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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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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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主体:个人、国家、争取独立民族、国际组织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3、国家的构成要件:永久的人口、固定的领土、政府、主权4、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5、自卫权行使的要件:受到武力攻击、向安理会报告实施的自卫措施、遵守必要性核相对性原则6、国际冲突的形式:积极冲突(有双重国籍)、消极冲突(无国籍)7、外交保护的条件:保护国的国民或保护的其他人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用尽当地救济8、国家领土取得的方式: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9、南极条约确定的南极活动的三大原则:南极专用于和平国的、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10、比较无害通过与过境通过权:范围领海国际海峡主体所有的船舶一切飞机核船舶条件继续不停迅速无害可暂停不可暂停11、公海自由的内容: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核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12、公海管辖的内容:船旗国管辖、普通管辖13、平行开发的含义:‘区域’的勘探和开发,既可以由管理局企业部进行,也可以由缔约国及其公私企业,包括缔约国的国营企业或在其担保下具有其国籍或受缔约国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他们的任何组织,与管理局一协作方式进行。

14、地面国与领空主权的内容:①保留国内运载权②决定:是否允许外国航空器飞入式飞行③制定:制定有关外国航空器飞行的法律与规章制度④可以设置空中禁区和暂禁飞行15、航空器的分类与国籍:分类:‘民用的航空器’与国家航空器‘标准:航空器的用途。

国籍:①具有登记的国家国籍②不得具有双重国籍③登记可由一国转移至另一国16、外层空间的基本原则: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忽然利用原则、不得据为已有原则、为和平目的的原则17、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全体一致、多数同意、加权表决、协商一致18、联合国的基本原则:①主权平等②善意履行国际义务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④禁止使用武力及武力相威胁⑤协助联合国依宪章活动6保证非会员国依宪章行动7不干涉内政19、五大国一致原则含义:联合固安理会针对非程序性事项采取五大国一致原则,包括五大常任理事国在内9个赞成票即可通过决议,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但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20、简述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内容:1、人身不可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管辖的豁免2、刑事管辖的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作证义务的免除、管辖豁免的放弃和执行豁免的放弃、免纳交税、免除关税和查验、其他特权的豁免21、简述人权保护实施制度:1、普通性人权机构(人权理事会实行普遍定期审查制度,每四年审查一轮,审查联合国人权问题的实施情况)2、人权公约机构(人权事务委员会: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制度、个人来文制度)3、国内的实施:主要通过立法、行政、司法22、条约保留含义: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23、禁止条约保留情形:条约本身禁止保留、条约规定对某些条款做出保留或仅准许对某些条款做出保留而其他条款不在保留范围之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24、条约缔约程序:谈判、签署、批准、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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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什么?1)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2)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3)是个人(自然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4)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3.比较国内法与国际法,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2)从调整的对象来分析,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3)从形成的方式来考察,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各国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之间通过谈判缔结的各种协议,即条约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对等的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分析,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4•阐述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是国际法产生和国际关系形成的前提国际关系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国际法律从属于国际政治,6.近代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其进步性、局限性和发动性是什么?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3)带来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4)明确地禁止奴隶买卖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6)使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纂有了新的突破7.如何认识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对近代国际法所做的贡献?1)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争议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2)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3)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4)全面参与国际立法与国际决策5)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6)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的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8.国际强行法有哪些特征?如何识别?1)普遍性2)强制性3)优先性10.为什么国际法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有何不同?1)习惯国际法大多数国家的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不须经转化或特定的纳入程序即可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国内法院作为裁判依据2)国际条约(1)转化方式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为自己国家的国内法(2)并入方式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需采取立法的转化大部分采取并入法的国家区分“自身可执行”和“非自身可执行”的条约或条款。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1.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由各个国家共同承认并遵守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旨在调整各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规范各国之间的相互关系。

2. 国际法的特点•法律体系:国际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不同。

•普遍性: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论其体制、地位或文化背景。

•相对性:国际法是以各个国家之间的相互行为为基础的,只有当各国都承认和遵守规则时,国际法才能发挥作用。

•不完全性:国际法存在着许多空白和缺陷,需要通过国际社会的不断努力来完善和发展。

二、国际法的主要来源1.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它是各国通过协商和谈判达成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旨在规范各国之间的行为。

