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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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
见证人员、取样员要确保样品从取样到送样全过程 可控,见证人员与取样员一起将样品送至检测机构 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封样和收样时留影像 资料。
检测机构工作要求。
1、检测机构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对不 符合下列要求的样品应当拒收:见证记录无见证人 员签字盖章,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 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封 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 员和见证人员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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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的内部管理要求: 1、检测机构要保障使用的管理系统有效运行。 2、检测机构首次应用系统时,应进行复核,以国
家现行检测标准规范为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管理 系统供应单位,同时报省质监总站。 4、检测机构的管理系统出现故障无法上传检测数 据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县建设主管部门 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尽快排除故障。无正当理 由没有按时上传检测数据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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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冀建质〔2012〕568号 2012-08-21发布
第九条 检测机构的管理系统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使用统一的试验报告格式; 2、对数据自动采集和运算。自动采集系统应能自
动记录荷载-变形(荷载-时间)曲线并保存在检测 单位的计算机上; 3、对各类检测报告的数量进行分类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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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建质〔2012〕87号 2012-02-17 发布 一、严格见证取样人员岗位管理 二、强化见证取样送样过程控制
范围涉及见证取样、使用功能、建筑门窗、建筑节能等 多项检测资质。
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 取样数量的30%。重点工程、国家投资的公共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 送检的比例为100%。
3、建筑节能、建筑幕墙、钢结构、室内环境、建筑智 能化、建筑门窗检测报告在出具报告时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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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对检测原始数据和记录进行更 改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1、必须有检测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名审核 同意并留下书面的修改记录;
2、来样信息如需更改,送样人必须提交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盖章和有关人员签名的证 明文件,经接样人员核实无误后,检测机构负责人 和技术负责人签名同意方可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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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九条 检测机构的管理系统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4、对信息更改自动记录。试验原始记录经人为更
改后,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别,该项更改记录应自动 登记到信息更改统计表中; 5、对不合格报告的自动统计及预览; 6、对检测机构资质、检测设备、检测人员和检测 合同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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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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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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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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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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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
积分处理 检测机构:检测机构积分达到3分时,对检测机构
发出书面警示;检测机构积分达到6分时,暂停其 检测业务;检测机构积分达到9分时,停止其检测 业务,重新核定检测机构资质条件。 机构负责人:检测机构负责人积分达到6分时,省 住建厅约谈检测机构负责人并要求其参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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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
记分方法 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
分值。执法检查时,发现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 违规行为,除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外,同时对检测 机构、人员分别予以相应记分,对积分达到一定数 量的检测机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检测机构负责人兼任技术负责人、检测报告批准人 的,分别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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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整体水平三年工作方案
6、推进检测监管系统应用。尽快实现地基、主体、 节能检测数据的实时上传,积极研究其他专业检测 数据的信息监管方式。2013年所有企业全面应用检 测监管系统,年底前所有检测合同实时上传。
7、组织比对实验。每年选取2-3个资质类别,3年 完成主要资质类别的能力比对。实际检测能力不足 的机构暂停该项目检测业务,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 检测工作。比对实验成绩与检测机构的动态考评挂 钩,连续两次比对试验不合格的取消该企业相应类 别的检测资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 样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建质〔2012〕87号 2012-02-17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建质 〔2012〕517号 2012-08-03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冀 建质〔2012〕568号 2012-08-21 《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整体水平三年工作方案》冀建 质〔2013〕28号 2013-05-09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 质量量化考核管理的通知 》冀建质〔2014〕34号 2014 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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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Hale Waihona Puke Baidu作质量量化考核
技术负责人、报告批准人:技术负责人、报告批准 人积分达到6分时,省住厅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 其参加专业学习;积分达到9分时,省住建厅建议 检测机构撤换该技术负责人、报告批准人。
检测人员:检测人员积分达到3分时,参加专业学 习;检测人员积分达到6分时,省建厅建议检测机 构撤换该检测人员;检测人员积分达到9分时,取 消该检测人员岗位资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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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
检测机构工作要求。
2、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规范和 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不少于 72小时。
3、检测机构对出现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检测结果, 应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 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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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一条 各检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以下数据 信息上传到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
1、所有见证取样检测、使用功能墙体材料检测的原始 数据和检测报告实时上传,其中力学试验数据需实现自 动采集、实时上传;
2、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等现场检测的原 始数据24小时内上传,检测报告在出具报告时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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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
记分周期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
届满,检测机构、人员的积分清零(检测机构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报告批准人和检测人员须在参加 学习后积分清零),重新记分。 量化考核管理自2014年10月1日起试行,2015年1月1 日起全面实施。量化考核管理不改变现有的对检测 机构、人员依法处理、处罚的程序。不代替已有的 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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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
冀建质〔2014〕34号 2014-4-23 基本原则 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
分值。执法检查时,发现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 违规行为,除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外,同时对检测 机构、人员分别予以相应记分,对积分达到一定数 量的检测机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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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整体水平三年工作方案
冀建质〔2013〕28号 2013-05-09 1、严控检测企业规模。各设区市市区、已有检测
企业的县(市)一律不再审批新设立检测企业。 2、每年开展一次全省范围内的监督抽查,3年覆盖
省内所有检测机构。 2013年,抽查企业不少于100 家,突检20家以上,重点是见证取样和地基基础检 测单位。 3、制定并出台检测企业和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 考核办法,对违规记分达一定等次的机构和人员, 通过约谈、撤销资质和资格等形式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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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整体水平三年工作方案
4、制定下发我省检测资质管理的细化标准,2014 年底前全部企业按新标准复核换证。
5、加强检测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完善培训、考核 办法,统一大纲、教材、题库、标准,综合考评检 测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健全继续教育制度, 检测人员每3年参加一次脱产继续教育。检测机构 法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检测机 构授权签字人必须通过相应专业的综合考核。
4、检测机构应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出具单 位工程检测报告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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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建质〔2012〕517号 日期: 2012-08-03 严格检测机构市场行为监管 见证取样检测原则上不允许检测机构跨行政区域开
展见证取样检测业务,包括设区市市区的检测机构 到距离较远的县(市)及县 (市)检测机构到其 他县(市)开展见证取样检测业务。 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的检测单位,必须对桩基检 测全过程同步留取影像资料,其提交的检测报告必 须包括每根桩的检测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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