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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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问题解答(一)

学分制问题解答(一)

关于《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解答(一)1、《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的专题报告、辅导讲座、集体学习等,应是各地、各单位统一组织的方可获得学分,省直单位各处室、市(县)直单位各科室自行组织的专题报告、辅导讲座、集体学习等不能获得学分。

2、《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撰写学习笔记、调研报告等取得的学分,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

3、《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学历学位进修,必须是以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为依据,只要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不论何种情况,当年度都一律记20学分。

各地各单位也可根据不同学历、不同学位情况确定不同学分。

4、《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中的实践锻炼。

为了便于操作,仅分省内、省外两种挂职锻炼方式确定学分。

《办法》中所称的艰苦地区,仅指我省对口支援的新疆、西藏、四川松潘三地,不包括我省的皖北地区。

5、《办法》第十三条中提出的“经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为干部教育培训授课的,每个专题记5学分”。

这里的“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一般是指省、市、县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包括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的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公务员局),但不包括干部所在单位内设的组织人事部门。

6、各地各单位组织的短训班、研讨班是否计入学分、如何计入,由本地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

7、处罚学分的考核,主体是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有关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这是强化培训管理权威性、培训结果约束力的重要抓手。

具体是:是否无故未参加初任、任职培训或组织调学的,由负责组织调学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脱产培训中的请假、旷课以及严重违反培训纪律等处罚学分的认定,由培训机构核定并反馈给学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学分登记、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可由学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并据实作出处罚。

8、关于颁发《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证书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制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地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发放。

9、关于年龄55岁以上(女性50岁以上)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学分考核问题。

xx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xx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xx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任务,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和学习型组织建设,大力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等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以学分为计算单位,记录干部的学习培训情况,检测干部的学习培训效果,并以学分累计方式进行考核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遵循下列原则:1、服务大局、以人为本;2、按需培训、鼓励自学;3、分级管理、学用结合;4、便于操作、注重实效;5、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相结合,五年为一个周期。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实行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全体干部。

国有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主管,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党组)分级管理。

第七条省委组织部履行对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的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的职能,负责省委管理干部的学分考核的审核、评定、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指导全省行政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负责对本系统干部学分制考核工作的督促指导。

省直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在党组(党委)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处级以下干部学分考核的审核、评定、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区)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地区学分制考核管理和审核备案工作。

第九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实行登记管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2011—2015)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2011—2015)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2011—2015)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2•【字号】皖政办[2011]59号•【施行日期】201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2011-2015)的通知(皖政办〔2011〕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制订的《安徽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2011-2015)》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安徽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2011-2015)为全面加强我省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推动“十二五”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1〕14号)精神,结合我省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省“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以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体系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加强公务员队伍素质能力建设为主线,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任务,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我省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公务员培训法律法规,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公务员成长规律和培训工作规律,在“四个坚持”上下功夫、求实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落实需求导向,切实提高公务员培训的针对性;坚持突出能力,确保质量,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切实提高公务员培训的实效性;坚持突出重点,均衡发展,保障各类公务员接受培训的权利,切实提高公务员培训的统筹性;坚持依法培训,科学施训,不断推进培训理念、管理方式方法创新,切实提高公务员培训的科学性。

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04•【字号】皖发[2001]14号•【施行日期】200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皖发[2001]14号2001年8月4日)各市、县委,省委个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大学党委:现将《2001年—2005年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2005年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加快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步伐,为“加快发展、富民强省”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根据全国“十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2001年-2005年全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1、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干部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为重点,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部,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充实干部,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干部。

加强干部的党性锻炼,全面提高干部的理论水平、知识水平、领导能力和创新能力,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干部队伍。

2、工作目标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有中国特色、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目的更加明确;以理论基础、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党性锻炼、业务能力为框架的教育培训内容逐步充实;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重实效、充满活力的教育培训格局更加完善;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建设得到加强,教育培训质量进一步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师资等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各项保障措施得到切实落实;干部培训制度进一步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和管理体制更加健全;以需求为导向,实行组织按计划调训与干部自主参训相结合的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等。

