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2009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2009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开课日期:2009-04-18至2009-04-19培训费用:¥2980上课地区:深圳市总学课时:18小时课程编号:KC23402课程内容:● 培训背景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8日发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简称“办法”),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的详细规定,涵盖了转让定价税制、避税港税制、资本弱化税制及国际反避税等四大领域。
其中,“同期资料管理”和“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是纳税人高度关注的内容,企业必须即刻分析,掌握新规,应对新规,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必须高度关注。
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
本次增值税改革的核心内容有哪些?增值税转型减负对企业的影响?销售购买方做固定资产类商品的影响?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对外贸出口及生产出口企业的影响?对销售旧固定资产的影响?对外商投资进口设备的影响?对纳税申报、会计处理的影响?新抵扣政策下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有哪些空间?今后继续改革的趋势分析等。
这些问题,都是即增值税推行以后,企业十分关注的问题。
为加深大家对增值税转型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和配套文件的理解与运用,减轻企业汇算清缴工作的负担。
中国企管网特举办本期培训班,届时将邀请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权威官员、国家权威涉外税务专家及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领衔主讲。
我们诚挚地邀请并期待您的参会。
现将会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地点2009年3月14-16日北京(13日全天报道)2009年4月18-20日深圳(17日全天报道)二、培训主题及师资安排(以下主讲专家均已确定)第一天培训主题主讲专家上午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与配套过渡法规详解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处长下午会计与所得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实务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处长第二天上午新旧增值税实施条例、细则比较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处副处长下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深度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处长第三天上午资本弱化税制、受控外国公司税制重点讲解朱青:人大财金学院著名国际税收专家下午转让定价及预约定价实务重点讲解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三、会议详细日程及内容安排见附件二(第三页)附件二:会议详细日程及内容安排时间主讲内容专家介绍09:00-09:05 致开幕词与主旨报告第一天上午 09:05-11:30主题: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与优惠政策及配套过渡法规详解1、新旧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事项的差异2、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各种扣除事项的具体界定及操作要点3、2008年新颁布的与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相配套的文件解析4、新所得税法与原所得税法相关的文件效力及衔接规定5、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及具体运用指导6、过渡期所得税优惠政策分析7、软件产业及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析8、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所得的税务处理分析9、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税务处理分析10、税收协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关系分析11、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分析12、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政策分析13、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分析14、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分析15、内资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新旧衔接政策分析16、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分析1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分析18、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分析19、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分析20、反避税税收政策分析与应对11:30-12:00 咨询与交流:全面解答疑难问题第一天下午 14:00-17:00主题:会计与所得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实务1、企业常见纳税调整项目解析2、新税法与会计常见差异及其纳税调整3、新税法与旧税法衔接的纳税调整4、所得税会计处理对汇算清缴的影响5、常见纳税调整项目的调整方法6、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与分析7、汇算清缴政策的变化及其分析8、避免多交所得税的建议17:00-17:30 咨询与交流:全面解答疑难问题第二天上午 09:00-11:30主题:新旧增值税实施条例、细则比较分析1、增值税转型最新政策解析及对企业的影响2、增值税转型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3、增值税转型政策申办流程和具体注意事项4、新会计准则下消费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涉税核算5、新旧增值税实施条例、细则比较分析11:30-12:00 咨询与交流:全面解答疑难问题第二天下午 14:00-17:00主题:《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案例解析与实施运用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特点和主要内容1.新所得税法中特别纳税调整的主要内容2.《办法》政策制订背景和特点分析3.《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4.《办法》对企业的影响分析5.企业执行《办法》时应重点注意的事项介绍二、关联交易申报与资料管理新规定分析与应对1.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认定2.同期资料提供的豁免情形3.企业如何准备和提供关联交易资料三、成本分摊协议规定的分析与应对1.成本分摊协议的适用范围2.哪些情况成本分摊协议无效3.成本分摊协议的内容要求4.成本分摊协议的报备、审批要求5.成本分摊协议涉及的税务扣除规定四、反避税国际磋商对企业的影响及其应对1.关联交易纳税调整的规定及应对2.什么情况会涉及一般反避税调查3.对应调整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4.申请对应调整的程序和要求5.税务机关实施纳税调整的要求17:00-17:30 咨询与交流:全面解答疑难问题第三天上午 09:00-11:30主题:资本弱化税制、受控外国公司税制重点讲解五、资本弱化管理新规定的分析与应对1.从关联方借贷资金的管理规定2.关联企业之间利息支出的规定3.