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还是赠予_关于一个价值教育案例的理论思考
交易还是赠予?——关于一个价值教育案例的理论思考
小z 的妈 妈一 天 晚上 在给 小z 衣服 的 时候 ,发 现他 洗 的兜 里有 很 多钱 , 块 的、 块 的、 O 的。妈 妈紧 张地 问小 1 5 1块 z“ , 告诉妈 妈 , 这钱 哪 儿来 的 ? d z 意地跟 妈妈 说:我 自 ”,得 “
理论工作者分会理事4 , e 博士, 教授 , 博士生导师。主要 从事教育基本理论 与教育哲 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一
想 : 反 正都 是打 工挣 钱 , 谁的还 不是 挣 ! 于 是一个 “ 挣 ”
宿 舍里 的两个 男 生达 成 了协议 , 一个 每 天帮 另 一个洗 衣
服, O 挣3 元钱 , 去做 家教 路 上 的劳苦 。所 以看起 来 , 省 这 种 现 象 不 是 个 别 现 象 , 小学 、 学 、 学 各 阶 段 都 存 在 中 大 在 。 果谈 到成 人世 界 , 种现 象就 更普遍 了。 如 这 一个家 里 的夫 妻 之 间经 常做 这种 交 易 ,如妻 子说 : 我做 饭 了 , “ 那
远 是没 有人 能够拥 有 的 。 只要 认真地 读 了, 定是会 有收 肯 获 的 。教 师 的“ 活 ” 绝 也许 有千 千万 万 , 仍然 执 拗 地认 我
四史 ’ ?’ 总是 回答 不 一定 。’ 吗 ’ 我 ‘ ’ 读史是我 的阅读之 路 , 但
是 阅读 之路有 时候 正像 弗罗斯特 那 首伟 大 的诗里面讲 的 :
我 在那路 口久久 伫立 ,
我 向 着一条路 极 目望去 ,
直到 它 消失在 丛林深 处 。
因此 , 某种 角 度讲 , 从 教师 的 么 书 , 要保 持一 种读 老 “ 只
书的生活方式, 内容或姿势或消遣或作秀都成。” 或 圈
认识并理解赠与
认识并理解赠与赠与,是指财产所有人无偿将财产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作为法律范畴的赠与,是指自愿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他人,对方不需要支付任何报酬。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赠与的定义、种类、要件以及涉及的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认识赠与赠与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财产权利的有限方式转让形式。
赠与是出于对他人的善意或感激之情而进行的权利转移,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赠与是建立在自愿行为的基础上,要求赠与人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并符合法定要件。
第二部分:理解赠与的种类赠与可以分为无偿赠与和有偿赠与。
无偿赠与是最常见的形式,即赠与人不获取任何利益,将财产无条件地转让给受赠人。
有偿赠与则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同时,要求受赠人支付一定的报酬。
根据赠与人的意愿和双方的约定,赠与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如直接交付财产、签订赠与合同等。
第三部分:了解赠与的要件赠与作为一种法律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
首先,赠与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完全的意识和行为能力;其次,赠与的财产必须合法、具有明确的所有权;再次,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受任何欺诈、胁迫等因素的影响;最后,赠与的财产必须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形成对财产的实际支配。
第四部分:涉及赠与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赠与时,双方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赠与人应保证自己有权处分赠与的财产,并避免赠与给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其次,受赠人应了解赠与的财产状况,避免赠与过程中出现纠纷。
最后,赠与人和受赠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签订赠与合同,并注明赠与的财产种类、数量以及具体的约定内容。
总结:赠与作为一种财产权利的有效转让形式,是社会交往中常见的行为。
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了解到赠与的定义、种类、要件以及涉及的注意事项。
只有在理解并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赠与才能有效、合法地进行。
赠与不仅展示了赠与人的善意与慷慨,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赠与合同法案例分析4篇
赠与合同法案例分析4篇篇1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给另一方的合同,属于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一种有关财产转移的特殊合同。
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合同的应用非常广泛,例如父母向子女赠与房产、车辆等财产,夫妻之间相互赠与礼物等。
赠与合同的成立对双方都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此对赠与合同进行深入了解及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一、案例分析小明是一位年轻的创业者,经过多年的努力,创立了一家新型科技公司。
在公司蒸蒸日上的时候,小明的父母决定向他赠与一套豪华别墅作为奖励。
双方达成协议,父母将豪华别墅的产权划转给小明,小明领取了房产证后正式成为该别墅的合法所有人。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明的生意日渐不景气,公司开始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为了解决公司的资金问题,小明决定将豪华别墅出售,以支持公司的发展。
然而,小明的父母却表示反对,称赠与别墅是出于对小明的奖励,不得以出售为由。
在这个案例中,父母与小明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其关键问题在于赠与合同的性质和范围。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自愿的,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强迫他人接受赠与。
在本案中,赠与别墅的行为并非出于任何不正当的目的,父母是出于对小明的关爱和奖励而进行赠与的,符合赠与合同的一般原则。
二、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自愿。
赠与合同是自愿的、无偿的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强迫他人接受赠与。
2. 有财产性内容。
赠与的对象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如房产、车辆、金钱等。
3. 具有法定资格。