例如,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公约都是国际公约的典型例子。

2. 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是国际法的另一个重要来源。

它是指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

国际习惯法主要通过国家之间的实际行动和国际社会的一致看法来建立和确认。

3. 法律原则和学说法律原则和学说也是国际法的重要来源之一。

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规则和原理,提供了国际法解决争端和制定新法规的指导。

学说则是国际法学者对国际法问题的研究和论述,对国际法的发展和发挥作用有重要影响。

三、国际法的主要原则1. 平等主权原则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受其他国家干涉和侵犯。

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体系的基础,也是建立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前提。

2. 领土完整原则领土完整原则是指每个国家都应当拥有其领土的完整和完全控制权。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得通过武力或其他手段剥夺或侵犯他国的领土。

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国际关系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3. 非干涉原则非干涉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独立。

非干涉原则是维护国际关系稳定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准则。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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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概念:国际法(Interne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家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与国内法相比较有一下一系列特征:(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国际法在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没有强制机关。

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

不存在超越国家至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二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1.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缔约,派驻使节等)(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3.国际法主体包括:(1)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即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2)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 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国际法主体资格逐渐得到承认。

(3)民族独立运动组织;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度的政治实体。

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三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1.国际条约:(1)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国际司法裁判优先考虑的对象;(3)由于约束范围的有限性,效力的普遍性不及国际习惯。

2.国际习惯:(1)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先于国际条约出现;(2)两大要素:实践要素: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多种表现形式);心理要素:各国普遍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确信)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比较符合第38条的原来意思但为数不多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方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须是“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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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二者在 20 海里以的海床和底土是重叠的,沿海国的权利也是重叠的 区别:①权利的依据不同:专属是宣布建立,大陆架是固有权利。 ②围不同: 200 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 ③权利客体不同:专属经济区 ;水体,海底,底土上的所有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大陆
无关的活动皆为有害。⑤必须在连续不停迅速通过,不得停泊,除非遇到不可抗力 救援等)。满足条件的外国船舶可以通过,而且沿海国不得以其通过而收取费用。 紧追权
(海难或
指沿海国的军舰或者军用飞机对于在其管辖围的海域, 违反了该沿海国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
追逐至公海仍可继续追逐以期拿获的权力。 规则 1.紧追权只有用军用飞机军舰或其他清楚标志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进行的船舶或飞机 行使
法律效果。
( 2).目的: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或整个条约的特定方面对提出保留的国家或国 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力。
( 3).条约保留的围: 1.条约禁止保留
2.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 而有关保留不在其。
3.该项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条约保留的接受与效力: 1.条约允许的保留 ---- 无需接受自然生效
条件: 1.合法性 2.领土性
条约的继承
约定:继承
无约定:( 1.领土条约:继承 2.人身条约:不继承)
非条约继承
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并继承
档案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债务继承(国家非恶债)
合并:全部继承
分离、分立:协议,继承 无协议,平分按比例
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联合国的宗旨
1.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国际法上的承认
是指国际法主体对新国家、 新政府或其他形势的出现表示接受, 并表明愿意和有关实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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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类似于约束社团的规则那样的“实在的国际道德”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国际法主要是由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4)国际法蛀牙依靠国家采取措施强制实施;(5)效力依据是国际社会成员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的结果定义:国际法是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国际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2.国际法的渊源的含义: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最古老和最原始的渊源);一般法律原则补充:国际习惯法的存在要素:(1)客观要素:通例的存在→通例的要素----时间长,较长的延续性;多个国家参加;次数多;方式上前后一致;(2)主观要素:被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3.国际强行法的含义:指国家之间,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的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只适用于某一国际法特定领域的具体规范也可能属于国际法强行规范)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不侵犯原则(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际合作原则;(6)民族自决原则第二章国家1.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含义:又称国家管辖豁免;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诉,该国在外国的财产也不得被扣押或强制执行2.国家承认的概念:对新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表示愿意与其进行交往的行为(国家承认的前提是新国家的产生)3.新国家产生的方式:独立;合并;分离;分裂4.国家承认的法律后果:(1)为两国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和军事等噶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承认国被承认国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司法和行政管辖的有效性;(4)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在本国享有管辖豁免权;承认被承认国有权以原告身份在本国法庭提起诉讼5.条约继承的效力:(1)合并——非人身条约对该领土仍有效;(2)分离——原对全领土的非人身条约仍有效,对部分领土有效的对该领土有效的国家有效;(3)独立——无义务继承白板规则;(4)转移——无效;(5)一般规则——人身条约不继承,非人身条约继承限于原范围6.国家责任的概念: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构成要价:(1)主观: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受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另一国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成为一国新政府或者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经一国确认并作为其自身行为的其他行为(2)客观:国家积极的行为直接地破坏了国际法的规定;国家以消极的补行为有效地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内容:(1)停止不法行为;(2)承诺并保证不再重犯;(3)赔偿——形式:恢复原状;赔款;满足第三章国家领土1.领土的定义:是指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组成:一.领陆(包括大陆和岛屿);二.领水(分为内水和领海;内水包括一国境内的河流,湖泊,河口,港口,内海湾,内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以内的其他水域)三.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四.领空(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法律地位:领土是国家的物质基础;领土是国家权利自由活动的空间2.领土主权:领土所有权;领土管辖权;领土主权不容侵犯3.领土取得方式——先占: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地的占有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条件:一.国家正式表示占有该无主地的意思(可以在国家的公开声明中作出,也可以见诸国家的外交文件中)二.国家在该地区适当行使或表现其主权,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措施对该地区实行有效的占领或控制补充:时际法原则:时际法是由于时间的演变而产生不同的法律规则中对于某一情形所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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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❶国际法概念、特征、渊源、效力、根据A国际法概念(P1):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B国际法的特征(P2)1、主体——主要为国家,此外还有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2、制定——主要体现为国家间的协议,还有国际习惯。

