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国税发[20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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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中22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工资薪金中22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工资薪金中22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2015-10-14 09:23 来源:小陈税务? 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分享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谓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将工资、薪金所得有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如下: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二、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安家费的标准,目前无最新规定,一般仍遵循《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九条规定: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0.04.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20.04.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4月15日附件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税发[2010]53号

国税发[2010]53号

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2]6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2.05.24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
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以下简称“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是指国税局系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2010年度总局(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

2010年度总局(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

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1、在异地进行建筑安装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问:我单位从事钢结构安装,2009年度承揽了外市的安装工程。

请问我单位应在何地申报缴纳营业税?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贵公司提供属于建筑业安装劳务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从政府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因市政开发,我公司需搬迁,我公司从政府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企业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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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1〕1123 号 国税油函〔1991〕93 号 国税油函〔1991〕52 号
国税函发〔1991〕1303 号
国税发〔1991〕165 号
国税发〔1991〕107 号
国税油函〔1991〕65 号
国税发〔1991〕191 号
国税油函〔1992〕009 号 国税函发〔1992〕1350 号 国税发〔1992〕218 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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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标题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外国石 油公司临时派来我国为海洋石油作业 进行工作的雇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批复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公司 等外商征收预提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以何日期 确定合同前费用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和 提供劳务的外国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及 申报纳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执行中国联 邦德国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 日、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 见》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租金收 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统一明确 海洋石油各项税收纳税地点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营 钻井公司钻井船中方人员征税问题的 批复 财政部关于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海洋 石油的外国公司合同前费用列支问题 的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新加 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 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为海洋石 油开发服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几项 费用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有 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合同签字费 和贡献费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执行税 收协定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目录(2010年至2017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目录(2010年至2017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9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7号20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9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 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8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0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8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5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7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2015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201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2015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8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2016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发行2010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六批)的公告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事宜的公告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全文废止]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九条解释的主管当局协议》生效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根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泽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百慕大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税种的公告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关于杏仁油、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2010年上半年重要税收政策要点概括之其他税种

2010年上半年重要税收政策要点概括之其他税种

2010年上半年重要税收政策要点概括之其他税种一、个人所得税1、限售股转让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3、总局要求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文件重点强调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同时一要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包括限售股转让所得、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拍卖所得;二要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特别是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三要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包括建账、非法人企业注销登记、个人消费支出与非法人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的管理;四要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比对管理;五要加强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收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4、宝钢环境优秀奖免征个税税总规定,对第六届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详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0号)二、税收优惠1、购车补贴从2010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

——《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财建[2010]1号)2、出口企业留抵税额可一次性退税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规定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税务机关可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

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1月26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予以发布。