参与赠与合同的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在本案中,父母向小明赠与的豪华别墅符合赠与合同的基本条件,因此该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小明作为受赠方,有权享有这套房产的所有权,并可以自行处理该财产。
父母无权干涉小明对别墅的处置,除非双方约定了不得出售等限制性条件。
然而,在具体处理公司资金问题时,小明需要慎重考虑如何平衡赠与合同与公司发展的关系。
房产买卖和赠与哪个合算
房产买卖和赠与哪个合算作者:赵丽霞来源:《大众理财顾问》2012年第04期房产赠与合同是指房产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房产无偿赠与给他人,他人接受赠与的合同。
依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原则上,赠与人需要交纳5%的营业税,但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营业税。
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由受赠人按照3%的比例交纳。
王鑫和其父亲王军明都是某银行的职工。
1986年,王军明与中国某银行北京市崇文区办事处签订《安置协议书》,王军明同意将单位原来分配给自己的位于蒲黄榆1.5间房产拆迁,某银行另行提供两套房屋,即新建小区1号楼院2幢100号、300号楼房(以下分别简称“100号房”、“300号房”),由王军明承租。
1998年,某银行落实房改政策,可以将承租房向个人出售,因王鑫和王军明同居住在100号房,故该房由王鑫出资5万元购买,房产证登记在王军明名下;王军明考虑到大儿子王磊已经成家,便由王磊出资购买了300号房,并将该房登记在王磊名下。
王军明自退休后,王鑫履行了赡养义务并承担了王军明的全部生活费用,每月还另外给王军明300元作为日常零用,而哥哥王磊却从来没有支付过赡养费用。
王军明考虑到王鑫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加之300号房产的相关权也已分配给哥哥王磊,王军明一直表示100号房产要给予王鑫。
基于上述原因,王军明多次书写文件,明确表达将100号房屋产权归王鑫所有的意愿。
2005年1月1日,王军明在王鑫妹妹王娟在场的情况下,亲笔写下一份遗嘱,并再次明确了100号房屋产权归王鑫所有。
为了尽快将房屋产权过户给王鑫,同年4月初,王鑫陪同王军明一同前往北京市某区建委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因王军明行动不便,且患有严重的白内障疾病无法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由工作人员对王军明的身份进行核实。
确认身份后,工作人员问及王军明是否同意将房产过户给王鑫时,王军明明确表示过户是他的真实意愿。
名为买卖 实为赠与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赠与是一种常见的财产转移方式。
尽管表面上可能看起来像是一项买卖交易,但在实质上是一种无偿的财产转让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处理过一起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案例,以指导类似的案件处理。
案例概述在这个案例中,甲方(赠与人)向乙方(受赠人)转让一处房产。
协议书称这是一项买卖交易,甲方作为卖方收到了一定的购房款项。
然而,案件审理中发现,这实际上是一项赠与行为,因为甲方并没有寻求任何经济回报,并且没有对房产做出任何限制。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这是一项赠与,并根据赠与的性质对双方权益进行了调整。
赠与的定义与要素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07条的规定,赠与是自愿将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行为。
赠与要件包括两个主要要素:意思表示和财产移转。
即赠与人要有明确的无偿赠予意愿,并执行实际的财产移转行为。
赠与与买卖的区别在理论上,赠与与买卖具有明显的区别。
买卖交易是以经济利益的实现为目的,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交换财产。
而赠与,则是一种无偿的转让,赠与人主动将财产赠予受赠人,并不寻求任何经济回报。
此外,在赠与行为中,赠与人通常没有对财产做出限制,而在买卖交易中,该财产的所有权通常会转移给购买方。
赠与案例处理的依据该案例的处理依据主要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该解释,如果一项通常应当作为赠与的行为标明为买卖,但是实质上不符合买卖的要件,那么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当事人的权益。
案件处理的理由对于这起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案件,法院的判决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
首先,从甲方的意图来看,他并没有追求经济利益,而是愿意无偿赠予乙方房产。
其次,在交易过程中,甲方并未对房产设置任何限制,这与买卖交易通常会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
最后,通过审理双方交易的真实意图和行为,法院得出结论认定这是一项赠与。
调整双方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一旦确认这是一项赠与,法院会根据赠与的性质对双方的权益进行合理调整。
人类学中的赠予和交换感想
人类学中的赠予和交换感想在我们人类学中,经济学作为一门必修课程也应运而生。
由于地域不同,文化习俗各异,经济学对每个地方来说都可能是陌生的。
我虽然身处广东这片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发展的土地上,但是却没有感受到多少来自祖国南部那种深入骨髓般令人沉醉其中的商业气息。
所谓“赠予”就是将自己认为最有价值的东西或生活资料拿出来与他人分享、共用;或者得到别人提供的某些帮助,从而满足自己的某种需要。
无论哪一种形式的“赠予”,目的都是让彼此双方获益。
在实际生活中,赠予主要表现为两大类:一是免费赠送;二是有偿服务。
它包括了许多诸如金钱的直接付出、食物、住房、工具、书籍等间接付出(并且只限于实物)。
而交换则更侧重于商品,例如消费品,奢侈品之类的非实物的物质,它使你拥有一样东西的同时你也失去了另外一件东西。
比较特殊的是,人们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与劣势,通过相互合作达成公平互惠的结果。
因此,当代关系理论家弗里德曼认为:“任何关系均有一个预期—回报假设。
没有哪个双方或单方会抱着‘搭便车’的心态,无条件地付出。
他们之所以愿意与另一个人建立良好的关系,正是看中了对方的某种潜力或优点。
若要长久维持下去,必须按照某种程度给予一定的补偿。
”“补偿”也叫做“交换”。
交换即是指以实物或劳动力或精神财富进行的转移,通常又被称为“资本流动”。
总体来讲,交换都是有偿的。
因为每次的交换都需要以另一方的实物支付为基础,如果没有等量的交换,则是不符合商业规律的。
再举一个例子,这几年很火爆的淘宝网购。
买卖双方在完全信任的前提下建立起了彼此依赖性很强的契约,通过一段时间的合作后进行交易。
交易可以有效促进经济的繁荣,拉近城市间距离,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全民创业等等……随着电子产品的普及,很多工厂倒闭了,农民工纷纷选择返乡务农。
我想,这种做法是利大于弊的。
试问在电脑前打字挣钱容易吗?而且还不稳定!为什么呢?因为这份工作对身体素质和思维敏捷性都有极高的要求,刚开始都是一些年轻的女孩做。
交易孩子心得体会教师