3、对象——国际关系(主要为国家间关系),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4、实施——自助体制,依靠国家自身单独或集体的力量。

C渊源(P12)国际法的渊源,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其表现的形式。

国际法的具体渊源主要渊源:(p13)(一)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二)国际习惯要件∶物质、心理因素形成:首创范例——形成通例(常例、惯例)——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规则。

一般是指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所共有的原则。

(四)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国各方的同意。

(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D 效力根据(P19)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指的是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法律约束力。

❷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理论关系和实践关系)国内法优先说一元论理论关系国际法优先说二元论我国学者的普遍观点:国际法和国内法是相互联系的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一)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1、与条约在国内实施有关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2、具体做法:转化: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变成相应的国内立法纳入:把国际法的规定直接纳入国内法,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发生冲突时:国际法优先、国内法优先、二者处于同等地位(二)国内法在国际裁判中的作用可抗辩性原则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一)条约:直接适用优先适用依条约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二)国际习惯:尚未作出规定❸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国际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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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知识点关键信息项:1、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2、国际法的主体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5、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6、国际人权法7、国际海洋法8、国际空间法9、国际环境法10、国际争端解决机制11 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其范围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权、领土争端、外交关系、国际贸易、国际人权保护等方面。

111 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自愿性和约束性等特征。

普遍性意味着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平等性体现为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自愿性表示国家自愿遵守国际法;约束性则指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112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等不同阶段。

在古代,已有一些关于国家间交往的规则和惯例。

近代国际法随着欧洲国家体系的形成而逐渐发展起来,现代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不断丰富和完善。

1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实体。

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独立的主权和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被视为国际法主体。

121 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要素,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122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依据其组织章程享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能够在国际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不同类型的国际组织具有不同的职权和法律地位。

13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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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主体: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3特征书P46 2.继承:国际权利和义务由于一个国际人格者发生某些变化而从该国际人格者转向另一个国际人格者的法律关系上的转移。

(对象:1条约2国家财产3国家债务4国家档案) 3.★保护性管辖权: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4.国民待遇:一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条件下,二者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5.引渡: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6.海洋法: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指导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特点:①海洋法的原则和规则,大部分是习惯法规则。

②其发展与人类及其科技活动密切相关,现代海洋法调整的是立体的海洋关系。

③只适用与国家和具有国际人格的非国家实体,个人不是其主体。

④其原则和规则,需要通过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实施。

7.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而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在这一海域中,沿海国享有对其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及其管辖权。

8.条约的保留: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或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1接受条约时提出2单方面声明3排除某些规定对缔约国的约束力) 9.国家责任:当一个国际法主体从事了违反国际法规则的行为,或者说,当一个国家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

这种不法行为在国际法上产生一定的后果;行为国与受害国之间由此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构成要件:①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②该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即可视为“国家的行为”10.国际法基本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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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重点二、1、国际责任制度:不法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 p105国际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结果责任以客观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来论的责任原则,主要就是指虽非国际责任主体的故意或过失,但有违反国际法的客观事实,并给其他国际法主体造成损害,或从事不为国际法所禁止的活动而给其他国际法主体造成损害。

