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际 私 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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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课程体系详细梳理

国际私法课程体系详细梳理

国际私法课程体系梳理国际私法作为国际法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国际民商事生活中一直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根本上说来,国际私法缘起于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需要,兼具了国际法和私法的特点,因此在教材的编写当中也体现出了它独到的特点,尤为明显的一点是国际私法的教材分了两编,上编是国际私法总论,下编是国际私法分论,这和民法学设置总论和分论的模式是一致的,学习国际私法学也大体按照此脉络。

参照学习通章节目录,同时借鉴相关国际私法学教材,我们小组对于国际私法课程体系的梳理大致分以下三部分:一、目录及主要内容总论:(一)国际私法概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定义、渊源、性质、国际私法学(二)国际私法发展史:学说史、立法史(三)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四)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管辖权冲突及解决、我国的立法(五)识别:识别的概述、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六)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准据法与准据法的确定(七)冲突规范适用中的法律制度: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分论:(一)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一般(物之所在地法)、特殊(无体动产、国家财产、运输工具、运输途中的物品、无主土地上的物品、被继承的遗产、国有化中所涉及的国际物权关系、国际信托中所涉及的物权关系等)(二)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之债、涉外侵权之债、涉外不当得利之债、涉外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三)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结婚、国际夫妻关系、国际离婚、国际亲子关系、国际收养关系、国际抚养关系、国际监护关系的法律适用(四)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遗嘱继承、国际礼让继承、国际无主继承二、国际私法的总论就概述出发,国际私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定义、渊源、性质、国际私法学等方面的内容。

众所周知,一个法律部门的产生必然要满足两个条件:1.存在一种社会关系需要法律来进行调整;2.现有的法律部门不能对这一社会关系进行合理有效的调整。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第一章绪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

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

国际私法复习题2

国际私法复习题2

1、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A.区际法律冲突; B.时际法律冲突;C.人际法律冲突; 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2、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一条()。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C.重叠性冲突规范; D.选择性冲突规范。

3、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

A.一般认许制; B.特别认许制;C.相互认许制; D.分别认许证。

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

A.当事人属人法; B.婚姻缔结地法;C.兼采A、B的混合制; D.法院地法。

5、一个住所在日本的美国人,未留遗嘱死亡,遗有动产在纽约州。

为此动产的继承而在日本诉讼,依日本法律规定,继承本应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纽约州的法律),而纽约州的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

于是,日本法院依照日本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这在国际私法中被称为()。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法律规避。

6、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 B.有民事行为能力;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D.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的案件,适用()。

A.当事人的国籍国法; B.当事人的住所地法;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 D.选择或重点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或法院地法。

8、科恩是甲国人,1991年科恩16岁时随学校代表团来我国旅游,并在文物店购买了唐三彩瓷器。

甲国法律规定16岁即为成年,我国法律规定18 岁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那么,我国法院在判断科恩行为的有效性时,下列说法哪项正确?( ) 自己A、科恩的行为无效,可以解除合同,买卖不成立;B、科恩的行为有效,不可以解除合同,买卖成立;C、科恩的学校应负责;D、科恩的父母应负责。

9、日本女子幸子为美国人,是菲律宾某公司职员,与中国武汉市男子钱列在东京结婚,感情失合,钱列遂在武汉起诉离婚。

2024年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2024年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2024年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国际私法是现代法学的重要分支,研究的是不同国家私法规则及其冲突解决方法。

在学习国际私法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其重要性和复杂性。

下面是我对国际私法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国际私法的学习需要系统性和全局性。

与国内私法相比,国际私法涉及的国家、法系和法律规则更为复杂,需要对全球范围内的法律制度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因此,在学习国际私法时,我注重系统学习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方法,并审视不同国家私法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只有通过全局性的思考,才能更好地理解国际私法的本质和作用。

其次,国际私法的学习需要注重实践和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主要针对跨国交易、跨国婚姻、国际继承等实际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因此,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相结合是学习国际私法的有效方法。

我通过阅读和分析真实案例,了解不同国家私法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情况。

同时,还通过模拟法庭等实践环节,提高自己解决国际私法争议的能力。

这种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学习方式,使我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同时,能够更好地应对实际问题。

