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的特征看刑法解释的立场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是指在分析刑法规定时,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所采取的两种不同的方法和角度。
主观解释是指根据犯罪主体的内心意图和行为动机来解释和适用刑法规定。
主观解释注重犯罪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意图,强调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中的主观主权和自主性。
主观解释更加注重犯罪主体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计划、犯罪手段等因素的分析和解释。
主观解释的核心是确定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即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是否有明确的目的和故意去实施犯罪行为。
相反,客观解释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和结果来解释和适用刑法规定。
客观解释注重犯罪行为本身的客观性和客观性的结果,强调犯罪行为的客观特征和客观规律。
客观解释更加注重犯罪行为的实质特征、对象、方式、结果等因素的分析和解释。
客观解释的核心是确定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和客观性定罪的根据,即犯罪行为本身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要件和条件,是否产生了刑法规定的法定后果。
在具体的刑法案例分析中,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通常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
在确定刑法的罪名和量刑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和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
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可以相互补充、相互验证,以便实现对刑法的准确解释和适用。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判断,主观解释需要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动机,确定其是否有明确的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而客观解释需要分析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具备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如是否具备杀人的手段和方法,是否导致他人的死亡等。
刑法的特点
刑法的特点刑法的特点,是指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所具有的自身特殊性,这些特殊性是刑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存在的主要依据,也是我们研究刑法的逻辑起点,刑法中的许多问题都是由这些特点引出的。
关于刑法有哪些特点,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刑法的特点应当包括以下四点。
(一)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法律与道德不同,道德是依靠人的内心信念保障实施,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这种强制方法严厉。
因为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像这样严厉的强制性,是任何其他法律所没有的。
比如,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5天,刑罚中比较轻的拘役最低为1个月,有期徒刑最低为6个月。
因此,可以说,刑罚权是和平时期最具有暴力性的国家权力。
刑法的这一特点是最为显著的,也是刑法其他特点的基础,或者说其他特点是这一特点派生出来的。
(二)刑法的保障性刑法的制裁方法最为严厉,这就使得刑法实际上成为其他法律、政策的保障,没有刑法作后盾、作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彻底贯彻实施。
刑法是国家其他法律、政策得以实施的保障力量,有的学者将这一特点称为“保障性”。
也有的人将刑法称为“后盾法”。
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比如,我国古代就有“出礼入刑”的思想。
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
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
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张明楷教授是中国知名刑法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本文将介绍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包括其对于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方法论和具体应用的观点。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篇1一、引言张明楷教授是中国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张明楷教授的刑法解释观点具有鲜明的特色,其基础理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二、基本原则1. 法律文本主义: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的第一步是对法律文本进行准确理解。
法律文本主义强调法律文本的权威性和确定性,主张以法律文本为基础对刑法进行解释,而不是随意引申或扩张解释。
2. 刑法目的论: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应当结合刑法的目的进行解释。
刑法目的论强调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不是惩罚犯罪。
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应当以保护法益为出发点,兼顾人权保障和犯罪惩罚。
