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9.30
•【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施行日期】2021.09.30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文本)
(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1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最新】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范文 (2)doc
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
况的报告范文
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
办法
【颁布单位】
XX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70105
【实施日期】
19970105
【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该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监督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工、临时工和季节工等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素质。
丽水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现状及发展趋势
丽水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现状及发展趋势【摘要】本文首先叙述了丽水市区的环境卫生概况,然后介绍了主要环境卫生设施现状,包括生活垃圾收运设施与公厕与粪便清运设施。再针对丽水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目前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丽水市区环境卫生发展趋势并提出了一些保障措施。
【关键词】丽水市区环境卫生设施趋势保障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情况可以体现一个城市的整体发展水平。环境卫生对居民生活和城市文化、生态环境具有深远的影响,21世纪生态社区建设的概念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可,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发展正是生态社区建设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本文通过分析丽水市区目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现状,分析其发展趋势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以期为丽水市区生态社区建设提供依据。
一、环境卫生概况
丽水市区目前设有环境卫生管理处,全区共有街道垃圾清扫人员1100人,担负着全区370万m2的街道清扫任务、30万m2绿地的保洁任务、每天121吨粪便、500吨生活生产垃圾的收集运输任务、每天200吨建筑垃圾的管理任务等。
二、丽水市区主要环境卫生设施现状
1.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
目前丽水市封闭垃圾楼有35座,小高台式垃圾存储地有5座,地沟式垃圾站14座,压缩站5座,铁制垃圾箱30个,垃圾池40个,垃圾房60个,果皮箱1100个。另外有翻斗车10辆,压缩车3
辆,洒水车3个,叉车1辆,铲车2辆,推土机1辆,扫道车3辆,小型密封车6辆。
丽水市区的的垃圾收集大体分为三种形式,一种是居民首先把垃圾自行放入垃圾袋,然后由垃圾压缩车统一运送到垃圾处理场,这种收集方式是主要形式;第二种形式是丽水市区街道边上摆放的可移动垃圾箱,工作人员定期对垃圾箱进行清理,并由汽车运送到垃圾处理场;第三种形式是比较偏远地区的居民可以把垃圾投放到固定的小高台式垃圾存储地,再由汽车装载运送到垃圾处理场。
2023年党员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共50题)
2023年党员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
(共50题)
1[单选题]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A.拘留
B.留置
C.传唤
D.讯问
[答案]B
2[单选题]()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A.公安机关
B.国家安全机关
C.各级政法委
D.国家外交部门[答案]B
3[单选题]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A.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B.强行通过,事后解释
C.出示相关证件
D.说明理由
[答案]C
4[单选题]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A.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
B.公安机关
C.人民法院
D.国家安全委员会
[答案]A
5[单选题] 对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表述错误的是()。
A.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入员的身份证明。
B.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C.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
D.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需经过批准,出示证件就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答案]D
6[单选题]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11.30
•【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施行日期】2018.11.30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1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
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
立法辩论
立法辩论,在“争执”中达成共识
作者:廖王晶刘文斌姚嫣
来源:《浙江人大》 2019年第6期
“ 能有幸参与一部法规的制定,感到特别高兴。”连日来,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津一直沉浸在喜悦中,因为他参与立法辩论的《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已正式公布,将于7 月1 日起施行。
这也是丽水市人大常委会探索实施立法辩论机制以来,制定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
理越辩越明,问题越辩越清
拒交物业费的业主能否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业主代表大会能否行使业主大会的所有权利?在2018 年12 月14 日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立法辩论会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律师代表等围绕这两个辩题踊跃发言、“唇枪舌剑”,充分陈述意见和理由,进行立法辩论。
