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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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苏住建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苏住建规〔2017〕4号各市、区住建局,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为,解决当前招标投标工作中遇到的新矛盾、新问题,推动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发生,根据省纪委有关工程建设领域监管视频会议精神和《中共苏州市委关于省第三检查考核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探索改进招投标评标定标办法(一)发布投标报价清标工作指引。

为有效防止投标人利用清标进行围标、串标、恶性哄抬报价及低于成本报价,招标人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特点,选择适合的评标方法。

招标人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投标报价清标的办法及清标结果的使用,着重从分析不平衡报价是否合理、投标人是否合理说明其投标不低于成本着手。

清标工作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

一要对工程量大的单价和单价过高于或过低于清标均价的项目重点查。

二要对措施费用合价包干的项目单价,对照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三要对工程总价、各项目单价及要素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测算。

四要对投标人所采用的报价技巧,辨证地分析判断其合理性。

清标报告要列出投标价格过高或者过低的清单项目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之间存在的偏差幅度和产生偏差的技术、经济等方面原因的摘录。

评标委员会将清标结果应用于评标的,要妥善处理不合规的投标,并为后续的工程项目管理提供指引。

(二)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合理低价法确定中标人。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1-10-31京建法[2011]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8•【字号】湘政办发[2002]52号•【施行日期】200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各地各部门要学习宣传并采取有效措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

各市、州和省直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有关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凡国家和省已明令宣布失效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一律不得适用。

今后,各市、州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应先征求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报省计委备案;省直各部门出台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须经省计委会签或联合发文,报省政府备案。

二、成立湖南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决定成立湖南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确定出台有关招标投标重大事项的综合性政策,批准省重大建设项目邀请招标方式等涉及全省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事宜。

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计委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卫生厅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招投标办设省计委),为全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1年10月1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自2011 年12 月1 日起进入招标程序(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及招标公告发布(一)本市实行招标代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制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办理入场登记的同时,将委托代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对招标代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担任六个及六个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的项目负责人。

2、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具体经办人的姓名,具体经办人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招标事项,其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经办人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 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在职的从业人员;2)每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可约定的经办人人数不超过 3 名;(3)经办人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4)所有经办人均应当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在办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文件:(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2)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3)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法人章的复印件;(4)证明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从业人员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陕建发〔2022〕126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榆林市招投标监管部门、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市场主体:为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优化营商环境,稳增长促发展,加快项目招标投标进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招标人)在对工程项目招标发包时,应将工程项目所有分部分项工程一次性发包招标。

专业工程暂时无法编制工程量清单价格不确定的,以暂估价形式记取。

二、建设单位(招标人)开展招标活动时,不得设置与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件或加分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市场主体对招标行为和招标文件内容提出异议的,建设单位(招标人)须及时受理并认真进行实质性回复。

三、资格评审阶段在对工程业绩、获奖进行评分时,业绩规模、获奖级别应与招标工程项目实际规模相匹配,不得设置超工程规模过高要求,以及限制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工程业绩和奖项。

四、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不得擅自更换。

确因重病或重伤(甲级以上医院证明)、辞职或调离中标单位(社保转出证明)、出现重大管理失误招标人认为不称职或被停职、开除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需要更换的,中标单位持相关证明材料按有关规定,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中标单位应在招标人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人员信息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接受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政府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政府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1]12号颁布时间:2011-2-1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方案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为切实有效地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通过不断完善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健全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为切实解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缺失等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和体制、职能不作大的调整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配齐配强专职人员,做到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有专人抓、专人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强化有关部门的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

在省发展改革委增设“招标投标管理处”,对外挂“四川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加强监管力量,强化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职责。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应明确承担招投标管理的内部机构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执法。

(二)加强对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监察。

在监察厅内设“招标投标监察室”,与省招监办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切实解决省招监办执法主体缺失问题,依法加强对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投标监督执法职责的行政监察。

省招监办作为省招监委的办事机构,主任由监察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监察厅分管副厅长和招标投标监察室主任兼任,强化省招监委对全省招投标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建立规范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成立“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与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合署办公。

京建法【2011】12号文

京建法【2011】12号文

京建法【2011】1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11-16 新闻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颁布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布日期:2011-12-1京建法[2011]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城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连政综〔2019〕122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连政综〔2019〕12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建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参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龙政综〔2018〕215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管理体制(一)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

