职务,负责客户S公司的外销业务和客户维护工作,后于2018年7月离职。
在职期间,被告人张某与K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约定员工对公司的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及保密的内容范围。
2014年4月,被告人张某于K公司在职期间注册成立N市某G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使用K公司的经营信息,自2016年起以G公司名义与S公司及该公司特定联系人,开展和K公司同类产品的外销业务。
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离职时,擅自将K公司与S公司交易的电子邮件、K公司的采购合同带至G公司,给所雇人员继续从事与S公司外销业务的跟單、采购工作。
此外,2018年1月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还通过其他公司向S公司销售产品。
上述过程中,张某的交易对象有且仅有S公司一家。
被告人张某未按通知提交其侵权违法所得的证据,权利人K公司因被侵权而减少的销售量亦无法查明。
经鉴定,K公司主张的《经营信息秘点说明》中与特定客户相关的特定联系人及特定电子邮箱、交易历史、交易金额、交易习惯、客人的需求、客户的形成与维护的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
经审计,2016年至2021年11月,被告人张某以G公司等名义向S公司出口和K公司同类产品,销售金额达6200多万元,给K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70多万元。
二、分歧意见本案在办理过程中,针对案件定性和数额认定存在诸多分歧。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第3章-4
案例2:违反卫生注册登记管理案。
1.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疫的依据是什么? 2.在对外贸易中,有哪些用以明确商品质量的方式 ? 3.说明我国标准的分级规定。 4.哪些标准通常被认为是国际标准? 5.哪些标准通常被认为是国外先进标准? 6.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主要项目有哪些? 7.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中的主要 法律责任有哪些?
2.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 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国家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检 验检疫机构的人员以及认可的检验检疫人员有违法 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二、检验检疫机构和检验检疫人员的法律
2. 《刑法》第229条 《刑法》第412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的规定》
1. (1)逃避检验检疫类。 (2)违反注册登记管理类。 (3)擅自调换类: (4)假冒伪劣类: (5)伪造变造类: (6)违反资质管理类 (7)违反进口装运前检验管理类: (8)违反运输设备、包装容器检验管理类
2.刑事责任。 (3)《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 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 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该条对伪造、变造、买卖商检、动植检、卫生 检验单证、证书、印章等同样适用。
案例1:逃避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案。
2.刑事责任。 (2)《刑法》第225条第2款规定,行政管理相对 人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以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扰 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 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关于外贸企业员工飞单问题的法律分析及方案建议书
关于外贸企业员工飞单问题的法律分析及方案建议书客户: xx 市 xx 贸易有限公司客户的需求:客户向我所进行咨询,希望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员工私下飞单的行为。
因行文时我所暂未正式与 xx 市 xx 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 公司”)沟通,xx 公司的实际情况我所并不了解,为此下文并非针对 xx 公司作出,仅针对一般外贸公司普遍存在的飞单现象,如 xx 公司实际情况与文中分析情况有所出入,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分析及方案进行调整。
本人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案例,对一般的员工飞单行为进行了法律分析,并且透过互联网搜索针对外贸员工飞单行为的分析及处理的文章作为参照作出下文的法律分析及方案建议。
一、飞单的类型所谓飞单是指员工在获得客户的需货信息后不向企业汇报而交给第三方履行,从中牟利或者是虽然由企业进行供货但员工以瞒报价格的方式侵吞部分货款的行为。
一般而言,员工的飞单模式有两种:模式 A :员工将客户的需货信息不交由其所在的企业履行。
此种模式的飞单又可以细分为两种方式:a、员工直接将客户的需货信息转售给第三方,直接由第三方履行,员工获得好处费;b、员工在获得需货信息后自己完成交易。
模式 B:员工在获得客户需货信息后仍交由其所在企业履行,但利用职务便利,向企业以低于成交价汇报交易信息以赚取差价或者利用职务便利,将相关交易所得据为己有。
二、飞单行为所涉及法律关系及后果分析无论属于那种模式的飞单行为,都将对其所在企业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
(一)模式 A 的飞单行为的法律关系及后果分析在模式A 的飞单行为涉及三方主体:客户、企业以及供货第三方。