支付关联利息视同利润分配的规定六、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规定的分析与应对1.是否属于受控外国企业的判定2.报送受控外国企业资料的规定3.如何计算受控外国企业对应的税金4.哪些情况不受控外国企业规定约束七、特别纳税调整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与应对建议1.特别纳税调整对纳税筹划的影响分析2.集团组织架构和企业价值链的重构3.如何培养企业内部的反避税人才4.如何合理选择中介服务机构5.如何做好内部的自我评估6.如何应对税务机关的调查和调整11:30-12:00 咨询与交流:全面解答疑难问题第三天下午 14:00-17:00主题:转让定价及预约定价实务重点讲解八、转让定价调查新规定分析与应对1.转让定价方法的比较与选择2.税务机关如何判断是否具有可比性3.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的实施分析4.可比公司的选择5.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对象6.实施转让定价调查的相关规定九、预约定价的新规定分析与应对1.什么情况可以申请签订预约定价安排2.预约定价安排六个阶段3.预约定价预备会谈规定4.预约定价的申请与资料准备内容5.预约定价安排草案的内容分析6.税务局对预约定价的审核与评估7.预约定价的程序规范8.预约定价分歧、失败的责任规定17:00-17:30 咨询与交流:全面解答疑难问题会议结束讲师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权威官员、国家权威涉外税务专家及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领衔主讲培训对象:各企业及企业集团的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会计主任、税务经理等财务人员。
新《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II
新《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II 课程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9月17日发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的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结合中国的反避税环境和发展情况,综合借鉴OECD国际经合组织近年发布的“BEPS行动计划”、新税收征管法草案、《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等多项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相较2号文,征求意见稿新增无形资产、关联劳务和利润水平监控三个章节,并对同期资料管理、特别纳税调整及调整章节等进行了全面修改。
对跨国企业而言,征求意见稿中的同期资料准备、特别纳税调整及调查、无形资产、关联劳务等章节都可能将对企业的业务模式、定价策略、税务合规等方面带来重大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与2号文条款对比及影响 II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申请:优先和拒绝情形-预约定价申请草案准备与报送-追溯调整成本分摊协议-成本分摊协议的内容-补偿调整的处理-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监管-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受控外国企业-受控外国企业的定义-持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形-实际税负低于50%的计算-可归属所得判断和计算资本弱化-不得扣除利息的计算和处理-关联债资比的计算-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一般反避税-一般反避税的适用范围-一般反避税的主要特征-一般反避税的考量因素利润水平监控-关联交易风险等级机制-企业利润水平动态管理-已调整企业的后期跟踪管理相应调整及相互协商-相互协商的申请-相互协商的终止。
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二○○九年一月八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
第五条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六条受控外国企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受控外国企业不作利润分配或减少分配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并对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所得进行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七条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一般反避税管理下企业关联交易税务风险——基于国税发【2009】2号文的解读
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 制系统 ,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 的总体 目 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 务风险管理 , 税 就在人们 的认识发
展 到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观 点 时产 生 的 , 于全 面风 险 管 理 的 一 部分 。 属 侧
本弱化管理 、 一般反避税管 理 、 相应调整及国际磋 商 、 法律责任等。
合理商业 目的的安排。《 办法》 中关于一般 反避税管理的内容 有六
条 。 观 这 六 条 内容 , 炼 与 企 业 关 联 交 易 有 关 的税 务 风 险 : 综 提 风
险点一 是《 办法》 第九十三条规定考虑了明确 了在评定调查对象时
般 反 避 税 税 务风 险相 关 理 论
、
会考虑到交 易的形式和实质 。如果 企业 的行为被确定为不可接受
制度解读 I oc trrt i lyI epe t n P i n ao
一
般反避税管理下企业关联交易税务风险
基于国税发【092号文的解读 20 】
暨南大学经济 学院 邓嫒玲
《 特别 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 行 )( 试 》 国税 发【 0 9 2 ) 2 0 】号 实施 以
来 , 有 发 生 关 联 交 易 的 企 业影 响甚 大 。 办 法 是 税 局 在 与 有关 联 对 该
“ 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 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 , 取消企业
从避税安排获得 的税收利益。 对于没有经济实质 的企业 , 特别是设
在 避 税 港 并 导 致 其 关 联 方 或非 关 联 方 避 税 的 企 业 ,可在 税 收 上 否 定 该 企 业 的 存 在 。此 规定 强调 要 对 一 般 反 避 税 调 整所 涉及 的交 易 ”
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宣讲会
中税整理
四、转让定价方法
可比性分析因素: 可比性分析因素: 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 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 合同条款 经济环境 经营策略
中税整理
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务检查的规定, 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务检查的规定, 确定调查对象,实施调查、 确定调查对象,实施调查、调整
1、预备会谈阶段: 、预备会谈阶段: 企业可以匿名 单边APA提供资料: 提供资料: 单边 提供资料 适用年度、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适用年度、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以前年度生产经 关联方功能及风险、与转让定价的衔接、 营、关联方功能及风险、与转让定价的衔接、其 他情况 双边(多边) 双边(多边)APA --同时向总局和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向 同时向总局和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向, --同时向总局和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向,总局 组织会谈 --提供资料 向协定国提出申请情况、 提供资料: --提供资料:向协定国提出申请情况、关联方 以前年度生产经营及关联交易情况、向协定国提 以前年度生产经营及关联交易情况、 出的定价原则和方法 中税整理
