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部门是否可处理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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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与争议解决的程序与方法

税务稽查与争议解决的程序与方法

税务稽查与争议解决的程序与方法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会计记录、财务报告等税务事项进行核查和审计的行为。

稽查是税务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可以减少纳税人的违规行为,保证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然而,由于税收政策繁杂,税法法规复杂,税务稽查中难免出现争议。

本文将从程序和方法两方面探讨税务稽查与争议解决。

一、税务稽查的程序税务稽查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稽查准备:税务机关在开始进行稽查前,需要进行调查和准备工作。

这一阶段主要包括对纳税人的税务档案、会计账簿等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明确稽查的目标和内容。

2. 稽查现场:税务机关会按照事先制定的稽查计划,前往纳税人的营业场所进行实地稽查。

他们会查阅纳税人的账簿记录、财务报表等,并进行现场核对和勘验。

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解释。

3. 口头询问: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口头询问,了解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等。

纳税人有义务如实回答,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4. 抽样检查: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经营收入、成本支出等进行抽样检查,验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5. 结果反馈:税务机关会对稽查结果进行初步分析和评估,并向纳税人反馈。

如果发现问题,税务机关会提出纠正要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税务争议解决的方法税务争议解决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税款计算等问题提出异议,并通过相关程序进行申诉和解决。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解决税务争议的方法:1. 行政复议: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主管部门会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复议决定。

2. 行政诉讼:如果纳税人对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满意,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裁决。

3. 纳税调整申请:在税务争议解决过程中,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调整。

这种方法适用于纠正税务机关认定的错误,确保纳税人享受合法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0.02•【文号】国税发[2001]118号•【施行日期】2001.10.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2001年10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为了适应日趋激烈的偷骗税与反偷骗税斗争形势,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初步建立了以专业化管理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

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重点的各项制度的实施,促进了稽查执法的规范、公正和效率。

但应当看到,现在的实际情况与改革的总体目标尚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第一,稽查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稽查体制没有理顺,稽查职责不够分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第二,税务检查职责交叉重迭,缺乏统一性,多头重复检查,效率不高,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第三,对税务检查实施环节的监控不够严密,难以杜绝弄虚作假、查而不报、查多报少、避重就轻、徇私舞弊。

第四,办案机构不健全,办案力量不足,办案队伍素质不高,办案装备技术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办案效率。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保证稽查工作的健康发展,既要强化稽查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又要疏通稽查的外部监督制约渠道,建立稽查运行机制的保障力量和纠编程序,确立稽查各个环节之间衔接紧密、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均衡协调的关系,保证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

为此,总局提出“十五”时期全国稽查工作的总体目标: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方针,紧紧围绕税务工作中心,以公正与效率为主线,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扎实推进稽查体制改革和稽查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稽查监督制约机制,加快稽查管理现代化步伐,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稽查队伍,初步建立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稽查体系。

国家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国家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颁布时间:2009-12-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税务行政集中审批管理指引

税务行政集中审批管理指引

税务行政集中审批管理指引(试行)为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办税效率,规范税务行政集中审批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请各单位按照本指引规范管理。

一、集中审批的概念及原则(一)集中审批是指阜阳市国家税务局及各县(市)、区局,在法定权限和范围内,将分散在各部门办理的行政审批事务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统一由该机构和专门人员承担审批职责的管理方式。

市局及各县(市)、区局纳税服务部门为行政审批的职能部门,部门内部设受理、审核、调查、审批等岗位,按照法定权限,实施分事项管理。

(二)实行集中审批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精简高效原则。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不得超越法定的时限、种类和幅度;精简审批资料,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办结时限,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2.标准统一、横向公平原则。

同一类业务的调查项目、调查方式、审核重点和把握尺度保持一致;同一类企业(如规模、行业、销量等因素相同)审批结果保持相匹配、相均衡。

3.公开透明、权责相当原则。

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设定的审批项目,使广大纳税人清楚法律依据、调查范围和审批程序;审批各环节做到职权和职责相统一,权力的行使体现分权和制约。