此种模式下客户是希望由企业供应货物,但实际由第三方(包括员工自身)供货,又或者是客户透过员工的介绍直接与第三方达成交易。
1、客户、企业与供货第三方的关系分析(1)若客户直接与第三方达成交易,则员工在当中是充当了一个相当于中介的角色,企业一方除了会存在一定的期待利益损失外并没有太多实质性影响,此处不作详述;(2)但如果是客户认为企业是供货方的情况下,企业方除既得利益损失外还可能存在为货物的瑕疵或造成损害进行赔偿的风险。
飞单回检发现的问题
飞单回检发现的问题检验检疫“飞单”,是指一些不法出口企业、其人采取虚报、瞒报、购买等手段,非法获取检验检疫证单,逃避检验检疫监管,致使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商品混出国门的违法行为。
检验检疫“飞单”违法行为的对象是法定检验商品。
正是由于法检商品需要检验检疫合格后才能出口,而一些非法出口企业为逃避监管,才通过“飞单”这一违法行为出口。
检验检疫“飞单”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口法检商品的检验监管秩序,危害的是我国产品质量的国际信誉。
近年来,随着中国外贸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总门对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作出了重大调整,由原来的批批检验检疫向抽批检验检疫的分类管理模式转变,分类管理是以产品的风险等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诚信程度为基础,对进出口商的由检比例进行分类,做到既能有效把关,以能快速通关,适应了当今国际贸易“快速、便捷”的发展趋势,也受到了广大进出口企业的好评。
与此同时也就出现了,部分出口企业或报检人员与贩卖检验检疫单证的不法分子相与勾结,利用检验检疫“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资格所享受的低抽检率,按不法分子的需求伪造报检资料骗取检验检疫证书,部分企业从不法分子手上购买非法入手段取得的单证,出口未经检验检疫或不合格的商品。
1、检验检疫部门对飞单案件查处难飞单案的主要违法形式包括逃避检验检疫、买卖商检单证、伪造检验检疫单证等形式。
飞单案中既有生产主体,又有货代公司、外贸公司,中间商、报检企业,报检员等多个违法主体,并且有的主体同时从事几个违法行为,案件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一是发货人与生产企业往往不在同一个检验检疫机构的辖区内,飞单行为发现难。
二是飞单跨区域大、环节长、涉案当事人多,作案方式网络化,取证要求高,飞单行为调查难。
三是飞单行为当事人涉及不同地区的不同主管机构,且往往涉嫌刑事犯罪,飞单行为处理难。
在查处过程中,逐一核查涉案当事人、关系人的工作量相当大,有时外贸公司、货代公司、生产企业沆瀣一气,逃避责任,互相推诿,拒绝配合调查,使案件调查困难重重。
飞单规章制度
飞单规章制度
《飞单规章制度》
飞单是指在进行交易、比赛或者其他活动中,有人员违规向参与者发送信息或者提供帮助,以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影响比赛结果的行为。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规范活动秩序,制定飞单规章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飞单规章制度是指对于飞单行为的界定、处罚措施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在各个领域,如体育比赛、金融交易等,都会有相应的飞单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往往会包括明文规定飞单行为的定义,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禁赛、罚款等。
同时,也会规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如对于信息的保密机制、信息传递的监管等。
飞单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公平竞争的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有效地防范和打击违规行为,维护比赛、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它可以提高活动的可信度和规范度,增强参与者对于规则的遵守意识和自觉性,促进活动的正常开展。
在现代社会,飞单规章制度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治理工具。
各个领域的相关部门和组织都应该加强对于飞单行为的认识和监管,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执行力度,共同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诚信的环境,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飞行检验规章制度范本
飞行检验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飞行检验工作,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检验活动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飞行检验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生产企业、修理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飞行检验制度,落实飞行检验责任,保证飞行检验工作质量。
第五条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飞行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飞行检验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飞行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六条从事飞行检验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应当设立飞行检验机构,配备相应的飞行检验人员。
