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法律规范体系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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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风险防范分析

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风险防范分析

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风险防范分析作者:朱亚莉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6年第07期摘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保险业和银行业的一项中间业务,保险公司通过银行销售保险,逐步扩大与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合作领域,银行则通过销售保险产品扩大自身的盈利能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代理保费的不断增加,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风险问题。

本文主要是在分析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风险的基础上,提出了控制和防范风险的措施,进而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稳健推进奠定结实的基础。

关键词:商业银行保险业务风险防范一、引言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背景下,银行保险作为金融混业发展中的一项中间业务产生,它主要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实现产品销售而借助银行进行的一种业务。

在银行保险中,银行能够为保险公司代销保险产品,也能够通过入股或者建立战略协议的方式共同经营保险产品。

而对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而言,只局限于银行业和保险业销售阶段的代理合作,是银行保险业务的初级阶段。

随着金融市场合作和竞争的双重推进,银行保险业务逐步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在给保险、银行带来双赢的过程中受到了广泛关注和认可,但是,它作为一种金融业务创新,必然会带来一些新的风险和问题。

因此,发现和规避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成为当前银行保险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当前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业务,必然会带来一些新的风险和问题,例如有些经营机构不具备代理资格、有些机构误导欺诈客户等,这些不仅对投保人的利益产生了严重损害,同时也不利于金融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

1.法律风险。

所谓法律风险,就是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签订代理保险业务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可能性。

首先,业务代理机构资格不够。

很多保险代理机构、网点没有取得《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浅析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浅析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浅析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费用的一种经营活动。

该业务是经过国家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批准的一项合法银行业经营业务,是银行中间业务产品的一种。

(银行保险则是指保险公司和银行采用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我感觉目前的状况用“混乱”一词不算过分。

银代销售环节存在很多问题,诸如骗保、误导销售等,将五年的产品说成两年、三年都可以,向存款一样可以随时支取,收益比同期银行存款还高......,这不是骗吗?银行管理层也有问题,尽管提示不能骗保误导销售,但谁会去认真检查监督呢,出了事又由谁负责呢?为了业绩、为了政绩,说白了也是受利益熏陶,什么有证无证销售,一切皆可抛啦。

真的令人担心,常此以往,人们除了要记住“防火、防盗、防保险”的三防之外,还要记住防“银行”。

)一、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现状:目前,欧洲是世界上银行保险发展最快的地区,而法国尤为突出。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法国无论在经验、管理、技术还是银行保险的市场成熟度上都处于领先地位。

有统计数字表明,1997年银行保险占欧洲寿险市场的22%;在欧洲银行保险寿险市场中,法国占46%.与国外银行保险相比,我国的银行保险业务仍处于国外80年代以前的初级阶段。

除少部分业务外,银行仅仅是简单的兼业代理人,其所代售的产品也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可以销售的;还未达到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代理单位所面对的不同顾客,设计有针对性的产品,也就是那种在国外被称为“因人而异”的产品的阶段。

另外,由于我国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宏观政策,更没有形成银行下设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下设银行,同时提供保险和银行的产品的模式。

浅析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的竞争加剧 ,代理保险业务的市场竞争也日趋激 烈。
产品类型多样
目前,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产品 类型多样,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 、养老保险等。
存在问题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一些问题 ,如销售误导、售后服务不到位、风 险控制不严等。
研究展望
加强监管力度
未来,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商业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力度 ,规范市场秩序,提高风险控
新能力。
改进代理保险业务营销手段
加强线上和线下宣传
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提高客 户对代理保险业务的认知度。
开展员工培训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保险知识和销售技巧,提升业务 拓展能力。
优化客户服务
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增强客户满意度 。
降低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
研究方法
文献综述、案例分析、数据分析等
研究内容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历程、现状及问题,影响因素和风险分析,以及 对策建议等
02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概述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含义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其业务范围内,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 ,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并从中获得手续费收入的一种 业务模式。
制பைடு நூலகம்平。
提高服务质量
商业银行应提高代理保险业务 的服务质量,加强销售人员的 培训和管理,提高客户满意度 。
创新产品和服务
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加强合作, 创新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多 样化的需求,提高市场竞争力 。
加强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加强代理保险业务 的风险管理,完善风险控制机
制,防范潜在的风险。

试析中国保险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及缺陷

试析中国保险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及缺陷

试析中国保险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及缺陷内容简介我国1995年制定的《保险法》,带有明显计划经济体制烙印,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缺陷,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范围上,都已越来越不适应保险业自身发展和保险经营环境的变化。

本文约5000余字,试从保险立法中“近因”原则的缺失;不利解释原则适用上的模糊;合同陷阱的隐藏;不易把握的明确说明义务及滞后的保证保险立法等五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及缺陷;并从完善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规范保险人义务,加大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监管机构职能,提高监管水平等方面提出了对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现代化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证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投保人为了预防危险,将一定的保险费支付给保险人,如果危险事故发生或出现合同约定的条件,保险人则须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则通过建立保险基金来分散危险,消化损失。

由此可见,保险是为了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一种商业活动,其目的是通过合同法律行为来实现的。

保险合同具有“最大善意”、“双务、有偿”、“射幸”等特征。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立法经历了以无到有,由粗到细的过程,逐步完善了相关法规:1983年实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发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2年通过《海商法》,1995年通过了《保险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997年、1998年分别发布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暂行规定(试行)》。

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发生,解决保险争议,完善商事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浅析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潜在风险