二、集中审批的程序与要求集中审批按照“前台统一受理、专人负责审核、临时委派调查、会议研究决定、领导履行签批手续、窗口按时出件”的程序与要求进行审批。

(一)前台统一受理各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涉税申请。

受理窗口接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主要审查:是否属于本级的审批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纳税人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受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对依法属于本局办理的集中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提醒申请人当场更正。

特别纳税调整6号公告

特别纳税调整6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7/3/17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工作,积极应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有效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附件:1.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2.关联关系认定表3.关联交易认定表4.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5.协商内容记录6.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7.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8.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9.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协议补(退)税款通知书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构建和完善关联交易利润水平监控管理指标体系,加强对企业利润水平的监控,通过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和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促进企业税法遵从。

第三条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的税收风险。

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或者发现自身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自行调整补税。

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应当填报《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

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税务风险管理管理实施办法_办法_

税务风险管理管理实施办法_办法_

税务风险管理管理实施办法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的分支,因为企业的各项活动均会导致相应的会计核算,而会计核算的方法直接导致企业税务核算,因此,税务风险的管理,也就是企业内部控制中对于税务一方面的管理。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税务风险管理,欢迎阅读!税务风险管理管理实施办法全文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税收风险管理的基本内涵税收风险管理是税源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深化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内在要求。

税收风险管理一般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按照一定的规则,在对纳税人涉税活动中存在的引发、增加税收风险的各种风险信息进行识别的基础上,科学评定纳税人涉税风险度,并根据不同风险度和风险形成的情形,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和应对措施,以实现税收风险的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为后续税源管理加工、传递税收风险信息,为其进行税收风险的识别、评定、应对以及监督评价等税收风险管理活动提供一系列支撑。

税收风险管理事项主要包括风险任务管理和风险应对管理。

风险任务管理主要包括风险管理规划、风险分析识别、风险等级排序、风险诊断书出具、风险应对任务下达、风险任务评价监督等。

风险应对管理主要包括税收风险提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

税收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是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

二、上下联动,明确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职责(一)实行“统一分析、分类应对”管理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方法,就是把风险管理贯穿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形成风险管理规划、风险识别、等级排序、应对任务下达、应对处理和评价监督的闭环管理系统,对不同税收风险的纳税人实施差异化和递进式的风险管理策略。

“统一分析”,就是由风险分析监控部门通过对涉税信息分析比对,识别可能存在税收流失风险的纳税人,进行风险等级排序后推送至任务应对环节。

“分类应对”就是由相关部门按照风险分析监控部门下达的应对任务进行分别应对,即:对一般风险纳税人,采取风险提示等服务手段督促其修正申报,消除风险;对较高风险纳税人,采取纳税评估和反避税调查等手段进行处理;对高风险和纳税评估中发现涉嫌偷逃骗税的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要点解析与策划应对技巧

税务稽查要点解析与策划应对技巧

2021/11/11
第九页,共290页。
序言(xùyán)之三——稽查应对策略: “以机灵应对稽查,以策划防范风险”