局长肖捷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一、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名称发布日期文号1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1992.06.12国税发〔1992〕137号2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3.12.28国税发〔1993〕154号3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12.28国税发〔1993〕157号4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3.12.30国税发〔1993〕156号5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01.18国税发〔1994〕15号6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1994.02.18国税发〔1994〕031号7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03.31国税发〔1994〕089号8国家税务总局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1994.11.09国税发〔1994〕244号9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994.12.26国税发〔1994〕267号10国家税务总局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5.03.13国税发〔1995〕050号11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1995.04.06国税发〔1995〕065号12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5.11.18国税发〔1995〕171号13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6.07.22国税发〔1996〕127号14国家税务总局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6.08.29国税发〔1996〕148号15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1997.03.26国税发〔1997〕43号16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97.09.26国税发〔1997〕147号17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1998.03.26国税发〔1998〕44号18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1998.04.15国税发〔1998〕49号19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1998.04.17国税发〔1998〕53号20国家税务总局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8.08.12国税发〔1998〕126号2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1998.09.28国税发〔1998〕156号2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制度1998.10.27国税发〔1998〕186号23国家税务总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999.10.08国税发〔1999〕179号24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1999.12.01国税发〔1999〕221号25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2002.02.01第1号令26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2.04.02第2号令27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03.01.23第5号令28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12.17第7号令29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10.10第9号令30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4.12.22第10号令31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2005.05.24第11号令32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2005.05.24第12号令33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2005.12.30第14号令34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05.11.15第15号令35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08.30第16号令36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06.12.15第17号令37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2007.01.13第18号令38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1.20第19号令39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02.10第20号令40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02.10第21号令41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0.02.10第22号令二、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名称发布日期文号1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1994.04.23国税发〔1994〕116号2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5.10.25国税发〔1995〕198号3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1996.09.27国税发〔1996〕177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1997.04.28国税发〔1997〕71号5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1997.12.16国税发〔1997〕189号6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1998.03.17国税函〔1998〕156号7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06.24国税发〔1998〕97号8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998.08.19国税发〔1998〕134号9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1999.03.25国税发〔1999〕49号10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999.04.16国税发〔1999〕65号11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1999.09.20国税发〔1999〕171号12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2000.01.17国税发〔2000〕13号13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2000.02.25国税发〔2000〕38号14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05.16国税发〔2000〕84号15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05.23第3号令16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2.09.09第4号令17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01.23第6号令18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5.08.09第13号令三、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名称发布日期文号1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至第八条1992.06.12国税发〔1992〕137号2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第四条1993.12.28国税发〔1993〕154号3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1993.12.30国税发〔1993〕156号4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1994.12.26国税发〔1994〕2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2.26•【文号】国税发[2007]2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整规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有关部署,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税务总局决定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一)行业税收专项检查根据国务院整规办和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各地意见,税务总局确定将下列行业作为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指导性检查项目(具体检查方案见附件1):1.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2.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业;3.餐饮业;4.服务业娱乐业;5.大型连锁零售企业;6.石油石化行业;7.金融保险业;8.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用废企业;9.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10.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各省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产业重点及企业分布情况,从中选择3至5项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其中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业是重点检查项目。

在税务总局部署的指导性检查项目以外,各省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安排其它专项检查项目。

(二)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就是针对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征管基础比较薄弱、案件线索指向较为集中的地区,集中力量开展全面的检查和整治。

2007年,各地要继续开展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具体要求是:1.重点整治地区的确定。

各省税务局要认真分析、科学筛选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提高项目针对性,确保整治实效。

宜宾市国家税务局

宜宾市国家税务局

宜宾市国家税务局宜国税函〔2008〕173号宜宾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震灾区新建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震灾区新建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23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宜宾市翠屏区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范围,包括翠屏区国税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江北税务分局、市直属税务分局管辖的属于翠屏区行政区划内的新建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对在今年7月1日后新建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已收工本费的退还,请按照省局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请地震灾区区县国税局对2008年7月1日起新建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免收工本费的情况(户数和名称)做好备案登记。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宜宾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9月19日印发打印:袁静校对: 征管科董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函〔2008〕237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震灾区新建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的精神,现对地震灾区新建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对地震灾区新建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地震灾区范围是指《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确定的四川省受汶川地震影响的县(市、区)(具体范围见附件),包括属于受灾县(市、区)行政区划内的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征缴问题(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征收。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与否、个人退税的简便与否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下列方式中确定一种征缴方式:1.纳税保证金方式。

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有关凭证(凭证种类由各地自定),作为证券机构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凭证“类别”或“品目”栏写明“代扣个人所得税”。

同时,税务机关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凭证“类别”栏写明“预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保证金缴入税务机关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存储。

2.预缴税款方式。

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直接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向证券机构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将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入国库。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4.09•【字号】•【施行日期】201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已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一、对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最后时限为2010年6月底;逾期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自2010年7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从2010年7月1日起,本市征管系统将自动累计连续12个月的应税销售额,对超标企业进行提示。

各分局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认定工作。

三、对超标企业实行分局、管理所及税收管理员三级管理,税收管理员应在《管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管理所和分局应在每月的16日,在征管系统“认定管理查阅”中查阅《超标认定情况表》,并对超标认定工作进度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从2010年4月底起,征管系统将对增值税纳税人认定管理(包括实地核查)模块进行逐步调整,市局将适时进行布置和培训。

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我们研究解决。

五、《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沪税政一〔1993〕28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2〕4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办法〉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42号)同时废止。

3.1税种认定

3.1税种认定

3.1 税种认定一、业务描述在对纳税人进行设立登记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事项和应税项目进行核定,即税种核定。