浅析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潜在风险

险 营销 繁 荣 的 背后 ,存 在 的风 险 隐忧 却 被 人 们 忽视 了, 由此 带 来 的一 些 潜在 风
险 正 在 日益 显现 。
四 、银行信誉损失潜在风险
这种潜在风险主要有两种 :一是由于 客户 资金 周转 困难提 前退 保 受到 损失 。因保 险期限长达 5 年、l 年,客户资金周转千变 0 万化 , 因周转 困难或 其它 原 因而提 前退 保 的 可能性 很 大 , 旦提 前退 保 ,客户 的本 金就 一 会受损。二是保险到期分红很少 或无红可 分 , 收益 低于存 款 或其它 投 资创 造的 收益 其 时。 无论是保险公司的宣传单还是银行营销 人 员的宣 传 , 无意 中给 了客 户购 买保 险产 都 品会 产 生高 收 益的 预 期( 尽管 这种 无意 还未 达到 诱 导 或误 导客 户 的程 度 ) 。在大 多 数保 险产 品 的宣传 单 上都 会有 一 个收 益 测算 表 , 该表通过 举例 的形 式分析 了购买保 险产 品可 能得到的收益。 尽管该公司在宣传单下有一 个声 明 ,举例仅 为理 解条 款 所用 , 但还 是容 易给客户一个高收益的预期。而事实上,由 于投资渠道不畅、 资本r场低迷以及保险公 司之 间激 烈竞 争 导致 资 金运 用 成本 增 加等 , 使得保 险 公司的预 期红利 能否实 现是~ 未知 数 ,有 可能 高于 预 期 ,也 有可 能低 于 预期 。 而一 旦 实 际收 益 低于预 期 , 客户对 银 行就 会 产生误解。更有甚者,个别客户可能还会借 银行营销过程 中的失误与漏洞, 要银行赔偿 损失。这时银行还会面临诉讼赔偿的风险。 尽管代理保 险营销中存在的这些隐忧 是潜 在 的 , 些可 能根 本不 会 发生 ,但是 我 有 们 不能 为此 就麻 痹大 意 , 须有 一 个应 对之 必 策 。为 此 ,笔 者提 出建 议 如下 : 对策之一 :必须遵循代理保 险业务发 展 规律 , 要靠 提高 客户 的认 知 与商 业银行 优 质的服务水平来争取客户 , 取消高指标 、 高 挂钩、高奖励的作法。提高客户的认知途径 就 是要 通过 加大 宣传 力度 , 客户 明 了可 以 让 在 银行 购买保 险产 品 、 明了银行 销 售的 保 险 产 品是 保 险公 司的产 品 , 并对该 保 险产 品 的 收 益 与风 险有一 个 正确 的认识 。 过宣 传与 通 服务吸引客户主动到银行来买保险, 而不是 靠 银 行 员工采取 亲 找亲 , 找邻 和柜面 拉客 邻 的力 进行营销。 祛 那种靠银行员工 自身掏腰 包 买保 险和通过 银行 产品连 带销售 保 险的办 法 更 是不 可取 。 对 策之 二 :清 理 与各 家 保 险 公 司 的代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洗钱风险分析及对策研究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洗钱风险分析及对策研究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洗钱风险分析及对策研究【摘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作为金融行业中重要的一环,面临着洗钱风险的挑战。

本文通过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洗钱风险的分析,揭示了其主要来源包括客户身份模糊、资金来源不明和交易特征异常等因素。

针对这些风险,提出了加强客户尽职调查、建立有效的监测与报告机制以及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对策研究。

总结了研究成果,并展望了未来洗钱风险的趋势,建议在未来的工作中应该加强对洗钱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通过本研究,可以有效提升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在防范洗钱风险方面的能力,维护金融行业的稳定和安全。

【关键词】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洗钱风险、客户尽职调查、监测与报告机制、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研究总结、未来展望、建议。

1. 引言1.1 研究背景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存管、贷款、支付结算等多项职能。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银行业务的日益多元化,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逐渐成为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银行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并承担一定的责任与风险。

为了应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的洗钱风险,需要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有效的对策。

本研究旨在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详细分析,探讨洗钱风险的来源,提出加强客户尽职调查、建立有效的监测与报告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对策,以期为银行业在代理保险业务中防范洗钱风险提供参考和借鉴。

这一部分的内容到此结束。

1.2 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探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在洗钱风险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研究。

通过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洗钱风险的分析,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该行业存在的风险来源和薄弱环节,为制定后续的对策提供依据。

通过研究加强客户尽职调查、建立有效的监测与报告机制以及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对策,可以有效降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洗钱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通过本研究,不仅可以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风险防控工作提供参考,还可以为相关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提供一定的政策建议,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利弊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利弊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利弊摘要:当下在保险公司市场,银行和保险的合作,作为中国金融企业创新的重要经济发展,而且通过银行、保险、证券之间的的合作关系管理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主题之一。

这些社会问题表现在宏观经济政策影响因素、银保系统主要因素和技术性因素上,造成这些研究问题的原因表现在专业技术人才的缺乏、监管不善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提出,可以促进银保合作的深入发展,从而促进整个保险业的更好发展。

深入研究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现状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深入发展,适应时代的变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商业银行;保险业务;银保合作;中间业务一、我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现状做为新的保险公司销售额方式,银行开展代理商业保险公司市场拓展大有作为,银行工作中干预社保业务流程有其本身的优点,是传统式农业保险代理人无可比拟的,并且我国银行最后将替代绝大多数商业保险代理人。

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运营商品时,存有一定的趋同化,即是顾客提供具备保护性和投资型的金融业种类.因而,顾客也非常容易愿意代理商保险业务。

根据银行保险协作,她们能够在同一家金融企业得到全部的金融信息服务,这恰好顺从了顾客的心理状态。

一旦潜在的银保合作和矿业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就会形成一系列的优点:首先,经济优势的范围,如果银行业和保险业的融合的实施,有可能产生范围经济显著;二是信誉的优势,如果保险公司与银行的信用和实力,可以大大提高企业信誉,从而节省投资,保险和品牌的品牌推广的时间客户认知成本,提高客户保险公司的竞争力;第三,商业机会的优势,因为相关的银行和保险业务,银行业务的保险产品更容易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

二、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面临的主要问题(一)银保合作内容松散目前大部分的银保合作是混乱的,浅陋。

且保险公司商品缩水率状况常常产生,使很多企业银行都仅仅将商业保险设计产品做为一个额外业务流程。

保险公司的经营意识还滞留在临时性的,短期内的,规律性的,银保合作代理业务流程,这促使银保的总体高效率无法反映。

浅析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潜在风险及对策

浅析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潜在风险及对策
21 0 0年 6月
总第 10 第 3期 6期