第三,国际私法的学习需要注重比较法的运用。

由于不同国家私法之间存在差异,了解和运用比较法成为学习国际私法的重要手段。

我在学习过程中,注重比较不同国家私法之间的异同,以及其背后的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等因素。

通过比较研究,我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国际私法的多元性和变化性。

同时,比较法的运用也为我在实际问题中找到解决方案提供了参考。

第四,国际私法的学习需要兼顾理论和实务。

国际私法是一个既有理论研究又有实际应用的学科,理论和实务是相辅相成的。

在学习国际私法时,我注重掌握国际私法的理论框架和基本原则,同时也关注国际私法在实际问题中的应用情况。

通过与专业人士的交流和实践的参与,我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国际私法的实际操作。

最后,国际私法的学习需要不断更新和深化。

国际私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演变的学科,学习国际私法需要保持对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关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以及简答题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以及简答题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1)先决问题是一个国际私法上的问题。(2)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诉讼,并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引。(3)法院地法的法律和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解决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有所不同。
准据法的确定:(1)立法机关按照一定标准规定选择准据法的规则
(2)根据国际私法规范来确定准据法的过程
(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在今天,各国的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即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即规范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的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即规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的规范。
(2)从行为表现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
(3)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
(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
8、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外国法的内容
(2)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意思自治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国籍主义原则/既得权说/最密切联系说
3.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主要观点: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物法)、人的法则(人法)。
4.意思自治说: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2.国际私法是任意性法还是强行性法(1)强行性,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是否适用 (2)任意性,只有在当事人希望运用时才予以适用

[说明]韩德培《国际私法》整理

[说明]韩德培《国际私法》整理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内容这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实务中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已经超越这三要素。

总之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具有涉外性和私法性。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范围是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

法国学者: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

德日学者:仅包括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和法律适用规范。

中国学者:最大范围,包括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上述不同主张可看出:1)冲突规范或称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2)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该把冲突规范以外的,但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相关的一些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

我们应当把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韩德培: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内涵是机身,外延是两翼。

具体说内涵包括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两翼之一为国际以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发生在纠纷时,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范围(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最古老规范。

(二)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使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间接规范、特有规范。

(三)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

国际私法学完整版课件

国际私法学完整版课件


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调整对象
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或者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或者称国
同侧面给国际私法下的定义。在比尔之后,又有各种各样
的新定义出现。

从古今中外有关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可知,为了全面、
客观地理解和把握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的内
涵与外延,可从统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
范围的本质特点的角度将其定义为:
❖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 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 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 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 ❖ 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 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实质 ❖ 四、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类型 ❖ 五、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定义
❖ 就我国目前大多数学者观点来看,通说主张使用国际私 法这一名称。
❖ 二、国际私法的内涵与外延

由于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范围的理
解不同,中外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国际私法下过种种定义。
美国学者比尔(Beale) 1935年曾写了一本《冲突法专论》
(Treat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的著作,收集了不同学者从不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探寻国际私法的趋向与发展脉络赵越超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法律冲突的部门法,其最早的摇篮是古罗马,其理论基因就孕育在古罗马的万民法中。

万民法主要是调整罗马人与外邦人之间的关系,其显著特征是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

但是当时的万民法并没有法律规则的适用性,也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所以当时并没有产生国际法。

随着古罗马帝国的灭亡,欧洲的民族迁徙和流动形成了民族杂居的局面。

这时的欧洲便进入了种族法的时代,主张各种族的人要受各自的法律的约束,即使异地迁居也要保留原来的法律习惯。

但是这里要注意,种族法是一种极端的属人法,与后来国际私法上的属人法不同。

种族法统治5百余年后,西欧迎来了极端属地法时代。

这是由于封建的生产关系决定的,其主旨在于使一国居住的任何民族都要服从当地的法律习惯。

这种属地法阻碍了各国人民的往来和经济贸易,因此人们逐渐认识到应对法则的极端行为予以限制。

因此,13世纪的意大利半岛就成了国际私法理论的发祥地了。

传统的国际私法发祥于欧洲,而欧洲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又是建立在各种学说之上的,此时代的法则区别说统治了国际私法理论界长达5百多年,对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国际私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法则区别说的发展根据不同国家不同时间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意大利的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二是法国达让特莱和杜摩兰的法则区别说,三是荷兰的胡伯的法则区别说。

