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新探
弱环节 上下 功夫 , 打破 一点 即可 , 即使检 察官要求 休庭 调 查, 也可 论 , 不得 不依 赖于 庭后 阅卷 , 或者进 行调 查核 实证 据的 工作 。长 能 因时过 境迁 难 以取证 核实 , 从而 有害 于诉 讼 的公正 和效 率 。 这 期 下去 , 庭 审判 必将 流于形 式 , 法 回到 刑事诉 讼法 修订前 的老 路 不仅有 悖各 国证据 双 向开示制 度 的惯例 , 不符合 控辩 双 方 “ 更 平 上去 , 审及 时查 明案件 事 实 , 庭 实现 客观 公 正与诉讼 效 率的功 能 等 武装 ” 的理 念 。为 防止辩 方 的“ 据 突袭 ” 实现控 辩 双方 平等 价值 将会 荡然 无存 。 证 , 对抗, 有必 要建 立证 据双 向开 示制 度 。
辩方 对控 方所 占有 证据 材料 的先 悉权 , 使之 能有 效地 进行 防 御 。
的焦 点, 有助 于法 庭对 案件 事实 形成 正确 的判 断, 同时 也可 以减
但 却 随之 出现 检 察官对 辩护 证据一无 所 知的情 况 , 辩方 向控方 少 因调 查核 实证 据而 出现 的反 复休庭 、 次延期 审理 , 使法 庭 无 多 促 开示 证据 的程 序规 定 ,证据 突袭 ” “ 无法 避 免 。 管控方 有 国家 作 审 理 的连 续 性 , 判决 建立 在可靠 的证 据基 础上 , 尽 使 被告 人服判 可 为坚 强的后盾 , 由于检 察 官所担 负的举 证充分 从而 成立 事实 的 能 性增大 , 但 上诉 、 申诉 也会相应 减 少 。否则 , 审判 中, 辩双 方 在 控 责任 较辩护 方所 担负 的攻击职 责要 艰难 得多 , 收集 的证据 既要 要 么不积 极 参与 法庭 调查 , 所 要么通 过 出示新 的证据 相 互突袭 , 而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探析
刑事诉讼 证据开 示制度 探析
凌 薇
( 洲 工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 南 株 洲 4 20 ) 株 湖 1 0 8
摘 要 : 着我 国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改 革 的 深入 , 辩 双 方 的 对 抗 性 日益 增 强 , 据 正 成 为 控 辩 双 方 的 必 争 之 随 控 证 “ ” 证 据 开 示 已 成 为刑 事 诉 讼 研 究所 面 临 的 重 要 课 题 。 对 刑 事证 据 开 示 的 概 念 、 践 要 求 、 论 基 础 、 度 地 , 实 理 制
LI G e N W i
( hu h u I s iu e o c n l g , h z o 1 0 8 Ch n ) Z z o n tt t fTe h o o y Z u h u 4 2 0 , i a
Ab ta t W ih t e d e e e o m fCh n y t m fc i n ls i, h n a o i m e we n t e a c s r s r c : t h e p r r f r o i a s se o rmi a u t t e a t g n s b t e h c u e S a d t ed f n e c e sn l n a c d, n r o s h v e o h o u f o t n i n b t e h WO p r n h e e d ri i r a i g y e h n e a d p o f a e b c me t e f c so n e t e we n t e t a — sn c o t s Pr o — x h n e t e e o s a k y p i ti r i a u tp a tc . i . o fe c a g h n b c me e o n n c i n ls i r c i e The p p r a t m p s t u t e n l z e m a e te t O f r h r a a y e c n e t 。 e ur m e t n p a t e t e r t a a i n y t m e in r lt d t r o - x h n e o c p s r q ie n s i r c i ,h o e i lb ss a d s s e d s g ea e O p o fe c a g . c c
对完善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几点想法
对完善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几点想法摘要我国现有的证据开示制度并不完善,还存在一定的问题:1.对于开示的证据的范围的规定不明确。
2.对适用证据开示制定的案件范围无明确规定。
3.对证据开示义务的不对等。
4.对于适用证据开示的具体程序和方式没有明确规定。
5.缺乏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制约机制。
对于证据开示制度不仅应在具体操作上加以明确规定,还应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一方的惩治措施加以明确规定,这样才能保证证据开示制度的绝对实行。
由于缺乏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惩治措施,在一些试行证据开示制度的地方,一些案件仍存在“突袭”的情况,仅仅依靠控辩双方的职业道德标准来约束双方的行为是不够的,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制约机制,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促进控辩双方履行开示义务。
关键词证据开示证据展示刑事诉讼司法公正。
针对我国现有证据开示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本人提出以下几点想法(一)关于证据开示范围在检控方向辩护方开示的证据中,除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文书及技术性鉴定材料外还应当包括证人证言、被告人的辩解及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自然情况等,即控方准备在庭审时使用的证据除《人民检察院都应在开示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都应在开示的范围之内。