大 庆 社 会 科 学 D Q n oil cec s a igS c i e aS n
J n ,0 0 u .2 1
S ra .6 . e ilNo 1 0 No3
金融窗口・
浅析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潜在风险及对策
马 良, 星, 李红 窦攀峰
背后 , 存在的隐忧却被人们忽视了。 代理保 险业务 , 是指 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 司
的委 托 , 为其 办 理保 险业 务 的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商业 银 行 办
持、 诱导 员工本人购买 。从短期看 , 高奖励 政策
对 代 理 保 险发 展 有 较 大 推动 作 用 ,但 从 长 期 看 ,
司承 担 责任 。 以我 们应 该 明确银 行 代 理 保 险 的 所 经 营主 体是 保 险 公 司 , 银 行业 金 融 机 构 只是 该 而
但 由于产品雷 同、 客户认知不高及业务人员宣传 模糊 , 客户购买保 险产品后 , 并不明 白 自己就变
成 了保 险公 司 客 户 ,而 还 认 为 自己是 银 行 客户 。
在 大 力 推行 业 绩 末 位 淘 汰政 策 时 , 理保 险 被作 代 为 员 工业 绩 考 核 的 重要 指 标 之 一 , 分 员工 为提 部 高 自己的 业 绩 水 平 , 在无 人 购 买 保 险 、 自己也 无 渠 道推 销 保 险 的情 况 下 , 自己纷 纷 掏腰 包 购 买 保 险 。基 层 单 位 为确 保 拿 回挂钩 费用 ,也 鼓 励 、 支
之 所 以购 买 保 险 产 品就 是 基 于 对 银 行 的信 赖 。
提 前 退 保 受 到 损 失 。 因保 险期 限 长达 5 、O , 年 l年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2011年11月财经视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研究文/王剑摘 要:近年来,我国各商业银行业广泛开展了代理保险业务,由于业务不断发展,各种投诉和负面影响也接踵而至。

本文分析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现状,提出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最后探讨了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问题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问题;应对策略、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1-0145-02构,提高企业的资信水平和融资能力。

其二,改善企业的产权结构,增强企业自身的内部融资能力。

产权主体的多元化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一方面,企业主要股东的增加可以增强企业自身的实力,加快自有资本的积累,提高危机时的内部融资能力;另一方面,产权主体的多元化提高了企业的资信水平,有利于银行对贷款的风险控制,一旦发生还款风险,银行可以对欠款企业的任一股东行使追索权。

其三,改善企业的产品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

企业应不断完善产品结构,实现产品升级,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增强企业的盈利水平,企业实力的增强才是提高融资水平的根本保证。

2、建立与中小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多元金融机构体系不断完善现有的金融体系,积极鼓励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创新。

银监会于2008年下半年要求所有银行在总部设立一个中小企业的专营部门,这个部门形如一个司令部,和扶持大企业、扶持个人金融的部门平等,能够在银行中进行独立核算、独立管理和进行培训。

在此基础上,积极鼓励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创新,发展地方银行,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政策性中小金融机构或地方性金融机构,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准备金和专项基金,允许合法的民间借贷和民间金融活动缓解融资难的现状,逐步实现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

3、不断完善创业板市场,建立适应中小企业融资的多元化资本市场体系创业板市场的成立,为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提供了制度保障。

然而两年来创业板市场的运行,也暴露出一些对中小企业融资不利的问题,应不断完善使之适应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

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

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

(一)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1.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

保险公司核保时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产品不适合、信息不真实、客户无继续投保意愿等问题的不得承保。

(二)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1.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2.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3.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4.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

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应表明投保时了解产品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二、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

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浅析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工商银行为例

浅析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工商银行为例

消费与投资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浅析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工商银行为例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李丹萌摘要:我国银行保险诞生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我国引进银行保险较晚,银保业发展还不成熟,还有许多需要探索的地方。

本文通过对国内的银保业发展历程的探讨,并以工商银行为例,探讨其近年来银保业务的现状,找出了当前我国银保业务合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工商银行在同行竞争中暴露的个性问题。

最后,通过对银保业务的分析,对我国银保业务未来的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银行保险;工商银行;问题;对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银行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随着全球经济变化日益复杂,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金融监管体系日趋完善,使金融创新不断涌现,而银行保险业务就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产物。

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线上线下开展银保业务,不仅能够最大程度实现共赢,在协同效应、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上取得最优,而且能够有效转化高成本的负债,实现资产负债的有效整合。

2018年3月,银监会和证监会正式合并,成立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预见银保监会的成立必将会使监管更加的严格。

而在这一背景下,银行保险业务又将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银行保险概念“银行保险”也称“银行代理保险”,是指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签定协议,在保险公司赋予的权限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特定的保险产品以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按照协议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银行保险是银行产品与保险产品相互渗透、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交互交叉、银行资本与保险资本相互结合的产物。

正是因为银行保险的相互渗透,传统意义上的“银行”“保险”已经不足以表达这一新兴行业的内涵和特点,不符合时代的要求,这才产生了“银行保险”这个新词[1]。

二、我国银保业务发展情况我国银行保险业务根据其发展特征,可以大概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1995年以前。

我国自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恢复保险业务以来,逐步引进国外先进保险营销模式和技术。

浅析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析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析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张玉【摘要】近年来,我国银行保险代理业务迅速发展,但存在产品结构不合理、误导销售、代理手续费支付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这制约着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后续发展.本文分析了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从加强外部监管、内部制度建设以及加强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创新合作等方面提出了改进措施及建议.【期刊名称】《河北金融》【年(卷),期】2013(000)004【总页数】2页(P44-45)【关键词】银行代理保险;问题;建议【作者】张玉【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直属支行,河北石家庄05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0.4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深化,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获得了快速发展,但由于受到分业经营的制度约束、缺乏各方面政策支持等原因,我国银行保险还极大地滞后于国际先进水平,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不足和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探究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银行保险的发展战略和具体方法,促进我国银行保险的持久发展。

