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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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4.03

•【字号】豫人社函〔2020〕40号

•【施行日期】2020.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函〔2020〕40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后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6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7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8号)要求,现就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等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格核查

按照人考中心函〔2019〕68号文要求,资格核查对象是指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按照豫人社〔2019〕8号文资格审查有关要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由省、省辖市两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未设置省辖市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格核查由省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由行业协会管理的考试由行业协会负责资格核查(以上统称为资格核查机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对考试资格核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豫人社职称〔2011〕11号 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

豫人社职称〔2011〕11号 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

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1〕1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在国家人社部的统一部署下,我省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稳步推进,一大批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了各类职业资格证书。为了进一步畅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聘通道,更好地指导各类企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精神,现就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该职业资格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内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各类企业(含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具体专业及聘任职务见附件。

二、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和职称外语应符合我省有关要求。

三、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其职业资格证书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任职时间从聘任时间计算。

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职业资格及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对照表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对照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开展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开展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开展全省专项

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3.12

•【字号】豫人社办函〔2020〕41号

•【施行日期】2020.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开展全省专项职业能

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豫政办﹝2019﹞50号)精神,切实提高劳动者素质,规范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项目范围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可在河南省职业资格工作网服务专栏查询下载)中,选择符合我省产业经济状况及脱贫攻坚需要的项目开展考核。各地拟开展其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的,应组织专家编制考核规范,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报部鉴定中心审定后实施。

二、考核机构的设立

(一) 各用人单位、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具备开展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条件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可向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提交设立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河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申请表》(附件1)。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

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08.31

•【字号】豫人社〔2019〕20号

•【施行日期】2019.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结合我省工程技术人才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体系

(一)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层级设置。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二)建立工程技术人才职称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关注未来产业发展方向,聚焦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对工程系列相关评审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我省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同步。高级职称专业调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中级及以下职称专业调整由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相关单位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企业负责提出申请,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

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5.31

•【字号】豫人社规〔2022〕6号

•【施行日期】2022.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人社规〔2022〕6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和高等院校人事部门:现将《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3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三章申报审核

第四章组织评审

第五章监督服务

第六章责任规定

第七章附则

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职称评审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关于启用新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启用新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启用新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证书》

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职改办[2010] 1号

各省辖市职改办,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的管理,根据机构变化和工作需要,我们对《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证书》式样进行了修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书式样

新版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实行证书表皮与内芯一体化,采用多种防伪措施。任职资格证书分高级、中级、初级三种,高级任职资格证书表皮为红色,中级任职资格证书表皮为棕色,初级任职资格证书表皮为蓝色,任职资格证书首页加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字样。聘任证书表皮为绿色,首页加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字样。

二、任职资格证书发放对象

任职资格证书发放的对象为:

1、经省、市、县(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及政府

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评审通过,并经相应人事部门批准,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按照我省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初聘、考核认定等方式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

3、由国家部委、外省(市、区)调入或由部队转业到我省并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其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任职资格证书发放权限和发放办法

按照豫政办[1997] 21号规定,高、中、初级任职资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发放。任职资格证书实行严格管理,严防流入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手中。

从2010年起,高级任职资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打印、发放。每年1—6月为高级任职资格证书集中办理时间,各地、各单位在接到办证通知后应及时按规定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领取任职资格证书。高级任职资格证书加盖“河南省人民政府专业技术职务专用章”(钢印)和“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用章”。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2019)8号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就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证书管理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由部门发放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均由省和省辖市两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不设省辖市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单位由省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证书发放工作。

(二)河南省组织的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计量师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发放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发的“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证书模版见附件1),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考生可登录“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下载,作为我省执业注册的有效凭证。其他任何形式的电子证书再转换版本,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三)全国统考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纸质证书发放到我省之前,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河南)”(模版见附件2),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可自主登录“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下载。纸质证书下发我省后,考生可向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申领。

(四)加盖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电子印章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河南)”,表明持证人员相应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在国家印制的纸质证书发放之前,在省内具有纸质证书同等效力,可作为我省相应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以及注册的依据。

(五)纸质证书补办和信息修改,按照国家人事考试中心通知要求,卫生、会计、通信、计算机软件与技术等4个专业的纸质证书补办和信息修改由相应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至国家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再报国家人事考试中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09.18

•【字号】豫人社规〔2023〕6号

•【施行日期】2023.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规〔2023〕6号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行业组织,有关单位:《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第1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9月18日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质量,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评价机构包括用人单位评价机构、院校评价机构、社会评价机构等。

第三条评价机构管理以质量为导向,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健全事中事后全链条相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相配套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评价机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县级(含)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属地评价机构行使管辖权。管辖权不明确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管辖。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10.22

•【字号】豫人社规〔2021〕7号

•【施行日期】2021.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

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畅通申报渠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能,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畅通申报渠道

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等限制,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均可通过所在单位申请职称初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在当地自愿参加职称初定,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平等待遇。

二、改进评价方式

初级职称(员级、助理级)、博士研究生初定中级职称、乡镇及以下单位硕士研究生考核认定中级职称,全面采用考核认定、考试等方式进行,不再采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的方式。

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系列(专业),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三、落实评价自主权

坚持单位自主、分级负责、备案监管的原则,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评价中的主导作用。按照管理权限,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省直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主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

总政治部、人事部关于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总政治部、人事部关于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总政治部、人事部关于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2.10.15

•【文号】[1992]政联字第3号

•【施行日期】1992.10.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总政治部、人事部关于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参加

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1992年10月15日[1992]政联字第3号)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工作部门:为深化职称改革,进一步完善军队专业技术职务任命(聘任)制度,确定军队专业技术干部有计划地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参加资格考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军队的实际,分专业陆续展开,与地方同步进行,逐步形成制度。资格考试按照国家的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执行。参加资格考试的专业和报考范围、对象、条件等,由军队参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确定。