发改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工信科技、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连城分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制度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行业归口管理。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由县工信科技局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由县住建局监督管理;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由县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由县水利局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国有资产处置和国有企业非生产经营货物服务采购招标投标由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监督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局监督管理。

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三)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连城分中心要按照统一规范的系统数据对接标准,完成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一张网建设;开通网上交易预定、保证金集中管理系统;完善远程异地评标设施,推动开展远程异地评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针对当前我县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一些急需完善和改进的薄弱环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标方式的审批凡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项目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可实行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为确保监管工作有效到位,本县项目原则上在县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内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因特殊原因确需另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县发改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确保监管工作有效到位的前提下,由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将选择情况送县监察局备案。

国家、市人民政府或市级行政部门对某个项目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并将规定文件和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送县发改委和监察局备案。

三、招标公告的发XXX审核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开招标项目,分别在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发改委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内容由县发改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并送县监察局备案后发布。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闽建筑〔2023〕28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闽建筑〔2023〕2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福建省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闽建筑〔2023〕22号),保证工程招投标各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

招标人应当严格落实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的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领导干部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干预招标活动。

招标人发现领导干部通过上述形式说情打招呼,应当按照《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予以记录。

招标人也不得通过向上级请示、召开会议等方式,不执行或打折扣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招投标规定。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二)加强招标文件管理。

招标人应当做好发包前期准备,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严格按照工程总承包发包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对招标控制价质量负责;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深府[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八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四)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五)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六)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设立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服务。

北京市建委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汇总

北京市建委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汇总

一、决定修订的文件(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删除第十一条:“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为邀请招标或者依法不需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以选择将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招标方式抄报、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合同备案等事项一次性集中办理。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本市评标专家库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本通知所称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指除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之外的建设工程,同时不包括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工程、保障性住房等政府回购项目。

”删除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及发生重要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没有及时备案的,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现后应责令改正;至竣工验收备案前仍未备案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将未备案合同情况抄报合同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作为企业资质升级的工程业绩。

”(二)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1〕207号)1.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5〕14号)和《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 29号),制定本办法。

”2.第五条修改为:“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可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受托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等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3.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应当提供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批准成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文件、鉴定资质等级证书,非独立法人机构,本办法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材料,由机构负责人提供;”4.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申请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测资质证书及副本、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及附件;”5.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未进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机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6.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鉴定机构授权签署鉴定报告的技术负责人应当提供任职证明文件原件及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鉴定负责人应当提供土建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7.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原件;”8.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鉴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估、鉴定专业知识,熟悉掌握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取得安全评估、鉴定方面的培训记录;”9.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10.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上述材料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机构。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26•【字号】建筑〔2004〕309号•【施行日期】200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防止虚假招标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完善投资环境,适应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要求,落实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管(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内通过公开招标选择队伍;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也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内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

(二)全面实行电子标书和计算机评标,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一律采用低价中标法,标底只供招标人参考,不得用于评标依据。

(三)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7人,从市建设工程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实行分离评标作法,业主单位评委与其他专家评委分离评标,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人员不得进入专家评标室。

对评标专家不公正评标的,终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五)推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对项目主体和专业工程分别招标的,应制定出专业工程招标计划,同时向招标监管部门备案,专业工程应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六)报名的投标单位少于10家(含10家)的项目不得采用资格预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不得以非法定理由限制、拒绝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通过资格预审的企业不得少于7家。

二、简化施工招标程序(一)对非国有投资和招商引资的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后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实行招标程序备案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渝办发[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6〕9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度,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不断提高,对维护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遏制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区和单位对推行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项目违规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招标公告不按规定在国家或我市的指定媒介上发布;规避招标、串通投标,甚至个别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强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深入开展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当前,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要纠正认识上的误区,如认为实行招投标程序繁琐,费时耗力,贻误工期;认为实行招投标方式不能降低造价,不如直接谈判有效;对招投标制度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等。

大量事实证明,这些认识是片面、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我市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按照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认真学习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4〕3号)等文件,带头遵守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滨政办发〔2008〕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加强行政监督管理,创造开放有序、廉洁高效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滨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我市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纠正不正之风的必要措施,是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保障。

强化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依法行政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宣传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实施办法》。