一、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现状(一)代理保险业务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银保代理业务迅速发展,合作的银行面由四大国有银行逐渐扩大到了几乎所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代理的保险品种既有寿险也有产险,代理的形式也由代收保费,代理单一产品,发展到银保相互渗透,产品、服务多元化。

(二)市场主体日益增多、竞争加剧,但代理的保险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目前银行保险市场销售的产品大多集中在分红型保险产品上,尤其是近两年,分红险占寿险市场份额从70%左右增长到90%以上,寿险市场“一险独大”的问题日益突出,保险产品结构不合理,从而造成了银行保险产品的同质化现象严重。

(三)代理保险业务后续发展存在一定难度近年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虽在合规销售、服务客户、创造价值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2010年11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2010】90号),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提出了多项规范性要求,旨在防止销售误导。

浅析中小城市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浅析中小城市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 关键 词 ] 银 行 中间业务 银行 代理 保 险业务
图 B 神经网络训练结果 2 F R
网 络 设计 完成 后 , 要 运 用 样 本 集 进 行 训
保 险代 理业 务 是指 商业 银行 接 受保 险公 司委 托代 其办 理保 险业
练 。对推 广能 力的 测试 不能 用训 练集 的数 据进 行 ,而要 用训 练集 以 务的经营活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能有效开展下去,这与银行所拥 外 的测试 数 据来 进行 检 测 。使 用训 练好 的 R F B 神经 网络对 2 0 年 3 有的有效客户群 的规模是分不开的。但是,对于中小地 区,经济发 07 月5 日至4 1 日的上 证 综指 进 行 预测 ,共计 3 个 交 易 日 ,结果 如 展 水平 并不 如一 线 城市 ,由于潜 在 客户 总体基 数较 小 ,而 同一 地 区 月 3 0


析 银行 代理 保险 业 务所 存在 的问 题 ;以发 展 的眼 光 ,同时考 虑 到该 行 所处 地域 同行 的格 局 ,提 出针 对性 的发 展策 略 ,为 中小银 行保 险 代理 业务 寻找 可持 续发 展之 路 。

利 用 神 经 网 络 的 非线 性 映 射 ,可 以 湖 实 现 任 意 数 据 的 函 圳 数 逼 近 ,而 无 需 明确 ,
[ 要 ] 近 年 来 ,银 行代 理保 险也 由于风 险小 ,收益 大 , 已 摘
经成 为银 行 竞争 的热 点 。虽然 风 险较 小 ,但 是发 展存 在 的 问题 亦不 可 小觑 。本 文将 以 中国银 行 某分行 代理 保险 业务 存 在的 问题 为切入 点 ,在 实地 调 查的 基础 上 ,提 出几点针 对性 的 建议 。
图3 所示 。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面临的挑战及发展对策探微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面临的挑战及发展对策探微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面临的挑战及发展对策探微作者:杨鹏飞来源:《商情》2014年第45期【摘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业务,该项业务在银行中间业务收入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本文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面临的挑战及发展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银行 ;代理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一、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面临的挑战(一)协议代理合作模式缺点突出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缺乏统一战略规划,在代理保险业务中只是采取了简单的协议代理模式,难以形成协同发展合力,使得银行保险的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银行对保险公司心存芥蒂,将保险公司视为夺走银行客户的竞争对手,导致保险代理协议合作趋于短期化,难以巩固银保合作基础。

二是银行与保险公司难以建立保险产品研发机制,使得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无法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而了解客户实际需求的银行又无法参与保险产品研发,严重影响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业绩。

(二)保险产品缺乏卖点现阶段,银行代理的保险产品呈现出同质性强、保障度低的现状,导致保险产品缺乏卖点,对银行保险销售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造成这一现状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寿险业产品单一,保障型产品数量严重不足。

银行代理的90%以上的保险产品均将投资与保障糅为一体,保险成本较高,尤其在高利率时期,这些保险产品既缺乏分红收益卖点,也无保障性卖点。

(三)目标客户群体的转型目前,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目标客户群体以大众客户为主,这类客户更关注保险产品的收益而不是保障。

但是,随着保险产品利润空间逐步缩小,保险产品必然会由储蓄替代型向综合保障型转变,促使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目标客户群体发生一定变化,从而对银行保险产品的销售策略提出更高的要求。

(四)销售人员素质有待提高银行网点人员对保险知识了解不全面,加之缺乏营销技能,阻碍了银行保险销售业绩的稳步提升。

银行代理保险经验材料

银行代理保险经验材料

银行代理保险经验材料篇一:银行代理保险先进材料建立新型银保合作关系努力做大做强保险代理业务**银行**分行**分行按照省行党委的部署,一直坚持把做大做强中间业务作为发展的重中之重,尤其在代理保险业务方面,围绕如何提升银保合作质量、提升网均单产水平、提升我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份额等课题,通过建章立制、强化考核、加强营销、业务培训等项措施,确保了我行代理保险业务近年来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07年实现代理保险保费**万元,08年实现**万元,较07年增幅达到**%;09年,已实现代理保险保费**万元,超过去年全年销售水平。

截止09年末实现保险手续费收入**万元,完成计划的**%,实现网均产能**万元,手续费收入及计划完成率、网均产能均列全省第一位。

2009年**分行代理保险业务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工作措施:一、分行党委高度重视,激励措施及时有效今年年初,**分行党委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个人中间业务,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对利润指标贡献度的工作要求,要求全辖把代理保险业务当作加强客户群基础建设和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有效途径来抓实抓好。

为此,我行多次召集各支行行长和网点主任对保险代理业务发展现状和突破点进行调度分析,要求全辖统一认识,坚定信心,强化产品销售,全面提升网均产能。

同时分行个人金融部认真分析行业和当地银保市场规模的现状,以及我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和激励措施。

年初我行制定下发了《**分行2009年保险专项奖励办法》,分行个金部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业务调度,定期公布全辖网点销售业绩,对业绩突出的网点及时提出表扬,对业务发展不力的网点进行专项督导,并及时、准确、全额进行奖励兑现。