结果责任的性质一是非过错责任;二是只与行为的实际结果有关,而与行为本身的实施过程无关,只有当发生实际的损害结果的情况下,才有必要确定行为是否为国家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三是承担方式是唯一的,即赔偿。

(2)不法行为责任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

不法行为责任则是指责任主体从事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国际不法行为应具备两个要件:主观的:一国的某一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该国的国家行为;客观:该项行为违背国际义务。

责任形式:限制主权(全面或局部),恢复原状(被损害事物),赔偿,道歉。

2、海洋法和海事法(1)概念上:海洋法是指有关各种海域(如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峡、岛屿、群岛国和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等)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见P147)“海事法”是指调整船舶在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船舶、其他财产损失和(或)人员伤亡的损害赔偿、损失分摊等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海洋法既是国际法的传统分支,又发展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海商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海洋法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后者则属于国际私法,民法范畴。

3、承认理论中的构成说与宣告说p90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它是一种政治行为,同时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构成说: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如果未经承认,即使完全符合国际法主体的条件,仍不能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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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概论★★1、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1)转化: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将国际法有关具体规则变成国内法体系,以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如果国内法缺失有关国际规则所要求的内容,则制定新的国内法;如果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冲突,则通过法律修改程序修改国内法。

(2)并入:国家在其国内法(通常是宪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定,从整体上承认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

★2、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3)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4)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司法判例、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3、条约保留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即免除或变更国家所需承担的某项义务。

4、★★国际法基本原则(1)含义: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2)特征各国公认:主要表现为条约的缔结或者习惯被接受;普遍约束力:公认之后适用于各个国家;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④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的各个部门都是由国际法基本原则派生和引申出来的。

★★★5、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2)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任何国家不得以侵害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国家应寻求和平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而不得诉诸战争。

(4)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即条约必须遵守。

(6)民族自决原则:一个现存国家的人们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当领土主权的存在处于不确定的情况下,该领土上的人民拥有民族自决的权利;凡是殖民地、半殖民地或其他非自治领土的民族和人民均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命运;④受种族歧视的民族有自由表达其意愿、争取其政治地位的权利。

国际法期末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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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重点整理1.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习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原始渊源,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习惯现在仍然是国际法的很重要的渊源,构成对国际条约的补充。

很多国际条约是在编纂国际习惯基础上形成的。

(2)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各有优劣,应相互补充。

A国际条约具有明确性,而且形成较快。

但受各国意志政策影响,约束范围,调整对象有局限。

B国际习惯形成较慢,不明确,但约束范围广,调整对象全。

3.国际法的编纂(codification):一般是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规则(包括国际习惯和条约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更精确、系统地制定出来。

4.国际法的编纂机构:1947年,第2届联合国大会上,正式建立了国际法委员会,作为联合国负责编纂工作的主要机关。

5.国际法基本原则概念: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主要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的;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强行法: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联系与区别:国际法上哪些规范属于强制规律以及国籍法基本原则是否就是强制规律?公约对于这些问题并未作出明文规定,理论上一直有争论。

不过,从上述规定中可以退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应该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不是任意选择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强制规律在确认的程度和效力的性质有相同之处,但是,基本原则并不等于强行规律,反之亦然。

国际法知识重点

国际法知识重点

1.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是国际法规则最主要的表现形式(2)国际习惯,具有强制性(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如善意等。

(4)国际法组织的决议,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被认为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1)个会员主权平等原则(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禁止非法使用武力(5)集体协助联合国行动和不得协助联合国行动所针对的国家。

(6)确保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7)不干涉任何国家的国内管辖事件。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原则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该原则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族的独立,被外国统治和压迫的民族,都有平等的权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事务,建立民族国家,确立民族的经济,文化制度。

3.引渡的n.基本做法、原则:n.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的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原则:(1)“双重犯罪原则”指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罪名特指的原则:指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

(3)“政治犯不引渡原则”(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基本做法:引渡请求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引渡请求书应附有一些必要的证明材料,请求被接受的,由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安排移交罪犯的时间、地点、条件和交接方式。

4.难民:指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而留在本国以外,并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接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而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难民不推回原则:任何国家在面对难民的时候,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驱逐出境或送回至其生活或自由,因为政治原因而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

国际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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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重点整理国际法重点整理第一章国际法的定义和来源1、国际法院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①坐落在荷兰海牙②由全世界主要法律体系的15个法官组成③它是联合国主要机构之一,是前国际联盟的国际常设法院的法定继承者④国际法院的规约划定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国家才能成为争议程序中的当事人。