开展多渠道、多方位宣传活动,采取丰富多彩、行之有效宣传方式,使全社会充分认识招投标的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采取有效措施,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标本兼治,切实加强和改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和《滨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大力推行招标投标制度,严格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依法完善招标投标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推动全市招标投标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建设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建设、财政、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招标投标的监管,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12•【字号】陕政发[1995]34号•【施行日期】1995.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5]34号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近年来,我省在建筑行业推行招标投标承包制,有组织地对建筑市场进行治理整顿,推动了建筑市场的发育。

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承包制已经从局部试点发展到全面实施阶段,招标投标范围从大中型项目向一般建设工程项目扩展,1994年施工招标投标率达到45%。

但由于部门职责不清,规章制度不配套,使招标投标工作不够规范,甚至出现了一些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

有的行政干预,以职以权谋私;有的建设单位肢解工程,私下发包,谋取私利;有的承包企业倒手转包,层层渔利;有的中介组织高额回扣,行贿受贿,致使一些工程质次价高,施工周期长,投资效益差,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凡在我省境内由政府投资或其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改等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引进外资和在开发区内建设的项目),都必须按省、地(市)、县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

对不宜招标投标的特殊工程和确因条件不具备不能招标投标的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经上一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在其派员监督下方可发包。

投资在3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的发包办法,由各地、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新开工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率今年二季度要达到80%,下半年要达到90%。

为了确保目标的实现,各地、市和有关部门要按照100%的招标投标率进行安排。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4•【字号】武政[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4〕21 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促进我市统一、规范的有形建设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29 号令)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市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各类房屋建筑、装饰及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工程;给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固体废气物处理以及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路灯、环保、人防、水利、堤防、港口建设工程;公路、通信建设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装饰工程的招标投标,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

三、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到交易中心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统一发布招标信息,统一按有关规定进行开标、评标和定标。

四、建设、水务、交通、环保、城管、房产、人防、园林、信息产业等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明确本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领导和机构,并在交易中心设立办事窗口,按各自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本部门负责管理的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发包,并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应进而未进交易中心招标发包的行为进行处理。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长住建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住建发〔2012〕7号先导区项目建设部、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各招标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管理,提高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质量,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完善工程项目从招标投标到核发施工许可的闭合体系,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制。

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必须按照《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及其专职人员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06]395号)指定三名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负责。

招标代理活动的重要环节,如各阶段备案、开标等重要活动,必须由该三名专职人员实施,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予以扣分。

二、严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关。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对招标代理机构首次报送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如出现违背法律、法规的内容或严重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改正,按照《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扣分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相关文件备案管理和检查评审的通知》(湘建建[2010]217号)的规定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各项备案手续。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布前,应到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核查资质、业绩和有关条件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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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1-10-12
京建法[2011]1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
(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以下内容应当集中单独列出:
(一)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
(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其他拟分包情况;
(三)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和持证上岗的人员情况。

六、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等级即可承担且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三千万元的,施工招标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应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对项目负责人只进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审查。

七、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自主创新产品,积极推动技术创新。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对使用自主创新产品和实施技术创新的投标人进行加分。

提倡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招标时,监理费不作为竞争因素。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监理费,监理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和人工日费用标准计取;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上浮。

九、施工项目开标时,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开标会议。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缺席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录,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资格预审后,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业绩等条件不得低
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项目负责人。

十、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时,招标人应当同时公示以下信息:
(一)采用资格预审时的资格预审结果;
(二)开标记录;
(三)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的名称、废标的原因及依据;
(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的评分;
(六)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为邀请招标或者依法不需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以选择将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招标方式抄报、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合同备案等事项一次性集中办理。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本市评标专家库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本通知所称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指除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之外的建设工程,同时不包括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工程、保障性住房等政府回购项目。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委托代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在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标底等重要文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进入本市有形建筑市场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人员应当实名办理业务,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定的培训,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十三、评标专家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内的评标行为应当遵守评标专家行为守则,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守则的规定对评标专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招标项目全部资料的保存工作,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组织专家对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后评估,后评估内容包括资格预审评审、评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工作的依据。

十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进驻有形建筑市场,对开标、评标等活动和招标投标有关主体进行实时监督。

十六、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当根据投标文件、备案合同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培训,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十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及发生重要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没有及时备案的,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现后应责令改正;至竣工验收备案前仍未备案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将未备案合同情况抄报合同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作为企业资质升级的工程业绩。

十八、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应在统一的管理平台上办理,市、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并加强对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培训、指导、考核。

十九、本通知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京建法[2005]121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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