该举措极大地调动了员工营销积极性,形成全行上下齐动员、你追我赶创佳绩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对合作保险公司的管理,建立合作共赢的新型合作关系针对我行网点资源少、而以往单一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网点的局面,我行引入竞争机制,坚持与有实力、有资源、市场份额高、服务规范的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坚持业绩优先,优胜劣汰。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风险及对策探讨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风险及对策探讨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风险及对策探讨作者:孙建文赵新军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6年第14期摘要:随着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获得空前发展,但在把握发展机遇,确保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获得利益和收入的同时,如何规范经营业态,规避营销繁荣背后的风险,是一个急需重视与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对策问题金融业目前正处在一个飞速发展的新阶段,各商业银行紧紧把握住这一次的金融发展的机遇,使得代理保险业务获得了巨大的中间业务收入,但是在代理保险业务巨大收入的背后,存在的隐患却在日益凸显。

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代理保险业务,是由商业银行在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之后,为其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

在商业银行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银行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协议,客户(自然人或法人)或其委托人通过银行来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其购买到的保险契约中所要享受的责任和红利以及其他服务均由保险人负责提供。

(一)发展动力不足目前商业银行代理保险的业务发展主要依靠两条政策来支持,第一就是高奖励的政策,第二就是业绩考核末尾淘汰的政策,在商业银行加大对保险业务的推销时提高了对业绩考核末位淘汰制度的推行,使得代理保险业务逐步成为员工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部分员工由于市场或者个人能力不足在无法推销出自己的保险产品时,纷纷自掏腰包购买保险,基层单位也会采取鼓励或者诱导的方式来促使员工购买保险产品,这样的话,短期内对保险产品的购买力度是十分充足的,但是从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一是员工队伍容易固化被动完成任务的机械认知,而忽视银行业务多元化的战略意义,养成潜意识对抗心态;二是不能充分发挥银行队伍素质高、客户资源潜力大的优势,开拓客户不是浅尝辄止就是涸泽而渔,十分不利于对客户群的基础培养与良性挖掘;三是全员上阵,上下齐抓,结果是责任不明确,效果不明显,上下内外皆有意见,长此以往,后劲不足,根本不能保障保险业务长久的发展下去。

商业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商业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收稿日期:2007-05-07作者简介:张聿静(1974-),女,河南虞城人,讲师、硕士生,主要从事财政学、金融学研究。

第23卷第8期2007年8月商丘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SHANGQ I U TEAC H ERS COLLEGE V ol 23 No 8August 2007商业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张 聿 静(河南工业大学经贸学院,河南郑州450052)摘 要:近年来,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得到了长足发展。

然而,与国外银保合作的现状及成功经验相比,我国的银保合作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商业银行还存在着不够重视中间业务等诸多问题。

这就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为商业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方面发展提供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银保合作;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600(2007)08-0085-02银行保险业务系统是指银行代理保险公司,销售其一些专门设计的、较为简单的保险产品。

由于其险种设计简单方便、又很好地利用了银行的销售渠道,是一种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很好的模式,近几年发展势头非常猛。

目前银保业务已成为仅次于个人营销业务的第二大寿险销售渠道,保险代理成为各商业银行竞相开办的热点业务[1]。

各行纷纷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作协议,代理保险业务迅速在各个银行网点全面推开。

代理保险业务在促进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发展的同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需要采取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加以规范。