17世纪的荷兰建设了世界上第一个资产阶段共和国,虽然当荷兰的工商业及海外殖民地的发展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是荷兰仍生活在封建国家的压力中,因此既为自身政治的独立,又为了大大发展海外贸易,因而荷兰资产阶级共和国希望根据荷兰所取得的法律在其他国家也得到承认,为此就迫切需要一种与意大利、法国不同的法则区别说来使用外国法的理论,而此时,被誉为国际公法之父的荷兰学者格老休斯提出了“国家主权”这个国际公法的基本概念奠定了国际公法的基础,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建立在国家主权观念上的荷兰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诞生了。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事关系和法律冲突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法律民事法律关系:1、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及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以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且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四、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主要途径1、国际条约2、冲突规范五、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一)法律的区际冲突(二)法律的人际冲突(三)法律的时际冲突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范围一、国际私法的名称大陆法系各国比较多地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

就立法地来说,德国最早地把他称为“民法施行为”,而旧中国和我国台湾省的立法则称为“法律适用法”。

二、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这里所讲的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种类。

我国大多数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成文法见《练习》P18T3二、国内判例三、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四、一般法理、国际私法原则学说。

国际私法_在线作业_2(100分)

国际私法_在线作业_2(100分)

国际私法_在线作业_2一、单选题(每题5分,共20道小题,总分值100分)1.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

(5分)A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B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C以当事人选择的住所为住所D依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住所正确答案您的答案是 B回答正确展开2.下列哪项不属于国际私法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制度?()(5分)A平等待遇B普遍优惠待遇C最惠国待遇D国民待遇正确答案您的答案是 A回答正确展开3.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货物保险,买方承担付款、在货物到达目的收取货物,这一价格条件是()。

(5分)AFCABFOBCCIFDCFR正确答案您的答案是 C回答正确展开4.土而其、西班牙国家适用不同的法律主要是指()(5分)A法律的人际冲突B法律的国际冲突C法律的时际冲突D法律的区际冲突正确答案您的答案是 B回答正确展开5.下列哪项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的国际条约?()(5分)A《汉堡规则》B《维斯比规则》C《马德里协定》D《海牙规则》正确答案您的答案是 C回答正确展开6.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

(5分)A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B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C管理中心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正确答案您的答案是 D回答正确展开7.一个住所在泰国的美国人,未留遗嘱死亡,遗有动产在纽约州。

为此动产的继承而在泰国诉讼,依泰国法律规定,继承本应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纽约州的法律),而纽约州的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

于是,泰国法院依照泰国关于动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判决,这在国际私法中被称为()(5分)A法律规避B转致C间接反致D反致正确答案您的答案是 D回答正确展开8.“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的系属是()(5分)A不动产所在地B不动产C不动产所在地法D不动产所有权正确答案您的答案是 A回答正确展开9.法院地给予外国人什么样的诉讼权利,由()决定。

国开电大《国际私法》 形考任务 2试题及答案

国开电大《国际私法》 形考任务 2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参考答案题目、答案随机用Ctrl+F进行查找形考任务二一、单项选择题(20道题,每题2分,共40分)题目1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中。

A. 《法国民法典》B. 《永徽律》C. 《德国民法施行法》D. 《巴伐利亚法典》答案:《永徽律》题目2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

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

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A. 完全反致B. 直接反致C. 间接反致D. 转致答案:间接反致题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这条规定表明,我国()。

A. 采用转致B. 采用反致C. 不采用反致D. 采用循环反致答案:不采用反致题目4《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这是()。

A. 双边冲突规范B.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C. 重叠冲突规范D. 单边冲突规范答案:双边冲突规范题目5()开始,出现了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

A. 18世纪末B. 19世纪末C. 19世纪初D. 20世纪初答案:19世纪末题目6()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A. 区际法律冲突B. 时际法律冲突C. 静态法律冲突D. 人际法律冲突答案:静态法律冲突题目7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A. 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B. 人际法律冲突C. 区际法律冲突D. 时际法律冲突答案: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题目8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