中税整理
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5、签订安排: 、签订安排:
税企双方法定代表人正式签订安排 双边(多边)APA:税务主管当局授权代表签订 双边(多边) : 安排, 安排,税企签订执行协议书
中税整理
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6、监控执行: 、监控执行: 税务机关建立监控管理制度: 税务机关建立监控管理制度: 企业年度报告 定期检查 税务机关调整经营结果 实质性变化及时报告及修订、 实质性变化及时报告及修订、终止规定 国、地税分别报告及联合检查
中税整理
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调查程序及相关规定: 调查程序及相关规定: 案头审核 现场调查 要求企业、 要求企业、关联方及可比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调查结论: 调查结论: --无问题 无问题, 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无问题,《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有问题 有问题, 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有问题,《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国税总局进一步解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本期快讯讨论的法规: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 行),国税发[2009]2 号,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8 日印发
概述
针对新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9]2 号文),国税总局召开宣讲会,与企业进行沟通讨论,进 一步解释了文件精神。
潘嘉礼, 总监 电话: +852 2143 8777 传真: +852 2845 2588 kari.pahlman@
Justin Kyte, 总监 电话: +852 2522 6022 传真: +852 2845 2588 justin.kyte@
Nathan Richards, 总监 电话: +852 2685 7645 传真: +852 2845 2588 nathan.richards@
国税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王小平指出,今后反避税工作的重点主 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全面落实反避税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下一步的工作包 括:研究同期资料,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 化,一般反避税等全新反避税管理的内容及措施;加强对企 业分摊境外成本,融资结构,对外投资及各种避税筹划的分 析;重点研究企业多层控股模式,以及没有商业实质企业规 避税收的影响,探索全面开展反避税的途径。
王晓悦处长表示,2010 年国家税务总局将对符合要求准备同期资 料的企业开展合规性调查。
转让定价调查
首先,王晓悦处长强调转让定价调查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 则有关税务检查的规定,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税务机关 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全面解读《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全面解读《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 年 1 月 8 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 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对反避税操作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
随着《办法》的发布实施,我国已经形成了较全面的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为税务机关执法和纳税人遵从提供了法律依据。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及意义一、我国反避税工作现状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较晚, 1987 年 11 月深圳经济特区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198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税务总局于 1988 年 1 月 4 日以“(87)财税外字第 376 号通知”将上述暂行办法转发全国参照执行)被视为我国正式开展反避税的起点。
之后,我国逐步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形式构筑起我国反避税制度的框架。
在2008 年以前,我国的反避税工作仅限于转让定价领域。
早期的转让定价调整工作处于积累经验的探索阶段,调整力度不大。
1991-2004 年,我国转让定价调整结案 7604 户,补税约29 亿元,户均补税约 38 万元。
2005 年 3 月,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全国反避税案件监控管理系统,在立案、结案两个环节对各地案件进行监控管理,通过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调查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实现了全国案件调查的规范统一,加大了反避税案件的调整补税力度,也促进了各省市税务局之间、国地税局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了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各地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2005 年转让定价调查结案 361 户,弥补亏损 11. 85 亿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2.03 亿元,补税 4.6 亿元,户均补税 127.42 万元。
2008 年,全国转让定价调查立案 174 户,结案 152 户,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5.5 亿元,补税入库 12.4 亿元,户均补税达到 815.79 万元。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2.02
•【字号】闽地税发[2009]26号
•【施行日期】2009.0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
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9〕26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85号)同时停止执行。
对各级地税机关从事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申办、核发《税务检查证》。