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规定

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规定

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规定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11-1-30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厅〔2010〕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任务,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和学习型组织建设,大力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以学分为计算单位,记录干部的学习培训情况,检测干部的学习培训效果,并以学分累计方式进行考核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遵循下列原则:1、服务大局、以人为本;2、按需培训、鼓励自学;3、分级管理、学用结合;4、便于操作、注重实效;5、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相结合,五年为一个周期。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实行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全体干部。

国有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主管,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党组)分级管理。

第七条省委组织部履行对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的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的职能,负责省委管理干部的学分考核的审核、评定、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指导全省行政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安徽省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安徽省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现将《安徽省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各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1年5月3日安徽省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干部学习培训、实践锻炼和学习成果运用情况,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干部学习培训档案是干部职工在参加学习培训过程中取得的学分证明材料,是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年度考核和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为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成本,增强可操作性,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管理工作以电子档案管理为主,纸质档案管理为辅的方式进行。

凡有条件的单位均应建立电子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实行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全体干部。

国有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主管,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党组)分级管理。

第六条省委组织部履行对全省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的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等职能,负责省委管理干部的学习培训档案管理等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指导全省行政单位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省直机关工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省直机关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管理,指导本系统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学分证明材料审核、学分审核登记、评定等管理工作,并协助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做好其它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的申报、审核与管理工作。

《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问题解

《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问题解

《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问题解答(二)(组办字〔2012〕8号)1、2011年学分考核结果是否录入系统?答:学分制考核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地各单位需按照省里部署认真执行、扎实推进,一般情况下,2011年度学分数据必须录入系统。

在线学习尚未覆盖,确实不具备使用档案管理系统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最迟要在2010年底使用。

目前经上一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不录入。

2、2011年考核数据是否与奖惩挂钩?答:按照要求,学分制考核要与干部管理及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起来。

这一要求是严肃的,没有特殊情况必须执行。

对有在线学习尚未覆盖、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系统还不能使用等特殊情况,确实不具备使用学分制考核条件的单位,经上一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不与2011年度的年度考核奖惩挂钩。

3、年龄55岁以上(女同志50岁以上)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学分如何考核?答:按照学分制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55岁以上(女同志50岁以上)的干部,考核总学分要求可以放宽20分。

在线学习自动默认为合格,若未参加在线学习的,则不记录在线学习学分。

4、部分单位和地市之前的学分制文件中学分标准与省学分制考核中的要求不统一,是否要求按照全省标准进行?对此有何建议?答:原则上执行省标准。

在此基础上,各地各单位在与省标准不相抵触的情况下,结合实际,可增加内容、提高标准。

5、学分考核的周期是从2011年度开始,还是需要向前追述?答:2011年要按照省里部署认真执行、扎实推进。

考虑到:1)学分制刚刚开始推行,执行需要过程;2)学分制是利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熟悉和了解信息系统操作需要过程;3)工作部署、组织推动、系统建设需要过程,因此,2011年考核结果是否与奖惩挂钩,请各地各单位结合日常管理自行考虑。

对于2011年在线学习尚未覆盖的,在2012年要补充录入。

6、审核权限问题:目前系统审核权限基本集中在各单位,地市是否可以保有最终审核权?本单位实际审核流程与平台设计还有哪些区别?答:地市有指导、检查、监督的权利,若发现问题,可以要求更正。

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规定

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规定

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11-1-30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厅〔2010〕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任务,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和学习型组织建设,大力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以学分为计算单位,记录干部的学习培训情况,检测干部的学习培训效果,并以学分累计方式进行考核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遵循下列原则:1、服务大局、以人为本;2、按需培训、鼓励自学;3、分级管理、学用结合;4、便于操作、注重实效;5、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相结合,五年为一个周期。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实行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全体干部。

国有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主管,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党组)分级管理。

