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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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开信息的界定——以与内幕信息的比较为视角

未公开信息的界定——以与内幕信息的比较为视角

人, 涉嫌利 用未公开信息交 易罪, 有 关部门正在 依法进 行查处. 该案其极有可 能成为我国 第一例刑事 性质的 如何把握对此罪名的正确适用, 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价 值, 而对未公开信息的认定则是适用该罪名的重要方面 之一, 本文将之与以内幕交易罪中的内幕信息为比较对 象, 对未公开信息的内涵, 特征和范围进行粗浅的研究. 一, 未公开信息的内涵 (一 ) 我国法律的周延催生了未公开信息 证券市场属于资本市场的一部分, 扮演着为企业筹 集资金, 优化资源配置的 重要角色, 是国家经济 运行状 况的 "晴雨表" , 公开, 公平, 公正的证券市场能保障市场 经济健康 发展, 反之, 如 果证券市场 到处充满 了欺诈和 陷阱, 不仅会扭曲经济发展 的真实面 貌, 还会破 坏市场 经济交易秩序, 更严重的是会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对证券 市场的信心, 理智的投资者在面对扑朔迷离的证券市场 时的理性选择只能是撤离, 最终导致证券市场的萎靡和 解体.证券市场中各种信息是投资者投资的重要依据, 都把信息公开作为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 以保障广大投 资者信息获取机会的均等, 禁止利用信息不对称获取非 操纵市场, 虚假陈述等, 它们虽然表现形式迥异, 但是有
我国 �刑法� 第一 百八十 条规 定了内 幕交 易, 泄漏 内幕信息罪, 打击那些证券 , 期货内幕 信息的知情 人员 公开前, 买入 或者卖出该证 券, 或者从 事与该内幕 信息 有关的期货交易, 或者泄漏该信息的行为.随着基金业 的发展, 证券市场上出现了基金 "老鼠仓" 等严重危害证 券市场秩序侵害广大投资 者利益的现象. 年 月 日, 中国证监会开出了 "老鼠仓" 的第一张罚单 , 取消 了唐建和王黎敏两人的基金从业资格, 没收全部非法所 得并各处罚款 王黎敏实施 万元, 并对唐建实施终身市场禁入, 对 年市场禁入. 因为基金 "老鼠仓" 具有严

63-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拟选调人员名单

63-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拟选调人员名单

2001.08
缙云县人民法院
3
王胜

1977.10
浙江师范大学
思想政治教育
大学本科

2000.07
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
王振兴

1982.07
郑州航空工业
管理学院法律
大学本科

2006.09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拟选调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毕业学校及专业
学历
是否具有法官、检察官资格或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拟选调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毕业学校及专业
学历
是否具有法官、检察官资格或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工作时间
现工作单位
拟选调职位
1
叶波

1976.12
浙江大学法律(在职)
大学本科

1997.10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法律
2
陈映宏

1979.01
浙江大学法学
大学本科
参加工作时间
现工作单位
拟选调
职位
1
叶永杰

1983.01
浙江工业大学
法学
大学本科

2006.09
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侦查
2
曾健

1979.11
浙江大学法学(在职)
大学本科

2002.07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3
丁丰

1980.05

汇总(给网站)

汇总(给网站)

李连金 谢晓华 楼 晖
李汝东 丁益东 施碧清 樊黎清 胡伟建 刘长友 郭以洪 蓝 朱 海 斌
项晓晖 钟海燕 李水平 徐志强 蓝永平 周 坚
项宗荣 吕晓东 邱伟荣 刘伟彪 林李平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市交通局副局长岗位: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姓名 杨必松 王 栋 丽水市府办发展处处长 丽水市府办政研室主任 丽水市妇联办公室主任 丽水市房地产管理处处长、白蚁防治站站长 丽水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丽水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局局长 丽水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局长 丽水经济开发区招商局局长 丽水市莲都区建设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丽水市莲都区曳岭工委委员、丽新乡党委书记 青田县东源镇党委书记 青田县山口镇党委书记 青田县人大党组成员、常委、办公室主任 青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局长、党组书记 青田县鹤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青田县高湖镇党委书记 缙云县交通局局长 缙云县交通局副局长(正科) 缙云县溶江乡乡长 第 3 页,共 14 页 现单位及职务
刘新余 俞丽威 叶永青 赖军政 吴飞飞 罗悦平 陈 杰
何洪港 张如一 邹春宾 叶祥深 叶灵智 王 峰
章作飞 李兆强 陈卫军 麻伟忠 田远坚 胡涌杰 郑伟坚 郑俊凤 厉守钗 陈耀民 丁时福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邱建群 潜 峰
潘孙国 丁勇方 叶瑞平 陈志勇 蓝小华 雷 成
张雪勇 季高峰 张晓军 陈炳云 王正飞 尹世锋 陶军友 周建波 王剑升