“ 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依然不交纳的,我认为对他的权利要给予适当限制”,“我觉得拖欠一年以上物业费的业主,不能进入业委会。”……就拒交物业费的业主能否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的问题,大家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市民代表谢婉丽认为,是否按时交物业费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而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业主购房后拥有的权利,欠交物业费和表决小区事务的权利是两码事。
吴津律师也认为:“剥夺某项权利要特别慎重,立法过程中对此不应过多干涉,立法的目的是解决问题,不应该把是否交纳物业费作为能否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的条件。”
“业主大会可以在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拒交物业费的业主共同管理权行使予以限制。”丽水市立法专家、市人大代表李光耀认为。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具体经费额度按照任务量核定。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关于贯彻实施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贯彻实施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情况的报告
今天区人大各位领导、代表前来检查指导城市管理工作对全区城管工作关心和支持我们表示热烈欢迎现在我受区政府委托向各位汇报我区贯彻落实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城市管理工作情况请审议
一、以学习宣传为先导扎实抓好条例贯彻落实
省市两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区上下以学习宣传为先导加大了贯彻力度一强化城管队伍学习培训邀请江苏省建设厅、苏州市城管
局法制专家讲解条例组织城管队伍进行专题培训全区700名城管执法人员通过了局内自查和全市城管系统两次闭卷考试二进一步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在《吴中报道》栏目定期开展宣传播放贴近生活如临街商户乱倒垃圾、施工单位偷倒建筑垃圾、整治收旧污染等系列短片以生动活泼、富有创意形式宣传条例三积极开展社会宣传活动向城区沿街经营户分发《致城区沿街经营户一封信》广泛开展宣传进社区、进城乡结合部、进民工子弟学校活动先后举办了五场宣传展现场发放1万多份资料;在城区和各镇街道设置了现场宣传点16个发放各种宣传资料15500份接受市民现场咨询万余人次拉挂横幅45条并在盘蠡路两侧沿线所有灯箱广告设置了条例宣传取得了较好宣传效果
二、以提升城市品位为目标扎实抓好市容环境整治改造
根据区委、区政府做优做美吴中城区要求结合示范路、达标路建设大力度推进以建筑立面、绿化景观、灯光亮化为主要内容主干道街景改造和老住宅区综合改造一高标准实施立面改造对城区迎春路、盘蠡路、水香街和月浜、苏苑新村南区、吴中苑社区等5个老住宅区进行立面改造完成了临街189家商铺玻璃门、卷帘门改造遮挡两侧空调外机1542只迁移屋顶太阳能热水器11套平改坡26栋粉刷整新墙面38栋、39万平方米二对东吴北路夜景灯光实施系统性改造对计委大楼、东吴塔等已有夜景灯光进行更新改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地方行政规章
01 简介
03 条例全文
目录
02 修订公告 04 修改决定
基本信息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而制定,适用于该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该条例共六章、五十条(含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全文
条例全文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13日浙江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 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 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 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七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
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具体经费额度按照任务量核定。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技术的研究
和推广,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
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将我市近年来贯彻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情况汇报如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1992 年以国务院令第101号颁布,为贯彻落实该条例精神,1997 年省政府颁布了《河南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并于2003 年12 月经修订后,以省政府令第80号重新颁布。《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站在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高度,着力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通过广泛深入学习宣传、扎实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创新城市精细化管理方式方法、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观,城市环境明显改善,在省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大型创建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贯彻执行《条例》的主要做法及成效强化学习宣传,营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良好范围
1、积极推进《条例》学习。《条例》是一部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规章,是城管执法的重要依据,多年来,始终将加强《条例》的学习作为重点,多次邀请法律专家对全体城管干部职工进行了系统的《条例》学习,并结合普法工作和《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在执法程序、法律文书操作、执法技巧等方
面进行了全方位的培训,通过严格测试和考核,执法人员贯彻《条例》的意识、执法水平和素质、法规应用能力都有了明显提高。
2、扎实开展《条例》宣传工作。一是在平时加强宣传报道的同时,结合大型城市创建和整治活动,多次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对城市管理工作中违反《条例》的行为予以曝光,以播放贴近生活的宣传形式,着力扩大《条例》的宣传面和宣传效果。每年在各类媒体刊发报道100多篇。二是通过悬挂条幅、散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制作版面、设立咨询台等宣传途径,每年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条例》等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有效增强了市民群众自觉维护城市环境的意识,赢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为《条例》顺利贯彻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以贯彻《条例》为引领,坚持不懈推进市容环境综合治理