第七条省委组织部履行对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的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的职能,负责省委管理干部的学分考核的审核、评定、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指导全省行政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申报项目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申报项目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申报项目、分值及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由基础学分、奖励学分和处罚学分三部分组成。

一、基础学分是指干部参加按照脱产培训、中心组学习、集体学习、在线学习等所获得的学分。

基础学分在干部教育培训总学分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60%。

1、脱产培训。

干部脱产参加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脱产培训,每天记2学分。

以调学通知、培训结业证书等为依据。

2、中心组学习。

参加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并撰写心得体会,每次记1学分。

以中心组学习记录、干部心得体会为依据。

3、集体学习。

参加市、县(市、区)统一组织的专题报告、辅导讲座等,每次记1学分;参加本系统、本单位组织的集体学习,每次记0.5学分。

年度最高记15学分。

以单位参学记录、干部学习笔记或发言材料等为依据。

4、在线学习。

完成在线学习任务获得的学分直接计入基础学分。

年度最低学分为35学分。

以干部在线学习记录为依据。

二、奖励学分是指干部参加在职自学、学历学位进修、专业资格证书考试、任职资格考试、实践锻炼、学习成果运用等所获得的学分。

1、在职自学。

以全国干部教育培训教材、业务知识为内容撰写学习笔记或心得体会,1万字以上的记5学分。

结合工作实际撰写调研报告、理论文章每篇记5学分,联合署名的,平均记分,年度最高计25学分。

以干部的学习笔记、心得体会、调研报告、理论文章等为依据。

2、学历学位进修。

通过在职或脱产学习参加由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当年度记20学分。

同时取得学历学位的,当年度记30学分。

以取得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为依据。

3、专业资格证书考试。

参加由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各类专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当年度分别记20学分、15学分、10学分。

以取得的合格证书等为依据。

4、任职资格考试。

符合资格条件,参加阜阳市拟任县处级政治理论水平和廉政法规资格考试并合格者,当年度记20学分.以取得的合格证书或考试成绩为依据。

5、实践锻炼。

到省外挂职锻炼或支援艰苦地区工作的,每年度记10学分;在省内挂职锻炼、选派任职的,每年度记5学分。

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皖发[2001]14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8.04【实施日期】2001.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皖发[2001]14号 2001年8月4日)各市、县委,省委个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大学党委:现将《2001年—2005年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加快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步伐,为“加快发展、富民强省”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根据全国“十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2001年-2005年全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1、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干部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为重点,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部,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充实干部,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干部。

加强干部的党性锻炼,全面提高干部的理论水平、知识水平、领导能力和创新能力,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干部队伍。

2、工作目标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有中国特色、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目的更加明确;以理论基础、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党性锻炼、业务能力为框架的教育培训内容逐步充实;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重实效、充满活力的教育培训格局更加完善;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建设得到加强,教育培训质量进一步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师资等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各项保障措施得到切实落实;干部培训制度进一步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和管理体制更加健全;以需求为导向,实行组织按计划调训与干部自主参训相结合的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等。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科人[2011]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1.01.18
【实施日期】2011.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人〔2011〕9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科技厅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加强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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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科人[2011]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1.01.18
【实施日期】2011.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人〔2011〕9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科技厅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加强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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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emp_OpenFile黄组通字1干部培训学分制考核.hef

CTemp_OpenFile黄组通字1干部培训学分制考核.hef

1黄组通字[2011]1号关于印发和贯彻落实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委组织部,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政治处,黄山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为进一步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水平,推进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和学习型组织建设,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厅[2010]45号。

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学分制考核管理是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长效机制的有效措施。

2009年我市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制定《黄山市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黄组通字[2009]17号编制了系统管理软件,实现网络登记和管理,并在全市逐步推行和实施,形成2了一套较完善的管理体系,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现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对象为全市实行公务员管理和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位的全体干部。

其他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继续使用黄山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学时学分制考核系统管理软件。