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思考与建议陈小炜1,余胜涛2(1.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江苏南通226000;2.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浙江丽水323000)【作者简介】陈小炜(1981-),男,江苏南通人,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中国法学会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余胜涛(1980-),男,广东潮州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检察员。

【摘要】毒品犯罪是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类犯罪,近年来我国此类犯罪一直居高不下,并有扩大蔓延的态势,学界和实务界高度重视,同时也争论颇多。

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为视角,要对容留他人吸毒罪这一重要罪名的构成要件、立法缺陷、完善建议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容留他人吸毒罪;现状;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36(2013)01-0107-02吸毒行为容易传染病毒和导致其他犯罪,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是帮助和纵容毒品犯罪的行为,近年来包括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数量逐年上升。

治理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需要多管齐下,而完善相关立法才是治本之策。

一、问题的提出毒品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之一,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吸毒人数、毒品犯罪率增长迅速。

1990年,我国官方首次报告,我国吸毒人数7万,到2003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已达105万,13年中增加14倍。

随着吸毒人数的迅速增加,曾一度绝迹的地下烟馆死灰复燃,一些宾馆、酒店、KTV 等公众娱乐性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现象四处蔓延。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之需要,97《刑法》在吸收、保留《关于禁毒的决定》的原有合理性规范的基础上,对于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定作了更为合理的修改和补充,把其中的“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改为“容留他人吸毒罪”。

但在97《刑法》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持续上升。

据统计,2010年至2012年6月,某市法院共审理容留他人吸毒案件27件35人,其中,2010年审理5件7人,2011年审理12件16人,案件数同比增长了140%,犯罪人数同比增长了128.6%,涨幅十分惊人。

浅论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

浅论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

浅论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作者:王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7期摘要看守所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同时近年来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问题又不断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首先归纳了近年来我国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方面暴露出的主要问题;然后阐述了国家在宏观层面对加强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所作出的巨大努力;最后提出了在今后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进看守所体制重构和继续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刑事诉讼作者简介:王胜,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264-02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近现代文明进程的一个核心主题,在刑事司法领域中也不例外,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状况则是刑事司法人权的一项重要评价指标。

然而,自2009年初云南晋宁发生著名的“躲猫猫”事件之后,看守所在押人员这一特殊场所中的特殊群体的权利保障问题开始集中浮现在全国人民面前。

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及时将目光聚焦于羁押在看守所中的在押人员,以探求完善在押人员权利保障的有效路径。

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方面暴露出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方面确实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笔者对近年来国内各类媒体曝光的材料进行总结归纳,认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遭受到非正常伤害2009年以来,陆续有“呼吸死”、“睡梦死”、“摔跤死”等数十例非正常死亡事件出现在媒体报道中。

造成在押人员受到非正常伤害的主要原因包括:(1)刑讯逼供。

实践中,既有在押人员被随意带出看守所而受到刑讯逼供,也有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受到刑讯逼供。

例如湖北佘祥林错案,佘祥林在侦查阶段被残忍地毒打了10天10夜。

而在重庆的“打黑”风暴中,很多在押人员则被带到铁山坪等所谓的“打黑基地”进行残酷逼供。

(2)牢头狱霸。

少数在押人员凭借各自在资源上的优势在监内逐渐形成领导地位,肆意称王称霸、欺压他人,甚至监管民警都称他们为监内的“黑社会”。

诉侦协作论——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诉侦协作论——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2013年6月海峡法学Jun.2013第2期(总第56期)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No.2(Sum No.56)诉侦协作论——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徐荷生,王超强摘要:虽然诉侦协作的正当性有受质疑,但其并未混淆公诉与侦查的分权与监督。

诉侦协作符合辩证法原理,其正当性既表现为合法性,也表现在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积极践行刑事案件的诉讼与侦查协作关系,有助于消减诉侦环节“各自为营”境况下存在的问题,能更好地保证案件质量,切实提高诉讼效率。