三、方法论1. 体系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主张采用体系解释方法对刑法进行解释。
体系解释方法强调刑法条文之间的联系和逻辑关系,主张将刑法条文放在整个刑法体系中进行解释,而不是孤立地解释某个条文。
2. 比较法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认为,比较法解释方法是一种有效的刑法解释方法。
比较法解释方法强调比较国内外刑法的规定和实践,借鉴国外刑法的优秀经验和做法,从而完善国内刑法的规定和实践。
四、具体应用1. 刑法分则个罪观点: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他主张,对刑法分则中的各个罪名进行详细分析,以确定各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刑罚适用规则。
2. 犯罪构成要件论:张明楷教授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解释的核心。
他主张,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三者缺一不可。
3. 刑罚适用规则:张明楷教授认为,刑罚适用规则是刑法解释的重要内容。
他主张,刑罚适用规则应当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概念和特征
20 0 9年 9月
南昌大学学报 ( 人文社会 科学版)
j 0UR NAL OF NA HAN UNI ER IY NC G V ST
Vo. 0 . 14 No 5
Sp 20 e .09
谂 刑 法 司 法 解 释 的 栅 念 和 特 征
利 子 平
论 (6 — 6 页) 1 17 。 6
释 的概 念和特 征 问题 作进 一步探 讨 , 以期抛砖 引玉 。
刑 法 司法解 释 的概 念
作 为刑 法理论 研究 范 畴 的“ 法 的解 释 ” 是 一 刑 , 个 源于外 国刑 法 理 论 的概 念 。外 国 刑 法 理 论 中 的 “nepeao ” 主要 指法官 根据 自己的理解 将抽 象 i rrti , t tn 的刑法规 定适用 于具体 的案 件事实 的活 动 。它 是一
第 5期
利子平 :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概念 和特征
的 问题作 出 的解 释 , 以及 “ 两高 ” 以外 的其他 各 级人
无疑 问他是 实实在 在 的 司法解 释 主体 ; 判 组织 是 审
民法 院 、 门人 民法 院 和各级 人 民检 察 院在 具体 审 专 理案件过 程 中 , 由具体 司法人 员 对一 般法 律 规定 适 用于具 体案件所 作 的解 释 』 。也有 的认 为 , 刑法 对 作 出规 范性 司法 解释 的权力 , 当集 中于最 高 司法 应
( 南昌大学 法学院 , 江西 南昌 3 0 3 ) 30 1
摘
要 : 国刑 法学界 对刑 法司法解释的概念众说纷纭 , 我 主要有 最高司法机 关说 、 司法机 关说 、 法院说 、 官说 法
和折衷说等观点 。从 实然的角度 看 , 刑法 司法解释 的概念 应采 最高司法机 关说 ; 应然的 角度 看 , 宜采 法官说。 从 则 我 国现行刑 法司法解释具有解释主体的法定性 、 解释对象的特定性、 解释形式的规 范性 、 解释 内容的 司法性和 解释 效力的普适性等特征 。
刑法解释立场:平衡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间
主观解 释说 认 为 , 何 对 法 律 的解 释 都 是 对 立 任
法 者 在立法 时 表达 的立 法 原意 的理 解 , 即找 出 立 亦
法 原 意 。它表 达 了立 法 者 希望 或 不 希 望 、 许 或 不 允
允 许 人们从 事什 么 样 的 行 为 的 主观 愿 望 , 律 也 因 法 此 具 有 明确 性 。就 刑 法 而 言 , 法应 以成 文 法 的 形 刑 式 明确规 定 什 么 行 为 是 犯 罪 以 及 应 受 何 种 刑 罚 处 罚 , 们可 以在 社会 生 活 中设计 自己的行 为 方式 , 人 预 见 到 自己行 为 的法律 后果 。法 律 的 明确 性 同时促 使
传统 问题 再次推 向众人关 注 的前 台。 然而 , 式解 释论 与 实 质解 释 论 并 非 是 一 对 绝 形
对 对立 的概念 , 二 者 涵 盖 的具 体 内容 目前 似 乎 仍 且 没 有 统一 的定 论 。其 实 , 在解 释学 中最 为 基 本 的分
类 , 当是 主 观解 释论 和客 观解 释论 。因此 , 应 要探 讨
性 的力量 , 立法 者就 能 “ 发现 ” 个 理 想且 完 美 的 刑 一 法 规则 体 系 。基于 此 提 出 的三 权 分 立 的思想 , 是 也 为 了防止 司法权 干 预 立 法权 , 而要 以立 法 者 的 意 志
为绝 对标 准 。
肘 。 因此 , 法解 释是 刑 法 实施 的前提 , 刑 法 的抽 刑 在
21 0 2年 9月
山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u n l fS a x oie n a n tuefrAd nsrtr o r a h n iP l isa d L w I stt o miit os o t i a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在刑事法律适用中,“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虽然在很多情况下两者可能相互交织,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对于罪行的认定和刑法的适用中,两者的区别和作用显得十分重要。
本文将对“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在刑法适用中的作用进行分析,并着重探讨两者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我们先来看看“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这两个概念的含义。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通常指的是法官或裁判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和判断,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动机、意图等主观因素的考量。
而“客观解释”则是指法官或裁判员根据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对案件进行认定和判断,而不受到主观情绪和偏见的影响。
简而言之,“主观解释”更侧重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和意图的认定,而“客观解释”更注重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判断。
从这个角度来看,“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在刑法适用中各有其重要性。
首先我们来看看“主观解释”的作用。