二、军队系统组织干部参加资格考试,不专门成立考试工作机构,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牵头,干部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按照就近原则,组

织干部到驻地由国家统一设置的考场应试。军队系统如需单独设置考场,应经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组织监考事宜。对于有关应试事项,军队干部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联系,予以落实。地方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和考试管理机构,要积极支持军队干部参加资格考试。在考试组织实施中,军队要为地方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豫人社职称〔2011〕11号 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

豫人社职称〔2011〕11号 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

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1〕1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在国家人社部的统一部署下,我省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稳步推进,一大批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了各类职业资格证书。为了进一步畅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聘通道,更好地指导各类企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精神,现就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该职业资格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内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各类企业(含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具体专业及聘任职务见附件。

二、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和职称外语应符合我省有关要求。

三、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其职业资格证书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任职时间从聘任时间计算。

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职业资格及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对照表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对照表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0.10.16

•【文号】人办职[1990]3号

•【施行日期】1990.10.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年10月16日人办职(1990)3

号)

根据我部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规定,凡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家统一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作为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证书》分高、中、初级三种,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发放、伪造、涂改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或职改工作部门根据需要向人事部购领。

三、《证书》发放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或职改工作部门负责,各地区考试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1.各地区考试管理机构通知考试成绩合格者到所在地区考试管理机构填写登记表(表式附后),并交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二张及《证书》工本费(收费办法另行通知)。

2.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根据登记表分级别编制发证人员名册(包括人员姓名、专业、所获专业技术资格名称等),填写《证书》,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职改工作部门审核。

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个人版使用说明

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个人版使用说明

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个人版使用说明

(初聘职称)

一、安装

安装步骤:

1、安装“职称申报系统个人版”(安装过程中,不要更改安装路径);

2、运行“更新程序个人版”(安装过程中,不要更改安装路径);

3、双击打开安装成功的“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个人版”,点击右侧“接收更新代码”按钮,在出现的“接收字典代码”对话框中点击“...”选择文件夹“dm20180115”所在位置,再点击“接收”按钮,接收完毕后返回。

4、选择“录入其他评价信息”根据个人情况,进行个人申报信息录入。

二、录入个人申报信息

初聘职称人员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录入系统软件打开后,点击“录入其他评价信息”,弹出“请输入申报有关信息”对话框,“取得资格方式“选择“初聘”,“申报系列(专业)”根据个人所从事的系列选择,“申报级别”:博士选择“中级”,“申报人所属地市”选择“省直”。完成后点击“确定”打开“录入人员申报信息”对话框录入个人信息。

其中:主管单位代码:19018 名称:河南省教育厅

单位代码:19018020 名称:黄淮学院

“学历详情”两栏填写格式为:**大学,**专业,**年,**学位

“呈报单位考核审核意见”栏,需要学院院长签字,并盖学院公章。

之后的栏目,填写报到以来学习及适应新学期工作的准备情况。

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

三、申报电子信息上报

首先,在左侧列表窗口选中要上报的录入人员信息条,然后点击右侧的“上报申报信息”按钮,弹出“材料申报”对话框,在左侧“选择状态”处勾选需要上报的信息,点击右侧的“上报申报信息”按钮。以要求名字为文件名保存为txt文件即可。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08.17

•【字号】豫人社办〔2017〕121号

•【施行日期】2017.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继续教育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人社办〔2017〕12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17日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规范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监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使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实行分级管理发放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和岗位聘任(聘用)、工作考核、执业注册、申请各种奖项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统一安排部署,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指南。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

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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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畅通申报渠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能,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畅通申报渠道

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等限制,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均可通过所在单位申请职称初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在当地自愿参加职称初定,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平等待遇。

二、改进评价方式

初级职称(员级、助理级)、博士研究生初定中级职称、乡镇及以下单位硕士研究生考核认定中级职称,全面采用考核认定、考试等方式进行,不再采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的方式。

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系列(专业),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三、落实评价自主权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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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学会):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结合我省工程技术人才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体系

(一)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层级设置。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二)建立工程技术人才职称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关注未来产业发展方向,聚焦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对工程系列相关评审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我省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同步。高级职称专业调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中级及以下职称专业调整由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相关单位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企业负责提出申请,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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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
(一)发放对象
1、经省和市、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全省统一制定的评审条件评审通过,并经相应人事部门批准,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实习期满,按照有关规定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从国家部委、外省(市)引进、调入和部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经相应人事部门或评委会确认其任职资格的人员;
4、全省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
(二)核发权限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由省人事厅负责核发;各省辖市人事部门和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
(三)发放办法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和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省辖市人事部门和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任职资格批文的名单逐一登记造册(一式两份),然后持批文、登记册及打印好的资格证书统一到省人事厅职称处办理《任职资格证书》核发手续。职称处经办人员对各省辖市、各部门申请办证的材料核对无误后,在证书上加盖 " 河南省人民政府专业技术职务专用章 " (钢印)、 " 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用章 " 或 " 河南省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用章 " 。委托我省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由我省办理《任职资格证书》的,须出具委托单位介绍信。
2、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的发放,由各省辖市人事部门和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比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的发放办法确定。其中,每一年度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发放后,以省辖市和省直业务主管部门为单位,将《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发放登记表》统一造册后报省人事厅备案。
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发放办法
以省辖市或省直人事(干部)处为单位,持省人事厅下发的合格人员通知(原件)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审核盖章后,到职称处办理审批手续,在《登记表》 " 省级人事(职改)部门意见 " 栏中加盖 " 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 印章后,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加盖钢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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