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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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

附件2: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一年期)为缓解职工因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25类重大疾病的一类或多类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陕西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30元(每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两份重大疾病类保障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保障期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90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按原份数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方案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方案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方案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方案为了大力弘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精神,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提升职工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切实减轻职工医疗负担,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我市广大职工幸福指数,促进和谐xx、和谐社会建设。

xx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总工会决定联合在市直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隆中风景名胜区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第一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目的意义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是由市直机关工委、市总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全员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障,权利义务相结合、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互济活动,是我市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群众性、互助性、公益性特征。

通过组织开展医疗互助活动,缓解职工患重大疾病之急,解决困难职工家庭因病致贫问题,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具体内容第一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范围为xx市市直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隆中风景名胜区行政事业单位在册(在职)职工。

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职工参加人数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0%;参加单位职工人数少于或等于50人的,须100%参加。

同时,鼓励襄城区、樊城区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相关企业参加,待积累一定经验后,从第二期开始向县(市)区和各类企业拓展,最终形成市级统筹的xx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

互助期限为三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份150元,最多参加3份;参加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为参加职工选定相同份额。

互助责任为参加职工在互助有效期限内首次确诊患《互助办法》规定的十六种原发性疾病,每份额可获医疗互助金1万元;在互助有效期限内因病直接引致身故,每份额可获身故抚恤补助金1000元至3000元。

三、工作流程(一)参加流程。

1、参加单位提供加盖相应公章的以下材料:⑴ 《xx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参加申请书》(表1)EXCEL格式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报表;⑵《xx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参加人员花名册》(表2)EXCEL 格式的电子文件和纸质名册;⑶ 正确反映参加单位上月在册(在职)职工基本情况报表及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请提供xx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资料复印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请提供本单位上月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五项内容-勉县教育网首页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五项内容-勉县教育网首页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五项内容目前,陕西省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共推出五项内容: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障计划、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一)《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1、投保条件:凡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年满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

2、本互助保险计划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期满后不退还保险费,办理续保手续时需要再次缴纳保险费。

同一单位投保人数不得少于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80%,在职职工人数少于50人的单位必须100%投保。

3、投保本计划单位应提供加盖投保单位公章的本单位上月的《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单》复印件。

4、投保本计划的保费是50元,在有效期内只能投保一份。

5、参加本计划办事处报销的费用:(1)住院治疗。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被保险人个人自付的费用,办事处报销70%。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被保险人个人自付的费用,办事处报销70%。

(3)肾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的放疗和化疗的门诊医疗费。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之外,被保险人个人自付的费用,办事处报销60%。

(4)超过当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支付范围以内,由被保险人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及个人负担部分),办事处报销70%。

备注:问题1:必须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除外);问题2:本保障计划对于职工身体健康状况没有特殊要求;问题3: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30天内住院的不予报销;问题4:会员因意外伤害或者女工生育住院的,医保不报,办事处也不予报销。

问题5:办事处不予报销的自费费用:包括门槛费、乙类药品等其他费用;问题6:在保险期限之内,对于住院次数没有限制。

职工大病互助实施方案

职工大病互助实施方案

职工大病互助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职工的健康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一些大病的医疗费用依然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公司决定实施职工大病互助计划,帮助职工应对突发的大病医疗费用,减轻其经济压力,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

二、实施目的。

1. 保障职工健康,通过大病互助计划,为职工提供医疗费用保障,保障职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2. 减轻经济负担,大病治疗费用高昂,对职工家庭经济造成较大负担。

互助计划的实施可以减轻职工的经济压力,让他们更加安心地工作。

3. 增强团队凝聚力,通过互助计划,增强企业内部的凝聚力和团队精神,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三、实施范围。

1. 实施对象,本计划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2. 保障范围,涵盖各类大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重大烧伤等。

3. 报销比例,根据具体病情和医疗费用确定报销比例,最高报销金额不超过公司规定的上限。

四、实施流程。

1. 申请流程,职工在确诊大病后,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医疗证明和费用清单。

2. 审核流程,人力资源部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公司大病互助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

3. 发放流程,经过审核通过后,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将医疗费用直接发放给职工或其指定的医疗机构。