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干部学习和培训情况的登记和管理。

三、干部年度和考核周期的学习、培训任务,严格按照省里提出的县处干部标准和任务执行。

即考核一个周期为5年,干部每年学分不低于60学分,5年累计不低于300学分。

年度考核100学分以上为优秀等次,100--60学分为合格等次,60学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每考核周期累计450学分以上为优秀等次,450300学分为合格等次,300学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四、考核项目和学分标准,与《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有冲突的,以省里的标准执行。

其中,脱产培训每天记2学分、中心组学习每次记1学分、集体学习每次记0.5学分一年总分不超过15学分在线学习按省委组织部干部在线学习标准记分文件待发在职自学读书笔记每1万字记5学分、调研报告每篇记5学分、学历教育毕业当年记20学分、实践锻炼省外记10学分省内记5学分、获专业党组试行主题词:3资格考试证书国家级记20学分省级记15学分市级记10学分、干部教育培训授课每专题记5学分、有专著的独著的记20学分合著的记10学分、大讲堂每次记1学分等。

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厅〔2010〕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任务,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和学习型组织建设,大力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以学分为计算单位,记录干部的学习培训情况,检测干部的学习培训效果,并以学分累计方式进行考核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遵循下列原则:1、服务大局、以人为本;2、按需培训、鼓励自学;3、分级管理、学用结合;4、便于操作、注重实效;5、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相结合,五年为一个周期。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实行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全体干部。

国有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主管,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党组)分级管理。

第七条省委组织部履行对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的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的职能,负责省委管理干部的学分考核的审核、评定、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指导全省行政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负责对本系统干部学分制考核工作的督促指导。

省直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在党组(党委)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处级以下干部学分考核的审核、评定、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区)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地区学分制考核管理和审核备案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四: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做好公司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保障干部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得以落实,高质量地完成培训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标要求根据自治区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总体部署,自2008年1月1日起每5年为一个管理周期。

副厂局级及以上领导人员、后备干部平均每年度累计达到或超过12学分,60学时,视为完成年度学习培训任务。

二、学分分值内容及累计方法学分是为考核干部参加各级各类教育培训学习数量和质量设立的计算单位。

原则上按每完成培训7个学时(1天)计1学分。

采取记录学分和奖励学分的办法进行登记。

㈠记录学分干部参加脱产培训获得的学分,经培训机构签署意见后,由公司党委组织部、干部管理部审核登记。

审核登记工作应在培训结束15天内完成。

所属各单位、各部门记录副厂局级及以上领导人员和后备干部的学分在培训结束15天内报公司党委组织部、干部管理部审核确认后登记。

挂职干部在挂职单位参加学习,学习情况由挂职单位开具证明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原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司党委组织部、干部管理部认定。

1、参加中央国家部委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政府国资委举办的培训班次及公司党委组织部、干部管理部计划内培训班次的学分,以正式培训计划和结业证书为依据,按实际培训天数登记学分。

2、参加出国(境)培训,以培训计划和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按实际培训天数登记学分。

3、本单位、本部门自行组织的经组织部门备案的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培训班、专题学习班等,由所在单位、部门按实际培训天数计算并登记学分。

参加中心组学习,每次按半天3.5学时计算,以实际参加次数为准,每次记0.5学分。

㈡奖励学分1、集中讲座或专题学习班。

参加以上级单位、公司名义举办的各类讲座、专业会议或专家报告会等,以通知和考勤记录为依据,每次按每半天0.5学分的标准登记。

未经公司党委组织部、干部管理部审核同意的,一律不登记学分。

2、学历学位教育。

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大学学历,以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为依据,分别登记6学分、10学分;在职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学习,取得结业证书和毕业证书的,分别登记10学分、20学分;取得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的,分别登记20学分和30学分。

干部培训学校管理制度规定

干部培训学校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部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干部培训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干部培训学校的组织管理、教学管理、学员管理、师资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干部培训学校要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以培养高素质干部为目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干部培训学校设立校长、副校长等管理人员,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校长是干部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教育教学、财务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质量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负责学校的教学、学术、质量等工作。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七条教学管理是干部培训学校管理的核心,要确保教学质量和培训效果。