首先,我认为交易孩子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规定禁止买卖人口,而交易孩子更是违反了这一法律。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仍然会看到一些家长为了追求所谓的“优质教育”,不惜将自己的孩子作为交易筹码,希望通过金钱来换取更好的教育资源。
这种行为不仅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破坏了教育公平的原则。
在我的教育工作中,我曾经遇到过一位家长,她为了让孩子进入一所名校,不惜花费重金购买了一所名校的学位。
然而,在孩子入学后,她却发现孩子的成绩并没有因为进入了名校而有所提高。
这时,她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意识到交易孩子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其次,交易孩子会导致教育资源的失衡。
当一些家长为了让孩子进入名校而付出高昂的代价时,其他家长也会纷纷效仿,从而加剧了教育资源的紧张。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没有能力交易孩子的家庭,他们的孩子就很难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
这种现象不仅不利于教育公平,还会导致社会的不公。
在我的教育实践中,我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每一位学生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我认为,教育应该关注每个孩子的个性发展,而不是仅仅追求成绩和名校。
因此,我努力为孩子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让他们在快乐中成长。
此外,交易孩子还会影响孩子的价值观。
当一个孩子从小就意识到自己的价值可以通过金钱来衡量时,他们很容易形成拜金主义的思想。
这种思想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使他们容易走上歧途。
因此,作为教师,我们要时刻关注孩子的价值观培养,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在我的教育工作中,我注重培养孩子们的道德品质和人文素养。
我认为,一个优秀的孩子不仅要有良好的学习成绩,还要有高尚的道德品质。
因此,我经常通过开展各类活动,让孩子们在实践中学会关爱他人、尊重他人,培养他们的团队协作精神。
总之,作为一名教师,我认为交易孩子是一种不可取的行为。
我们要坚守教育公平的原则,关注每个孩子的成长,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培养出更多有道德、有才能、有担当的新一代。
股权赠与规定的分析研究与实际应用案例
股权赠与规定的分析研究与实际应用案例股权赠与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常见行为,尤其在家族企业或是小微企业的股东之间,赠与股权往往是为了解决股东间的权利传承、财富转移等问题。
但是,在股权赠与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很多法律、税务等方面的挑战。
因此,理解股权赠与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对于企业管理者或家庭企业的股东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对股权赠与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结合实际案例探讨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股权赠与的复杂性及其背后的深层次意义。
一、股权赠与的法律规定1.1 股权赠与的基本法律框架股权赠与属于民事赠与的一种形式,是指股东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无偿赠与给他人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看,股权赠与不仅涉及到赠与协议的签订,还需要遵循一定的公司法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条款,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或赠与时,必须遵守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
比如,公司章程可能规定了股东间股权转让的优先权、限制转让的条件等。
因此,在进行股权赠与时,赠与方和受赠方需要详细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以避免因违反章程而导致赠与无效。
此外,股权赠与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包括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标的物的明确性等。
赠与协议一旦成立,即使是无偿的赠与行为,也会对股东的财产权产生影响,受赠方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享有与其所持股权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1.2 股权赠与的税务问题股权赠与虽然是无偿行为,但它仍然会引发税务方面的考虑。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股权赠与属于赠与税的征税范围。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东将股权赠与他人时,赠与方和受赠方均需承担一定的税负。
赠与方需要根据股权的市场价值缴纳赠与税,而受赠方在将来转让股权时,也需要根据股权的增值部分缴纳资本利得税。
值得一提的是,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赠与可能涉及到的税务负担是相当沉重的。
尤其是股权价值较高的情况下,赠与税的征收可能会导致赠与方和受赠方的税负加重,这也是很多企业主在进行股权赠与时必须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
艺术品传承:继承、赠与、买卖三种方式比较分析
艺术品传承:继承、赠与、买卖三种方式比较分析简介本文将比较分析艺术品传承的三种主要方式:继承、赠与和买卖。
通过对这些方式的优势、劣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每种方式适用的情况和可能的风险。
继承艺术品优势- 继承艺术品是一种自然的方式,确保家族传承和延续。
- 继承艺术品无需直接交易,可以减少潜在的市场风险和成本。
劣势- 继承艺术品可能引发家族纷争和争议,特别是在遗嘱或继承权方面存在争议的情况下。
- 确定艺术品的价值并进行公平的分配可能很困难。
相关法律法规- 继承艺术品遵守国家继承法和相关的遗嘱规定。
赠与艺术品优势- 赠与艺术品是一种慷慨的行为,可以建立积极的人际关系。
- 赠与艺术品可以为艺术家提供更广泛的展示机会。
劣势- 赠与艺术品可能导致捐赠方无法控制艺术品的使用和保护。
- 赠与艺术品可能需要支付礼品税或捐赠税。
相关法律法规- 赠与艺术品遵守相关税法和捐赠法规。
买卖艺术品优势- 买卖艺术品可以确保艺术品的专业评估和市场定价。
- 买卖艺术品可以提供更多的选择和灵活性。
劣势- 买卖艺术品可能受市场变动和投资风险的影响。
- 买卖艺术品可能需要支付相关税费和手续费。
相关法律法规- 买卖艺术品遵守相关的买卖合同法和艺术品交易规定。
结论继承、赠与和买卖艺术品都是常见的传承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其优势和劣势。
在选择适合的方式时,应综合考虑家族传承、艺术品价值、个人意愿以及相关法规的要求。