二OO九年二月二日附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略)。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英文版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Implementing Measures for Special Tax Adjustment (Trial)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Promulgating Institution: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文号:国税发[2009]2号Document Number: Guo Shui Fa [2009] No. 2颁布时间: Promulgating Date: 01/08/2009 01/08/2009实施时间: Effective Date: 01/01/2008 01/01/2008效力状态: Validity Status: 有效Valid第一章总则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Article 1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the "Income Tax Law"), the Regulat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on the Income Tax Law"),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ax Collec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Law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ax Collection"), the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ax Collec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Implementing Rules for the Law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ax Collection"), and relevant provisions of double taxation avoidance agreements (arrangements) signed by and between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governments of relevant countries (region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axation agreements"),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administration of special tax adjustments.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一、报告人信息
企业名称
A(B公司的股东)
纳税人识别号
xxxxx
二、受控外国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B
纳税人识别号
xxxxx
视同分配给报告人股息栏和视同分配给其他中国居民股东的股息栏以未分配利润栏为基础,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条规定计算填写。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本表视同分配给报告人股息栏及对应可抵免外国税额栏数额计入居民企业年度申报表相关栏目。
本表中货币金额一律使用人民币填写。
股东
名称
持股
数量
持股比例
直接持股数量和比例
起止
时间
间接持股数量和比例
起止
时间
仅填报符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所有中国居民股东
XXX股
X%
XX股,X%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XX股,X%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五、例外适用情况
1.受控外国企业是否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是√否□
注册地址
B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B公司法定代表人
成立时间
XX年XX月XX日
纳税年度起止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记账本位货币
B公司记账本位币
折合人民币汇率选用
按受控外国企业年度平均汇率或年末汇率确定
主营业务范围B公司主营业务范围
三、受控外国企业构成条件
解读《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解读《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实施前,我国对纳税人的违法避税行为仅仅是实施税额调整,没有相关的处罚规定,纳税人使用转让定价等手段转移利润逃避税收,不仅不承担任何风险,还推迟了纳税。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特别增加了避税法律责任条款,即税务机关按照“特别纳税调整”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避税的法律后果,对打击各种避税行为,维护我国税收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办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条款主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设定。
具体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关联交易申报和保存同期资料的法律责任《办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者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即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经税务机关调查,其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必须准备同期资料标准的,税务机关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
纳税人信息的取得是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关键一环。
各国税务机关都非常重视对关联交易信息的获取,对未申报、未按照规定提交关联交易资料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处罚措施。
《办法》设定了“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的章节,赋予税务机关掌握企业关联交易的权力,明确“关联申报”和准备“同期资料”为发生关联交易的纳税人的义务。
解读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解读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前言随着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所得税法”)的实施,中国的税收征管进入了一个新纪元。
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包括所得税法第41-48条,以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123条)为中国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受控外国公司等领域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构建了法规基础。
此外,上述有关条款亦为中国企业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和成本分摊协议提供了可能。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于2009年1月8日的国税发[2009]2号文件中正式印发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办法》”)。
《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如何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尤其是在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办法》在内容上整合了旧所得税法体系下发布的转让定价法规,并同时废止了国税发[1998]59号(“59号文”),国税发[2004]143号(“143号文”)和国税发[2004]118号(“118号文”)等文件。
这部《办法》的颁布被视为中国转让定价法规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其表明了国税总局加强转让定价执法力度,以及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决心。
1.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要求1.1适用性以往中国企业并未被强制要求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然而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税总局在《办法》中首次明确地引入了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准备要求。