对于控方应否向辩方开示其所收集的不准备在庭审中使用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如能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等)我认为这应当在开示的范围内,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检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虽然有人认为检控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是经复核、取证等已经排除了那些证据材料的;而且开示此类证据是有悖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但我认为,即使被告人确实存在犯罪事实,一些有利被告人的证据还是应当予以考虑的,且有谁敢保证控方对此类证据的排除就一定是对的,即便是对的,但大家要的不仅仅是公正,而且是看得见的公正,因此控方应当开示这方面的证据。
并且根据刑事诉讼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一立法目的控方也应当开示这一方面的证据。
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不可避免会出现庭前证据开示时未发现 的新证据 、 新情况,刑事诉讼 ‘
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 当事人和辩护人 、 “ 诉讼代理人有权 申请新
方向辩方开示其所掌握的全部或部分证据 , 呈单向开示特点 。
我国现有刑事诉讼制度 中的单 向证据 开示的特 点可 以使辩护律 的证人至庭 , Ⅱ 调取新的物证 ,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因此 , , 证据开示
二、 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试点之实证分析 从近几年一些地方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构建试点情况来看, 大都 主要有 以下几个方面。
( ) 据 开 示 的 效 力 一 证
护被 告人 的证据知悉权 , 有待进一 步明确 。
( ) 反 证 据 开 示 义 务 的 制 裁 六 违
国外对于违反证据开示程序采取 的措施主要有: . 1要求违反开示 期审判 , 待证据被开示并做一定诉讼准备后再恢复庭 审: . 3 禁止违 反 义务的诉讼方 向法庭提交未经开示 的证据 ; . 4 违反开示义务造成诉讼
并给对方一定的准备时间; . 2 批准延 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但作为一种新制度, 存在 问题不可避免, 笔者认为 义 务的一方 向对方作庭 下开示 ,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并未被作为一项基本诉讼制度在法律 拖延 的一方, 以令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中第三种措施无疑是 可 其
但 或者 由 中予以明确规定, 各试点在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探索大多是 自 行起草 最严厉的制裁措施 , 由于辩护律师的疏忽造成证据未开示 ,
师在庭审前 了解检察官指控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及 印证事 实的证据材 是否在庭前任何阶段均可进行 , 证据 开示结束后发现的新证据是否需 料。 从而进行相对有的放失的准备; 与此 同时, 而 检察官对辩护律师手 要重新组织开示等问题有待研 究。 中的“ 子弹 几乎全然不知 。辩方律师掌握的证据只要攻破检控方建 ( ) 四 证据开示的形式 我国现有刑事证据 开示 的形式以阅卷为主 , 而一些试点模式尝试
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摘要:设立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实现诉讼公正。
刑事诉讼是一个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各项诉讼制度设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尽量拉近程序参与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同犯罪事实之间的距离,这也正是证据开示制度的设计者们的内心动因。
而在我们这样一个一向以求真求实传统著称的国度里,在引进对抗制审判方式的同时,更没有理由拒绝接受证据开示制度。
关键词:证据开示;现状;制度设计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2-00-03一、证据开示制度概述证据开示(discovery或disclosure)是一个来源于英美法系的概念,在我国刑事理论界又被译为证据展示、证据先悉、证据发现、证据透露、证据披露、证据告知或证据公开等。
根据证据开示的设置所着重要解决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采用证据开示这一提法。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证据开示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作准备。
”因此,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disclosure of evidence)是指掌握证据材料的控辩双方在法院庭审之前按照一定的规则或命令通过适当的方式将本方掌握的证据材料让对方先予知悉的制度,即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作为一种搜集证据的方法,是审判前在控诉方与辩护方之间进行的信息交换。
证据开示制度产生于英美对抗制刑事诉讼模式中,在对抗式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平等对抗,主导着证据的调查及事实的形成过程,法官则消极居中裁判。
为维护这种审判程序的公平进行,英美法系等国的法律规定了起诉书一本主义,即检察院在提起刑事公诉只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而不得向法院移送卷宗及证据材料,同时控辩双方也不得向法院递送证据材料。