新时期,诉侦协作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关键词:诉侦协作;现状;正当性;价值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3)02-0094-08引言诉侦协作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常用语,是有关权力机关行使刑事司法权时不可推卸的职责所需。

其意指国家有关权力机关的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在实施国家赋予的刑事司法职权过程中,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积极配合与协作,从而有效地打击犯罪和更好地保障人权的刑事执法行为。

诉侦协作意在强调诉侦的合作与交流,合作不是合并或简单的交叉,其有明确而规范的法律条件和法律限度。

在当前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的现实背景下,刑事执法和刑事司法必须兼顾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价值,尤其要更加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新《刑事诉讼法》还通过严格司法权和扩大律师辩护权的变革,对此予以进一步强化。

因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侦查取证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共同面临着一定风险和挑战,如何化解这些难题成为新的现实课题,加强诉侦协作也因之成为新时期实践法治路径的理性选择。

【收稿日期】2013-05-20【作者简介】徐荷生(1963-),男,浙江台州人,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王超强(1976-),男,江苏东海人,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

94罗斯科庞德曾对合作有着独特的解说。

他说:“如果合作还不是全部内容的话,那么它也是全部内容里很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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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诉书被告人李德金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诉书被告人李德金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诉书被告人李德金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201X)莲刑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德金,男,1977年7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万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X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字(201X)第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X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德金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德金与被害人雷均伟因劳资纠纷而产生矛盾,201X年2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李德金到丽水市花园路“华侨饭店”建筑工地,用钢管将被害人雷均伟停放在此的牌照为浙CFY210白色别克轿车砸坏(损失价值人民币2540元),后逃离现场。

同日,被告人李德金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李德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是自首,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德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德金的供述,证明其故意毁坏被害人雷均伟的别克轿车的经过情况及其自动投案的事实;2、被害人雷均伟的陈述,证明其别克轿车被被告人李德金砸坏的事实;3、证人彭建中、雷均洋、雷均明的证言,证明被害人雷均伟的别克轿车被被告人李德金砸坏的事实;4、价格鉴定报告书,证明被毁坏别克轿车的价值;5、现场照片,证明被砸坏的别克轿车的状况。

浅析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

浅析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

浅析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作者:季发明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0期摘要: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保障人权,减少我国居高不下的羁押率具有重要作用。

而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的进一步明确将为这项制度的高效实施提供有效保证。

本文试图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的重要意义、功能定位、设立的基本原则和设立所需的评估信息①进行分析,以提供借鉴。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功能定位;基本原则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9-0103-02作者简介:季发明(1990-),男,浙江丽水人,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干警,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确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的重要意义(一)是充分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已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该法的一项基本立法原则,将刑事诉讼活动的根本任务定位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并完善和增加了相应制度使其落实到位。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正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益。

而审查的关键在于有明确的审查标准,只有审查标准明确了被羁押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等才能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做到心中有数,羁押必要审查机关也才能依照审查标准有效审理所受理的案件,做到公正有效,切实保障人权。

(二)是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需要目前,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文件,但文件没有写明被羁押人达到不必要羁押的具体情形,也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没有明确,只是列举了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的具体情形和作为综合评估需要考虑的一些因素。

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证明尺度,各地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也是按照各地情况简单审查,流于形式,不同地区对标准的把握宽严不一。

只有明确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才能使这项制度落到实处,审查工作才具有可操作性,才能做到全国统一,确保公平。

二、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的功能定位(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不同于逮捕标准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和逮捕标准学界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和逮捕标准是一致的,[1]有的学者则认为两者不一致但存在关联。