第八条教学计划应结合我国干部培训的实际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

第九条教学内容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教学方法应多样化,注重启发式、互动式教学,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

第十一条教学评价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评估教学质量和培训效果。

第四章学员管理第十二条学员管理要确保学员在学习、生活、思想等方面得到全面关照。

第十三条学员入学前,应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学员符合培训条件。

第十四条学员在学习期间,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学员结业时,应进行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章师资管理第十六条师资队伍建设是干部培训学校管理的关键。

第十七条学校应配备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

第十八条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热爱教育事业,关爱学员。

第十九条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术交流,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干部培训学校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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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在全国率先建立以学分制考核为基础的干部教育培训激励约束机制为深入开展大规模干部培训工作,着力激发干部学习培训内生动力,近日,我部研究制定并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了《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学分制考核办法》),在全国第一个建立以学分制考核为基础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切实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化水平,扎实推进学习型政党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学分制考核办法》确定了考核项目,规定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由基础学分、奖励学分和处罚学分三部分组成;明确了考核机构,分别明确了脱产培训学分考核,中心组学习、集体学习、辅导讲座和专题报告等学分考核,在线学习学分,学历学位进修、专业资格证书考试等学分考核,实践锻炼学分考核,学习成果运用的学分考核,处罚学分考核等组织实施机构;完善了考核程序。

规定学分制考核按个人申报、部门审核、组织评定、通报反馈、复议申诉、归档建库等程序组织实施。

学分年度考核工作于次年度3月底前完成。

健全了管理体制。

形成了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主管,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党组)分级管理的工作格局。

从我省的实践来看,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具有四大特点:一是细分量化指标,具有操作性。

《学分制考核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中央对领导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时间要求,按照年度学分和周期学分双考核、双合格,以年度考核为主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县处级以上及科级以下干部合格、优秀等次年度学分值。

通过考核指标量化细分,切实提高了制度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具有科学性。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更加突出学制弹性化,有效缓解了“工学矛盾”;更加突出选课个性化,能够满足“按需施教”;更加突出课程“菜单化”,体现了“学用相济”;更加突出学习自主化,提高了干部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更加突出科学化,将干部学习情况的考核评价定量化,并以学分的形式准确体现出来,将述学、评学、考学的要求落到实处;更加突出激励约束,激发了干部参加学习的内生动力。

三是覆盖面大,具有广泛性。

《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适用全省实行公务员管理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全体干部,同时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全国首次实现了覆盖全省的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是干部教育培训体制机制建设的一次创新和突破。

四是奖惩措施实,具有约束力。

《学分制考核办法》着眼于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规定了多项激励约束措施,这是激发干部学习培训内生动力、保证考核质量的关键。

(安徽省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供稿)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12月3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任务,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和学习型组织建设,大力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以学分为计算单位,记录干部的学习培训情况,检测干部的学习培训效果,并以学分累计方式进行考核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遵循下列原则:1、服务大局、以人为本;2、按需培训、鼓励自学;3、分级管理、学用结合;4、便于操作、注重实效;5、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相结合,五年为一个周期。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实行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全体干部。

国有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主管,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党组)分级管理。

第七条省委组织部履行对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的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的职能,负责省委管理干部的学分考核的审核、评定、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指导全省行政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负责对本系统干部学分制考核工作的督促指导。

省直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在党组(党委)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处级以下干部学分考核的审核、评定、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区)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地区学分制考核管理和审核备案工作。

第九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实行登记管理。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学分档案,对干部学习培训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章考核项目及学分第十条建立以培训需求为导向的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更新机制,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重点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党性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以及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各种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由基础学分、奖励学分和处罚学分三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基础学分是指干部参加脱产培训、中心组学习、集体学习、在线学习等所获得的学分。

基础学分在干部教育培训总学分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60%。

1、脱产培训。

参加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脱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每天记2学分。