国际私法练习题(共12章节)

国际私法练习题(共12章节)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单项选择题 1. D 2. A 3. D 4. B 5. B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 D)A. 国家与国家的关系B. 国内民法关系C. 一国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D. 国际民事关系2.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规范是————( A)A.冲突规范B.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C. 统一实体规范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3.在我国的下列法律中,未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是————(D)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在我国,用来调整大陆和港、澳、台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被称为————(B)A. 国际私法B. 区际私法C. 时际私法D. 人际私法5.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主要是————(B )A. 直接调整B. 间接调整C. 非A也非BD. AB同样重要二、多项选择题 1. ABCDE 2. ABCD 3. ACDE 4. ABCE 5. ABCDE1.在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规范的是————(W)A. 冲突规范B. 统一实体规范C.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E.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2.在下述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渊源的有————( ABCD)A. 国内立法B. 判例C. 国际条约D. 国际惯例E. 学者的学说3.在国际上,曾被用来描述国际私法学科名称包括————( ACDE)A. 私国际法B. 涉外私法C. 法律冲突法D. 律适用法E. 法则区别说4.在下述我国法律中,包括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的有————(ABCE)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E.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民事关系,它包括————(W )A. 物权关系B. 财产继承关系C. 劳动关系D. 债权关系E. 知识产权关系模拟试题一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 C 2. B 3. B 4. A 5. C 6. B 7. A 8. D9. A 10. B1.国际私法所要解决的法律冲突主要是-----。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范围和渊源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范围和渊源

3、德国过去的国际私法学说一直认为国际私法 的内容范围仅限于冲突规范, 的内容范围仅限于冲突规范,而把国籍问题归入 宪法, 宪法,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专门的外国 人法, 人法,同时也反对把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归入国际 私法。日本的大部分学者也持这种观点。 私法。日本的大部分学者也持这种观点。但现在 至少已认为国际私法还应包括国际民事诉讼法。 至少已认为国际私法还应包括国际民事诉讼法。 4、原苏联和东欧国家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是 原苏联和东欧国家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 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 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 法律地位规范、 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商关系的统一实体规 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有两种含义: 国际私法的范围有两种含义: ——调整对象的范围 ——调整对象的范围。即涉外民事关系 调整对象的范围。 中的哪些问题由国际私法来调整。 中的哪些问题由国际私法来调整。 ——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 ——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即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 由哪些规范所组成。 由哪些规范所组成。
(4) 在个别单行法规中,就某个方面的 在个别单行法规中, 涉外民事问题制定有关法律适用的规范。 涉外民事问题制定有关法律适用的规范。 英国的国际私法是此一立法类型的代表。 英国的国际私法是此一立法类型的代表。 英国是以判例作为国际私法主要渊源的国 对国际私法规范未作系统的立法规定, 家,对国际私法规范未作系统的立法规定, 只是就某方面问题在有关单行法规中作些 规定。例如,1882年 英国票据法》 规定。例如,1882年《英国票据法》、 1984年 英国商船法》 1963年的 1984年《英国商船法》和1963年的《英 年的《 国遗嘱法令》等都有法律适用的专门条款。 国遗嘱法令》等都有法律适用的专门条款。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36.简述法律选择的方法。

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应取得的蛄果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

37.何谓侵权行为之债?简述其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

因不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致损害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债,为侵权行为之债。

①行为地法说:早在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便主张对侵权之债以行为地法为其准据法,其理论根据乃是。

场所支配行为一这个古老的原则,在英美国际私法中,或将之建立在“国际礼让”学说上。

②法院地法说:也有学说认为,侵权与刑罚上的犯罪在性质上相同或类似,由于刑法不具域外效力,侵权行为地法亦当不为法院固所采用,从而提出了应以法院地法作其准据法的理论。

③最密切联系说或“侵权行为自体法”说,该说由美著名国际私法学者里斯提出。

38.简述我国《海商法》中的冲突规范。

我国《海商法》中的冲突规范主要规定在第十四章,主要内容有: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其具体如下:(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2)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3)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4)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6)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7)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同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8)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9)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9.简述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1)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自考《国际私法》讲义