目前,涉税争议渐起,税务稽查风险防范问题日益受到
企业和整个(zhěnggè)社会的关注。在研究稽查风险防范的
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掌握的一个总的防范策略是:“以现场
的机灵应对稽查,以事前的策划防范风险”。
翻了个够。该查的查了,该核对的也核对过了,该重新结算的自然也不会轻易放
过。结果呢,除了发现有一部分进项抵扣发票不规范外,其他(尤其是重大的偷
税线索)简直是一无所获。稽查人员有些失望(shīwàng),继而对匿名举报电话的
真实性产生了怀疑。说实话,当时面对公司一些人的闲言碎语,再加上查来查去
也没查出个名堂,稽查人员真想就此鸣锣收兵。
董树奎透露,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去年突出重大涉税违法案 件查处和税收专项检查两个重点,取得了可喜成绩。全年共检 查纳税人40.5万户,查补收入513.6亿元。全年税务机关立案 查处税收违法案件22.9万起;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各地共 检查纳税人20万户,发现有问题纳税人12万户,查补收入226.6 亿元,入库160.1亿元;在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 整治行动中,各地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共查处发票违法犯罪案 件4092起,收缴各类假发票2722万份,查补税款近5亿元;在总 局统一组织各地对3家重点税源企业的检查中,共查补税款 114.92亿021/元11/1,1入库87.5亿元。
2006年12月荣登“法正南粤(广东律师)”名录—— “法治人物”栏(中国新闻社编);2007年10月曾出国(chū ɡuó)赴新西兰奥克兰市做大型公开财税演讲,并受到新籍华 人的好评;2007年度中国荣誉人物交流促进会将陈教授荣誉 与业绩荣编《荣誉中国*人物大辞典》(深港卷)之“时代 骄子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2021年税务稽查业务基础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1年税务稽查业务基础考试题库(含答案)
15.对走逃(失联)企业送达执法文书,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应当采 取的送达方式是()。 A、留置送达 B、委托送达 C、邮寄送达 D、公告送达
7
答案:D 解析:对走逃(失联)企业,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通过公 告送达方式送达各类执法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
9
门立案查处的涉嫌骗税案件(除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移送外),应当பைடு நூலகம்实施检查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立案情况告知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20.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B、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C、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D、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是被告 答案:A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 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021 年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含答案)
单选题 1.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属于企业免税收入的是()。 A、金融债券利息收入 B、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C、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D、非营利组织因政府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答案:B 解析:选项 AD,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 C,属于不征税收入。
21.收集使用视频或者多媒体设备获得的电子文件,应当采用的格式是()。 A、XML、RTF、TXT B、JPEG、TIFF C、MPEG、AVI D、WAV、MP3 答案:C 解析:根据《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第三条之规定,收集使用视 频或者多媒体设备获得的电子文件以及使用超媒体链接技术制作的电子文件,应 当采用视频和多媒体电子文件通用的 MPEG、AVI 格式;采用非通用文件格式的, 应当同时收集其非通用格式的压缩算法和相关软件。

税务稽查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税务稽查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税务稽查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税务稽查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税收法律、法规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充分发挥税收稽查职能是维护税法刚性、协调经济发展、保证税收秩序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有效武器。

由于这几年国税稽查部门把“以查促收、以查促管、规范执法”作为重心工作来开展,因此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发挥了应有的职能作用。

特别在以下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税务稽查作为特定的公共职能,有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在维护税法尊严,营造良好税收环境中发挥了其它征管手段无法替代的作用;二是通过科学选择稽查对象,合理使用稽查人力物力,集中力量抓好重点对象的稽查工作,有效地发挥了稽查打击和震慑的作用,营造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税收环境;三是通过对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对税收征管其它环节的行为起到监督作用。

但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在基层乃至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使税务稽查应有的作用相应减弱。

本文就目前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一些相应的整改建议。

一、当前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一)调查取证越来越难。

随着涉税违法分子偷税手段的多样化,税务稽查的调查取证也越来越难。

例如;一是利用不建账、不用票手段偷税。

小型个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普遍存在不按规定建账、记账的现象,购进货物不索票,销售货物不开票,使税务人员无账可查、无证可取。

二是利用两套账或做假账手段偷税。

少数纳税人对必须开票的设一套账,对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以现金收取货款,账外循环、账外经营,另设一套账,隐瞒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

对内用真账核算收入和分配,对外用假账申报纳税,应付税务检查,使税务人员没法得到真凭实据。

三是利用修改或灭失证据手段偷税。

在电子商务和财务处理电算化的纳税人中,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加密、改造电子数据等高技术手段,修改会计信息做假账或在税务检查前删除电子数据信息,通过修改或灭失证据的手段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4-12-02字体:【大】【中】【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4年12月2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二章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