五、互助基金来源。

1. 公司出资,公司将每年划拨一定金额作为大病互助基金,用于保障职工的大病医疗费用。

2. 职工捐赠,公司鼓励职工自愿捐赠一部分工资作为大病互助基金,增加互助基金的规模。

3. 其他渠道,公司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筹集大病互助基金,确保互助计划的顺利实施。

六、管理与监督。

1. 管理委员会,公司将设立大病互助管理委员会,负责互助计划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2. 监督机制,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互助计划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互助基金的合理使用。

3. 定期公示,公司将定期公示大病互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和社会监督。

单位职工重病捐助实施方案

单位职工重病捐助实施方案

单位职工重病捐助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关心和帮助单位职工在面临重病困难时的生活,我们制定了单位职工重病捐助实施方案,旨在为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让他们能够更好地面对疾病。

一、实施目的。

本方案的实施目的在于帮助单位职工在面临重大疾病时,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减轻其家庭的经济压力,让他们能够更好地接受治疗,恢复健康。

二、实施对象。

本方案的实施对象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以及实习生。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为单位职工在患有重大疾病时所需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康复费用等相关费用支出。

四、实施内容。

1. 捐款方式,单位将设立专门的捐款账户,鼓励全体职工自愿捐款,单位也将定期进行公益募捐活动,募集资金用于职工重病捐助。

2. 捐款标准,单位将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和疾病严重程度,确定捐款标准,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合理。

3. 申请条件,职工需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疾病诊断书,经单位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申请捐助。

4. 捐助方式,单位将根据职工的实际需求,直接支付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相关费用,或者以物资形式进行捐助。

五、实施流程。

1. 职工申请,职工在患有重大疾病后,可向单位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疾病诊断书。

2. 部门审核,单位相关部门将对职工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其疾病情况和经济困难程度。

3. 捐助发放,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单位将及时发放捐助款项或物资给申请职工。

六、实施效果。

通过本方案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轻单位职工在面临重病时的经济负担,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增强单位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七、实施监督。

单位将建立健全的捐助资金使用监督机制,确保捐款资金的合理使用,对捐助款项的发放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八、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九、总结。

单位职工重病捐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为单位职工在面临重大疾病时提供有力的帮助和支持,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促进单位职工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重大疾病+意外伤害)为缓解职工因患上重大疾病与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活动(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活动”)。

第一条本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2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或会员因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时,会员或者家属按照本活动约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由此造成职工收入降低,治疗费用支出增加等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

本活动包括以下25类重大疾病(25类重大疾病释义详见附件):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白血病、良性脑肿瘤、严重烧烫伤、瘫痪、多个肢体缺失、严重运动神经元病、双目失明、语言能力丧失、重症帕金森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心脏瓣膜移植术、系统性红斑狼疮、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严重重症肌无力、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胜利油田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80%(含本数,下同)。

单位职工数不足100人的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20人。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参加活动时一次性交纳。

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保障计划为缓解职工因患上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期内会员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11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1类:1、急性心肌梗塞:指由于心肌供血血管发生急性严重供血障碍,导致心肌细胞突然大片缺血坏死,出现心衰、休克,需要手术或介入治疗,其诊断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典型的胸痛症状、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心肌梗塞、心肌酶有异常增高。

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3、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但以下疾病除外: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各种原位癌:除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清除率小于15%),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5、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于本计划保险范围。

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含本数);或者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

职工互助保障简短的计划和措施

职工互助保障简短的计划和措施

职工互助保障简短的计划和措施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是指由雇主或者员工自发组织,旨在帮助员工在面临意外、疾病或其他突发困难时提供经济援助和支持的一种保障制度。

下面是一些简短的计划和措施:
1. 建立互助基金,公司可以设立专门的互助基金,员工每月缴纳一定金额的费用作为基金的资金来源。

当员工遇到意外或者疾病需要经济援助时,可以向基金申请帮助。

2. 提供紧急援助,公司可以设立紧急援助金,用于帮助员工应对突发事件造成的经济困难,比如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

3. 提供心理援助,除了经济援助,公司也可以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帮助员工在遭遇困难时得到心理上的关怀和支持。

4. 健康保障,公司可以为员工购买意外险、重大疾病保险等保险产品,为员工提供健康保障。

5. 培训和教育,公司可以组织员工参加急救培训、安全知识教育等活动,提升员工自救能力和安全意识。

6. 定期健康体检,公司可以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健康问题并提供帮助和支持。

总之,职工互助保障计划需要综合考虑员工的实际需求,从经济、心理、健康等多个方面为员工提供全面的保障和支持,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介绍(2)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介绍(2)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介绍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由全国总工会创办,经原国家劳动部同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互助合作制保障组织。