自考《国际私法》讲义

自考《国际私法》讲义第一章绪论考情分析: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它应包括的几种规范、它的渊源和基本原则,并且明确它在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国际民商事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考生应注意把握。

多以选择、简答的形式出现,如:【08、4单选】、【07、7简答】【04、4单选】、【03、4单选】。

串讲内容: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重点)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因所涉各国的立法不同,在许多问题上都会发生法律冲突,从而需要作出适用法律的选择。

国际私法是广义的、含有涉外的民事关系(包括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

一般有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履行的义务;(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1.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事关系,因他们的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和适用,从而造成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

2.产生的原因(1)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的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3.实质: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4.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1)法律的区际冲突(区际私法):指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私法之间的冲突,多见于联邦制国家。

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

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

•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以 下两种:
• 冲突法解决方法。又称间接调整的方法, 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 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 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 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 种方法。
• 实体法解决方法。即制定统一实体规范, 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用实体解 决方法可以从根本上避免或消除国际民商 事法律冲突的发生,因此,实体法解决方 法是一种积极的解决办法。 • 根据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渊源不同,国际统 一实体法可分为国际条约解决方法和国际 惯例解决方法。
• 1、双方首先对诉讼时效发生争议,而关于 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规定为: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 突规范确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 定。”请问该项规定属于哪种类型的冲突 规范? • 2、我国法院在判断本案诉讼时效时应适用 哪国法律?
• 3、我国法院在解决双方合同争议时应当适 用哪国法? • 4、我国法院根据冲突规范寻找到准据法后, 应当适用该国的程序法、冲突法还是实体 法? • 5、对于本案我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 我国的做法 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 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 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 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 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 律。
• 2、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 国际私法上准据法所属国经常存在新旧法 交替的情况。 • 一般由准据法所属国在其新修订的准据法 中明确规定其是否有溯及力及溯及力的范 围
•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 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 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为有 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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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律规避
(二)法律规避的范围(对象) 实体法、冲突法 本国法、外国法 (四)法律规避的效力
完全有效 :皮鲁、萨维尼 绝对无效:巴丁、尼波埃 部分无效:变更连接点有效,规避法律无效 司法实践中:日本和英美法系国家持宽容态度, 不作规定
二 法律规避
(五)我国关于法律规避的实践P97 (五)我国关于法律规避的实践P97 《意见》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 意见》194条规定 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
国际私法
第二讲
第一讲主要内容
国际私法基础理论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发展史 冲突规范
基本理论:概念、结构、类型 系属公式
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过程中 的法律制度
一 二 三 四 反致 法律规避 外国法的查明 公共秩序保留 Nhomakorabea 一 反致
经典案例
福果是1801年出生在巴伐利亚的非婚生子,五岁时随 福果是1801年出生在巴伐利亚的非婚生子,五岁时随 其母去法国,并在那里定居直至一八六九年死亡。他 在法国留下一笔动产,但未立遗嘱。福果没有子女, 母亲和妻子都已死亡,其母亲的旁系血亲要求继承。 依巴伐利亚法律(实体法),他们是可以作继承人的。 但是法国法院根据自己的冲突规范,适用了巴伐利亚 的冲突规范。根据巴伐利亚的冲突法,继承应适用死 者事实上的住所地法,因而反致法国法。据此,法国 法院接受这种反致,认为这笔财产依法国民法为无人 继承财产,应收归国库。
第四章练习
5、在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概念最早出现 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 ) 1804年 法国民法典》中。(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50条规 定:“ 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 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 会公共利益。” 会公共利益。”这条规定表明我国采用公 共秩序保留政策。( 共秩序保留政策。( )
第四章练习
3、当事人规避我国( 、当事人规避我国( )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 )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 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A. 强制性 B. 行政性 C. 禁止性 D. 任意性 4、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如适用的法律为 外国法时,首先由法院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法院不 能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 ( ) A.当事人提供 A.当事人提供 B.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 B.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 C.该国驻我国的使、领馆提供 C.该国驻我国的使、领馆提供 D.中外法学专家提供 D.中外法学专家提供 E.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 E.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 供
四 公共秩序保留
(一)概念 公共秩序保留,它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 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 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 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制 度是目前在国际私法上得到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以 及国际条约最广泛肯定的一项制度。 (二)制度的沿革
一 反致
(一)反致的概念(广义) 反致 remission 甲国 乙国 转致 transmission 甲国 乙国 丙国 间接反致 indirect transmission 甲国 乙国 丙国
一 反致
(二)反致产生的原因和条件
1、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1)对同一涉外 、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1)对同一涉外 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 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 突规范的系属不同。 (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 (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 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 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
公共秩序概念最早出现在13世纪 公共秩序概念最早出现在13世纪 “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 1804年 法国民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率先以法律形式确定该制度
四 公共秩序保留