2、中心组学习。

参加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每次记1学分。

3、集体学习。

参加专题报告、辅导讲座等,每次记1学分;参加集体学习每次记0.5学分。

年度最高记15学分。

4、在线学习。

参照《安徽省干部在线学习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完成在线学习任务获得的学分直接计入基础学分。

年度最低学分为35学分。

第十三条奖励学分是指干部参加在职自学、学历学位进修、专业资格考试、实践锻炼、学习成果运用等所获得的学分。

1、在职自学。

撰写学习笔记每1万字记5学分,结合工作实际撰写调研报告每篇记5学分。

联合署名的,平均记分。

年度最高计25学分。

2、学历学位进修。

参加在职学习,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当年度记20学分。

3、专业资格证书考试。

参加由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各类专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当年度分别记20学分、15学分、10学分。

4、实践锻炼。

到省外挂职锻炼或支援艰苦地区工作的,每年度记10学分;在省内挂职锻炼的,每年度记5学分。

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5、学习成果运用。

撰写出版学术着作的,独着记20学分,合着记10学分。

公开发表理论文章的,国家级报刊杂志每篇记10学分,省级报刊杂志每篇记5学分,市级报刊杂志每篇记3学分。

多级刊发的,取最高分计算。

经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为干部教育培训授课的.每个专题记5学分。

第十四条处罚学分是指干部无故未参加组织调学、在线学习没有修完规定学分、严重违反学习培训纪律等惩罚性学分。

1、参加脱产培训,请假期间不记学分;旷课一天,扣4学分,扣完为止。

缺勤率达五分之一的,当期培训不计学分。

2、参加在线学习未完成规定的学分,按《安徽省干部在线学习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处罚学分。

3、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当年度学分为零:①无故未参加初任、任职培训或组织调学的。

②在学分登记、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③其他严重违反培训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考核机构第十五条脱产培训学分考核主要由学员派出单位负责,培训承办机构协助,以调学通知、培训结业证书和培训鉴定等为依据。

第十六条中心组学习、集体学习、辅导讲座和专题报告等学分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以干部参学记录、笔记、发言材料等为依据。

第十七条在职自学学分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以干部的自学笔记、调研文章、心得体会等为依据。

第十八条在线学习学分考核,由各级干部网络培训管理中心、分中心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以干部在线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等为依据,考核结果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具体办法按《安徽省干部在线学习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历学位进修、专业资格证书考试等学分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以干部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等为依据。

第二十条实践锻炼学分考核,由安排实践锻炼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委托干部挂职地组织人事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以组织人事部门的文件、干部实践锻炼的考核鉴定等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学习成果运用的学分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以干部发表的文章、科研成果、讲课记录等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处罚学分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或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章考核程序第二十三条学分制考核按个人申报、部门审核、组织评定等程序组织实施。

1、登记申报。

干部根据个人年度培训学习情况,于当年12月底前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学分,填写《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考核登记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材料审核。

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及时登记干部年度内取得的学分。

3、确定等次。

党委(党组)根据学分考核标准和干部所得学分,评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

4、通报反馈。

学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书面通知干部本人,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5、复议申诉。

干部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请复核,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审核认定并书面反馈干部所在单位和申诉人。

6、归档建库。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干部学习培训情况和学分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学分年度考核工作于次年度3月底前完成。

各地各单位应将当年度干部学分考核结果、次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

第六章结果运用第二十五条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县处级以上干部年度学分不得低于60分,五年累计学分不得低于300学分。

其中:年度考核得分在100学分以上的为优秀,100—60学分为合格,60学分以下为不合格。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总学分达到450学分以上的为优秀,450-300学分为合格,300学分以下为不合格。

科级以下干部年度学分不得低于50学分,五年累计学分不得低于250学分。

其中:年度考核得分在90学分以上的为优秀,90—50学分为合格,50学分以下为不合格。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总学分达到400学分以上的为优秀,400—250学分为合格,250学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学分制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干部,第一年口头诫勉,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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