关于提升丽水市城区清扫保洁质量对策建议
关于提升丽水市城区清扫保洁质量的对策建议摘要:根据丽水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养生养老”之城,加快“六城联创”的要求,如何进一步提高城区清扫保洁质量,提升卫生管理水平是一项迫切需要深入研究的内容。本文结合丽水市城区实际情况,从系统的角度思考,阐发了关于提升城区清扫保洁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清扫保洁;质量;提升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市区现行清扫保洁及管理模式
目前,丽水市区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保洁面积近1000万平方米。主要由莲都区环卫局、市水利局、市工商局、市政处、市园林处、南明湖管理处、市城管执法局、物业管理公司等负责保洁管理。自2011年10月份以来,市、区环卫体制进行了大调整,成立了区环卫局。市区主要街道和小巷里弄、城中村统一由莲都区城区四个街道办事处作为业主,莲都区环卫局与其共同进行管理,初步实现了二把扫帚合为一把的转变。
(一)主要道路和小巷里弄清扫保洁情况
区环卫局负责市区主次道路及小巷里弄(社区、城中村)清扫保洁面积共计574万平方米,其中主要道路面积375万平方米,社区、城中村小巷里弄面积199万平方米。机械化清扫保洁面积196万平方米,机械化清扫率达到34%。
(二)物业管理小区清扫保洁管理情况
区物管中心负责管理市区物业公司,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卫生的保洁,清扫面积约302万平方米,包括开放式物管小区和封闭式物管小区两类。其中封闭式物管小区保洁面积约205万平方米,多为新建小区,或较高档小区,居住人员相对固定,卫生意识、素质也较高,收费也相对较高,小区总体保洁较好;开放式物管小区保洁面积约97万平方米,多为老小区,存在环卫配套设施不健全、卫生管理收费低(多为10-12元/月/户)、收费难、居民卫生意识差、流动人口多、跨门经营、乱设摊等问题,导致保洁效果不理想,环境卫生质量差。
关于贯彻实施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贯彻实施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工
作情况的报告
尊敬的领导:
根据贵单位的要求,我特向您汇报我们在贯彻实施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方面的工作情况。
为了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单位积极响应上级政府的号召,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为出发点,坚持技术标准,全面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
一、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工作
在贯彻实施该条例的过程中,我们充分认识到宣传和培训的重要性。我们编制了相关的宣传资料,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包括电视广播、报纸、社交媒体等。我们也组织针对不同层次的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班,加强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规理解能力,提高了他们的工作水平。
二、市容环境整治工作
为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我们对城市中的乱搭建、违章建筑等进行了全面清理整治,推动了城市形象的提升。其次,我们加强了对环卫工人的培训,提高了他们的素质和工作效率。同时,我们也对垃圾分类、污水处理等方面进行了加强,推动了城市环境卫生的改善。
三、规范市容环境管理工作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市容环境,我们加强了对市场经营者,特别是摊贩的管理。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规范市场秩序,整治乱停乱放等行为。我们还加强了对公共场所的管理,推动了整个城市的环境质量的提升。
四、加强监督执法工作
为了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我们加强了监督和执法工作。我们组织了定期的巡查执法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涉及的责任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同时,我们也加强了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形成了整体执法力量的合力。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具体经费额度按照任务量核定。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丽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丽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丽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6.12.07
•【字号】丽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施行日期】2017.03.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丽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2016年9月30日丽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16年12月1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7日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9月30日丽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执法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生活品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区、中心镇建成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30
•【字号】丽政发[2009]93号
•【施行日期】2010.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09〕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丽水市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市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是指丽水市区建成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
物。城市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含泥浆)、弃渣、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医疗机构、科研、院校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以及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运输、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城市垃圾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