其主要任务是:在职工自筹资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职工生、老、病、伤、残或意外灾害、伤害等有关的互助保障活动。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合肥办事处目前开展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分别是:一、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第一条本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在首次发现患有本活动第二条所列的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和收入减少引起的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本活动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包括以下8类:1、原发性子宫颈癌;2、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4、绒毛膜癌;5、原发性乳腺癌;6、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7、原发性子宫肉瘤8、原发性卵巢癌。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未患过任何恶性肿瘤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都可以申请参加本活动。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本活动的有效期为两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会员交纳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份36元。

4、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活动5、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参加本活动时不再享有已患疾病所属种类领取互助金的权利。

6、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下述90天期限的限制。

第五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

一、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天后90天内(含本数),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2011年版)为缓解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参加本计划后,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首次发现患有下列11种(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1种(类)1、急性心肌梗塞:是指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闭塞,以实现血运重建而实行的急诊介入治疗,不包括非ST段抬高型急性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狭窄而实行的择期介入治疗。

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应具备下述三条标准:急性胸痛;心电图有定位型ST段抬高以及相关的ST-T衍变;心肌酶升高并有规律性变化。

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的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3、原发性恶性肿瘤(类):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各种原位癌除外。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清除率小于15%),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5、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障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计划保险范围。

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其中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是一种由企业自愿建立的互助保障体系,旨在为企业内的在职职工提供全面、可持续的保障,帮助他们应对意外事故、重大疾病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风险。

该计划的理念是通过员工自愿参与和共同分担风险,实现风险分散和共同保障的目的。

1.参与自愿:员工参与互助保障计划应是自愿的,企业不能强制要求员工参加,但可以设置一定的参与门槛,如工作满一定年限或达到一定职级的员工才能参与。

2.共同分担:企业和员工共同分担互助保障计划的费用。

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工资水平和职务级别等因素,确定不同等级的保障方案和对应的费用水平。

3.公平公正:互助保障计划应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参与员工,不因任何个人因素而区别对待。

保障金额和赔付标准等应透明公开,员工有权了解和监督计划的运行情况。

4.长期可持续:互助保障计划应具备长期可持续性,保障金额和赔付标准等应随着时间的推移进行调整,以适应通胀和生活成本的增长,保持保障效力。

1.提供全面保障:互助保障计划通常涵盖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残疾、住院医疗等多个领域,为员工提供全面保障。

一旦员工遭遇意外或患上重大疾病,计划会提供一定额度的经济援助,减轻员工和其家庭的负担。

2.建立员工团结和凝聚力:互助保障计划实现了员工之间的相互关心、帮助和支持。

计划鼓励员工在困难时与他人分享和帮助,促进员工之间的团结和凝聚力的形成,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3.增加员工福利:互助保障计划可以作为企业福利制度的一部分,提升员工的福利水平和满意度。

对于一些有家庭负担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员工来说,互助保障计划提供了额外的经济保障,提高了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品质。

4.增强企业形象:企业通过自愿建立互助保障计划,彰显了对员工的关心和责任,增强了企业的社会形象。

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度和归属感也将因此而增强,有利于企业在人才竞争中占据优势。

当然,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1.参与率不高:因为互助保障计划是自愿参与的,可能有一部分员工并不愿意参与或无法承担参与费用,导致参与率不高。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是指企业通过组织职工共同参与的一种互助制度,旨在为职工提供重大疾病的风险保障和经济援助。

该计划通过职工之间的相互帮助与支持,减轻患病职工的经济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职工在参加该计划时,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费。

这些保费将用于构建一个共同的保障基金,用于支付患病职工的医疗费用及相关的其他费用。

根据规定的计划,职工在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可以从该基金中获得一定的经济援助。

对于参加该计划的职工而言,最大的好处是能够分担重大疾病的经济压力。

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通常较高,对一般家庭来说是一个较大的负担。

通过参与该计划,职工可以在遭受疾病打击之后,获得一定的经济支持,减轻经济困难。

这对于患病的职工及其家庭来说,无疑是一种重要的救济措施。

重大疾病互助计划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职工的整体保障水平。

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因素,如疾病高发、医疗费用不断增加、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等,对职工的生活和工作都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通过实施职工重大疾病互助计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职工的保障水平,减缓部分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