集资类犯罪案件刑民交叉处理之均衡

集资类犯罪案件刑民交叉处理之均衡
20 10年 12 月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Dec . 2010 � � � � � � � J n al f H n anP bl ic S e c i C ll eg e Vl . 22 N . 6 第 22 卷 第 6 期
集 资 类 犯 罪案 件 刑 民 交 叉 处理 之 均 衡
周宏伟
� � � � � � (浙江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 丽水 ) 摘 要: 长期以来, 刑事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一直是困扰着实务工作者的一个难题, 处理不好会导致公 民对司法的信任丧失, 贬损了司法的权威 . 因此, 认真思考刑民交叉问题, 研究其原因和对策, 对于刑法功能 的恢复, 司法权威的增强, 意义重大 . 关键词: 集资类; 犯罪案件; 刑民交叉; 丽水; 均衡
� � �
法制长廊
周宏伟
集资类犯罪案件刑民交叉处理之均衡
中发现的经济犯罪 的通知� , 同年最高法 院出台的 �关于 审理经 济纠 纷案 件发 现犯罪 必须 严肃 执法 的通知� , 两高一部 于 年出台的 �关 于在审理 经济纠纷 案件中发现经济 犯罪必须及 时移送的通 知� , 这些规定均明确了 在处理案件中 刑事优先的 原则 . 民事优先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如下: 00 年最 高院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指 出,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 人民法院可 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最高院在 0 0 年 �量刑 实施意见� 中也明确了这一指导思想.说明民事优先 可以先于刑事判决,同时也说明了民事判决结果可 以对刑事判决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刑民并行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如下: 年最 高院出台的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 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 , 明确规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 罪可以分开审理. 00 年最高院 �关于银行储蓄卡密 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 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中明确了刑民 并行不悖 . 然而, 正是这三项原则有着不同的法律法规 , 司 法解释支持, 导致实务操作中, 尤其是集资类案件的 审理过程中适用依据混乱, 相互冲突. . 集资户的价值利益取向增加了刑民交叉案件 的处理难度 人都是社会 人, 也是经济人 , 具有自 我的价值 利益取向 .集资户们对于高额利息的盲目追逐性导 致了资金高风险, 将 自身陷入困境 , 这 在一定程度 上是市场经济行为, 当然也有罪犯的非法集资行为 在内, 导致集资被欺诈的结果 .但在现实生活中, 集 资户们往往 不能清楚地理 解这一点,一 旦出现问 题, 集资户所期望的 就是政府或公检 法, 希望政府 或者公检法能维护他们自认为的合法利益, 且依赖 度越来越大 . 处理不当会导致集资户对政府 , 公检 法关 系紧张 , 猜疑 , 排斥情 绪滋长 , 导 致案结 事不 增加了集资类案件处理难度, 也对集资类案件的处 才能和谐 . . 集资类案件刑民交叉出现新情况 , 新问题, 成 为实务操作的困扰点 集资类犯罪往往具有涉众性, 是近年来经济犯 罪领域出现的新现象, 具有人多 , 面广 , 涉案金额大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难题及破解路径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难题及破解路径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难题及破解路径作者:罗斯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6期摘要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加大打击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力度,为“两美浙江”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中,存在环境污染刑罚体系不完善,公益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缺失,公益损害追偿机制缺失等问题,需通过构建完善环境污染犯罪刑罚体系,推进环境污染公益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以公益诉讼为内容的环境污染公益损害追偿制度等措施来破解上述司法难题,从而更好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建设“两美浙江”保驾护航。

关键词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刑罚体系损害鉴定评估公益诉讼作者简介:罗斯尹,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73-02一、“两美浙江”的时代背景下,浙江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现状2014年5月22日至23日,中共浙江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

“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以下简称“两美浙江”)是本届浙江省委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总体布局。

“两美浙江”的提出,体现出拥有清新空气、清洁水源、健康食品和舒适的人居环境,营造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氛围,已成为人民群众过上幸福美好生活的新追求、新期待。

在这样一轮生态文明建设热潮中,浙江省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借着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的东风,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发挥各自职能,保持对环境污染案件的高压态势,为“两美浙江”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坚持对环境污染案件“零容忍”的原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浅议刑事领域再审检察建议

浅议刑事领域再审检察建议

浅议刑事领域再审检察建议作者:刘传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4期摘要刑事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创新和完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的举措之一,具有时效快捷、节约资源等特点,可以有效的弥补抗诉程序的不足,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也是促进司法公正、强化社会综合治理、创新检察工作机制等重要手段。

本文针对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可行性与必要性、适用范围等作出初步分析,并对完善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提出立法构想。

关键词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法律监督效率提高权益保障作者简介:刘传伟,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等环节上存在着某些违反法律规定等错误,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意见,要求其纠正错误、进行再审。

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非诉讼的监督方式,是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的有效途径,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之一,对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新时期,有必要进一步拓展思路、找准定位,从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服务大局水平的高度,对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完善立法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有学者认为,再审检察建议是一种干涉司法独立的行为,不利于司法公正。