但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又带来这样的问题,即辩护方无从获得控诉方所掌握的案件材料,控诉方也不了解辩护方所掌握的证据材料,这样在庭审中双方很可能进行“证据突袭”。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而证 据开 示 是 当 事人 主 义 必 经 程序 之
一
效率。其基本做 法是 : 公诉 人和辩护律师
开示证据材 料 般 进行两 轮 ,第一 轮在 起诉前后 , 二轮 在开 庭前 2至 5天。证 第
。
双方 当事 人为在法庭审理 时进行最
印件 和现场 照片等 ” 辩护律 师通 过法院 ,
得 到 的证据 有 限,其 知悉权 不能完全保
政 府法制・ 半月刊 20.( 06 I 2 )
后 的竞争 , 自独 立收集证据 , 好诉前 各 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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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制度的对抗式庭 审机 制只能带来控辩
双 方非正常 的对抗和 资源浪费 ,这 与当
度。因此 , 应进一步补充 、 修改立法 , 明确 规定 辩 方 负有 向控 方 开示证 据 的义务 , 控 方有要求辩 方开 示证据 的权利 ,由控 方单 向开示演 变 为控辩 双 方双 向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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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 国刑事诉讼 中的 庭前 证据 开示制 度
文/ 杨 蕾 薛 荣
庭前 证据开示制度是 最高人 民检 察 院近年 来倡 导 的五 大公诉 改革之 一 , 但 由于多方面 的原 因 ,目前在刑事 司法实
践中仍很少被采用 。随着我 国刑事诉 讼 制度的改革 ,以律 师阅卷权 为中心产 生
公正 的同时 , 维持程序 的真正 发现 功能。 证据开示 制度 已成 为 种不 可逆转 的历
史潮流。
庭前 证据 开 示是 在 法庭 开庭 前 , 公
有建立。立 法上没有 规定辩护律 师应 向 检察 院提供证 据 ,有违证 据开示 制度的
双向性原则 ,也没有对证 据开示 的程 序 作 出规定 , 证据 开示 的主体 、 时间 、 方式
论刑事诉讼证据开示问题
论刑事诉讼证据开示问题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经施行近两月。
本次修刑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法,并通过完善证据制度、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的公开等,加强了司法人权保障,标志着我国执法的文明和进步,其意义深远。
所以,检察机关更有义务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刑事诉讼案件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倡导的五大公诉改革之一,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在刑事案件中很少采用。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围绕律师阅卷等证据开示问题产生了很大的争议,证据开示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所面临的一个十分突出的,可能妨碍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迫切问题,有必要加以探讨。
一、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定义证据开示(discovery),在我国的法学著作中,又被译作“证据展示”、“证据告知”、“证据公开”或“证据发现”,其基本涵意是庭审调查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discovery”的本来的涵意是“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展示原先隐藏起来的东西。
”而在审判制度中,“它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作准备。
”证据开示,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信息的作法和程序。
证据开示最初实行的是“单向制”,即只规定控方向辩方开示证据。
随着刑事诉讼实践的发展,证据开示制度逐渐演化成“双向制”,实行控辩双方相互开示证据,以体现真正的“对等原则”。
证据开示制度设置的目的有三点,一是确认对立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点即诉讼的焦点;二是得到与案件有关且为诉讼准备所必要的证据信息;三是获取在正式审理中可能难以取得的相关信息。
二、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缺陷1.由于无统一的立法规定,导致证据开示缺乏制度约束力。
仅靠控辩双方的职业道德约束,难以达到有效性;有关“证据开示试行办法”规定“未经开示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实际上也难以绝对禁止,缺乏实质性的约束力;2、《刑事诉讼法》第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所规定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享有的阅卷权仅限于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主要证据复印件,而新《律师法》第34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论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精疲力尽 。这既没能防止庭 上无谓的时问消磨 ,又没能让法官当庭宣判做 出判决 , 庭后,法官还得阅卷 , 休
思考 。这既浪费 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又没 能高效的打击犯罪。 2 、司法公信 力不强
收稿 日期 : 2 0— 1 0 0 5 1- 3
…
作者简介:扈 力 (9 3) 1 6- ,男,重庆 梁平人 ,重庆 三峡 学院政法 系蔷 教授 ,兼职律 师.