2、当代国际法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①虽然仍然被看作是主要处理国家之间的法律,但是它涉及范围很广,不再被认为仅限于这类特定关系②将国际法定义为规范“国家、国家组织行为和它们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应该更为恰当。

3、国际法体系The international law system①国际法在结构和立法机制上与国内法相区别。

②国内法是典型的自上而下的垂直结构,拥有明确的立法机构和中央执行机构;国际法是水平结构的,没有高一级的政治实体和立法机关,也没有中央法律强制执行的分支机构,国际法体系是权力分散的,国家既是制定者也受其支配③传统上,国际法是基于国家同意民族自愿,通过特定的行为模式创设的。

国际:横向结构—没有最高政治实体—权力不是集中在某一个国家—没有立法机构—自愿同意国内:纵向结构—有立法实体,中央执行机构.4、国际法渊源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被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和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的学说被用作查明法律是什么的“补助资料”,并非是正式的国际法渊源。

Article 381、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a、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条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确承认之规则者。

b、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c、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d、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2、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着“公平且善良”原则裁判案件的权力。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渊源国际法,简单来说,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规范的总和。

它旨在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例如,众多国家签署的《联合国宪章》就是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是在国家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视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而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如善意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通常具备四个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有效的政府以及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特征,它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的权威,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

主权国家有权制定自己的政策、法律,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然而,主权并非绝对,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也需要遵循国际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承认在国际法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新国家的产生、新政府的成立等都可能需要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承认。

承认具有政治和法律双重意义。

从政治角度看,承认表明对新实体的态度;从法律角度看,承认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继承则涉及到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不同情况下的转移。

例如,国家领土变更时,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可能会发生相应的继承。

四、国家的责任当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的义务时,就需要承担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道歉、赔偿、恢复原状等。

确定国家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二是该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义务。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例如,国际人权法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

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相对于国家来说是较为有限的。

个人在国际刑事法庭中可能会因严重的国际罪行受到审判,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六、领土领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底土。

领陆是国家领土的基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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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近代国际法奠基人是格老秀斯(实质意义上的国际法),著作为《战争与和平法》。

边沁提出国家法这个名称。

1864年丁韪良翻译出了《万国公法》。

3.国际法的渊源是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前两个为主要渊源。

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渊源,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渊源。

司法判决和公法学家学说不是国际法渊源,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4.国际法的编纂,即国际法的法典化,是指把国际法全部或一部分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系统地用类似法典的条文形式制订出来。

1947年联合国大会决定设立国际法委员会,负责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的任务,同时通过《国际法委员会章程》对组织和职责加以规定。

5.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一系列法律原则。

《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的七项原则: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6.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国家具备四个要素: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国家的形式主要有单一国和复合国,复合国又分为联邦和邦联。

只有瑞士是永久中立国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只有个人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7.承认是指一个现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p57)的。

承认的效果:①为建交奠基;②被承认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得到承认国的尊重;③对新政府作出法律承认就意味着对旧政府的承认的撤销;④承认有追溯的效果。

“不承认主义”p618.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出现,使国际法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

国家继承中条约的继承原则:人身条约不继承,处分性条约、非军事区条约、经济贸易、司法协助、引渡条约应继承。

“白板规则”p66)指当殖民地或附属领土获得独立建立新国家时,这样的新独立国家对原殖民国家或宗主国的条约有权拒绝继承。

国家债务继承:国家债务指一国按照国际法对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包括国债(整个国家所负债务)和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实际只用于地方的债务)。

国家对外国法人和私人所负的债务不继承,地方当局对其他国家所负债务不继承。

政府继承:条约继承:根据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55条规定,对于任何旧条约,在未经中国政府承认之前,外国政府不得以此为根据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和要求,更不能根据不平等条约要求任何特权。

代表权继承: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直到1971年才得到解决。

9.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固有的或当然享有的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意志处理其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外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

独立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主性,即国家行使主权完全自主;二是排他性,即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处理本国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独立权是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在某种意义上,独立权即主权。

独立权既包括政治独立,也包括经济独立,政治独立是经济独立的前提,而经济独立是政治独立的保障。

平等权指不论国家大小强弱或其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如何,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的同其他国家处于完全平等地位的权利。

它是主权在国家关系上的表现。

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互不隶属、互不管辖。

国家不仅平等地参与国际法的制定,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自卫权是指在国家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

行使自卫权的前提是遭到武力攻击。

管辖权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利。

一般包括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

属地和属人管辖权属于国家的基本权利,属地管辖是最基本和主要的。

10.侵略是违反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的最严重的形式,是对一个国家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最严重的破坏。