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和意图是十分重要的,这往往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比如一起故意杀人案,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是出于报复或仇恨,那么其犯罪性质和所处的刑罚程度往往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和意图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主观解释”中,法官或裁判员还需要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是否成立,这同样需要对证据的充分了解和综合考量。
因此可见,“主观解释”在刑法适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而对于“客观解释”来说,它同样不可或缺。
在许多案件中,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是判案的重要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或裁判员需要完全站在客观的立场上,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判断。
比如对于一起盗窃案来说,如果证据完全表明被告人存在盗窃行为,那么法官或裁判员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判断,这时候主观的情感因素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刑法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是确保刑法的正确适用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一、刑法解释的技巧:1.文本解释技巧:刑法的首要解释方法是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进行解释。
刑法的每条规定都是通过立法程序形成的,具有明确的表达和含义。
在解释刑法时,需要结合条文的语言和用词,把握条文的修辞和意图,推断和分析条文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同时也要注意条文的适用条件和限制,避免出现过度解释或歧义的情况。
2.类推解释技巧:刑法是一门动态的法律学科,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新的犯罪行为形式和社会问题不断涌现。
在面对没有明确规定的新犯罪行为时,可以借鉴类似犯罪行为的解释经验,通过类推确定该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刑罚幅度。
这种类推解释技巧可以避免法律对新犯罪行为的空白和滞后,保持刑法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3.制度解释技巧:刑法刑事责任的适用是基于特定的刑事制度和价值原则的。
在解释刑法时,可以从刑法的制度设计和价值导向出发,理解和解释刑法的规定。
例如,刑法对于刑事责任的确定和刑罚的适用都以犯罪事实、主观故意和刑罚的衡量标准为基础,解释刑法要围绕这些制度要素进行。
4.效果解释技巧:刑法是社会管理和犯罪控制的手段之一,解释刑法时要考虑到刑罚的实际效果和社会效益。
在解释刑法时,要综合社会科学和实践经验,考虑到刑罚的强度和严重性对犯罪的威慑力和预防效果,避免刑罚过重或过轻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损害。
同时,还要考虑刑法解释的一致性和合理性,维护刑法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二、刑法解释的理由:1.保障人权:刑法的解释和适用要遵循人权保护的原则。
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制裁必须符合人权标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尊严。
刑法解释的理由在于确保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不超出必要范围,避免滥用刑罚权力和侵犯人权。
2.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刑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存在的,刑法的解释要以此为目标。
刑法的解释要考虑到社会的需求和公众利益,保持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有效性。
中国刑法中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争论之反思
中国刑法中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争论之反思【摘要】刑法学领域中,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学派之争方兴未艾,争论激烈。
其争论的本质涉及犯罪论、违法性判断依据、倡导的功利主义类型、法治观等方面,具体而言,就是形式犯罪论与实质犯罪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规则功利主义与行为功利主义、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博弈。
【关键词】形式解释;实质解释;形式法治一、形式犯罪论与实质犯罪论的比较形式犯罪论与实质犯罪论的对立,是德日刑法学领域的一对概念。
日本刑法学者大谷实认为,承认构成要件的独立机能,以社会的一般观念为基础,将构成要件进行类型性地把握的犯罪论,即为形式的犯罪论,与此相对的即是实质的犯罪论。
[1]形式犯罪论与实质犯罪论的对立,由来于刑事古典学派代表人物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提出的构成要件理论之演变。
贝林主张行为构成要件说,坚持构成要件与法的价值判断相分离,主张纯粹形式的、价值无涉的、记述的、客观的客观轮廓与指导形象,不包含主观要素与规范要素。
随着新古典体系、目的论体系的发展,构成要件的内容也经历了由单纯的客观要素到包括主观要素的过程,亦即构成要件逐步被实质化,随即形成了违法类型说与违法有责类型说。
即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要素从之前进行价值中立的解释只能进行形式的解释,发展至要求对构成要件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与威胁,即进行实质的解释。
可以说,在德日刑法学领域,形式犯罪论特指形式的构成要件论之犯罪论,实质犯罪论特指实质的构成要件论之犯罪论,自然,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分别对应于构成要件的形式解释与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