这有助于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提升职工对企业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为了确保职工参与该计划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企业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企业应对参与职工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参与者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企业应对参与职工的保费进行合理的制定,并开展对参与者的相关教育宣传工作,提高职工对该计划的了解和认知。

最后,企业还应建立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参与者的投保和理赔事务,确保该计划的正常运作。

总的来说,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是一种重要的福利制度,可以为职工提供重大疾病的经济援助和保障。

通过共同参与和相互帮助,可以减轻患病职工的经济负担,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和保障水平。

企业应认识到该计划的重要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其正常运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保障作用。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重大疾病保险条例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重大疾病保险条例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2011年版)为缓解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参加本计划后,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首次发现患有下列11种(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1种(类)1、急性心肌梗塞:是指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闭塞,以实现血运重建而实行的急诊介入治疗,不包括非ST 段抬高型急性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狭窄而实行的择期介入治疗。

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应具备下述三条标准:急性胸痛;心电图有定位型ST段抬高以及相关的ST-T衍变;心肌酶升高并有规律性变化。

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的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3、原发性恶性肿瘤(类):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各种原位癌除外。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清除率小于15%),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5、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障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计划保险范围。

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其中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为缓解职工因首次确诊患上本计划所列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计划所列的30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会员可按照本计划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

单位工会有责任和义务向参加的会员宣传、解答本计划的内容,使会员知晓本计划。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

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500人以上的单位,最低参加比例为70%;100人以下的单位须100%参加。

基层单位首次参加本计划时须提供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

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一、参加本计划会费标准为每人40元(每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计划。

二、本计划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需另办手续。

保障期— 7 —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三、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参加份数等信息。

四、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3份本计划,超出份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本计划的单位,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的,原则上将在下一保障期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五、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90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按原份数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广州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领取条件

广州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领取条件

广州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领取条件说到“广州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相信不少人心里都有点疑问:“这是什么呀?我也能参与吗?生病了能拿到多少钱?”这个保障计划就像是给大家的“安全网”,让大家在最需要帮助的时候,不至于陷入经济困境。

它是广州为在职员工提供的一项保障计划,专门帮助那些不幸患上重大疾病的朋友,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所以,想了解如何领取这项保障?今天就来和大家聊一聊,看看都有哪些条件。

首先啊,想要申请这项保障,最基本的条件是你必须是广州本地的在职员工。

就是说,你必须是参加了广州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

如果你是长期在广州工作,但社保交的不在广州,那可能就没办法享受这个福利了。

所以,社保是否在广州很重要,别小看了这点,很多人都因为这个条件错过了申请的机会。

得是那些确实患有重大疾病的人。

说到重大疾病,大家心里可能会有点模糊,什么病才算“重大”?别着急,这里有个标准,像癌症、急性心肌梗塞、脑出血这些,一旦确诊,就可以申请这项保障。

重点是,得是正式确诊的病情哦,光是医生的诊断和怀疑是不够的,需要有相关的医疗证明。

如果你是早期筛查出可能有问题,但并没有确诊,那就不能申请了。

申请这个互助保障计划的人,得有一定的“工作年限”。

简单来说,工龄得满足一定的年限要求。

一般来说,得至少有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

如果你是刚刚入职,或者工作时间比较短,那就可能暂时没有资格。

不过呢,如果你是转岗或换工作,只要之前的社保缴纳记录没有中断,也是可以算在内的。

这项保障是有一个“互助金池”的概念的。

这池子里的钱,是由广州的在职职工共同筹集的,大家互相帮忙。

在这种互助保障机制下,你的申请能不能成功,也取决于这个池子里的资金状况。

通常情况下,基金都会有一个额度限制,也就是说,申请的金额并不是无限的。

如果这个互助金池已经满了,或者当前的资金不足,那可能就需要等下一批的申请才能得到保障了。

还有一个小细节很重要,那就是需要有相关的“治疗记录”作为证明。

2023年《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2023年《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2023年《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是一项旨在为在职女职工提供特殊疾病互助保障的计划。