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三、办理流程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或政务中心受理、审核、办结——资料归档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1. 纳税人税种登记表;2. 工商营业执照;3. 验资报告或投资证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税种登记。

六、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3.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3.2 .1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业务描述增值税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以下简称“达标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政策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80号)三、办理流程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办理——资料归档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

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5-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2.20施行日期2010.02.20文号国税发[2010]19号主题类别企业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二月二十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涉税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宜府办文[2013]22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涉税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宜府办文[2013]22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涉税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涉税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宜府办文〔2013〕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省政府第331号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建设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60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加强涉税信息交换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组织、协调配合,依托现有政务网络资源,建设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形成综合治税合力,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全市经济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职责为加强对涉税信息交换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由市税源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承担涉税信息交换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负责协调解决信息交换和护税协税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承担涉税信息交换工作的相应责任,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文的职责分工(见附件)开展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涉税信息交换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要在市涉税信息交换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协作、积极配合、信息共享”的原则,明确1名专职信息交换员,广泛收集有价值、高质量的涉税信息,及时交换传递。

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与各成员单位的协作监控机制,做好税收的部门联合控管,按照“先税后证、先税后办”原则,切实加强协税护税工作。

三、平台建设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电子政务办等部门参加,依托市电子政务平台,开发搭建涉税信息交换平台,逐步实现部门涉税信息与电子政务法人基础数据库实时交换,信息共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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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国税发[2010]22号
宜黄县国家税务局
关于认定江西精华塑业有限公司等七户企业
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机关各科(股)室、稽查局、棠阴分局:
根据企业申请及税源管理科、棠阴分局派员实地调查,报经县局2010年4月29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认定以下七户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同时对商贸企业按照国税发〔2010〕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从执行期开始实行三个月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江西精华塑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法人代表:戴振权,会计:黄苏芬, 宜黄人,企业经济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地址:宜黄县六里铺丰厚园区,经营范围: 塑料编织袋生产、销售、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职工80人,预计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人民币。

二、宜黄县蓝天废旧塑料回收有限公司, 商贸企业,成立于2009年10月, ,法人代表:陈万存,会计黄苏芬, 宜黄人,企业经济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地址: 宜黄县六里铺丰厚园区,经营范围:废旧塑料回收、销售(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注册资本20万元人民币,职工8人,预计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人民币。

该企业对应的生产企业为江西精华塑业有限公司。

三、江西双雄塑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法人代表:戴雄飞,浙江人,会计:黄苏芬,宜黄人,企业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宜黄县六里铺丰厚园区,经营范围: 塑料编织袋、塑料彩条布(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职工80人,预计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人民币。

四、宜黄县登丰废旧塑料回收有限公司, 商贸企业,成立于2009年10月, ,法人代表:池笑武,浙江人,会计黄苏芬, 宜黄人,企业经济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地址: 宜黄县六里铺丰厚园区,经营范围:废旧塑料回收、销售;(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注册资本20万元人民币,职工8人,预计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人民币。

该企业对应的生产企业为江西双雄塑业有限公司。

五、江西永泰塑业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9年10月,法人代表:吴国铁,浙江人,会计:王丽云,宜黄人,企业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职工人数:28人,经营地址:宜黄县丰厚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塑料编织袋生产、销售,预计年销售收入1600万元人民币。

六、宜黄县吴泰废旧塑料回收有限公司,商贸企业,成立于2010年3月,法人代表:吴春德,浙江人,会计:王丽云,宜黄人,企业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人民币,职工人数:20人,经营地址:宜黄县丰厚工业园区,经营范围:非金属再生资源的回收、销售(不含报废汽车及医疗弃废物和危险废弃物的回收),预计年销售收入900万元人民币。

该企业对应的生产企业为江西永泰塑业有限公司。

七、宜黄县黄陂镇大龙坪发电站,法人代表:吴金祥,崇仁人,会计:吴丽华,宜黄人,企业经济类型:私营合伙企业,经营地址:宜黄县黄陂镇,经营范围:水力发电。

请税源管理科、棠阴分局,接文后及时通知以上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宜黄县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5月日印发
校对:税政法规股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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