法院的判决具有终极性、既判力,再审检察建议可能会影响到法院判决的权威,其实质就是以检察权对法院的审判权进行干预。

笔者认为,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摆脱一切形式的限制和约束,唯我独尊。

司法活动必须遵循一系列的原则、规则和程序,甚至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通过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是一个比较好的方法,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审判的权威性来自它的公正性,如果判决本身是不公正的,通过再审检察建议促使法院改变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从表面上看,似乎是损害了法院的权威,但实际上是帮助法院提高其权威的一种方式,改变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最终也是由法院作出的,这种改判本身表明法院的公正性。

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

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

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的××××案,经审查需移送你院审查起诉:
一、被监督行政机关基本情况
被监督行政机关:……(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写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二)案件基本情况
……(写明查明的案件情况,包括: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怠于履职/违法履职、法定职责等基本情况、与行政机关的磋商情况、检察建议情况、跟进调查情况等)。

三、移送审查起诉的意见及理由
……(写明本院审查起诉的具体意见及移送审查起诉的理由)。

现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你院审查起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写明本案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案件风险评估、
领导批示等其他重要情况)。

××年×月×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丽政办发〔2015〕187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1日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本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要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开户银行。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开设账户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本级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公款竞争性存放。

【最新】(201X)丽中刑初字第30号-实用word文档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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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X)丽中刑初字第30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丽中刑初字第30号(201X)丽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孙强,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缙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4月12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缙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付义,化名“周义”,绰号“义仔”,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4月12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缙云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善荣,男,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系被告人周付义之父。

被告人伍军泉,绰号“浪仔”,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4月12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缙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袁俊旺,曾用名袁俊国,绰号“老十”,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4月12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缙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邓荣誉,绰号“芋头”,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4月12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缙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曾定芳,绰号“阿牛”,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4月12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缙云县看守所。

辅警能否单独构成刑讯逼供罪主体

辅警能否单独构成刑讯逼供罪主体

58THKCHINF^F. PR(M:I K ATOH S疑案精解贵任编辑白孟鑫!辅警能否单独构成刑讯逼供罪主体*曹莉芳陈杰斐j王慧琴”7文一、基本案情2019年11月21日,J县公安局W刑侦中队接到 胡某某的报警,称其位于J县X街道塘后村东174号的家中被盗,损失金额约人民币1(_)万元该案由J县 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交由W刑侦中队第三组承办(组 长徐某某,组员赵某某、胡某杰、刘某某,见习民警 朱某某)。

经技术侦查,承办民警锁定本案被害人杨某 某系胡某某家被盗窃案的重大嫌疑对象2(>19年12月11日4时许,被告人胡某杰接到13街道新锐网吧老板电话告知杨某某出现在网吧。

随后,被告人胡某杰驾驶警车搭乘徐某某、朱某某赶赴B街 道新锐网吧,将正在上网的杨某某抓获并带至J县公 安局W刑侦中队值班室审讯审讯期间,因杨某某不 配合民警的侦查工作,胡某杰遂以掌掴、脚踢的方式 殴打杨某某,后被民警徐某某制止。

当日5时许,徐 某某、朱某某、胡某杰三人带领杨某某辨认现场,后经查证排除了杨某某对胡某某家实施盗窃的可能,并在查证过程中发现杨某某涉嫌在Y市盗窃的犯罪线索,遂将杨某某移交给Y市公安局S派出所的办案民警本案J县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杰涉嫌刑讯逼供罪向J 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法院认为胡某杰不属于司法 工作人员,其无法构成刑讯逼供罪.二、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辅警在协助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 履行司法T.作人员的职权,其行为应认定为司法丁作 人员的职务行为,其为逼取口供而殴打犯罪嫌疑人应 构成刑讯逼供罪。

司法实务中,无论是2016年以前还 是2016年以后,对相关人员均以刑讯逼供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3239m]**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32300U]***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321400]《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_T.作的意见》(以下 简称《意见》)第6条规定刑事侦查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 员,第10条规定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 人员从事审讯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担 任的丁.作,以上规定意味着辅警不得参与刑事侦查T.作,继而不具备刑事侦查职责。

论“媒介审判”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影响

论“媒介审判”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影响

论“媒介审判”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影响作者:邱银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1期摘要随着大众传媒的日益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井喷式发展,涌现出一批批“许霆案”、“胡斌飙车案”、“药家鑫案”等案件。