第七条飞行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飞行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设施;(二)有与从事飞行检验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飞行检验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飞行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二)具有与从事飞行检验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通过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取得飞行检验资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飞行检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飞行检验计划;(二)组织实施飞行检验;(三)对飞行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四)出具飞行检验报告;(五)对飞行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条编制飞行检验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飞行检验目的;(二)飞行检验范围;(三)飞行检验方法;(四)飞行检验时间;(五)飞行检验人员;(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十一条组织实施飞行检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飞行检验计划进行;(二)确保飞行安全;(三)保护环境和资源;(四)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五)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二条飞行检验结果的分析评估应当真实、客观、全面,不得篡改、隐瞒或者谎报。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
出⼊境快件检验检疫 ⼀、概念 出⼊境快件,是国际特快专递邮件的简称,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内,由特定的运营企业以“门对门” 的⽅式承运出⼊境快递货物和物品,⼀般有重量、体积的限制。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使⽤这种⽅式越来越多,因为通过快件⽅式承运的出⼊境货物虽然费⽤⽐传统运输⽅式要⾼,但所需时间较短、效率较⾼。
⼆、范围 适⽤于依法经营出⼊境快件的的企业(以下简称快件运营⼈),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式承运的出⼊境货物和物品的出⼊境检验检疫。
三、权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管理全国出⼊境快件的检验检疫⼯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作。
⿊龙江出⼊境检验检疫局由植物检验检疫处旅邮检科负责所辖地区出⼊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作。
四、检验检疫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民共和国国境卫⽣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民共和国⾷品卫⽣法》 《出⼊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民共和国禁⽌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中华⼈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进境物名录》 《中华⼈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杂草名录》 《中华⼈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杂草名录 (试⾏)》 《中华⼈民共和国进境动物⼀、⼆类传染病、寄⽣⾍病名录》 《中华⼈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 五、⼯作程序 (⼀)⼊境快件的检验检疫 1、申报 ⑴出⼊境快件运营⼈在运输⼯具及⼊境快件到达前或达到的同时通过互联或⼈⼯等⽅式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快件总运单; ⑵检疫⼈员利⽤计算机系统或⼈⼯的⽅式,审核总运 单,审核完成后将相应指令(放⾏⾮应检快件,标明应施检快件)反馈给出⼊境快件运营⼈; ⑶⼊境快件的的申报及卫⽣处理应当在⼊境快件达到海关监管区前完成。
检验检疫证单的法律风险及改进思路
检验检疫证单的法律风险及改进思路
王传斌
【期刊名称】《中国检验检疫》
【年(卷),期】2013(000)011
【摘要】近年来,检验检疫证单的种类、数量有所变化,如新增了部分输非商品装运前检验证书.随着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的改革和社会法治环境的进步,检验检疫证单存在的一些法律风险也显现出来,亟需加以改进. 一、检验检疫证单法律性质我国的机关公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机关公文是国家机关颁布的所有文件总称;狭义的公文则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有关公文格式标准中规定的机关公文,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红头文件”.不论哪种公文,均具有两个显著特征:第一,制作主体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意志;第二,内容是提供证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等.按照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职能,检验检疫证单是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过程中制作的,用于处理检验检疫行政事务的法律文书,其载明了检验检疫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并采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属于广义的国家机关公文范畴.