的裁决结果是“ 品”程序则是产品的“ 产 , 生产过程 ” ,
一
二、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的涵义及应追 求的
论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扈 力 ’ 向 亮
( 、重庆三峡 学院政 法 系,重庆 万州 4 4 0; 1 000
2 、云 阳县 人 民法 院 ,重庆 云 阳 440 ) 0 5 1
摘 要: 刑事诉讼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灵魂, 刑事诉讼在很大程度上围绕着证据的收集、 审查、判断而展开。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以及采用,直接关系到罪名是否成立以及刑罚的适 用,对被追诉主体而言,这是一个成为-被追诉主体命运甚至生死相关的问题。刑事诉讼证据庭 9 前开示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应包含证据开示的时问、地点、组织者、开示的证据材料范围、法 院对证据开示的案件如何审理以及对未开示证据材料的处理等基本内容. 关键词 :刑事诉讼;证据开 示; 制度 中图分类号:O 7 文 献标识码:h F 1 3 文章编号:1 0 - 1 5( 0 6 1 07 — 5 9 8 2 0 )0 — 0 0 0 0 3
规章制度之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一、证据开示制度的涵义证据开示,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和透露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信息的作法和程序。
证据开示制度是实现审前信息交流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证据开示制度的功能在现代任何一种诉讼模式下,虽然在具体设置和功能上存在一些差异,但各国都有保障抗辩双方在审前进行证据或信息交流的制度。
而这种交流主要是通过阅卷权和证据开示两种形式进行的。
阅卷权主要是指在实行职权主义诉讼的国家,由于一切证据材料都是集中于案卷,检察机关起诉时全案移送,为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法律一般赋予辩护律师查阅卷的权利。
而在证据开示制度中,由于追诉方在收集证据方面占有绝对优势,案件证据多由控方拥有,而辩方掌握的有限证据一般来说控诉方也都能掌握,所以证据开示制度向来都被认为是辩护方行使防御权的一种保障。
无论是通过阅卷权还是证据开示制度,审判前证据信息交流从整体上起到了促进审判实质化的作用。
但这一点对于职权主义和对抗制诉讼形式的意义是不同的。
在职权主义下,辩护方调查取证的权利和能力都十分有限,证据大量集中于侦查机关,继而随诉讼程序推移至检察机关,辩护方的辩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控方赋予的阅卷机会。
因而阅卷权之设立偏重于保障辩护方获取案件信息的权利,而不大计较辩方是否透露证据。
而在对抗制诉讼形式下,审判得以贯彻的一个前提便是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双方都不负有帮助对方的义务。
但是侦查机关和辩护方在收集证据方面的权限和能力不可能实际平等,这种形式上平等对抗导致的结果中只能是事实上的不平等。
在这种情况下,专门性、强制性的证据开示制度便担当了弥补对抗制诉讼形式制度性缺陷的功能。
只有借助于证据开示制度,实现抗辩双方对侦查设施的资源共享,形式上的平等对抗才能转化为实质上的平等对抗,才能向实质正义更近一步。
三、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1)设立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实现诉讼公正。
刑事诉讼是一个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各项诉讼制度的设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尽量拉近程序参与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同犯罪事实之间的距离,这也正是证据开示制度的设计者们的内心动因。
对我国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证据开 示是指审判前在控 诉方 与辩护 方之间进行的信
一
个新 的问题 ;会成为 发现上述 两种证据 的线索 。
息交换活动 , 即控辩双 方当事人在控方起诉后 , 法院开庭 审 理前 , 就双方各 自获得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 依法进行交换,为审判做准备的诉讼活动。它属于审判准备 程序的一个重要组 成部分。刑事证据 开示 制度 , 作为刑事诉
否健 全,就看该 国的刑 事证据开示制 度能否充分、有效地促 进刑 事诉 讼公 正、效率 、秩序 三大价值 目标的实现。该制 度 有利于为辩方辩护提供充分 的证据信息 ; 有利于控辩双方进
行充分 的预审 准备 ; 有利于避免审判 中的相互突袭 ; 有利于
()检察官 的第二次证据开示 。 3 与 “ 次开示”不 同, 初
前动议提 出阶段 。
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研究室主任 , 副教授 , 中科技大学 华
法学博士研究 生,研究方向为政 治理论与宪政 研究 。
( )预审阶段的证据开示 。在美 国预审的首要 目的在 1 于对检察官提起重罪指控 的案件进行审查 , 以确定指控是否
( )刑事证据开示不对等性 一
第 3卷 第6 1 期
2 1年6 00 月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J r lo n n Un v riy o in e a gie i g ou na fHu a i e st fSce c ndEn n ern
Vo . 13lNO. 6 J n.Ol u 2 0
对 我 国建 立 刑事 证 据 开 示 制度 的思考
王书庵
( 新疆兵 团警 官高等专科学校 新疆 五家渠 8 1 0 ) 330
摘
要: 随着我 国刑事诉讼 改革的不断深入 , 建立和 完善证据开 示制度 已日 得到广泛关注 , 实现成 为法治改革的 关键所在 。 证据开示也 已成为我 国刑事诉讼所 面临的一个十分 突出的,因此构建具有 中国
我国实行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可行性探析
双方 和解 。
1 证 据 开 示 制 度 之 基本 概 述
1 . 1 内涵界 定
1 . 2 起源 与发 展
证据 开示 制度是 英美 对抗 型诉讼 发展 到一 定 阶
行 了改造 和细化 , 纳 入 了不 少 当事 人 主 义诉 讼 模 式
w・ 钮鲍 尔认 为 , 刑 事诉 讼 中的证 据开 示 , 作 为一
种搜集 证 据 的方 法 , 是 审 判前 在 控 诉 方 与辩 护方 之
间进行的信息交换 。根据《 布菜克法律辞典》 , 证 据开示是指“ 了解 原先所不 知道的 , 揭露和展示 隐
V【 ) J .J 6 No . 2