该计划的宗旨是帮助女职工应对特殊疾病的困扰,在保障她们身体健康的同时,也保障了她们的家庭和职业。

本文将就该计划的性质、保障范围、申请条件以及互助机制等进行详细介绍。

一、计划性质该计划是一种互助保障计划,通过职工之间的相互帮助,为在职女职工提供特殊疾病的保障。

其目的是弥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在特殊疾病保障方面的不足,为女职工提供更全面的健康保障。

二、保障范围该计划的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特殊疾病:乳腺癌、卵巢癌、子宫颈癌、宫体癌、原位癌、骨质疏松症等与女性相关的疾病。

保障范围还包括相关手术、治疗、康复等医疗费用。

三、申请条件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需符合以下条件:1.参保对象为在职女职工,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2.已缴纳社保满3年的女职工可申请加入计划,参保期满10年后可获得全额保障;3.没有患有特殊疾病的女职工可在入职后的12个月内申请加入计划;4.已患有特殊疾病的女职工可在参保期满3年后申请加入计划,但可能会享受较低的保障比例。

四、互助机制该计划采用同级互助和跨级互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障。

具体如下:1.同级互助:计划中的所有参保女职工将享受相同的保障权益。

每月缴纳的保障费用将用于对参保女职工的保障。

2.跨级互助:当计划中的参保女职工发生特殊疾病时,将从计划的资金中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帮助。

具体帮助额度将根据参保期限、特殊疾病的严重程度和治疗费用等因素确定。

五、保障费用及理赔参保女职工每月缴纳一定的保障费用,具体费用根据参保时年龄、工资等因素确定。

计划提供定期的健康体检服务,对于参保女职工及时发现健康问题,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在特殊疾病发生后,参保女职工可向计划申请理赔。

理赔金额根据参保年限、特殊疾病严重程度和医疗费用等因素确定。

理赔金额将直接支付给参保女职工,用于支付其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

六、计划管理该计划将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运营和管理,对参保女职工的资格审核、保费管理、理赔管理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内容简介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内容简介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内容简介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内容简介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内容简介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职工的社会保障水平,长春办事处按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要求,已在长春地区推行以下保障计划,简介如下:一、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1、保障期限为一年。

2、保费:40元/份。

3、参保条件:18-60周岁的在职职工。

4、保障责任:参保职工因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或死亡可获得最高为两万元的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1、保障期限为一年。

2、保费99元/年。

3、参保条件:1860周岁的在职职工,且所在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4、保障责任:①住院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按个人自负比例报销70%;②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补助支出额按个人自负比例报销60%;累积报销额不超过202*元;③在一个保障期限内每人累积报销额不超过5500元(含本条款所规定的门诊治疗)。

④参保职工因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或死亡可获得最高为两万元的保障金。

三、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1、保障期限为两年;2、保费40元;3、参保条件:18-55周岁的在职女职工;4、保障责任:参保职工患有条款所规定的原发性妇科恶性肿瘤,可一次性获得一万元的保障金。

四、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保障计划1、保障期限:三年;2、互助费标准为66元;3、保障责任:参保职工首次患有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白血病等11种重大疾病,可一次性获得5000元保障金。

五、参保办法1、以上各保障计划须由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保,参保率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的80%,且人数不得低于30人。

2、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需提供“基金征缴通知单”复印件。

3、提供电子版(Excel 表)名单,标明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待办事处审核后,打印纸版名单一式两份,加盖本单位工会公章。

4、职工首次参保须一次性交纳10元会费。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保险)介绍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保险)介绍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保险)介绍互助保障计划跟商业保险不同,它是非盈利性的、是专对工会会员开展的一项互助互济保障活动。

具有保费低、保障力度大、手续简便,赔付及时、服务周到等特点。

条件:1、职工必须就是北京市工会会员,2、单位已给职工办理了协作卡(京卡)。

首先,市总工会免费为会员提供了三项保险,即非工伤意外伤害、家财火灾损失和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其次,市总工会为工会会员提供更多了另外的六项确保计划。

这六项确保计划需由本单位工会统一提出申请,还须要每人先一次性缴纳10元会费,获得职工保险中华会馆会员资格后,按照相同险种的缴费条件,缴纳适当的协作费和。

一、三项免费保险:1、非工伤不幸危害确保计划。

它的缴费范围:因非工伤不幸伤害事故引致身故、残废,缴费条件:工会会员,保期为一年,确保待遇:因非工伤不幸伤害事故引致身故的,最低理赔2万元;因非工伤不幸危害引致残疾的,根据残疾比例,最低理赔5000元。