特定情况下的传承方式可能需要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并降低风险。
以上是对继承、赠与、买卖三种方式的简要比较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赠与合同法理分析6篇
赠与合同法理分析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赠与合同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合同类型,它是指自愿地将一定财产无偿地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赠与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赠与合同是一种有着特殊性的合同,它有其独特的法律规范和要求。
首先,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合同,即赠与人无需获得对价,自愿将财产转让给受赠人。
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赠与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这意味着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其他不能完全地行使法律行为能力的人是不能作为赠与人的。
这是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赠与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其次,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必须是有赠予能力的主体。
也就是说,受赠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否则,赠与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导致合同的无效。
此外,在赠与合同中,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比如,赠与的财产必须是合法的并且是可以移动的财产,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此外,赠与的财产也必须是具体确定的,而且应当是具有经济价值的。
否则,赠与可能被视为没有实际效力。
另外,在赠与合同中,也要注意赠与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赠与的行为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得存在欺骗、胁迫等违法情形。
此外,赠与的财产也应当是受赠人可以接受和持有的,不应当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其法律规范和要求有其独特性。
赠与人和受赠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赠与的财产应当是合法的、移动的和具有经济价值的,赠与的行为必须是真实意愿的表达。
只有在遵循法律规定并确保合同的有效性的情况下,赠与合同才能得到认可和实施。
篇2赠与合同法理分析赠与合同是指出让人以赠与人的名义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受赠人而达成的一种合同。
赠与合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其所涉及的法律规定通常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在进行赠与合同法理分析时,需要从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效力、变更、撤销等方面展开研究。
我国赠与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反思
我国赠与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反思赠与合同是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一种典型的无偿合同,它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其重要性程度不言而喻。
我国合同法也在第十一章设置相应的规则对此种合同加以了规制。
本文拟选取《合同法》第十一章中确立的几个重要制度加以分析,期冀为这些制度的立法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一、明确规定赠与合同的诺成性,以杜争议长期以来,对于赠与合同究属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理论上存在着广泛争议,合同法的出台并未能使这场争论平息。
在合同法出台以后,学者对我国赠与合同性质的认识依然存在分歧。
有学者主张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也有学者主张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还有学者主张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以及经公证的赠与属诺成合同。
从有关赠与合同的立法沿革来看,民法通则对赠与合同并未做出确认,其后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实现了其有名化,该司法解释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
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由该规定不难推知,公民之间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但该规定未涉及到其他民事主体间赠与合同的性质。
在合同制定过程中,作为理论上对赠与合同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的反映,数个草案有关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一直变动不居。
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性质未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其第186条的规定,我认为,我国立法对赠与合同的性质采取了诺成合同的观点,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在现代社会,民事合同以诺成为原则,以实践为例外。
反映在立法上,除非法律对某合同的实践性有特别规定,否则该合同即视为诺成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赠与与买卖之比较财产转让的法律选择
赠与与买卖之比较财产转让的法律选择在财产转让的法律选择方面,赠与与买卖是两种常见的方式。
本文将比较这两种方式的不同之处,以及在选择时应考虑的因素。
一、赠与的特点和适用场景赠与是指自愿将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自愿性:赠与必须是自愿的,双方自愿转让财产,并没有任何利益交换。
2. 无偿性:赠与是无偿的,即无需支付任何价款或回报。
3. 受赠人享有财产所有权:赠与完成后,受赠人即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
4. 无违约风险:由于赠与是无偿的,不存在因交付货款或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违约风险。
赠与适用于以下场景:1. 亲情赠与:家庭成员间的财产转让,如父母将财产无偿赠与给子女。