一、存在的问题1.对中间业务重视不够长期以来,我国的商业银行业均以存、贷款业务作为其主营业务,商业银行利润的来源主要是存、贷款利差。

尽管近几年,商业银行在商业化过程中重视了中间业务收入在效益方面的作用,但受长期以来形成的经营惯性和其考核机制、评价体系等制约,商业银行业仍把存、贷款业务作为其主要业务来抓,甚至在亏损的情况下,仍不惜代价抓住主业不放。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间业务收入较低。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4 号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下面学识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五条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第七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四)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人由于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内容时,应在三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杜晓伟保险代理成为各商业银行竞相开办的热点业务!各行纷纷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作协议"代理保险业务迅速在各个银行网点全面推开!代理保险业务在促进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发展的同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一#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商业银行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不够%代理保险是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其盈利能力在当前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是"各行对代理保险业务的认识有很大差别"有的行上级行颁布了&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自上而下成立了管理部门"加强了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和管理"业务发展也较迅速%而有些银行对代理保险业务重视程度不够"主要担心影响主营业务特别是存款业务的发展"代理保险业务发展也比较滞后%(二$代理手续费支付不规范%一是代理保险手续费标准不一致"主要表现在不同保险公司间不一致"同一公司同一险种对不同银行不一致%二是保险公司对银行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方式除支票外还有现金)存单等形式"容易使银行滋生*小金库+和形成,公款私存-%三是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将一部分手续费以现金或存单形式直接发放给银行机构代理人员"给银行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主要是容易引起员工思想混乱"偏重代理保险忽视主业%(三$对外宣传容易误导客户%有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故意模糊代理保险的概念和性质"打银行的品牌"容易引起客户的误解"给银行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四$代理技术手段落后%各银行机构代理保险全是手工操作"银行网点受理客户业务后"给客户出具临时单据"在保险公司签署保单后"再转交客户%保单流转缓慢"最短也需要!天的时间%营业网点办理完业务"有的机构登记代理保险台账"有的机构自己没有任何记录"缺少完善的操作程序和账务系统"不利于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和风将全面实现自动化%在银行的信息系统中将大量使用信息捕捉技术"大量的形态各异的计算机化的信息捕捉系统将会出现"并广泛地用于收集数字化的信息%伴随核算方式的变化"远程语音环境监控及统计数字化的信息设备将会广泛地用于银行会计核算的监督方式中"在银行业间形成立体)多层)远程的实时控制)监督运行机制%使银行与客户间的距离近一步缩进"银行)客户会对自己的资产状况进行实时的监控"从而对银行)客户资产安全进行有效保护和监控%由于电信宽带网成指数倍的增长"网络结算方式的实现将会引起每一个人的生活)学习方式的改变"使银行提供详细的有关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资料成为可能"银行会计核算方式将实现全面的无纸化"从中央银行角度看"将会建立起以大量数据信息捕捉子系统为工具"将账务处理信息资料转化为网络所需的支付信息"实现资金交易的无纸化)会计核算的全自动化)支付结算监控实时化的现代化支付处理网络清算系统%并建立与支付结算网络并行的金融业间横)纵联通的)信息互动)资源共享"制定参阅权限#的金融会计信息透明化的"及便于中央银行实时进行宏观调控)化解金融风险)改善金融服务的金融会计信息网络平台"更有利于中央银行对金融业间进行调查)统计)分析)绩效评价"使中央银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更进一步增强%商业银行以此信息网为载体"根据金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提供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详细的会计报表附注的会计财务信息与非会计财务信息披露等"并给金融活动者和顾客提供网上开户)网上结算)资产状况查询)银行经营动态信息查询等一流的金融网络服务平台%每一个银行都将拥有一个集监控)计量和报告于一身的综合系统"它们通过网络链接"银行间界限将被打破"并且将打破银行间存在的各种不合理)不公平的竞争手段"建立起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金融市场管理运行体制%大量唯一的密码技术使用及相关新游戏规则的出现将最大程度地保护银行资产和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准确"数字化的货币将被广泛应用%电子密码)指纹密码)基因密码)支付密码)隐形暗密等将伴随着银行会计核算方式的变化出现在网络结算中"必将打破原有手工结算方式下的法律框架"建立符合知识经济条件下的网络结算要求的支付结算中新的法律)法规%!作者工作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所在地济南市邮编$%&&$!"!编辑朱锋""#对当前城乡贷款利率浮动差异的思考温金龙从!""#年$月$日起!国家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上限由贷款基准利率的$%&倍扩大到$%’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上限由贷款基准利率的$%(倍扩大到!倍$据笔者对某市贷款利率浮动情况的调查!由于此次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放宽幅度较大!与前几次放宽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后基层各家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全面持续上浮形成反差的是!只有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很大!大部分继续%一浮到顶&!而基层国有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反应不大!几乎没有继续上浮$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城乡资金供求关系不同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决定资金价格的是资金的供求关系$从城乡对比看!农村资金供求整体处于卖方市场!而城镇资金相对宽裕$从农村看!近几年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工险防范$’五(监管缺乏依据!存在真空$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但起步较晚!在这方面的法规政策较少$)商业银行法*仅对代理保险业务范围进行了规定!)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也只作为普通的中间业务并进行参考分类及定义!没有针对性的具体管理规定!缺乏操作性!有些方面甚至无章可循!出现监管真空$如对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收取方式缺少规定!若保险公司用现金或存单等形式支付!容易造成银行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而难以查处$二#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的对策"一(引导商业银行重视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从战略的高度认识代理保险的作用!避免短期行为$一方面银行管理者要转变经营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员工对代理保险内涵的理解!使员工确实意识到对保险推销的益处$ "二(规范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的支付和收取$保险公司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只限于具有合法资格的代理银行!并一律以转账形式并入银行大账!实行全额上收管理!收支两条线!禁止保险公司直接向银行一线人员发放代理手续费$把代理保险业务纳入中间业务实行综合考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其考核的份量!以此来推动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三(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对外宣传的管理$清理银行代理保险中的不正当宣传!将违背金融法规+误导客户+容易引发银行风险的宣传一律禁止$加强代理银行的对外正规宣传!促使社会公众对银行代理保险工作的认同!提高风险意识!增强对银行代理保险工作的信心$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涉及银行代理的宣传要加强监管!制止保险公司的误导性宣传$"四(加快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电子化建设$要争取保险公司的支持!研究开发适合银行代理的业务处理系统!实现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联网!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及利益均享的目的$解决保单流转缓慢问题!提高业务处理能力和工作效率!并有效地防范各种风险的发生$"五(对银行代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共同加强对银行代理人员法规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使银行代理人员熟悉代理保险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杜绝违规代理行为!并不断提高银行代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营销水平!保证合法+有效的代理资格$ "六(加强商业银行的行业自律$在地市成立非常设机构银行同业自律组织!在代理保险方面引导商业银行健康发展业务!规范代理手续费标准!维护商业银行的整体利益$并经常与地方保险同业协会沟通联系!规范保险公司手续费的支付等!避免保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影响到银行业的稳定$"七(对代理保险业务加强管理$首先!尽快制定)商业银行类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对代理保险业务的市场准入+对外宣传+手续费收取等方面进行规范!使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有章可循$其次)强化代理保险业务的日常监管!银行开办代理保险业务!必须取得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与保险公司签订规范的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人员必须有代理资格证书等$再次!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积极与保险监管机构协调!切实规范保险公司的银行代理行为$!作者工作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所在地济南市邮编!(**!$"!编辑朱锋""#。

保险违规心得

保险违规心得

保险法规学习心得两法规学习心得在四月法规学习活动中,中支组织全体员工认真仔细的学习了《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和《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两个法规文件。

我觉得受益匪浅,总结了一下自己学习的心得:一、全面系统的规定了人身保险的基本服务规定。

法规中对有关人身保险的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都做了详细的阐述,规范了开展人身保险业务中电话服务、新单受理、客户回访、合同保全、理赔服务及投诉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基本服务标准。

在电话服务方面,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应当公布、告知服务电话号码,便于投保人能通过电话获得及时服务;明确了电话服务应当至少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满足投保人的服务需求;规定保险公司实行24小时电话服务,其中工作日人工接听服务不少于8小时;要求保险公司建立服务电话的来电记录及处理制度,确保投保人服务需求能够被追踪处理;规定通过电话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告知投保人查询保险合同条款的有效途径。

在客户回访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回访制度,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并且规定了回访形式。

《服务规定》还从三个方面规范了合同保全。

一是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资料齐全的保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同意保全,并且通知保全申请人。

保险公司不同意保全的,还应当说明理由;二是申请人提交的保全申请资料不完整或者填写错误的,保险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保全申请人;三是规定了保险公司完成合同保全的期限。