各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三)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七条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二)提出初审意见;(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税务稽查的主要项目会计处理分析

税务稽查的主要项目会计处理分析

税务稽直的主要项目会计处理分析1.收入方面:主要是查该入帐的是否全部入帐,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帐。

2、成本方面:主要是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有多结转的情况存在。

3、费用方面:主要是计提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多提情况存在(特别是与工资有关的项目);列支渠道是否正确(特别是与福利费项目有关的);按实扣除项目是否计算正确(特别是招待费项目);4、缴税方面:除主税种要核查外,还有其他的小税种是否都已按规定缴纳,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等。

税务稽查是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增值税(一)进项税额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6.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毕马威解读《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毕马威解读《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毕马威解读《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解读: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作者:毕马威中国发布时间:2017-03-29摘要继2016年6⽉底中国转让定价合规性管理法规出台之后,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于2017年3⽉28⽇发布了⼤家翘⾸以待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6号公告)。

管理办法将OECD在BEPS中的⼯作成果,特别是有关⽆形资产的内容整合进了中国的税务法规。

它同时整合了中国过往关于⾃⾏调整和对外⽀付的法规,并在法规中对转让定价调查中的⼀些常见惯例进⾏了明确。

随着6号公告的推出,纳税⼈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关注点,6号公告也为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机制带来⼀定的明确性。

我们预见未来的中国转让定价调查⼯作将⽇益规范化。

同时,与以往的法规仅关注⽀付费⽤的合理性相⽐,6号公告的法规在特许权使⽤费及劳务费⽤的合理性监管上,有双向性的特征,引⼊了对收取费⽤合理性的监管条例。

这也为中国税务机关开展⾛出去企业的转让定价管理⼯作埋下了伏笔。

主要内容管理办法替代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国税发【2009】2号⽂)中的第四章、第五章、第⼗⼀章和第⼗⼆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付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并将⾃2017年5⽉1⽇起施⾏。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共62条,可以归纳为以下⼏⼤部分:特别纳税调查6号公告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所涵盖的所有特别纳税调整情况都列⼊了可调查范围,其中包括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和⼀般反避税。

税务查账后涉及的账务调整与处理方法有哪些

税务查账后涉及的账务调整与处理方法有哪些

税务查账后涉及的账务调整与处理方法有哪些如果纳税人不进行账务调整,则可能造成重复征税问题,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有鉴于此,企业在接受当地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后,如果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的错误账务,依照税收法律的规定,补交税款后,必须要对稽查发现的错误账务进行账务调整,以规避今后税务稽查机关又稽查发现后被重复补税的风险。

一、税务稽查后账务调整的依据在税收稽查工作实践中,纳税人普遍按照税务人员的要求,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亦即将税法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不仅如此,很多的税务干部都认为,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稽查调账时,应该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这种观点正确吗?分析如下:税务稽查后,纳税人调账时是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财务会计制度及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呢?笔者认为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的依据是企业的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

因为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归根到底,仍然是一种会计核算活动,属于会计核算的范畴,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依据的就是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国家颁布施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所以,能够作为税务稽查调账依据的只能是那些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财务会计制度。

尽管我国现行税法所规定的“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时,纳税人应当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但在账务处理上则仍以按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二、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技巧在税务稽查实践中,税务稽查稽查机关稽查的账务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对本年度的账务进行稽查;另一种是对过去以往年度的账务进行稽查。

因此,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涉及到本年度的账务调整和跨年度的账务调整。

如果税务稽查机关稽查出的本年度的账务有错误,则企业只要按照红字更正法、补充调整法和综合调整法进行处理,有关“红字更正法、补充调整法和综合调整法”的详细内容,请参阅本章第三节第二部分“年度结账前账务自查,及时账务调整规避纳税盲点”的内容。