2. 慈善事业:将财产赠与给慈善机构或慈善团体,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3. 友情赠与:朋友之间出于友情或感激之情,进行的财产转让。
4. 捐赠和赞助:将财产赠与给学校、医院等机构,用于教育、科研等公共事业的发展。
二、买卖的特点和适用场景买卖是指以货币等有价物交换财产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相互有偿:买卖是以价款或其他有价物作为交换条件,卖方出售财产,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
2. 合同约束:买卖通常需要通过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双方权益的保护。
3. 双方有权利和义务: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4. 存在违约风险:由于买卖是有偿的,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可能导致违约,给无违约方造成损失。
买卖适用于以下场景:1. 商品交易:购买衣物、电子产品等日常消费品。
2. 房地产交易:买卖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财产。
3. 股票、债券交易:进行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交易。
4. 企业转让:将企业股权或资产以买卖方式转让给他人。
三、法律选择的考虑因素在选择赠与或买卖方式进行财产转让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 财产价值:赠与通常适用于财产价值较低或无价的情况,而买卖适用于财产价值较高或有对价的情况。
用案例解释法律行为(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合同签订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货到付款。
法律分析:1. 法律关系产生: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使得双方形成了买卖法律关系。
2. 法律关系变更: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约定了货物数量、质量、价格、付款方式等条款,这些条款的约定使得原有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变更。
3. 法律关系消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后,双方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消灭。
二、案例二:房屋买卖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的房屋。
法律分析:1. 法律关系产生: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形成了房屋买卖法律关系。
2. 法律关系变更: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约定了房屋的面积、用途、交付时间等条款,这些条款的约定使得原有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变更。
3. 法律关系消灭: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后,李某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消灭。
三、案例三:婚姻登记案例背景:王某与赵某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
法律分析:1. 法律关系产生:王某与赵某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形成了婚姻法律关系。
2. 法律关系变更: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双方承诺相互关爱、互相扶持,这些承诺使得原有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变更。
3. 法律关系消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双方离婚,则婚姻法律关系消灭。
四、案例四:遗嘱继承案例背景:李某去世前,留下了一份遗嘱,指定其儿子李明继承其遗产。
法律分析:1. 法律关系产生:李某去世前立遗嘱,指定李明继承其遗产,形成了遗嘱继承法律关系。
2. 法律关系变更:在遗嘱继承过程中,李某指定了继承人,使得原有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变更。
3. 法律关系消灭:李明按照遗嘱继承遗产后,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消灭。
五、案例五:侵权责任案例背景:张某在道路上驾驶车辆,与行人赵某发生碰撞,导致赵某受伤。
法律分析:1. 法律关系产生:张某与赵某之间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
法律实物案例辩论赛(3篇)
第1篇一、辩论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成为新时代的一种新兴娱乐方式。
然而,网络直播过程中产生的打赏行为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近日,某知名网络主播因涉嫌网络诈骗被警方逮捕,此事件再次将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推上风口浪尖。
针对此现象,本辩论赛将围绕“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是否构成赠与”这一议题展开辩论。
二、正方观点: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构成赠与正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方认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构成赠与。
以下是我的观点阐述:1. 赠与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符合赠与的定义。
2. 打赏行为具有无偿性:在直播过程中,观众通过打赏表达对主播的支持和喜爱,而主播并未因此承担任何义务,这体现了打赏行为的无偿性。
3. 打赏行为具有赠与的要素:打赏行为中,观众自愿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主播,主播表示接受,双方达成合意,符合赠与的要素。
4. 打赏行为具有合法性: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网络直播打赏行为违法,因此,从法律角度分析,打赏行为具有合法性。
正方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方继续支持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构成赠与的观点。
以下是我的补充论证:1. 打赏行为是观众对主播劳动成果的认可: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付出了辛勤劳动,观众通过打赏表达对主播的认可和感激,这符合赠与的本质。
2. 打赏行为有助于弘扬正能量: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可以激励主播更好地创作,同时让观众感受到网络直播的魅力,有利于弘扬社会正能量。
