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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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讲解共82页PPT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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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不属赠送
• • •
A产品=2000×
2000 2000+100
= 1904.76元

• • •
B产品=2000×2010000+100
= 95.24元

• A和B两种产品成本正常结转
二、财政拨款与政府补与补贴收入
增加国家投资的财政拨款

广 义

纳入预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拨款
财 技术改造资金、定额补贴、研发补贴等 政

拨 款
贴息贷款
府 补
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包括所得税)

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土地使用权、天然林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 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87号
• 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是指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 门制定并下发的具有适用普遍性的规范性文件
• 9、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
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 汇兑收益等。
• 甲企业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甲以一批 库存商品抵偿所欠乙公司一年前发生的债务
180.8万元,该批库存商品的账面成本为130万 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为140万元。
• (1)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 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 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2)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为净损失。即企业 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 (1)视同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所得税收入:140万元,成本:130万元,

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宣传三——其他事项1268085434918

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宣传三——其他事项1268085434918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其他有关事项一、税费结算表、社会保险费结算表。

录入时间均在5月31日前【网上申报—纳税申报—年终结算通用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结算表先在税企通中进行采集,然后在网上申报中进行申报,只需要将应补数据按照计算机自动跳出来的费率进行倒套进行申报,这一点要特别注意,前几年出现全年再重复申报入库情况很多。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A类),共包含一张主表,十一张附表,各位往年已填报过,在此不展开。

但表格内容与顺序有所变化,因此各位财务人员填写表格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其次,注意表格之间的逻辑关系,也就是说重视表格填写顺序。

从A表来看,可先填写附表7—11,然后填写附表3,最后填写1—6;特别注意附表3,一定要看清后再操作。

[注意:其中备案类减免必须先行上报,才能享受各类减免]三、汇算清缴后上报报表顺序:各月综合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按(季)年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按照月份装订成册报送给各镇管理片办公室。

(报送时间5月31日前)四、日常征管中存在问题及正确操作办法[1]社保金申报。

2009年2月征期社保减免期间,部分企业社会保险金申报出现零申报,也有部分企业多申报,造成已申报基数不实,产生差错,甚至造成结算时享受不到优惠政策。

正确的做法:不管以后是否享受减免,都应照常申报。

[2]外网综合申报时部分税种不打钩,导致《税友2006》仍作为未申报企业统计。

正确的做法是:不论是否纳税均须在税种前的小方框内打钩,以避免不良纳税记录的产生。

[3]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

部分财务人员因故提前在当月月末申报,导致次月出现未申报,又不能进行补申报,从而产生不应有的罚款。

正确的做法:在次月征期清期间先进行个税全员全额申报,再进行其他申报。

[4]企业注销评估期间未申报,产生不应有的罚款。

正确的做法:在注销程序未结束前仍然要零申报。

[5]企业更换财务人员。

造成税企联系中断,致使有些政策不能及时传达到位。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讲义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讲义

二○○九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讲义核心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一、收入总额的确定:(一)、收入总额之一般收入的确认(1)销售货物收入: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周转材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劳务收入:(一般是指营业税劳务收入)劳务是无形的商品,是指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包括体力和脑力劳动。

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可以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资产)包括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不包括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①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非货币资产:均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②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9)其他收入:(企业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入额或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

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

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若干政策解读
《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企业从 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 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 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 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 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 得或者损失。”
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按项目分为审批、事先备 案和事后报送资料三类。具体项目归类按《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规 定执行。
第一部分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相关文件
股息红利免税(事后报送)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被投资单位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比重。 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提供有关记账凭证的复印件。 本市地被投资企业《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外
外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接受的非货号文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若干政策解读
新税法实施后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确认问 题
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 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 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 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 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省市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完 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减免税批文复印件。或 分配利润比重与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 还需提供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
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若干政策解读
2008年1月1日前发生的尚未分期确认完的股权转 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 所得和接受捐赠所得问题

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辛连珠讲义

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辛连珠讲义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防范高级研修班讲义第一模块 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当注意的问题与风险1.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法律效率问题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55号)2.追补政策的法律责任问题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国税函[2009]286号 2009-05-31)3.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国税函〔2009〕98号)(1)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2)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3)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4)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精讲最新政策解析、操作技巧、纳税申报表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精讲最新政策解析、操作技巧、纳税申报表