以下主要介绍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思路、跨年度账务调整技巧和的账务调整技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控 管 和特 别纳 税 捌 务调 整 , 促 进
条 说
父 通过 火联 l { J 报审核 、 期 资 料管 理 和
象 。预约 定价 安排米 涉 及的年 度和 天联 交 易除 外 第 六 条 税 务饥 关 实施 特 圳纳 税 i J l i l _ l 查时 , 呵 以要 求 被 渊 查企 业 及其 关联 方 . 或 者 与洲 彳 丁 父的 其 他企业 提 供 卞 几 父资
』 税 收 收 管 理 法 》 哎 实 施 细 则 的有 炎规 定 , 家 税 务 总
J I 挑4 定 了《 特 别纳 税j J 占 I 渊 及卡 H 互 协商程 管理 办法 》 , 现
以 发 , 2 0 1 7 5 J J1 ¨起 施 行 . .
( 七) 从其关联 力 ‘ 接 受 的他 ¨ 投 资 权 益性 投 资的 比
f c l 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从
经预 备会 淡 与税 务 机关 达 成 ・ 敛意 见 , 已 向税 务机 炎提 交《 预 约定 价 安排 淡签 意 向= 持》 . E } 1 清预 约定 价安排 进溯 适 用 以前 年 度 的企 业 , 或 者 已 向税 务机 关提 交 《 预 约 定价 安 排 续 签 申清 书 》 的企 业 , 可以暂 不作 为 特 圳纳 税 渊整 的 州食 埘
( 一 一 ) 要 求被 调 查企 业及 其 炎联 方 , 或 者 与 捌查 有 父的 其
他企 业提 供 相 关 资料 的 , 廊 向 陔 业 送达 《 税 务事 项通 书》 , 该 、 i 境外的, 税 务机 天 r 以委 托境 内 关联 打或 肯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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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2号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颁布时间:2009-1-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二00九年一月八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

第五条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六条受控外国企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受控外国企业不作利润分配或减少分配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并对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所得进行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稽查岗位试卷七A

稽查岗位试卷七A

稽查岗位试卷七A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你将选定的答案填在括号内。

每题0.5分,共20分。

)1、会计的特点是以( )作为主要计量单位。

A.实物计量单位B.劳动计量单位C.货币计量单位D.时间计量单位2、按照涉税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对于(),应由案发地税务机关组织查处。

A.重大偷税、骗税案件B.重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案件C.涉及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的案件D.发票违法案件3、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表叙中不正确的是()。

A.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规定标准内准予扣除B.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C.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部分准予扣除D.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4、《税务处理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A.税收法律、法规、规章B.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C.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人大法规D.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章5、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A.1B.3C.7D.106、税务稽查过程中,下列可不予以立案的是()。

A.个体工商户、个人或个人承包、租赁企业查补税款在3000元(含)以下的B.偷税C.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D.逃避追缴欠税7、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 )不在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A.高档消费品B.易腐烂的商品C.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D.金银首饰8、对( )的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所偷税款、滞纳金外,还应将偷税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B.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违法C.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上D.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9、对下列因偷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的处理,正确的是( )。

财税实务: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

财税实务: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
的销售额
税总函〔2015〕31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请示》(黑国税发〔2014〕85号)收悉。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你局对所属企业实施税务检查,发生的具体涉税事项,应按上述原则处理。

