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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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华南理工大学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房产出租给乙方作为经

营超市使用,出租面积平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超市经营范围:

第三条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注:乙方在本合同期内无违法且无违反甲方本合同条款行为的前提下,乙方有权续租两年,但另行签订合同。

租金按月结算,一年缴纳十个月的租金(每年减免7、8月份的租金),由乙方在每月的第2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的付款方式缴付当月的月租金给甲方。甲方银行账户(工行五山支行):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合同保证金,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该保证金退回乙方(该保证金不计利息),但乙方因违反本合同条款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扣留乙方的保证金作为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于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将继续追究乙方的责任。乙方有付清租赁期本合同所约定的乙方承担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第五条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壹个月以上的,或者欠缴各项费用达1万元(人民币),或者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及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房租的违约金。

3.因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乙方须恢复原貌,如不能恢复原貌的,按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的损失予以赔偿,第三方评估机构由双方共同指定,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如因拖欠租金致使甲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乙方须在解除合同后1周内清还所欠租金,未及时清还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 租赁期间,因上级部门政策原因或学校规划变动、建设等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或对乙方进行赔偿、补偿,但应提前 3 个月告知乙方。

6.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拥有该房屋的产权。

(2)在合同期间,将本合同所指房屋提供给乙方使用。

(3)保证房屋在移交乙方时处于完好的可用状态之中。

(4)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将该房屋出租(借)或以其他方式转给第三方使用。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乙方有依法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2.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所拖欠租金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租赁期间内,该物业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煤气费,车位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由乙方自行缴纳。乙方应按时交纳上述费用,如因乙方逾期交纳上述费用导致甲方被第三方追偿的,乙方应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

4.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预付租金以及保证金不退,若预付租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5. 在租赁期内,乙方如有以下情形出现,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提前收回该处房产,并依法追究乙方因此行为给甲方所遭成的经济损失。

(1)因乙方销售商品质量的原因导致消费者中毒事件的发生;

(2)因乙方销售商品的质检报告不合格次数超过两次的;

(3)因乙方长期销售过期的劣质商品的,且屡教不改正的;

(4)乙方因商品贮存不当,严重影响产品质量,且屡教不改正的;

(5)未经甲方许可,私自增加或更改乙方公司注册时法定的超市营业范围;

(6)因乙方员工在校园内违法违纪受到公安机关严重打击处理的

情况;

(7)不及时向消费者开具销售发票的(每月开具发票的次数不得少于4次),且屡教不改正的;

(8)因乙方服务态度恶劣,导致广大消费者严重不满,且屡教不改正的;

(9)乙方如发生组织机构变动或自行解体,须在发生后十五天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乙方不及时向甲方及时通报情况的。

6.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90日与甲方协商,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7.乙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1)使用期间内,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负责使用房屋并做好场地范围内的安全、防火、防盗、卫生、计生等工作。

(3)乙方对所用房屋进行翻新、改建及装修等,必须向甲方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工程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予补偿。

(4)乙方不得将该房屋变相出租(借)或转租(借)给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不得利用此房屋从事违反法律和学校规定的活动。

(5)在乙方向甲方交还该房屋时,如果乙方对房屋进行的翻、扩、改建及装修等影响甲方对该房屋的使用,乙方应负责恢复到原状,并承担由此带来的费用。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赔偿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与合同保证相等金额的违约金。

第八条其他约定

1.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及时撤场,将房屋清理干净,移交甲方。每逾期1日,应支付2%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视为乙方放弃房屋内乙方财产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房屋内的乙方财产,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已检查并认可甲方提供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要求。

3.水电费、物业费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由乙方向甲方有关部门自行交纳。

4.甲乙双方可以协商提前终止合同。

5.乙方接收该房屋,即视为认可该房屋的安全使用、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条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一份交甲方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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