两者之争本质上即是不同构成要件理论的一种比较过程,事实上,这也是德日刑法学领域不同类型的构成要件理论之比较。
形式解释论者倡导回归刑事古典学派的主张,无疑其希冀倡导“行为构成要件说”,以行为的特征摆在最前面,将行为人的特征摆在构成要件范围之外,即先是行为该当构成要件,具有刑事责任,其次才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这与违法类型说与违法有责类型说是对立的,与苏联刑法学领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也是相对立的,具体至我国刑法学领域的四要件理论体系,也是有区别的。
刑法的规范解释序论——刑法解释的诠释学论说
此对 于方法 的推 崇 也 达 到 极 致 。 “ 们 的时 代 是个 我
的阐释和发现问题, 哲学家展开了长期持久 的争论, 最终促成了现代哲学的语言学转向, 并出现了哲学诠 释学 , 射到法 律领 域就 产生 了法 律诠 释 学。至此 , 投
术语 , 多在 行文 中表 达 阐发 释 明之 意 ; 而解 释 一 词 比
在 这一 时期 , 释学主 要是作 为研究解 释 的方 法 诠
和原则 的学 问 , 文 本解 释 的方 法论 , 纯粹 作 为 技 是 是
术 上 的工具 和手 段 , 释 的对 象 限于 个别 领 域 , 释 解 解 的方法 限 于注疏 的层 次 , 因此这一 阶段 的诠 释学也 被
定 的世 界 。这 是 因为 , 一方 面 , 言使 经验 成 为我 “ 语 们 的经 验 , 由于语 言才有 了作为 主体 的我们 和作 为对
象的世 界的概念 ; 另一 方 面 , 们世 界 中的全 部事实 我
张 “ 性除 魅 ” 理 的后 现 代思 潮 。批 判 、 思 总是 有 益 反
“ 释” 解 活动 本 身 主体 化 , 渐确 立 了“ 释学 ” 为 逐 诠 作
一
门独 立学 问 的地位 。
德 国哲 学家施 莱 尔 马 赫 和狄 尔泰 在 古典 解 释 学
的基础 上 , 立 了现代解 释 学 。施莱 尔马赫 第一次 把 创
为使 凡人 能理解 , 对 上 帝指 令 进 行 解 释 , 翻译 成 他 并
称为“ 特殊解 释学 ” 。
( ) 遍诠释 学 : 法论 上 的解释 学 二 普 方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以便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可以帮助法官或法律解释者更好地理解刑法,确保刑法的正确适用和司法公正。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刑法解释技巧和理由:1.文字解释:文字解释是刑法解释最基本的方法,即根据条文的字面意义来理解其含义。
这种解释方法简单明确,直接反映了立法者的本意。
然而,有时刑法条文的措辞可能不够明确或存在歧义,因此需要结合其他解释方法进行补充。
2.语境解释:语境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所处的背景和相关的事实情况来理解其含义。
刑法条文往往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制定的,因此了解立法者当时的意图和环境有助于正确解释刑法。
此外,还可以考虑刑法条文所属的章节和部分,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刑法条文,来帮助确定其含义。
3.制度解释:刑法是一整套互相关联的法律制度,因此在进行刑法解释时可以考虑整个刑法制度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例如,其中一刑法条文的解释可能会对其他相关条文产生影响,在解释时需要考虑到整个刑法体系的稳定性和公正性,避免产生矛盾和歧义。
4.比较解释:比较解释是指将刑法条文与其他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对比,以找出其共同点和区别,进而理解其含义。
例如,可以比较刑法条文与宪法、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确定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
比较解释可以帮助消除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1.立法者意图:刑法解释的首要依据是立法者的意图,即法律制定的初衷和目的。
通过了解立法者当时所面临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需求,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释刑法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2.司法公正:刑法是对社会行为进行规制和制裁的法律规范,其核心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
刑法解释应当以司法公正为原则,确保刑法的适用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并符合法治原则。
3.司法实践:刑法解释也应当参考司法实践和先例判决的经验。
司法实践是对刑法条文实际适用和解释的总结和规范,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指导性。
通过了解和分析过去的判例,可以为刑法解释提供相关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刑法的解释
三、刑法的解释
(一)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1.概念: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2.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1)刑法规范的抽象性,需要通过解释阐明 (2)刑法的成文性,需要通过解释弥补条文的缺陷 (3)刑法的相对稳定性,需要通过解释弥合罪情变化
3.刑法解释的对象:刑法的规定,即字意、词意、句意、段意 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 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 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6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 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3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换座位、逃往派出所致死