干涉是指一个国家或组织通过强迫或专横的方式干预另一个国家的事务,以强迫或阻止该国从事某种行为。

中国反对人道主义干涉。

不干涉是指国家有义务不得在处理国内事务和国际交往方面阻止或强迫另一国家从事某种行为。

11.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使管辖的权利。

普遍性管辖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无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不论犯罪地于何处,实行刑事管辖的权利。

12.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是指一国通过明示或默示方法自愿地在外国法院不援引其他国家豁免,而就其特定性为或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13.简述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国家责任指国际法主体违反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当承担的责任。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个,第一是该行为违背了该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第二是该行为可归因于国家14.简述国家行为的内容①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行为②政府官员的行为③国家机关的行为④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⑤另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交由一个国家支配的机关所作的行为⑥叛乱或革命起义的行为15.国家责任的免除①同意②对抗措施与自卫行为③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④危难与紧急状态16.简述国家责任的形式中止不法行为;赔偿,恢复原状,补偿(主要也是最常用的),道歉,保证不再重犯,国际求偿17.赔偿责任制度p119①绝对的责任制度②双重责任制度③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制度18.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19.简述国籍的取得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人取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身份,可以通过出生和加入两种方式。

因出生取得国籍包括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

因加入取得国籍包括申请入籍、由于婚姻取得国籍和由于收养取得国籍。

20.积极的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双重国籍或一些国家的多重国籍。

消极的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任何国家根据它的法律都不认为该人是它的国民。

1980年9月10日,中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这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1、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原则处理出生国籍问题2、不承认双重国籍3、减少无国籍人21.庇护权是各国自主处理和决定给予外国人庇护事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22.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关于引渡,各国普遍接受并采用的方法有:1、政治犯不引渡2、本国公民不引渡3、双重审查制(司法行政两部门审查)4、相同原则(在两国法律中都是犯罪行为)5、罪行特定原则23.难民是指由于有正当理由畏惧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留在其本国之外,并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南森护照”“流离失所者”不属于难民范畴24.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二战后人权问题开始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事项。

“国际人权宪章”: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2.10被联合国定为国际人权日;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25.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1、报告及其审查制度2、处理来自国家的来文以及和解制度3、个人申诉制度4、联合国“1503程序”26.领土是指国家所领有的土地,即在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确定部分。

27.世界上的通洋运河主要有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28.论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①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任何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②添附,是指土地由于自然作用或人为作用发生增加而扩大了原有的国家领土。

③时效,是指一国对他国领土进行长期占有之后,在很长时间他国并不对此提出抗议和反对,或曾有过抗议和反对但已经停止这种抗议和反对,从而使该国对他国领土的占有不再受到干扰,占有现状逐渐符合国际秩序的一种领土取得的行为,而不论最初的占有是善意还是恶意。

④割让是指一国将其对国家领土的主权转移于另一国。

⑤征服是国家使用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状态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

⑥另外还有特别重要的是民族自决的方式29.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式1、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2、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或抵押给另一国。

3、势力范围是指专门保留由已经有效占领了临近土地的国家将来加以占领的那些土地。

4、国际地役是指一个国家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设置的一种特殊限制。

30.河流在作为界河时,如果是可航河流,则边界线位于河流主航道中间线上;如果是不可航河流,则以河流水域的中间线为界。

31.南极条约体系是指以1959年《南极条约》为核心而发展起来的一个区域性国际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有:①南极专为和平目的所利用②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③冻结领土主权要求④环境保护和生物资源保护⑤《南极条约》协商会议32.*(有补充)国际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国与国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种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调整国际海洋关系最重要的文件33.历史性海湾:我国的渤海湾,其湾口宽度为57海里。

自古以来就在我国主权控制之下,带有历史性海湾的性质。

另外,有一系列的岛屿将湾口分为八段,最宽一段不足24海里。

因此将这些岛屿相连划直线基线,渤海湾仍属我国的内水。

34.海洋区域的划分内水: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

领海: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12海里,管辖权范围包括上空,海面和海底。

毗连区: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4海里,管辖权范围包括海面和海底。

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从领海基线起200海里~350海里,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适用公海制度。

专属经济区: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00海里,管辖权范围包括海面和海底。

35.公海的六项自由:①航行自由②飞越自由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④捕鱼自由⑤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⑥科学研究的自由36.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对公海上的船舶、人和货物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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