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卷宗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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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封面样式
中共xxx纪律检查委员会
案件审理室
关于XXX()违纪案件的卷宗
执行卷(第X册,共X册)
本册收录文件概要:
自年月至年月保管期限:
本卷共件共页归档号:
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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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卷宗封面及装订说明
1.封面用统一印制的专用案卷封面。
2.“中共xxx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直接印制在封面上。案件卷宗名称应居中写明被调查对象姓名及本册案卷性质(执行卷)、同一性质案卷共几册。其后“本册收录文件概要”应写明本册案卷内部主要文件内容。
3.“自年月至年月”填写本册案卷中时间最早与最晚的文件日期。“保管期限”写明属永久、长期(需要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均作永久保管)。“本卷共件共页”指本册案卷中共多少份文件多少页。“归档号”填写本册案卷入档案的连续编号,同一案件的案卷原则上综合卷在前,证据卷在后。“全宗号”、“目录号”等在将案卷移送档案部门保管时由档案部门填写。
4.封皮、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并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装订的案卷必须依次编写页号。卷内文件无论单面或双面,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备考表应填写卷内需要说明的情况及立卷人和检查人的姓名及立卷日期。对装订线外有字迹的
文件材料或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
字条等,要进行加边和托裱;对过大的纸张,要折叠;对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拆除。文件材料不允许有圆珠笔、铅笔、复写字迹及热敏纸。
执行卷归档范围及排列顺序
1.执行依据材料(文书样式见审理卷)
(1)纪委常委会、厅(局)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等各类会议纪要及政府审批材料;
(2)向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下发的通知;
(3)处分决定书;
(4)其他具有执行内容的文书材料;
(5)《处分决定执行告知卡》
2.执行情况材料
(1)受处分人签名的处分决定文书;
(2)各类送达回证;
(3)《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4)被处分人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变更以及编制注销等相关材料;
(5)受处分人年度考核登记表;
(6)其他材料。
3.恢复党员权利文书材料
(1)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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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思想汇报及申请;
(3)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决议;
(4)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及宣布送达材料。
4.解除行政处分文书材料
(1)关于解除xxx行政处分的申请
(2)受处分人受处分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总结;
(3)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对受处分人受处分期间的考核材料;
(4)关于解除xxx行政处分的报告;
(5)关于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及宣布送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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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内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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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执行常用文书说明及样式
(一)处分决定执行文书
包括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处分决定执行告知卡、XX市纪检监察机关送达回证等。具体要求:
(1)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必须按样本要求予以设计和印制,上报时按规定内容予以填写。要求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宣布并上报。涉及到降工资、职务的,降工资需从次月1日起执行,报时限可延长至两个月内。
(2)收到、送达、宣布处分决定的时间应如实填报,宣布范围一般是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的党员大会或单位干部职工大会。
(3)职务变动情况要如实填写经相关部门审批的结果,并将职务变动的书面依据复印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印章后,与《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一并归档入卷。
(4)工资变动情况要如实填写经人事部门审批的工资变化情况,并将工资变动情况的书面依据复印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印章后,与《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一并归档入卷。
(5)处分决定必须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和单位并装入被处分对象个人档案,并由档案管理部门在《执行情况报告表》上加盖印章或提供装入档案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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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报告单位指受处分对象所在的党组织或单位,只有党纪处分的加盖党委或支部、党组印章;只有政纪处分的加盖所在单位行政印章;党政纪交叉处分的同时加盖印章;党政纪处分不在同一部门或单位的,应分别填写处分执行情况报告表加盖印章后上报。
(7)《处分决定执行告知卡》中处分情况、告知内容由审理人员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交签收单位,一份入卷归档。
(8)如果被处分人受到开除处分,还应同时办理撤销编制手续,并将办理完毕的书面材料一并入卷。
(9)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受处分人处分期内年度考核表及时报送处分决定机关,处分决定机关应将该表一并入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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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式1
处分决定执行告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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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式2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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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式3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填表人:填表时间:-
(二)恢复党员权利文书
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恢复党员权利的办理手续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支部大会考察后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或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根据实际情况报原处分机关或有关部门备案。
(1)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可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汇报个人思想工作情况(本人基本情况及对错误的认识),报所在单位党组织。
(2)所在党组织应就受处分党员拟恢复党员权利事项进行公示,收集、掌握有关情况。所在支部应当召开支部大会,听取本人思想、工作情况汇报,根据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情况,讨论决定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并书面报告所在党委(党组)。
(3)所在党委(党工委)根据支部大会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情况,及掌握的其他情况,召开党委会研究是否决定恢复其党员权利。
(4)所在党委(党工委)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决定后,应报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党委(纪委)备案。
(5)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或上一级纪委就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作出决定后,应将所做决定文书送达本人一份,并同时送有关组织部门,送达手续参照处分执行送达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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