媒体通过舆论传播,将个案报道演变成全国性公共事件,形成强大的公共舆论,进而影响司法审判活动,最后形成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在舆论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却以不可阻挡之势干扰着司法独立,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定罪量刑等方面产生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关键词介审判公正审判权人格权作者简介:邱银娟,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7-022011年6月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在陕西西安被执行死刑。

随着药家鑫生命的逝去,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一改过去的沉默,开始起诉律师张显侵犯名誉权案。

在这一场全国媒体参与的生死大战中,留给社会的反思却从没有停止过,人们开始反思当初舆论一边倒的讨伐药家鑫是否正确。

实际上在药家鑫被法院判处死刑前,有关药家鑫的生与死的争论在媒体上广泛地讨论着和吸引着社会大众的眼球。

截止2011年4月29日,百度上输入“药家鑫”三个字,就可以找到相关结果约4,690,000个。

在2010年4月22日之前,在网络搜索“药家鑫”,跟在这个名字背后最多见到的是“死刑”二字,很容易让人误认为该案已经宣判。

实际上,法院对药家鑫进行司法审判的同时,网络舆论对药家鑫的社会审判也在进行。

媒介审判的造势,给法院的审判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我国媒体对药家鑫案的是当代媒介审判的一个典型现象。

有关媒介审判在我国尚无相关规定。

媒介审判是一个来自西方的概念,它是指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裁判。

在我国对媒介审判的认定及是否存在媒介审判,理论与实务界存在不同的意见。

但是不管承不承认,在我国媒介审判是实实在在的存在的,它对社会影响最终危害就是通过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它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民事检察建议工作对接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民事检察建议工作对接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民事检察建议工作对接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正文:----------------------------------------------------------------------------------------------------------------------------------------------------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民事检察建议工作对接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民事检察建议工作,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沟通协调,建立办理民事检察建议案件的对接机制,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检察建议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协调配合;(二)简化办案环节,缩短办案周期;(三)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四)减少当事人讼累,促进案结事了,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其他检察建议。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再审检察建议:(一)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诉人再审申请,审查期限未届满的;(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三)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涉及到财产分割部分除外;(四)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当事人未依照规定提起诉讼的;(五)人民法院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以外的其他裁定;(七)人民法院依据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对案件进行再审后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八)其他不宜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个人或者联名在大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代表作为议案提出,但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闭会期间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有关机关、组织必须履行法定职责,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第五条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案件申诉材料的;(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四)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六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第七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

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八条代表应当通过视察、调研、走访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全市和本选举单位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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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检察院高清视频会议系统项目技术要求一、项目概况根据浙江省检察院检会(技)[2011]1号文件《关于全省检察机关统一实施高清视频会议系统建设项目的通知》要求,结合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的现有会议室设备,考虑中长期发展计划、网络结构、网络应用、网络管理、系统性能等适应高清视频会议和多媒体应用的发展,配合省检察院统一采购的多点控制单元MCU和视频会议终端的安装,对二楼和九楼的视频会议室进行改造。

该项目包含两块内容:一是由省检察院统一采购的多点控制单元MCU和高清视频会议终端,二是为配合高清视频会议系统的建设,对二楼和九楼的视频会议室进行改造。

本次招标的项目只包含第二块内容。

建设目标:二楼和九楼会议室做为省级高清视频会议的分节点,同时又成为县级高清视频会议系统的中心节点;二楼会议室还兼具平时全院干警开会的会议功能。

第一部分高清视频会议系统设备(一)项目建设原则(1)先进性采用当今同行业领先的技术,选用先进的产品,遵循国际标准和国内有关的规范要求,符合最新发展潮流。

(2)稳定性必须选用可靠、成熟的产品,达到标准要求,能长期稳定地工作;结构简单,可靠性高,故障率低,维护维修方便;系统启动快,故障恢复迅速。

(3)可扩展性支持相关国际统一标准,与系统中其他接入产品具有良好的互通性,保证系统整体性能。

灵活的系统扩容能力,支持多系统、多用户、多分支机构的灵活接入。

兼顾系统的中长期扩展,在网络的结构、应用、管理、系统性能等方面适应未来视频会议和多媒体应用的需要。

(4)兼容性与系统中原有设备保持良好的兼容性,尽可能的利用原有设备,最大程度的保护原有投资。

(5)安全性视频会议系统设备的管理采用多级密码认证模式,不同级别,操作权限不同。

支持对设备访问进行密码认证的访问控制,阻止对视频设备的非法访问和操作。

核心设备采用嵌入式操作系统,保障系统的稳定性、抗病毒、防黑客攻击。

会议的加入有安全准入制技术手段,如用户名和密码等。

(二)系统功能要求丽水市人民检察院高清视频会议室改造的目的,主要是配合省检察院统一采购的高清多点控制器MCU和两套高清视频会议终端的安装(MCU和一套高清视频会议终端安装在九楼会议室,一套高清视频会议终端安装在二楼会议室),实现高清视频会议系统的建设。