(三)我国相关规定P112 (三)我国相关规定P112 《民法通则》150条:“依照本章(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150条:“ 第8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 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排除对象—— 排除对象—— (外法+惯例) 《海商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也有相 海商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 关规定 对公共秩序的定义是抽象的,属于自由裁量条 款。
我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立法还不完善,现 有规定又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在外国法查 明的司法实践上的混乱。其主要问题在于 外国法查明的途径具有局限性,经不起推 敲。我国法院针对外国法查明,实践中的 做法是,由法院委托外国律师行或一方当 事人自己委托外国律师行就某一争议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书。法院经审查,如没有损 害我国公共利益或规避法律的情况,一般 都采纳该法律意见作出判决。
二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
2、国籍冲突的解决 (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 法是内国国籍优先;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 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A 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A以当事人最后取 得的国籍为其国籍:B 得的国籍为其国籍:B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国家的国籍或以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为其 国籍:C 国籍:C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确定 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A以当事人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A 住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如无住所或住所不 能确定,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B由 能确定,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B 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C 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 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一)自然人的国籍 1、国籍的含义: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 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国籍的取得方式 生来取得 出生地主义 血统主义 传来取得 婚姻、收养等方式
国籍冲突
由于国籍的确定原则上属于国内法问题,而各 国对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采取的制度不同, 经常出现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国籍,或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前者称为国籍 的积极冲突,后者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二 法律规避
经典判例 鲍富莱蒙案(Bauffremont’s 鲍富莱蒙案(Bauffremont’s Divorce Case) (1878 年)该案原告鲍富莱蒙王子的妃子,原为比利时人, 因与鲍富莱蒙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后欲离婚与一罗 马尼亚人结婚,但当时法国的法律不准离婚(一八八 四年以前) 四年以前),她便只身移居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随 即在德国获得离婚判决,然后在柏林与罗马尼亚的比 贝斯哥王子结婚。鲍富莱蒙遂申请法院宣告其妻加入 德国国籍及离婚、再婚均属无效。法国最高法院认为, 依照法国法,离婚虽然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但鲍 富莱蒙妃子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逃避法 国法律禁止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了法律规避,判决 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均属无效。
第五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主体
一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二 自然人 三 法人
一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含义:是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历史发展 法律制度 国民待遇 含义 特点 适用范围 最惠国待遇 含义 特征 优惠待遇 普遍优惠待遇 不歧视待遇 含义
二 自然人
二 法律规避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1、概念: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 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 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 以适用。 2、构成条件:(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 、构成条件:(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 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 (2)规避 (2)规避 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 任意性法律 (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 (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 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 的的 (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 (5)当事人法律规 (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 (5)当事人法律规 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 某种联系。
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 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 法律的效力。” 法律的效力。” (规避内法无效)
三 外国法的查明 案例: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 案例: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 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 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 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 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 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 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 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 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 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 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 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由驳回诉 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第四章练习
1、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 1988年死亡。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 1988年死亡。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 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 院依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 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 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 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 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 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甲、乙双方在香港签订了一项贷款合同,约定贷 款合同适用香港法。合同缔结后,甲方按约提供 了贷款,但乙方后来只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 为此甲方向中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 方偿还贷款。根据我国冲突法的规定,因双方选 择了香港法作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准据法,因此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双方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或 证明有关贷款方面的香港法文法或判例,后因双 方未能提供,法院最终直接适用了施行于中国内 地的有关实体法处理该案。 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查明香港法以 及直接适用我国内地法律的过程中有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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