理赔须要呈报材料:1、基层工会出具的工会会员出险证明;2、基层工会填写“出险调查报告书”;13、出险会员的身份证、工会会员证、京卡(互助卡)的复印件;4、出示由被确保人亲笔签名的救助金挑申请书;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其它证明材料;如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经市总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确定残疾程度;如发生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部门的“事故证明”;6、例如出现非工伤意外事故导致死亡者,须要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不含二级)出示的丧生证明及公安部门出示的户口冻结证明;7、单位因公派出人员、在外阜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残疾、死亡者,需提供当地市、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家财火灾损失确保计划。

缴费范围:因火灾引致家财(房体、设备)的损失,缴费条件:工会会员。

保期为一年,确保待遇:在保与期内,由于火灾引致家庭财产损失的,依据消防部门出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各级工会组织提供更多的判定证明,按损失金额的10%保险费救助金,最低保险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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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2011年版)
为缓解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首次发现患有下列11种(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1种(类)
1、急性心肌梗塞:是指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闭塞,以实现血运重建而实行的急诊介入治疗,不包括非ST 段抬高型急性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狭窄而实行的择期介入治疗。

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应具备下述三条标准:急性胸痛;心电图有定位型ST段抬高以及相关的ST-T衍变;心肌酶升高并有规律性变化。

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的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3、原发性恶性肿瘤(类):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各种原位癌除外。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清除率小于15%),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5、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障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计划保险范围。

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其中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

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

③重度吸入性损伤。

9、截瘫:指由于中枢神经系统或脊髓疾病(脊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扩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导致肢体感觉运动障碍及两便功能障碍者。

10、肢体缺失:同一肢体自踝关节或腕关节近端(含踝或腕关节)以上完全性断离。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一组中枢神经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萎缩性侧索硬化症),致使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下,集体申请参加本计划。

在同一单位参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
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60%,参保职工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参保单位须提供104表)。

第四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本计划互助保障期为三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用于对患重大疾病会员的互助互济活动,保障期满后,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返还。

3、互助费的标准为90元。

4、在同一互助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四份本计划。

5、参加本保障计划,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6、保障责任期未满申请续转,保障责任期发生重叠,原保障责任期视为自动放弃。

7、互助保障期满后,保障责任终止。

符合参加本计划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按原份数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实行免责期和减责期,新增的份数一律执行免责期和减责期,保障责任从保单生
效日起计算。

第五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一、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执行30天(含30天,恶性肿瘤类以病理报告确诊日期为准,其他疾病以入院治疗日期为准,)免责期;31天至90天内为减责期(含90天,恶性肿瘤类以病理报告确诊日期为准,其他疾病以入院治疗日期为准)。

在免责期内被保障人患有上述11种(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不享受保障待遇:在减责期内被保障人患11种(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500元慰问金(每份),但不享受生活补助互助金和休养康复互助金。

领取慰问金后,本期保障责任终止。

二、对参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时,不再享有已患所属种类疾病领取互助金的权利。

三、在互助保障减责期满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11种(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患病会员可以一次性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1、每份领取5000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2、会员患上述11种(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可以一次性领取1500元(每份)的康复休养互助金。

3、会员因患有上11种(类)重大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首次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日20元(每份)的标准领取生活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80天(注:以确诊后首次住院,出院记录为准)。

领取互助金后,本期保障责任终止。

第六条下列原因不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
1、在参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前曾患有或者已患有上述11种(类)重大疾病中同类重大疾病的;
2、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3、因从事放射性工作患上述11种(类)重大疾病的;
4、医院误诊或医疗事故的;
5、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患有上述11种(类)重大疾病的。

6、参保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

第七条互助金受益人
重大疾病互助金受益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的会员因患保障范围内重大疾病,其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必须在会员患病10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首次确诊患本计划保障范围内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出险调查报告书(附件一);
2、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以及由被保障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附件二);
3、被保障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4、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本市二级以上(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
院等类似医疗机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纪录、病理检验报告及其他必要的科学诊断报告等(加盖病案室复印专用章);
5、办事处为证明患病情况需要由被保障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患有上述11种(类)重大疾病之日起,会员应在一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3、本计划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待遇标准(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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