【总页数】2页(P39-40)
【作者】王传斌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如何识别假冒检验检疫证单 [J],
2.调整优化检验检疫空白证单的几点思考 [J], 郭玉羡;陈自猷;王清松;余永成
3.假冒证单案对检验检疫执法协作机制建设的启示 [J], 王辉;王秋成
4.练就识别假冒检验检疫证单的“火眼金睛” [J], 晏红
5.检验检疫证单更改不可草率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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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验 检 疫 “ 单 ” 定 义 飞 的
所 谓检 验检疫 “ 飞单 ” 是指 一些不 , 法 出 口企 业 或 其 代 理 人 采 取 虚 报 、 瞒
报 、 买等 手 段 , 法 获 取检 验 检 疫证 购 非 单 , 避检 验 检疫 监 管 , 使 未 经 检验 逃 致 检疫 合格 的商 品混 出国门的违法行 为。
i H AI PCIN N URNI I SET DQAA T E CN N OA N
楦验检疫
‘ ‘
单 " 判定 及 法 律 责任 分析 的
口 陈亚军
检验检疫“ 飞单 ” 一 种逃 避 检 验 是
检 疫的严 重违法 行为 。2 0 0 6年 , 福建 检
验 检 疫局 查 处 的检 验 检疫 “ 单 ” 口 飞 出
检疫 “ 飞单” 法行为 。 违
的 食 品 、 妆 品 的 , 应 根 据 《 检 化 则 商 法实 施 条 例》 第 四十八 条 第 一款 和 第 五 十 二 条 的规 定 ,合 并 处 罚种 类 追究 当事人 法 律责任 。
其次 , 对分 类管 理级 别低 的生产
在 以上三种 检验 检疫 “ 飞单 ” 行 为中, 买单 出 口容易 判 定 , 挂 单 行 但 为 、 单行 为与几种 常见 经济 行为 有 套
是 国家 实施 卫 生 注册 登 记 管理 而 未 获得 卫 生 注册 登 记 的生 产 企业 生 产
的订 单 分 单 或分 包 给 没有 相 关 资质 的生 产企业 , 身 即构成 违法 。如果 本
出口时 以实 际生 产企 业 的名义报 检 ,
必然 不能 获得通 关证 单 , 如果 以接单 企业 的名 义报检 出 口 , 就构 成检 验 则
检 验检 疫 “ 单 ”是 一 种 违法 行 飞
为 ,违 法 主体 是 法 检商 品出 口商或 其
代 理人 。检验 检 疫 “ 飞单 ” 违法 行 为 是 通 过 非 法 获 取 检 验 检 疫 证 单 而 实 施
产 企业 达成协议 , 以这些企 业 的名义 出
口 自己生产 的产 品。
的 ,目的是 使 未 经检 验 合格 的法 检 商 品逃 避 检验 检 疫 监管 而 混 出 国 门 。检
验检 疫 “ 飞单 ” 法行 为 的对 象 是 法定 违 检 验 商 品 。正是 由于 法 检商 品需要 检
套 单 出 口 。主要 是 指 出 口企 业或 其代 理 人 以低 风 险产 品 、非 敏 感 产 品
法 检商 品案 , 就是 典 型 的检 验 检 疫 “ 飞
单 ” 法 出 口行为 。虽然 检验 检疫 系统 违
一
直 以来 将 检验 检 疫 “ 飞单 ” 为重 点 作
打击 对象 , 对检验 检疫 “ 但 飞单 ” 直没 一
有统 一 明确 的定 义 , 实践 中对 检验 检疫
“ 飞单 ”与一些 常见经 济行 为 的判定 也 常有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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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的通关 出 口, 以逃 避产 地检验 检疫 及 口岸查验 。福建检验 检疫局查处 的
企业完 成 , 此时 再 以本企业 的名 义报
检则不属违法 。
对 于挂单 出 口行 为 , 需根 据不 同 情 况追究相应 的法律 责任 。 首 先 ,对 没 有 相关 资质 的生产 企业 通 过 有相 关 资质 的 生产 企 业报
检验检 疫 “ 单 ” 就 是典 型 的套单 飞 案
出 口。
三是 分 单 或 分包 给 没 有 相关 资 质 的生产 企业 。有些特 殊出 口商 品的 生产 企 业 需 具有 国家 规定 的相 关 资 质条 件 才 可 以从 事 出 口商 品 的 生产
经营 活动 , 对这 些 出 口商 品 的订 单则 不能 随意 分单或分包 。若 将这些商 品
时容易混淆 。
一
这 一 违法 行 为 出 口 。检验 检 疫 “ 单 ” 飞
违 法 行为 侵 犯 的客体 是 国家 对 出 口法
检 商 品 的检验 监 管 秩 序 ,危 害 的是 我
、
检验检 疫“ 飞单” 的定 义与特征
国产 品质 量 的 国际信 誉 ,损 害 了全 行 业 乃至 国家整 体利 益 。
或 出 口非敏 感 国家 或 地 区产 品 口 ,而 一 些非 法
出 口企 业 为 逃 避 监 管 , 通 过 “ 单 ” 才 飞
报 检 , 取 检 验检 疫证 单 后 , 于 高风 获 用 险产 品 、 感产 品或输往 敏感 国家 或地 敏
t检疫 ・ 0 8・第 1 20 2搬
检 出 E 的 ,要 根据 具 体 资质 加 以确 l 定 。如果 出 口的是 国家 实行 出 口商 品注 册 登 记管 理 的商 品 , 根 据 《 应 商 检法 实 施 条例 》第 四十八 条 第 一 款 和第 五 十 一条 的规定 ,合并 处 罚 种 类追 究 当 事人 法律 责 任 ;如 出 口的
检验检 疫“ 单” 飞 的特 征
平较 低 , 质量 无 法保 证 , 以取 得某 类 难 产 品的 出 口资质 , 或在 分类 管理 中等级 较 低 ( 三类 企业)为 逃 避产 地 检验 检 如 ,
疫 中所 面临 的较严格 的检 验监 管措施 , 与分类管理 中等级较 高 f 一类 、二 类企 业)享有 较优 惠通 关措施 的 同类产 品生 、
买单 出 口。有 些不法分子 与各 类 代 理报检公 司 、 报关 公 司等 中介 机 构 相互勾结 , 向出 口企 业兜 售其 以非 法 途径 ( 如与产地企 业报检 员合伙虚 报 出 口批次) 取得 的检 验检疫证 单 , 取 谋
不当利益 , 买单 企业 则用 所买 证单 通 关, 非法 出 口。 三 、 验检疫 “ 检 飞单” 法行为 与 违 正常经济行为 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