Ma r . 2 01 4
文章 编 号 : 1 6 7 4— 5 0 9 4 ( 2 0 1 4 ) 0 2—0 0 6 8— 0 6
D O I :1 0 . 3 8 6 3 / j . i s s n . 1 6 7 4—5 0 9 4 . 2 0 1 4 . 0 2 . 0 1 2
英 国在 1 7世纪 中 叶就 陆续 出现 了证 据 开 示 的 司法
制 度 。刑 事证 据 开示 制 度 的 核 心要 求 是 , 在 辩 护 方 提 出合理 申请 的情 况下 , 法 庭 可 以要求 指 控 方 在 审 判 前允许 辩 护方查 阅或 得到 其掌握 的有 关证 据 和材
料; 同时 , 在 法律规 定 的特 定情 况 下 , 法 庭 也 可 以要 求辩 护方将 他准 备在 审判 中提 出 的有 关证 据和 材料 向指控 方 予 以公 开 … 。美 国刑 事 诉 讼 法 学 家 大 卫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引言证据开示制度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被告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一、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证据开示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在起诉前、公开庭审等阶段,应向辩护人、被告提供其所掌握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信息。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被告的权利,提高诉讼公正性,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准确审理。
二、证据开示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起诉前应当予以证据开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公诉机关应当进行证据开示的义务。
三、证据开示制度的功能1. 提供信息平等证据开示制度的核心目的之一是确保辩护人和被告能够获得与案件相关的全部证据信息。
这样一来,在辩护阶段,辩护人和被告将能够以等同的信息基础进行辩护,保证了诉讼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2. 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通过证据开示制度,被告能够充分了解控辩双方的证据,有效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利。
被告在知情的基础上,可以选择合适的辩护策略,提供有效的辩护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公正的判决。
3. 促进案件审理效率证据开示制度能够在辩护阶段充分揭示证据,使案件审理更加高效。
被告在掌握证据后,可以针对性地进行辩护,减少庭审时间和诉讼程序,有助于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4. 防止假证等违法行为证据开示制度对于防止假证等违法行为具有约束力。
如果控辩双方都能获得对方的证据信息,便能够互相监督,减少虚假证据的出现,保护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证据开示制度的适用范围正如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证据开示制度并非适用于一切刑事案件,而是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和限制。
具体适用范围如下:1. 民事附带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当发生民事附带刑事案件时,证据开示制度同样适用。
例如,发生交通事故后,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被告在刑事诉讼阶段,有权知晓事故现场勘验报告、交警调查取证记录等证据。
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一、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概述证据开示(Discovery或Disclosure)这一概念起源于英美法系,是指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正式开庭前相互了解对方掌握的证据材料和案情,明确案件争点,确保庭审有效进行的制度。
《布莱克法律辞典》将证据开示定义为“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开示原先隐藏起来的。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开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和辩护方在审判前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相互开示自己掌握的案卷材料的活动。
二、我国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一)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证据开示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已认识到这一制度对刑事诉讼的积极意义,可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刑事证据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只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些控辩双方在开庭前双方互相了解案情的途径,因而其在我国的建立目前仍处于摸索阶段。
由于我国没有确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庭审中的证据突袭经常会导致开庭的无限期中断,造成被告人的超期羁押问题,不利于对被告人及嫌疑人的人权的保障。
而且,在目前的刑事审判中,律师与检察机关并不是出于地位相等的位置,检察机关掌握着大量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往往出于不利的地位,律师由于不知道检察机关将以何证据指控其当事人,不能及时收集其他相反证据、不能提出有效的辩护,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是极大的侵犯,是对司法公正的损害。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引进外国法律发展成熟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同时适应我国法律制度的具体国情,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证据开示规则。