3. 打赏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体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打赏行为成为了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有助于推动网络直播行业的繁荣。
正方三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方坚定认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构成赠与。
以下是我的总结陈词:1. 从法律角度分析,打赏行为符合赠与的定义和要素。
2. 打赏行为具有无偿性、合法性,有助于弘扬正能量。
从一起房产赠与登记案例引发的思考
、
当事 人
。
这里所指的
动产物权 的设 立 变 更 转 让 和 消
灭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应 当登 记 的 自
,
的合 法 证 明
、
转让 合 同等有关文
动 产 物 权 的转 让 就 包 括 房 产赠
,
件 向房 地 产 所 在 地 的房 地 产 管 理
这种形 式
,
但要正 确区分赠与
,
记 载 于不 动 产登 记 簿 时发 生 效
。
也就
交换 赠 与 继承 划拨 转让 分
、 、
、
、
: 是 除 了《 屋 登 记 办 法》 房
,
是说 赠 与人
,
一
旦 死 亡 继承 人 即
,
割 合并 裁 决 等 原 因 致 使 其 权 属 发
、
、
十二 条规定 的七种情形 以外
直 接取 得赠 与人生 前所 有 的不 动
。
,
使 用 权 证 向衢 州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处
据
12 8
条
申请 办 理 房 产 转 移 登 记
,
要 求将
。
了 解 各地 房地 产登 记 机 构 在 受 理
“
:
公 民之 间赠
父 母 的房 产 过 户到 本 人 名 下
口工
窗
类似登记 事项 时
不 同的方式处置
一
,
般采 取 两种
种是认为赠
以赠 与物 的交付
地 登 记 人 员 对 法 律 问题 还 没 有 达
证 的 经 公 证 后 应及 时到有 关部
但 确实是 双 方 当
,
成统
一
的理 解
交易还是赠予?——关于一个价值教育案例的理论思考
交易还是赠予?——关于一个价值教育案例的理论思考
石中英
【期刊名称】《学术评论》
【年(卷),期】2011(000)001
【摘要】<正>一、四年级同学小Z的故事两年多前,有一位小学的德育主任给我打电话,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
这个故事是在一所小学四年级的班上所发生的。
故事的主人公我们姑且叫他小Z,他的画非常好,于是其他同学就想问他要画,回家后贴在自己的房间里。
【总页数】5页(P7-11)
【作者】石中英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中国教师》杂志社;中国教育学会中青年教
育理论工作者分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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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名为买卖、实为赠予
案例解读——名为买卖、实为赠予案例解读——名为买卖、实为赠予作者:葛⽅店铺师导语:为了少交税费,⽣活中很多真实意思是赠与的当事⼈以房屋买卖的⽅式转移房屋的所有权,即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房屋赠与。
此种操作多存在于亲属之间,⽽⼀旦亲属之间发⽣⽭盾,关系恶化甚⾄破裂,就有可能因房屋赠与⼀事发⽣纠纷,此案即为⼀例。
基本案情:甲为⼄的母亲、丙的婆婆,⼄与丙系夫妻关系。
2011年6⽉28⽇,甲与⼉媳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按原购买的登记价转让给⼉媳丙。
甲在未收到任何房款的情况下于2011年6⽉30⽇办理完毕涉案房屋的过户⼿续,将涉案房屋登记到丙名下。
涉案房屋为甲和其丈夫丁于2005年结婚后购买,丁于2012年8⽉去世。
丁⽴有遗嘱,遗嘱明确为⼦⼥购买的房产归⼦⼥各⾃所有,以产权登记为准。
2013年9⽉,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拟和⼄离婚。
随即甲起诉⾄法院,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甲名下,并要求⼉媳丙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付违约⾦。
案号:(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963号法院观点:⼀审法院观点:⼀审法院审理认为,《⼆⼿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丙的付款义务为先履⾏义务,甲本应当依约在丙先⾜额付款后办理过户登记,⽽甲在丙未履⾏任何付款义务前就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其对整个房产过户给丙的过程及风险均清楚明知,并予以积极配合,在此过程中,甲未主张任何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即办理过户登记,有违合同约定及正常的交易习惯,甲与⼄、丙之间的亲属关系也并不构成其不按合同约定履⾏权利义务的正当理由,由此可以认定甲的真实意思并⾮是真实的房屋买卖、收取房款,⽽是为丙办理过户登记,涉案房产是以买卖的⾏为⽅式,实现赠与为实质⽬的。
其次,⼀审庭审中,甲称其⼀直都有向丙催款,但甲在⼄、丙进⾏离婚诉讼时即向法院起诉,其并⾮主张⽀付合同约定的购房款以实现合同⽬的,⽽是请求解除合同,变更登记并⽀付违约⾦,与常理不符。
……综上,⼀审法院对甲的诉讼请求不予⽀持。
对赠与合同及其效力的法律思考r——以赠与人真意保留情形为视角
对赠与合同及其效力的法律思考r——以赠与人真意保留情形为视角黄琨宇【摘要】赠与合同是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一种典型的无偿合同,仅一方当事人即赠与人负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价给付义务(本文论述的是除合同双方约定的附条件的义务外的赠与合同).我国《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了赠与合同这一种类,《合同法》在基于赠与人的立场,也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基于受赠人规定了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赠与合同是否有效方面《合同法》规定的不够完善和详细,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法律行为的效力也略显粗糙,其规定不能囊括所有的情形,如出现赠与人真意保留的情形时,该如何确定赠与合同的效力.【期刊名称】《宜春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39)002【总页数】4页(P28-30,115)【关键词】赠与合同;真意保留;意图缺陷【作者】黄琨宇【作者单位】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中国澳门【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赠与合同与人身性质紧密相连,具有一定的情感因素,结合我国的社会环境和人们的人际交往方式,赠与行为在社会中广泛存在,其中发生赠与人真意保留的案例也不在少数,因此,赠与合同效力的研究具有实际意义。