(二)刑法解释的分类 1.根据效力分类 (1)非正式的刑法解释 未经国家机关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包括 学理解释,如专家意见 (2)正式的刑法解释 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做的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 司法解释 2.根据主体分类 (1)学理解释: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学术机构或个人对 刑法所作的解释,对司法乃至立法具有参考价值 (2)立法解释:人大常委会(严格意义的立法解释) (3)司法解释:最高法、最高检
(三)刑法的特征 1.独立性:规制内容的特定性,无需依附其它部门法而存在 2.严厉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广泛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 4.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 5.最后性: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刑法谦抑主义 6.其他法律的保障性,如婚姻家庭法、海关法 7.政治性、工具性;道德性、伦理性
第三节
刑法的规范、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规范 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就是刑法规范。 1.裁判规范 2.行为规范 (1)禁止规范为主—允许规范 (2)命令规范为辅—豁免规范 3.刑法总则规范以裁判规范为主 二、刑法体系 1.广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的刑法体系,一般是指刑法典本身的组织和结构。 (1)总则+分则+附则 (2)编章节 (3)条款项段
刑法的解释技巧范文
刑法的解释技巧范文刑法的解释技巧是指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和适用时,如何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内涵,使其在具体适用中起到最大的效果和价值。
刑法解释技巧的目的是确定刑法的适用范围,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用的刑法解释技巧。
第一,从立法目的和精神内涵出发。
立法目的是指立法者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制定刑法的根本目标,精神内涵是指刑法的核心理念和价值追求。
在解释和适用刑法时,要紧紧围绕立法目的和精神内涵,抓住刑法条文的基本理念和原则,确保刑法的适用符合立法的初衷。
第二,从刑法的字面意义出发。
刑法的字面意义是指刑法条文的表面文字含义,即以文字本身的含义来解释刑法条文。
在刑法解释中,首先要对刑法的字面意义进行解读,理解刑法条文的基本概念和表述方式。
在解释时要遵循法律的一般解释规则,如词义准确、背景境况、修辞手法等,确保刑法的适用符合语言文字的规范。
第四,从刑法的历史演变和时代背景出发。
刑法的历史演变和时代背景是指刑法条文所处的特定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
在解释和适用刑法时,要了解刑法的历史演变和时代背景,分析刑法条文的演变过程和社会环境变化。
这样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条文的特点和精神内涵,确保刑法的适用符合历史和现实的要求。
第五,从刑法的价值取向和社会效果出发。
刑法的价值取向是指刑法条文所体现的法治原则和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效果是指刑法适用所能产生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
在解释和适用刑法时,要关注刑法的价值取向和社会效果,评估刑法适用所产生的正面和负面后果,合理权衡各种因素,确保刑法的适用符合法治原则和社会公正。
总之,刑法的解释技巧是确保刑法适用正确和妥当的关键,需要全面理解刑法条文的目的、意义和效果,灵活运用各种解释方法和技巧,做到准确把握法律的内涵要义,充分发挥刑法的作用和价值。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刑法的正确适用和司法公正。
浅谈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
浅谈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p事实上,刑法中任何法律条文的设置都是本质内容与形式的统一,而本质与形式并非绝对对立反而可以辩证统一。
刑法是制定于过去,但适应于当下,且能对未来进行规制的行为规范,该特点决定其具有稳定性,充分体现了刑法的安全价值。
然而社会是变化发展的,自然要求刑法也应随之发展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而排斥发展性与灵活性的刑法是僵化的,也必将失去其生命力。
因法律规范本身就包含一定的稳定性,因此为了永葆刑法的灵活性与生命力,同样需要适当引入人的价值因素。
因而就目前所出现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间的分野也并非绝对的。
刑法解释其实就是思维的形式逻辑过程,但必须遵守一般法律的逻辑思维,而刑法对于刑法解释论的运用则是对案件情节与生活现象的判断过程。
以上两种解释论,从解释结论与定罪思路分析均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一、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的产生刑法一经颁布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与凝固性,而社会是一个不断变化与发展的过程所以固定的刑法条例与运动变化的社会现实之间出现差异也是必然的。
(一)刑法实质解释论的产生自张明楷于《论罪论原理》一书中提出了“刑法实质解释”的说法之后,继而在其《刑法基本立场》一书中提出了“刑法实质解释论”一说,且对实质解释论进行了系统地阐述。
使形式解释论得到了丰富及提升了该理论的高度。
在实质解释论被张明楷教授提出并阐明后,一批法学学者给予了其支持和响应,继而出现了大批论文与专著。
其中最为突出的为刘艳红教授与苏彩霞教授。
刘艳红在书中明确提出了我国刑法解释论正迈向动态的过程。
苏彩霞在其《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之确立与展开》一书中以刑法实质解释论在我国的产生为切入点,指明刑法的实质解释论是对形式解释论的摒弃,它与刑法规范的内容、结构一致,符合我国刑法目标,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与实质侧面兼具的要求,适应于我国犯罪构成构成体系,具有显著地优越性与合理性。
以上这些著作均是对实质解释论的提升与夯实,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刑法解释的客观立场再述——以司法能动性为视角