(二)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1.《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1996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引进了对抗式的庭审模式,全面的改革了刑事诉讼制度。
因此,引进证据开示制度就成为必然要求。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一些类似于证据开示的规定,但是与对抗制配套的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并没有建立。
其主要在以下方面做出了类似于证据开示制度的规定:(1)在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构建中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法理思考
构建中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法理思考徐军建立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是抗辩式审判方式的重要标志,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前,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完全的阅卷权,表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证据开示制度已是势在必行。
证据开示制度亦称证据展示制度,英文(Discovery或Disclose),又译为证据再现、证据先悉,《布莱克法律辞典》是这么定义的:“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开示原先隐藏起来的东西。
”现在一般是指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前,将各自掌握的一定范围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开示的制度。
一般认为,证据开示制度源于16 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司法的实践,经长期发展而形成的。
由于证据开示制度有助于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的事实,保证案件审判质量,同时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它现在已经成为西方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虽然也有一些类似证据开示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作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在实践中也有的实务部门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但是,并没有建立类似于英美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
目前学界要求在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呼声极高,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前,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完全的阅卷权,表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证据开示制度已是势在必行。
本文拟从域外证据开示制度的比较分析开始,对我国引入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可能碰到的障碍以及如何清除这些障碍作一个简要分析。
一、域外证据开示制度及其比较(一)证据开示制度发展过程1.英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在英国,为了保证被告人在审判前了解不利于他的证据并为法庭辩护作好准备,较早地就规定检察官应当将所有他所收集的证据向辩护方进行展示,但这些规定主要规定在法官的司法判例中。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构建路径之探讨
一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5 5 . 0 2 度, 仍 表现 为类似 大 陆法 系辩护 律师 的阅卷 制度 , 与对 控制 庭 审
、
概念 追溯 : 刑事 诉讼证 据开 示制 度的概 念界 定
在法 院庭 审之 前按 照一 定 的规则或 命令 通 过适 当的 方式将 己方 1 . 范 围狭 窄 , 导 致辩 护人辩 护职 能 的削弱
在忠 于事 实和法 律下 , 辩 护人 通过 辩护维 护犯 罪嫌疑 人 、 被
掌握 的一定 范 围内的证据材料 让对 方先予 知悉 的制度 , 是审判前 告人 的诉 讼权 利和 其他 合法 权益 是其职 责所 在 。但 由于控辩 双 在 控辩 双方 进行 的证据 信 息交换 。 0 刑 事证 据开 示制度 是对 抗式 方刑 事诉 讼 中法律地 位 的天 然差 异及我 国证 据开 示体系 的不完 辩护 人的知 悉权 很难得 到妥善保 护 , 控辩 失衡情 况无法避 免 。 刑 事诉 讼 的基本 制度 , 其 设立 的初 衷是 为了避 免庭 审 中“ 证 据突 善 , 袭” 情 形 的 出现 , 以便确保 审判 质量 , 提 高诉讼 效率 , 从 而实 现司
式有关因素 , 重新配置控、 辩、 审职能, 形成以控 审分离、 控辩时抗为基点的新型抗辩式庭审方式, 作为与抗辨式庭审方式相 配套的证据开示制度也开始进入我 国法律视野并受到 了广泛认可。 随着 O 8 年律师法、 1 2年刑诉法中对刑事证据 出示规定
相继 出台, 证据开示再次上升为刑事诉讼领域讨论的热点, 成为我 国亟需建立的重要刑事司法制度。本文在概述证据开示 制度的基础之上, 对我 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现状及缺陷示制度。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证据开示 构建途径 作 者简 介 : 许菁, 福 建省 南平 市延平 区人 民 法院 。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二)我国刑 事证据开示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明确 为促进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
法的诉讼权利,笔者认 为,对证据开示应作进一步的明确: 首先,证据开示应 遵循的原则:(1)公正与效率原则。既然建立证
