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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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丽水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丽政令(2006)43号

《丽水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一日

丽水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

第三条丽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对房屋租赁依法实行管理。

丽水市建设局莲都区分局、开发区建设分局是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实施机

关,分别负责所辖范围内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和违法出租房屋查处等具体工作。

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分别负责辖区内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国土、工商、税务、价格、城管执法、人口与计生、教育、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租赁实施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应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丽水市建设局莲都区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城区街道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的相关手续。社区、村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应协助建设、公安、人口与计生等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的综合监管工作。

开发区建设分局可参照莲都区建设分局做法实施。

第五条房屋租赁应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租赁登记

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制度。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带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街道管理服务中心申报登记:

(一)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

(二)租赁双方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件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有效证件;

(三)委托代办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出租共有房屋的,须提交

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承租人是丽水市建成区外的,出租人应按《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

规定,到管理服务中心为承租人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七条对符合房屋租赁登记条件的,管理服务中心应自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发给《房屋租赁证》。

《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

莲都区建设分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应将房屋租赁登记情况及时汇总,并提

供给公安、工商、税务、人口与计生、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

第八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杂物间(柴火间)、车库、生产用房等出租住人或改变用途出租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凡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时,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房屋,应按法律、法规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服从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治

安管理规定。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第十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协助租赁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做好房屋租赁业务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可使用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由管理服务中心免费提供。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的;

(二)当事人协商一致,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可变更解除的。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依法终止或解除的,出租人应及时到房屋所在地街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未按约定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

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承租房屋的使用权的,不免除其交付租金的

义务。

第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结构的;

(三)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的;

(四)违反约定逾期六个月不交租金的;

(五)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

因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出租人应确保房屋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应当承担房屋维修的义务,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出售房屋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房屋产权合法继承人应继续承担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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