根据《办法》规定,除属于下列任一情况外,企业须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外资股份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不包括香港、台湾和澳门)。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学习交流
•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
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
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
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
•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
3. 成本加成法
• 第二十五条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
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
•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
联交易成本×100%
•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及
• 在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运用中,能否取
得可靠数据是关键。可靠数据的存在也是 关联企业与独立企业交易可比性分析的前 提。各种定价方法以不同方式使用数据, 可比性的估价范围也不尽相同。
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 第二十三条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
•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交易资产或劳务的特性、合同条
间接的控制关系;
•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条例第
一百零九条)
企业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申报 和判定标准。
企业关联申报义务(税法43条):
•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表时, 关应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 业务往来报告表
使用资产的相似程度;风险主要包括:研发风险,采购风
毕马威解读《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毕马威解读《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解读: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作者:毕马威中国发布时间:2017-03-29摘要继2016年6⽉底中国转让定价合规性管理法规出台之后,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于2017年3⽉28⽇发布了⼤家翘⾸以待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6号公告)。
管理办法将OECD在BEPS中的⼯作成果,特别是有关⽆形资产的内容整合进了中国的税务法规。
它同时整合了中国过往关于⾃⾏调整和对外⽀付的法规,并在法规中对转让定价调查中的⼀些常见惯例进⾏了明确。
随着6号公告的推出,纳税⼈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关注点,6号公告也为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机制带来⼀定的明确性。
我们预见未来的中国转让定价调查⼯作将⽇益规范化。
同时,与以往的法规仅关注⽀付费⽤的合理性相⽐,6号公告的法规在特许权使⽤费及劳务费⽤的合理性监管上,有双向性的特征,引⼊了对收取费⽤合理性的监管条例。
这也为中国税务机关开展⾛出去企业的转让定价管理⼯作埋下了伏笔。
主要内容管理办法替代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国税发【2009】2号⽂)中的第四章、第五章、第⼗⼀章和第⼗⼆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付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并将⾃2017年5⽉1⽇起施⾏。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共62条,可以归纳为以下⼏⼤部分:特别纳税调查6号公告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所涵盖的所有特别纳税调整情况都列⼊了可调查范围,其中包括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和⼀般反避税。
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法规·解读Regulations近日,税务总局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问:《办法》发布的背景是什么?答:税务总局于2009年初发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对特别纳税调查及调整程序进行规范,至今已有8年。
《办法》结合国内国际的经济环境变化及多年来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工作的经验,对2号文中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和细化,进一步明晰税务机关的调查调整程序、调整方法等相关工作内容。
《办法》还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的工作流程及内容。
同时,《办法》考虑了当前国际税收新形势,根据G20倡导的“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总原则,充分借鉴了新的国际税收规则和G20税改成果。
二、问:企业自行调整补税后,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答:《办法》吸纳了《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的内容,强调税务机关以风险管理为导向,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会对企业进行风险提示,鼓励企业自行调整。
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在两种情形下税务机关仍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一是企业自行调整补税不到位的;二是企业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
三、问:《办法》规定的特别纳税调查程序是否仅适用于转让定价的调查?答:《办法》规定的特别纳税调查程序适用于对企业的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等事项的特别纳税调查。
四、问:非居民企业是否会被特别纳税调查?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非居民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
关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涉及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主要内容】1、第一章总则,指出制定本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各项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管理工作。
2、第二章关联申报,规定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及报送资料。
3、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规定了企业同期资料准备要求及不需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况。
4、第四章转让定价方法,规定了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并具体介绍了转让定价方法。