其。

税务稽查后财务调账的主要问题及原则【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税务稽查后财务调账的主要问题及原则【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则【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接受税务稽查后,有的及时处理账务,进行纳税调整,但也有不少 企业没有意识到纳税调整的重要性,补缴税款后就完事,不调整相关账 务,有的虽作账务调整,但因财务人员业务不够熟练,会计处理不当, 导致会计资料失真。做好账务调整是巩固稽查成果、确保国家税收的重 要一环,对企业来说也至关重要,否则可能会造成重复纳税。 一、稽查后企业账务调整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增值税 1.增值税销项税 (1)少计或不计收入不作调账处理。主要包括由价外费用、逾期押 金、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等经济事项引起会计处理上少计或不计收 入,少计销项税,税务稽查后不调增销售收入和销项税。 (2)视同销售货物不计销项税,税务稽查后不调增销项税。 2.增值税进项税 (1)违规抵扣行为不调账。违反《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不得从 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违法抵扣,税务稽查后不调减进项税。 (2)超前抵扣行为不调账。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 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 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执行,提前抵扣进项税额,税务稽查后不调减进项
(一)本年度错漏账目的调整
本年度发生的错漏账目,只影响本年度的税收,应按正常的会计核算 程序和会计制度,调整与本年度相关的账目,以保证本年度应缴税金和 财务成果核算真实、正确。对流转税、财产税和其他各税检查的账务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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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部门是否可处理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在检查一户采矿企业时,发现企业2012年发生统贷统还业务,集团总公司将贷到的
款项大部分拨付给下属子公司,但收取利息,年度贷款利息全部由总公司承担,并在税前列支。

在2015年稽查检查中被发现,稽查人员认为这部分下拨资金不收取利息不符合规定,但在处理上有两种意见,一是企业下拨给子公司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属于与企业收取收入的费用,不应税前列支,并认定为偷税;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下拨给子公司的资金,属于融通业务,融通费用过低,应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进行处理,需要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核定应收利息,增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且不按偷税处理。

那么到底如何处理呢?我们将从稽查职责与特别纳税调整的各项文件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稽查局的职责
(一)稽查职责的法律条款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
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稽查工作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二)存在问题
总局通过规程的形式明确了稽查局除了专司偷、逃、骗、抗外,对所有的涉税”当事
人和事项均有检查、处理的的权利。

那么,该如何划分稽查局与管理局的职责,是否落实了征管法实施细则所强调的避免职责交叉”呢?
二、特别纳税调整的职责部门
(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
1、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
(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办法的法律依据即有实体法也有程序法,是针对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特别法。

2、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二)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国税发[2012]13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施
行。

法律依据仍是所得税法与征管法)
第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设置专职机构(或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对本地区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将特别纳税调整工作与其他税收征管工作相结合,建立各部门信息共享、协
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负责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部门发现纳税人存在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其他部门发现需对纳税人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的,应及时移交负责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部门处理。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售付汇管理、税收协定执行等征管工作,开展特别纳税调整案源筛选,建立特别纳税调整案源筛选工作机制。

(这里的案源并未提到稽查检查,而且明确是征管工作)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54号)
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前期监控和后续跟踪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手段发现纳税人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应当向纳税人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并要求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20日之内提供同期资料或者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应当审核分析其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
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合理性,可以自行调整补税。

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确定合理调整方法,实施税务调整。

仅是针对日常征管工作中的发现纳税人存在特别纳税调整事项时应采取的措施的规定,这里也未提到稽查检查。

结论:
第一种意见:总局明确稽查局的职权可以查处与纳税人有关的涉税违法问题。

因此可以通过稽查程序处理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第二种意见:特别纳税调整的各项文件大部分明确的是日常征管工作发现的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尤其是在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中提到:其他部门发现需对纳税人进行特
别纳税调整的,应及时移交负责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部门处理”。

且要按照特别纳税调整
内部工作规程处理,有专职的特别纳税调整部门负责,并通过监控平台上报。

特别纳税调整事项要严格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实体内容追缴税款及利息(期内补缴的,不再加收滞纳金,也不按征管法认定法律责任,而是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理)。

因此,从职责、处理依据、处理流程都不同于稽查规程。

更重要的是,处理的
事项不是一般调整事项(税收与会计的差异),而是特别纳税调整事项(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事实上适用可调解原则,程序上规定企业如果全面提供纳税调整事项的材料,即不予以加处利息。

因此特别纳税调整事项适合于征管部门处理。

如果企业拒绝配合或缴纳税款,再由稽查部门
从打击的角度的予以处理。

案件的结果:上级局建议由征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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