规 范也 往往 难 以有效 应付处 于 不断变 换 中 的犯 罪现 象 。 尽 管/-7 法律 发展视 为一 个连 续 统 一体 以寻 求一 套 稳 定前 进 的规 范 , 法律 连 续 统 一体 ,J ,' 4将 但
切超 出刑 法立 法原 意 的解 释都 是违 法 的 。这 种学 说强调 法 律通过 其 稳定 性 来实 现个 人 自由权利 的安 全价 值和 保 障机能 , 是严 格 的解释论 ; 客观 说 。刑法解 释 的 目标 是 要 阐 明进行 解 释时 刑法 条 文客 观 ②
上表 现 出来 的意思 , 而不是 立 法者 制定 刑 法 时所 赋 予 刑 法条 文 的意思 。这种 学说 强 调 法律 通 过 其灵
就 涉及 到如何 认识 解 释和怎 样解 释 , 同 的立 场 和考 察 角 度决 定 了不 同 的刑法 解 释 认识 观 和刑 法 解 不
释方 法 , 即刑法 解释 论 问题 。“ 刑法 解释 论 , 即关 于刑法 解 释 的思 想基 础或理 论 基础 , 建立 在 法律 解 是
释论 基础 之上 的对 刑法规 范 的各种 解 释理论 的 总和 ”[ ] 而不 限 于刑 法 文本 ”[ ]国外 历来 有 三 种 , ‘ 2‘ 。3 不 同 的观 点 : 主观 说 。刑法 解释 的 目标 是 要 阐 明刑 法 的立 法 原 意 , ① 即刑 法 立法 时 立 法 者 的意 思 , 一
[ 摘 要 ] 刑 法解释 不可避 免 , 法解释 的 立场 是 刑 法 解释 目标 作 用后 的结 果 。刑 法理 论 历 来 刑
有 主观 、 客观 和折 中刑 法 解释 立 场 。客 观说 是 目前 的主流 学说 , 因为这 一 立场 有 效协调 了法律 效果 和 社 会效 果 , 有利 于 实现刑 法 目的和功 能 。我 国现 为社 会 转 型期 , 更 面对 “ 法危机 ” 司 的挑 战 , 性 的 司 理 法能动 主义值 得提 倡 。 司法能动 性理 念 体 现 了刑 法 解释 的客观 立场 之 内涵 , 助 于 维护 解释 结论 的 有 可接 受性和提 高刑 法 的适应 性 。在 有 限度 的 司 法能 动 性理 念 中, 法解释 的客 观 立场 仍 然要 恪 守 宪 刑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刑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法律。
在刑法的适用中,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是两种不同的解释方式。
主观解释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心理和意图来解释刑法条文,而客观解释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事实来解释刑法条文。
本文将对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进行分析。
一、主观解释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意图来解释刑法条文。
在确定是否构成犯罪时,法官需要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即是否有故意或过失行为。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来解释刑法条文,可以帮助法官更准确地确定刑罚的程度。
例如,在刑法中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是要杀人,则可以判处该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罪。
而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而进行了反击,那么就不能判处该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罪。
主观解释在刑法适用中非常重要,但有时也会存在争议。
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往往很难被证明,这可能导致法官的主观解释受到质疑和争议。
在刑法适用中,客观解释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事实来解释刑法条文。
客观解释通常依赖于物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事实。
例如,在刑法中规定了盗窃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抓住时手上拿着盗窃的物品,则可以判处该犯罪嫌疑人盗窃罪。
这是因为客观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了盗窃行为。
三、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结合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往往是互相依存的。
这意味着法官需要结合两种解释方式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例如,在判处强奸罪时,法官需要同时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证据。
如果犯罪嫌疑人主观意图是强迫对方发生性关系,同时受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受到过强迫,那么法官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证据来判处强奸罪。
因此,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的结合对于刑法适用非常重要。
法官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证据来综合判断案件事实,才能确保公正地判决案件。
刑法解释基本立场之检视
刑法解释基本立场之检视
董邦俊
【期刊名称】《现代法学》
【年(卷),期】2015(037)001
【摘要】刑法解释的立场指导着刑法解释的方向,是刑法解释的最基本问题.客观主义解释主张从“法的本意”来解释刑法,而主观主义立场主张从“立法者原意”来解释刑法.因此“法的本意”的来源、存在基础以及其解释效果是应当为各界所关注的.从认知规律看,立法者的立法过程和解释者的解释过程都离不开理性的认识,在质疑“立法者原意”理性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解释者对于“法的本意”探讨的理性.从表意学角度出发,解读立法者的原意、立法者的表意和法律文本的文义之间的关系,立法者的原意是三者中核心和本质的部分,是表达的出发点和依据.在刑法解释过程中,解释对象和解释者之间的融合是解释的一种必然现象,但这绝不是解释的一种应然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这种现象的存在才要采取一定的方法来制约.在摒弃“立法者原意”的情况下,客观主义解释的立场是主观化的,而主观主义解释的立场是客观化的.所以,在刑法解释中应该遵循主观主义解释立场.