5、第五章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规定了税务机关开展转让定价调查的对象、程序、要求及其跟踪管理制度。
6、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规定了预约定价协议签订及其监控管理。
7、第七章成本分摊协议管理,规定了成本分摊协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及其监控管理。
8、第八章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规定了受控外国企业定义及其所得税管理。
9、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规定了企业关联债资比例及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处理。
10、第十章一般反避税管理,规定了一般反避税调查对象、原则,明确了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权限。
11、第十一章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规定了为消除双重征税,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关联交易一方可以提起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12、第十二章法律责任,规定了未按规定报送资料、拒绝提供同期资料或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以及被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等的法律责任。
13、第十三章附则,规定了国地税协作、保密及有关术语解释及实施期限等。
【关键点】1、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包括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事项。
2、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颁布时间:2009-1-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二00九年一月八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
第五条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六条受控外国企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受控外国企业不作利润分配或减少分配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并对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所得进行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解读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前言随着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所得税法”)的实施,中国的税收征管进入了一个新纪元。
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包括所得税法第41-48条,以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123条)为中国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受控外国公司等领域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构建了法规基础。
此外,上述有关条款亦为中国企业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和成本分摊协议提供了可能。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于2009年1月8日的国税发[2009]2号文件中正式印发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办法》”)。
《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如何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尤其是在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办法》在内容上整合了旧所得税法体系下发布的转让定价法规,并同时废止了国税发[1998]59号(“59号文”),国税发[2004]143号(“143号文”)和国税发[2004]118号(“118号文”)等文件。
这部《办法》的颁布被视为中国转让定价法规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其表明了国税总局加强转让定价执法力度,以及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决心。
1.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要求1.1适用性以往中国企业并未被强制要求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然而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税总局在《办法》中首次明确地引入了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准备要求。
根据《办法》规定,除属于下列任一情况外,企业须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外资股份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不包括香港、台湾和澳门)。
《办法》以百分之二十五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为限来定义关联企业(或关联方);同时规定,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因此,即使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的法定持股比例(即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未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也可能由于上述规定被认定构成关联关系。
《办法》在定义关联方时同时强调了“控制”的概念。
如一方对另一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销活动、生产经营活动、生产必需的无形资产和专有技术实施控制,按照《办法》双方将被认定为构成关联关系。
因此按照《办法》的规定,在法律层面没有所有权关系的交易双方企业也可能被认定互为关联企业并受到转让定价评估和调查。
1.2资料内容《办法》明确同期资料内容应包括:组织结构-包括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企业关联关系的变化情况,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例如,适用税率和享受的税收优惠等),以及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信息等;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所发挥的职能、使用的资产以及承担的风险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职能与风险分析表》,以及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准备)等;关联交易情况-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变化及其理由,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关联交易中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以及分部财务数据分析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可比性分析-包括可比性分析所要考虑的因素,可比企业执行的职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可比交易的说明,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和对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等;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包括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1.3资料准备和提交期限根据《办法》,同期资料准备必须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准备完毕并保存10年。