将丽水市人民检察院视频会议系统建立成一套先进、成熟、实用、性能稳定可靠的高清视频会议系统,并实现对高清视频会议内容的录制、保存、查阅及点播等需求。

通过本次项目的改造后,二楼和九楼的会议室在召开高清视频会议时,上传和收看的图像清晰,声音清楚,达到省检察院关于高清视频会议室的要求;通过手动操作AV中央控制器,便可对会议室的视听多媒体设备(如视频会议系统、AV信号切换、VGA信号、音频信号等)实现综合控制,也可对信号切换、显示器控制、会议录制控制、AV管理中心设备的控制,避开手动操作的烦琐复杂操作步骤。

使得会场的扩声,达到清晰、真实的语言扩声、以及音乐扩声。

具体概述如下:一、二楼会议室(1)多媒体显示系统要求通过会议室两边天花板吊顶上的5000流明以上投影机投射的100英寸画面,来显示远端和本端的图像,会议室中央天花板吊顶上的5000流明以上投影来显示本地会议的图文画面。

(2)视频会议系统要求会议室前后两个摄像头安装在天花板升降架上(省院统一采购的高清视频终端包含了其中的一个摄像头),通过远程图像传输设备、音视频信号控制和管理等系统的一体化建设,有机的结合现有系统和资源,形成高效运转、功能完善、先进实用、安全可靠的图像传输体系,满足使用方便、迅速快捷、稳定可靠、召开远程可视、现场图像传输、视频会议、技术交流等要求,并具备传输能力强的特点。

基本要求:✧市院图像可上传到下属的县市区院、省院和高检院;✧市院同时可收看下属的县市区院、省院和高检院上传的图像;✧市院可与任意节点点对点通讯;✧具备召开全网的高清视频会议;✧具备召开全网的案例分析、讨论会议;✧高清晰的活动图像传送;✧改造后的灯光效果能够达到高清视频会议效果;✧通过录播服务器,会议室内各种音视频信号可以被录播系统录制,本地存储或直播;✧录播系统可以让未参加会议的人员会后点播会议内容;✧通过预敷光纤可以与九楼的视频会议室形成终端的双路备份;与省院统一采购的高清多点控制器MCU和视频会议终端的无缝链接。

(3)录播、直播、点播系统要求录播服务器具备音视频信号和计算机屏幕信号的同步一体化录制、直播、点播功能,支持客户端文字交互;单会议最多支持3个信号任意组合。

通过录播服务器,录制二楼和九楼的视频会议的视频画面、声音,保存重要的会议精神。

可通过网络直播参与会议,也可让未及时参会人员,通过网络会后继续学习会议精神。

(4)拾音扩声系统会议室原有一套数字会议系统具有自由发言、自动发言、优先发言、轮候发言等功能,本次改造项目需购置二套无线手持话筒补充拾音。

会议室原有一套AV中央控制器,本次建设需对原AV中央控制器进行重新配置、重新编程,通过AV中央控制器对音频、视频、VGA的信号集中切换管理。

会议室在音频处理器方面要求需采购1台专业音频会议系统处理器。

该设备具有反馈抑制、回声消除功能,提供一个强大的音频处理平台。

有效的避免本地声场啸叫,还原发言系统效果,同时对召开远程视频会议时有效的避免回声回传。

会议室音响扩声系统,本次改造项目对原有音响系统进行利旧使用。

(5) 音响控制室音响控制室的地面铺设静电地板,重新布局音响控制室,使得控制室的设备摆放整齐,使用方便,便于维护。

(6)装修会议室的装修要求不能破坏原有的装修格局,只对顶棚摄像头、投影仪、灯光、舞台灯等涉及高清视频会议效果的部分做调整和装修,最后形成一个统一的顶棚效果。

会议室的灯光要求采用三基色灯光。

二、九楼会议室(1)多媒体显示系统要求在会议室的正面墙上安装两台65寸等离子显示屏,来显示远端和本端的图像。

(2)视频会议系统要求会议室的正面墙上安装一个摄像头(省院统一采购的高清视频终端包含了一个摄像头),通过远程图像传输设备、音视频信号控制等系统的一体化建设,召开远程可视、现场图像传输、视频会议、技术交流等要求,并具备传输能力强的特点。