【总页数】12页(P118-129)
【作者】董邦俊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1
【相关文献】
1.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对实用主义法律解释观的论证 [J], 许浩
2.以条文为中心构建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 [J], 陈凌剑
3.刑法解释基本立场之研究 [J], 周凌;刘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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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在刑法适用中,解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刑法的适用需要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而解释的方式可分为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两种。
主观解释是指根据背景、意图、目的等主观因素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而客观解释则是基于客观事实、案情和证据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两者各有特点,本文将就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进行分析。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
主观解释是指在法律适用中,解释者根据自己的理解、认识和对案情的主观分析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这种解释方式往往受到解释者个人的认知水平、法律知识、主观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但主观解释也能够更好地考虑到个案的具体情况和背景,更具有灵活性和适用性。
在一些涉及特殊情况的刑事案件中,主观解释能够更好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需要的。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运用是需要兼顾的。
刑法适用不能仅仅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字面理解,也不能仅仅依赖于个案的具体情况。
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既考虑主观解释,又兼顾客观解释,实现对法律条文的全面理解和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重对案件的综合分析,同时兼顾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融会贯通也需要法官和相关司法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他们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并且能够全面地分析案情、掌握证据,以便实现对法律的准确适用。
也需要遵循法律的客观要求,尊重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尽量减少主观因素的干扰。
进行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也需要建立在对法律精神和价值观的尊重与理解之上。
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范,它所包含的法律精神和价值观对刑法适用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刑法适用中,要尊重和理解法律的精神和价值观,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做到既兼顾主观解释又兼顾客观解释,实现对法律的正确适用。
刑法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的概念和特征
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行关系的法律。
那么从刑法的这个概念当中可以看出来,刑法有两个最基本的范畴,这就是犯罪和刑罚。
整个刑法就是围绕着犯罪和刑罚而展开的。
在刑法总则里面规定的是一般意义上的犯罪和刑罚,而在刑法分则当中规定的是具体的犯罪和刑罚。
2、刑法的特征:
1)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方法;
2)它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它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它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它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
6)刑法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刑法的量刑标准:
1、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一般来说,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犯罪,其刑罚应当相应加重;
2、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犯罪人在作案时是否具有明显的恶意、犯罪动机是否卑劣等因素都会影响刑罚的轻重;
3、犯罪人的前科情况和悔罪表现:已有前科的犯罪人和表现不诚恳的犯罪人,刑罚应当相应加重;而有悔罪表现和积极赔偿的犯罪人,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刑罚;
4、社会危害程度:如果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刑罚应当相应加重;反之,如果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较小,刑罚可以适当减轻;
5、其他因素:如是否主动投案自首、是否给予协助等因素也会影响刑罚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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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卷第2期河北法学V ol.27,N o .22009年2月Hebei Law ScienceFeb.,2009从刑法的特征看刑法解释的立场郭晓红收稿日期:2008209219作者简介:郭晓红(19792),女,湖北黄梅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摘 要:刑法解释的立场,就是关于刑法解释的目标的理论,即解释者在解释刑法时应该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姿态,是应当“固守原意”来解释刑法,还是努力解释刑法使之不断适应现实社会。
不同的部门法的立法价值、理念及法律规定的方式等不同,会对法律解释的立场有不同的要求。
刑法是公法的代表,调整的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罪刑关系,直接涉及公民的重大权益如生命、自由等,刑法的规定较为明确,留给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极其有限,因此其解释更为严格。
民法作为私法的代表,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立法的规定也较为概括、抽象,与刑法存在很大的不同。
刑法解释的立场应不同于民法解释,刑法解释中形式合理性更具意义,应采主观说为主、客观说为辅。