Jiangsu guorui-xingguang CERTIFIED TAX AGENT CO.,LTD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精讲最新政策解析、操作技巧、纳税申报表填报指南主办单位:江苏国瑞兴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国瑞兴光税务咨询有限公司时间:2010年3月2日全天(上午8:00签到,8点30开始,18点结束)地点:国瑞大酒店三楼会议厅(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收费标准:300元/人(含听课费、讲义费、中餐费,参会者每人赠送《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间的差异调整及纳税申报》一册)报名截止:2010年3月1日(星期一)报名电话:83244753 83585031 83322701报名网址: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度出台了大量的配套文件,江苏省国、地税部门配套出台了一些实施办法和要求,企业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各种复杂而具体的问题。

目前正值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阶段,为帮助广大企业全面、深入、准确地领会政策内涵,合理运用各项税收政策,正确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我所举办专场税收政策培训。

现将有关事项敬告如下:一、【会议内容】(一)税前扣除项目最新政策及实务操作中的具体问题1、工资、劳务费及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与个税问题(国税函[2009]3号文、国税函[2009]98号文、苏国税函[2009]85号、财企[2009]242号解析)2、通讯费补贴、汽车行驶费用报销、住房补贴、防暑降温补贴、差旅费补贴、食堂补贴、劳动保护费用等税前扣除与个税问题(企便函[2009]33号文解析)3、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企业年金税前扣除与个税问题(财税[2009]27文、国税函[2009]694号解析)4、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税前扣除(国税函[2008]159号、财税[2009]72号、企便函[2009]33号文解析)5、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税前扣除(财税[2008]1号、国税函[2009]98号、国税发[2009]81号、苏国税函[2009]85号解析)6、借款利息税前扣除(财税[2008]121号、国税发[2009]2号、国税函[2009]777号、国税函[2009]312号、国税函[2009]33号解析)7、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财税[2009]29号解析)8、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财税[2008]160号、财税[2009]85号、财税[2009]124号解析)9、母子公司之间收取服务费用的税前扣除(财税[2009]87号文解析)10、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有关注意事项(财税[2009]57号、国税发[2009]88号文解析)11、税前扣除票据管理方面的具体问题(国税发[2008]80号文解析)12、向境外支付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结合若干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的讲解)(二)收入项目的纳税调整1、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的异同与纳税调整(国税函[2009]875号、企便函[2009]33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105-6号中环国际广场1310-1312室电话:************/83585031/83322701Jiangsu guorui-xingguang CERTIFIED TAX AGENT CO.,LTD号解析)2、视同销售问题(国税函[2009]828号、国税发[2009]31号、企便函[2009]33号解析)3、财政补贴收入的纳税调整问题(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国税函[2009]18号文解析)4、拆迁补偿收入的纳税调整问题(国税函[2009]118号文解析)(三)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合理运用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续管理过程中的实务问题;2、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合理运用与纳税筹划(国税发[2008]116号文);3、技术转让收入免税优惠的合理运用与纳税筹划(国税函[2009]212号文);4、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下岗员工、购置三类设备优惠、过渡期税收优惠、农产品初加工优惠等特殊问题指要。

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辛连珠讲义

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辛连珠讲义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防范高级研修班讲义第一模块 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当注意的问题与风险1.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法律效率问题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55号)2.追补政策的法律责任问题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国税函[2009]286号 2009-05-31)3.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国税函〔2009〕98号)(1)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2)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3)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4)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宣传一1268085386892

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宣传一1268085386892

二00九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宣传(一)一、营业税(一)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需要各单位引起重视的相关条款:1、新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按照新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价款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价款需要缴纳营业税。

设备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及浙地税函[2004]436号文的规定执行。

3、条例第五条规定实行差额征税的项目,其扣除凭证必须为“合法有效凭证”。

新细则第十九条对《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的定义进行了界定,明确规定,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4、改变了建筑业、租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新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境内应税劳务界定有新规。

新修订的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①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②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③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④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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