据开示制度的基本意义在 于保证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二个价值目标。 试行证据开示制度就要在 公正与效率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的结合点。 任何在操作中损害公正或不利于提高效率的作法,都应是禁止的。 (2) 依法开示原则。控辩双方 进行证据开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关于证据 开示的规定,不允许违背法律,自 行决定开示内容和程序等。不得利 用证据开示,互相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合法权益。(3)双向开示原则。从当今国际司法潮流来看,试行证据 开示制度就应采 取“互 惠原则”,实行双向开示。双向开示原则主张证 据开示的双向性理论和不平衡理论是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理论,而且 双向开示并不等 于对等开示,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应当是不平衡的, 检察机关负有全 面开示证据的义务,在证据开示中居于主导地位,辩 护律师只负有限 度的开示证据的义务。
全部证据,仅要求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或照片。因此,律师 到法院阅卷,只能看到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 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 片。并且刑诉法强调法院庭前审查是程序 审而非实体审。因此,检 察院移送主要证据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 内,通常只是对定案具有 关键意义并为法院审判程序所需的少量证 据,而只有在检察院 才能查阅全部证据,而且对于“主要证据”的确定 完全由主诉检察 官来认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对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对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证据开示制度在西方国家的诉讼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被许多国家所采用。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初步确立了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但这却是对证据开示制度简单、粗糙的模仿,在我国的民事审判改革中,应吸收这一制度优越的一面,逐步摸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据开示制度。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吸收借鉴引言证据开示(discovery或disclosure)又可称为证据展示,证据交换,指的是在开庭审理之前双方当事人相互向对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证据。
它是作为诉讼中提前获知对方当事人所掌握的证据的一种方法而应用和发展起来的。
至于设立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58年united states v proctor and gomble.go 案中指出: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在与使审理能够在光明之下进行,他必须排除借裁判演恶作剧的把戏。
在可能的范围内基于开示的争点及事实展开争论,换言之,裁判不应是对立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开展智力竞赛的舞台,而应是追求真实和正当结果的场所。
【1】由此可见美国确立的证据开示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搞“证据突袭”,这也是其他各国设立此制度的初衷。
不过从根本上说,设立证据开示主要还是为了诉讼公正和效率。
证据开示源于16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实践,至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诉讼时,证据开示程序才开始形成。
1938年美国《联邦诉讼规则》(trcp)将证据开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定程序制度。
【2】作为一种新的程序制度,它尽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审判,但是在设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许多问题,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钻空子,借开示之名,拖延诉讼,以至于反而影响了诉讼效率。
因此,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后多次通过修正案对《联邦诉讼规则》进行完善。
同时,英国也在不断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规则》和1984《郡法院规则》制定时,英国证据开示制度才发展完善。
关于刑事诉讼证据开示的几点思考
引言
仍然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 , 在这种诉讼模式下 , 辩 护人的发挥作用必然相对有限。如何从制度构建上有
正义 , 尽管如同“ 一张普洛透斯似 的脸 ” 一样不可
效地解决这一难题 , 广大学术界 、 实务界人士纷纷献计 献策。本人认为 , 借鉴世界各 国的证据开示 制度的成 功经验, 规定控辩双方庭前互 相开示证据是解决这一 问题的有效办法。
C l l. ll ia
a rc d, a dp r r r i nr eint tb s edslsr ytm lpoe  ̄ e, n f msapd miayd g e al ht c uess e o s os i h i o e i n
K y w rs jsc ;d c sr; osut no s t e od : ufe i b ue cnt co s i s r i fye m
“
一
、
19 年修改 的我 国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的构 96 造开始由职权主义转 向当事人 主义 , 并将对抗制诉讼