《服务规定》在理赔服务方面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指导当事人准备索赔资料和证明;在规定期限内核定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且说明理由;保险公司对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赔付请求,及时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办理鉴定手续;保险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此外,规定中强化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保险公司建立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还要求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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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规 划课题 银行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 ( 04CFX 009) 与辽宁省高 校创新团 队项目 金融市场 秩序法律保障研究 ( 2007T060) 的阶段性成果。 ** ** * ! ∃ !
辽宁大学教授 , 法学博士。 辽宁大学副教 授 , 法学博士生。 R oss C ranston, P rinc ip les o f B ank ing L a w, 2nd ed . , O x fo rd un iversity press , 2002, p. 35. 保险公司销售 银行产品又称为 A ssu rbank ing 。
∋ 防范金融风险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虽然金融混业已蔚为全球潮流趋势 , 但是受限于我国当前金融发展
水平及相对薄弱的金融监管能力, 不可能采取 大爆炸 的改革模式, 一蹴而就完成金融一体化转型, 金融分 业体制在我国仍将存续一段期限。那么, 在既存金融分业体制下, 法律规范的构建应为以银保合作为代表的 金融混业创新预留发展空间。同时, 我国目前金融产业结构也是法律规范建设不容忽视的客观背景。我国 金融诸业发展极不均衡, 尽管银行业市场份额逐步降低 , 但是仍然占据金融的核心地位 , 而且与保险业低集 中度、 高竞争的状态相比, 我国银行业内垄断格局未彻底地改变。这就造成银行代理保险中双方不对等的博 弈困局。为此,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法律规范建设应以加强银行竞争、 促进银保合作为取向 , 采取不对称的 规制手段, 建立银行、 保险之间利益平衡机制。因此 , 我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法律规范体系构建应遵循主 体、 关系、 客体、 结构的逻辑脉络 , 首先找到其逻辑支点, 即主体、 数量因素、 行为矫正、 治理结构模式 , 然后以 下列内容为重点 : ( 1)考虑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定位 , 以确定经营模式的法律形态 ; ( 2) 明确银行保险业 务的法律主体资格; ( 3) 处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权限及其与传统金融产品的关系 , 以规范银行代理保 险业务的法律关系内容; ( 4) 进一步明确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责任分工 , 强化信息交流 ; ( 5) 完善银行代理保 险业务监管漏洞的救济措施, 等等, 以完成对银行保险法律规范体系核心内容和有机结构的构建。 二、 银行代理保险主体资格的法律定位 银行受保险人委托, 在从事自身银行业务的同时, 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 , 属于保险兼业代理人。 1992 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其第 4条明确规定 , 保险企业不得直接委托个人办理 保险业务 , 第 7 条第 1 款将保险代理机构分为专职保险代理机构和兼职保险代理机构两种类型, 并将兼职 保险代理机构名称统一定为 保险代办站 , 但是没有加以特殊规定。 1995年 ∀保险法 #出台 , 允许个人担任 保险代理人 , 但是受当时银行保险发展水平的局限 , 法律未明确保险兼业代理人。 1996 年人民银行根据 ∀保 险法 #规定制定、 颁布 ∀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 #, 规定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 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 理人, 同时设专章规定兼业保险代理人。 1997 年人民银行废止 ∀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 #, 颁布 ∀保险代理 人管理规定 ( 试行 ) #, 该规定基本沿袭 ∀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兼业代理人的规范。 1999 年保监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方案 # ( 保监发 [ 1999] 31 号 ), 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 根据 ∀保 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试行 ) #有关规定 , 下发 ∀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0 年 ∀保 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对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条件及取得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程序予以规范。 2006 年 7 月 ,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首次明确提出 ,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 险兼业代理资格 , 随即保监会又发布 ∀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有关问题的解释 #再次明确一级 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但是对业已存在的各地保险兼业代理监管政策不规范做法予以承认, 直至
银行与保险合作是现代金融混业发展的主要领域之一, 专有名词 B ancassurance 的 生成就是典型体 现, Bancassurance 是法语 Banque(银行 ) 和 Assurance( 保险 )的合成词 , 中文一般翻译为 银行保险 。作 为一种金融创新 , 银行保险的内涵随着创新的不断深化和扩展而日趋丰富, 并形成从销售、 到组织、 再到产品 等多方位、 多层次的形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银行与保险在销售环节的合作, 属于银行保险的最基础形 态 , 故称之为狭义上的银行保险 , 例如 2000 年经合组织 ( OECD ) 在研究报告 ∀世界金融服务的一体化: 前途 与问题 #中对银行保险的定义: 通常指银行销售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销售银行产品 ( m ost commonly refers to ∃ banks selling in surance products and usua lly v ice versa) 。 与传统的保险代理机构相较 , 银行成为保险产品 的销售渠道 , 具有以下无可比拟的优势: ( 1) 银行的优质客户资源和良好公众形象有利于消除客户对保险产 品的距离感 , 提升客户的信任度 , 从而为丰富多样的保险产品及其推陈出新 , 提供巨大的潜在市场。 ( 2) 银 行处于客户需求的源发点 , % 通过对客户基本账户信息收集和处理 , 能够掌握客户购买习惯、 经济状况和财 务手段等资讯, 如果对庞大的客户数据库进一步运用现代电子技术予以信息挖掘 , 精准地细分客户群和目标 市场, 则能够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保险产品。 ( 3) 银行密集而庞大的物理网点和虚拟网点构成保险产品 销售和服务的网络资源, 借助银行网络销售保险产品, 是银行自身的硬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深度开发利用, 有助于充分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在我国 , 银行业相对其他金融各业, 发展得最早、 最成熟 , 在金融体系 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银行的品牌优势、 客户优势及地缘优势凸显, 因此银行在保险产品的销售上所具有 的上述天然竞争优势尤其突出。 一、 我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立法问题及成因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衍生了新的金融风险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法律规范体系建设是银行代理
% 参见 [ 美 ] 莉莎 & 布鲁姆、 杰里 & 马卡姆 : ∀银行金 融服务 业务的管 制 : 案例与 资料 # ( 第 二版 ) , 李杏杏、 沈 烨、 王宇力 译 , 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 , 第 639- 64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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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等 障 , 诸如 ∀商业银行法 #、 ∀保险法 #等法律影影倬倬地也授权监管部门通过制定行政 规章等方式对其予以规制。 2000年保监会颁布的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是目前规范银行代理保险 业务最直接且最具效力的行政规章 , 但其内容远远滞后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的客观现实, 2006 年保监 会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市场 , 促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制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 点办法 #, 对保险兼业代理监管制度进行重大改革 , 并决定在北京和辽宁两地先行试点 , 2008 年保监会下发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 #, 但是至今未正式成文。旧规则落后、 新规则难产 , 监管部门只 得一再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 例如 2003 年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 (保监发 [ 2003] 25 号 )、 2006年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 ( 保监发 [ 2006] 70 号 ) 、 2009年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 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 ( 银监办发 [ 2009] 47号 ) 、 2010 年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 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 ( 保监发 [ 2010] 4 号 ) 等。 政策主治下的我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处于风雨飘摇的状态, 一些基本规则模糊易变, 以致在不断调整中 银行保险错失发展良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法律规范建设受窘于我国分业经营、 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与 失衡的金融产业结构。金融分业体制对于解决我国 20世纪 90 年代初金融秩序混乱的局面、 治理通货膨胀、