从我国的相关研究发现,多数学者都是围绕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进行探析,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完善立法,也有学者认为任意撤销权不合理,应被取缔。
本文同样以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为基础,再结合国外真意保留的相关立法进行分析,建议我国在《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引入真意保留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赠与合同进行了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文意可以看出,赠与合同具有诺成性的特点,那么这样,只要双方当事人就无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与接收达成协议,即可生效,而它不以增与物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赠与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也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房产纠纷之法理解析与典型案例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房产纠纷之法理解析与典型案例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司法实践中,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亲属或其他关系的人之间,以买卖的形式实现房产赠与目的的案例很多,究其原因,主要是为了避税。
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和拙著《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都有小专题分析过这个法律问题。
一、问题:直接证据缺失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即以房屋买卖的方式实现房屋的变更登记,往往发生在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亲属或其他关系的人之间,当初以房屋买卖的方式赠与房产的时候,双方关系都是非常友好密切的,因此一般都不会签属一份类似《情况说明》之类的文件说明双方之间“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加之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这一法律事件的发生,到双方发生纠纷对簿公堂,往往都间隔几年甚至更久的时间,这也导致当初可能存在的一些证据(如微信、短信记录等)也灭失了。
直接证据的缺失,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这一类型房产纠纷的主要麻烦,但也是普遍现象。
二、法院审查的核心: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会各执一词,一方说这就是买卖,另一方说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对此类房产纠纷,法院审查的核心和处理该纠纷的逻辑起点就是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买卖,还是赠与?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认定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处理此类房产纠纷的逻辑起点。
认定为是买卖,或者认定为是赠与,法院的裁判结果会完全不同,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也会非常大。
法院审查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赠与合同关系的过程,就是探究但是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过程。
三、直接证据缺失不会导致法院无法审查:我们的法律很成熟我们的法律还不尽善尽美,但是我们的法律已经很成熟了,想钻法律空子的人最后基本会承认自己自作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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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任这样的事情发展下去,无论是对孩子的个人成长 象、内容和形式都不尽相同。
还是班级建设都是不利的。就这样,一个当前小学校里
所以,不能将这种行为的发生看成是Z同学个性的特
的小事件难住了家长,也难住了老师。为了得到合理的 殊表现,也不能归因为这位同学特殊的家庭环境。要认识
解释和解决,该校的德育主任找到了我,希望听听我的 到它与其他同类现象之间的同质性、关联性和共生性,要
会成为班里的大款。班主任也感到困惑了,她不知道该 的夫妻之间经常做这种交易,如妻子说:“我做饭了,那
怎么处理才好,于是又把这个事情带到办公室里来讨 锅谁洗,总不能我做饭了,我还要洗锅吧?”丈夫也会说:
论,向同事们请教该怎么处理这件事。结果是办公室里 “上一周孩子上奥数班是我送的,这一周你来送吧,总不
班主任把几个孩子叫在一起进行调查。让班主任感 宿舍里的两个男生达成了协议,一个每天帮另一个洗衣
到意外的是,不论是卖画的还是买画的都觉得这件事里 服,挣30元钱,省去做家教路上的劳苦。所以看起来,这
没有谁不对。买画的同学也认为小Z没有错,他们中间的 种现象不是个别现象,在小学、中学、大学各阶段都存
一些人甚至还崇拜小Z,认为小Z好有本事,长大后肯定 在。如果谈到成人世界,这种现象就更普遍了。一个家里
我个人认为,Z同学的这种行为及其辩护方式跟我们 的社会转型有关系。1992年以来中国社会开始了从计划 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市场经济及其价值原则日益 活跃,这是能够理解的。从市场经济的价值原则来说,只 要是基于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强买强卖,交易行为都 是合理的。通过自愿和平等交易,人们获得了自己所需要 的物质或精神生活资料。从这个意义上说,交易本身也具 有伦理意义。像Z这样一个小学四年级的孩子懂得这些, 原因就在于这种交易思想和行为已经从经济领域扩展到 政治领域、学术领域乃至日常的生活领域,成为一种在各 种社会领域中起主导甚至是支配作用的核心价值原则。 根据这种价值原则,无论是哪一种社会关系中,一个人想 得到另一个人的某件东西或服务,那么“天下没有免费的 午餐”,另一个人必须付出代价。如果一个人不能在某种 东西的交易中付出令交易对象满意的“价钱”,那么交易 就会停止。或者说,如果交易双方中有一方认为自己不能 从某种特定的交易行为中获得自己所期望的东西,那么
服 ,班 里 的 另 外 一 个 男 生 家 里 比 较 贫 困 ,每 天 要 做 一 小 时的公交车去做家教。该男生就跟他商量:“哥们,你每 天去做一个小时的家教才挣30块钱,太累了!这样好不 好,我也给你30块钱,你帮我洗衣服。”家境贫困的同学
的班主任,希望班主任老师帮助她教育这个孩子。
一想:“反正都是打工挣钱,挣谁的还不是挣!”于是一个
得了?!”可是,孩子却脸严肃地说:“妈妈,天下没有免费 同学。”网上还有这样的报道,一个大学男生,不爱洗衣
名 的午餐。我们家盖新房子的时候,要买装饰画,不也是得 家 到卖装饰画的超市里买吗?”几个回合下来,妈妈说服不 讲 台 了孩子,似乎孩子说的也是道理,但她内心里又不能接
受,于是第二天送孩子上学时就把这件事情告诉了孩子
7
己挣的。”妈妈问:“多大的小毛孩啊,你还挣钱!老实说钱 学做相关的调查,校长说:“石老师,这种现象在我们学