关键词:刑法解释的立场;主观说;客观说;刑法特征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3933(2009)022*******Fro m the Character isti c of the Cr i m i n a l Law toSee the Stand of the I n terpret a ti on about Cr i m i n a l LawG UO Xiao 2hong(College f or Cri m inal La w Science,Beijing Nor mal University,Beijing 100875China )Ab stra c t:The stand of the inter p retation about cri m inal la w is the theory of the target of the inter p retati on about cri m inal .It is aboutthe attitude of the inter p reter while inter p reting the cri m inal la w .W hether t o keep the original meaning or keep it up with the world while inter p reting the cri m inal .The different value,idea and the mode of different la wsmay have different need on the stand of the inter p retation about the la w .The cri m inal la w is the rep resentative of public la w,it regulates the relati ons bet w een the states and cri m inal,it directly concerns about the i m portant rights such as life and freedom.The mode of the cri m inal la w is exp licit,and it let little s pace to judge while he is inter p reting the cri m inal la w .The civil la w is the p resentation of p rivate la w,it reflects the idea of agent,and the mode of it is abstract .The cri m inal la w is different fr om the civil la w,s o the stand of the inter p retati on about cri m inal la w is different fr om the inter p retati on about civil la w .W e should keep the rati onality of f or mulati on while inter p reting the cri m inal law,we should adop t subjectivis m more than objectivis m.Key words:stand of the inter p retati on about cri m inal la w;subjectivis m;objectivis m;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cri m inal la w 刑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释。
刑法解释是“纸面上的刑法”到“生活中的刑法”的重要一环。
作为弥补成文法局限性的重要工具,刑法解释直接将社会变迁事实反馈到刑事立法,进一步促进刑事立法的完善[1]。
刑法的生命力就在于不断地被解释,这恐怕也是在国外为什么一部刑法常常可以被解释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直到被废除的主要原因[2]。
在立法与具体个案之间,作为解释者,究竟应该采取一个什么样的姿态或立场,这会导致法律适用结果的不同。
刑法解释的立场,也称为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就是关于刑法解释的目标的理论。
这一问题,决定了刑法解释的基本思路,不同的思路、立场对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并非全然一致,甚至会出现相反的结局,不同的解释立场也体现了解释者不同的价值取向、对法律的不同态度。
刑法是关系到人的重大法益的剥夺与限制,因此,如何正确界定刑法解释的立场,对于刑事司法实践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围绕这一点,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主体都有不同的观点。
国内不少学者在论述法律解释的立场、方法时,往往是泛泛而谈,没有结合部门法自身的特点来进行,本文拟从刑法自身的特征的角度,通过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尤其是刑法与民法的区别,阐述刑法解释应有的立场。
一、关于刑法解释立场的学说之争关于刑法解释的立场,各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主要围绕主观说和客观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些学者兼采主观说与客观说的长处,提出了折衷说。
这些—231—学说的争论,为繁荣刑法解释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主观解释论主观解释论,又称立法者意思说。
该说认为,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阐明刑法立法时立法者的意思,换言之,刑法解释的目标就是阐明刑法的立法原意[3]。
任何对法律的解释都是对立法者在立法时表达的立法原意的理解,亦即找出立法原意。
如日本学者佐伯千韧指出:“做超出刑法条文之原意解释是不行的。
”[4]主观解释论强调探询立法者的立法原意,这是一种强调尊重和忠实于立法者通过法律文本表达的立法原意的解释论,因而亦称形式的解释论。
最严格的主观解释理论一定要探求立法者立法当时的立法原意。
比较温和的主观解释理论则承认可以以“此时立法者所意愿者”,即预期之今日立法者的意志,来取代历史上立法者的实际意志[5]。
这种解释观围绕立法者的立法意图,认为刑法的解释不能超出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它以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作为刑法解释的指向,以此来确保刑法的安定性,防止解释者作出漫无边际的解释,这种出发点无疑是正确的,也为刑法解释指明了具体的方向,特别是当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出现多种含义时,应当选择最能体会立法者立法意图的含义,防止解释者作漫无边际或牵强附会的解释。
主观解释论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一,只有立法者知道自己所要的是干什么。
立法行为是立法者的意思行为,立法者通过立法以表达他们的看法和企图,借助于法律以实现他们所追求的目的,这些立法目的只有立法者知道得最清楚。
第二,为了确保法律的稳定性价值。
立法者意思是一种可以借助于立法文献加以探知的历史事实。
只要法律解释取向于这种可被探知的立法者意思,法院的判决便不会因捉摸不定而动摇法律的稳定性。
第三,基于三权分立原则。
按照三权分立原则,法律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法院的职能只是依法裁判。
立法者的意思是法律适用的决定性因素,从而法律解释即应以探求立法者意思为目标[6]。
主观解释论难免囿于对立法者立法原意和形式合理性的追求而丧失解释结论与刑法适用的实质合理性,进一步凸现刑法的滞后性和不完备性[7]。
(二)客观解释论客观解释论又称为实质的解释论,客观解释论则着重发现法律文本现在应有的客观意思。
客观解释论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律解释必须符合实际的社会生活。
因此,所谓“客观”在词义上是指客观的社会现实的需要,以此对应于主观解释理论主张的立法者的主观状况。
客观解释论者指出,法律并非死文字,而是具有生命的、随时空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行为规范[8]。
简言之,这是一种强调法律文本的独立性、试图挣脱立法者的立法原意,而根据变化了的情势与适用的目的,挖掘法律文本现在的合理意思的解释论,因而又称为实质的解释论[7]。
客观解释理论在19世纪末兴起并逐渐成为迄今为止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律解释目标学说。
客观解释论的主要理由是:其一,刑法一经制定,便与立法者保持了距离,获得了自身存在的意蕴,立法者在立法时主观上所具有的立法意图便不再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其二,法律具有抽象性和稳定性,而社会生活在不断地变化,面对不断的变化的社会生活,立法者在立法之初并不可能全部预见,因此,对于这变化不断的社会生活,不可能不断地修改刑法以期适应,因此,最好的方法便是解释法律,从法律的发展史来看也是如此,因此,如果固守立法原意的话,则法律将无从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客观说最能达到补充或创造法律的功能,主观说使法律之发展受制于“古老的意思”,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9];其三,立法者的立法原意是不可探明的,我们只能借助立法文献大致了解立法原意,人类认识理性的局限性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完全回复立法原意。
当然,客观说也遭受了不少的非议,客观说对立法原意的否认,会导致刑法解释过于随意,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限扩大,这与三权分立的理论和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是对立的。
“立法是否反映客观规律及其反映得好坏,这是评价立法的一个客观标准。
但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有着充分的自由度。
解释则有所不同,它受到文本的限制,不是像立法那样是一种从无到有的确立,而是一种从隐到显的阐发。
法律解释更是如此,它只是把已经或者应当包含在法律文本中的意义(可以称之为立法意蕴)阐发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