切肮脏 的事情都是在 ‘ 暗箱作业 ’ 中完成的, 追求正 义的法律程序必然是公开的、 明的” 透 。因此 , 程序应 讼法的规定 , 刑事诉讼过程 中有关证据信息 的沟通分 为三个阶段: 在侦查阶段 ,受委托 的律师有权向侦查 “ 当公开、 透明。 ; “ 辩护律 虽然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制度 中引入了控辩式诉 机关 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起诉阶段 , 起可以查阅、 摘抄、 复制 讼的一些 内容, 但是从整体而言, 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 师 自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之 日
T o g t n t eDido u e o i n lP o e u e h u h s o h s , r fCrmi a r c d r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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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有 利于 促进 控辩 平等 , 保障 被告 人合法 权益 疑人、 被 告人一 些特 别权 利 以弥补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人 实 力 的先
未达 到刑 事责 任年 龄 、属于 依法 不 负刑事 责 任的 精神病 人 的证
2 . 理论、 实践 基础
许 多国家都对 司法 权力作 出 了一 定 限制 , 同时亦 给予犯 罪嫌 据 , 应 当及时 告知 公安机 关 、 人 民检 察 院。
实 体真 实 , 严 重影 响刑 事案 件审 判质 量 。 然而 刑事司 法活 动实 质 “ 证据突袭 ” 是检 察官 的最大 障碍 , 而 检察 官的职 能又要 求其 向辩
上是一 个查 明案件事 实 的过程 , 建 立证据 开示制 度 的一 个重要 目 护 方 开示证 据 , 使 司法 更加趋 于 客观 公正 , 法 官则 要在 双方 的对 的, 就 是尽量 使诉 讼 参与者 对案 件事 实 的认识 与犯罪 事 实一致 。 抗 中发 现 案件真 实 , 避 免诉 讼拖 延 。 控辩 双方在 庭前 了解 对方 的证 据信 息 , 明确 争议 的焦 点 , 使庭 审 决, 保证庭 审质 量 。 3 . 有利 于节 约 司法 资源 , 提 高诉讼 效率
的 价值理 念 。
中举 证质证 更 加完 善 ,便于 法 官准确 认证 并据 此做 出公 正 的裁 立法雏形和法理、 实践基础, 但是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证据开示
二、 构 建 我 国刑事诉 讼庭 前证 据开 示制 度 的初步 设想 “ 在 制度 的移植 中, 有 两个 问题 是必 须解 决的 : 一是被 移植 国
“ 我 国的司法 资源 十分有 限, 对抗 式庭 审所 配 套的证人 出庭 、 互相 交叉询 问等规 则一 旦实行 , 必然 引起司法 资源 的短缺 和诉讼
可 以发现 , 在 我国建 立刑事诉 讼庭 前证据 开示制 度 已经 有 了 规 则 。因此我 国未来刑 事 诉讼 立法 能够 在相 关经 验 的基础 上考 虑建立 这一制 度 , 从而使 刑事诉讼 庭 审更加符 合诉讼 公正 与效率
成本 的直线 上升 。 ” 。 然而 , 在我 国的庭 审实 践中 , 控辩 双方 希望在
庭 审时 杀对方 一个 措手 不及 , 因此 对于 自己所 掌握 的证 据 , 在 开 是 否存在 需要该 制度 来解 决问题 ; 二是该 制度移 植后 是否能 解决 而不是 引发 新 问题 。 前者 可 以说是 一个 移植 的必要 性 庭前 一般 都“ 秘 而 不宣” 。 大部分 情况 下 , 辩 方对 于控诉 方提 交证 , 这 些 问题 ,
制度 , 不利于实现刑事诉- / & t - . f i - 效率的价值 目标。为此 , 我 国应 当借鉴国外刑事诉讼立法的成功经验并结合实际情况, 探 讨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这对我国刑事诉讼的立法与司法实践都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 词 刑事 诉讼 庭 前证据 开 示制度 当事人 作者简介: 黄成纲, 泰州公安局警务保障处综合科科长, 江苏省委 党校研究生在读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1 7 0 - 0 2 有 权 申请人 民检 察 院、 人 民法 院调取 。 我国建立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材料 未提交 的 , 第4 O 条规 定 : 辩护 人收 集的有 关犯罪 嫌疑 人不在 犯罪现场 、 ( 一) 必要性
j l I { I } I 占 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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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法 论 坛
2 0 1 3・4 ( 下)
我国建立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黄成纲
摘 要 我国现行的诉讼模式是在职权主义的基础上引入了当事人主义的因素,但却没有设置与对抗制配套的证据开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天 不足 ,尽 量使 控辩 双方 力量 趋于 平衡 。没有庭 前证 据 开示制
到 辩护律 师所 掌握 的证据 , 一方面 对不应起 诉 的可 以做 出不 予起
就我 国 目前 的刑事 诉讼 的现状 看 , 建立 证据 开示制度 是完全 第一, 现行 法律 规定 为建 立刑 事诉讼 庭前证 据开示 制度 开辟
度, 就 不可 能有控 辩 双方 的信息 交流 。 公 诉人通 过证 据开 示 了解 可 行 的。 会 见权 、 调 查取 证权 扩大 表明法 律确 定 诉 的决定 , 减 少起 诉 的失误 ; 另一方 面也 有利 于公诉 人有 针 对性 了空 间 。律 师 的阅卷 权 、 地进行庭审前的准备 。 0 而与此同时, 辩方在庭前也能充分了解 了检控方向辩护方开示证据的义务。0 控方 的指 控证 据 。控辩 双方 的力量 均衡 , 就能够 从 实体上 、 程序 上相 互抗 衡 , 以保护 犯 罪嫌疑 人 、 被 告人 的合 法权 益 。 2 . 有 利 于保证 案件 审判质 量 突 袭” 以致 延期 审理 的现 象就 会较 为常 见 , 审判 人员将 不 同程度 第二 , 刑事诉 讼程序 改革 的理论研 究为 建立庭前 证据 开示制 度提 供 了理论 上 的基 础 。强化 控辩 双方 的对 抗性 是增 强刑 事诉 讼 民主 性 的重要途 径 。在 本 国相关 制度 的 分析基 础上 借鉴 国外 第三 , 从控 、 辩、 审三方 自 身 需求 来看 有必要 建立刑 事诉讼庭
如 果刑事 证据 开示 制度 缺 失: 则庭 审中控 辩双 方互 施 “ 证据 有 益经验 , 为 我 国规范 证据 开示制 度提 供 了坚 实的法 理基 础
地 受到控 辩双方 证据 突袭 的影响 , 直接 导致裁判 结果偏 离案件 的 前 证据 开示 制度 。 就 我 国刑 事诉 讼庭 审 实际情 况看 来 , 辩 护方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