法学评论 ( 双月刊 )
2010 年第 5 期 ( 总第 163 期 )
法律实务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法律规范体系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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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银行与保险在销售环节的合作, 是银行保险的最基础形态 。银行作为保险产 品的销售渠道, 相较传统的保险代理机构 , 具有明显的品牌优势、 客户优势及地缘优势 。但是, 我国银行代理 保险业务也存在若干法律问题 , 其关键在于没有体现银保合作特质的混业监管法律规范体系, 该体系的逻辑 建构是奠定银保合作良性运作的基础 , 所以, 把握银保合作规范体系的逻辑支点 , 即明确银行兼业保险的法 律主体资格 、 合理确定银保代理的数量模式、 建立健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规则、 构建银行代理保险业 务的治理结构框架, 应该是当务之急 。 主题词 : 银行保险 银行代理保险 保险兼业代理
∋ 参见陈雨露、 马勇 : ∀现代金融体系下的中国金融业混业经 营 : 路径、 风险 与监管体系 #, 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 社 2009 年 版 , 第 4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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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评论
2010 年第 5 期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出台。 2006 年 10 月 ,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 #采取分类监管, 对 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准入分成 A、 B、 C 三类, 由高至低设置。相关机构经保监会批准并取得许可证后 , 方可从 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 2008年保监会颁布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 该文件与试点办 法基本一致 , 只是增设第 12 条: 分支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 其法人机构必须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 格。经营范围为全国的法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 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总部提出申请 , 经批准后由该法 人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办理具体手续 。总之, 立法上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资格条件日趋 严格, 并将准入条件与监管政策相衔接, 实施分类设置 , 同时规定相应的资金、 人员、 制度及设施等要求。由 于我国商业银行组织为一级法人, 因此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总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 然后拟办理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应由各省级分支机构统一组织申报。 银行销售保险活动存在多种法律关系 , 明确法律性质能够更加准确地界定银行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有利 于增进银保合作的外部竞争氛围。例如理论与实践上认为银行收取保险费与支付保险金应当具备保险兼业 代理资格, 但是我们认为, 这是对法条的误读, 也缺乏法理支持。在法律规范中 , 1995 年 ∀保险法 #第 120 条 及 2002 年修正 ∀保险法 #第 125 条、 2009 年修正 ∀保险法 #第 117条第 1 款对于保险代理人的定义基本相同, 即保险代理人是指,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 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或佣金, 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 险业务 , 而所谓 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涵义不够清楚 , 一般认为限于参与承保 , 不应包括资金的收付。另外, 2008年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 #第 56条虽然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批准后 , 可以经 营代理收取保险费, 但是这仅说明收取保险费可纳入保险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 不应反向解释为收取保险 费必须具备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从法理上分析, 代理与委托存在区别 , 代理的本质体现为代理人在代理权 限内必须为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构成之核心在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 ( 而委托虽然是意定代理中代 理权授予的原因 , 但是委托中受托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 也可以是事实行为。银行收取保险费 是保险合同履行中银行作为第三人对投保人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代为受领, 银行支付保险金是保险合同 履行中银行作为第三人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保险金给付义务的代为履行。受领、 履行都属于 ) 债的清偿, 债的清偿有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及准法律行为等多种性质。 单纯的资金收付应为事实行为, 因 此银行代为受领保险费和代为支付保险金是委托, 而不是代理。这些行为可以依附具有表意行为之代理而 存在, 具有代理行为的辅助性质 , 也可以单独作为委托的内容, 受托银行不一定必须具备保险兼业代理人资 格。 综上所述, 银行代理保险的法律性质是兼职保险中的机构代理 , 机构内部相关人员应具备银行、 保险双 重从业资格与业务技能, 因此人员从业资格是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法律主体资格的核心要件。 1996 年 ∀保险 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 #第 6 条规定, 兼业代理中的相关人员不需要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 ∀保险代理 人资格证书 #。 1997 年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 试行 ) #则立即加以修订, 即明确要求 具有持有 ∀资格证书 # 的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是主体资格要件之一, 并在之后相关立法中予以延续。值得注意的是, 相关规定 仅将具有从业资格人员及数量的要求作为主体资格取得的要件, 而不是银行代理保险的行为要件, 即具体从 事保险代理业务的银行人员并不一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但是 2008 年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 征求 意见稿 ) #不仅规定 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均应当持有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 且每一网点最低 不少于 1 人 为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条件之一 , 还规定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 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 取得资格证书 。我们认为 , 该规定过于严苛, 对于银行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构成不合 理的限制, 建议予以差别性对待 , 即在主体资格的规定之外 , 借鉴 2006 年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 知 #, 仅对银行代理销售投资连结类产品、 万能产品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其他类产品的人员, 要求应取得 ∀保险 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 银行代理其他保险产品的则不作限制。 三、 基于数量模式的银行兼业保险法律关系 银行作为保险兼业代理人 , 与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的数量关乎银行保险的竞争与发展, 是银行保险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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