基本要求:✧市院图像可上传到下属的县市区院、省院和高检院;✧市院同时可收看下属的县市区院、省院和高检院上传的图像;✧市院可与任意节点点对点通讯;✧具备召开全网的高清视频会议;✧具备召开全网的案例分析、讨论会议;✧高清晰的活动图像传送;✧改造后的灯光效果能够达到高清视频会议效果;✧通过录播服务器,会议室内各种音视频信号可以被录播系统录制,本地存储或直播;✧录播系统可以让未参加会议的人员会后点播会议内容;✧通过预敷光纤可以与二楼的视频会议室形成终端的双路备份;✧与省院统一采购的高清多点控制器MCU和视频会议终端的无缝链接。

(3)录播、直播、点播系统要求录播服务器具备音视频信号和计算机屏幕信号的同步一体化录制、直播、点播功能,支持客户端文字交互;单会议最多支持3个信号任意组合。

通过录播服务器,录制二楼和九楼的视频会议的视频画面、声音,保存重要的会议精神。

可通过网络直播参与会议,也可让未及时参会人员,通过网络会后继续学习会议精神。

(4)拾音扩声系统会议室需增加二套无线手持话筒补充拾音。

会议室在音频处理器方面要求需采购1台专业音频会议系统处理器。

该设备具有反馈抑制、回声消除功能,提供一个强大的音频处理平台。

有效的避免本地声场啸叫,还原发言系统效果,同时对召开远程视频会议时有效的避免回声回传。

会议室音响扩声系统,本次改造项目对原有音响系统进行利旧使用。

(5) 音响控制室音响控制室的地面铺设静电地板,重新布局音响控制室,使得控制室的设备摆放整齐,使用方便,便于维护。

(6)装修会议室的装修要求不能破坏原有的装修格局,只对涉及高清视频会议效果的部分做调整和装修,放电视机的墙面需做一个简单的造型,形成一个统一的效果。

会议室的灯光要求采用三基色灯光。

注:满足以下参数的各品牌均可,带“★”的指标项不允许负偏离。

供应商在报价中应含有完成整个系统功能所必需的其它未列设备项目、人工费、安装调试费及服务费用,本项目不再对缺项漏项进行另行结算。

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二楼会议室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九楼会议室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第二部分会议装修建设要求一、会议室的照度会议室应避免采用自然光源,而采用人工光源,所有窗户应用窗帘遮挡。

在使用人工光源时,应选择冷光源,诸如“三基色灯”(R、G、B)效果最佳,避免使用热光源,如高照度的碘钨灯等。

主席区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800Lux,同时要考虑面光照明;对于摄像区,诸如人的脸部应为500LUX,为防止脸部光线不均匀(眼部鼻子和全面下阴影)三基色灯应旋转适当的位置,可在高清视频会议安装调试时确定;投影屏幕区的照度不能高于80LUX,应在50~80LUX之间,避免直光;为了确保文件、图表的字迹清晰,对文件图表区域的照度应不大于700LUX。

二、会议室的音响效果会议室音响应采用双路双声道,会议室前后各一路,使会场达到语音清晰、音质丰满的效果。

三、会议室的电声设计会议室内应有良好的隔声隔振措施,昼间50dBA,夜间40dBA,门窗、玻璃、座椅、装饰物等设施不得有共振现象,不得出现回声、颤动回声、房间驻波和声聚焦等缺陷。

四、会议室供电高清视频会议系统应采用三套供电系统。

一套供电系统作为会议室照明供电;第二套供电系统作为整个终端设备、控制室设备的供电,采用不中断电源系统(UPS),老的UPS和此次购买的UPS作为互备同时接入会议室的弱电系统;第三套供电系统用于空调等设备的供电。

五、会议室接地音响控制房和会议室所需的地线,应在音响控制室的接地汇流排上引接。

可单独接地体或与其它接地系统合用接地体。

六、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二楼和九楼会议室改造后的效果图。

七、会议室装修工程清单八、二楼和九楼会议室的布局示意图,以实地勘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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