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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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 本条是对增值税率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是对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

除部分不动产销售和租赁行为的征收率为5%以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以及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本条是对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的规定。

一般计税方法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是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本条是对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计税方法的规定。

一、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但对一项特定应税行为,一般纳税人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在选定后的36个月内不得再变更计税方法。

特定应税行为的范围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本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一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油气田企业。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三)征税范围。

1. 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 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四)销售额。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包含解读)

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包含解读)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解读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016年5月1日后,上述纳税人将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具体包括: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对“境内”概念的理解和掌握,应依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解读本条是关于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的界定。

分为如下两种情况: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税〔〕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税[2013]10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3]10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VAT)试点工作,加快推进“简、减、便、宽”税制改革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第三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是指将原适用营业税的纳税人改为适用增值税,涉及纳税人范围从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

第二章试点范围第四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各行各业的纳税人。

第五条试点范围内的纳税人分为以下三类:一类是原适用一般纳税人规定的纳税人,试点期间按照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规定执行。

二类是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规定的纳税人,试点期间按照增值税的简易计税方法规定执行。

三类是原适用扣缴义务人规定的纳税人,试点期间按照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规定执行。

第六条试点期为3年。

第三章试点纳税人的资格和申请第七条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负责本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第八条原适用营业税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试点:(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二)由于变更业务或经济形态等原因,需要转为适用增值税的营业税纳税人;(三)具备正常生产经营的能力和条件;(四)申请参加试点的纳税人应当在本人参加试点期间没有发生并将来不会发生跨省(区、市)并参加试点的情况。

第九条纳税人在申请参加试点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

第四章纳税人的试点安排第十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申请参加试点的材料后,应及时对其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批准纳税人参加试点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相关公告,并将试点纳税人的信息纳入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中。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指导试点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开具发票等相关操作,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发票等税务手续。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现行的营业税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的发展需要。

为了加快实施现代税收制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我国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作为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本试点方案旨在探索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税制改革路径,进一步优化税收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试点范围本试点方案将在以下行业和地区进行试点:1.行业试点范围(略)2.地区试点范围(略)三、试点内容1.税收政策调整(略)2.纳税人适用范围(略)3.试点周期(略)四、试点目标本试点方案的目标是:(略)五、试点成果评估为了准确评估试点成果,确定是否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将进行以下评估工作:1.税收收入评估(略)2.纳税人满意度评估(略)3.税收征管效率评估(略)六、落地方案根据试点成果评估和实际情况,将制定相应的落地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税务机关组织(略)2.税收政策调整(略)3.纳税人申报与征收(略)七、预期效果根据试点方案的设计,预期将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效果:1.税收结构优化(略)2.增强税收征管效率(略)3.促进经济发展(略)八、总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实施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优化税收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本方案将通过试点范围的选择、税收政策的调整、税收征管效果的评估等方式,为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

我们期待在本次试点中取得积极成果,并为全国范围的税制改革提供宝贵经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营业税已经成为限制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

为了进一步改善税收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我国政府决定对营业税进行改革,将其改征为增值税。

本文将详细介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

二、改革目标1. 降低税负营业税的税率较高,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了很大压力。

改征增值税将减轻企业税负,提高其竞争力。

2. 统一税收体系目前我国的税收体系复杂繁琐,不利于企业发展。

通过改征增值税,可以实现税收体系的统一,简化税收流程。

3. 优化经济结构增值税作为间接税,可以通过调整税率结构,引导企业优化经济结构。

通过降低对资源密集型企业的税收负担,推动我国经济向高技术、高附加值领域转型升级。

三、具体方案1. 征收范围改革后的增值税将逐步取代营业税,执行的是征收销售商品、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等环节增值税。

2. 税率调整为了降低企业税负,新的增值税方案将适当调低税率。

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产品,采取不同的税率策略,促进各行业的发展。

3. 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改革后的增值税方案将对科技创新企业及其产品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对一些绿色环保、节能减排企业也将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4. 税收流程优化改革后,税收流程将进一步优化。

通过提供更加便捷的纳税服务,简化企业纳税手续,降低企业纳税成本,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四、改革的意义1. 推动经济发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为企业减轻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优化税收结构,鼓励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 促进公平竞争通过税率调整和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后的增值税将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3. 简化税收流程通过改革,税收流程将更加简化便捷,减少税务部门的干预,降低企业纳税成本。

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增强企业的纳税主动性。

五、改革的挑战和风险1. 财政收入压力改革后,由于税率调低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将对财政收入带来一定的压力。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篇一、背景和意义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稳定,财政收入持续增长。

为推动财税体制改革,提高税制效率,并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与转型升级,国家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是指将原本由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并由消费者承担。

这一试点工作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能够减轻企业负担,减少税负,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地调控消费者消费行为,实现税收分配的合理性。

二、试点范围和对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主要包括各级地方政府确定的一些产业,例如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

试点对象主要是在试点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试点工作内容和方法1. 只对试点范围内的相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制改革,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受影响。

2. 需要试点地方政府对试点范围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和管理,确保纳税人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3. 成立由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行业协会等组成的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和指导试点工作。

4. 加强税务机关的执法与监督,确保试点期间税收收入的合法合规。

四、试点效果和影响评估1. 试点效果评估主要通过对试点地区税收收入、企业经济效益、就业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定期评估。

2. 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整理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3. 根据试点期间的效果评估,决定是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或对试点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篇五、风险防控和应对措施1.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试点政策的具体操作细则。

2. 加强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培训和业务能力提升,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3. 建立健全纳税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纳税人的信用评估和监管。

4. 增加税收专项资金,用于应对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财政风险。

六、试点经验与启示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税负,提高了企业竞争力,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3.23•【文号】财税〔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2024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2024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2024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一、背景分析____年5月1日,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的营业税被废止,实行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提高了税收效益,并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不断推进,现行增值税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推动经济转型升级,2024年将进行营业税征收试点工作。

二、试点目标1. 降低企业税收负担: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提升企业竞争力。

2. 优化税收结构:调整税收结构,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3. 促进创新发展:通过税收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4. 加强税收征管:探索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加强对企业纳税行为的监管和管理。

三、试点范围和对象1. 范围:试点范围包括全国各地,但将特别关注重点地区和产业。

2. 对象:试点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行业,包括制造业、服务业、技术创新企业等。

四、试点政策和措施1. 减税政策:针对试点企业,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2. 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创新奖励等。

3. 税收激励:通过税收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4. 税收征管:加强对企业纳税行为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信息化征管体系。

5. 政策支持:为试点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帮助企业适应税制改革。

五、试点过程和时间安排1. 试点准备阶段:在2024年下半年,制定试点方案,落实试点政策和措施,进行试点宣传和培训。

2. 试点实施阶段: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试点,至少试点一年,根据试点情况适时调整政策和措施。

3. 试点评估阶段:在试点结束后,对试点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为全面推开工作提供参考。

六、组织实施保障1. 中央牵头: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加强协调和统筹工作。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改增36号文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改增36号文件)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2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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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

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

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

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

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
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

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

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

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

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

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

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

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和预算管理及缴库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经国务院同意,选择确定试点地区和行业。

(二)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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