然而,2008纳税年度发生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准备截止期延至2009年12月31日。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应当在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天内提供。
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
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此外,企业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必须同时递交9张关联交易披露表格。
2008年12月16日颁布的国税发[2008]114号(“114号文”)的附表中包含了上述披露表格。
表格还要求企业披露其是否已按要求准备了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是否免于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以及企业当年是否签署成本分摊协议等信息。
实务中企业年度审计报告通常需要到次年第一季末才能准备妥当,因此考虑到次年5月31日的准备期限,纳税人在准备企业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时可能会面临较大的时间压力。
1.4罚则企业拒绝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最高可达五万元的罚款。
虽然罚款金额不大,但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即税务机关有权采用“合理”方法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转让定价调整时,企业除了将被补征所得税税款并按日加收不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以及可能面临由调整带来的双重征税问题以外,税务机关对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还可征收不可在税前扣除的罚息(根据补税税款按日计算),罚息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五。
若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准备并提供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上述百分之五的罚息则可以免除。
新的转让定价资料准备要求针对的是单个独立纳税人,目前尚不允许在合并层面进行资料的准备工作。
该项要求可能会对在中国经营的跨国企业带来不少额外负担。
因此跨国企业应当积极地对转让定价风险进行管理,尽早确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下属企业并及时展开准备工作。
即使纳税人善意地认为其可以免除准备同期资料而未进行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准备,经税务机关调查,其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必须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的,税务机关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以外可能仍无法免除罚息。
因此,跨国公司在分析其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以及从中国转让定价角度评估潜在的调整风险时,应该持以相当谨慎的态度。
1.5转让定价方法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办法》对于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均采用了“最佳方法”的观点,具体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等,但《办法》没有对这些方法的适用性进行排序。
成本加成法的概念在《办法》第25条中得到了明确,即独立交易价格等于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
该计算方法同OECD(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中的描述相一致。
而在《办法》发布之前,转让定价业界对于曾在143号文中提及的成本加成概念一直存有争议,即计算成本加成的基础应当仅指销售成本,还是应当同时包括企业的经营费用。
在选取分析关联交易的“最佳方法”时,《办法》强调合理方法的选择应当进行包含以下方面的可比性分析:(一)交易资产或劳务特征;(二)交易各方的功能和风险;(三)合同条款;(四)经济环境;和(五)经营策略。
对于每种具体方法,《办法》列举了一些运用这些方法时应当特别考察的因素和事项,例如如果比较对象间存在显著差异,可采取合理方法调整来提高可比性。
确定职能和风险在关联方之间的分配情况是转让定价分析的核心。
国税总局曾在2007年3月发布了国税函[2007]363号文件(“363号文”),用来加强地方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职能风险和财务分析,并对执行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统一。
同363号文的精神相符,《办法》要求纳税人在同期资料中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的规定亦印证了这一过程的重要性。
1.6可比性分析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发布后,税务机关在使用公共数据库进行转让定价分析方面有了长足进步。
然而《办法》第37条规定,税务机关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既可选用公开信息资料,也可以选用非公开信息资料。
由于中国尚缺乏成熟完善且具备良好声誉的公开产业数据库,非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又缺乏可靠性,因此税务机关若采用非公开信息可能会置纳税人于不利地位。
2005年7月,国税总局发布国税函[2005]745号文件,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调查,预约定价安排谈判和其他转让定价可比性分析时不可采用资本性调整,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并获得国税总局的批准。
《办法》进一步重申了这种观点,即税务机关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时,由于企业与可比企业营运资本占用不同而对营业利润产生的差异原则上不做调整。
确需调整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这一限制可能导致搜索可比对象时因不能调整数据而降低其可比性。
2.转让定价调查同143号文相比,《办法》更具体地规定了选取调查对象的条件和调查流程。
《办法》“第五章-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的主要内容汇总如下:2.1转让定价调查对象潜在调查对象包括以下纳税人:关联业务往来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其它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被调查企业在收到税务机关调查通知后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
根据《办法》规定,转让定价同期资料需在收到要求提交通知后20天内提交,而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必须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提供相关资料的,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被调查企业关联方以及可比第三方企业(“可比企业”)也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税务机关有权向其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通常这些资料应该在税务机关与企业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约定期限最长为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