到底是哪儿来的?”孩子说:“我卖画挣的!”听了孩子的 校司空见惯。我举一个例子你就知道了。课间,有的小男
话,妈妈脱口而出,“你这么小就敢挣同学的钱,长大了还 生跑得快,跑到一个远的地方买冰糕,回来就涨价买给
交易还是赠予?
— ——关于一个价值教育案例的理论思考
名
◇石中英
家 讲
台
Hale Waihona Puke (作者简介:石中英,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副院 长,《中国教师》杂志社社长,中国教育学会中青年教育 理论工作者分会理事长,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 从事教育基本理论与教育哲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一、四年级同学小Z的故事 两年多前,有一位小学的德育主任给我打电话,讲述 了这样一个故事。这个故事是在一所小学四年级的班上所 发生的。故事的主人公我们姑且叫他小Z,他的画非常好, 于是其他同学就想问他要画,回家后贴在自己的房间里。 他说:“我画画要花时间,还要买材料,直接送给你的话我 亏大了,要不你们就跟我买好了,因为你们是我同学,我可 以便宜一点卖给你们。”同学们听了觉得也有道理,于是就 买了他的画,最初的价钱大概是3块钱一张。但是买画的人 越来越多,小Z一看“生意”这么好,于是就开始涨价,一张5 块钱。到第五个人买的时候,他又涨到了10块钱一张。就这 样下去,两三天的功夫,他赚到了不少的钱。 小Z的妈妈一天晚上在给小Z洗衣服的时候,发现他 的兜里有很多钱,1块的、5块的、10块的。妈妈紧张地问小 Z,“告诉妈妈,这钱哪儿来的?”小Z得意地跟妈妈说“: 我自
讲 后,就逐渐演化成为一种价值观念,支配着人们的思想和 台
行为方式,诱使人们把社会生活中人和人之间的任何一 种关系都当是一种交易关系,直至把相互交易当成是天 然正当的、合理的,也逐渐地失去了对交易原则的批判性 态度。当交易从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逐步地发展或蜕变 成为人际交往的一般价值原则时,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关 系都成为商业性的关系,任何人在任何关系领域中都被 当成是交易的对象。
意见和建议。
把它看成一类需要深入分析和理解的教育现象。面对这
我觉得,对于这样的现象,不管不问肯定是不对的, 一类现象,我们需要思考:同学们都认为这种行为是合适
但是简单地斥责也无济于事。要想正确地处理这个问 的、正当的,他们的这种观念是从哪里来的?依我看,毫无
题,首先要弄清楚这个现象或问题的性质,弄清楚这个 疑问,这来源于市场经济。依据市场经济奉行的价值原
愿交易行为等等,形式多样,不一而足。我曾经去一个小 评教育实际上是不会对孩子已有的价值观念产生任何影
8
响的,孩子们也是不会接受的。 二、教育领域内交易行为的对与错 从市场经济奉行的价值原则来说,小Z的行为没有什
么错误。那么,家长和部分老师为什么感到不安呢?是他 们的观念落伍了吗?这需要进一步的分析。从传统观念来 说,同学之间的关系是类似于兄弟姐妹的关系,彼此之间 相互关心、相互鼓励、相互帮助、共同进步,所以,在兄弟 姐妹似的同学关系中是不应该存在这种市场交易行为 的。小Z的妈妈之所以会脱口而出“你这么小就敢挣同学 的钱”,也是基于这种认识。兄弟姐妹之间,一个人请另一 个人帮忙,或者一个人帮另一个人做了点事情,还要根据 平等交易的原则彼此给予报偿吗?当然不会,如果其中有 一个人这么做的话,那么从传统视角来看就是“见外了”! 根据这样的理解,在班级生活中,如果有同学表示喜欢自 己的绘画作品,善于绘画的同学应该无偿地为同学们创 作,并热心地赠予他们。从这个角度来说,Z同学向全班同 学“兜售”个人绘画作品的行为当然是有“问题”的。
域的价值原则未必适用于另一种性质不同的社会关系领 捐钱捐物等等,都是表达赠予者对于赠予对象的关爱、
域。如果将交易原则当做是适用于一切社会关系领域的 敬意、友好、忠诚、期望,彰显自己身上所承担的社会责
普遍价值原则,处处做交易,处处讲盈亏,结果是很可怕 任感。
的。不完善的市场经济给当代社会生活所带来的最大挑
交易也不可能实现。在这样一种市场经济环境中,青少年 学生有许多机会从家庭、学校、媒体和同伴那里获得这种 交易的观念。比如孩子可能同妈妈一起去超市里购物,他 就知道所有的商品都是有价格的,可能价格有高有低,价
格高的商品则需要妈妈掏很多的钱才能把它买回来。当 名 交易思想和行为从市场经济领域扩展到一般社会领域之 家
的老师们给出的意见也是各不相同。一些老师认为,这 能每周都我送吧?”所以说,一个小学四年级班里发生的
没什么问题,小Z很聪明,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挣钱。而 事情,从其形式和性质上说,映射了成人世界里常见的
另一些老师却觉得这种情况绝对是有问题的,她们担心 一种游戏规则—— —交易,尽管不同的案例中交易的对
是读不读二十四史,而是能不能安安静静坐下来读书。不 管你选择了哪一条阅读之路,注定都是有遗憾的。因为好 书太多,而生命太短,你集中精力读了这些,势必会遗漏 那些。阅读能丰富人的知识结构,不过完美的知识结构永 远是没有人能够拥有的。只要认真地读了,肯定是会有收 获的。教师的“绝活”也许有千千万万,我仍然执拗地认 为:只有读书,才是教师真正的“绝活”,也只有这样的“绝 活”,才会是从根本上真正对教育教学、对自己的学生有 益的。在这个意义上,我很欣持一种读 书的生活方式,或内容或姿势或消遣或作秀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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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社会关系领域中的价值原则。我的看法是,不同的社 这种伟大的赠予。香港义工阿福将自己的生命赠予了地
会关系领域适用的价值原则是不一样的,在一个社会关 震中遭遇危险的孤儿院的孤儿和老师们,把他伟大的精
系领域里面合适的价值原则越过了那个社会关系的边 神赠予我们整个华夏民族。保家卫国的战争中英雄们的
界,进入另一种类型的社会关系,那么可能不适当性就会 死亡也具有伟大赠予的意义。我们这些人总是会对英雄
姿态,一种生存方式,所以,我宁愿做一个假装要读书的 教师,也不愿意做一个真实不读书的教书匠。
可是,每当有人问我:“你觉得语文教师应该读‘二十 四史’吗?”我总是回答“: 不一定。”读史是我的阅读之路,但 是阅读之路有时候正像弗罗斯特那首伟大的诗里面讲的:
黄色的树林里分出两条路, 可惜我不能同时去涉足。 我在那路口久久伫立, 我向着一条路极目望去, 直到它消失在丛林深处。 因此,从某种角度讲,教师的阅读最重要的也许并不
回到大家所关心的问题上来,这个孩子把交易作为 价值原则指导自己和同学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对还是不 对?我想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分析。经济领域中,生产者和 消费者的关系是基于自愿基础上的劳动交换关系。交换 或交易双方只要不违背对方的意愿和价值规律,只要不 坑蒙拐骗、强买强卖、以次充好或搞不当竞争,交易都是 允许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平交易就是市场经济的核心 伦理,它应该得到充分地肯定。但是,教育领域中的师生 关系以及学生之间的关系带有特殊性,与经济领域中生 产者和消费者的关系是不同性质的关系。教育领域中的 师生关系或者学生关系必须体现教育性的原则,应该有 助于学生的有价值地发展,有助于学生养成高尚的道德 情操,形成更加完善的人格。Z同学的行为,无论是对Z同 学来说,还是对于他的同班同学来说,都很难体现有价值 发展的意图,是种纯粹的交易关系,因为在这种交易行为 结束以后,双方的价值立场、价值观念不发生任何变化。 进一步的辩护是,青少年学生未来不仅仅是经济领域的 生产者或者是消费者,他们同时是社会政治领域的公民, 是家庭生活中的成员,他们要想承担自己未来的角色,不 仅应该理解经济领域中的交易原则,还应该理解适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